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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財物盤點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它涵蓋了企業(yè)內部的實物資產、流動資金以及各類無形資產的核查。通常,一個完整的財物盤點制度包括以下幾個關鍵組成部分:
1. 盤點頻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如季度盤點、年度盤點,或者在重大交易后進行。
2. 盤點范圍:涵蓋所有資產,從固定資產到庫存商品,再到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
3. 盤點流程:從準備階段(如編制盤點清單)到實施階段(現(xiàn)場核對)再到后期處理(差異分析和調整)。
4. 責任分工:明確各部門及人員職責,確保盤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5. 盤點工具與技術:可能包括電子表格、條形碼掃描、rfid等技術輔助。
內容是什么
財物盤點制度的內容應詳盡且實用,旨在確保資產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具體包括:
1. 盤點前的準備工作:制定盤點計劃,通知相關人員,準備必要的工具和文檔。
2. 盤點過程:對照資產記錄,逐項核對實物,記錄差異。
3. 差異處理:分析盤點結果與賬面值的差異,查明原因,調整賬目。
4. 盤點報告:編制盤點報告,包括盤點結果、差異分析、改進措施等,提交管理層審批。
5. 后續(xù)行動:根據盤點結果更新資產記錄,完善內部控制,防止類似差異再次發(fā)生。
規(guī)范
財物盤點的規(guī)范性體現(xiàn)在嚴格執(zhí)行制度和流程,保證公正透明:
1. 獨立性:盤點工作應由非直接涉及資產保管的部門執(zhí)行,以保證公正性。
2. 證據留存:保留盤點過程中的所有記錄,如照片、簽名確認等,以備查證。
3. 審計監(jiān)督:外部審計機構參與或審核盤點結果,提升可信度。
4. 持續(xù)改進:定期評估盤點制度的有效性,適時修訂和完善。
重要性
財物盤點制度對于企業(yè)管理至關重要,它:
1. 保障資產安全:通過定期盤點,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資產丟失、損壞等問題。
2. 提升財務準確性:確保資產賬實相符,為財務報表提供準確數據。
3. 強化內控:識別并預防潛在的欺詐行為,強化內部控制體系。
4. 優(yōu)化資源分配:基于準確的資產數據,企業(yè)能做出更明智的決策,提高資源利用率。
財物盤點制度是企業(yè)運營的基石,其嚴謹性和有效性直接影響著企業(yè)的財務管理質量和經營效率。
財物盤點制度范例-a范文
第1篇 財物盤點制度范例-a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加強各公司財物管理,依“現(xiàn)金收支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則”第八條,“材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及“成品存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等制定本準則。第二條范圍盤點范圍包括現(xiàn)金、票據、有價證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協(xié)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下腳品及固定資產等。固定資產的盤點應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則”辦理,其余各項,悉依本準則辦理。第三條方式(一)年終全面盤點。(二)液體及特定項目采按月盤點。(三)會計部門每月抽點,抽點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轉為度。(四)不定期抽點。第四條人員及職責為辦理盤點,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協(xié)點人及監(jiān)點人。(一)盤點人由財物經管部門提任,負責點計工作。(二)會點人由會計部門或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紀錄。(三)協(xié)點人由倉儲保管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工作。(四)監(jiān)點人由各公司(總)經理室,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需要派員擔任,負責盤點監(jiān)督。(五)各廠處、經理室、總經理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盤點籌劃,連絡等事宜。第五條準備工作(一)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財物預先準備妥當,備妥盤點用具,并由會計部門準備盤點表格。(二)現(xiàn)金及有價證券應按類分別整理并列清單。(三)存貨的堆置,應求整齊集中,并置“標示牌”。(四)各項財物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有會計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用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二份,將帳面數調整至正確的帳面結存數。(五)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xù)者,應另行分開。第六條年終全面盤點(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應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簽發(fā)“盤點通知”通知各有關部門準備盤點,并于盤點前五天將盤點計劃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盤點通知”應包含盤點日期,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二)盤點日期由各公司視存量及現(xiàn)場公休情況自定。(三)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fā)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于盤點三天前辦理完畢。(四)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實所限無法采行時,應簽呈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五)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定后,再繼續(xù)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提出遺漏的異議。(六)盤點時由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紀錄“盤點統(tǒng)計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筆復寫,并于盤點工作進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會點人與盤點人共同簽注姓名、時間,如有更改,應經雙方共同簽認。(七)經管部門應依據盤點所得的結存量匯編“盤存單”,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點部門,核算盤點盈虧金額。第七條每月會計部門抽點(一)每月抽點由會計部門主辦,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辦理。(二)抽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三)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共同辦理。(四)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前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五)存貨紀錄采電腦報表控制者,應以收發(fā)存月(旬)報表為調整依據,如月(旬)報表不及附送者,應先填列“結存調整表”的調整欄,由抽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簽章。(六)每月抽點仍應填列“盤點統(tǒng)計表”及“盤存單”。(七)液體及特定項目其范圍由各公司自訂。第八條不定期抽點(一)由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二)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及會計部門共同辦理。(三)抽點程序與每月抽點相同,但“盤點統(tǒng)計表”及“盤存單”應再復寫一份,交抽點人員。第九條盤點報告(一)會計部門應將“盤存單”的盈虧項目加計金額填列于“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各一式四份,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經由最高主管簽注后轉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每月抽點及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七天內,將“盤點盈虧匯總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二)會計部門應將盤點結果及發(fā)現(xiàn)的異常事項及建議,作成“盤點報告”一式三份,經呈核后,一份連同“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于年終盤點后一個月內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三)盤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yè)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yè)外支出”的“盤點虧損”。