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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匯編(20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68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

有哪些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帶班職責:明確礦領導在下井期間需負責的安全監(jiān)管、生產指導和應急處理工作。

2. 考核標準:設立安全生產、作業(yè)流程合規(guī)、問題解決效率等具體考核指標。

3. 獎勵機制:對表現優(yōu)秀的領導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如提升職務、增加獎金等。

4. 懲罰措施:對于考核不合格或發(fā)生安全事故的領導,將采取警告、降職甚至解雇等處罰。

內容是什么

帶班領導需深入井下一線,實時掌握礦井作業(yè)情況,及時發(fā)現并糾正安全隱患??己藘热莶粌H包括日常生產管理,也涵蓋對突發(fā)情況的應對能力。獎勵機制旨在激發(fā)領導的工作積極性,確保他們全力以赴保障礦工安全。而懲罰措施則起到警示作用,提醒領導們必須嚴肅對待安全問題,不得有任何懈怠。

規(guī)范

該制度應嚴格遵守國家礦山安全法律法規(guī),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制定。考核過程需公正透明,獎懲決定應由專門的評審委員會做出。制度應定期更新,以適應礦山行業(yè)的變化和發(fā)展。

重要性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對于提高礦井安全水平至關重要。它通過明確職責、強化監(jiān)督,促使領導親力親為,確保安全規(guī)定得到執(zhí)行。獎懲制度的設立,進一步增強了領導的責任心,形成了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只有當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嚴格把關,才能有效預防事故,保護礦工的生命安全,維護礦山企業(yè)的穩(wěn)定運營。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范文

第1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

1、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要有明確的目標和任務,結合自己的職責在井下做好現場檢查和記錄。對發(fā)現問題能夠現場整改的要求立即現場整改,現場無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帶班執(zhí)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進行考核,杜絕弄虛作假。調度室負責每天調度會對前一天帶班情況進行通報。

3、加強日常監(jiān)督檢查,由礦委會牽頭,調度、安檢、機電、生產等部門配合,不定期的進行抽查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并及時通報考核,月度對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履職情況、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全面評比。

4、帶班人員的下井帶班質量及數量與帶班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績效、獎金掛鉤考核。由安檢科負責對帶班人員考核,少一次處罰200元。

5、對發(fā)生事故而沒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或帶班人員擅離職守的,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追究。

6、未按規(guī)定填寫下井交接記錄臺賬,在集團公司上級部門檢查中出現未按規(guī)定帶班或弄虛作假等現象,一次處罰300元。

7、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規(guī)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fā)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fā)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tài)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jiān)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guī)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jiān)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qū)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jiān)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guī)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zhí)行;

2、發(fā)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fā)[2005]1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3、發(fā)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xù)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xù)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guī)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jiān)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guī)定自二o__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到二o__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zhí)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guī)定。

第3篇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按交接班記錄簿的相關項目填寫齊全,不得漏項。

2、帶班人員交接班地點在井下當面進行,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fā)事故。

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qū)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可能發(fā)生的問題及時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升井。

4、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fā)現事故,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接后,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應當注意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上。

5、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脫崗、早退(除特殊情況外)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

6、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簿,每月由調度室負責發(fā)放和管理。

7、如違反以上規(guī)定、根據公司和上級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8、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zhí)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第4篇 煤礦礦級領導帶班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guī)定精神,以及集團公司和礦業(yè)公司有關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guī)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fā)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礦山生產經營過程中,每天至少必須指定一名礦級領導進行值或帶班工作,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作業(yè)不得少于8次,專職安全員每日跟班作業(yè)。

二、帶班領導必須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yè)心,具有處理和解決礦山各類事故的能力。

三、帶班領導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離崗、脫崗。

四、帶班領導對當班礦山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及時掌握、分析整個礦山及自已帶礦范圍內的安全狀況,及時發(fā)現和解決問題。

五、帶班領導在發(fā)現或接到礦山發(fā)生安全事礦的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礦長、相關人員及有關單位,并及時進行現場 搶救和應急工作。

