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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驗管理制度10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1

校驗管理制度

本文將探討校驗管理制度,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體系,確保各項工作的準確性和效率。我們將討論該制度的構成部分、涉及的方面,闡述其重要性,并提出實施方案。

包括哪些方面

校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校驗標準:明確各類工作應遵循的校驗規(guī)則和標準。

2. 責任分配:定義各崗位的校驗職責,確保責任到人。

3. 流程規(guī)范:制定詳細的校驗流程,保證工作有序進行。

4. 培訓與提升:為員工提供必要的校驗知識和技能培訓。

5. 監(jiān)控與評估:設立監(jiān)控機制,定期評估校驗效果。

6. 反饋與改進:鼓勵員工反饋問題,及時調整和完善制度。

重要性

校驗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 提升準確性:通過規(guī)范化的校驗,減少錯誤,提高工作質量。

2. 保障效率:明確的流程和責任分工,能有效避免工作延誤。

3. 促進溝通:建立反饋機制,有助于團隊間的溝通和協(xié)作。

4. 防范風險:及時發(fā)現潛在問題,降低業(yè)務風險。

5. 增強信任:通過公正透明的校驗,增強員工對組織的信任感。

方案

1. 制定詳細的標準:由相關部門合作,制定全面的校驗標準,確保覆蓋所有關鍵環(huán)節(jié)。

2. 建立責任矩陣:明確每個角色的校驗職責,形成書面文件,便于查閱和執(zhí)行。

3. 設計流程圖:繪制流程圖,直觀展示校驗步驟,便于員工理解和執(zhí)行。

4. 定期培訓:舉辦校驗技能培訓,提升員工的專業(yè)能力。

5. 實施監(jiān)控:設立專門的監(jiān)控小組,定期檢查校驗執(zhí)行情況。

6. 引入反饋系統(tǒng):鼓勵員工提出改進意見,對制度進行持續(xù)優(yōu)化。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我們期望構建一個高效、可靠的校驗管理制度,為組織的穩(wěn)定運營提供堅實保障。在實踐中,我們需要不斷調整和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環(huán)境和需求。

校驗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與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tǒng)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fā)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象,一旦發(fā)現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huán)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tài)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2篇 過流短路保護的校驗和管理制度

一、 運轉電工班負責低壓電氣設備和高壓配電箱保護裝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

二、 新投產的采區(qū)有關電氣工程設計,應按規(guī)定對保護裝置進行選擇、檢驗和整定。

三、 機電科應備有實際的供電系統(tǒng)圖板,圖板上注明電氣設備型號、容量、電纜線路規(guī)格、長度、及短路電流值和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四、 采區(qū)新安裝的電氣設備保護裝置應由運轉工區(qū)電工按照整定值進行調整,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機電維護工按整定值進行調整。

五、 運行中的電氣設備保護裝置,由電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fā)現有誤動作或整定值選擇有差錯時,應由機電技術員或機電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改動,其他人員不得任意變更。

六、 為了便于檢查運行中的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應在開關上掛一塊牌子,牌子注明該點的短路電流值、開關整定值、整定日期和整定人等。

七、 當高、低壓開關在機修廠檢修時,對其保護裝置應同時進行校對,使之符合要求,以便在井下使用時,可以根據其刻度能正確的調整。

八、 開關在井下使用超過6個月時,應對其過流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修和調整。

第3篇 瓦斯檢查儀器使用管理校驗制度

1、本制度中的儀器包括:光學瓦斯檢查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儀器發(fā)放范圍:全礦隊級以上下井干部、各生產隊組副職和工程技術人員、工長、硐室值班人員、流動電鉗工、電機車司機、采掘機司機、安全員、監(jiān)控工、瓦斯檢查員。

3、通風科設置瓦斯檢查儀器發(fā)放室、儀器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所有儀器要分類統(tǒng)一編號,集中管理。上架儀器必須完好,待修、待充電儀器必須分置于各自區(qū)域內。

4、在使用儀器裝備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儀器管理規(guī)定,調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風科負責儀器的配備、收發(fā)、充電及維護。

6、發(fā)放人員每班提前半個小時,對使用的儀器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完好檢查,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示值,至少使用1%的標氣進行檢測,檢查儀器的電壓或電源負壓值,不完好或誤差超標儀器不得發(fā)放。使用人員領取儀器后,要檢查其完好情況,不合格儀器要立即更換。

7、儀器檢修人員對光學瓦斯檢查儀每半個月校驗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對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每7天使用校準氣樣(0.5%、1%、2%)和空氣樣進行一次調校,并做好記錄。同時做好儀器的日常檢修工作,保證儀器準確可靠,誤差在規(guī)定范圍以內,儀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儀器每年必須接受省技術質量監(jiān)督局強制檢定一次,保證儀器在強檢有效期內。

9、相關單位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本辦法儀器發(fā)放范圍的要求提供本單位應配儀器的職工名單及相關工種的變化情況,通風科按名單核發(fā)或撤回儀器領用牌,使用人員憑牌領用。

