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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金融合同:媒介居間是信托公司經營中意外之喜嗎
銀監(jiān)會于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在對信托公司經營范圍的規(guī)定中,一個新的名詞躍然紙上——居間。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業(yè)務。居間又可分為指示居間(也叫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
實際上“居間”這個專業(yè)法律術語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中介”,故而居間合同也稱“中介合同”,居間人也被稱為“中介人”。居間、中介的概念主要是在商品貿易、流通與勞務服務業(yè)等實體經濟中運用,在金融行業(yè)中它有自己的名詞:投資銀行業(yè)務。投資銀行是在資本市場中從事證券發(fā)行、承銷、交易,企業(yè)并購重組等活動,為長期資金余缺雙方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中介性金融機構。與商業(yè)銀行作為存貸款機構不同,投資銀行的社會分工功能主要表現在溝通資金供需、構筑證券市場、優(yōu)化資源配置和促進產業(yè)集中四個方面。而金融信托業(yè)務在實質上屬于廣義的投資銀行概念范疇。特別是在20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頒行以來,全行業(yè)清理整頓重新登記后幾年的金融信托實務中,信托業(yè)在資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社會公益等方面發(fā)揮了獨特的功能和作用,越來越呈現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投資理財的資金供給和項目融資的資金需求兩者之間起到了橋梁和中介的作用。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與居間的異同也還是比較清楚的,發(fā)揮作用的領域不同,定義概念不同。居間人只尋求、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不是合同當事人,而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將信托財產加以管理、運用和處分,居于整個設計的核心地位,發(fā)揮重要作用。
需要著重說明的是,我國《信托法》上的關于信托的這個定義強調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目的是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或實現委托人的其他意愿),手段是尋求(或按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為交易對手,簽訂貸款、投資、租賃等各種業(yè)務合同加以運用。但在許多的信托實務、業(yè)務項目中我們發(fā)現,受托人實際上不一定絕對只是接受單方的委托,而是可以作為整個事務發(fā)展過程中雙方主體的受托人,對雙方都負有信托責任(fiduciary duty),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受托義務。在這一點上信托的特質很接近于“居間”。
信托的運用和人類的想象力一樣是沒有限制的。金融理論和實踐也從來都是互相促進,共同發(fā)展的,不會一成不變。信托定義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關系也是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加以考察和理解的。從20xx年3月1日開始,按照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新法規(guī)的要求,信托業(yè)又將進入一個新的發(fā)展時期,以壓縮自營業(yè)務,強化信托本業(yè)為主線,信托公司的整體功能定位、盈利模式、經營范圍、業(yè)務規(guī)則等都將發(fā)生重大變化,是行業(yè)重塑、業(yè)務再造的徹底變革。信托行業(yè)將進行業(yè)務調整和創(chuàng)新、經營模式創(chuàng)新和管理創(chuàng)新,發(fā)展成為面向合格投資者,主要提供資產管理、投資銀行、受托人等特色金融服務的專業(yè)機構。這次銀監(jiān)會把“居間”新列入信托公司經營范圍,顯然有著深刻的監(jiān)管政策導向和良苦用心的考慮,對信托公司拓寬經營思路,回歸信托本業(yè)有著積極的鞭策和促進作用。作為信托從業(yè)人員,更應該努力熟悉、了解它,研究它、挖掘它,對于信托概念的內涵、外延、應用,對于信托與金融業(yè)、實業(yè)中的其他相近概念、命題的關系、異同,相互影響和作用進行認真地研讀和思考,應盡量發(fā)揮“信托”設計精巧細密、應用領域廣泛、使用手段靈活的優(yōu)勢。只要充分發(fā)揮信托從業(yè)人員的智慧和想象力,勇于突破,敢于創(chuàng)新,就很有可能在業(yè)務拓展中收獲意外的驚喜。
第2篇 金融合同:××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年齡在16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不足16周歲或66周歲以上者,本公司將根據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殘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guī)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y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但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00元。
二、保險費按本公司《職業(yè)分類表》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yè)類別對應的保險費率標準計算,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數人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目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醫(y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識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一條 職業(yè)或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yè)或才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職業(yè)變更之日起,按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在拒保范圍內者,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yè)或者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在本公司拒保范圍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十三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保險單;
保險費收據;
解除合同申請書;
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接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依本合同約定,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突起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保險費(1年期):是指保險費×(1-經過月數÷12),不足月的日數按經過1個月計算。
手續(xù)費:為未滿期保險費的20%。
本公司:××人壽保險公司
第3篇 ××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參考)
××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參考文本)
××人壽保險公司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年齡在16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不足16周歲或66周歲以上者,本公司將根據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殘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guī)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y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但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00元。
二、保險費按本公司《職業(yè)分類表》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yè)類別對應的保險費率標準計算,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數人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目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醫(y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識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一條 職業(yè)或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yè)或才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職業(yè)變更之日起,按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在拒保范圍內者,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yè)或者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在本公司拒保范圍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十三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保險單;
保險費收據;
解除合同申請書;
投保人身份證明。
依本合同約定,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突起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保險費(1年期):是指保險費×(1-經過月數÷12),不足月的日數按經過1個月計算。
手續(xù)費:為未滿期保險費的20%。
本公司:××人壽保險公司
h1188--010831lwj
第4篇 ××人壽保險公司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參考)
××人壽保險公司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參考文本)
××人壽保險公司
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條 附加合同說明
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條款未做規(guī)定的內容,主合同條款適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與本附加合同條款互有抵觸時,則以本附加合同條款規(guī)定為準。
第二條 附加合同構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附加合同如與主合同同時投保,主合同保險責任開始條款適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間內的年生效對應日前申請投保本附加保險。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即為主合同當時的年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治療,或在就近醫(yī)院搶救(被保險人病情穩(wěn)定后須轉入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所支出的醫(yī)療費用,按如下規(guī)定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一、門診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醫(yī)療費用按75%給付醫(yī)療保險金,但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此項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20%,并且門診次數不得超過十五次。