六、帶班領導在接到一線人員的情況匯報和問題的請示后,應及時給予答復,并在需要的情況下,派專人幫助解決。

七、帶班領導必須組織和協調好礦山各部門的工作。

八、帶班領導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誤、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必須進行嚴厲的處罰,并追究相應責任。

九、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產現場安全責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關規(guī)定

1、由礦組織部會同安監(jiān)部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zhí)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zhí)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第5篇 礦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為認真落實帶班人員管理責任,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活動有序進行,根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安全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 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認真填寫相關項目,不得漏項。

2、 帶班人員在井下指定地點(避險硐室)進行交接班,嚴禁電話或帶口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導致工作失誤誘發(fā)事故。

3、 帶班人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交接班(早班9:30—10:30,中班17:30—18:30,夜班01:30—02:30)。

4、 交接班人員要認真如實介紹當班帶班區(qū)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可能發(fā)生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字后方可下班。

5、 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fā)現的隱患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班后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并在交接班地點給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注意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薄上。

6、 超過交班時間,如接班人員不到位,交班人員不準離開崗位,否責按脫崗處理。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

7、 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交接記錄薄,每月由調度室負責發(fā)放和管理。

8、 本制度解釋權歸華安煤礦所有。

第6篇 煤礦領導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為了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到位、執(zhí)行徹底;真正達到在交接班時,手交手、口交口、你不來、我不走的原則,特制定本礦領導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一、帶班領導要根據本礦具體規(guī)定實施現場交接班,除特殊工種和特殊規(guī)定的人員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員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時要交清楚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存在的原因,作業(yè)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應該加強管理問題等情況,特別交代清楚重大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三、在《入井帶班記錄簿》上要填寫清楚隱患的交接情況、處理情況和在交接班時強調的安全注意事項,寫清交接班時間并簽名。

四、凡是入井帶班的煤礦領導,要自覺地遵守礦上的一切規(guī)章制度,特別是按要求填寫好各種記錄在案,不準弄虛作假,否則后果自負。

五、煤礦領導應以身作則,帶頭執(zhí)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職工的榜樣,自覺接受群眾和上級安監(jiān)部門的監(jiān)督。

第7篇 礦領導帶班井下公示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文件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jiān)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載體

在礦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tài)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guī)范公示。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guī)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二、公示對象

礦長、書記、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工會主席、礦長助理、生產副礦長等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

三、公示范圍

上級主管部門、在礦工作的各級領導干部及職工以及社會各界新聞媒體。

四、公示內容

1、礦井制訂的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包括下井班數和點次;

2、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fā)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3、每月對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相關的獎懲情況。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必須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點次。

2、公示工作必須由礦井安監(jiān)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與調度室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核對,經礦委、安監(jiān)科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

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后,礦調度室負責及時對調度公示欄進行填寫;安監(jiān)科負責及時對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

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須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媒體監(jiān)督,如發(fā)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

第8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guī)定精神,以及省、市、縣下達礦級領導下井帶班的相關規(guī)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fā)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規(guī)定

1、帶班人員范圍:礦長、技術總工、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技術礦長、通風礦長、生產助理礦長。

2、帶班次數:礦長及技術總工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礦級領導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13次。

3、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4、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分別在皮帶斜井井底車場交接班,與當班員工一同入井。

5、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接班,并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6、每月30日前由礦安全管理科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日期、班次進行安排,并發(fā)給每一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帶班人員職責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安全情況、生產任務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時”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及時發(fā)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4、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重點工作、關鍵環(huán)節(jié)及重大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杜絕現場安全管理的失控。

5、認真檢查各作業(yè)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有無違章作業(yè)現象,協調所在區(qū)域的班組之間、各環(huán)節(jié)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6、發(fā)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7、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填記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三、考核及相關規(guī)定

1、由調度室會同安全管理科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zhí)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2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當班未與職工同進同出的,一律按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經經濟處罰;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此制度未盡事宜處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本制度從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執(zhí)行,修改解釋權屬礦方。

