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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車購稅最低計稅價的管理調研報告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是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yè)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并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F(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在車輛購置稅征收中,如果銷售發(fā)票的價格低于征管系統(tǒng)中的最低計稅價格,則按最低計稅價格繳稅,如果高于最低計稅價格,則按發(fā)票上的實際價格繳稅。所以實行最低計稅價格避免經銷商低開發(fā)票、在監(jiān)督納稅行為、保護稅基、公平稅負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是加強車購稅征管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但由于受多種條件的影響,最低計稅價格在實行過程中也存在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影響到車購稅征管質量的提升。
一、最低計稅價格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最低計稅價格信息采集不實
按照車輛購置稅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工作每2個月進行一次。采集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改裝)企業(yè)名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代碼、車輛類別、商標名稱和產品型號、噸位、排氣量、主要配置、出廠價、參考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同一企業(yè)生產的同型號而配置不同的車輛,按照產生價格差異的主要配置分別采集價格信息。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信息采集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等原因,信息采集工作在一些地方沒有得到深入細致的開展,一些單位為應付信息采集上報工作,往往組織采集一次數(shù)據之后,以后多次使用上報,這樣所上報的價格數(shù)據有可能已經是幾個月前甚至是以往年度的信息數(shù)據,不能準確反映當時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嚴重影響到最低計稅價格制定的科學性。
2、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發(fā)與市場價格變動不同步
國家稅務總局對各地采集的數(shù)據匯總后,核定下發(fā)最低計稅價格。但受市場價格變動快、經銷商促銷手段多樣等因素的影響,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最低計稅價格與市場銷售價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影響車購稅以票控稅的效果和依法治稅工作的正常開展。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最低計稅價格高于市場實際價。如現(xiàn)在的返利銷售中,汽車經銷商如果能完成生產企業(yè)規(guī)定的銷售計劃,就可以按比例得到一次性返利潤作為回報。這樣經銷商為完成全年的銷售計劃,就采取多種促銷手段,甚至采取低于進價的價格銷售,最后只是為賺取年中的返利,這樣就出現(xiàn)實際銷售價大大低于市場價,甚至低于最低計稅價。按照車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guī)定,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征稅,所以納稅人在納稅中就對我們的稅收政策產生質疑,甚至出現(xiàn)情緒不滿等現(xiàn)象,容易引起征納矛盾雖然雖然我們稅務人員也進行了詳細的政策解釋,但由于設涉及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收效甚微,對國稅部門形象和行風政風評議工作也容易產生影響。
二是最低計稅價格低于市場銷售價格。由于受價格信息采集途徑、范圍、時限等因素影響,征管系統(tǒng)內的最低計稅價格低于市場銷售價,使稅款不能足額征收。如實際征收工作中發(fā)現(xiàn),一些摩托車,市場銷售價基本在3500——4000元,而我們的最低計稅價格卻只有1500——2000元,市場價與銷售價差距較大,如果銷售商掌握最低計稅價之后,開據發(fā)票時就按貼近或低于最低價的價格開票,而在納稅時稅務機關只能按照政策規(guī)定按最低計稅價格征收,從而出現(xiàn)管理漏洞。
3、最低計稅價選擇依據不明。在征收工作中,對同一車型由于配置不同而出現(xiàn)不同的最低計稅標準,按照合格證上的詳細備注選擇使用。但由于車購稅征管系統(tǒng)價格信息中所顯示配置與合格證標明的車輛配置不符,需要征收人員詳細的查驗才能辨明。如北京現(xiàn)代bh7140由于配置不同在征管系統(tǒng)中分為豪華型、尊貴型、舒適型,而合格證標明的配置完全不同,最低計稅價格分別為75000、79000、68000,最高配置與最低配置相差11000元。如果沒有驗車經驗的征管人員稍有疏忽就會混淆車輛配置,從而錯誤確定車輛的計稅價格,最終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4、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成為納稅人偷逃稅的“調節(jié)器”
現(xiàn)行車購稅征收管理辦法規(guī)定,如果機動車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高于最低計稅價格,則按銷售價征收稅款;反之,則按最低計稅價格計算征收。所以一些納稅人就鉆政策的空子,“用足用活”最低計稅價格的政策來偷逃稅款。具體表現(xiàn)在開具發(fā)票價格介于生產企業(yè)出廠價格(經銷企業(yè)購進價格)、最低計稅價格與其實際銷售價格之間。采取以略高于最低計稅價格和購進價格的價格開具發(fā)票,按實際銷售價格向購買方收取全部價款。按發(fā)票開票價入帳申報,差額部分入“小金庫”而不如實入帳。這樣通過故意少開發(fā)票、低開發(fā)票等手段,既能為購車人少繳車購稅提供空間,又能避免被列入價格信息異常戶而被評估或稽查;同時在增值稅、所得稅繳納中也人為調節(jié)稅負,以保證每月均有應納稅款實現(xiàn),避免被列入低稅負、零負稅負申報納稅人清單,降低被檢查風險,致使據以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等稅基也受到侵蝕。
二、加強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的建議
