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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安安全規(guī)程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79

礦安安全規(guī)程

內容

一、安全責任

1. 礦山負責人應全面負責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

2. 各部門主管需對其管轄區(qū)域內的安全負直接責任,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3. 每位員工必須遵守安全規(guī)程,了解并執(zhí)行個人安全防護措施。

二、作業(yè)前準備

1. 工作前,員工需接受安全培訓,熟悉作業(yè)流程和應急處理方案。

2. 檢查設備完好性,確保無故障、無損壞,嚴禁帶病作業(yè)。

3. 確保通風系統(tǒng)正常運行,檢測氣體濃度符合安全標準。

三、開采作業(yè)

1. 采用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法,防止冒頂、片幫等事故。

2. 嚴格執(zhí)行爆破作業(yè)規(guī)程,確保人員安全距離。

3. 定期檢查支護設施,防止坍塌。

四、機電設備管理

1. 設備操作人員需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

2. 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設備,確保電氣線路安全。

3. 停電檢修時,掛警示牌,切斷電源。

五、通風與防塵

1. 保持礦井通風良好,防止有害氣體積聚。

2. 實施濕式作業(yè),減少粉塵產生。

3. 定期檢測空氣質量,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六、應急救援

1. 制定詳細應急預案,定期演練。

2. 設置安全出口和避難硐室,配備必要的救援設備。

3. 發(fā)生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上報并組織救援。

標準

1. 符合國家礦山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標準。

2. 通過企業(yè)內部的安全審核和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審查。

3. 安全規(guī)程的執(zhí)行情況納入員工績效考核,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4. 定期對安全規(guī)程進行修訂和完善,以適應新的生產環(huán)境和技術發(fā)展。

考試題及答案

1. 誰應對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a) a. 礦山負責人 b. 部門主管 c. 員工 d. 安全員

2. 在設備檢修時,應采取什么措施確保安全?(c) a. 繼續(xù)作業(yè) b. 無需采取措施 c. 掛警示牌,切斷電源 d. 只需通知周圍同事

3. 礦井通風的主要目的是什么?(b) a. 提高工作效率 b. 防止有害氣體積聚 c. 節(jié)省能源 d. 提升礦石品質

4. 當發(fā)生事故時,首先應怎么做?(d) a. 立即逃離現場 b. 自行救援 c. 通知媒體 d. 啟動應急預案,及時上報并組織救援

5. 哪項不是機電設備管理的規(guī)定?(b) a. 設備操作人員需持證上崗 b. 未經許可,任何人都可以操作設備 c. 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設備 d. 停電檢修時,掛警示牌,切斷電源

礦安安全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四)

第四章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fā)生過1次煤(巖)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fā)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確定,由煤礦企業(yè)提出報告,經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ㄗ灾螀^(qū)、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對于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據證明不再有突出危險,由煤礦企業(yè)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撤銷,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新井建設期間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所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時,由煤礦企業(yè)提出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一百七十七條 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條 煤礦企業(yè)應掌握突出動態(tài)和規(guī)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和全國突出檔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qū),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一百八十條 突出礦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qū),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范圍。

(二)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將石門布置在被保護區(qū),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后再與石門貫通。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風。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qū)段的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

第一百八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qū)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必須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tài)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fā)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面作業(yè),并協(xié)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條 突出煤層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guī)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對采用直徑大于120mm的鉆孔、水力沖刷或水力沖孔等措施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應嚴密封閉孔口,孔內注滿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條 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巖石與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參照本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節(jié)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第一百八十六條 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qū)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區(qū)域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工作面預測)。

突出煤層經區(qū)域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qū)、突出威脅區(qū)和無突出危險區(qū)。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對采掘工作面實施防治突出措施后,應按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措施效果檢驗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的,認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在突出威脅區(qū)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xù)進行不少于2次的區(qū)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qū)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qū)。

在無突出危險區(qū)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在突出危險區(qū)內進行采掘作業(yè)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yè)。

每執(zhí)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yè)循環(huán)后,應再進行工作面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仍必須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連續(xù)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面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每預測循環(huán)應留有不小于2m的預測超前距。

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yè)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條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時,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并不斷積累、補充和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及保護范圍的參數。

第一百九十條 預抽煤層瓦斯后,必須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其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數據,可依據下列指標之一確定:

(一)預抽煤層瓦斯后,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于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層瓦斯預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層瓦斯預抽率作為有效性指標的突出煤層,在進行采掘作業(yè)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對預抽效果進行經常復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推進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

當防突措施無效時,不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yè)。

第三節(jié) 區(qū)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于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qū)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條 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yōu)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qū)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qū)進行采掘作業(yè);在未受到保護的區(qū)域,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條 選擇保護層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yōu)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

(二)應優(yōu)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第一百九十五條 被保護范圍的劃定方法及有關參數,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必須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線距離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條 開采突出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上區(qū)段開采后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階段,但應依據對上分層或上區(qū)段卸壓范圍的考察結果確定其保護范圍,必須將下分層或下區(qū)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護范圍內。

第一百九十七條 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qū)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條 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的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和誤穿突出煤層。

第四節(jié)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百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層法線距離10m(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qū)域20m)之外,至少打2個前探鉆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層法線距離5m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或見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鉆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時,鉆孔應布置在巖層比較完整的地方。對近距離煤層群,層間距小于5m或層間巖石破碎時,可測定煤層群的綜合瓦斯壓力。

(三)工作面與煤層之間的巖柱尺寸應根據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巖石性質、煤層傾角等確定。工作面距煤層法線距離的最小值為:抽放或排放鉆孔3m,金屬骨架2m,水力沖孔5m,震動爆破揭穿(開)急傾斜煤層2m、揭開(穿)傾斜或緩傾斜煤層1.5m。如果巖石松軟、破碎,還應適當加大法線距離。

第二百零一條 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前,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檢驗措施有效后,可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若檢驗措施無效,應采取補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用震動爆破或遠距離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條 防治石門突出措施可選用抽放瓦斯、水力沖孔、排放鉆孔、水力沖刷或金屬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二百零四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參數,應根據礦井實際測定的結果或參照有關資料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掘進上山時不應采取松動爆破、水力沖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或直徑在300mm以上的鉆孔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

(三)采煤工作面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四)急傾斜突出煤層厚度大于0.8m時,應優(yōu)先采用偽傾斜正臺階、掩護支架采煤法等。對于急傾斜突出煤層倒臺階采煤工作面,應盡量加大各個臺階高度,盡量縮小臺階寬度,每個臺階的底腳必須背緊背嚴,落煤后,必須及時緊貼煤壁支護。

在過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圍內進行采掘作業(yè)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零六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面第一次執(zhí)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淺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huán)。

在掘進工作面執(zhí)行上述措施時,鉆孔終孔位置應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條 在急傾斜突出煤層中采用雙上山掘進時,2個上山之間應開聯絡巷,聯絡巷間距不得大于10m,上山與聯絡巷只準1個工作面作業(yè)。

急傾斜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應采用阻燃抗靜電的硬質風筒通風。

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yè)時,應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節(jié) 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yè)時,必須采取震動爆破、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tǒng)等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條 采取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

(二)震動爆破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tǒng),爆破時回風系統(tǒng)內必須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yè)和通過。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必須設置2道堅固的反向風門。與回風系統(tǒng)相聯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區(qū)域。

(三)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tǒng)一指揮,并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后礦山救護隊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應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復送電、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四)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跳段使用。電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導通試驗。電雷管的聯接必須使通過每一電雷管的電流達到其引爆電流的2倍。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并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fā)爆器。

(五)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fā)突出的強度。

(六)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范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yè)。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后,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后,在石門附近30m范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一十一條 在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qū),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應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tǒng)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制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的專門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爆破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guī)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tǒng)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明確規(guī)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條 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系統(tǒng)。工作面回風系統(tǒng)中有人作業(yè)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系統(tǒng)。

第二百一十四條 突出的煤必須及時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塵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fā)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2篇 煤礦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操作規(guī)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的安全監(jiān)控工。

第2條?安全監(jiān)控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管理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jiān)控、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監(jiān)測等工作。

2、?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賬,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賬、傳感器使用管理卡、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3、?負責礦井監(jiān)控系統(tǒng)圖的繪制、修正。

4、?負責監(jiān)控報表的打印、簽字、送審等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安全監(jiān)控工必須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3條?安全監(jiān)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井下人員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

2、?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裝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對礦井通風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裝置的有關規(guī)定。

4、?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裝置的安裝要求。

5、?了解礦井通風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裝置的主要性能指標。

6、?熟悉《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對礦井氣體指標的規(guī)定和超標時的處理方法。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規(guī)定

第5條? 各類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6條?必須對安全監(jiān)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qū)域等繪制監(jiān)控系統(tǒng)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7條?煤礦安全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話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線路;防爆型煤礦安全監(jiān)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8條?安全監(jiān)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jiān)控設備所監(jiān)控區(qū)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wěn)定運行后,能夠自動解鎖。

第9條?每天對監(jiān)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安全檢查,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檢定器進行核實、比較,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安全監(jiān)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調校1次。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上機前德準備工作:

1、?必須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2、?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qū)及其他有害氣體的變化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第11條? 地面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2、?按規(guī)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并調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12條?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并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3、?瓦斯標準氣樣應采用煤炭工業(yè)技術監(jiān)督主管部門確認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

4、?通電試驗下井設備,調試確定各功能指標符合要求,運行正常后準備入井使用。

五、操作順序

(一)機房操作

第14條?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門、高度室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第15條?每隔30分鐘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水上波動情況。

第16條?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于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防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17條?與井上監(jiān)測員協(xié)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18條?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wěn)壓電源--配電柜電源。

第19條?送電順序是:配電柜電源-不間斷穩(wěn)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于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20條?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二) 地面檢修操作

第21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標準規(guī)定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銹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銹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堅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guī)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21條?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h通電后分3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 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 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 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fā)現問題則按本工種第21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后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備用。

(三)地面?zhèn)鬏旊娎|敷設與檢查

第23條? 登高3m以上要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有專人監(jiān)護,安全帶必須拴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4條?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面之間角度以60度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腳挖坑或拴牢,并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第25條?2人同桿、同點工作時,先登者必須等另一人選好工作位置后,方準開始工作,同時要注意協(xié)調。

第26條?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裝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拋扔,桿下不準站人。

第27條?架設的傳輸電纜,如與原有高壓線交叉或鄰近,必須先將原有高壓線停電,并驗電、放電、接地、短路,為防止中途送電,必須掛臨時接地線后,方可進行架線作業(yè)。

第28條?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空架線作業(yè)。

第29條?架設樓頂與樓頂之間的傳輸電纜,必須先測量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把傳輸電纜用扎線扎在鋼絲繩或鐵絲上,一頭在一樓頂固定好,然后另一頭用2臺不低于1t的手拉葫蘆,卡好扣環(huán)后循環(huán)上吊傳輸電纜,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樓頂上,手拉葫蘆必須固定在確保1t以上的拉力的固定點上。

