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
第1篇區(qū)行政審批服務改革的調查報告 第2篇農村土地糾紛案審理情況調查報告 第3篇縣行政審批工作調查報告 第4篇關于執(zhí)行審判公開制度的調查報告 第5篇對當前刑事自訴案件審理的調查報告 第6篇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調查報告 第7篇對民事再審案件調解難的調查報告 第8篇關于縣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的調查報告 第9篇關于雙語審判工作調查報告 第10篇新形勢下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的調查報告 第11篇新形勢下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的調查報告范文 第12篇小學歌唱教學促進學生審美能力問卷調查報告 第13篇民事再審案件調解難調查報告 第14篇2023年大學生社會實踐調查報告:審計局實踐 第15篇審計廳青年干部下基層調查報告
第1篇 區(qū)行政審批服務改革的調查報告
區(qū)行政審批服務改革的調查報告
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提升辦事效率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不能有絲毫松懈。建設“服務順城”、“效率順城”既是我們矢志不渝的追求,也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今年是“十一五”收關之年,明年是“十二五”規(guī)劃開局之年,為認真貫徹落實區(qū)委全面提速要求和八屆五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全面提速,優(yōu)化經濟發(fā)展軟環(huán)境,更好地方便群眾并服務于全區(qū)經濟發(fā)展,助推我區(qū)“八型”政府的建設。推動和實現從審批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根本轉變。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采取調查問卷、電話回訪、入戶走訪、考察學習、聽取匯報,座談討論等多種方式對中心服務環(huán)境現狀、企業(yè)的服務需求、群眾對服務的滿意度等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在調研中我們發(fā)現:近年來,我區(qū)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方便企業(yè)、居民辦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企業(yè)、服務市民群眾的水平明顯提高。但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為此,我們進行深入思考,借鑒先進地區(qū)經驗,結合我區(qū)實際,探索我區(qū)行政審批服務改革的一些舉措,供區(qū)委、區(qū)政府領導決策參考。
一、“十一五”期間行政服務工作回顧
20__年8月1日,隨著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順城區(qū)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在撫順市率先成立。至今,已經走過了8年歷程,經歷了起步探索、發(fā)展完善和全面提升三個發(fā)展階段。8年來,我們堅持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以提升行政效能為中心,以規(guī)范行政審批、搭建服務平臺、強化政務公開、完善行政投訴為重點,以健全制度體系、整合行政服務資源、加強監(jiān)督管理為保障,沿著“從無到有、由粗放運作到集約運行、變單一審批為綜合服務”的軌跡快速發(fā)展。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立足搭建平臺,著眼長遠發(fā)展,始終把政務大廳作為優(yōu)化環(huán)境促進發(fā)展的重要平臺來打造。在建設“服務型”、“陽光型”、“高效型”政府過程中發(fā)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在工作思路和具體做法上,總體概括起來就是“五個致力于”:
(一)致力于“健全”,不斷完善制度體系
我區(qū)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是在借鑒兄弟城市經驗,結合我區(qū)實際建設發(fā)展起來的。從籌建之初到運行至今,我們始終將制度設計放在核心位置,運行前,制定出項目進駐、項目審批、人員管理、考勤考核、評優(yōu)獎勵、廉潔自律、投訴處理等17項制度和規(guī)定。運行過程中,一方面我們嚴格落實已有制度。另一方面針對出現的新情況,又先后配套完善了……等一系列制度,基本做到了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管運行,逐步建立起政務大廳健康運行的長效機制。
(二)致力于“規(guī)范”,落實項目集中受理
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的審批程序、辦理時限是檢驗中心運行成效的標尺。運行以來,我們不斷規(guī)范審批程序,強化監(jiān)督管理,嚴格控制申請事項的辦理時限。首先對進駐的行政許可和服務項目利用門戶網站、公示板、辦事須知等形式公開了審批內容、辦事程序、政策依據、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讓行政相對人在辦理申請事項時,能夠對所辦事項一目了然,心中有數。其次,在大廳管理辦監(jiān)督權限范圍內,利用多種手段和辦法嚴格控制了每個辦件承諾時限,有效提高了辦事效率。
(三)致力于“創(chuàng)新”,全力提高審批效率
為提升“新型中心”的服務性、親民性、務實性和責任性,指導駐場部門以“服務提質,審批提速”為目標,采取了“四個創(chuàng)新”舉措,不斷探索服務新方式。一是創(chuàng)新硬件設施。20__年投資325萬元擴建了服務大廳,擴建后的大廳安裝了寬帶,實現了整體入網,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為無紙化審批奠定了基礎,有利地促進了中心工作良性發(fā)展。二是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實行 “無假日、導向、即時、主動、優(yōu)先、延時、承諾、網上”八項優(yōu)質服務,形成了便捷、高效、規(guī)范的集成“服務鏈”。三是創(chuàng)新審批通道。開設重點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安排專職人員負責協(xié)調投資500萬元以上市、區(qū)確定的重點投資項目審批,并協(xié)調區(qū)內投資50萬元以上新辦企業(yè)投資項目審批,同時對經“綠色通道”協(xié)調審批后的投資項目,實行“保姆式”服務。四是創(chuàng)新聯辦制度。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實行聯合辦理、并聯審批、聯合踏勘、聯合驗收;建立實施了項目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并將聯席會議辦公室與重點投資項目辦公室合并辦公;制定了“綠色通道”聯絡員制度,做好跟蹤服務,切實為引進重點項目創(chuàng)造良好服務環(huán)境。
(四)致力于“擴容”,努力拓展業(yè)務領域
中心高度重視項目建設,按照“能進則進,應進必進”的原則,積極開拓項目建設新內容,拓展了業(yè)務新領域,擴充了中心的審批職能,切實體現了“新型中心”的務實性、服務性和親民性。一是爭取審批授權。中心通過爭取部門對中心窗口的審批充分授權,新增了督辦輻射安全許可證、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解除勞動關系等審批、服務事項10項 ,為中心的有效運行提供了前提。二是拓展業(yè)務范圍。通過三次清理、核實了區(qū)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及時調整了窗口設置,保留了13個窗口,撤消了財政核算中心等5個窗口,新增了新農合窗口,不斷拓展業(yè)務范圍,為中心“一站式”服務高效奠定基礎。三是延伸審批空間。中心正在積極爭取水、電、氣、通訊等與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項目進駐中心,同時探索新的管理辦法,嘗試設立分中心管理,延伸審批服務的空間,增加審批監(jiān)管的服務內容。
(五)致力于“完善”,不斷提升運行水平
按照審批內容、審批程序和審批時限等要素將進駐項目劃分為建設、建證和證照三種類型。在中心運行過程中,證照類項目基本實現了隨到隨辦,對于工作暴露出來的問題,我們一方面積極與各部門協(xié)調,尋求部門對大廳的支持和對窗口負責人的充分授權,另一方面我們提出了“兩個集中”的解決方案,即部門行政許可職能向一個處室集中,部門行政許可處室向政務大廳整建制集中。特別是為了在優(yōu)化重大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方面有實質性進展,我們成立了重點項目推進工作組,對全區(qū)重點項目實行全程跟蹤,并實施效能監(jiān)察,為重點項目著實落地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幾年來,中心為順城區(qū)重點項目建設作出巨大貢獻,20__年被區(qū)委、區(qū)政府授予推進項目建設先進單位。
二、既往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目前我區(qū)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整體情況而言,雖然運行較為平穩(wěn),但與先進發(fā)達地區(qū)相比,與我區(qū)經濟發(fā)展相比,與投資者、居民的期望相比,與區(qū)委、區(qū)政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廣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項目進駐不徹底
至目前,中心進駐項目不夠,部分窗口單位人員雖已進駐,但項目并沒有在中心進行辦理,使中心無法實現“進一個門,辦所有事”和“一站式服務”的宗旨。有些單位沒有在中心設立窗口進行集中辦公、公開辦事。也有少數單位為保住自身的審批權力,對一些重要的審批事項仍未做到應進盡進,存在“小權進、大權不進”,將重要的服務項目、關鍵的辦事環(huán)節(jié),仍放在本單位辦理,兩頭受理,收費標準不一,甚至只是在單位受理的現象依然存在。同時,部分單位的人員或項目不進中心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對其他窗口單位造成了不良的影響,有些單位本已進駐中心辦理的項目也因此出現再次移出中心的現象,嚴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務功能和服務質量。
第2篇 農村土地糾紛案審理情況調查報告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出發(fā)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一項惠及廣大農民的民心工程。在推進新農村建設中,國家全面取消農業(yè)稅,對農村、農民和農業(yè)實行一系列優(yōu)惠政策,極大地調動了農民依靠土地勤勞致富的積極性,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在新形勢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區(qū)屬重慶市主城區(qū)之一,轄9街3鎮(zhèn),除魚嘴、復盛、五寶三個農業(yè)鎮(zhèn)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農村。轄區(qū)農村地處城市周邊,農村土地開發(fā)、流轉頻繁,伴隨而來的是涉及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流轉、開發(fā)建設等方面的糾紛案件迅速增多。開展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專題調研,分析審理農村土地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審判經驗,對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審理好農民土地糾紛案件,增強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自覺性、主動性、實效性,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發(fā)展,城郊農村土地開發(fā)日趨活躍,由此引發(fā)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已經成為法院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案件之一。2003年至2023年5月,我院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26件。其中2003年3 件;2023年5件;2023年6件;2023年1-5月12件。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是與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農民的法律意識,國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調整,土地價值提升相關聯的。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特別是國家取消農業(yè)稅后,農村土地價值凸顯,土地糾紛案件上升勢頭迅猛。僅今年前5個月,我院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就占到近三年來同類案件的46.2%。二是案件類型日益呈現出多樣性。2023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國家開發(fā)征用后,土地補償金、安置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分配方面,2023年以后,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違規(guī)收回土地、離婚分割承包地等類型的案件不斷增多。三是訴訟主體和法律關系日趨復雜。2023年以前的土地糾紛案件訴訟主體單一,主要是作為土地承包者的農民與所在村社,2023年以來逐步擴展到承包戶家庭成員之間、承包人之間、村社與流轉租用人之間,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當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糾紛又有侵權行為,法律關系也更加復雜。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體性上訪事件。大規(guī)模開發(fā)征占農業(yè)用地,影響眾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發(fā)集體訴訟。這類案件牽涉面廣,案件的復雜疑難程度和社會影響大,稍有不慎容易導致群體性上訪事件。
(二)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五種情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以及對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引起的糾紛,這是法律上比較宏觀的劃分。從我院受理案件情況分析,土地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以下七種具體類型:
1.村民之間轉包土地引發(fā)的糾紛。法律規(guī)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采取轉包方式流轉。農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轉包給其他村民耕種,在履行轉包協(xié)議中發(fā)生矛盾,雙方不能協(xié)調一致,訴請法院解決。這類案件從爭議根源來看又表現出多樣性。一是因轉包地被開發(fā)或出租后補償費歸屬問題發(fā)生矛盾。轉包土地被開發(fā)或租用后,土地補償費、青苗費、附著物賠償費歸原承包人所有或是歸現耕種人享有,雙方莫衷一是,基層組織又協(xié)調不了。二是在轉包土地上種植特定作物引起糾紛。村民之間簽訂土地轉包合同后,轉包方在地上種植花木、經濟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滿。原承包人見效益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響土地肥力為由,阻止轉包人在該耕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和綠化樹木,雙方發(fā)生糾紛。原承包戶要求解除轉包協(xié)議,收回承包地。