四川德福集團俊龍礦業(yè)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第9篇 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guī)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為搞好干部帶班下井記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領導干部下井記錄的項目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fā)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2、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替,以確保記錄真實性。

3、每天由調度室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fā)《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guī)定進行整改,嚴格執(zhí)行“閉鎖循環(huán)”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給予處罰。

4、每月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

5、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詳細記錄,每月公示次數不少于1次,接受職工監(jiān)督。

6、監(jiān)控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系統微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調度室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歷年紙制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準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準銷毀。

第10篇 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jiān)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載體

在礦井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tài)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guī)范化。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guī)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二、公示對象

礦長、總工、分管掘進、安全、生產、機電副礦級,副總工程師等礦井領導干部下井情況。

三、公示范圍

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

四、公示內容

1.礦井制定的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包括下井班次和點次。

2.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fā)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3.每月對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有關的獎懲情況。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必需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點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礦調度室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經調度室和礦領導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

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后,礦調度負責及時對調度公示欄、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

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需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需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監(jiān)督,如發(fā)現內容不實,可向有關部門檢舉。

第11篇 礦級領導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為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發(fā)【2010】23號文件以及《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446號令)第21條之要求:“煤礦企業(yè)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扒弓煤礦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天數:

礦長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帶班與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礦長、總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帶班不得少于8天。

2、礦級領導實行:“三、八”制,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礦級領導帶班要求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對所經過的路線、工作地點、所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發(fā)現的“三違”人物的處理;隱患的排除等承當完全責任。

三、帶班礦長應履行的職責:

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2、、及時發(fā)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隱情及時制止和處理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組織涉險區(qū)域的人員及時、有序的撤離到安全地點。

4、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將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進行認真交接并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5、帶班礦長要身先士卒、帶頭執(zhí)行出入井登記、檢身、掛牌上崗制度,月末將本月下井考勤情況張榜公示。

6、要堅持執(zhí)行二十四小時對井下安全生產現場指揮與管理,嚴禁帶班礦長空班、遲到、早退的事件發(fā)生。

7、工作時間要建立礦領導上班當天考勤制度,對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權限實行請假制度;因事、病必須執(zhí)行書面請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備考核。

8、所有副礦級以上的領導干部,按規(guī)定的帶班天數,輪流帶班上崗,并且建立領導干部二十四小時不定時的下井檢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1、生產、輔助區(qū)隊下井帶班人員,實行“三八”制帶班下井,地點以本單位分管范圍為重點(機電、皮帶兩個工區(qū)因地面有大部分崗位,帶班人員在井下時間不得少于5個小時, 升井后地面崗位3個小時)。24小時必須有副區(qū)長以上的工區(qū)干部帶班,通防工區(qū)早班8小時帶班,中夜班不限時。

2、參與礦值班干部,值班當天必須在調度室聽班,每天8點為值班交接班時間,根據當天值班人員的實際情況,每天由值班礦長安排當天每個成員井下帶班時間,并在調度室備案,保證當天24小時井下有人帶班。

3、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時,當天值班期間,根據當天人員情況按時下井帶班,每月不少于6次下井帶班,當班時間不少于8小時。熟悉生產的領導,可以單獨帶班;不熟悉生產的領導帶班,必須有生產科室值班干部陪同。

五、填卡及交接班制度

所有下井帶班人員,下井前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記,嚴格按照各單位指定的交接班地點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隱患整改情況,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點。升井后,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認真填寫管理干部信息卡,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fā)現隱患問題及處理意見進行詳細登記。安監(jiān)信息員做好帶班人員的下井登記及隱患篩選反饋工作。

礦值班帶班人員在井下值班室現場交接,并填寫交接班記錄,做到“面對面,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工區(qū)帶班人員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簽到,向礦帶班人員匯報帶班情況。

六、帶班人員規(guī)定

1、礦調度值班帶班人員,對當班全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區(qū)隊帶班人員對當班本區(qū)隊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下井帶班人員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時到達生產作業(yè)現場,全面了解生產現場情況,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及時發(fā)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下井帶班人員要及時了解井下作業(yè)人員情況。發(fā)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逐級匯報。