二、住院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yī)療費用按85%給付醫(yī)療保險金,但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此項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80%。
三、當被保險人治療跨二個保險年度時,本公司以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日當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為限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y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yī)療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支出的醫(yī)療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身體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患病、流產、分娩;
六、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yī)療事故;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八、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期間;
九、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
十、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六條 保險期間與續(xù)保
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若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xù)保的通知,則本附加合同視為續(xù)保。續(xù)保開始日期為原附加合同屆滿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保留終止本附加合同續(xù)保的權利。本公司如終止本附加合同的續(xù)保,須在本附加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條 續(xù)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合同續(xù)保時,續(xù)保保險費按續(xù)保當時被保險人職業(yè)的費率計算。
本公司有權于每一保險年度未調整本附加合同的續(xù)保保險費率,但須在本附加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條 保險費(含續(xù)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終止
主合同交費方式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及交費日期與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費方式為躉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日期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后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后遺癥,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條 保險金申請
一、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可在治療結束后,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及醫(yī)療費用正式收據,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三、申請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復查。
四、被保險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職業(yè)變更
被保險人職業(yè)變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職業(yè)變更之日起按如下規(guī)定處理:被保險人職業(yè)危險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還職業(yè)危險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職業(yè)危險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職業(yè)危險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滿期保險費;屬于拒保范圍內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未滿期保險費,本附加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職業(yè)變更后,其危險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項約定通知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條 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下列情況之一發(fā)生時,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一、主合同保險期滿、解除或終止;
二、主合同經申請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周歲后的第一個生效對應日;
五、被保險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時,如本附加合同當年度未發(fā)生保險金給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當年未滿期保險費;如本附加合同當年度發(fā)生過保險金給付事情,本公司不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 附則
一、主合同無效,本附加合同亦無效。
二、利差返還、保單借款、保險費自動墊交、減額交清、保額增加權益和可轉換權益均不適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條 釋義
下列名詞或用語在本附加全同中釋義如下: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住院: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經醫(yī)師診斷,因臨床需要必須住院治療時,正式辦理住院手續(xù),并確實在醫(yī)院治療的行為過程。
醫(yī)療費用: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醫(yī)療所支出的藥品費、住院費、治療費、檢查費、材料費。所有藥品和診療項目參照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規(guī)定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診療項目》辦理。本公司特別規(guī)定下列費用不予負責:①水電費、取暖費、膳食費、空調費、營養(yǎng)費、陪床費;②按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規(guī)定應自費購買的器皿、器具費用;③安裝假齒、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屬品的費用;④除意外傷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術以外的美容費用。
艾滋?。菏侵斧@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訓練或比賽。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訓練或比賽。
手續(xù)費:為未滿期保險費的20%。
未滿期保險費的計算方法:
未滿期保險費=期交保險費額%(h-當期已經過天數)+h
注:月交、半年交、年交對應的h值分別為30、18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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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人壽保險公司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參考文本)
××人壽保險公司
附加意外傷害 醫(yī)療保險 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條 附加合同說明
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 保險合同 (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條款未做規(guī)定的內容,主合同條款適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與本附加合同條款互有抵觸時,則以本附加合同條款規(guī)定為準。
第二條 附加合同構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附加合同如與主合同同時投保,主合同保險責任開始條款適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間內的年生效對應日前申請投保本附加保險。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即為主合同當時的年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治療,或在就近醫(yī)院搶救(被保險人病情穩(wěn)定后須轉入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所支出的 醫(yī)療費用 ,按如下規(guī)定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一、門診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醫(yī)療費用按75%給付醫(yī)療保險金,但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此項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20%,并且門診次數不得超過十五次。
二、住院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yī)療費用按85%給付醫(yī)療保險金,但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此項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80%。
三、當被保險人治療跨二個保險年度時,本公司以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日當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為限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y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yī)療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支出的醫(yī)療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身體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患病、流產、分娩;
六、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 醫(yī)療事故 ;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八、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期間;
九、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
十、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六條 保險期間與續(xù)保