2.村民與村社之間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糾紛。一是承包人拒不給付承包費產生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魚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戶以村社提供的魚塘不符合使用條件,自己未獲得預期收益為由,減扣或拒付承包費,其他村民對此不滿,社里起訴要求給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園開發(fā)后因賠償款分配引起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果園并添加種植果樹,合同期限屆滿前果園土地被國家開發(fā)征用,果樹賠償款歸誰引起爭議。社里稱賠償款是國家賠給社里的,與承包個人無關。承包人則認為自己在承包期內添植了果樹,又為培育果樹付出了辛勤的勞動,要求分得相應款項。三是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引發(fā)糾紛。承包人與村社簽訂協(xié)議承包集體所有的荒地種植果樹、林木,后來由于城市擴張,承包戶未種植果樹、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憤,社里為平息矛盾起訴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離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糾紛。以前的離婚案件中由于雙方都未提出土地問題,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一般不主動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來由于土地價值大增,當事人因離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況較為普遍。有的是在離婚案件審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離婚后單獨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訴訟。
4.土地集中流轉后租金分配引發(fā)的糾紛。經承包戶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對外流轉(多為出租),合同履行中個別原承包人認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由,訴請撤銷村集體與他人簽訂的出租協(xié)議,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類案件涉案人數眾多,涉及多方當事人利益,處理起來頗為棘手。
5. 未按程序發(fā)包或調整土地引起的糾紛。村社干部隨意將農民的承包地另行發(fā)包給他人,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轉包或借給他人耕種后,村社直接將土地發(fā)包給耕種人。如有的原承包戶把土地借給其他人耕種,農稅、提留等由耕種人交納,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發(fā)包給耕種人,原承包人請求歸還土地時,才發(fā)現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發(fā)包給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權,向法院起訴訟請求返還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濫用職權隨意調整承包地,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6.因客觀情況發(fā)生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致土地流轉租金低廉誘發(fā)的糾紛。這類案件主要表現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體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約定承包時間很長,一般為50年。由于簽訂合同在中央出臺系列惠農政策措施之前,土地價值還未充分體現出來,約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國家的稅費,隨著免征農業(yè)稅及農業(yè)補貼政策的落實,純受益性質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滿,村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員承包地引發(fā)的糾紛。農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買房安家,舉家遷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戶口已不在農村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廢除村社決定,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3篇 縣行政審批工作調查報告
對我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 改善投資環(huán)境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不能有絲毫松懈。軟環(huán)境建設是一個永恒的話題,也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軟環(huán)境建設的重要內容。4月2-10日,就我縣經濟發(fā)展軟環(huán)境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中發(fā)現:近年來,我縣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了行政服務中心,先后兩次對行
政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在方便企業(yè)、居民辦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企業(yè)、服務市民群眾的水平明顯提高。但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為此,我們進行深入思考,借鑒先進地區(qū)經驗,結合我縣實際,探索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些舉措,供領導參考。
一、基本情況
審批中心為各窗口統(tǒng)一制作了審批流程圖,印發(fā)了審批事項告知單和服務指南,實施了服務承諾八項制度,推進了政務公開,方便了辦事群眾。六是加強對入駐部門和窗口工作人員的考核監(jiān)督。按市領導要求,借鑒南方經驗,已將各部門入駐審批中心情況納入全縣重點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并占一定的分值;在發(fā)展黨員、評先、評優(yōu)、評模、選拔后備干部、提拔干部等方面,應將審批中心單列并在中心進行考核,使表現突出的窗口工作人員能得到獎勵、提拔和重用。七是貫徹落實好全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會議精神。全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會議之后,審批中心按照上級會議要求,迅速開展工作。中心領導多次深入有關入駐部門,與部門主要領導進行溝通、協(xié)商,就審批項目進駐、人員落實、電腦配置等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在審批中心的積極運作下,有些單位近期將審批項目納入審批服務大廳集中辦理。八是發(fā)揮審批中心平臺作用,切實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經過我們確定專人、多方尋找門路、積極運作,已初步與長春一家客商達成投資協(xié)議,并在烏鴉泡鎮(zhèn)建一木材加工企業(yè),投資金額200萬元。九是認真總結并在全市會議上介紹了我縣審批中心建設經驗。我縣是哈市各縣(市)中首家正式揭牌對外辦公的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政府有關領導認為_____縣委、縣政府對審批中心建設高度重視,起步早、進度快,工作推進力度大、效果明顯。在今年全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會議上,市領導在講話中對我縣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我縣《依法行政 便民利商 開啟行政審批綠色通道》的工作經驗在會上作了交流。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縣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整體情況而言,雖然運行較為平穩(wěn),但與先進發(fā)達地區(qū)相比,與我縣經濟發(fā)展相比,與投資者、居民的期望相比,與縣委、縣政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多數企業(yè)和民眾對行政收費項目之多、手續(xù)繁雜問題意見較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少數單位認識不夠到位,缺乏改革熱情。少數單位負責人大局意識、組織紀律意識淡薄,過多地強調困難性、習慣性,對縣委、縣政府有關審批項目進駐和辦理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不力、落實不到位。
2、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的職能不強。行政服務中心與各窗口單位只是一種協(xié)調服務的關系,雖然縣委、縣政府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力,但實際上很難運用到位。
3、前店后坊現象仍然存在。有些單位沒有在中心設立窗口進行集中辦公、公開辦事。少數單位為保住自身的審批權力,對一些重要的審批事項仍未做到應進盡進,存在小權進、大權不進,將重要的服務項目、關鍵的辦事環(huán)節(jié),仍放在本單位辦理,把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作為收發(fā)室,兩頭受理、收費標準不一的現象依然存在,嚴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務功能和服務質量。如地稅部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了窗口,而國稅卻沒有。地稅進中心,但稅務登記卻沒有進。
4、項目設置不合理,綜合功能發(fā)
揮不明顯。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為集中收費,在項目設置上過多地考慮收費項目,行政審批職能相對弱化;極個別窗口單位內部管理松懈,機制不順,前方和后臺缺乏銜接;導致一站式服務功能不能充分發(fā)揮,在項目銜接上,出現斷鏈現象,集中、高效、協(xié)同的服務鏈條和網絡還沒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發(fā)揮出集中、整合的綜合服務功能。
5、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動權。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置與取消,其權力在于省以上行政機關。而縣及縣以下只是具體的執(zhí)行者,根本無權規(guī)定或調整上級機關設定的審批程序,更談不上取消審批事項或進行其他處理。基于這種狀況,改革其實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如果上級機關不給予必要的授權,縣及縣以下的行政審批單位只能被動地進行改革。少數單位對一些并不需要由其審批的項目,其上級主管部門卻要求有其審批意見。對同一審批事項涉及前置審批的,特別是民爆器材、礦山、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審批,國家有明確的審批條件和期限規(guī)定,一昧地強調簡化程序和壓縮時限有一定困難。
第4篇 關于執(zhí)行審判公開制度的調查報告
審判公開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重要的國際司法準則,也是我國憲法和三大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項重要訴訟原則。為了落實審判公開制度,增強人民法院審判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最高法院將其作為司法改革的世紀主題之一。我院轉變觀念,大力推進各種審務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一、取得的主要成績
為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以公開促公正,我院高度重視審判公開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辦公辦案條件,落實審判公開制度,除了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的特殊情況外,對絕大多數案件的案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了公開審理。主要有:
(一)審前公開。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我院在立案廳配置了立案須知、操作流程等告示牌;特地安裝了電子屏傳播每日審判信息;在審判廳外設置專門公告欄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同時設立違法違紀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廣泛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二)審理過程公開。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包括證據的提出、調查與認定等 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以外,一律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采訪、報導。椐統(tǒng)計,自2003年以來,凡依法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開開庭率達到100%。
(三)審判結論公開,即公開宣判。將判決結論以公開的形式宣布,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接受社會監(jiān)督。定期宣判的案件,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當庭宣判的,在法定時間內及時送達判決書。
二、存在的問題
(一)公開的范圍還不夠大。實踐中,對于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一般都是采取書面形式進行,即根據刑罰執(zhí)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這類案件事實上并沒有納入公開審理的范疇。
(二)公開的程度不夠,公開的方式有限。囿于我院客觀物質條件的限制,一些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難以公開審理,已經公開審理的,也由于法院條件的簡陋,影響了審理的社會公開面。目前我院對案件的公開方式,還主要限于在審判廳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由于物質條件等方面的原因,還沒有主動通過媒體、網絡向社會公開,公民對案件情況的查閱基本上只能通過借閱檔案來獲得。
(三)公開的實質意義還不夠明顯。公開審理要求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性審判活動,即對案件證據的采用、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是非責任的評判都應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法官只有通過法庭審理,才能形成對案件的認識,作出裁判。而我們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公開審理還存在著形式化的傾向。法官在開庭審理前過多界入訴訟,通過對證據的調查收集和對當事人的詢問,事實上已經開始了對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評斷意見也已經形成,使得先定后審存在可能。此外,由于目前的審委會制度和院、庭長審批制,造成審理與判決脫離。
(四)法律規(guī)定不盡完善。盡管我國訴訟法確認了審判公開原則,也規(guī)定了違反公開審判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并發(fā)回重審。但對實踐中違反審判公開原則,對不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的情形,則缺乏進一步的規(guī)定。如有關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商業(yè)秘密等案件,屬于不應公開審理的,由于審判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或其他原因,對這些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實際上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有些是精神的,有些是物質的,對于出現這樣的問題應該如何補救呢?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兩個《辦法》,也沒有相關違反審判公開原則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
三、建議