第十條現(xiàn)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或會計部門,至少每月一次抽點現(xiàn)金,票據及其他出納項目。(二)現(xiàn)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舉行。(三)盤點前應先將現(xiàn)金柜封鎖,并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xiàn)金盤點報告表”一項四份,經雙方簽認后呈核準一份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規(guī)定。第十一條在制品(一)在制品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舉行為原則。(二)在制品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簽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態(tài)物品的溫度、比重的特性,各經管部門應制定盤點細則,以資遵循。第十二條其他項目(一)外協(xié)加工料品:由各外協(xié)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必要時并應會同技術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盤存表一式三份,應由各外協(xié)廠商簽認。(二)寄存品:詳列品名、規(guī)格、數量、金額、寄存廠商、結存數量,由寄存廠商簽認。(三)代加工料品:詳列品名、規(guī)格、數量、代加工廠商,價值及結存數額,由代加工廠商簽認。(四)寄庫的成品:于盤點前全部清理出庫,其未能出庫者,應列明客戶名稱、品名、規(guī)格、原開統(tǒng)一發(fā)票號碼,數量及原因呈核。(五)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理退貨手續(xù),驗收及列帳。(六)營業(yè)借出的成品,應于盤點前全部收回,借條一概不予承認,如有特殊情況,應簽呈(總經理核準)。(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的盤點,適用依據盤點經過編造“盤點報告”。(八)對外的外協(xié)合同應訂明隨時準予盤點及盤點盈虧的處理等條文。第十三條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第2篇 財物盤點制度范例二
財物盤點制度(范例b)
第一條目的
為求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
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盤點范圍
(一)存貨盤點: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養(yǎng)材料、外協(xié)加工
料品、下腳品。
(二)財務盤點:系指現(xiàn)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
(三)財產盤點:系指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而言。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者。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者。
第三條盤點方式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資材部門或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財務科與會計科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門及財務部門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經管項目500項以上時,
得采取重點盤點。)
(三)月份檢查
由檢核部門(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照會其部門主管后,會同經管部門,做存貨隨機抽
樣盤點。
第四條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一)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
項的裁決。
(二)主盤人:由各事業(yè)部主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三)復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及事業(yè)部經管部門的主管(含科長、廠長、處長),
負責盤點監(jiān)督之責。
(四)盤點人:由各事業(yè)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五)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
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六)協(xié)點人:由各事業(yè)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
其職責亦同。
(八)監(jiān)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
第五條盤點前準備事項
(一)盤點編組
由財務部門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
經理核定后,公布實施。
(二)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的財務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表格,由財務
部門準備。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置標示牌。
2、現(xiàn)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門將
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
一式兩聯(lián),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后,第二聯(lián)財務部門自存,第一聯(lián)送經管部
門。
(三)盤點期間已收到料而未辦妥入帳手續(xù)的原、物料,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
第六條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一)財務部門應于呈報總經理,經核準后,簽發(fā)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事業(yè)部的盤
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xié)調會后,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二)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fā)料,至于各生產單位于盤點期間所需用料的領
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三)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
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四)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于確
定后,再繼續(xù)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更改。
(五)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tǒng)計表”,并
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于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
一聯(lián),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tǒng)計表”匯
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lián),第一聯(lián)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lián)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
虧金額。
第七條不定期抽點
(一)由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門填具“財務抽點通知
單”于呈報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二)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營部門為原則。
(三)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帳面結
存數,再行盤點。
(四)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盤點報告
(一)財務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lián),送經管部門填列差
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門匯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第一聯(lián)送經管部門,第三聯(lián)