第30條?樓頂如無護欄,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拴好安全帶。

第31條?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露天部分電氣高空作業(yè)規(guī)定。

(四)井下安裝操作

第32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沖擊。

第33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m。

第34條?在大巷敷設或檢查井傳輸電纜時,如果有車輛行駛,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避硐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第35條?在有架空線的大巷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確保傳輸電纜與架空線有300-500mm的距離,橫跨架空線時必須停掉架空線的電后,方準進行工作,嚴禁帶電作業(yè)。

第36條?在暗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和管轄單位聯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并時刻留意腳下臺階,以防地滑摔人。

第37條?在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把鉤工、上車場司機聯系好,明確不準提車或松車后,方準進入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第38條?所敷設的傳輸電纜要:

1、?將所攜帶盤好的電纜放在一個固定地點,慢慢放出,并設專人看管。

2、?敷設人員要聽從統(tǒng)一指揮,嚴禁各行其事,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危險段時,要首先觀察頂底板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否則暫停敷設待處理好后再敷設。

3、?巷道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對所要敷設傳輸電纜放入電纜溝中,以免敷設后和其他通訊線不能形成統(tǒng)一。

4、?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張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第39條?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40條?吊掛完畢后,方可與原有的電纜進行連接。

第41條?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mm。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mm,腔內連線松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安裝連線要求。

第42條?安裝分站時,嚴禁帶電作業(yè),嚴禁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并嚴格執(zhí)行誰停電誰送電制度。

第43條?調試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檢測工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44條?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并掛上“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示牌。

第45條?停電范圍影響到其他單位的,要取得聯系,做好協(xié)調工作。

第46條?處理分站高壓側時,嚴禁一人單獨作業(yè)。

第47條?安裝斷電控制系統(tǒng)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

第48條?安全監(jiān)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49條?傳感器在安裝或拆除時,高處必須用梯子或木馬,扶牢后,再上人安裝或拆除。具體安裝位置: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系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司機聯系好,停下運輸機后,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輸送機運轉中安裝傳感器。

第50條?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51條?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

第52條?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jiān)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jiān)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jiān)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技術負責人及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五)井下維護操作

第53條? 每7天對監(jiān)測設備進行1次調試校正,并進行斷電控制試驗。

第54條? 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復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55條?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系后,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復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56條?先用空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制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wěn)。

第57條?定期更換傳感器里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污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于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六)便攜式儀器的維護操作

第59條? 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規(guī)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60條?每隔7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1次高校。

第61條?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確保儀器正常。

第62條?在試驗傳感器斷電控制試驗前,通知斷電控制范圍內的有關人員,提前做好準備,避免出現問題。

七、特殊操作

第63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換電路板時,要切斷電源進行。

3、?應1人工作,1人監(jiān)護。嚴禁帶電作業(yè)。并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

第64條? 瓦斯斷電儀投入正常使用后,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提前申請,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準進行試驗。

第65條?斷電試驗完畢后,要等所斷電范圍內電源全部恢復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66條?傳感器和分站出現故障,處理不了的要及時更換。

八、收尾工作

第67條? 安裝好后,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后方準收工。

第68條? 做好記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69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項。

第3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對作業(yè)規(guī)程、措施要求

除第三編井工煤礦中第五章沖擊地壓防治(225~245條)、第九章第二節(jié)立井提升(393~407條)、水力采煤、放頂煤開采、連續(xù)采煤機、柔性采煤法等和第四編露天煤礦(510~636條)以外

有19條對“作業(yè)規(guī)程”進行要求

第四條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yè)規(guī)程和操作規(guī)程。

2.第八條 從業(yè)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作業(yè)規(guī)程和操作規(guī)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

3.第三十八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無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4、第五十八條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yè)。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并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時需要用金屬前探梁對當班開挖進尺進行臨時支護,永久支護當班跟攏磧頭,本條主要針對錨噴巷道)

5、第六十一條 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在使用耙裝機、反井法掘進煤倉時)

耙裝機作業(yè)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

(主要是根據耙裝機的容繩量,還有必須和錨噴巷道臨時支護長度一致)

6、第八十條開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要根據阻車器和擋車欄的設計標準)

7、第九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yè)規(guī)程或者補充安全措施。(遇地質構造、冒頂等)

8、第九十八條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應當清理干凈。(在作業(yè)規(guī)程防火一節(jié)注明如何清理)

9、第一百零二條? 錨桿(索)的形式、規(guī)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掛網規(guī)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 (巷道設計斷面時通過驗算取值)

10、第一百零五條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者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強制放頂措施或采空區(qū)充填架木垛措施)

11、第一百零六條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采煤工作面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后采煤機的距離,應當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超過規(guī)定距離或者發(fā)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13、第一百六十二條礦井開拓或者準備采區(qū)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14、第一百六十四條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五)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guī)格和安設標準,應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層自然發(fā)火期確定采(盤)區(qū)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復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qū)域開采時,應當根據礦井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另行確定采(盤)區(qū)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夭蛇^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終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16、第三百四十八條爆破作業(yè)必須編制爆破作業(yè)說明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者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yè)規(guī)程,并及時修改補充。

17、第三百六十一條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或者有支架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guī)定。

18、第三百六十七條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具體規(guī)定。 19、第四百八十八條編制采區(qū)設計、采掘作業(yè)規(guī)程時,必須對安全監(jiān)控、人員位置監(jiān)測、有線調度通信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通信、電源線纜的敷設,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斷電區(qū)域等做出明確規(guī)定,繪制安全監(jiān)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jiān)測系統(tǒng)圖、井下通信系統(tǒng)圖,并及時更新。

有69條要求“制定措施”或“有措施”

1、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yè)性試驗安全標志。

2、第十六條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正常運行,落實24h值班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3、第五十六條斜井(巷)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明槽開挖必須制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巖采用鉆爆法施工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當制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4、第五十七條采用反井鉆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擴孔作業(yè)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出渣時,反井鉆機應當停止擴孔作業(yè)。更換破巖滾刀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干鉆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制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yè)。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5、第五十八條施工巖(煤)平巷(硐)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yè)。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并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條井下安裝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須校驗提升設備的能力,并制定專項措施。

7、第八十四條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二)礦井臨時通風機應當安裝在地面。低瓦斯礦井臨時通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8、第九十三條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qū)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區(qū)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區(qū)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第九十四條采(盤)區(qū)結束后、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頂板、防火管理。10、第一百條采煤工作面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1、第一百零一條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yè)。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措施。嚴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設支架。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對于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嚴禁在控頂區(qū)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者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區(qū)、過煤柱或者冒頂區(qū),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2、第一百零二條采用錨桿、錨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形式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13、第一百零五條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4、第一百零六條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采煤工作面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一百一十條近距離煤層群開采下一煤層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16、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綜采設備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guī)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七)當采高超過3m 或者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設護幫板。當采高超過4.5m 時,必須采取防片幫傷人措施。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更換支架,以及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內進行爆破作業(yè)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17、第一百二十一條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四)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18、第一百二十五條礦井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

19、第一百二十六條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維修錨網井巷時,施工地點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范圍擴大的措施。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當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yè)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yè)。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當先加固鄰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當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第一百二十八條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1、第一百三十四條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當遵守本規(guī)程第三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22、第一百四十二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tǒng)。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tǒng)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

23、第一百四十三條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巷道貫通前應當制定貫通專項措施。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yè),做好調整通風系統(tǒng)的準備工作。

24、第一百四十六條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25、第一百四十八條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qū)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tǒng)前,可將此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者有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qū)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者無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tǒng),為構成通風系統(tǒng)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報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

26、第一百五十條采、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同一采區(qū)內1個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qū)內為構成新區(qū)段通風系統(tǒng)的掘進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tǒng)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27、第一百六十一條礦井必須制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應急預案。因檢修、停電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28、第一百六十三條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者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應當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9、第一百五十五條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當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者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31、第一百七十五條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通風系統(tǒng)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qū)或者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2、第一百七十六條停風區(qū)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guī)定。 33、第一百八十條礦井必須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當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34、第一百八十四條抽采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二)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當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五)抽采的瓦斯?jié)舛鹊陀?0% 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進行管道輸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時,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5、第一百八十六條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36、第一百八十七條礦井應當每年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37、第一百九十六條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六)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條開采保護層時,應當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工作面的措施。

39、第二百二十二條井巷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起爆地點、避災路線、警戒范圍,制定停電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避險設施內,起爆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guī)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tǒng)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guī)定,但不得小于30min。

40、第二百二十四條清理突出的煤(巖)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瓦斯超限、出現火源,以及防止再次發(fā)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41、第二百四十六條煤礦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礦的所有地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guī)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條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條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定期維修; 如果不設防火鐵門, 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yè)。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條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當對其安全性和環(huán)保性進行評估,并制定安全監(jiān)測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一百三十五條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采空區(qū)(特別是工作面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qū)、煤柱破壞區(qū)自然發(fā)火的技術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條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四)應當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后防止?jié){、透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條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三)應當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49、第二百七十條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四)經常檢查均壓區(qū)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tài),并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條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qū)自然發(fā)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周1次抽取封閉采空區(qū)氣樣進行分析,并建立臺賬。

51、第二百八十條啟封已熄滅的火區(qū)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啟封火區(qū)時,應當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溫度。發(fā)現復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qū)送風,并重新封閉火區(qū)。

52、第二百八十一條不得在火區(qū)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qū)兩側、煤層傾角小于35°的火區(qū)下部區(qū)段、火區(qū)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制設計,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誤透火區(qū)的安全措施。煤層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區(qū)下部區(qū)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53、第二百八十九條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并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54、第三百條在未固結的灌漿區(qū)、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應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條對于煤層頂、底板帶壓的采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并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條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應當大于實際水頭值;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應當采取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層或者充填開采等措施,并進行效果檢驗,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

57、第三百零七條煤層頂、底板分布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軌道巷和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qū)隔離開采。對已經不具備石門隔離開采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水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58、第三百零八條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統(tǒng)基礎上另外安設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qū)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透)水措施,報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審批。

59、第三百一十條井巷揭穿含水層或者地質構造帶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條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放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guī)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yè)人員了解和掌握。

61、第三百二十一條預計鉆孔內水壓大于1.5mpa時,應當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條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閉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涌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條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井下爆炸物品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 的礦井以及井下不設置爆炸物品庫的礦井內,可以設爆炸物品發(fā)放硐室,并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五)建井期間的爆炸物品發(fā)放硐室必須有獨立通風系統(tǒng)。必須制定預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64、第三百五十二條在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條在高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并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進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淺孔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滿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條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五)采掘工作面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一條改接或者拆除與安全監(jiān)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時,必須與安全監(jiān)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jiān)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jiān)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69、第七百零五條礦井發(fā)生災害事故后,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災區(qū)偵察,探明災區(qū)情況。救援指揮部應當根據災害性質,事故發(fā)生地點、波及范圍,災區(qū)人員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搶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4篇 返焦返礦安全技術規(guī)程