(一)進一步探索新形式,擴大公開審判的范圍。目前,我們對裁判文書的公開還主要限于旁聽的形式,不但旁聽群眾有限,宣判時僅宣讀裁判文書也是不夠的。以后應借助現代科技力量,將裁判文書通過媒體、網絡向社會公開,將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證據,下判的理由、法律依據以及裁判結果向社會公開,準許公民自由查閱和接受社會監(jiān)督。法律雖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實際上,公開裁判文書是現代各國司法制度的通例,一中院已經建立起專門的網站,通過網絡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這一舉措真正完整地體現了公開審判原則的精神內涵,值得我們學習。此外,應當擴大公開審理的案件范圍,減刑、假釋案件應盡可能地公開審理,公開的方式可以是多樣的。不少法院都已采用了這一做法,既增強了審理案件的透明度,又提高了辦案的效率和質量,對促進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靈活掌握案件公開的程度。法律規(guī)定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評議之外,涉及審判過程的其他環(huán)節(jié),應根據個案情況靈活處理公開的 度。對于哪個環(huán)節(jié)應公開,哪個環(huán)節(jié)不應公開,或是公開的內容是什么,盡管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但在具體操作時,法官完全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前提下,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比如,在涉及個人的隱私時,或是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庭可以宣布暫時禁止公眾旁聽,等這一環(huán)節(jié)審理完畢再恢復公開。同樣,在審理一些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要求公開某個環(huán)節(jié)或法庭認為某個環(huán)節(jié)公開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也可以公開這個環(huán)節(jié)的審判。
(三)完善立法規(guī)定。上文談到了現行法律對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法律后果和責任追究缺乏完備的規(guī)定,因此,我們建議,立法部門應以出臺辦法或其他的方式規(guī)定追究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具體責任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這樣,不僅進一步提高了審判公開原則在訴訟中的地位,而且對切實增強審判人員的辦案責任心,樹立程序正義的新理念,確保審判公開原則的全面貫徹執(zhí)行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5篇 對當前刑事自訴案件審理的調查報告
一是審查把關不嚴,盲目立案。刑事自訴案件往往是當事人一紙訴狀,法院便予以立案,缺乏嚴格的審查把關,致使刑事案件不斷增多。
二是易立難審,久審不決。由于立案審查把關不嚴,受案后發(fā)現許多問題,加之雙方爭執(zhí)較大,而又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難于收集定案證據,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調又調不成的局面。
三是濫用強制措施。刑事自訴案件屬輕微刑事案件,自訴人可以撤訴,也可以與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決定對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應當嚴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態(tài)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對其采取逮捕措施。不僅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而且容易激化雙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部分判決后,民事賠償部分難以執(zhí)行,案結事未了。由于審判人員在審判中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任意性和濫用職權,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觸對立情緒較大,本來可以調解或和解結案的案件,不得不判決結案。而被告人難于接受,致使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難以兌現執(zhí)行。
針對上述狀況,筆者建議,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一是要把好立案審查關。嚴格審查自訴 案件有關 刑事部分,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訴人堅持提起刑事訴訟,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是要做好立案后審理中的處理工作。如發(fā)現受案后刑事自訴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將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證據材料不足,不能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就應宣告被告人無罪。更不能認為需要被告人賠償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極其慎重穩(wěn)妥的采取強制措施。刑事自訴案件在審查核實證據的基礎上,確實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律,不采取強制措施不利于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后果,才可采取強制措施。同時要嚴格審批手續(xù)。
四是要注重調解,增強良好社會效應。刑事自訴案件多是鄰里糾紛,往往是小事釀成大禍,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調少判,這樣一來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促使當事人化解矛盾,便于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順利得到執(zhí)行。
第6篇 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調查報告
訴訟文書材料是訴訟檔案形成的重要依據,其排序是否規(guī)范直接影響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訴訟檔案的利用?,F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guī)定的卷內目錄的內容進行操作的。隨著民事審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審卷內目錄內容已顯現出一些不足。為進一步規(guī)范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便于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檔案的利用,筆者通過相關調查研究,針對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歸檔排序中存在的問題,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身的工作經驗,對如何改進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內容及排序提出拙見,欲以司法同仁探討。
一、基本情況
1.《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以下簡稱《歸檔辦法》)施行前,卷內材料的排序隨意性大。
2.《歸檔辦法》施行后至1997年,按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guī)定,民事、經濟案件按照卷內目錄內容排序裝訂歸檔,卷內材料較為有序。
3.1998年,開始探索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民事、經濟案件根據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后增加了“當事人訴訟須知”、“舉證須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限期舉證通知書”等《歸檔辦法》中卷內目錄排序所沒有的材料,而卷內目錄的排序內容沒有變,審判人員只是將新增材料隨意裝入卷內或附卷。
4.2002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規(guī)定》)及程序法的相關規(guī)定,先后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據交換通知書”、“轉換程序通知書”、“證據交換筆錄”、“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申請證人出庭、證據調查及批復”、“領取裁判文書通知書”等原卷內目錄排序中所沒有的內容。對此,在不改變《歸檔辦法》排序原則的基礎上,審判人員把出現的新材料按卷內目錄中相應的內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規(guī)范。
二、卷內文書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與當前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存在著脫節(jié)和不符現象,主要表現在:
1.《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有相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司法改革發(fā)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與經濟案件屬不同類別的案件,民事卷內的目錄內容只有20項,經濟卷內的目錄內容有26項,二者內容完全相同之處只有6項,不同之處有22項。隨著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經濟案件與民事案件統(tǒng)稱為民商事案件,而目錄內容無論是20項還是26項,均不適應當前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材料歸檔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后,《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不能體現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新特點。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訴訟文書材料,如:立案時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外,出現了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廉政監(jiān)督卡、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規(guī)定》施行后,當事人依據《證據規(guī)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答復的材料;經當事人申請、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法院在開庭審理前要進行證據交換制作的證據交換筆錄;轉換程序通知書等與案件相關聯又必須附卷的相關材料,但卷內目錄又沒有這些內容。因此,卷內目錄急需增加這些新內容,以體現審判方式改革的新特點。
(二)對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不重視
筆者經過調研發(fā)現,審判人員對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問題重視不夠,沒有考慮卷內材料排序管理的規(guī)范性問題、排序裝訂的效率問題、以及訴訟檔案的利用問題,致使當前檔案裝訂的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隨意性大,出現零亂無序、不規(guī)范的現象,直接影響了檔案的質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統(tǒng)一
民事審判大格局形成后,對于民商事一審案件中出現的新材料、新訴訟文書,雖然采取了相應措施,但做法不統(tǒng)一,主要表現在:
1.有的分散放在卷內目錄的位置。雖然在卷內目錄反映了材料名稱,但顯得分散、零亂。
2.有的放在與卷內目錄相類似的位置,所作的調整不夠完整。雖對增加的一些新材料,如:“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延長舉證期限、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重新鑒定的申請及法院的通知書或決定書”在“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作了一些修訂,但不夠完整,排列順序不統(tǒng)一。
三、改革民商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的建議
為了規(guī)范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更好地發(fā)揮訴訟檔案為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務的作用,筆者經過調查研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自身的工作經驗,對民商事一審案件訴訟文書材料卷內目錄排序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的內容
筆者認為,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除了內容相同的6項應當保留外,其余可用的、不同的、且內容不完整的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并修改、補充,使民商事一審案件的卷內目錄更加完善。
1.“立案審批表”修改為“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統(tǒng)計信息管理的規(guī)定。
2.“起訴書或口訴筆錄”與“起訴書及附件”合并修改為“起訴狀及附件”。因為,把起訴書改為起訴狀,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又符合當事人對它的一般稱謂。實踐中,一些不識字的當事人請人代書起訴狀,很少口頭起訴,因此,建議取消“口訴筆錄”。
3.“立案(受理)通知書”與“受理案件通知書”合并修改為“受理案件通知書”,并結合審判工作改革后增加的新的訴訟材料,如“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等。這些新材料都是立案時,法院必須送達當事人,告知其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需要附卷的材料。
4.“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xù)”與“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合并修改為“減、免、緩交訴訟費申請、審批手續(xù)及繳納訴訟費收據”。因為,有的案件當事人起訴時經濟上確有困難,提出減、免、緩申請及法院是否準許的審批手續(xù)都要附卷,而原目錄內容簡單,實踐中操作不便,補充完整后清晰明了,便于操作。
5.“應訴通知書回執(zhí)”與“送達起訴書回執(zhí)”合并修改為“應訴通知書”、“送達回證”,同時增加“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公告及張貼依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等”、“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第三人參與訴訟申請及批復”等內容。因為,有的訴訟文書必須送達給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達;有的案件在審理中發(fā)現需要追加當事人;有的案件出現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這些訴訟文書真實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問題,也必須附卷。
6.“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鑒定委托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與“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合并修改為“原、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因為,該欄目是反映各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情況,不應把“鑒定委托書”放在該欄目,應予以取消。