4、當井下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時,除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外,按照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的責任。

5、下井帶班人員的出勤、反“三違”等相關情況,每旬公布張貼,對不按規(guī)定下井帶班人員予以曝光。

七、考核與獎懲

(一)、制度考核

1、下井帶班人員的帶班情況及信息反饋工作,由安全科負責監(jiān)督考核。

2、帶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下井帶班,特殊情況逐級請假,并安排其他人員代替帶班下井,嚴禁空班漏崗,否則一次處罰 100元,記“三違”一次。

3、下井帶班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帶班現場存在較大隱患不及時處理,或隱患排查不細致,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質,給予處罰 100~500 元,情節(jié)嚴重的,礦務會研究處理。

4、帶班人員不按時下井帶班者(晚下或早上的),每次處罰 200元,取消當天考勤。不現場交接班者,每次處罰款 100 元,并進行公開曝光。下井時間少于規(guī)定時間者,每次處罰 50 元。

5、區(qū)隊帶班人員不能認真履行帶班職責,對現場存在較大事故隱患不能及時發(fā)現處理,被礦帶班人員發(fā)現,一條掛罰區(qū)隊帶班人員 50~200 元。

6、礦值班領導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全礦帶班情況進行督查,發(fā)現蹲窩子,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者,每次處罰 50~200 元。

(二)、獎懲考核

1、帶班期間現場發(fā)生輕傷或僥幸事故,對區(qū)隊帶班人員處罰 300元,區(qū)隊值班人員處罰 200 元,礦帶班人員掛罰 100 元,其他礦值班人員處罰 50 元,其他責任追究嚴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進行追究。

2、帶班期間生產現場發(fā)生重傷事故及重大僥幸事故,對區(qū)隊帶班人員及當班跟班安監(jiān)員給予降一級一年處理,并掛罰礦帶班人員 500元,其他礦值班人員掛罰 300 元,其他責任追究嚴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進行追究。

3、出現重大事故另行處理。

4、當班認真履行職責,大膽管理,現場杜絕一切事故,保證安全生產,按班次給予獎勵。每個帶班人員每次獎勵 100 元;礦級獎勵 150元。值班不下井不享受獎勵。

5、全礦干部職工有權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情況予以監(jiān)督,可對不按規(guī)定帶班或帶班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人員進行舉報,若情況屬實,則對舉報人每次獎勵 200~500 元。舉報受理部門為安全科、工會辦公室,受理部門必須維護舉報人的權利。

第12篇 礦領導現場帶班制度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文件精神,立即召開礦委會。為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事故發(fā)生或防止事故范圍進一步擴大,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企業(yè)財產,特制定本制度。

1、礦級領導按要求實行帶班作業(yè),當班領導做到同職工同上同下。

2、對當班全礦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3、對全礦井下各區(qū)域巡回檢查,排查隱患,并對重點區(qū)域現場指揮。

4、加強對井下職工的現場管理,發(fā)現“三違”人員按規(guī)定嚴肅處理。

5、對發(fā)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當場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

6、對當班發(fā)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帶班總指揮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7、做好《礦領導帶班檢查記錄》。下井到安檢科填寫入井登記表;上井到安檢科填寫當班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8、帶班總指揮不定期帶班,對井下情況進行抽查。

9、礦領導帶班每5天一倒班。

10、如果有事不能現場帶班,必須向帶班總指揮請假,并有其他領導替班。

11、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13篇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文件精神,保持礦井安全生產長期穩(wěn)定。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結合實際,對領導帶班作如下規(guī)定:

一、帶班人員范圍:公司副總以上領導。

二、公司領導嚴格執(zhí)行下井帶班制度,每月帶班不低于五次。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副總以上領導在現場帶班作業(yè)。