10、相關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瓦斯檢查儀器,當班領用當班交回,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嚴禁私自調校和拆開儀器。丟失或損壞儀器要照價賠償,丟失儀器領用牌要立即到儀器收發(fā)室掛失,并交工本費由通風科補辦儀器領用牌。

11、標校儀器采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各類瓦斯標準氣樣。

12、備用裝置的數量不小于20%,并應配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的儀表。

13、儀器的報廢按《礦井通風安全監(jiān)測裝置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細則執(zhí)行。

第4篇 液氧罐安全附件管理與校驗制度

1、液氧罐使用班組應明確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并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設備設施技術檔案和臺帳,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完好,靈敏可靠,設備設施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發(fā)現異常應及時處理并上報主管領導。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第5篇 液氧罐安全附件管理校驗制度

1、液氧罐使用班組應明確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并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設備設施技術檔案和臺帳,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完好,靈敏可靠,設備設施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發(fā)現異常應及時處理并上報主管領導。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第6篇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fā)放校驗使用管理制度

為加強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保證儀器的安全正常使用,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特修訂我礦便攜式甲烷監(jiān)測報警儀的發(fā)放、使用和標校管理制度。

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發(fā)放

1.1 便攜式甲烷監(jiān)測報警儀(以下簡稱儀器)由井口接待站儀器發(fā)放室集中管理,統(tǒng)一編號,制作發(fā)放領用牌,由當班人員發(fā)放、回收。

1.2 當班發(fā)放的儀器必須是按期校驗后的儀器,發(fā)放前對儀器的完好性、是否有電、是否歸零等進行檢查,符合規(guī)定時按便攜儀牌號對應發(fā)放,做到人、牌、物相符。

1.3 凡屬于《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監(jiān)測儀的人員,下井前必須憑便攜儀領用牌領取,無牌者不發(fā)放領用。

1.4 儀器發(fā)放室建立便攜儀登記管理臺帳,記錄充電時間,校驗日期、校驗周期,完好性。記錄當班領用人單位、姓名、工種、儀器編號及領用時間、交回時間,發(fā)出交回數量等。

1.5 發(fā)放室人員每班發(fā)完儀器后,按儀器的校驗周期(7天)把當天需要校驗的儀器送校驗室進行校驗,把已經校驗的儀器從校驗室領回存放待發(fā),并填寫送檢記錄。

1.6 入井人員升井后,必須將便攜儀交回發(fā)放室,發(fā)放室人員按號統(tǒng)一上架充電。若發(fā)現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時交回者,每發(fā)現一次罰款100元。

1.7 發(fā)放室人員對當班交回的儀器進行檢查,若發(fā)現儀器變形、外殼破裂、無法使用等損壞情況,要進行登記,并報相關部門進行處罰,損壞一臺按原價賠償并處以100元罰款。

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校驗制度

2.1 便攜式甲烷監(jiān)測儀由調度信息中心儀器校驗室負責校驗,每班需要校驗的儀器由儀器發(fā)放室人員負責送到校驗室。

2.2 儀器的校驗維護人員應認真學習維修手冊、使用說明,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項進行維修、保養(yǎng),校驗同時要勤檢查、勤維護,保證儀器完好率必須達到98%以上。

2.3 校驗室要建立維修校驗記錄,對每臺儀器編號、維修校驗日期、調校、故障處理等方面內容逐一記錄備案。

2.4 校驗時嚴格按《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校驗工操作規(guī)程》對儀器零點、測試精度和報警點調校,每臺儀器標校周期為一周(即每周交校驗室校一次)。

2.5 當天送來校驗的儀器必須校驗結束,以保證儀器的發(fā)放循環(huán)使用。

2.6 對儀器要按程序檢查,若電壓不足,應及時充電,若儀器不能正常使用時要進行維修,若故障嚴重不能維修時,要報告礦有關領導批準后統(tǒng)一包裝寄至廠家進行專業(yè)維修,對于人為損壞的,按照損壞的程度將處以設備原價2~3倍的罰款。

3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使用規(guī)定

3.1 需要攜帶儀器的的人員,下井前到儀器發(fā)放室憑牌領取。領到儀器后通電檢查,各項性能指標符合規(guī)定時方可攜帶入井。

3.2 使用人員要愛護儀器,保持儀器的通氣窗干凈,儀器外部清潔。儀器攜帶在外面醒目的位置,儀器在現場使用前應在清潔的空氣中開機穩(wěn)定10分鐘以上才能正常使用。

3.3 儀器的使用方法為:到達需要測定有害氣體濃度的地方后,打開儀器的電源,將儀器窗口舉至待測點高度,待儀器顯示穩(wěn)定后,此數據就是該處的有害氣體濃度值。

3.4 儀器因電能耗盡而自動關機后,嚴禁反復開機,尤其是出現按壓“開關”按鈕時,出現短聲鳴叫而不能開機的情況。

3.5 在井下使用過程中當出現欠壓而不能工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升井后交發(fā)放室進行充電,以防止電池的過放電而影響精度,縮短電池壽命。

3.6 在使用中要防止儀器被水淋濕,以免造成內部電路短路,出現這種情況者將對使用者進行600元/次的罰款。嚴禁隨意拆開儀器或調整設定值,否則,發(fā)現一次進行200~600元的罰款。