7.“原、被告舉證材料”修改為“證據收據、原、被告及第三人舉證材料”。因為,有的案件會出現第三人的舉證材料;《證據規(guī)定》要求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因此,應增加第三人舉證材料和證據收據。
8.“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申請及本院裁定”修改為“財產保全申請(擔保)、先予執(zhí)行申請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復議文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因為,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裁定所必需的,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9.“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的執(zhí)行記錄”修改為“執(zhí)行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的筆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等材料”。因為,這些材料涉及法院執(zhí)行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的執(zhí)行情況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須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10.“詢問、調查取證材料”與“詢問、調查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合并修改為“詢問、調查(勘驗)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同時增加“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手續(xù)及批復”。因為,當事人依據《證據規(guī)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書及法院是否準予的批復是反映審判改革出現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關于證據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第7篇 對民事再審案件調解難的調查報告
摘要為探求再審案件調解工作規(guī)律,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率,結合本院五年來的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作以探討。
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難度增大,再審案件調解相較原審更是難上加難,再審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筆者作為從事審判監(jiān)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感觸頗深。為探求再審案件調解工作規(guī)律,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率,結合本院五年來的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作以探討。
一、再審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23年以來,共審理民事再審案件30件,其中調解結案的僅為5件,調解率僅為16.7%。從以上統(tǒng)計數據可以看出再審案件調解率很低,造成此結果有諸多原因。
(一)現行法律對再審案件調解的規(guī)定有待完善?!睹袷略V訟法》第九條規(guī)定了調解工作的總原則,第五十至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是當事人調解請求權和自行和解權,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八規(guī)定的是法院調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了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而第十六章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就沒有調解的規(guī)定。202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了對再審案件進行調解的規(guī)定,當然,民訴法總則第九條的立法精神是調解應貫穿民事審判的始終,對再審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也是法官應做的工作。但對再審案件的調解在理論方面還有爭議,在法律規(guī)定上還有盲點。
(二)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矛盾相當尖銳,積怨久遠。提起再審的案件一般都是經判決結案的案件,這些案件原來就沒有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分歧較大,在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申訴、纏訴,信訪不斷,矛盾是愈演愈烈,沖突較大,調解的平臺基本被破壞殆盡,調解難度相當大。這是再審案件調解難的最大原因。
(三)再審案件來源復雜,當事人存在誤解。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下的糾錯原則是依法糾錯。然而很多人對再審程序存在著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說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由于這種誤解的存在使得再審申請人和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當事人往往固執(zhí)己見,不愿接受調解,使調解失去當事人的配合。即使經反復做其工作后能勉強愿意調解,因為誤解較深,調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審案件案情復雜、疑難。再審案件多是經過一審、二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因案件已經多次審判且歷時久遠,錯綜復雜的事實更難以查清。加上當事人堅持己見,一爭高下,賭氣打官司的心態(tài)占了上風,所以對這類再審案件調解也是相當難。這類案件一般以合伙糾紛案件居多。如我院審理的薛麗、薛晶與史順利、史經來合伙糾紛案及鄭宏斌與尹前發(fā)合伙糾紛案。該兩案均屬合伙糾紛,因當事人在合伙期間沒有規(guī)范的協(xié)議和帳目導致發(fā)生糾紛,且案件事實經一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后更加錯綜復雜,事實認定難上加難。雙方當事人在再審期間已不是純粹的訴訟,而是打賭氣官司,讓雙方坐下調解都非常難。
(五)再審案件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有社會公眾監(jiān)督、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上級法院的監(jiān)督、人大、政協(xié)、政府的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監(jiān)督。再審案件的產生來源也是這些監(jiān)督主體監(jiān)督的結果,反過來這些監(jiān)督主體又關注著再審案件的裁判,再審案件承辦人審理過程中的言行同樣也被監(jiān)督,所以承辦法官有顧慮,庭審合議后交審委會討論,依審委會意見判決定案,不想惹火燒身。
(六)再審中當事人不到庭造成調解難。有的法人主體滅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當事人故意規(guī)避既判義務,或有的申訴方申訴動機就是為拖延或逃避履行義務,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調解基礎。
二、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結案率的對策
如何解決再審案件的調解難問題,提高再審調解率,以減少信訪,維護穩(wěn)定。筆者認為,再審案件承辦法官必須站在講大局的高度,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克服畏懼心理,摸索經驗,揚長避短,做好再審調解工作,提升再審調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激烈,沖突較大,積怨久遠,這是再審案件的顯著特點,針對這個特點,再審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頭做工作,緩和對立情緒,形成了調解的基礎和氛圍,再面對面談調解方案的辦法。若一開始就讓這類案件當事人直面相見,進行調解,可能是仇人相見,分外紅眼,一調即敗,使調解工作全線崩潰,這是應值得注意之處。
(二)利用當事人厭戰(zhàn)心理,抓住時機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歷經多次訴訟,有的身心俱疲,再審程序正好給這類當事人提供一個言和休戰(zhàn)的平臺,對此類案件,再審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時機,找準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調解的張麗與李春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此類典型案件。
(三)強化庭審打好基礎促調解。再審案件已經過審判,但又被提起再審,有些案件就是因為案件事實不清,這就要求法官進一步發(fā)揮庭審功能,審清案件事實,通過庭審讓當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這就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強化庭審,特別是對提出無理要求、過高要求的一方當事人,在審前無法作調解工作,通過進一步庭審后,使他們明事實、明法律、明利害,調解可順勢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實促調解??陀^真實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只是追求的終極目標。再審案件復雜、疑難,通過審理事實不清,此時再審法官應如何入手?筆者認為,通過訴訟機制,最大限度地確認法律事實,以接近客觀事實。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讓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明白,承擔敗訴的訴訟后果的原因,再審法官要判前釋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認為是冤案的一方當事人的思想怨結。
(五)適時轉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調解。再審案件是經過一審或二審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當部分案件事實部分是清楚明白無爭議的,此時再審法官處理再審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開庭審理,因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已無爭議,此時爭議的焦點,轉移至對事實、法律關系的認識、法律的適用上,所以要將工作重心轉移,在案件定性、適用法律上下功夫,向當事人作好解釋,這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進調解協(xié)議的達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對癥下藥促調解。再審案件既然已經一審或二審,再審法官在處理再審案件時,要多向原審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當時調解沒成功的原因,判決的法律依據及理由等案內、案外的情況,這樣才能作到調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進行調解有時還可在原調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協(xié)議可能會很快的達成。
(七)善于利用監(jiān)督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涉案背景復雜,社會廣泛關注,要區(qū)別對待,再審法官這時不要退縮,而是要主動向社會群眾作好解釋工作,向黨委、人大、政協(xié)、政府主動匯報案情,他們也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支持法院工作,幫助法院作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你調解的力度就加強了,調解成功率自然就會升高。如我院成功調處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訴縣人民醫(yī)院、信陽市中心血站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再審一案,在辦理該案時,承辦人和院領導多次向縣委、縣政法委匯報案情,積極爭取縣委、縣政法委的支持,在兩被告給予適當賠償的情況下,由縣里撥付原審原告司法救助款一萬元,最終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調解結案。
(八)巧借抗訴機關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檢察機關抗訴而進入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檢察機關要參與,還有些再審案件,雖然不是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再審的,但當事人去反映過、信訪過,檢察院較關心處理結果。對檢察院進行法律監(jiān)督的這些案件,如何調解結案,就要涉及到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配合。要多與檢察機關協(xié)商,交換個案的認識,爭取得到檢察官對法官調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這樣再審案件當事人會在法官和檢察官的說服教育下,改變錯誤的認識,達成調解協(xié)議。糾紛解決了,矛盾排除了,這不但是對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檢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審結的張某與縣人保公司勞動爭議抗訴再審一案,法檢兩家聯手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終使雙方握手言和,該案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tǒng)一。
(九)轉變觀念尋找最佳觀念促調解。再審案件要調解成功,再審法官還有個觀念應該轉變,就是案件的處理過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無缺的判決結果,而要去找到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縱觀再審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維持原判的比例較大,筆者所在的法院,再審維持率近40%。為什么一審、二審、再審都是同一結果,當事人還不服呢?出現這一情況,應該說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沒錯,問題出在承辦法官只追求了正確的判決結果,忽視了尋找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對待此類問題,再審法官只要跳出一審、二審法官的思維模式,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以社會公德、道德等作為依據,尋找當事人雙方能夠接受的案件最佳處理方案,從而調解結案,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十)善于營造良好氛圍促調解。熱忱對待當事人,創(chuàng)造調解的良好氛圍。進入審判監(jiān)督程序,有當事人其纏訴、纏訪的原因,在處理再審案件時,對當事人法官就熱情不起來。外因是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對原裁判有意見,有看法,所以對法院、法官是有意見的。在這些內、外因素的影響下,調解的基礎和氛圍與一、二審審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審法官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fā),熱情接待當事人,營造調解氛圍;要從樹立維護人民法院整體形象的大局出發(fā),以糾正和改變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偏見為已任,創(chuàng)造調解的基礎。