一是完善信息采集公告制度。一方面要加強對價格信息采集的檢查指導,切實增強信息采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提高價格信息采集的準確性和全面性,為全面加強車購稅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另一方面,建立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定期保密責任制度。對最低計稅價格定期調整發(fā)布時,對具體車型和具體最低計稅金額可暫不公布,在一定期限內對納稅人保密。同時加強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培訓和教育,增強稅務人員工作責任心,嚴格把關,依法保密,強化對最低計稅價格的內部控制和使用管理。
二是加大對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臨界點納稅人的核查力度。在最低計稅價格的基礎上確定警戒幅度范圍,對超過警戒幅度的納稅人,進行清分比對,確定為異常納稅人,車購辦及時將異常信息傳輸給稅源管理部門,由稅源管理部門逐條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納稅人現(xiàn)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及銀行對帳單、各類銀行卡等帳冊及結算資料,盡可能減少開票與收款不一致而偷逃稅現(xiàn)象的發(fā)生,通過車購稅的管理達到涉及車輛各稅種一體化管理的目的,實現(xiàn)綜合治稅。
三是進一步加大稅務檢查和依法處理力度。賦予車購稅管理部門一定的檢查和評估權,對在征收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疑點問題,可以直接進行檢查評估。 對評估出涉嫌偷逃稅行為而需要立案的及時轉稽查部門實施專項稽查,對需移送司法機關的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加大對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對涉稅違法案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震懾機動車經銷商,使其不敢亂開,只能按規(guī)定據實開據銷售發(fā)票,真正實現(xiàn)車輛購置稅一條龍中以票控稅的作用,也減少購車人的僥幸心理,避免偷逃稅款行為的發(fā)生。
四是進一步加大稅收宣傳力度。 加大對稅收政策、辦稅程序的宣傳力度,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在宣傳中側重加大對車輛經銷商的宣傳與管理,切實提高經商的稅收法制觀念,提供依法納稅意識,做到合法經營,據實開票,從源頭上予以改善。同時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宣傳力度,重點選車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對納稅人所購車輛的最好價格證明,在車輛受損或其他原因需要對車輛價格、折舊進行評估時,發(fā)票價格是評估的重要參考依據,對納稅人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切不可貪圖少繳一點車輛購置稅而因小失大。通過對納稅人的宣傳,提高納稅人對發(fā)票信息的重視程度,使其在購車時嚴格要求經銷商按照實際交易價格開據銷售發(fā)票,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和協(xié)稅護稅意識,共同促進車購稅征管工作的規(guī)范、高效開展。
第2篇 車購稅最低計稅價管理調研報告
車購稅最低計稅價管理調研報告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是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yè)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并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F(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在車輛購置稅征收中,如果銷售發(fā)票的價格低于征管系統(tǒng)中的最低計稅價格,則按最低計稅價格繳稅,如果高于最低計稅價格,則按發(fā)票上的實際價格繳稅。所以實行最低計稅價格避免經銷商低開發(fā)票、在監(jiān)督納稅行為、保護稅基、公平稅負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是加強車購稅征管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但由于受多種條件的影響,最低計稅價格在實行過程中也存在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影響到車購稅征管質量的提升。
一、最低計稅價格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最低計稅價格信息采集不實
按照車輛購置稅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工作每2個月進行一次。采集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改裝)企業(yè)名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代碼、車輛類別、商標名稱和產品型號、噸位、排氣量、主要配置、出廠價、參考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同一企業(yè)生產的同型號而配置不同的車輛,按照產生價格差異的主要配置分別采集價格信息。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信息采集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等原因,信息采集工作在一些地方沒有得到深入細致的開展,一些單位為應付信息采集上報工作,往往組織采集一次數(shù)據之后,以后多次使用上報,這樣所上報的價格數(shù)據有可能已經是幾個月前甚至是以往年度的信息數(shù)據,不能準確反映當時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嚴重影響到最低計稅價格制定的科學性。
2、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發(fā)與市場價格變動不同步