所有帶班領導在帶班硐室(地點)填寫交接班記錄,上、下班的交接班時間必須一致(即交接班記錄簿填寫的上班交班時間與下班接班時間必須一致)。

三、具體帶班安排由調度室根據礦井生產實際確定,公司領導按確定的帶班表帶班。

月度帶班計劃在公示欄公示,每日公司領導帶班計劃在井口公示,帶班期間發(fā)現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在井口公示欄公示,接受職工監(jiān)督,公司領導帶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實。交接班時間分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帶班人員必須保持與工人同上同下,帶班時間不低于8小時。

四、帶班領導無出差等特殊情況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況確需找人替班時,帶班領導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本人安排相應替班公司領導。

書面請假單一式兩份由請假人負責交到公司調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員和存檔,調度室應即時更改井口公示。嚴禁空崗空班,對發(fā)生事故而沒有公司領導現場帶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帶班公司領導責任。帶班人員入井后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中途升井離開崗位。確實需要離開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另行安排人員接替后方可離開。替班期間井下發(fā)生事故,原帶班人員與替班人員共同承擔責任,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五、帶班領導必須到指定地點帶班,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帶班過程中保持與調度聯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每班與調度室的聯系次數不少于三次,同時調度室要做好相關紀錄。

帶班領導應及時發(fā)現、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超能力組織生產。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qū)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六、嚴格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向下一班的帶班人員說明生產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隱患和問題沒有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必須交代清楚,并在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上注明,交接班人員要在領導帶班記錄中簽名。安全管理部安排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帶班下井資料至少保存一年時間。

七、礦井在揭煤、貫通、放頂、排瓦斯、交叉點施工、過斷層等關鍵階段領導帶班地點由調度室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同時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應按規(guī)定到現場指導,確保安全生產。

八、帶班人員下井帶班過程中,當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有做出撤人、停產和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的權利。當發(fā)生突水、發(fā)火、頂板、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預兆時,帶班人員有權做出全礦撤人的決定和指令。

九、帶班人員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其他部門負責人,協助有關負責人對分管范圍或臨時指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帶班期間因不負責任出現安全生產問題,要追究帶班人相應責任。

十、補帶班的公司領導應提前一天向調度室申請,由調度室負責安排補帶班。補帶班領導與當班帶班的領導合并成一組,按一個組進行現場交接班,履行相應的交班記錄和手續(xù)。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報副總以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將下井帶班期間發(fā)現和解決安全生產隱患的工作成效作為業(yè)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十二、公司領導現場交接班必須在帶班硐室(地點)進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帶班硐室進行交接班時,由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接班人員到指定地點交接班?,F場交接班必須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現場交接班情況。公司調度室應建立領導帶班匯報記錄簿,將公司領導現場交接班時間、地點、人員和重點檢查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情況記錄清楚。沒有按規(guī)定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的,每少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或地點進行現場交接班的,發(fā)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

十三、在規(guī)定交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接班的,交班人員應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由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接班人員及時接班,在接班人員未到之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帶班崗位。接班人員遲到的給予每人罰款1000元,每延長1小時,加罰1000元,罰款的50%獎勵給堅守崗位的交班人員。無故不參加帶班的公司領導給予罰款5000元。

對于執(zhí)行公司領導下井及帶班制度不力的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對于作風漂浮、無故不完成下井帶班任務,下井帶班不負責任、不解決問題,出現問題推諉扯皮,甚至弄虛作假的,一律給予撤職處理。

第14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規(guī)定要求,結合吉煤集團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搞好領導帶班下井記錄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在井下礦領導交接班室建立管理人員下井記錄本和下井考勤記錄。下井記錄本的內容為:下井人員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時間、井下行走路線、發(fā)現的問題情況和隱患、問題和隱患的處理情況、遺留的問題、交班情況等。

2、礦管理人員升井后,要到交接班室認真填寫下井記錄,其記錄要真實,不準弄虛作假。下井升井后要及時填寫,嚴禁超過當天后補填寫的。

3、每個下井帶班人員,對自己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fā)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特別是對隱患的處理情況要作詳細說明,以便備查。

4、領導下井記錄、交接班記錄,反“三違”記錄等,每月由礦安監(jiān)科匯總,各種記錄要裝訂成冊,存檔保管、備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歷年領導帶班下井記錄、交接班記錄及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一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