第8篇 關于縣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的調查報告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年初工作安排,我們于4月上旬至5月中旬,先后到縣法院、縣檢察院、縣政法委、縣司法局、部分律師事務所及巴川街道、舊縣鎮(zhèn)等有關單位,對縣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F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縣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縣人民法院緊密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認真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開展民商事審判工作。XX年以來,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926件,審結8266件,解決訴訟標的額3.72億元。為平安銅梁、法治銅梁、和諧銅梁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近年來,縣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中,始終將保障、服務和促進全縣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作為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注重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法妥善審理各種權屬侵害糾紛案件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注重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三年來共審結涉侵權責任糾紛、婚姻家庭、繼承贍養(yǎng)等傳統(tǒng)民事案件4459件,涉合同、房地產、金融、公司等商事案件3807件。其中,涉勞務糾紛案件773件、涉企業(yè)債務案件1587件、涉農案件75件。有效維護了誠信法治的市場環(huán)境,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銅梁的和諧與穩(wěn)定。
(二)創(chuàng)新機制,深化改革,辦案質效不斷提高。公正高效的審判制度,是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必然要求??h人民法院把創(chuàng)新辦案機制,深化審判改革作為提高民商事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徑,確保了案件審理的公正與高效。一是完善內部監(jiān)督機制。切實加強對審判重要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強化院、庭長的監(jiān)督職責,通過擔任審判長辦案、旁聽庭審、列席合議庭評議、抽查案件等方式,監(jiān)督指導合議庭工作,對有重大社會影響、敏感性較強的案件嚴格把關。進一步規(guī)范內部請示制度,確保內部有效監(jiān)督。二是落實和規(guī)范公開審判制度,圍繞立案、庭前準備、庭審中舉證質證認證、裁判以及法律文書等環(huán)節(jié),切實提高了民商事審判的透明度。同時,認真發(fā)揮人民陪審員參審和監(jiān)督作用,三年來有人民陪審員881人次參加了881件案件的審理。三是大力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審判模式,建立健全簡易案件速裁機制,將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通過速裁機制及時予以解決。四是建立健全了案件質量考評機制,加強了對民商事案件審判的監(jiān)督力度。逐步健全審判質量考評體系,制定了《庭審行為規(guī)范》,出臺了關于案件文書質量管理的規(guī)定,完善對差錯案件責任督查和追究。加強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把案件質效指標與崗位責任制考核掛鉤,提高干警審判責任意識,有力地督促了案件審判質量的提高。
(三)積極探索、勇于實踐,調解機制逐步完善??h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高度重視司法調解職能的發(fā)揮,不斷探索和完善調解機制。一是將調解貫穿于民商事審判的全過程。探索將人民調解組織引入訴前調解,建立協(xié)助調解員制度,與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出臺“訴調”對接和委托人民調解等工作意見。在立案前積極開展訴前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轉入訴訟程序。在訴訟中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調解原則,妥善化解矛盾。三年來近60%的案件以調解或經調解后撤訴結案。二是注重訴訟調解與社會調解的對接。一方面積極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與協(xié)作,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共同調處糾紛;另一方面充分發(fā)揮了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力度,組織人民調解員觀摩、培訓,切實提高了民調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調解能力。通過借助社會各種力量,有效地促成當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決了一批糾紛。
(四)拓展思路、延伸職能,全面構筑服務平臺。社會的發(fā)展,對民商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縣法院積極拓展思路,多措并舉,延伸民商事審判職能。一是加強便民訴訟網絡的建設。建立了“三面向、兩方便” 為原則,“五化法庭、民生法庭”為平臺,“庭、站、點、員”為支撐的便民訴訟網絡。全縣建成便民訴訟站22個、便民聯絡點269個,聘任便民聯絡員326名。二是嚴格落實便民訴訟措施。采取在非法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設巡回辦案站、邊遠村設立巡回辦案點等做法方便群眾訴訟,規(guī)定各民商事審判庭每人每年到便民訴訟站開展工作不得少于20天,每人每年到訴訟聯系點開展工作不得少于12天,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提供了方便。三是加強與基層各單位的協(xié)作,形成了聯絡員聯系制度、信息通報制度、協(xié)同工作制度,切實解決群眾“告狀難”問題,努力滿足廣大群眾訴訟需求。同時,通過訴訟費用的減免和司法救助等措施,加大了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救助和扶持力度。
(五)以人為本,一以貫之,隊伍素質普遍提升。民商事審判工作繁重而復雜,對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很高??h法院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牢牢抓住隊伍建設這個關鍵,確保了民商事審判任務的完成。一是規(guī)范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形象。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民商事審判人員的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廉潔意識不斷增強。二是加強業(yè)務建設,提高司法能力。在業(yè)務培訓上投入較大,使民商事審判人員適用法律、駕馭庭審、解決疑難糾紛和法律文書制作的能力不斷提升,案件質量不斷提高。
二、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環(huán)境有待改善。一是個別部門和基層組織對發(fā)生在本部門和本地區(qū)的民商事糾紛,缺乏協(xié)調配合意識,沒有形成調解工作合力。二是有的當事人訴訟能力和法律意識不強,當自己的主張得不到完全滿足時,到處纏訴上訪,對法院審判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二)審判質量和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個別法官沒有很好地將“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原則貫穿到民商事案件審判中,調解的意識不夠強,調解方式方法有待進一步改進。二是個別案件質量不高,社會效果不好。三是個別案件辦案周期過長,影響了審判效率的提升。
(三)民商事審判案多人少,矛盾較為突出。XX年以來,縣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926件,每年平均2975件,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法官29人,每個法官人均每年辦案102件,法官工作任務重、壓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民商事案件的快審快結。
三、幾點建議
(一)統(tǒng)一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服務大局意識。縣人民法院要從維護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民商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緊密聯系民商事審判工作和法官隊伍的思想建設實際,加強教育引導,克服畏難情緒和模糊認識,進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公正高效地做好民商事審判工作。對事關全縣發(fā)展、事關民生的熱點難點問題,應主動提供司法服務。
(二)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優(yōu)化民商事審判司法環(huán)境。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加強對民商事審判工作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要建立邀請人大代表旁聽庭審長效機制。同時也應有針對性地適時組織群眾旁聽典型案件的庭審,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擴大民商事審判的社會影響力,讓社會各界更多地了解和理解民商事審判工作,進一步關心和支持民商事審判,為法院營造良好而獨立的司法環(huán)境。
(三)加強審判管理,進一步提升審判工作的質量與效率。要切實加強對審判活動的考核與監(jiān)督,健全和完善保證審判質量的評估體系,認真落實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為提高辦案質量提供保障。著力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做到邏輯嚴密,辨法嚴謹,析理透徹,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息訴服判率,力爭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實現法律公平與社會公平的統(tǒng)一,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統(tǒng)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同時,在全面落實審判公開制度上加大力度,積極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絡,進一步發(fā)揮監(jiān)督員的作用,自覺把民商事審判的全過程置于社會的監(jiān)督之下。
(四)加強隊伍能力建設,努力提高民商事審判工作整體水平。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建設,深化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大力推進審判作風建設,加強廉潔司法,牢固樹立“為人民司法,為大局服務”的理念,切實增強法官嚴格、公正、文明辦案的意識和水平。強化法官職業(yè)道德建設,加強對重點案件、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的管理監(jiān)督,著力構建隊伍監(jiān)督管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崗位練兵,切實提高民商事法官駕馭庭審、處理疑難案件和制作裁判文書的實際能力。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新類型案件的研究探討,豐富和培養(yǎng)法官的司法實踐經驗,提高法官化解社會矛盾,處理各類糾紛的能力。要合理配置人才資源,重視對青年法官的培養(yǎng),注重專業(yè)人才的引進,加強后備力量的儲備,防止出現法官隊伍的斷層。面對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困難,要在保持現有法官隊伍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堅持向審判一線傾斜,確保民商事審判工作順利開展。
(五)認真落實陪審制度,充分發(fā)揮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的作用。對新選任的人民陪審員,要及時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相關業(yè)務指導,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糾紛的技巧,充分發(fā)揮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的積極作用。
第9篇 關于雙語審判工作調查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qū)庫倫旗是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全旗人口17.6萬,蒙古族占全旗總人口的56%,其中純蒙古族地區(qū)就有兩個,人口約3萬人。為落實憲法第134條規(guī)定“法院審理案件要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庫倫旗人民法院切實把尊重和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抓好雙語審判作為開展好審判工作的重點,發(fā)揮民族地區(qū)法院特點,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數民族當事人參與訴訟,使雙語審判工作有序開展。
一、雙語審判工作的開展情況
我院設有職能部門14個,派出人民法庭3個,全院共有干警64人,其中少數民族干警46人,審判員28人,其中蒙漢兼通的有20人,占審判員總數的71.4%,書記員共14人,蒙漢兼通書記員的有9人,占書記員總數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類一審及執(zhí)行案件千余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語的案件為400件左右,約占受理案件總數的39%。
針對地域文化特點及我院民族語言審判資源優(yōu)勢,我院以落實訴訟原則體現黨的民族政策為突破口,從方便蒙古族當事人進行訴訟著手,深入開展并探索雙語審判的模式。
(一)開展雙語司法服務。
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入口,為體現司法為民的宗旨,我院選配了法律知識較為豐富、通曉蒙漢雙語的法官擔任庭長、副庭長,開展雙語接待和立案工作,對于不通曉漢語的蒙族當事人進行法律咨詢、訴前調解、登記立案等相關工作,并相應配套印制了蒙漢雙語訴訟指南,同時,將訴訟費收費辦法以雙語方式上墻。在蒙古族聚居的蘇木鄉(xiāng)鎮(zhèn)設立特色法庭—額勒順法庭,法官和書記員全部是通曉蒙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干警,年均審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當地農牧民大多不懂漢語,雙語法官的合理配置不僅為當事人在法律咨詢、案件信訪、起訴、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當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在其他審判庭人員配置中,必須有一名通曉蒙漢雙語的法官,保證每個業(yè)務部門都有能和蒙古族當事人進行交流指導的法官。我院還不斷加強蒙文巡回審判工作,在蘇木所在地設立審判點,在嘎查村設立巡回審判聯系點,聘請當地威望高、責任心強的蒙古族農牧民為調解員,將法律送到蒙古族農牧民的家中。這些做法受到了廣大蒙古族當事人特別是不懂漢語的蒙古族農牧民的歡迎。
(二)強化雙語司法實踐
卡院以來,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語言進行庭審,尤其近年來,我院將此項工作作為一個亮點工程,不斷加大蒙文庭審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中,全面開展蒙文庭審活動。一是運用蒙語進行庭前指導。包括庭前用蒙語送達舉證須知及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在當事人及時了解案由、開庭時間及地點的基礎上進行舉證指導。二是用蒙語駕御庭審。運用蒙語告之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并進行舉證、質證、答辯和陳述,運用蒙語歸納爭議焦點。對當事人雙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審理。三是針對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況下,我們充分告之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為當事人聘請翻譯等,并保證做到整個庭審過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審中尊重蒙古族的風俗習慣,并以此為法官和當事人的親和點,做好調解工作。