轉送總經理室,第二聯(lián)財務部門自存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二)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
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
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于盤點后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三)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yè)外收入的盤
點盈余或營業(yè)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條現(xiàn)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一)現(xiàn)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
點時,應由財務部門會同經管部門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至少每月抽查
一次。
(二)現(xiàn)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辦理。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xiàn)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
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xiàn)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lián)經雙方簽認后呈
核,第一聯(lián)經管部門存,第二聯(lián)財務部門存,第三聯(lián)送總經理室。
(五)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狀等應確實核對認定,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
價證券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lián),經雙方簽訂后呈核。第一聯(lián)存經管部門,第二聯(lián)存財務部
門,
第三聯(lián)送往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示。第十條存貨盤點(一)存貨的
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舉行為原則。(二)存貨,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
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
者,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盤點方式。
第十一條其他項目盤點
(一)外協(xié)加工料品:由各外協(xié)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
外協(xié)加工料品盤點表”一式三聯(lián)。應由代加工廠商簽認。第一聯(lián)存經管部門,第二聯(lián)財
務部門存查,第三聯(lián)送總經理室。
(二)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xù),含驗收及列帳。
(三)經管部門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的影印本,送財務部門核查。第十二條
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
了解。
(二)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依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復
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經事先報備核準,否則以曠職論
處。
(三)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tài)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
(四)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均須經盤點人員簽認始能生效,否
則應查究其責。
(五)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數據、
偽造數據記錄之。
(六)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得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可以輪流編排補休。
(七)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復盤人指揮監(jiān)督。
(八)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
第十三條盤點工作獎懲
(一)盤點工作事務人員要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xiàn)優(yōu)異者,經由主盤
人簽報,各嘉獎一次,以資獎勵。
(二)違反本辦法的視其違反情節(jié)的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事部門議處。
第十四條帳載錯誤處理
(一)帳載數量如因漏帳、記錯、算錯、未結帳或帳面記載不清者,記帳人員應視情節(jié)
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層呈總經理議處。
(二)帳載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
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第十五條賠償處理
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送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一)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二)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三)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第十六條本辦法制定后,層呈董事長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3篇 財物盤點制度-范本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各公司財物管理,依“現(xiàn)金收支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則”第八條,“材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及“成品存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等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范圍盤點范圍包括現(xiàn)金、票據、有價證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協(xié)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下腳品及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的盤點應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則”辦理,其余各項,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方式 (一)年終全面盤點。 (二)液體及特定項目采按月盤點。 (三)會計部門每月抽點,抽點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轉為度。 (四)不定期抽點。 第四條 人員及職責 為辦理盤點,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協(xié)點人及監(jiān)點人。 (一)盤點人由財物經管部門提任,負責點計工作。 (二)會點人由會計部門或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紀錄。 (三)協(xié)點人由倉儲保管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工作。 (四)監(jiān)點人由各公司(總)經理室,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需要派員擔任,負責盤點監(jiān)督。 (五)各廠處、經理室、總經理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盤點籌劃,連絡等事宜。 第五條準備工作 (一)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財物預先準備妥當,備妥盤點用具,并由會計部門準備盤點表格。 (二)現(xiàn)金及有價證券應按類分別整理并列清單。 (三)存貨的堆置,應求整齊集中,并置“標示牌”。 (四)各項財物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有會計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用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二份,將帳面數調整至正確的帳面結存數。 (五)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xù)者,應另行分開。 