(1) 檢查和清掃時,要二人以上工作,互相監(jiān)護,禁止身體和工具觸碰轉動部位,防止機械和皮帶傷人。

(2) 發(fā)現皮帶運行異常或漏嘴堵料,及時通知礦槽室,切斷電源后方可進行處理。

(3) 嚴禁在皮帶上面跨越、行走和坐臥,需要通過時必須從安全部位通過。

(4) 發(fā)現皮帶上有雜物要停車取出,嚴禁往皮帶上拋扔各種雜物。

(5) 放焦粉漏嘴堵塞時,要和班長聯系,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帶進行處理,嚴禁單人捅閘門。

第5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對礦井防治水的主要規(guī)定

1、煤礦企業(yè)應查明礦區(qū)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guī)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yè)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tài)觀測系統(tǒng),進行地下水動態(tài)觀測,水害預測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3、煤礦企業(yè)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應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4、煤礦企業(yè)必須查清礦區(qū)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tǒng)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tǒng)。

5、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已經互相連通的礦井,必須在連通的地方構筑足夠強度的防水墻。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guī)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guī)定。按照《礦井水文地性規(guī)程》規(guī)定,在水淹區(qū)或在積水區(qū)下掘進時,巷道與水體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巖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導水裂隙帶的最大高度與保護層厚度之和,一般應大于30倍采厚。

6、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qū)掘進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guī)定。

正確確定探水線,探水線就是探水的起點,應根據積水區(qū)的位置、范圍、水文地質條件及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區(qū)、巷道受礦山壓力的破壞情況等因素來確定探水線。

第6篇 露天煤礦安全規(guī)程-試題

一:填空題(每題1分,共44分)

露天開采過程中,作業(yè)人員在2m及以上的高處作業(yè)時,必須系( 安全帶 )或者設置( 安全網 )。

鉆孔設備在有采空區(qū)的工作面鉆孔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在(專業(yè)人員 )指揮下進行。

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帳)、(卡 )、( 物 )一致的管理制度。

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當預先采取( 防止下滑 )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guī)定的( 最大允許坡度 )。

單斗挖掘機向礦用卡車裝載時,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 ),嚴禁單側偏裝、(超裝 )。

排土場卸載區(qū)應當有( 通信設施 )或者(聯絡信號),夜間應當有(照明 )。

露天煤礦應當進行專門的( 邊坡工程 )、( 地質勘探)和( 穩(wěn)定性分析評價 )。

露天煤礦執(zhí)行電氣檢修作業(yè),必須停電、驗電、放電,掛接三相短路接地線,裝設遮欄并懸掛(標識牌)。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配備( 滅火器材 ),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電壓小于 ( 10kv )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桿,移動電桿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 50m ) ,特殊情況應當根據計算確定。

有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金屬設備、管道和其他導電物體,均應當(接地 )。

露天煤礦必須配置能夠覆蓋整個開采范圍的無線對講系統(tǒng),有基站的必須配備(不間斷 )電源,同時配置其他的有線或者無線( 應急通信 )系統(tǒng);調度室與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機構、上級生產指揮中心的通信聯系必須裝設( 有線電話 )。

檢修設備高壓線路時,必須切斷相應的斷路器和拉開隔離開關,并進行( 驗電 )、(放電 )掛接短路接地線。

機動設備在維修前,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并由維修工掛相關的( 警示標志 )。

礦內各種機動車輛在坡道、彎道和交叉路口行駛中均應讓路于運輸卡車任何車輛( 必須讓路 )于正常養(yǎng)路作業(yè)的平路機及工程機械設備。

排土場應當保持平整,不得有積水,周圍應當修筑可靠的(載泥)、(防洪)和(排水設施 )。

凡接觸危險材料或物品的職工,必須熟知其在使用中的 危險性 ,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自己和他人)不受傷害。

18、嚴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懸掛的重物下( 工作和通行 ),禁止吊物從人員上空通過,如需要通過必須 撤離人員 。

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 ),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 )。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當采用( 橡套電纜)。

采場內的主排水泵站必須設置(備用電源),當供電線路發(fā)生故障時,備用電源必須能擔負最大排水負荷。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健全(職業(yè)健康檢查),定期報告( 職業(yè)病危害因素 )。

煤礦企業(yè)應當為接觸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 ),并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作業(yè)人員必須正確使用( 防塵 )或者(防毒)等個體防護用品.

煤礦企業(yè)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建立( 職業(yè)健康檔案),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yè)人員。

煤礦企業(yè)應當為從業(yè)人員建立( 職業(yè)健康監(jiān)護檔案 ),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從業(yè)人員離開煤礦企業(yè)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yè)健康監(jiān)護檔案復印件,煤礦企業(yè)必須( 如實)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在露天煤礦內行走的人員,必須走(人行通道)或者( 梯子)。嚴禁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 行走)或者逗留

露天礦開采過程中,嚴禁非作業(yè)人員和車輛( 未經批準)進入作業(yè)區(qū)。

采場內有危險的火區(qū)、老空區(qū)、滑坡區(qū)等地點,應當充填或者設置( 柵欄),并設置( 警示標志);地面、采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置變壓器時應當設圍欄,配電柜、箱、盤應當加鎖,并設置明顯的( 防觸電)標志。

機械設備內必須備有完好的( 絕緣防護用品 )工具,并定期進行電氣絕緣性能試驗,不合格的及時更換。

采掘、運輸、排土等機械設備作業(yè)時,嚴禁檢修和維護,嚴禁人員(上下 )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yè)范圍內,嚴禁人員和設備( 停留 )或者通過。

露天煤礦爆破作業(yè),必須遵守( 爆破安全規(guī)程 )。 鉆孔設備在有采空區(qū)的工作面鉆孔時,必須制定( 安全技術措施),并在( 專業(yè)人員)指揮下進行。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 當天 )退回爆炸物品庫,嚴禁私自存放和銷毀。

爆破起爆前,必須將所有人員撤至( 安全地點 )。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穿戴( 抗靜電 )保護用品。

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 設計要求 )。

單斗挖掘機尾部與臺階坡面、運輸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 )m,停止作業(yè)時,上下設備梯子應當(背離 )臺階。

礦用卡車作業(yè)時,其制動、轉向系統(tǒng)和( 安全裝置 )必須完好。應當(定期檢驗 )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設示寬燈或者標志。

嚴禁礦用卡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 超速)行駛;同類汽車正常行駛不得( 超車 )。

冬季應當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者結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車距不得小于( 50 )m ;行駛時不得急剎車、急轉彎或者超車。

礦用卡車在運輸道路上出現故障且無法行走時,必須開啟全部制動和( 警示燈),并采取防止(溜車)的安全措施;同時必須在車體前后( 30 )m 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防護措施。

礦用卡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當采取(安全措施 ),并設( 專人 )指揮監(jiān)護。

當出現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yè),采取( 安全措施 )。

露天煤礦應當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fā)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 明顯標志牌 )。對設有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 安全措施 )。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 全面 )檢查,并制定當年的( 防排水 )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 雨季前 )完工。

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當避開( 有滑坡危險 )地段。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當采取( 防滲 )措施.

二:單選題(每題1分,共17分)

當臺階高度為4-10米時,鉆孔設備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安全距離為( b)米。

a 1-2 b 2-2.5 c 2.5-3.5 d 3.5-6

在爆破區(qū)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點。( c)以內嚴禁煙火,( c)米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a 30、20 b 20、20 c 20、10 d 10、20

3、爆破作業(yè)必須在( c)進行,嚴禁在雷雨時進行;嚴禁裸露爆破。

a 晴天 b 夜晚 c 白天 d 雨天

4、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面積雪和結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車距不得小于( c)。行使時不準許急剎車,急轉彎和超車。

a 30米 b 40米 c 50米 d 60米

單斗挖掘機尾部與臺階坡面、運輸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d)米 .停止作業(yè)時,上下設備梯子應當背離臺階。

a 5米 b 10米 c 3米 d 1米

用露天采場深部做儲水池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d)

a 20% b 30% c 40% d 50%

7、露天煤礦鉆孔、爆破作業(yè)必須編制鉆孔、爆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經( a)批準。

a 礦總工程師 b 礦長 c 安全礦長 d 機電礦長

8、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 b )米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必須放在距炮孔炸藥2米以外。

a 3 b 5 c 8 d 10

9、單斗挖掘機尾部與臺階坡面、運輸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a)米。

a 1 b 3 c 5 d 8

10、變電站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每(b)年至少做1次試驗。

a 1 b 2 c 3 d 4

11、固定式照明工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d)v。

a 24 b 36 c 110 d 220

12、手持或移動式照明工具使用的電壓應當小于(b)v。

a 24 b 36 c 48 d 220

13、在金屬容器內作業(yè)用的照明工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b)v。

a 12 b 24 c 36 d 220

14、單斗挖掘機排土時,臺階高度為16-20米。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為(c)。

a 6m b 8m c 11m d 15m

爆破后( a內,嚴禁進行檢查。

a 5min b 10min c 15min d 20min

煤礦必須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jiān)測,總粉塵濃度,露天煤礦每月測定( c次.粉塵分散度每(c)個月測定1次.

a 1、12 b 2、12 c 1、6 d 2、6

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a )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必須放在距炮孔炸藥 ( )m以外.

a 5、2 b 5、3 c 6、2 d 6、3

三:多選題(每空1分,共27分)

1、露天煤礦開采在遇到特殊天氣狀況時,必須遵守下列

哪些規(guī)定( abcd)

a 在大霧、雨雪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yè)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b 暴雨期間,處在有水淹或者片幫危險區(qū)域的設備,必須撤離到安全地帶。

c 遇有6級及以上大風時禁止露天起重和高處作業(yè)。

d 遇有8級及以上大風時禁止輪斗挖掘機、排土機和轉載機作業(yè)。

2、 炮孔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ac )

a 裝藥前在爆破區(qū)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嚴禁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qū)。

b 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沖擊易爆的炸藥;可以使用塑料、金屬或者帶金屬包頭的炮桿。

c 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腳線、導爆管及導爆索損壞時應當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插上標志,按拒爆處理。

d 預裝藥炮孔在當班進行充填.預裝藥期間可以連接起爆網絡。

3、 單斗挖掘機向礦用卡車裝載時,應當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abd )

a 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與卡車載重相適應。

b 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c 裝車時可以勺斗從卡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d 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裝、超裝。