(三)加強雙語裁判文書的制作
我院堅持運用蒙漢兩種語言進行裁判文書的制作,專門聘用了兼通蒙漢雙語打字的工作人員,并首先保證蒙語裁判文書的核稿、發(fā)文,并專職一名黨組成員簽字把關,提高了裁判文書的質量和效率。定期對蒙古族文字法律文書進行抽查、評比,不斷提高法官運用蒙語進行裁判和制作法律文書的積極性。不定期的開展蒙文裁判文書的評比活動,利用各種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書的質量。
(四)抓好雙語人員的培訓和養(yǎng)成
我院深刻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鼓勵蒙語審判人員的學歷教育,組織并參加自治區(qū)的雙語培訓班,定期開展蒙文審判的工作交流會,倡導法官和工作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要求審判庭通曉蒙語的法官幫助本庭其他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并專門購買了蒙文打字軟件,安裝到各庭室的電腦中,進行蒙文打字的培訓。目前就有八名書記員已經能夠在庭審中熟練操作蒙文打字,保證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審理。
(五)開拓雙語信息化平臺。
我院開通了內蒙古法院系統(tǒng)首家蒙文網站。這個蒙文版管理系統(tǒng)的版面共分為法院概況、工作動態(tài)、信息簡報、優(yōu)秀裁判文書和法律法規(guī)五個區(qū)域,各區(qū)域文字全部為蒙文。點擊蒙文網站可以及時了解法院各類案件的審判動態(tài),查詢各種審理和執(zhí)行案件的公告,還可查閱部分生效裁判文書,加強蒙文審判的業(yè)務交流,特別是可以查閱蒙文法律法規(guī),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極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審理,同時,也為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學習和 成長構筑了一個嶄新的平臺,促進了雙語法官的培養(yǎng)。
二、雙語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雙語干警隊伍司法水平較低。我院雙語法官及書記員的人數比重較大,但缺乏統(tǒng)一準確的翻譯用語,導致裁判文書的術語表達不準確。審判人員的翻譯能力和組織語言的能力參差不齊。雖然立案送達的法律文書如傳票、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已經印制了
蒙文翻譯,但從措辭和詞語搭配還不是非常規(guī)范,特別是缺少全國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統(tǒng)一的尺度。
(二)、翻譯人員短缺。目前,我院沒有專職翻譯人員,只能由懂得蒙漢雙語的法官開展雙語審判,但是法官水平參差不齊,有的還不能足以勝任。對于當事人雙方為不懂漢語的蒙古族,或當事人一方為漢族,另一方為不懂漢語的蒙古族當事人時,因為沒有翻譯進行庭審翻譯,案件審理非常困難。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時延長了審判時間,降低了審判效率,從審判工作需要上看,我們急需專職的翻譯人員。法院專職翻譯是否能設立專項編制,法院內部能否設立兼職翻譯人員,如何設立值得探討。
(三)、法院經費緊張。我院受理的蒙文案件較多,從立案到執(zhí)行各種相關文書都是蒙漢雙語制作,這導致訴訟成本過大、辦公辦案艱難。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提供的都是漢文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是蒙古族看不懂不接收,由檢察院還是法院提供翻譯權責不明。蒙文裁判文書送達后,執(zhí)行機關不予接收,導致罪犯無法交付執(zhí)行,我們現在的做法是翻譯和制作兩種文字的裁判文書,這樣就會增加訴訟成本,上級機關能否在開展蒙文審判上,給予經費上的傾斜和照顧。
(四)、缺少標準工具書。在審判實踐中缺少法律法規(guī)的標準蒙文翻譯版本,缺少蒙文工具用書,這很容易造成文字歧義,雖然我院堅持使用蒙漢雙語制作裁判文書,但是如果能夠確定蒙古語的規(guī)范用語和翻譯標準,將大大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
針對上述困難和問題,需要上級機關的支持和我院的努力才能克服。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要充分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保證審判執(zhí)行和其他工作的順利開展。
當前,在中央西部大開發(fā)戰(zhàn)略的推動下,民族地區(qū)經濟、社會、文化正在面臨著深刻的轉型與變革。這一宏偉戰(zhàn)略的實施,為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qū)的發(fā)展,促進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繁榮,創(chuàng)造了空前的歷史機遇。我院審判工作也要適應這一新形勢的發(fā)展,為民族地區(qū)的經濟振興和社會進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必須與時俱進,適應時代的發(fā)展潮流,以雙語審判工作為突破口和著力點,全面推進審工作公正高效發(fā)展。
(二)堅持“分類指導、雙語并進、優(yōu)勢發(fā)展”的原則
雙語審判工作不僅涉及到案件審判程序、實體等一系列的審判問題,還包括法官隊伍編制、法院經費配備、科學管理考核等一系列政務問題,是一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比較敏感的原則問題。我們認為確立本地區(qū)雙語審判體制既要考慮到確保蒙古族當事人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權利和依法公正審判這兩層基本因素,也要考慮民族地區(qū)語言環(huán)境的現實應用情況。既著眼于雙語審判的特點和地區(qū)實際,又要著眼于民族的未來發(fā)展??刹扇∪缦麓胧┘訌婋p語審判隊伍建設:比如選拔優(yōu)秀的、熟練掌握少數民族語言和漢語、有志于服務當地的高中畢業(yè)生,通過免試、降低高考分數線等方式使其進入民族大學專項學習法律專業(yè)知識;對畢業(yè)后自愿到少數民族地區(qū)工作的雙語法律大學生,給予學費減免、子女到省會城市讀書就業(yè)等優(yōu)惠政策。比如在民族地區(qū)政法各類選拔和考錄中,設法增加少數民族雙語法律人才。在司法考試中,定向給予少數民族地區(qū)更大幅度的降低分數線的招考政策;對長期在法院、檢察院工作,并且有一定經驗的人員,在司法考試中進一步放寬條件;應著力培養(yǎng)雙語法律翻譯人員。在部分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構設立翻譯處,聘請專業(yè)人員,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的需要,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吸引漢族法律人才到這些地區(qū)工作并為其提供民族語言的培訓機會,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應繼續(xù)通過培訓、交流、掛職等形式提高這些地區(qū)法律職業(yè)隊伍素質等等。
(三)建立統(tǒng)一的雙語審判考核和評估體系
隨著審判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民族地區(qū)采用雙語審判進行績效考評作為評價審判工作效果的手段還是十分必要的,這有助于通過科學有效的雙語審判工作,有效地督促雙語案件審理達到合法化、規(guī)范化,同時對審判工作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我們建議有關部門應積極進行雙語審判工作績效考評,不斷提高民族法官司法工作的積極性。
(四)加強雙語審判工作調研和總結
雙語審判是理論性、實踐性很強的審判活動。審判過程中有許多方面的問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開展調查研究和及時總結。目前,我們認為應著重進行以下三方面的研究。一是在總結現今雙語審判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新編《漢語詞典》統(tǒng)一編制蒙古文法律法規(guī)翻譯規(guī)范。同時針對雙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加強培訓,把個人自學、上級培訓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提升干警隊伍司法能力。二是要健全完善雙語審判的管理機構和研究機構??梢試L試設立雙語審判庭,統(tǒng)一規(guī)范,統(tǒng)一管理。三是加強調研,針對審判用語進行兩種語言的對比,理順母語和民族語言之間的關系,制定影響和干擾問題的解決方法。
第10篇 新形勢下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的調查報告
新形勢下內部審計質量評估較之于農村信用社意義重大。眾所周知,農村信用社穩(wěn)定發(fā)展的根本是內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內部控制在企業(yè)發(fā)展壯大過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保證企業(y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就需要不斷進行內部控制評估,使內部控制能夠得到持續(xù)改進和優(yōu)化,以防范企業(yè)面臨的各類風險。
一、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現狀分析
(一)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現狀
1. 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基本情況。
隨著農村信用社改革深入,審計工作呈現蓬勃發(fā)展,總體以真實性、合規(guī)性、風險性為審計主要目標。近年來更加注重審計項目與業(yè)務發(fā)展的關系、審計體系與內部控制體系的關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和發(fā)展。但審計范圍、人員配備和審計獨立性等方面受制于體制建設,其職能作用尚待進一步開發(fā)??傊?,充分發(fā)揮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對于深化農村信用社風險管理,確保農村信用社經營穩(wěn)健發(fā)展,意義十分巨大。
2.制約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職能發(fā)揮的因素。
(1)體制建設落后。絕大多數基層單位設立了獨立的審計部門,但是審計部門以及人員的考核仍然與本單位經營業(yè)績和業(yè)務發(fā)展息息相關,審計部門缺乏獨立性,雖然在很多基層單位正在努力探索給予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單獨的考核辦法,甚至給予審計部門一定的“特權”,但是仍然無法擺脫其內部控制程序。主要原因是審計人員均是由從事本單位其他崗位的人員轉化而來,其人員關系往來、人情脈絡熟絡,即便在工作上獨立,情理上也難以保持其獨立性。
(2)審計方法落后。隨著科技化、信息化首都不斷的滲透到農村信用社的各個領域,農村信用社已逐步入全面的信息化。但是內部審計工作仍然采取現場審計為主,審計多采取內從紙介質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中獲取數據和信息的方式。審計抽樣過于片面,概括性不清,得出數據不夠嚴謹。
(3)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一是部門審計人員基層鍛煉時間短,對業(yè)務知識的了解不夠全面,而且缺乏必要的計算機、法律知識。二是培訓跟不上業(yè)務發(fā)展,從上到下采取分任務的方式開展審計項目,而不是采取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特別是項目任務重時就會忽略了對審計人員的業(yè)務培訓,使一些審計人員盲目上崗,審計效果差。三是業(yè)務部門重管理輕指導?;鶎訂挝粯I(yè)務部室因日常工作量較大,較少深入基層信用社調研、只是簡單的定制度、發(fā)文件,事后落實情況較少問津。
第11篇 新形勢下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的調查報告范文
新形勢下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的調查報告新形勢下內部審計質量評估較之于農村信用社意義重大。眾所周知,農村信用社穩(wěn)定發(fā)展的根本是內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內部控制在企業(yè)發(fā)展壯大過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保證企業(y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就需要不斷進行內部控制評估,使內部控制能夠得到持續(xù)改進和優(yōu)化,以防范企業(yè)面臨的各類風險。
一、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現狀分析
(一)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現狀
1、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基本情況。
隨著農村信用社改革深入,審計工作呈現蓬勃發(fā)展,總體以真實性、合規(guī)性、風險性為審計主要目標。近年來更加注重審計項目與業(yè)務發(fā)展的關系、審計體系與內部控制體系的關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和發(fā)展。但審計范圍、人員配備和審計獨立性等方面受制于體制建設,其職能作用尚待進一步開發(fā)??傊浞职l(fā)揮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對于深化農村信用社風險管理,確保農村信用社經營穩(wěn)健發(fā)展,意義十分巨大。
2、制約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職能發(fā)揮的因素。
(1)體制建設落后。絕大多數基層單位設立了獨立的審計部門,但是審計部門以及人員的考核仍然與本單位經營業(yè)績和業(yè)務發(fā)展息息相關,審計部門缺乏獨立性,雖然在很多基層單位正在努力探索給予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單獨的考核辦法,甚至給予審計部門一定的“特權”,但是仍然無法擺脫其內部控制程序。主要原因是審計人員均是由從事本單位其他崗位的人員轉化而來,其人員關系往來、人情脈絡熟絡,即便在工作上獨立,情理上也難以保持其獨立性。
(2)審計方法落后。隨著科技化、信息化首都不斷的滲透到農村信用社的各個領域,農村信用社已逐步入全面的信息化。但是內部審計工作仍然采取現場審計為主,審計多采取內從紙介質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中獲取數據和信息的方式。審計抽樣過于片面,概括性不清,得出數據不夠嚴謹。
(3)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一是部門審計人員基層鍛煉時間短,對業(yè)務知識的了解不夠全面,而且缺乏必要的計算機、法律知識。二是培訓跟不上業(yè)務發(fā)展,從上到下采取分任務的方式開展審計項目,而不是采取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特別是項目任務重時就會忽略了對審計人員的業(yè)務培訓,使一些審計人員盲目上崗,審計效果差。三是業(yè)務部門重管理輕指導。基層單位業(yè)務部室因日常工作量較大,較少深入基層信用社調研、只是簡單的定制度、發(fā)文件,事后落實情況較少問津。
(二)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質量評估開展情況
1、尚未開展內部審計質量評估。
農村信用社作為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目前還沒有正式開展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工作,該工作仍然處于探索和試水階段。雖然從上級決策者來看,農村信用社內部對內部審計質量評估開展工作十分重視,并且組織了部分審計骨干從事該工作的研究,并針對農村信用社內部實際開展了一系列的調查和實驗,包括不斷規(guī)范審計工作流程并實施內部審計報告審核制度,雖然與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存在本質差距,但并沒有組織建設者們的熱情。
2、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標準難統(tǒng)一。
