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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設備合同(12份范本)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43

備用設備合同

第1篇 辦公設備用品采購合同

2023辦公設備用品采購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簽定以下辦公耗材供應協(xié)議:

一、服務項目

甲方辦公設備實際消耗產品的提供。

二、辦公耗材提供細則

1.乙方送貨至甲方指定的某一辦公地點。

2.乙方承諾提供給甲方的耗材為原裝正品(甲方指定需通用耗材除外)。

3.如果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可提供安裝服務。

4.乙方承諾為甲方正在使用的乙方耗材的設備提供必要的維護。

5.乙方承諾向甲方以最具市場競爭力的價格提供耗材產品。

6.送貨時間:

6.1工作時間:周一-周五(9:00-17:00)乙方承諾在接到甲方送貨要求24小時內將貨送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節(jié)假日期間,甲方如需送貨則在乙方工作時間內事先預定。

三、協(xié)議生效及協(xié)議期限

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xié)議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

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結算本月全部耗材費用。

五、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購買合同(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目錄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第一章 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第三章 價格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稅費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貨范圍和合同產品的內容(略)

二、技術資料的內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廠”的規(guī)范及技術條件(略)

四、合同的分項價格(略)

五、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六、買受人技術人員的培訓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七、出賣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八、買受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買賣合同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合同編號: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中國,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國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據、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 省 市 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臺合同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2.1 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 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賣人派遣有經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賣人負責培訓買受人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范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簽訂后 年內,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出賣人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買受人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簽協(xié)議。

第三章 價格

3.1 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大寫: )。

3.2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 機械設備部分:

(1)設備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 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設備部分為fob港口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并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將技術資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人。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的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后三十天內,經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出賣人(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裝箱明細單一式六份;

(5)質量和數量合格證書一式六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并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即支付給出賣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條規(guī)定的由買受人出具的經出賣人會簽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償或/和罰款時,買受人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一適用于現匯付款的情況)

第四章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入: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由 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受入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述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保證期結束的確認書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應自 日起,于 年內,每 個月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出賣人。

4.2.5.1 出賣人應開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時提交買受人: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另加第 章 條規(guī)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計 (大寫: );

(2)以 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 個月;

(3)以買受人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 %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計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計

4.2.5.2 買受人收到匯票后,立即對上述分 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并交北京中國銀行背書保證后送交出賣人。

4.2.5.3 出賣人收到匯票后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國銀行,由北京中國銀行提請買受人于匯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給出賣入。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 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買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條、4.2.3條、4.2.4條規(guī)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4.4 買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條所規(guī)定的貨款時,應向出賣人提交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 %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證函(保證函格式詳見本合同附件八)。

4.5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均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均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延期付款的情況)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5.1 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分 批將本“合同工廠”的“設備”交付完畢。

總毛重大約為 公噸??傮w積大約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 ,目的港口為中國 。

5.2 出賣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應向買受人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量、單價、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危險品的品名以及國際危規(guī)號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2米、寬2.7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出賣人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向買受人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受人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出賣人即開始制造。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 個月,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和危險品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批貨物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5.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5.4 出賣人供應的每批設備,應在本章第5.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出賣人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5.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 天,出賣人應以電報通知買受人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噸,尺寸超過12×2.7×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8)危險品的品名、重量、國際危規(guī)號。

同時出賣人還應航寄給買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噸或體積超過12×2.7×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項證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受人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5.6 所有設備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出賣人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7 買受人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十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通知出賣人。如買受人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受人或買受人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5.8 如出賣人未能在買受人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

5.9 如出賣人在受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受人船只不能在預計抵達日期后三十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三十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出賣人負擔,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出賣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受人核實支付。但出賣人仍有責任根據買受人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后負責交貨。在此情況下,出賣人不支付遲交罰款。

5.10 出賣人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四十八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傳通知買受人。如遇有第5.5條規(guī)定的大件貨物及危險品,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及時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出賣人負擔。

5.11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出賣人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目的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受人上述單據副本各兩份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

5.12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賣人在技術資料發(fā)出前一周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的日期用電傳通知買受人。在資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時內出賣人需將發(fā)出日期、船次、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件數、合同號以電傳的方式通知買受人。

5.14 “技術資料”到達目的機場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

5.15 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和/或 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出賣人在北京/或 機場交付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出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內在北京和/或 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5.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出賣人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受人:

(1)空運提單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機場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并注明合同號。);

(2)技術文件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6.1 出賣人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新的堅固木箱包裝。并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6.2 出賣人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6.3 出賣人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

(5)設備名稱及項號;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公噸或超過二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和重心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6.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6.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一式二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附詳細裝配圖一式二份。

6.6 出賣人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代號、號稱和頁數。

6.7 凡由于出賣人對貨物包裝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出賣人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7.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 和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聯(lián)絡。

設計聯(lián)絡會議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詳見附件

7.2 出賣人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 。

7.3 買受人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依此做為本“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個月內出賣人應將有關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航空郵寄給買受人。買受人將對出賣人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出賣人進行設計的依據。