3.7 儀器的使用者必須注意,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不得在h2s(6.6ppm)、ch4(5%)超過允許濃度的環(huán)境下使用。

3.8 在使用時要嚴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體元件脫圈或殼體破損,在標校過程中一旦發(fā)現有這種情況,不論何種理由,將對其使用人員處以600元/次的罰款。

3.9 安檢科每班在井口進行一次清查核對工作,必須攜帶而未攜帶者嚴禁入井,否則將對檢身員進行處罰,并在全礦通報批評,對于不能按規(guī)定正常使用的要進行100元/次的罰款,并通報批評。

3.10 安檢科、生產科負責對使用便攜儀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對于故意破壞便攜儀者,每臺處以900元罰款。對于丟失或將其據為己有者,每臺罰款1000元。

第7篇 安全監(jiān)測裝置校驗室管理制度

第一條 校驗人員必須經安全監(jiān)測和通風,機電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進行操作。

第二條 校驗人員必須本著嚴謹認真的態(tài)度,做到校驗準確,及時,可靠。

第三條 校驗人員要按時上下班,保證工作質量,不得脫崗,漏崗。

第四條 校驗室配備兩名技術員對傳感器進行校驗修理。

第五條 及時做出備品備件計劃,做到數量充足,品種齊全。

第六條 定期對井下裝置進行輪回調試,校驗,各項技術指標符合規(guī)定,做好調試,校驗記錄,7天一周期。

第七條 安全裝置入井前,必須按新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儀器下井使用。

第八條 對不合格儀器,以及需報廢的裝置做出鑒定,列出清單,報領導批準報廢。

第九條 校驗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否則,需經領導批準。

第8篇 瓦斯檢查儀器的使用、管理、校驗制度

1、本制度中的儀器包括:光學瓦斯檢查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儀器發(fā)放范圍:全礦隊級以上下井干部、各生產隊組副職和工程技術人員、工長、硐室值班人員、流動電鉗工、電機車司機、采掘機司機、安全員、監(jiān)控工、瓦斯檢查員。

3、通風科設置瓦斯檢查儀器發(fā)放室、儀器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所有儀器要分類統(tǒng)一編號,集中管理。上架儀器必須完好,待修、待充電儀器必須分置于各自區(qū)域內。

4、在使用儀器裝備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儀器管理規(guī)定,調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風科負責儀器的配備、收發(fā)、充電及維護。

6、發(fā)放人員每班提前半個小時,對使用的儀器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完好檢查,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示值,至少使用1%的標氣進行檢測,檢查儀器的電壓或電源負壓值,不完好或誤差超標儀器不得發(fā)放。使用人員領取儀器后,要檢查其完好情況,不合格儀器要立即更換。

7、儀器檢修人員對光學瓦斯檢查儀每半個月校驗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對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每7天使用校準氣樣(0.5%、1%、2%)和空氣樣進行一次調校,并做好記錄。同時做好儀器的日常檢修工作,保證儀器準確可靠,誤差在規(guī)定范圍以內,儀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儀器每年必須接受省技術質量監(jiān)督局強制檢定一次,保證儀器在強檢有效期內。

9、相關單位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本辦法儀器發(fā)放范圍的要求提供本單位應配儀器的職工名單及相關工種的變化情況,通風科按名單核發(fā)或撤回儀器領用牌,使用人員憑牌領用。

10、相關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瓦斯檢查儀器,當班領用當班交回,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嚴禁私自調校和拆開儀器。丟失或損壞儀器要照價賠償,丟失儀器領用牌要立即到儀器收發(fā)室掛失,并交工本費由通風科補辦儀器領用牌。

11、標校儀器采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各類瓦斯標準氣樣。

12、備用裝置的數量不小于20%,并應配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的儀表。

13、儀器的報廢按《礦井通風安全監(jiān)測裝置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細則執(zhí)行。

第9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tǒng)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fā)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象,一旦發(fā)現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huán)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tài)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10篇 過流短路保護校驗管理制度

一、 運轉電工班負責低壓電氣設備和高壓配電箱保護裝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

二、 新投產的采區(qū)有關電氣工程設計,應按規(guī)定對保護裝置進行選擇、檢驗和整定。

三、 機電科應備有實際的供電系統(tǒng)圖板,圖板上注明電氣設備型號、容量、電纜線路規(guī)格、長度、及短路電流值和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四、 采區(qū)新安裝的電氣設備保護裝置應由運轉工區(qū)電工按照整定值進行調整,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機電維護工按整定值進行調整。

五、 運行中的電氣設備保護裝置,由電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fā)現有誤動作或整定值選擇有差錯時,應由機電技術員或機電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改動,其他人員不得任意變更。

六、 為了便于檢查運行中的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應在開關上掛一塊牌子,牌子注明該點的短路電流值、開關整定值、整定日期和整定人等。

七、 當高、低壓開關在機修廠檢修時,對其保護裝置應同時進行校對,使之符合要求,以便在井下使用時,可以根據其刻度能正確的調整。

八、 開關在井下使用超過6個月時,應對其過流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修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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