4、 礦用卡車在工作面裝車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acd )

a 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范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b 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

c 卡車必須在挖掘機發(fā)出信號后,方可進入或者駛出裝車地點。

d 卡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5、推土機、裝載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abcd )

a 司機必須隨時觀察排土臺階的穩(wěn)定情況。

b 可以平行于坡頂線作業(yè)。

c 與礦用卡車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d 嚴禁以高速沖擊的方式鏟推物料。

6、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abcd)

a 定期對排土場邊坡進行穩(wěn)定性分析,必要時采取防治措施。

b 內排土場建設前,查明基底形態(tài)、巖層的賦存狀態(tài)及巖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wěn)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邊坡穩(wěn)定的松軟土巖。

c 內排土場最下部臺階的坡底與采掘臺階坡底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d 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7、露天煤礦變電站 (移動站)設置應當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abd)

a 采場變電站、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當設有圍墻或者柵欄。

b 移動變電站箱體應當有保護接地。

c 無人值班的變電站、移動變電站至少每周巡視一次。

d 變電站室內必須配備合格的檢測和絕緣用具。

8、敷設橡套電纜應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

a 避開火區(qū)、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

b 跨臺階敷設電纜應當避開有傘檐、浮石、裂縫等的地段。

c 電纜接頭應當采用熱縮或者冷補修復,其強度和導電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d 纏繞在卷筒 (盤)上電纜載流量的計算符合相關要求,溫升不超過要求。

9、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bcd )

a 非專職和非值班人員,可以操作電氣設備。

b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者站在絕緣臺上。

c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合格的絕緣。

d 操作人員身體任何部分與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應當執(zhí)行國家相關標準。

10、檢修作業(yè)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abcd)

a 檢修時必須執(zhí)行掛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懸掛”正在檢修,嚴禁啟動”警示牌。

b 檢修時必須設專人協(xié)調指揮.多工種聯合檢修作業(y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c 在設備的隱蔽處及通風不暢的空間內檢修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設專人監(jiān)護。

d 在帶式輸送機上更換、維修輸送帶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11、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ad )

a 工作場地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

b 各類氣瓶要距明火5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20m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qū)焊接作業(yè)時,辦理用火審批單,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c 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過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況不明物品的容器時,不需要制定安全措施。

d 電焊機及電焊用具的絕緣必須合格,電焊機外殼接地。

12、高處作業(yè)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abcd )

a 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b 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嚴禁墊高使用。

c 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員墜落措施,有條件時應當設置防護網或者防護圍欄。

d 人員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13、破碎站設置應當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abc )

a 避開沉降、塌陷、滑坡危險的不良地段。

b 卸車平臺應當便于卸載、調車。

c 卸車平臺應當設礦用卡車卸料的安全限位車擋及防止物料滾落的安全防護擋墻。

d 卸車平臺有良好的照明系統(tǒng),就可以不用安裝卸料指示信號安全裝置。

14、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yè),撤到安全地點,并報告調度室檢查處理(abcd)

a 發(fā)現臺階崩落或者有滑動跡象。

b 工作面有傘檐或者大塊物料。

c 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者雷管。

d 遇塌陷危險的采空區(qū)或者自然發(fā)火區(qū)。

15、操作單斗挖掘機或者反鏟時,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ac)

a 嚴禁用勺斗載人、砸大塊和起吊重物。

b 勺斗回轉時,不需要離開采掘工作面,嚴禁跨越接觸網。

c 在回轉或者挖掘過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d 遇堅硬巖體時,可以強行挖掘。

16、露天煤礦的防塵工作應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

a 設置加水站 (池)。

b 穿孔作業(yè)采取捕塵或者除塵器除塵等措施。

c 運輸道路采取灑水等降塵措施。

d 破碎站、轉載點等采用噴霧降塵或者除塵器除塵。

17、處理露天礦邊坡和排土場滑坡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abc)

a 在事故現場設置警戒區(qū)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員進入警戒區(qū)域。

b 救援人員和搶險設備必須從滑體兩側安全區(qū)域實施救援。

c 應當對滑體進行觀測,發(fā)現有威脅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時立即撤離。

d 可以組織現場人員一起參與救援。

18、 爆破安全警戒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abc)

a 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并向爆破區(qū)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b 爆破區(qū)域負責人與警戒人員之間實行 “三聯系制”。

c 因爆破中斷生產時,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d 爆破完成,可直接撤除警戒,不需要上報。

19、安全警戒距離應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a 拋擲爆破 (孔深小于45m ):爆破區(qū)正向不得小于1000m ,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

b 深孔松動爆破 (孔深大于5m ):距爆破區(qū)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 、硬巖不得小于200m 。

c 淺孔爆破 (孔深小于5m ):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

d 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 。

20、爆破后檢查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abc )

a 爆破后5min 內,嚴禁檢查。

b 發(fā)現拒爆,必須向爆破區(qū)負責人報告。

c 發(fā)現殘余爆炸物品必須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d 未使用的雷管、炸藥可以自己找地方存放。

21、發(fā)生拒爆和熄爆時,應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abcd )

a 在危險區(qū)邊界設警戒,嚴禁非作業(yè)人員進入警戒區(qū)。

b 因地面網路連接錯誤或者地面網路斷爆出現拒爆,可以再次連線起爆。

c 嚴禁在原鉆孔位鉆孔,必須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徑處重新鉆與原孔同樣的炮孔裝藥爆破。

d 上述方法不能處理時,應當報告礦調度室,并指定專

業(yè)人員研究處理。

22、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a 行走前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tǒng)。

b 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c 挖掘機應當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松軟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d 挖掘機升降段或者行走距離超過300m 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當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23、挖掘機采裝的臺階高度應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bcd )

a 不需爆破的巖土臺階高度不得小于最大挖掘高度。

b 不需爆破的巖土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c 需爆破的煤、巖臺階,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臺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d 上裝車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

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24、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哪些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yè),撤到安全地點,并報告調度室檢查處理(abcd )

a 發(fā)現臺階崩落或者有滑動跡象。

b 工作面有傘檐或者大塊物料。

c 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者雷管。

d 遇塌陷危險的采空區(qū)或者自然發(fā)火區(qū)。

25、礦場道路應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d )

a 寬度符合通行、會車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制、達不到規(guī)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b 必須設置安全擋墻,高度為礦用卡車輪胎直徑的2/5-3/5。

c 必須設置安全擋墻,高度為礦用卡車輪胎直徑的3/5-4/5。

d 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tǒng),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緩坡道。

26、礦用卡車在工作面裝車必須遵守下列哪些規(guī)定( abcd)

a 待進入裝車位置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范圍之外;正在裝車的卡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b 正在裝載的卡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

c 卡車必須在挖掘機發(fā)出信號后,方可進入或者駛出裝車地點。

d 卡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27、采場最終邊坡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abd)

a 采掘作業(yè)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嚴禁超挖。

b 臨近到界臺階時,應當采用控制爆破。

c 臨近到界臺階時,禁止進行爆破。

d 最終煤臺階必須采取防止煤風化、自然發(fā)火及沿煤層

底板滑坡的措施。

四:名詞解釋(每題1分,共12分)

1工作幫 由正在開采的臺階部分組成的邊幫.

2非工作幫 由已結束開采的臺階部分組成的邊幫.

3邊幫角(邊坡角 ) 邊幫面與水平面的夾角.

4剝離 在露天采場內采出剝離物的作業(yè).

5臺階 按剝離、采礦或排土作業(yè)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劃分的階梯.

6平盤(平臺) 臺階的水平部分.

7坡頂線 臺階上部平盤與坡面的交線.

8安全平盤 為保持邊幫穩(wěn)定和阻攔落石而設的平盤.

9臺階坡面角 臺階坡面與水平面的夾角

10邊坡穩(wěn)定分析 分析邊坡巖體穩(wěn)定程度的工作

11粉塵 煤塵、巖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塵的總稱.

12呼吸性粉塵 能被吸入人體肺泡區(qū)的浮塵.

第7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對傾斜井巷提升的有關規(guī)定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的要求:

①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

②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0.5m/s2

③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④用箕斗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

⑤當鋪設固定道床并采用≥38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m/s。

2、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3、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

4、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二、帶式輸送機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要點:

1、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

2、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3、必須裝設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4、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保護。

5、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

①輸送帶張緊力下降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②在機頭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接觸的防護欄。

6、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

7、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8、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式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9、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20米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支護。

三、電機車運輸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要點。

1、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的規(guī)定:

1、低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2、在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減少電火花的集電器。

④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3、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qū)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2、采用電機車運輸時,應遵守的規(guī)定:

①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②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③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④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輸物料時不得超過40 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3、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的規(guī)定

1、每班發(fā)車前,因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2、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3、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4、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的規(guī)定

①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果用同一列車運輸,炸藥與電雷管用空車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米。

②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5、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的規(guī)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不小于2米;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米。

②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區(qū)域不小于2.2米

③在地面或工業(yè)場地內不小于2.2米

6、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米

四、刮板輸送機安全運行

1.啟動前必須發(fā)出信號,示警后斷續(xù)啟動。

2.防止強行啟動。

3.用刮板輸送機運送支柱、木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4.刮板輸送機每隔15m裝設一個急停按鈕。

5.運轉中發(fā)現斷鏈、刮板變形、機頭吊鏈、溜槽拉壞、出現異常聲音和溫度過高等事故,立即停機檢查,防止事故擴大。

6.輸送機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五、掘進機的安全使用

1、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2、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3、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4、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fā)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5、掘進機作業(yè)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6、掘進機停止工作和維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

7、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截橋下方停留或作業(yè)。

第8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全)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guī)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第四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jiān)督。煤礦企業(yè)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jiān)督組織的活動,發(fā)揮職工群眾安全監(jiān)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yè),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yè)。

第六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yè)。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yè)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yè)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yè)財務、供應計劃。

第九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yè)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yè)應有創(chuàng)傷急救系統(tǒng)為其服務。創(chuàng)傷急救系統(tǒng)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tǒng)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tǒng)圖。

(七)安全監(jiān)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tǒng)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tǒng)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tǒng)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tǒng)圖。

(六)輸配電系統(tǒng)圖。

(七)通信系統(tǒng)圖。

(八)防排水系統(tǒng)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jiān)測系統(tǒng)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四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后,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

第二編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開 采

第一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tǒng)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guī)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fā)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qū)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qū)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 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qū)(包括盤區(qū),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qū)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yè)統(tǒng)一規(guī)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

第9篇 _礦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操作人員必須熟悉系統(tǒng)和設備的技術結構、主要功能、主要性能和指標及使用方法,嚴格遵守系統(tǒng)和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同時還要有一定的電工和計算機基礎知識,以及煤礦安全知識。

二、各類設備在開機前必須檢查環(huán)境條件,電源電壓和連接線纜等,符合要求后方可開機。開機必須按規(guī)定順序和操作規(guī)程進行,并待設備穩(wěn)定后方能進行工作。

三、所有設備必須進行定期維護保養(yǎng),長期不用的庫存設備必須定期通電檢查。

四、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主機及系統(tǒng)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fā)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使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正常進行,確保礦井現場安全生產。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xù)工作1h時,應及時更換。

五、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設置的瓦斯報警濃度數值為≧%,co報警濃度數值為≧ppm,水泵房設置的水位超限報警數值為m。系統(tǒng)在數值超限后,自動通過屏幕顯示及音箱報警。

六、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網絡中心應每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年。