第六條年終全面盤點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應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簽發(fā)“盤點通知”通知各有關部門準備盤點,并于盤點前五天將盤點計劃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盤點通知”應包含盤點日期,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 (二)盤點日期由各公司視存量及現(xiàn)場公休情況自定。 (三)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fā)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于盤點三天前辦理完畢。 (四)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實所限無法采行時,應簽呈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五)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定后,再繼續(xù)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提出遺漏的異議。 (六)盤點時由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紀錄“盤點統(tǒng)計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筆復寫,并于盤點工作進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會點人與盤點人共同簽注姓名、時間,如有更改,應經雙方共同簽認。 (七)經管部門應依據盤點所得的結存量匯編“盤存單”,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點部門,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每月會計部門抽點 (一)每月抽點由會計部門主辦,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二)抽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 (三)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共同辦理。 (四)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前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五)存貨紀錄采電腦報表控制者,應以收發(fā)存月(旬)報表為調整依據,如月(旬)報表不及附送者,應先填列“結存調整表”的調整欄,由抽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簽章。 (六)每月抽點仍應填列“盤點統(tǒng)計表”及“盤存單”。 (七)液體及特定項目其范圍由各公司自訂。 第八條不定期抽點 (一)由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二)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及會計部門共同辦理。 (三)抽點程序與每月抽點相同,但“盤點統(tǒng)計表”及“盤存單”應再復寫一份,交抽點人員。 第九條盤點報告 (一)會計部門應將“盤存單”的盈虧項目加計金額填列于“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各一式四份,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經由最高主管簽注后轉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每月抽點及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七天內,將“盤點盈虧匯總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二)會計部門應將盤點結果及發(fā)現(xiàn)的異常事項及建議,作成“盤點報告”一式三份,經呈核后,一份連同“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于年終盤點后一個月內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三)盤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yè)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yè)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十條現(xiàn)金、票據及有價證券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或會計部門,至少每月一次抽點現(xiàn)金,票據及其他出納項目。 (二)現(xiàn)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舉行。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xiàn)金柜封鎖,并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xiàn)金盤點報告表”一項四份,經雙方簽認后呈核準一份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在制品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簽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態(tài)物品的溫度、比重的特性,各經管部門應制定盤點細則,以資遵循。 第十二條 其他項目 (一)外協(xié)加工料品:由各外協(xié)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必要時并應會同技術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盤存表一式三份,應由各外協(xié)廠商簽認。 (二)寄存品:詳列品名、規(guī)格、數量、金額、寄存廠商、結存數量,由寄存廠商簽認。 (三)代加工料品:詳列品名、規(guī)格、數量、代加工廠商,價值及結存數額,由代加工廠商簽認。 (四)寄庫的成品:于盤點前全部清理出庫,其未能出庫者,應列明客戶名稱、品名、規(guī)格、原開統(tǒng)一發(fā)票號碼,數量及原因呈核。 (五)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理退貨手續(xù),驗收及列帳。 (六)營業(yè)借出的成品,應于盤點前全部收回,借條一概不予承認,如有特殊情況,應簽呈(總經理核準)。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的盤點,適用依據盤點經過編造“盤點報告”。 (八)對外的外協(xié)合同應訂明隨時準予盤點及盤點盈虧的處理等條文。 第十三條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4篇 財物盤點制度范例一
財物盤點制度(范例a)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各公司財物管理,依“現(xiàn)金收支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則”第八
條,“材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及“成品存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等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范圍
盤點范圍包括現(xiàn)金、票據、有價證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協(xié)加工料品、寄存品
、代加工料品、寄庫品、下腳品及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的盤點應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則”辦理,其余各項,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方式
(一)年終全面盤點。
(二)液體及特定項目采按月盤點。
(三)會計部門每月抽點,抽點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轉為度。
(四)不定期抽點。
第四條人員及職責
為辦理盤點,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協(xié)點人及監(jiān)點人。
(一)盤點人由財物經管部門提任,負責點計工作。
(二)會點人由會計部門或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紀錄。
(三)協(xié)點人由倉儲保管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工作。
(四)監(jiān)點人由各公司(總)經理室,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需要派員擔任,負責盤點監(jiān)督。
(五)各廠處、經理室、總經理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盤點籌劃,連絡等事宜。
第五條準備工作
(一)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財物預先準備妥當,備妥盤點用具,并由會計部門準備盤點表
格。
(二)現(xiàn)金及有價證券應按類分別整理并列清單。
(三)存貨的堆置,應求整齊集中,并置“標示牌”。
(四)各項財物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有會計部門將尚
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用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二份