6、凡未按要求建檔或檔案資料保管不善出現遺失、毀損,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15篇 d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jiān)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載體

在礦井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tài)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guī)范化。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guī)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二、公示對象

礦長、總工、分管掘進、安全、生產、機電副礦級,副總工程師等礦井領導干部下井情況。

三、公示范圍

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

四、公示內容

1.礦井制定的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包括下井班次和點次。

2.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fā)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3.每月對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有關的獎懲情況。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必需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點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礦調度室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經調度室和礦領導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

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后,礦調度負責及時對調度公示欄、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

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需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需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監(jiān)督,如發(fā)現內容不實,可向有關部門檢舉。

第16篇 某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一、領導帶班下井必須嚴格執(zhí)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會上布置完生產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及班前危險預知后及時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須留在井下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各工作面的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隱患情況以及整改意見后方準離開。

二、交接班人必須認真對待交接班,必須做到工作面情況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隱患處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質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三、對于井下交接班,安監(jiān)站要嚴格檢查督促執(zhí)行,發(fā)現有人不按規(guī)定交接班的,按制度嚴肅處理;對未進行交接班而出現問題,從嚴加倍處罰。

四、對于存在嚴重問題的,接班人員可以拒絕接班。

五、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將安全生產工作做到實處,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六、帶班領導的姓名要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

第17篇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23號文件通知及陜西省安監(jiān)局有關文件精神,保證礦井建設順利進行,特制定礦級領導及工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一、礦長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于5次,其它副礦級不得少于15次;施工方項目部經理不得少于10次,其它副經理不得少于20次。

二、礦領導及工隊管理人員帶班必須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三、礦領導下井帶班的主要職責:

1、負責監(jiān)督檢查當班安檢員、瓦檢員、跟班隊長、班組長等人員上崗情況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以及上述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2、負責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重點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3、負責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帶班礦領導交接清楚;

4、及時發(fā)現和處理“三違”人員;

5、對帶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礦調度室;

6、帶班過程中及時與礦調度室保持聯系;

7、負責檢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8、帶班過程中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薄弱區(qū)段的巡視檢查,及時發(fā)現和組織消除安全隱患 ,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

9、井下必須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井口設交接班地點,上班與下班帶班礦領導必須在交接班地點進行交接班。交接班必須有記錄,上班帶班礦領導必須按要求填寫交接班記錄。

10、作業(yè)現場發(fā)生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礦領導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安全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11、井下一旦發(fā)生責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責任單位領導責任的同時,同時追究當班帶班礦領導的責任。

第18篇 某礦領導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一、 領導干部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上崗檢查,上崗時要認真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

二、 礦機電總工、機電礦長每月上崗不少于一次。

三、 機電科長、技術員每月到崗檢查不少于三次。

四、 干部上崗時,檢查值班人員對交接班制度、崗位責任制的執(zhí)行情況。

五、 檢查保護用具、防護用具是否齊全。

六、 檢查各種記錄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七、 檢查時發(fā)現事故隱患,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或指定專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處理,必要時安排檢修。

八、 對違章值班人員違反規(guī)定、規(guī)程和制度、檢修人員違章作業(yè)行為必須立即制止。

第19篇 s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guī)定精神,以及省、市、縣下達礦級領導下井帶班的相關規(guī)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fā)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規(guī)定

1、帶班人員范圍:礦長、技術總工、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技術礦長、通風礦長、生產助理礦長。

2、帶班次數:礦長及技術總工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礦級領導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13次。

3、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4、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分別在皮帶斜井井底車場交接班,與當班員工一同入井。

5、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接班,并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6、每月30日前由礦安全管理科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日期、班次進行安排,并發(fā)給每一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帶班人員職責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安全情況、生產任務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皟赏瑫r”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巡視,及時發(fā)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4、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重點工作、關鍵環(huán)節(jié)及重大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杜絕現場安全管理的失控。