七、當設備在運行中發(fā)生故障、系統(tǒng)發(fā)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值班人員對于無法處理的故障問題,應保護故障現場,并請專職維修人員檢修。

八、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中心站必須向安全監(jiān)控網絡中心上傳實時測控數據。

九、中心站值班人員發(fā)現煤礦瓦斯超限報警、一氧化碳超限報警、饋電狀態(tài)異常情況等,必須通知煤礦核查情況,按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第10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十)

第十章 煤礦救護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四百九十二條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的專業(yè)隊伍;礦山救護隊員是煤礦井下一線特種作業(yè)人員。

第四百九十三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yè)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yè),應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xié)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

第四百九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經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進行資質認證,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第四百九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護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礦山救護無關的工作。

第四百九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每月至少進行1次佩戴氧氣呼吸器的訓練,每次佩戴氧氣呼吸器的時間不少于3h;每季至少進行1次高溫濃煙演習訓練。

第四百九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備有服務礦井的通風系統(tǒng)圖和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技術資料。

礦山救護隊應根據服務礦井主要災害類型制定預處理方案,并進行訓練演習。

第四百九十八條 制定需礦山救護隊執(zhí)行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qū)、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的安全措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參加。

礦山救護隊從事井下安全技術工作時,必須攜帶氧氣呼吸器及相關儀器裝備,并按規(guī)定佩用氧氣呼吸器。

第四百九十九條 礦山救護大隊應由不少于2個中隊組成,是本礦區(qū)的救護指揮中心和演習訓練、培訓中心。

礦山救護中隊應由不少于3個救護小隊組成。救護中隊每天應有2個小隊分別值班、待機。

救護小隊應由不少于9人組成。

煤礦企業(yè)可根據需要建立輔助救護隊,業(yè)務上受礦山救護隊指導。

第五百條 礦井發(fā)生重、特大事故時,應設立醫(yī)療站,對遇險人員進行急救,并做好記錄。

第二節(jié) 救護指戰(zhàn)員

第五百零一條 礦山救護隊大、中隊長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yè)務,具有相應的煤礦專業(yè)知識,從事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礦山救護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五百零二條 礦山救護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礦山救護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45歲,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0歲,其中35歲以下隊員應保持在2/3以上。指戰(zhàn)員每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或超齡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五百零三條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25周歲以下,從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礦山救護隊員必須經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再經過3個月的編隊實習,并綜合考評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礦山救護隊員。

新招收的輔助救護隊員必須經過45天的救護知識基礎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輔助救護隊員。

第五百零四條 礦山救護隊員、輔助救護隊員,每年必須接受2周的再培訓和知識更新教育。

第三節(jié) 救護裝備與設施

第五百零五條 礦山救護隊及其指戰(zhàn)員的最低技術裝備標準應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規(guī)定救護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第五百零六條 礦山救護隊技術裝備必須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礦山救護車必須專車專用,并定期保養(yǎng)維護,保持戰(zhàn)備狀態(tài)。

氧氣呼吸器連續(xù)3個月沒有使用的,清凈罐內的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更換。礦山救護隊所使用的氫氧化鈣及氧氣,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化驗。氧氣純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應符合醫(yī)用氧氣的標準。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每季度化驗1次,確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間。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氫氧化鈣和氧氣。氧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壓力容器規(guī)定標準,每3年必須進行除銹清洗、水壓試驗,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五百零七條 高倍數泡沫滅火機、惰性氣體發(fā)生裝置等礦山救護大型設備,應每季檢查、演習1次。

第五百零八條 氧氣充填泵在20mpa壓力情況下不得漏油、漏氣、漏水。充填室內儲存的大氧氣瓶不得少于5個,其壓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氣瓶和充滿的氧氣瓶應分別存放。

新購進或經水壓試驗后的氧氣瓶,必須進行2次充、放氧氣后,方可使用。

第五百零九條 礦山救護隊應具有分析化驗礦井災區(qū)空氣成分的能力。

礦山救護隊應自備礦燈充電室,并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救災用燈。

第四節(jié) 搶救指揮

第五百一十條 礦井發(fā)生重大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并設立地面基地。礦山救護隊隊長為搶救指揮部成員。

第五百一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搶救工作具體負責。如與其他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zhàn)時,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zhàn)部,由服務于發(fā)生事故的煤礦企業(yè)的礦山救護隊隊長擔任作戰(zhàn)部指揮,協(xié)調各礦山救護隊戰(zhàn)斗行動。

第五百一十二條 礦井發(fā)生火、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后,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偵察,探明災區(qū)情況。搶救指揮部應根據災害性質、發(fā)生地點、波及范圍、人員分布、救災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搶救方案。

第五百一十三條 為保證重大事故井下搶救工作的順利進行,應在靠近災區(qū)的安全地點設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揮由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擔任。

井下基地應有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隊和急救員值班,并設有通往指揮部和災區(qū)的電話,備有必要的救護裝備和器材。

井下基地電話應專人看守并做好記錄,井下基地指揮員應經常與搶救指揮部、災區(qū)工作的救護小隊保持聯系。

井下救災過程中應由專人檢測風流和有害氣體濃度;災情突然發(fā)生變化時,井下基地指揮員應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第五節(jié) 災變處理

第五百一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值班員必須24h值班。

值班員接聽事故電話時,應在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時間、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名及單位后,立即發(fā)出警報,并向指揮員報告。

聽到警報后,礦山救護隊必須在1min內出動;待機小隊立即轉入值班。發(fā)生的事故為火災、瓦斯或煤塵爆炸及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待機小隊應與值班小隊一起出發(fā)。

第五百一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后,指揮員應立即趕到搶救指揮部;救護隊員必須按事故類別整理攜帶裝備,做好搶救準備。

指揮員接受任務后,必須立即向救護小隊下達任務,并說明事故情況、救災重點、行動計劃、行動路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嚴禁使用混合小隊。

第五百一十六條 進入災區(qū)的救護小隊隊員不得少于6人,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規(guī)定佩戴和使用。

救護小隊必須攜帶1臺全面罩氧氣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壓力的2個備用氧氣瓶,以及氧氣呼吸器工具和備件袋。

如不能確認井筒和井底車場無有害氣體,救護隊員必須在地面將氧氣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七條 在窒息區(qū)或有中毒危險區(qū)工作時,救護小隊長應使隊員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信號的范圍內;任何情況下嚴禁指戰(zhàn)員單獨行動,嚴禁通過口具講話或摘掉口具講話;救護小隊長應經常觀察隊員呼吸器的氧氣壓力,并根據氧氣壓力最低的1名隊員確定整個小隊的返回時間。

第五百一十八條 進入災區(qū)從事救護工作時,任何情況下氧氣呼吸器都必須保留不低于5mpa的壓力;發(fā)現有隊員身體不適或氧氣呼吸器發(fā)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第五百一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員在災區(qū)工作1個呼吸器班后,應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

第五百二十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應親自組織和參加偵察工作。在布置偵察任務時,必須向所有隊員說明所了解的各種情況,應做到偵察任務清楚、行進路線明確,小隊的行進方向、時間應標在圖紙上。

第五百二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偵察時,應做到:

(一)井下基地設待機小隊,并用災區(qū)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系。

(二)進入災區(qū)偵察,必須攜帶必要的裝備。視線不清時應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

(三)偵察小隊進入災區(qū)前,應考慮退路被堵后應采取的措施,規(guī)定返回的時間,并用災區(qū)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小隊應按規(guī)定時間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應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如果沒有按時返回或通訊中斷,待機小隊應立即進入救援。

(四)偵察行進中,應在巷道交叉口設明顯的路標,防止返回時走錯路線。

(五)進入災區(qū)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后,返回時與此相反。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六)偵察小隊人員應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等情況,并做好記錄,把偵察結果標記在圖紙上。

(七)在遠距離和復雜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qū)段偵察。發(fā)現遇險人員應積極搶救,并護送到通風巷道或井下基地。在發(fā)現遇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做好標記。

(八)偵察工作要仔細認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過的巷道要標注留名,并繪出偵察線路示意圖。

(九)偵察結束后,小隊長應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匯報偵察結果。

第五百二十二條 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控制煙霧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員安全。

(二)防止火災擴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防止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而造成危害。

(四)保證救災人員的安全,并有利于搶救遇險人員。

(五)創(chuàng)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第五百二十三條 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發(fā)生火災時,為搶救井下工作人員,應進行全礦井反風。指揮部下達反風命令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qū)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qū)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qū)域的主要通風機后反風。

第五百二十四條 處理火災事故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qū)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瓦斯?jié)舛冗_到2.0%以上、并繼續(xù)增加有爆炸危險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將全部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

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五條 撲滅上、下山巷道火災時,必須采取防止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的措施。

第五百二十六條 撲滅硐室火災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爆炸材料庫著火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后將其他爆炸材料運出;因高溫運不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二)絞車房著火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三)蓄電池電機車庫著火時,必須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處理掘進工作面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tài),進行偵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五百二十八條 采用隔絕法封閉火區(qū)救災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盡量縮小封閉范圍。

(二)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時,應設置防爆墻,在防爆墻的掩護下建立永久密閉墻。

(三)需要封閉多條巷道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封閉順序。

(四)火區(qū)臨時封閉后,人員應立即撤出危險區(qū)。進入檢查或加固密閉墻時,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五)密閉的火區(qū)中發(fā)生爆炸密閉墻被破壞時,嚴禁派救護隊恢復密閉墻或探險,應在較遠的安全地點重新建造密閉。

第五百二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在高溫區(qū)進行救護工作時,救護隊員進入高溫區(qū)的時間不得超過表15規(guī)定。

第五百三十條 處理爆炸事故時,救護小隊進入災區(qū)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進入前切斷災區(qū)電源。

(二)檢查災區(qū)內各種有害氣體的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發(fā)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必須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三)穿過支架被破壞的巷道時,要架好臨時支架。

(四)通過支護不好的地點時,救護隊員要保持一定的距離按順序通過。

(五)進入災區(qū)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六)確知人員已經犧牲時,必須先恢復災區(qū)通風,再進行處理。

第五百三十一條 發(fā)生煤(巖)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如通風系統(tǒng)及設施被破壞,應設置風障、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

恢復突出區(qū)通風時,應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仫L井口50m范圍內不得有火源,并設專人監(jiān)視。

是否停電應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百三十二條 處理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除執(zhí)行本規(guī)程第五百三十一條外,還必須加大災區(qū)風量,迅速搶救遇險人員。礦山救護隊進入災區(qū)時要戴好防護眼鏡。

第五百三十三條 處理水災事故時,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后,要了解災區(qū)情況、水源、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入的通道等,并根據被堵人員所在地點的空間、氧氣、瓦斯?jié)舛纫约熬瘸霰焕藛T所需的大致時間制定相應救災方案。

第11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十三)

第三章 運 輸

第一節(jié)鐵路運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鐵路運輸設備,必須按設備檢修周期定期進行檢修和保養(yǎng)。