,將帳面數調整至正確的帳面結存數。
(五)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xù)者,應另行分開。
第六條年終全面盤點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應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簽發(fā)“盤點通知”通知各有關部門準
備盤點,并于盤點前五天將盤點計劃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盤點通知”應包含盤點日期
,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
(二)盤點日期由各公司視存量及現(xiàn)場公休情況自定。
(三)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fā)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于盤點三天前辦理
完畢。
(四)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實所限無法采行時,應簽呈總管
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五)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定
后,再繼續(xù)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提出遺漏的異議。
(六)盤點時由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紀錄“盤點統(tǒng)計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
子筆復寫,并于盤點工作進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會點人與盤點人共同簽注姓名、時間,如
有更改,應經雙方共同簽認。
(七)經管部門應依據盤點所得的結存量匯編“盤存單”,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
份送會點部門,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每月會計部門抽點
(一)每月抽點由會計部門主辦,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二)抽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
(三)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共同辦理。
(四)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前正確的帳面結
存數,再行盤點。
(五)存貨紀錄采電腦報表控制者,應以收發(fā)存月(旬)報表為調整依據,如月(旬)報表不
及附送者,應先填列“結存調整表”的調整欄,由抽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簽章。
(六)每月抽點仍應填列“盤點統(tǒng)計表”及“盤存單”。
(七)液體及特定項目其范圍由各公司自訂。
第八條不定期抽點
(一)由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二)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及會計部門共同辦理。
(三)抽點程序與每月抽點相同,但“盤點統(tǒng)計表”及“盤存單”應再復寫一份,交抽點
人員。
第九條盤點報告
(一)會計部門應將“盤存單”的盈虧項目加計金額填列于“盤點盈虧匯總表”及
“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各一式四份,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
呈核,其中一份經由最高主管簽注后轉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每月抽點及不定期抽點,應于
盤點后七天內,將“盤點盈虧匯總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二)會計部門應將盤點結果及發(fā)現(xiàn)的異常事項及建議,作成“盤點報告”一式三份,經
呈核后,一份連同“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于年終盤點后一個月內
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三)盤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yè)外收入”的“盤
點盈
余”或“營業(yè)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十條現(xiàn)金、票據及有價證券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或會計部門,至少每月一次抽點現(xiàn)金,票據及其他出納項目。
(二)現(xiàn)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舉行。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xiàn)金柜封鎖,并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xiàn)金盤點報告表”一項四份,經雙方簽認后
呈核準一份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規(guī)定。
第十一條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在制品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
簽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態(tài)物品的溫度、比重的特性,各經管部門應制定盤點細則,
以資遵循。
第十二條其他項目
(一)外協(xié)加工料品:由各外協(xié)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必要時并應會同技術人
員,共同赴外盤點,其盤存表一式三份,應由各外協(xié)廠商簽認。
(二)寄存品:詳列品名、規(guī)格、數量、金額、寄存廠商、結存數量,由寄存廠商簽認。
(三)代加工料品:詳列品名、規(guī)格、數量、代加工廠商,價值及結存數額,由代加工廠
商簽認。
(四)寄庫的成品:于盤點前全部清理出庫,其未能出庫者,應列明客戶名稱、品名、規(guī)
格、原開統(tǒng)一發(fā)票號碼,數量及原因呈核。
(五)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理退貨手續(xù),驗收及列帳。
(六)營業(yè)借出的成品,應于盤點前全部收回,借條一概不予承認,如有特殊情況,應簽呈
(總經理核準)。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的盤點,適用依據盤點經過編造“盤點報告”。
(八)對外的外協(xié)合同應訂明隨時準予盤點及盤點盈虧的處理等條文。
第十三條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5篇 財物盤點制度范例-b
第一條目的為求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盤點范圍(一)存貨盤點: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養(yǎng)材料、外協(xié)加工料品、下腳品。(二)財務盤點:系指現(xiàn)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三)財產盤點:系指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而言。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者。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者。第三條盤點方式(一)年中、年終盤點1、存貨:由資材部門或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2、財務:由財務科與會計科共同盤點。3、財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二)月末盤點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門及財務部門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經管項目500項以上時,得采取重點盤點。)(三)月份檢查由檢核部門(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照會其部門主管后,會同經管部門,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第四條人員的指派與職責(一)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二)主盤人:由各事業(yè)部主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三)復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及事業(yè)部經管部門的主管(含科長、廠長、處長),負責盤點監(jiān)督之責。(四)盤點人:由各事業(yè)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五)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六)協(xié)點人:由各事業(yè)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七)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八)監(jiān)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第五條盤點前準備事項(一)盤點編組由財務部門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定后,公布實施。