農村信用社是一個極其附在的金融體系,從省聯社到縣(市)級聯社都存在獨立的法人,并且發(fā)展狀況不盡相同,如果采取統(tǒng)一的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標準不盡合理。盡管省級聯社內部審計部門對縣(市)級聯社內部審計工作進行了多種形式的監(jiān)督檢查,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盡可能的統(tǒng)一標準,但如果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或者省級聯社本身制定的標準存在內容不全面、評估不科學的漏洞,那么內部審計質量評估仍舊有很長的路要走。
3、軟件設施見識尚不夠完善。
一方面缺乏人才,農村信用社的定位是面向縣域經濟和農村市場,這就決定了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的人才戰(zhàn)略是適應農村市場的相對“低端”的人才類型,而這一類人雖然能夠在農村市場風聲水起,但對于具有國際范兒偏“洋火”的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接受起來簡直是難于上青天。另一方面是信息化建設落后,農村信用社經歷了長期的復雜的改革和發(fā)展才取得今天的成就,雖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很多方面仍然非常落后,其中信息化建設就是其中一個方面,直接表現就是,絕大多數客戶經理甚至是中層管理人員計算機水平非常有限,這就導致了許多好的軟件不能推廣、推廣了的項目不能好好利用,直接導致了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的被動性。
二、當前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存在的難點及對策
(一)農村信用社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存在的難點
1、內部意識方面。
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的難以保持獨立性,農村信用社較多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未轉變,不能將審計部門作為獨立行使職責的部門,而是視作本單位設置的附屬部門,單位的管理人員長期的重經營輕管理,將更多的精力投放在業(yè)務增長和效益推進上,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改革和創(chuàng)新絲毫不在意。而被審計單位更是得過且過,采取一切應對手段甚至動用人情關系公關,絲毫認識不到審計質量評估的重要意義,暮光短淺,只顧當時利益。
2、外部環(huán)境方面。
一方面缺乏長期開展的動力,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目前在我國沒有強制性要求開展,企業(yè)只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性開展,多數企業(yè)開展項目前首先論證成本,而作為業(yè)務發(fā)展并不是很超前且創(chuàng)新性不夠強大的農村信用社來說更加缺乏推動力。另一方面農村信用社做為金融企業(yè),不僅對股東和職工負責,更重要的是要為地方經濟發(fā)展負責,為整個社會的金融認知和金融進步承擔社會責任,各基層單位一邊絞盡腦汁制定對策在激烈金融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又一邊制定這沉重的任務指標使全體員工在壓力中艱難跋涉,所有的經歷全部用在發(fā)展業(yè)務和收益上,很難拿出十足的經歷發(fā)展內部審計質量評估項目。
(二)解決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問題的對策
對農村信用社基層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估,建議采用內部自我評估方式,即由省級聯社內部審計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轄屬范圍內所有基層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1、大力宣傳內部審計質量評估的作用及優(yōu)點。
農村信用社開展內部審計質量評估,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監(jiān)督審計職能,使審計工作能夠更好的防范業(yè)務風險。二是更好的整合審計資源,加強審計成果的合理運用?;谝陨蟽牲c,由省級聯社集中開展內部審計質量評估,一方面省級聯社在開展外部質量評估中會積累豐富的經驗,有能力對各基層單位開展強有效果的內部審計質量進行評估。另一方面目前各基層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采用外部評估方式的條件并不成熟,盲目使用外部評估可能會起到相反的作用。運用省級聯社開展的相對“外部”的評估方式,給予適當的緩沖時間,更有利于其向外部評估方式順利過渡。
2、優(yōu)化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手段。
一是優(yōu)化財務評估指標。財務指標是衡量農村信用社業(yè)務管理的出發(fā)點和歸宿,但內部審計工作的服務質量更多體現為一種長期效應或隱性效性,無法直接衡量和準確度量。因此,財務評估指標應主要考核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是否緊緊圍繞整體工作重心、是否服務于戰(zhàn)略目標的實現、是否為防范風險和改善運營等發(fā)揮了源頭控制作用。二是完善客戶反饋??蛻粼u估指標主要反映客戶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決策方可通過問卷調查、采訪等方式,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無記名方式考核??己税瑢炔繉徲嫻ぷ鞯钠谕?、認可以及對風險的關注程度、內部審計建議和意見被采納的比例等。指標值越高,單位內部審計質量越高;指標值越低,其內部審計質量越低。三是跟進業(yè)務流程評估指標。審計業(yè)務流程反映了內部審計業(yè)務開展及項目管理的規(guī)范程度。業(yè)務流程評估指標具體涵蓋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流程是否進行再造、流程改進的次數、實際工作是否按審計流程執(zhí)行、從審計工作結束到出具審計報告的天數等。四是注重學習與成長評估指標。內部審計人員的學習和成長能力最終決定內部審計部門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鶎訂挝粦撟⒅貎炔繉徲嬋藛T的教育程度、職稱人數比例、持內部審計證和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人數比例、培訓費用增長率等。通過設置學習與成長指標,督促各單位配置政治素養(yǎng)高、專業(yè)勝任能力強的人員充實到內部審計工作崗位。
第12篇 小學歌唱教學促進學生審美能力問卷調查報告
一、調查表涉及的內容
針對本學期的課題內容,分別在四年級和六年級中、高兩個學段中,每個班級抽取十五個學生進行調查問卷,從中來了解學生對學習音樂的興趣、對音樂知識的掌握情況、對音樂課中的環(huán)節(jié)的喜好、對音樂課中識譜的重要性、對音樂老師的正確評價,以及學生喜歡上什么樣的音樂課等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一個詳細的問卷調查活動。從學生的問卷中了解學生對歌唱的審美能力,從而為課題研究作有針對性的指導。
二、調查統(tǒng)計結果
本次參加調查的學生人數為60人,收回有效地調查單60張。學生們100%喜歡上音樂課、喜歡音樂老師。85%的學生認最喜歡的課型是歌唱和欣賞課。92%的學生喜歡參與課堂創(chuàng)編活動,樂意展示自己的成果。95%的學生認為音樂課上識譜很重要。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音樂歌唱教學對促進學生審美能力提升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課堂中的創(chuàng)編、識譜教學都是學生審美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徑。
三、調查表反映出亟待解決的問題
1.識譜能力普遍不強,不能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
2.有些歌曲的情緒比較緩慢,特別是地方性的民歌等等,不能吸引學生的興趣。
四、教師下一步改進的策略
1.加強課堂上識譜訓練,通過巧妙的識譜教學,讓學生發(fā)現歌曲中的音符、旋律之美,從而提升審美能力。
2.通過欣賞和演唱地方性民歌,從而提升學生的興趣。
3.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學生的課堂創(chuàng)編活動,培養(yǎng)學生的音樂創(chuàng)造力和想象力,讓歌唱更具表現力。
第13篇 民事再審案件調解難調查報告
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難度增大,再審案件調解相較原審更是難上加難,再審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筆者作為從事審判監(jiān)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感觸頗深。為探求再審案件調解工作規(guī)律,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率,結合本院五年來的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作以探討。
一、再審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23年以來,共審理民事再審案件30件,其中調解結案的僅為5件,調解率僅為16.7%。從以上統(tǒng)計數據可以看出再審案件調解率很低,造成此結果有諸多原因。
(一)現行法律對再審案件調解的規(guī)定有待完善。《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guī)定了調解工作的總原則,第五十至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是當事人調解請求權和自行和解權,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八規(guī)定的是法院調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了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而第十六章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就沒有調解的規(guī)定。202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了對再審案件進行調解的規(guī)定,當然,民訴法總則第九條的立法精神是調解應貫穿民事審判的始終,對再審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也是法官應做的工作。但對再審案件的調解在理論方面還有爭議,在法律規(guī)定上還有盲點。
(二)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矛盾相當尖銳,積怨久遠。提起再審的案件一般都是經判決結案的案件,這些案件原來就沒有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分歧較大,在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申訴、纏訴,信訪不斷,矛盾是愈演愈烈,沖突較大,調解的平臺基本被破壞殆盡,調解難度相當大。這是再審案件調解難的最大原因。
(三)再審案件來源復雜,當事人存在誤解。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下的糾錯原則是依法糾錯。然而很多人對再審程序存在著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說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由于這種誤解的存在使得再審申請人和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當事人往往固執(zhí)己見,不愿接受調解,使調解失去當事人的配合。即使經反復做其工作后能勉強愿意調解,因為誤解較深,調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審案件案情復雜、疑難。再審案件多是經過一審、二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因案件已經多次審判且歷時久遠,錯綜復雜的事實更難以查清。加上當事人堅持己見,一爭高下,賭氣打官司的心態(tài)占了上風,所以對這類再審案件調解也是相當難。這類案件一般以合伙糾紛案件居多。如我院審理的薛麗、薛晶與史順利、史經來合伙糾紛案及鄭宏斌與尹前發(fā)合伙糾紛案。該兩案均屬合伙糾紛,因當事人在合伙期間沒有規(guī)范的協(xié)議和帳目導致發(fā)生糾紛,且案件事實經一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后更加錯綜復雜,事實認定難上加難。雙方當事人在再審期間已不是純粹的訴訟,而是打賭氣官司,讓雙方坐下調解都非常難。
(五)再審案件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有社會公眾監(jiān)督、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上級法院的監(jiān)督、人大、政協(xié)、政府的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監(jiān)督。再審案件的產生來源也是這些監(jiān)督主體監(jiān)督的結果,反過來這些監(jiān)督主體又關注著再審案件的裁判,再審案件承辦人審理過程中的言行同樣也被監(jiān)督,所以承辦法官有顧慮,庭審合議后交審委會討論,依審委會意見判決定案,不想惹火燒身。
(六)再審中當事人不到庭造成調解難。有的法人主體滅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當事人故意規(guī)避既判義務,或有的申訴方申訴動機就是為拖延或逃避履行義務,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調解基礎。
二、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結案率的對策
如何解決再審案件的調解難問題,提高再審調解率,以減少信訪,維護穩(wěn)定。筆者認為,再審案件承辦法官必須站在講大局的高度,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克服畏懼心理,摸索經驗,揚長避短,做好再審調解工作,提升再審調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激烈,沖突較大,積怨久遠,這是再審案件的顯著特點,針對這個特點,再審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頭做工作,緩和對立情緒,形成了調解的基礎和氛圍,再面對面談調解方案的辦法。若一開始就讓這類案件當事人直面相見,進行調解,可能是仇人相見,分外紅眼,一調即敗,使調解工作全線崩潰,這是應值得注意之處。
(二)利用當事人厭戰(zhàn)心理,抓住時機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歷經多次訴訟,有的身心俱疲,再審程序正好給這類當事人提供一個言和休戰(zhàn)的平臺,對此類案件,再審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時機,找準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調解的張麗與李春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此類典型案件。
(三)強化庭審打好基礎促調解。再審案件已經過審判,但又被提起再審,有些案件就是因為案件事實不清,這就要求法官進一步發(fā)揮庭審功能,審清案件事實,通過庭審讓當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這就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強化庭審,特別是對提出無理要求、過高要求的一方當事人,在審前無法作調解工作,通過進一步庭審后,使他們明事實、明法律、明利害,調解可順勢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實促調解??陀^真實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只是追求的終極目標。再審案件復雜、疑難,通過審理事實不清,此時再審法官應如何入手?筆者認為,通過訴訟機制,最大限度地確認法律事實,以接近客觀事實。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讓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明白,承擔敗訴的訴訟后果的原因,再審法官要判前釋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認為是冤案的一方當事人的思想怨結。