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若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xù)保的通知,則本附加合同視為續(xù)保。續(xù)保開始日期為原附加合同屆滿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保留終止本附加合同續(xù)保的權利。本公司如終止本附加合同的續(xù)保,須在本附加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條 續(xù)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合同續(xù)保時,續(xù)保保險費按續(xù)保當時被保險人職業(yè)的費率計算。
本公司有權于每一保險年度未調整本附加合同的續(xù)保保險費率,但須在本附加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條 保險費(含續(xù)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終止
主合同交費方式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及交費日期與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費方式為躉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日期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guī)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終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后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后遺癥,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條 保險金申請
一、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可在治療結束后,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及醫(yī)療費用正式收據,被保險人的 身份證 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申請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復查。
四、被保險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職業(yè)變更
被保險人職業(yè)變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職業(yè)變更之日起按如下規(guī)定處理:被保險人職業(yè)危險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還職業(yè)危險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職業(yè)危險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職業(yè)危險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滿期保險費;屬于拒保范圍內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未滿期保險費,本附加 合同終止 。
被保險人職業(yè)變更后,其危險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項約定通知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條 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下列情況之一發(fā)生時,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一、主合同保險期滿、解除或終止;
二、主合同經申請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周歲后的第一個生效對應日;
五、被保險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時,如本附加合同當年度未發(fā)生保險金給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當年未滿期保險費;如本附加合同當年度發(fā)生過保險金給付事情,本公司不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 附則
一、主 合同無效 ,本附加合同亦無效。
二、利差返還、保單借款、保險費自動墊交、減額交清、保額增加權益和可轉換權益均不適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條 釋義
下列名詞或用語在本附加全同中釋義如下: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住院: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經醫(yī)師診斷,因臨床需要必須住院治療時,正式辦理住院手續(xù),并確實在醫(yī)院治療的行為過程。
醫(yī)療費用: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醫(yī)療所支出的藥品費、住院費、治療費、檢查費、材料費。所有藥品和診療項目參照當地 社會保險 部門規(guī)定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診療項目》辦理。本公司特別規(guī)定下列費用不予負責:①水電費、取暖費、膳食費、空調費、營養(yǎng)費、陪床費;②按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規(guī)定應自費購買的器皿、器具費用;③安裝假齒、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屬品的費用;④除意外傷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術以外的美容費用。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訓練或比賽。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訓練或比賽。
手續(xù)費:為未滿期保險費的20%。
未滿期保險費的計算方法:
未滿期保險費=期交保險費額%(h-當期已經過天數)+h
注:月交、半年交、年交對應的h值分別為30、180、360。
h1192--010831lwj
第6篇 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年齡在16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不足16周歲或66周歲以上者,本公司將根據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殘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guī)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y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但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00元。
二、保險費按本公司《職業(yè)分類表》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yè)類別對應的保險費率標準計算,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數人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目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醫(y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識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7篇 ××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年齡在16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不足16周歲或66周歲以上者,本公司將根據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殘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guī)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y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但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00元。
二、保險費按本公司《職業(yè)分類表》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yè)類別對應的保險費率標準計算,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七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數人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目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醫(y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識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一條職業(yè)或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yè)或才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職業(yè)變更之日起,按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在拒保范圍內者,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yè)或者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在本公司拒保范圍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十三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保險單;
保險費收據;
解除合同申請書;
投保人身份證明。
依本合同約定,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突起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保險費(1年期):是指保險費×(1-經過月數÷12),不足月的日數按經過1個月計算。
手續(xù)費:為未滿期保險費的20%。
本公司:××人壽保險公司
第8篇 ××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參考文本)
××人壽保險公司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條 保險合同 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年齡在16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不足16周歲或66周歲以上者,本公司將根據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殘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guī)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 合同終止 。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 管制 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 醫(yī)療事故 ;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但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00元。