國家稅務總局對各地采集的數(shù)據匯總后,核定下發(fā)最低計稅價格。但受市場價格變動快、經銷商促銷手段多樣等因素的影響,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最低計稅價格與市場銷售價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影響車購稅以票控稅的效果和依法治稅工作的正常開展。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最低計稅價格高于市場實際價。如現(xiàn)在的返利銷售中,汽車經銷商如果能完成生產企業(yè)規(guī)定的銷售計劃,就可以按比例得到一次性返利潤作為回報。這樣經銷商為完成全年的銷售計劃,就采取多種促銷手段,甚至采取低于進價的價格銷售,最后只是為賺取年中的返利,這樣就出現(xiàn)實際銷售價大大低于市場價,甚至低于最低計稅價。按照車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guī)定,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征稅,所以納稅人在納稅中就對我們的稅收政策產生質疑,甚至出現(xiàn)情緒不滿等現(xiàn)象,容易引起征納矛盾雖然雖然我們稅務人員也進行了詳細的政策解釋,但由于設涉及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收效甚微,對國稅部門形象和行風政風評議工作也容易產生影響。
二是最低計稅價格低于市場銷售價格。由于受價格信息采集途徑、范圍、時限等因素影響,征管系統(tǒng)內的最低計稅價格低于市場銷售價,使稅款不能足額征收。如實際征收工作中發(fā)現(xiàn),一些摩托車,市場銷售價基本在3500——4000元,而我們的最低計稅價格卻只有1500——20__元,市場價與銷售價差距較大,如果銷售商掌握最低計稅價之后,開據發(fā)票時就按貼近或低于最低價的價格開票,而在納稅時稅務機關只能按照政策規(guī)定按最低計稅價格征收,從而出現(xiàn)管理漏洞。
3、最低計稅價選擇依據不明。在征收工作中,對同一車型由于配置不同而出現(xiàn)不同的最低計稅標準,按照合格證上的詳細備注選擇使用。但由于車購稅征管系統(tǒng)價格信息中所顯示配置與合格證標明的車輛配置不符,需要征收人員詳細的查驗才能辨明。如北京現(xiàn)代bh7140由于配置不同在征管系統(tǒng)中分為豪華型、尊貴型、舒適型,而合格證標明的配置完全不同,最低計稅價格分別為75000、79000、68000,最高配置與最低配置相差11000元。如果沒有驗車經驗的征管人員稍有疏忽就會混淆車輛配置,從而錯誤確定車輛的計稅價格,最終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4、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成為納稅人偷逃稅的“調節(jié)器”
現(xiàn)行車購稅征收管理辦法規(guī)定,如果機動車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高于最低計稅價格,則按銷售價征收稅款;反之,則按最低計稅價格計算征收。所以一些納稅人就鉆政策的空子,“用足用活”最低計稅價格的政策來偷逃稅款。具體表現(xiàn)在開具發(fā)票價格介于生產企業(yè)出廠價格(經銷企業(yè)購進價格)、最低計稅價格與其實際銷售價格之間。采取以略高于最低計稅價格和購進價格的價格開具發(fā)票,按實際銷售價格向購買方收取全部價款。按發(fā)票開票價入帳申報,差額部分入“小金庫”而不如實入帳。這樣通過故意少開發(fā)票、低開發(fā)票等手段,既能為購車人少繳車購稅提供空間,又能避免被列入價格信息異常戶而被評估或稽查;同時在增值稅、所得稅繳納中也人為調節(jié)稅負,以保證每月均有應納稅款實現(xiàn),避免被列入低稅負、零負稅負申報納稅人清單,降低被檢查風險,致使據以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等稅基也受到侵蝕。
二、加強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的建議
一是完 善信息采集公告制度。一方面要加強對價格信息采集的檢查指導,切實增強信息采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提高價格信息采集的準確性和全面性,為全面加強車購稅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另一方面,建立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定期保密責任制度。對最低計稅價格定期調整發(fā)布時,對具體車型和具體最低計稅金額可暫不公布,在一定期限內對納稅人保密。同時加強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培訓和教育,增強稅務人員工作責任心,嚴格把關,依法保密,強化對最低計稅價格的內部控制和使用管理。
二是加大對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臨界點納稅人的核查力度。在最低計稅價格的基礎上確定警戒幅度范圍,對超過警戒幅度的納稅人,進行清分比對,確定為異常納稅人,車購辦及時將異常信息傳輸給稅源管理部門,由稅源管理部門逐條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納稅人現(xiàn)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及銀行對帳單、各類銀行卡等帳冊及結算資料,盡可能減少開票與收款不一致而偷逃稅現(xiàn)象的發(fā)生,通過車購稅的管理達到涉及車輛各稅種一體化管理的目的,實現(xiàn)綜合治稅。
三是進一步加大稅務檢查和依法處理力度。賦予車購稅管理部門一定的檢查和評估權,對在征收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疑點問題,可以直接進行檢查評估。 對評估出涉嫌偷逃稅行為而需要立案的及時轉稽查部門實施專項稽查,對需移送司法機關的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加大對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對涉稅違法案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震懾機動車經銷商,使其不敢亂開,只能按規(guī)定據實開據銷售發(fā)票,真正實現(xiàn)車輛購置稅一條龍中以票控稅的作用,也減少購車人的僥幸心理,避免偷逃稅款行為的發(fā)生。
四是進一步加大稅收宣傳力度。 加大對稅收政策、辦稅程序的宣傳力度,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在宣傳中側重加大對車輛經銷商的宣傳與管理,切實提高經商的稅收法制觀念,提供依法納稅意識,做到合法經營,據實開票,從源頭上予以改善。同時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宣傳力度,重點選車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對納稅人所購車輛的最好價格證明,在車輛受損或其他原因需要對車輛價格、折舊進行評估時,發(fā)票價格是評估的重要參考依據,對納稅人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切不可貪圖少繳一點車輛購置稅而因小失大。通過對納稅人的宣傳,提高納稅人對發(fā)票信息的重視程度,使其在購車時嚴格要求經銷商按照實際交易價格開據銷售發(fā)票,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和協(xié)稅護稅意識,共同促進車購稅征管工作的規(guī)范、高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