(五)適時轉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調解。再審案件是經過一審或二審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當部分案件事實部分是清楚明白無爭議的,此時再審法官處理再審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開庭審理,因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已無爭議,此時爭議的焦點,轉移至對事實、法律關系的認識、法律的適用上,所以要將工作重心轉移,在案件定性、適用法律上下功夫,向當事人作好解釋,這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進調解協(xié)議的達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對癥下藥促調解。再審案件既然已經一審或二審,再審法官在處理再審案件時,要多向原審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當時調解沒成功的原因,判決的法律依據及理由等案內、案外的情況,這樣才能作到調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進行調解有時還可在原調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協(xié)議可能會很快的達成。
(七)善于利用監(jiān)督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涉案背景復雜,社會廣泛關注,要區(qū)別對待,再審法官這時不要退縮,而是要主動向社會群眾作好解釋工作,向黨委、人大、政協(xié)、政府主動匯報案情,他們也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支持法院工作,幫助法院作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你調解的力度就加強了,調解成功率自然就會升高。如我院成功調處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訴縣人民醫(yī)院、信陽市中心血站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再審一案,在辦理該案時,承辦人和院領導多次向縣委、縣政法委匯報案情,積極爭取縣委、縣政法委的支持,在兩被告給予適當賠償的情況下,由縣里撥付原審原告司法救助款一萬元,最終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調解結案。
(八)巧借抗訴機關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檢察機關抗訴而進入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檢察機關要參與,還有些再審案件,雖然不是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再審的,但當事人去反映過、信訪過,檢察院較關心處理結果。對檢察院進行法律監(jiān)督的這些案件,如何調解結案,就要涉及到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配合。要多與檢察機關協(xié)商,交換個案的認識,爭取得到檢察官對法官調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這樣再審案件當事人會在法官和檢察官的說服教育下,改變錯誤的認識,達成調解協(xié)議。糾紛解決了,矛盾排除了,這不但是對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檢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審結的張某與縣人保公司勞動爭議抗訴再審一案,法檢兩家聯手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終使雙方握手言和,該案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tǒng)一。
(九)轉變觀念尋找最佳觀念促調解。再審案件要調解成功,再審法官還有個觀念應該轉變,就是案件的處理過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無缺的判決結果,而要去找到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v觀再審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維持原判的比例較大,筆者所在的法院,再審維持率近40%。為什么一審、二審、再審都是同一結果,當事人還不服呢?出現這一情況,應該說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沒錯,問題出在承辦法官只追求了正確的判決結果,忽視了尋找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對待此類問題,再審法官只要跳出一審、二審法官的思維模式,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以社會公德、道德等作為依據,尋找當事人雙方能夠接受的案件最佳處理方案,從而調解結案,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十)善于營造良好氛圍促調解。熱忱對待當事人,創(chuàng)造調解的良好氛圍。進入審判監(jiān)督程序,有當事人其纏訴、纏訪的原因,在處理再審案件時,對當事人法官就熱情不起來。外因是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對原裁判有意見,有看法,所以對法院、法官是有意見的。在這些內、外因素的影響下,調解的基礎和氛圍與一、二審審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審法官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fā),熱情接待當事人,營造調解氛圍;要從樹立維護人民法院整體形象的大局出發(fā),以糾正和改變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偏見為已任,創(chuàng)造調解的基礎。
第14篇 2023年大學生社會實踐調查報告:審計局實踐
一、實踐目的
專業(yè)實踐是我們完成專業(yè)基礎課和專業(yè)課程的學習之后,綜合運用知識的重要的實踐性教學環(huán)節(jié),是本專業(yè)必修的實踐課程,在實踐教學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通過專業(yè)實踐使自己在實踐中驗證,鞏固和深化已學的專業(yè)理論知識,通過知識的運用加深對相關課程理論與方法的理解與掌握。加強對企業(yè)及其管理業(yè)務的了解,認識的基礎上,將學到的知識與實際相結合,使學生運用已學的專業(yè)理論知識,對實踐單位的各項業(yè)務進行初步分析,善于觀察和分析對比,找到其合理和不足之處,靈活運用所學專業(yè)知識,在實踐中發(fā)現并提煉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提高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實踐任務
本次實踐我到的實踐單位是___縣審計局,實踐的主要任務如下:
1.調查新野縣審計局目前的審計事務的操作流程。
2.研究現行信息化系統(tǒng)對業(yè)務進程所起的作用。
3.分析新野審計局信息化的經驗及出現的問題。
三、實踐內容
1.實踐背景
21世紀是信息技術的時代。隨著生產的自動化,貿易中的電子商務的普及,網絡財務軟件的廣泛使用,以及支付手段的多樣化,審計信息化將是21世紀必然趨勢。但是我國現今的基層審計單位的信息化現狀是什么樣的呢我國基層審計信息化的現狀,審計人員;軟件條件以及硬件條件如何在信息化的過程中有什么樣的經驗和教訓呢帶著這個問題,我聯系了河南省新野縣省審計局,并在那進行了我的專業(yè)實踐。
本文所探討的審計信息化是指,被審計對象進行財務工作和經營時,審計人員為了實現其審計目的,收集必要的審計證據,采取必要的審計程序,對企業(yè)的運營的合規(guī)性以及利用計算機以及網絡生成的財務信息進行審計的工作。
2.實踐單位介紹
新野縣審計局是隸屬于國家審計署的縣一級的審計單位,編制大約30人。新野縣屬于河南省的經濟不太發(fā)達的農業(yè)縣,所以審計機構不像大城市那樣有很多的審計事務所,審計單位只有審計局一家,并且被審單位也大部分是國有企業(yè)和國家機關。平時業(yè)務工作量并不太多,同一時間基本上只進行一家被審單位的審計。
四、實踐體會
引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楊學山說過的一句話,十五個字:起步晚,基礎弱,資金少,應用難,見效快。
首先是起步晚。國家審計署計算機應用是從八十年代后期開始的,到__年南京計算機審計展示會上才只有18個參展單位,象新野縣這種經濟欠發(fā)達縣審計信息化的應用范圍就更小了。第二是基礎弱。因為搞信息化,計算機應用要有好的審計工作者,包括審計專業(yè)人員和it人員,這方面新野縣審計局基礎比較薄弱;有的工組人員甚至連熟練使用計算機進行基本操作也達不到由于起步晚,投入少,網絡,計算機設備在起步的時候基礎也比較弱。網絡環(huán)境較差。三是資金少。今年上半年,局里的負責信息工組的人員想購買一套新的審計軟件,需要5000塊資金,但最終因為沒有批準而流產,這正說明了基層單位資金缺乏的程度。
四是應用難。審計相對其他部門工作來說,其計算機應用難度比較大。被審計對象都是開放的,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財政部門或者大中型國有企業(yè)或小型企業(yè)都有各自的制度,要在這樣的基礎上進行審計的難度比較大。另外被審計對象的系統(tǒng)與審計單位系統(tǒng)主體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增加了技術上的難度。而且從技術上看,審計單位要在人家的基礎上進行工作的技術難度大大增加。特別是在被審單位本身的信息化稱度較低的情況下,應用就更加困難了。第五是見效快。雖然審計信息化起步晚,但是我在實踐單位見到僅有的2個審計和網絡財務軟件的使用還是給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效率的提高,受到大大多數員工的肯定,效果顯著??傊?,新野縣審計局的審計信息化任重而道遠。
第15篇 審計廳青年干部下基層調查報告
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歷史大潮中,作為青年干部,怎樣把黨和政府的政策、關懷通過文化的渠道,結合農村的實際和群眾習慣接受的方式向群眾傳播、延展,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這次農村基層生活不僅使青年干部有機會深切了解白河村的基本情況,對農村存在的一些社會現象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思考,而且為我們力所能及地做一些工作提供了平臺。
一、白河村基本情況及文化發(fā)展現狀
黃鐸堡鎮(zhèn)白河村位于固原市西北部,屬于寧夏南部山區(qū)。白河村轄3個自然村,全村414戶1605人,屬純回民村,以傳統(tǒng)的種養(yǎng)殖業(yè)為主,主要農產品為玉米、馬鈴薯,養(yǎng)殖業(yè)以分散的小規(guī)模養(yǎng)殖為主。種養(yǎng)殖業(yè)投入大,收益小,且主要是自產自銷,商品率不高。農民收入渠道單一,經濟基礎薄弱,低收入貧困人口占總人口一半以上。
為改變生存環(huán)境,相關部門竭力配套改善村民生產基礎設施,尤其是近幾年來,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各項扶貧項目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經濟、生態(tài)效益,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受知識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農村精神文化生產嚴重缺乏。隨著鄉(xiāng)村建設的擴大,白河村的精神文化生活問題也隨之加劇。信息閉塞、精神文化匱乏是農村很多地方面臨的一大問題,可以說白河村文化貧困現象只是是千萬個鄉(xiāng)村的一個縮影。
白河村村民們除通過電視獲得外部信息和文化娛樂外,現代城市的各種文化消費一無所有。通過半個月的走訪,我們了解農民基本生活還是比較貧窮、落后,與外界的聯系閉塞、滯后,文化生活尤為匱乏。白河村沒有文化站,也沒有圖書室,沒有體育活動場所,多年也沒有放過電影。村民平常的娛樂活動就是打麻將、玩撲克。路過一家農家商店,進去后發(fā)現六、七個青年村民們圍坐在一起打麻將,玩撲克。其中一個青年告訴我們,現在還不是忙農活的季節(jié),村子又沒有什么體育設施,也沒有其他娛樂活動,只有這樣打發(fā)日子可以看出村民精神文化生活空虛。
白河小學也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該小學共有240余名學生,有11名老師,其中5名老師為臨時聘用。在白河小學支教的這段時間發(fā)現學生沒有閱讀課外書的習慣,他們缺少接觸大量新鮮信息的機會。學生除了上課之外,其余時間都在玩耍。學校僅有的一間圖書室很小很暗,里面擺放的圖書內容陳舊、數量有限、種類單一,很難吸引和提起學生的閱讀興趣。學生家大多沒有電腦,沒有雜志也沒有報紙,精神生活極度匱乏,回到家只是玩耍和干農活,常此以往,學生對信息的渴求逐漸衰退。
二、文化貧困的原因
文化貧困從根本上說是產生貧因的主要根源之一,而貧困文化則是文化貧困的直接后果,是長期生活在貧困之中的鄉(xiāng)民的文化習俗、思維定勢和價值取向的積淀。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發(fā)展,這逐漸成為推動社會全面發(fā)展過程中的最主要的不利因素之一。
對于這個以農業(yè)和小規(guī)模養(yǎng)殖業(yè)為主的地方來說,許多農民因為落后而貧窮,因為貧窮而忽視知識。對當地農民走訪分析,造成白河村文化貧困的原因,一方面是對農村精神文化建設重視不夠。幾十年來,農村一直以發(fā)展經濟為第一要務,把物質扶貧作為重點,各級領導的主要精力都在經濟建設上,對精神文化建設熱情不夠,對農村文化淡漠、忽視。另一方面,由于受經濟、地理、人文、傳統(tǒng)等因素的影響,農民受教育的程度大大低于城市,農民的教育狀況不容樂觀。據初步統(tǒng)計,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農村勞動力高達60%。1845周歲勞動力(農村主要勞力)文化層次很低,高中及以上僅占8%左右。由于文化層次偏低,小農經濟意識較嚴重,農村長期固有的思維方式、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很難改變,他們接受新的知識文化的能力相對較弱或不能接受新鮮的文化事物,僅停留在賭博等一些低俗文化活動中,這給農村發(fā)展帶來了很大的挑戰(zhàn)。
三、轉變扶貧方式的必要性
農村需要文化,但農村又缺少文化。為此,要根治貧困,必須從貧困的主體人入手,走文化扶貧之路,即向他們輸入新的文化、知識和價值觀念,提高農村教育質量,傳授適用的科技,并開拓交通,輸入各方信息,從整體上提高貧困群體的素質,讓他們可以利用自己的雙手和大腦,變當地的潛在財富為現實財富。文化扶貧往往能用最少的錢,收到最大的效果,投入產出比很高。走訪了解到目前扶貧主要是輸血式救濟,即單純向貧困地區(qū)送錢送物,這雖然起到了暫時救濟的作用,但沒有使原本體質孱弱的貧困地區(qū)出現活力與生機,相反卻養(yǎng)成了當地群眾的嚴重依賴思想,安于現狀。送的糧吃光了,錢用光了,衣穿破了,扶貧生產貸款挪作非生產用途,有貸無還,再貸不靈。輸血式救濟不但沒有幫助貧困戶走出貧困,反而使他們陷入了貧困的怪圈之中,難以自拔。造成白河村貧困的原因并不僅僅是物質方面的因素,還有文化建設的缺失。治貧必先治愚,正如一位扶貧干部所說的,沒有文化富不了,有了文化窮不長。扶貧要逐漸實現從輸血到造血的轉變,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實現脫貧。
所以說大力發(fā)展農村的文化事業(yè),提高農民的思想文化素質和科學技術水平,開展文化扶貧,是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從根本上改善農民生活的關鍵所在,也是當前一項十分緊迫而重要的工作。
四、白河村文化扶貧的幾點建議
授人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文化不能嫌貧而要扶貧。物質幫扶的同時,應該側重文化扶貧?,F代文明的各種因素在農村這個根深蒂固的環(huán)境里,往往會變形,消解乃至被排斥。我們覺得,在我們向農村傳輸各類文化的同時,一定要針對村民們喜聞樂見和貼近他們利益的形式、內容進行,這樣才有可能產生好的快速的效果。否則,我們主觀良好的愿望很可能不會出現期望的種種效果。
繼續(xù)做好扶貧工作和青年干部下基層活動。青年干部通過走訪農戶與廣大農民群眾交流,可以用自己先進的思想觀念逐漸影響和改變農民群眾的傳統(tǒng)觀念,幫助他們糾正一些不良的思想認識、陋習等,引導他們接受外界新鮮事物。青年干部在了解農民群眾思想動態(tài)的同時將自己的思想也帶進了農戶家里。同時,青年干部也能給農村基層組織注入活力,及時的將黨和政府的聲音傳遞給群眾,引導農民群眾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動。
建設農家書屋,配送圖書。鄉(xiāng)村建起圖書室,使之成為向農民進行政策法律宣傳、提供致富技能和信息的陣地。針對農民的文化程度,購置一些簡單實用的書籍,農民們通過讀書用書把書庫變成糧庫、錢庫同時,針對白河小學圖書匱乏問題,建議審計廳干部每人捐贈至少一本書籍,幫助他們充實書籍量,擴大圖書室規(guī)模。
建設農民文化活動室,創(chuàng)辦村體育活動中心。建設文化活動室,配置電腦、電視機、vcd機,以農村文化活動室為陣地,定期播放一些指導農民致富的視頻,每月放映一場電影,把文化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延伸到村。配備乒乓球臺,籃球架,健身器械等體育設施,為村民提供健康的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場所。積極組織引導農村群眾業(yè)余文藝演出和體育活動,舉辦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活動,以激發(fā)群眾參與文娛活動的熱情。
在調研和了解農民的需要之后,組織開辦各種專業(yè)技術培訓班,把相關專家、學者請到當地授課培訓,把可行的致富項目引進農村,改進傳統(tǒng)的農業(yè)和養(yǎng)殖業(yè)發(fā)展模式,引導村民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