二、保險費按本公司《職業(yè)分類表》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yè)類別對應的保險費率標準計算,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數人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目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 身份證 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4.如被保險人因 意外事故 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醫(y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識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一條 職業(yè)或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yè)或才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職業(yè)變更之日起,按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在拒保范圍內者,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yè)或者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者工種在本公司拒保范圍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有關通知。
第十三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投保人 解除合同 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 合同成立 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保險單;
保險費收據;
解除合同申請書;
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接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依本合同約定,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在本 合同履行 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通過 訴訟 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突起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保險費(1年期):是指保險費×(1-經過月數÷12),不足月的日數按經過1個月計算。
手續(xù)費:為未滿期保險費的20%。
本公司:××人壽保險公司
h1188--010831lwj
第9篇 ××人壽保險公司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
第一條 附加合同說明
附加意外傷害 醫(yī)療保險 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條款未做規(guī)定的內容,主合同條款適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與本附加合同條款互有抵觸時,則以本附加合同條款規(guī)定為準。
第二條 附加合同構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附加合同如與主合同同時投保,主合同保險責任開始條款適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間內的年生效對應日前申請投保本附加保險。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即為主合同當時的年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治療,或在就近醫(yī)院搶救(被保險人病情穩(wěn)定后須轉入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所支出的 醫(yī)療費用 ,按如下規(guī)定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一、門診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醫(yī)療費用按75%給付醫(yī)療保險金,但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此項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20%,并且門診次數不得超過十五次。
二、住院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yī)療費用按85%給付醫(yī)療保險金,但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此項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80%。
三、當被保險人治療跨二個保險年度時,本公司以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日當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為限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y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yī)療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支出的醫(yī)療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身體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患病、流產、分娩;
六、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 醫(yī)療事故 ;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八、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期間;
九、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ǎ幔椋洌螅┢陂g;
十、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六條 保險期間與續(xù)保
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若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xù)保的通知,則本附加合同視為續(xù)保。續(xù)保開始日期為原附加合同屆滿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保留終止本附加合同續(xù)保的權利。本公司如終止本附加合同的續(xù)保,須在本附加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條 續(xù)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合同續(xù)保時,續(xù)保保險費按續(xù)保當時被保險人職業(yè)的費率計算。
本公司有權于每一保險年度未調整本附加合同的續(xù)保保險費率,但須在本附加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條 保險費(含續(xù)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終止
主合同交費方式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及交費日期與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費方式為躉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日期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guī)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終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后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后遺癥,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條 保險金申請
一、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可在治療結束后,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及醫(yī)療費用正式收據,被保險人的 身份證 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申請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復查。
四、被保險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職業(yè)變更
被保險人職業(yè)變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職業(yè)分類,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職業(yè)變更之日起按如下規(guī)定處理:被保險人職業(yè)危險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還職業(yè)危險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職業(yè)危險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職業(yè)危險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滿期保險費;屬于拒保范圍內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未滿期保險費,本附加 合同終止 。
被保險人職業(yè)變更后,其危險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項約定通知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條 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下列情況之一發(fā)生時,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一、主合同保險期滿、解除或終止;
二、主合同經申請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周歲后的第一個生效對應日;
五、被保險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時,如本附加合同當年度未發(fā)生保險金給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當年未滿期保險費;如本附加合同當年度發(fā)生過保險金給付事情,本公司不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 附則
一、主 合同無效 ,本附加合同亦無效。
二、利差返還、保單借款、保險費自動墊交、減額交清、保額增加權益和可轉換權益均不適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條 釋義
下列名詞或用語在本附加全同中釋義如下: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住院: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經醫(yī)師診斷,因臨床需要必須住院治療時,正式辦理住院手續(xù),并確實在醫(yī)院治療的行為過程。
醫(yī)療費用: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醫(yī)療所支出的藥品費、住院費、治療費、檢查費、材料費。所有藥品和診療項目參照當地 社會保險 部門規(guī)定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診療項目》辦理。本公司特別規(guī)定下列費用不予負責:①水電費、取暖費、膳食費、空調費、營養(yǎng)費、陪床費;②按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規(guī)定應自費購買的器皿、器具費用;③安裝假齒、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屬品的費用;④除意外傷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術以外的美容費用。
艾滋?。菏侵斧@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訓練或比賽。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訓練或比賽。
手續(xù)費:為未滿期保險費的20%。
未滿期保險費的計算方法:
未滿期保險費=期交保險費額%(h-當期已經過天數)+h
注:月交、半年交、年交對應的h值分別為30、180、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