7.5 出賣人在初步設計全部資料寄達北京后 個星期內,應自費派遣技術人員來作解釋設計,買受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解釋設計期間,買受人有權提出改進意見,出賣人對此應予充分考慮。初步設計經審核后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即作為最終設計的依據。

7.6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供的最終設計全部資料后 天內,應予確認。

7.7 買受人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出賣人的有關設計單位和制造廠了解與本“合同工廠”有關的數據和技術資料。出賣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證和居留手續(xù),并免費提供所有與設計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

7.8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受人提出與“合同工廠”有關設計的技術問題時,出賣人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8.1 出賣人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出賣人國家和/或公司現行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 個月內,出賣人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二份航寄買受人。買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

8.2 出賣人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受人提交由制造廠或出賣人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8.3 買受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出賣人國家會同出賣人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三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將檢驗人員的名單通知出賣人,以便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受人人員在場,買受人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檢驗和參加出賣人及有關制造廠召開的有關“設備”的質量會議。

8.4 買受人檢驗人員若發(fā)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出賣人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增多由出賣人負擔。

8.5 買受人檢驗人員在出賣人國家和制造廠的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受人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受人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8.6 出賣人應免費為買受人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等。

8.7 如買受人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出賣人將自行檢驗。

8.8 出賣人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出賣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受人應在檢驗前一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出賣人,并為出賣人檢驗人員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第8.1條和第10.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出賣人責任,此記錄即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8.9 出賣人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受人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本合同第8.8條所述問題系屬出賣人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受人的檢驗費用。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出賣人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8.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受人的原因,發(fā)現“設備”有損壞,通知出賣人后,出賣人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8.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出賣人對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擔的責任。

8.12 在檢驗中,如發(fā)現出賣人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時,經與出賣人協(xié)商,買受人有權按照買受人國家現行標準進行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9.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連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投料試生產”系指合同工廠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試生產。

“考核”系指為檢查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則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

9.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受人負責組織和在出賣人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出賣人有權對其進行詳細設計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應在買受人組織安排和出賣人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二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和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

9.3 在安裝工作開始前,出賣人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出賣人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9.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 第 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順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七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書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在投料試生產、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和材料發(fā)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9.5 本章第9.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投料試生產,其開車日期由雙方代表現場商定。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出賣人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投料試生產前,買受人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第 條所列的人員,并準備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和有關的公用工程。出賣人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投料試生產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雙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賣人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受人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受人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出賣人可以使用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出賣人使用了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出賣人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9.6 投料試生產期為首次投料生產開始日起的 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的規(guī)定在出賣人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執(zhí)行上簽字確認。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 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五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為買受人所驗收。

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出賣人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修改后應重新按照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買受人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或修改的情況商定,并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出賣人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9.8 在本合同第9.6條規(guī)定的投料試生產期間,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9.8.1 如由于出賣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受人同意延長投料試生產期三個月,以便出賣人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三個月中由于出賣人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受人同意再次延長投料試生產期三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三個月期滿時,由于出賣人原因考核仍然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三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所需全部費用和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9.8.2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投料試生產應延長三個月。在此期間,買受人將按本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所需出賣人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延長的三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買受人驗收,雙方應在七天內簽署驗收證書。然而出賣人應協(xié)助買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9.9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交貨之日起 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則按合同第四章第 條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的款項應予實現,但不免除出賣人的所有責任。

9.10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和材料交貨之日起 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受人所驗收,但出賣人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受人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的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由于出賣人原因,上述第 批交貨延誤,由上面所提的時間相應順延。

9.11 按本合同第9.7條、第9.8條和第9.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出賣人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10.1 出賣人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完全運行和長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 和附件 的規(guī)定。

10.2 出賣人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能滿足“合同工廠”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 的規(guī)定。

10.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由于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證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的損壞,出賣人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作為賠償,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期限不遲于證實屬出賣人責任之日起 個月。

10.4 出賣人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受人驗收后 個月;如由于買受人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出賣人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 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出賣人。

10.5 在保證期內,發(fā)現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如屬出賣人責任,則買受人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出賣人提出索賠。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受人負責)。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二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的期限,應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如屬微小缺陷,可由買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10.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出賣人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的保證期為被買受人驗收后十二月。

10.7 在保證期滿后三十天內,買受人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的“設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在考核試車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出賣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后 個月內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逾期如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出賣人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出賣人支付罰款,則本“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并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出賣人。

10.9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受人有權按下列比例向出賣人收取罰款:

遲交1至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5至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

出賣人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出賣人繼續(xù)交貨的義務。

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 個月時,買受人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11.1 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轉讓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并允許買受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使用出賣人的 工藝進行“合同工廠”的工程設計、建設和操作,以設計、制造、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其年產量為 ,其工藝說明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提供買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廠的專有技術和專利如下:專有技術登記號: 專利登記號:

專有技術、研究報告、資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 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內,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簽發(fā)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條所述的工藝的專利登記證書的影印本二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對買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提出任何異議時,出賣人應負責處理,買受人對此無任何責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 年內,如出賣人對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有所發(fā)明和改進時,不管其發(fā)明和改進是否已獲得專利權,出賣人均應向買受人免費提供詳細資料。買受人有權將上述資料用于合同工廠。如有必要,關于技術指導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根據雙方同意的本合同第 章和附件 規(guī)定的條件負擔。