第五百八十九條 鐵路附近的建(構)筑物和設備接近限界,必須符合國家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

第五百九十條 線路平面及縱橫斷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線路上各種機車運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線半徑應符合表18要求。

(二)電力機車牽引運行的單行空車下坡線路最大坡度大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條 路基必須填筑堅實,并保持穩(wěn)定和完好。

裝車線路的中心線至坡底線或爆堆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m;上裝車線應根據臺階穩(wěn)定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線路中心至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guī)定設置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電纜溝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施,立體交叉處的橋梁兩側應設防護設施。

第五百九十三條 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離。

第五百九十四條 鐵道線路直線地段軌距為1435mm,曲線地段軌距按下列規(guī)定加寬: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換軌枕的線路大修地段,按表19規(guī)定加寬。

(二)舊有線路應按表19規(guī)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執(zhí)行表20規(guī)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條 直線地段線路2股鋼軌頂面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外軌的超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軌的超高度,mm;

v--實際最高行車速度,km/h;

r--曲線半徑,m。

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地段,不得設在豎曲線地段。道岔應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應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規(guī)定設置平面或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應有良好的望條件,并按規(guī)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志;應按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應與公路路面相同;公路與鐵路應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應按級別設置安全標志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臺長度不應小于10m,銜接平臺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則應制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應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

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yè)批準。

第五百九十八條 守車(尾車)內必須有緊急制動閥。車輛的制動梁應有防止脫落的保安裝置。

第五百九十九條 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為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fā)線的接車方向的末端設置安全線;因受地形限制,設置安全線有困難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線的有效長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條 坡度超過1.5‰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必須連掛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線、避難線嚴禁停留機車、車輛。

第六百零一條 通勤列車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編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禁將職工乘坐的車輛編入采剝列車。

(二)通勤車必須用專用棚車。

(三)通勤列車與尾車間必須有隔離車。

第六百零二條 關門車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車輛在編組時嚴禁有關門車。

(二)采剝列車在運行中,允許有1輛關門車,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車、火藥車嚴禁有關門車。

第六百零三條 影響行車的施工地點,必須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并設專人防護;未恢復到安全行車的條件時,嚴禁撤除防護。

第六百零四條 在區(qū)間內施工時,應在區(qū)間兩端外各50m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在不小于100m處(復線不小于200m)派專人顯示停車信號。

在站內檢修信號、通信設備、線路、道岔等,必須與車站值班人員聯系,并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六百零五條 使用輕型車輛時,必須經車站值班員同意,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該車必須有負責人。

(二)有足夠的人員能隨時將輕型車輛撤出線路。

(三)備有防護信號。

(四)有制動裝置。

(五)在自動閉塞區(qū)間運行時,有絕緣車軸。

第六百零六條 超級、超限特種車輛運行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條 各種信號機及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站、接車進路、通過、遮斷信號機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發(fā)車進路、預告信號機不得小于300m。

(三)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復示、引導信號機及各種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動線上的色燈信號機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遮斷、預告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條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條 信號機應設在列車運行的左側或其所屬線路中心線上空,只能設于右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條 以下部燈光中心距鋼軌頂面距離為準的色燈信號機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進站、接車進路色燈信號機(帶引導信號機)為5000mm;露天煤礦坑下,為4500mm。

(二)出站、發(fā)車進路、調車、預告信號機為5300mm。

(三)通過信號機為4500mm。

(四)復示、遮斷信號機為5500mm。

(五)矮型調車、出站、進路色燈信號機為350~450mm;半固定線上的高柱信號機為3500mm。

(六)移動線路上采掘線、排棄線的信號機為1800mm。

第六百一十條 進站信號機應設在進站道岔尖軌尖端(順向為警沖標)15m以外的地點,因調車作業(yè)或制動距離的需要延長的,一般不超過200m。

第六百一十一條 站內正線及到發(fā)線上的道岔,均須與有關信號聯鎖,區(qū)間內正線上的道岔,必須與有關信號機或閉塞設備聯鎖。各種聯鎖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進路上有關道岔開通位置不對或敵對信號機未關閉時,該信號機不能開放;信號機開放后,該進路上的有關道岔不能扳動(回路控制聯鎖的道岔除外),其敵對信號機不能開放。

(二)正線上的出站信號機開放時,進站信號機不能開放通過信號;主體信號機未開放時,預告信號機不能轉為開放。

(三)裝有轉換鎖閉器、電動轉轍機的道岔當第一連接桿處的尖軌與基本軌間有4mm及以上間隙時,不能鎖閉或開放信號機。

第六百一十二條 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機車車輛通過道岔時,該道岔不能轉換。

(二)列車進路向占用線路上開通時,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引導信號除外)。

(三)能監(jiān)督是否擠岔,并于擠岔的同時,使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自動關閉。

(四)被擠道岔未恢復前,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

在控制臺上,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必須設置監(jiān)督道岔位置、線路與道岔區(qū)段是否占用、進路開通與鎖閉、復示有關信號機的顯示裝置。

電鎖器、轉轍回路控制器聯鎖設備,必須保證車站值班員能控制接、發(fā)車進路和信號機開放與關閉。在控制臺上,電鎖器聯鎖設備必須有接、發(fā)列車的進路開通表示;進站信號機的開放、關閉和出站信號機,引導信號的開放表示;到發(fā)線設有軌道電路時,應有到發(fā)線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條 道口自動信號必須在列車接近道口時,向公路方向顯示停止通行信號,并發(fā)出音響通知,如附有自動欄桿,欄桿應自動關閉。

在列車未全部通過道口前,道口信號必須始終保持停止通行狀態(tài)。自動欄桿必須始終保持關閉狀態(tài)。

第六百一十四條 通信干線及信號電線路,應廣泛采用地下電纜。采用架空線路時,信號、通信架空電線最低點至地面或其他設備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導線至地面的距離為2.5m。

(二)在市郊區(qū),車站內的通信導線至地面的距離為3m。

(三)在農作物區(qū),最低導線與可能種植的最高農作物和農業(yè)機械的最高點的距離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車道、城市人行道和通過居民區(qū)時,最低導線與地面的距離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時,最低導線與地面距離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時,最低導線與通過船只最高點的距離為1m。

(七)跨越房屋時,最低導線與屋頂的距離:房脊為1m,平房為2m。

(八)導線與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離為2m。

(九)導線與樹枝的最近水平距離:在市內為1m,在市外為2m。

(十)兩通信線路交越時,最近導線的垂直距離為0.6m。

(十一)電桿與地面管線平行時的水平距離為1m。

(十二)電桿與最近鋼軌的最小水平距離為地面上桿高的1.4倍。

與電力線交叉時,由交越點至最近一根電力線桿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汽車運輸

第六百一十五條 礦用汽車在作業(yè)時,其制動、轉向系統(tǒng)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應設示寬燈或標志。

第六百一十六條 礦內各種汽車道路,應根據具體情況(彎度、坡度、危險地段)設置反光路標和限速標志。

汽車道路必須有灑水車灑水降塵。

第六百一十七條 嚴禁采礦汽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不得超車。礦內各種車輛(正在作業(yè)的平路機除外)必須為采礦汽車讓行。

第六百一十八條 礦山道路的寬度應保證通行、會車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制、達不到規(guī)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礦山道路必須設置護堤,高度為汽車輪胎直徑的2/5~3/5,底部寬度不應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條 礦內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tǒng),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避難車道和緩坡道。

第六百二十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開亮霧燈或大燈,并靠邊減速行駛,前、后車距不得小于3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yè)。

第六百二十一條 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結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車距不得小于50m,行駛時不準急剎車、急轉彎或超車。

第六百二十二條 自卸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設專人指揮監(jiān)護。

第六百二十三條 汽車在工作面裝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范圍之外;正在裝車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汽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嚴禁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三)汽車必須在挖掘機發(fā)出信號后,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四)汽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二十四條 卸料平臺應有信號、安全標志、照明和足夠的調車寬度。卸料點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設施。不同類型汽車應有各自卸料點,使用同一個卸料點時,應保證大型車安全。

第三節(jié)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六百二十五條 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于16°,嚴寒地區(qū)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種帶式輸送機除外。

(二)鋼絲繩芯輸送帶的靜安全系數,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數值。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條 布設固定帶式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應避開工程地質不良地段、老空區(qū),必要時采取安全措施。

(二)應在適當地點設置行人棧橋。

(三)帶式輸送機下面的過人地點,必須設置安全保護設施。

(四)應設防護罩或防雨棚,必要時設通廊。傾斜帶式輸送機人行走廊地面應防滑,并設置扶手欄桿。

(五)封閉式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通風、除塵及防火設施,暗道應按一定距離設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設置消防設施。

第六百二十七條 帶式輸送機應設置下列安全保護裝置:

(一)應設置防止輸送帶跑偏、驅動滾筒打滑、縱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護裝置;上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輸送帶逆轉的安全保護裝置,下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護裝置。

(二)在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緊急聯鎖停車裝置。

(三)在驅動、傳動和自動拉緊裝置的旋轉部件周圍,應設防護裝置。

第六百二十八條 帶式輸送機運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禁用輸送采剝物料的帶式輸送機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

(二)輸送帶與滾筒打滑時,嚴禁在輸送帶與滾筒間楔木板和纏繞雜物。

(三)采用絞車拉緊的帶式輸送機必須配備可靠的測力計。

嚴禁人員攀越輸送帶。

第六百二十九條 維修帶式輸送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維修時必須停機上鎖,并有專人監(jiān)護。

(二)在地下或暗道內用電焊、氣焊或噴燈焊檢修帶式輸送機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條 清掃滾筒和托輥時,帶式輸送機必須停機上鎖,并有專人監(jiān)護。清掃工作完畢后解鎖送電,并通知有關人員。

第12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一)

第一章開 采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tǒng)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guī)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fā)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qū)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qū)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qū)(包括盤區(qū),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qū)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yè)統(tǒng)一規(guī)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qū)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采區(qū)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節(jié) 井巷掘進和支護

第二十五條 鑿井期間,井口工作范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fā)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巖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采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鉆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并向不透水的穩(wěn)定基巖至少延深5m。

(二)鉆井期間,采用封口平臺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fā)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

(四)鉆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guī)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jié)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并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范圍內壁后的充填質量,發(fā)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y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wěn)定的基巖10m以上?;鶐r段涌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guī)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鉆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鉆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進行試漏,發(fā)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后,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fā)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yè),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wěn)定堅硬的基巖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巖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于注漿的含水巖層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巖層或硬巖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巖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預注漿的鉆孔,每鉆進40m必須測斜1次,鉆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tǒng)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于15min,無異常情況后,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后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后,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jié){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鉆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巖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jié){巖帽或混凝土止?jié){墊。含水巖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jié){巖帽或混凝土止?jié){墊。巖帽和混凝土止?jié){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巖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炷林?jié){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并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jié){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于注漿壓力1mpa。