5、認真檢查各作業(yè)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有無違章作業(yè)現象,協調所在區(qū)域的班組之間、各環(huán)節(jié)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6、發(fā)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7、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填記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三、考核及相關規(guī)定

1、由調度室會同安全管理科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zhí)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2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當班未與職工同進同出的,一律按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經經濟處罰;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此制度未盡事宜處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本制度從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執(zhí)行,修改解釋權屬礦方。

四川德福集團俊龍礦業(yè)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第20篇 某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切實加強煤礦現場管理工作,煤礦領導要靠前指揮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領導思想;特制定本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包括煤礦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生產、機電、通防副礦長、副總工程師以及跟班作業(yè)的礦領導班子成員。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法人、礦長、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5個,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15個,其中中、夜班不少于5個;每個小班保證至少有一名煤礦領導在現場帶班。

三、煤礦領導藝術帶班入井要與同班工人同時入井、同時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現場,抓住安全生產重點環(huán)節(jié),排查處理現場隱患。制止違章作業(yè)行為遇到險情時,有序地組織工人撤到安全地點。

四、煤礦帶班領導在入井前要參加班前會、安排安全注意事項、在檢身窗口掛上“入井帶班姓名牌”填寫出入井時間,認真填寫《煤礦企業(yè)領導入井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簽名,行走經過路線、檢查出的隱患及隱患處理情況。

五、煤礦領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規(guī)定時間入井帶班時,要書面請假、說明原因,并向上級監(jiān)督部門報告情況。否則無故完不成下井任務的要給予處罰。對超額完成入井帶班任務的要給予獎勵。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匯編(20篇范文)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帶班職責:明確礦領導在下井期間需負責的安全監(jiān)管、生產指導和應急處理工作。2. 考核標準:設立安全生產、作業(yè)流程合規(guī)、問題解決效率等具體考核指標。 3. 獎勵機制:對表現優(yōu)秀的領導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如提升職務、增加獎金等。 4. 懲罰措施:對于考核不合格或發(fā)生安全事故的領導,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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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性1設備包機制度在x煤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減少因設備故障導致的生產中斷。定期維護可以延長設備壽命,降低維修成本。通過責任到人,增 ...[更多]

  • h礦領導干部下井制度重要性(40篇)
  • h礦領導干部下井制度重要性(40篇)99人關注

    重要性1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對于礦業(yè)安全生產至關重要:1.提升安全意識:領導的親力親為能提升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2.防患于未然:及時發(fā)現并處 ...[更多]

  • 煤礦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制度匯編(3篇范文)
  • 煤礦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制度匯編(3篇范文)98人關注

    煤礦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職業(yè)病種類識別:明確列出在煤礦工作中可能遇到的職業(yè)病,如塵肺病、噪聲聾、振動病等。2. 危害因素公示:對工作環(huán)境 ...[更多]

  • 煤礦隱患排查制度匯編(13篇范文)
  • 煤礦隱患排查制度匯編(13篇范文)98人關注

    煤礦隱患排查制度煤礦隱患排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定期檢查:企業(yè)需制定定期的安全檢查計劃,涵蓋生產設施、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2. 專項排查:針對特定時 ...[更多]

  • 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簡單版3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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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涵蓋了多種關鍵環(huán)節(jié),包括:1. 日常巡檢:對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進行定期巡查。2. 定期保養(yǎng):按照預設時間表進行預防性維護。 3. 故障排查:快速識別 ...[更多]

  • 煤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匯編(4篇范文)
  • 煤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匯編(4篇范文)97人關注

    煤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煤礦作業(yè)環(huán)境復雜,安全隱患無處不在。一套完善的煤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應包括以下幾個核心要素:1. 定期檢查:定期對煤礦各生產環(huán)節(jié)進行安全檢查, ...[更多]

  • 煤礦探放水制度匯編(3篇范文)
  • 煤礦探放水制度匯編(3篇范文)97人關注

    煤礦探放水制度煤礦探放水制度是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的關鍵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探測與監(jiān)測:定期進行井下水文地質勘探,運用先進的探測設備和技術,如超聲波、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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