(二)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的財務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表格,由財務部門準備。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置標示牌。2、現(xiàn)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4、各項財務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lián),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后,第二聯(lián)財務部門自存,第一聯(lián)送經管部門。(三)盤點期間已收到料而未辦妥入帳手續(xù)的原、物料,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第六條年中、年終全面盤點(一)財務部門應于呈報總經理,經核準后,簽發(fā)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事業(yè)部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xié)調會后,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二)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fā)料,至于各生產單位于盤點期間所需用料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三)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四)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于確定后,再繼續(xù)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更改。(五)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tǒng)計表”,并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于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lián),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tǒng)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lián),第一聯(lián)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lián)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第七條不定期抽點(一)由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門填具“財務抽點通知單”于呈報總經理核準后辦理。(二)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營部門為原則。(三)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四)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第八條盤點報告(一)財務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lián),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門匯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第一聯(lián)送經管部門,第三聯(lián)轉送總經理室,第二聯(lián)財務部門自存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二)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于盤點后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三)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yè)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yè)外支出的盤點虧損。第九條現(xiàn)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一)現(xiàn)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門會同經管部門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至少每月抽查一次。(二)現(xiàn)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辦理。(三)盤點前應先將現(xiàn)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xiàn)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lián)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lián)經管部門存,第二聯(lián)財務部門存,第三聯(lián)送總經理室。(五)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狀等應確實核對認定,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lián),經雙方簽訂后呈核。第一聯(lián)存經管部門,第二聯(lián)存財務部門,第三聯(lián)送往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示。第十條存貨盤點(一)存貨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舉行為原則。(二)存貨,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盤點方式。第十一條其他項目盤點(一)外協(xié)加工料品:由各外協(xié)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外協(xié)加工料品盤點表”一式三聯(lián)。應由代加工廠商簽認。第一聯(lián)存經管部門,第二聯(lián)財務部門存查,第三聯(lián)送總經理室。(二)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xù),含驗收及列帳。(三)經管部門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的影印本,送財務部門核查。第十二條注意事項(一)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二)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依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復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經事先報備核準,否則以曠職論處。(三)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tài)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四)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均須經盤點人員簽認始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五)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記錄之。(六)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得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可以輪流編排補休。(七)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復盤人指揮監(jiān)督。(八)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第十三條盤點工作獎懲(一)盤點工作事務人員要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xiàn)優(yōu)異者,經由主盤人簽報,各嘉獎一次,以資獎勵。(二)違反本辦法的視其違反情節(jié)的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事部門議處。第十四條帳載錯誤處理(一)帳載數量如因漏帳、記錯、算錯、未結帳或帳面記載不清者,記帳人員應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層呈總經理議處。(二)帳載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第十五條賠償處理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送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一)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二)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三)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第十六條本辦法制定后,層呈董事長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