(十)鉆注漿孔時,鉆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鉆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鉆具的鉆頭;無芯鉆進時,可使用三翼鉆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鉆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鉆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鉆進,提取鉆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面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系。

(十三)制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后,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后,方可開鑿井筒。

第三十二條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fā)生涌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鉆孔注漿作業(yè)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yè)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并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yè)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鉆孔注漿作業(yè)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fā)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yè),及時處理。

(七)鉆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較大或涌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鉆進,及時注漿;鉆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fā)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yè)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臺上圍欄外作業(yè)時。

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guī)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fā)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yè)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所發(fā)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qū)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fā)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從井內向絞車房發(fā)送信號。井內作業(yè)人員必須熟悉并會發(fā)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應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后,先發(fā)暫停信號,進行穩(wěn)罐;待吊罐穩(wěn)定,清理罐底附著物后,才能發(fā)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七條 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yè)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三十八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

第三十九條 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后,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后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復后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yè)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鉆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yè)。

第四十條 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yè)??拷蜻M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wěn)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煽s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guī)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用金屬網的規(guī)格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yè)。

(四)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干凈,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

(五)軟巖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yǎng)護措施。作業(yè)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七)錨桿必須按規(guī)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jiān)測,并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八)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

(九)巖幫的涌水地點,必須處理。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四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三節(jié) 回采和頂板控制

第四十八條 采區(qū)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qū)設計。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guī)定的煤柱。采空區(qū)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guī)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yè)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yè)規(guī)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復雜的煤層(有瓦斯噴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除外),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fā)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 臺階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臺階采煤工作面,還必須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

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guī)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yè)。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于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嚴禁在控頂區(qū)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qū)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yè)的安全距離,放頂區(qū)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刂彭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刂彭敃r,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采煤工作面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采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巖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qū)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第六十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采空區(qū)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 用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墻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采取矸石時,必須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并與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并有人觀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 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下一煤層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 長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時回采時,上下面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fā)火、涌水等情況,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采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wěn)定區(qū)域下面進行。上下分層的回采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采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面的距離,應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 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偽傾斜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guī)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六條 采用水力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

(二)回采時,2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間的錯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zhèn)涞男盘栄b置。

(四)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漏斗式采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護的回采巷道,水槍附近必須架設護槍臺棚。金屬支架支護的回采巷道,護槍方式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空區(qū)架設擋矸點柱。

(六)發(fā)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事故閥門,停槍處理。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明槽內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九)煤漿堵塞明槽時,必須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事故閥門,放清水處理。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須立即停槍,并報告礦調度室,制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十)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使用前,必須經過耐壓試驗。焊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須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于使用壓力的1.5倍。在使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應有專人經常維護管子支座和檢查固定情況,保證符合設計要求,并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時更換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開盲管的堵板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十一)對使用中的水槍,必須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過設計規(guī)定的水槍。

(十二)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十三)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后按操作規(guī)程啟閉閥門。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門。

(十四)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zhèn)涞男盘栄b置。

(十五)從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huán)節(jié)、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fā)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設計(包括設備選型、選點)。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guī)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超過規(guī)定距離或發(fā)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八)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面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法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制放頂煤開采設計。

(二)工作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2.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qū)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yè)。

第四節(jié) 采掘機械

第六十九條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打開其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五)采用動力載波控制的采煤機,當2臺采煤機由1臺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并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干擾。

(六)采煤機上的控制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qū)一側,并加保護罩。

(七)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fā)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九)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并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第七十條 使用刨煤機采煤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fā)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七十一條 使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二)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三)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四)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fā)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yè)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六)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七)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yè)。

第七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fā)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fā)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guī)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第七十三條 使用裝巖(煤)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裝巖(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巷道頂幫。

(二)裝巖(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第七十四條 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耙裝機作業(yè)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四)耙裝作業(yè)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yè)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六)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yè)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第七十五條 高瓦斯區(qū)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qū)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七條 采掘工作面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fā)現損傷,及時處理。

第五節(jié)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

第七十八條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實際資料,作為本地區(qū)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的科學依據。

第七十九條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筑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十條 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的技術情況調查。收集地質、水文地質資料,設置觀測點以及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加固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必須及時維修,保證安全。試采結束后,必須提出試采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

第六節(jié) 沖擊地壓煤層開采

第八十一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沖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

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qū),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qū)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措施。

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guī)定發(fā)生沖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fā)生沖擊地壓后,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fā)生前的征兆、發(fā)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并制定恢復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 開采嚴重沖擊地壓煤層時,在采空區(qū)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區(qū)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 開采煤層群時,應優(yōu)先選擇無沖擊地壓或弱沖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保護層有效范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qū),可按無沖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qū),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鉆孔、超前爆破松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沖擊危險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實際效果,可采用鉆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沖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并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 對沖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巖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qū)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 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采空區(qū)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

第八十八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qū)段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回采。2個工作面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以免引起嚴重沖擊危險。

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 有嚴重沖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后進入工作面的時間,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第九十條 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qū)所包圍的地區(qū)、構造應力區(qū)、集中應力區(qū)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防治沖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第七節(jié)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guī)定。

第九十二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xù)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fā)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xù)進行;不連續(xù)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yè)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yè)。

第九十三條 修復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guī)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怀^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guī)程第一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yè)。

第九十四條 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應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1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墻。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第九十五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節(jié) 防止墜落

第九十七條 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有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如果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須設防護設施。

罐籠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九十八條 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第九十九條 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guī)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第13篇 煤礦安全管理監(jiān)控系統(tǒng)方案規(guī)程

煤礦安全生產是關系到煤炭工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頭等大事,在黨和國家的關懷下,全國煤礦安全生產自80年代以來,出現了逐步好轉的趨勢。但是,由于許多方面的問題還未得到很好解決,煤礦事故多、傷亡大,我國煤礦的百萬噸死亡率仍然遠遠高于世界一些發(fā)達國家。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第397號令公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對煤礦企業(yè)來說是一件大事?!稐l例》對于嚴格規(guī)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將會發(fā)保障作用。

我國煤炭行業(yè)中的大多數企業(yè)都已經或正在進行煤炭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建設,這些系統(tǒng)的建立在實現安全生產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種系統(tǒng)建于不同的時期,使用了不同的技術,各個系統(tǒng)之間無法進行有效地集成,使得安全生產監(jiān)測監(jiān)控信息不能很好的整合利用,將安全生產監(jiān)測監(jiān)控信息及時、準確的傳送到各級相關人員手中,缺乏有效地手段。

為了有效地解決上述情況,使我國煤礦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基礎和實力,這就使得煤礦企業(yè)需要一套煤礦安全管理監(jiān)控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能夠采集煤礦內部已有的多個系統(tǒng)中的相關數據,可以針對眾多系統(tǒng)中的繁雜數據,建立多種安全數據計算模型,并且可以根據數據模型進行分析,在發(fā)現險情的時候能夠及時的發(fā)送相關信息給相關人員,這就能夠使得相關人員及時動態(tài)的掌握危機情況,從而能夠對危機進行正確的應對措施,除了系統(tǒng)能夠自動進行危情預警之外,系統(tǒng)同時提供了wap應用,使用人員可以主動地通過手機進行查詢相關的數據,從而能夠主動地了解相關情況,并且可以提前根據相關情況進行業(yè)務調整。

應用現在社會上流行的系統(tǒng)設計理念和先進的開發(fā)技術進行系統(tǒng)開發(fā);能夠正確及時的采集煤礦企業(yè)中相關系統(tǒng)的數據,并且進行快速及時的數據統(tǒng)計分析,根據分析結果,準確的進行不同危情等級的報警。充分利用當前先進的通信網絡以及信息技術,能夠實現及時采集數據,全方位的進行數據分析,全天候進行數據處理,通過sms短信能夠實時的將分析結果,根據不同的危情等級發(fā)送到不同的責任人手中,為有效地預防事故提供輔助手段。

系統(tǒng)的設計遵從以下幾個原則:

易用性

這是系統(tǒng)的中心。以實際需求為出發(fā)點,以方便使用為原則,前臺界面友好,后臺管理部分可以靈活地對參數進行設置和調整。

及時性

這是系統(tǒng)的根本,系統(tǒng)能夠根據用戶的參數設置,及時在不同的時間段的從不同的系統(tǒng)中采集到相關數據。

安全性

基于國際通用安全標準,全面考慮系統(tǒng)安全性

可持續(xù)性

系統(tǒng)基礎架構堅實,應用平臺可延伸,功能可擴展

可靠性

采用技術成熟、高可靠性應用系統(tǒng),保證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并能適應可預想的異常情況。

高性價比

考慮到本系統(tǒng)企業(yè)的特殊性,系統(tǒng)設計從服務器處理能力、網絡傳輸能力、軟件系統(tǒng)效率等角度綜合分析,合理設計結構、配置,保障服務質量。在滿足用戶需求與系統(tǒng)的高性能、高可靠性的前提下,盡量避免采用昂貴的設備,以降低用戶的投資。

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保證系統(tǒng)的安全、穩(wěn)定、高效的性能:

嚴格的權限控制

采用嚴格的用戶權限控制機制,確保系統(tǒng)數據的安全。

多線程的數據采集

針對企業(yè)內部數據,采用多線程進行采集。

高效的數據庫設計

針對煤礦企業(yè)系統(tǒng)以及數據的特殊性,對數據庫進行高效設計,以確保數據庫結果的合理性。

靈活的模型建立方式

系統(tǒng)采用靈活的建立方式,用戶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建立多套數據模型,系統(tǒng)將會根據用戶建立的數據模型進行數據處理。

1.4 技術路線

本平臺建設采用j2ee平臺,遵循業(yè)內先進的java標準,并可依據該平臺提供_ml、soap、web service、ejb等多種接口。

針對不同的企業(yè)用戶,系統(tǒng)支持oracle、sql server、mysql等關系型數據庫系統(tǒng),應用服務中間件也可以選擇tomcat或其他付費的中間件平臺。

該系統(tǒng)主要分為四大模塊:wap業(yè)務模塊、短信業(yè)務模塊、后臺管理模塊、視頻監(jiān)控模塊。

wap應用模塊,主要是對采集到得數據以及分析結果進行展現,具有相應權限的人員可以通過手機查詢到自己所需要的相關數據。

短信業(yè)務模塊則可以通過發(fā)送短信的方式提交查詢請求和接收系統(tǒng)自動發(fā)送警報信息。

后臺管理模塊包括數據采集,數據分析等功能。數據采集主要負責采集煤礦企業(yè)各系統(tǒng)的相關數據,采集數據采用參數化方式,用戶可以對參數自己進行設置;數據分析主要是針對采集過來的數據,根據提前建立的數據模型,對數據進行快速分析,并且給出分析結果,以及根據結果給出相關建議。

后臺管理模塊同時還負責整個系統(tǒng)的維護,在后臺管理模塊中可以對用戶進行權限控制、數據分析模型的建立、數據采集方式參數的維護等等。

二期規(guī)劃還將實現手機與既有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對接,逐步實現通過手機就可以對生產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控的功能。

1系統(tǒng)拓撲圖

主要提供給管理人員通過手機終端,以wap的方式對各種監(jiān)控數據進行查詢,系統(tǒng)把定時采集到的數據自動記錄在數據庫系統(tǒng)中,供管理人員查詢。

用戶可以在該模塊對已經采集到的數據,按照不同的采集對象、采集時間等進行查詢。

用戶可以在該模塊對系統(tǒng)對采集數據所做出的分析結果,根據不同的危情等級進行查詢。系統(tǒng)能夠對某一歷史時段的數據參數進行分析,形成相關的統(tǒng)計圖表。

用戶可以在該模塊查看分析出來的危情信息已經發(fā)送到那些相關人員。

利用通信運營商的短信業(yè)務功能接口,在系統(tǒng)中通過短信實現數據的查詢和預警功能。

在系統(tǒng)中設定固定的接入號碼,發(fā)送短信到某個號碼,可以以短信的方式收到相關的監(jiān)控數據信息。

在系統(tǒng)自動采集數據的過程中,一旦數據超過警戒值,系統(tǒng)自動向預先設定的手機發(fā)送警報信息,同時將采集到的監(jiān)控數據一并發(fā)送。

未來,借助3g技術的不斷推廣應用,系統(tǒng)還將實現現有監(jiān)控系統(tǒng)與手機的對接,將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采集到的視頻信息在手機上實現實時播放。初步規(guī)劃,手機與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對接將在二期進行建設,不在本次建設目標之內。

3.4.1.1組織目錄

該模塊主要用于對企業(y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進行維護,管理人員可以在該模塊對組織結構或者人員進行添加、刪除、修改、授權等操作。

3.4.1.2角色管理

該模塊主要用于對系統(tǒng)角色進行維護,管理人員可以在該模塊進行角色的添加、刪除、修改等操作。

3.4.1.3角色授權

該模塊主要用戶維護角色具有的權限,管理人員可以在該模塊對角色的權限進行相關設置。

3.4.1.4參數維護

該模塊可以對系統(tǒng)的一些常用參數進行設置,如數據庫備份的方式、數據遷移包含的表、遷移間隔時間、數據庫備份間隔時間等等。

3.4.1.5數據采集維護

采集對象維護

該模塊主要對需要進行數據采集的系統(tǒng)進行參數維護,根據不同的接口類型進行不同的參數維護,如:采集對象名稱、接口地址、用戶名、密碼等等

采集參數維護

該模塊主要是針對不同的采集對象,可以進行不同的參數維護,如采集開始時間、間隔時間、線程數量等等。

3.4.1.6數據分析維護

安全指標參數維護

該模塊主要是按照國家煤礦企業(yè)的安全指標標準或者企業(yè)內部的指標標準進行維護。

分析模型維護

該模塊主要針對不同的分析對象,建立不同的數據分析模型,不同的數據模型可以體現出不同的危情等級。

3.4.1.7數據分析參數維護

該模塊主要對數據分析模塊進行參數設置,如不同數據的分析時間段、分析結果發(fā)送方式、危情等級的設置等等。

3.4.2數據采集模塊

該模塊是實時運行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自動根據參數維護中的采集對象以及采集方式,在多線程的方式自動進行數據采集。

3.4.3數據分析模塊

該模塊主要負責對采集到得數據進行分析,按照在系統(tǒng)中建立的數據分析模型,對數據進行統(tǒng)計分析,能夠分析出不同等級的危情結果,并且將分析結果按照系統(tǒng)參數的設置進行發(fā)送到相關人員的手機上。

3.4.4統(tǒng)計分析

該模塊主要是對于已經分析出來的歷史,根據一定的條件,對其進行統(tǒng)計分析,并將統(tǒng)計分析結果以曲線圖、柱狀圖、餅狀圖等圖形化形式顯示出來,用戶可以根據分析結果,總結出相應的規(guī)律,從而能夠對以后的情況及時做出相應的措施。

3.4.5數據整理

3.4.5.1數據遷移

系統(tǒng)在長期運行的狀態(tài)下,會采集到較大數量級的數據,這將不可避免的降低系統(tǒng)的運行效率,為了能夠保證系統(tǒng)高效、快速的運行,用戶可以在該模塊,對于那些不經常使用的數據進行遷移,從而能夠使得系統(tǒng)一直快速運行。

3.4.5.2數據備份

該模塊可以根據系統(tǒng)設定,自動或者手工的對數據庫進行備份。

3.4.6系統(tǒng)日志

該模塊可以查詢用戶在系統(tǒng)使用中的任何操作,包括操作內容,操作時間等等。

第四章 設備配置建議

4.1 硬件配置建議

名稱

角色

推薦配置

數量

備注

數據庫服務器

存儲數據信息

2.0g_2/8g/146g_3

1

數據采集、短信網關服務器

采集企業(yè)內部各系統(tǒng)的相關數據,實現短信業(yè)務接口

2.0g_2/4g/146g_3

1

wap/web管理服務器

面向手機用戶提供界面展現

2.0g_2/4g/146g_3

1

網絡環(huán)境

請用戶自備

圖表2硬件配置建議表

4.2 軟件配置

名稱

備注

windows server系列操作系統(tǒng)

可選windows 2003/2008 server系列操作系統(tǒng),按照服務器的數量進行配置

mysql數據庫

mysql是免費的開源數據庫系統(tǒng),亦可考慮付費的商用關系數據庫系統(tǒng)。

apache tomcat 等web中間件

提供http、webservice等web服務,apache tomcat是免費的,亦可考慮付費的商用中間件平臺,如bea的weblogic

第14篇 煤礦安全規(guī)程(九)

第九章 電 氣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四百四十條 煤礦地面、井下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tǒng)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參照有關部門的規(guī)程執(zhí)行;遇有與本規(guī)程相抵觸的,應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四百四十一條 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fā)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xù)性。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條 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qū)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四百四十三條 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應符合表10的要求;否則,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jié)舛?.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jiān)測使用環(huán)境的瓦斯?jié)舛取?/p>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jié)舛鹊陀?.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刂圃O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四百四十六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四百四十七條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四十八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采區(qū)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條 井下低壓配電系統(tǒng)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百五十條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tǒng)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輻射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注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二)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五十一條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百五十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第二節(jié)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四百五十三條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wěn)定性。

非煤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條 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條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qū)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wěn)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wěn)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四百五十七條 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第四百五十八條 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系。井下低壓饋電線上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時,可采用瞬間1次自動復電系統(tǒng)。

第四百五十九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三節(jié)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

第四百六十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qū)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六十二條 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條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后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條 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tǒng)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采區(qū)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第四節(jié) 井下電纜

第四百六十六條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六十七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guī)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的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qū)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qū)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第四百六十八條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第四百七十條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條 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條 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第五節(jié)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四百七十三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qū)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百七十四條 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第四百七十五條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tǒng)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fā)放。發(fā)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xù)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第四百七十六條 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三)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有滅火器材。

充電裝置應有可靠的充電穩(wěn)壓裝置。

第四百七十七條 準備和裝添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系橡膠圍裙,穿膠鞋。

調合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合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條 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qū)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面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的電話,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系。

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條 電氣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fā)聲和發(fā)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二)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第四百八十條 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第四百八十一條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制等裝置,應優(yōu)先采用本質安全型。

第六節(jié)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條 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條 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四百八十四條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鉆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一分區(qū)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四百八十五條 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采區(qū)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四)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于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制成,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制成,每根管上應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聯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條 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

第四百八十七條 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jiān)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節(jié)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四百八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zhí)行。

采區(qū)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qū)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xù)使用。

第四百九十條 礦井應按表11的規(guī)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fā)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第四百九十一條 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后,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并檢查有無游離碳。

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并保持規(guī)定油量。

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第15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措施規(guī)程

新亞煤礦位于鄂托克旗棋盤井鎮(zhèn)北,行政隸屬棋盤井鎮(zhèn)。井田面積1.3494km?,F開采16號煤層。煤層厚度約為4.33m。屬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60萬噸/年。

隨著產業(yè)政策的調整,實現“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發(fā)展形勢。我們結合煤礦自身的實際情況,從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方面進行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

一、 防水:

我們按月、按季度核實周邊老窯及采區(qū)的積水情況和分布范圍。在生產過程中加強地面及井下水文地質動態(tài)觀測。同時在井下按月實測繪圖,掌握可靠的第一手資料。掘進過程中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避免透水事故的發(fā)生。

地面加強井口防洪,挖排水溝和砌防洪壩,地表影響行洪的裂縫或塌陷區(qū),及時進行回填,防止雨季洪水淹井。

二、 防瓦斯:

本礦雖屬瓦斯礦井,但我礦還是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首先,按正規(guī)的采掘工藝布置巷道,加強通風管理。每個工作面都安裝了瓦斯和一氧化碳傳感器。主扇和局扇以及風門都安設開停、開關傳感器。同時礦井設有專人負責的通風科和瓦檢員,每班跟班進行瓦斯檢測。另外,凡是隊長以上的管理人員都配置了便攜式瓦檢器,隨時隨地進行瓦斯檢測或校對瓦斯傳感器。對瓦斯?jié)舛冗_到1%時,必須停止生產活動,進行瓦斯的排放。

三、 防火:

1) 回采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回采的順序,減少區(qū)段煤柱的尺寸,提高回采率。工作面回采結束后,立即砌筑永久密閉封閉采空區(qū)。

在工作面回采過程中,為預防采空區(qū)的自燃發(fā)火,我們還利用黃泥注漿泵以及阻化劑噴射泵對采空區(qū)進行噴灑。

2) 防止外因火災方面,我礦嚴格按爆破材料的管理規(guī)定進行爆破,同時按規(guī)定配置等級合格的電器設備和電纜等。

3) 對火災隱患嚴重地點,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如二氧化碳滅火器、沙箱等。

四、 防煤塵:

1) 井下爆破采用水炮泥。

2) 定期沖洗巷幫,對主要積塵巷道派專人進行打掃。

3) 建立井下灑水滅塵系統(tǒng)。如消防灑水管路、隔爆水棚、隔爆水幕、以及運輸設備轉載點灑水噴霧等降塵措施。

五、 頂板:

1) 主要巷道進行錨噴,以堅固頂板和巷幫。

2) 采煤工作面利用液壓支架支護,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3) 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完整的情況下,采用錨桿支護,錨距0.8m,頂板破碎時,采用棚架支護。

4) 另外,在對煤礦隱患治理方面,我礦還從員工培訓和管理上下功夫。

5) 所有員工都必須經過礦方的培訓學習和考核,同時還必須經過專門發(fā)證部門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6) 管理人員跟班指揮。發(fā)現隱患及時排查處理。

礦安安全規(guī)程15篇

內容一、安全責任1.礦山負責人應全面負責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2.各部門主管需對其管轄區(qū)域內的安全負直接責任,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3.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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