11.5 本合同生效后 年內,買受人對本合同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有技術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對參加本合同工廠的計劃、安裝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單位除外,然而他們必須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在保密年限內,若專有技術的一項或多項被第三者公開后,買受人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1.6 出賣人對買受人所提供的設計基礎和現場條件資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遲的時間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2.2 受事故影響一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2.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第十三章 稅費

13.1 中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買受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支付。

13.2 中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出賣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出賣人”支付。

13.3 在中國境外課征有關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稅費,將由“出賣人”支付。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14.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4.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二)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買受人是被告,則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如出賣人是被告,則在 國由 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4.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4.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的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 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六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任何一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5.4 本合同用中、英文寫就,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15.5 本合同附件 至附件 ,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5.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時,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買受人: 出賣人:

地址: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傳號: 電傳號:

傳真號: 傳真號:

買受人:(簽字) 出賣人:(簽字)

第3篇 買賣合同書(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目錄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第一章 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第三章 價格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稅費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貨范圍和合同產品的內容(略)

二、技術資料的內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廠”的規(guī)范及技術條件(略)

四、合同的分項價格(略)

五、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六、買受人技術人員的培訓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七、出賣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八、買受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買賣合同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合同編號: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中國,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國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據、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 省 市 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臺合同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2.1 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 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賣人派遣有經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賣人負責培訓買受人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范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簽訂后 年內,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出賣人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買受人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簽協(xié)議。

第三章 價格

3.1 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大寫: )。

3.2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 機械設備部分:

(1)設備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 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設備部分為fob港口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并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將技術資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人。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的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后三十天內,經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出賣人(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裝箱明細單一式六份

(5)質量和數量合格證書一式六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并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即支付給出賣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條規(guī)定的由買受人出具的經出賣人會簽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償或/和罰款時,買受人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一適用于現匯付款的情況)

第四章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入: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由 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受入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述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保證期結束的確認書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應自 日起,于 年內,每 個月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出賣人。

4.2.5.1 出賣人應開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時提交買受人: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另加第 章 條規(guī)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計 (大寫: )

(2)以 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 個月

(3)以買受人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 %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計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計

4.2.5.2 買受人收到匯票后,立即對上述分 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并交北京中國銀行背書保證后送交出賣人。

4.2.5.3 出賣人收到匯票后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國銀行,由北京中國銀行提請買受人于匯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給出賣入。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 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買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條、4.2.3條、4.2.4條規(guī)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4.4 買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條所規(guī)定的貨款時,應向出賣人提交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 %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證函(保證函格式詳見本合同附件八)。

4.5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均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均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延期付款的情況)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5.1 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分 批將本“合同工廠”的“設備”交付完畢。

總毛重大約為 公噸??傮w積大約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 ,目的港口為中國 。

5.2 出賣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應向買受人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量、單價、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危險品的品名以及國際危規(guī)號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2米、寬2.7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出賣人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向買受人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受人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出賣人即開始制造。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 個月,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和危險品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批貨物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5.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5.4 出賣人供應的每批設備,應在本章第5.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出賣人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5.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 天,出賣人應以電報通知買受人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噸,尺寸超過12×2.7×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8)危險品的品名、重量、國際危規(guī)號。

同時出賣人還應航寄給買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噸或體積超過12×2.7×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項證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受人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5.6 所有設備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出賣人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7 買受人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十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通知出賣人。如買受人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受人或買受人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5.8 如出賣人未能在買受人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

5.9 如出賣人在受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受人船只不能在預計抵達日期后三十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三十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出賣人負擔,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出賣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受人核實支付。但出賣人仍有責任根據買受人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后負責交貨。在此情況下,出賣人不支付遲交罰款。

5.10 出賣人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四十八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傳通知買受人。如遇有第5.5條規(guī)定的大件貨物及危險品,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及時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出賣人負擔。

5.11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出賣人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目的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受人上述單據副本各兩份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

5.12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賣人在技術資料發(fā)出前一周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的日期用電傳通知買受人。在資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時內出賣人需將發(fā)出日期、船次、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件數、合同號以電傳的方式通知買受人。

5.14 “技術資料”到達目的機場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

5.15 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和/或 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出賣人在北京/或 機場交付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出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內在北京和/或 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5.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出賣人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受人:

(1)空運提單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機場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并注明合同號。)

(2)技術文件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6.1 出賣人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新的堅固木箱包裝。并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6.2 出賣人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6.3 出賣人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

(5)設備名稱及項號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公噸或超過二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和重心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6.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6.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一式二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附詳細裝配圖一式二份。

6.6 出賣人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代號、號稱和頁數。

6.7 凡由于出賣人對貨物包裝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出賣人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7.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 和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聯(lián)絡。

設計聯(lián)絡會議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詳見附件

7.2 出賣人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 。

7.3 買受人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依此做為本“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個月內出賣人應將有關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航空郵寄給買受人。買受人將對出賣人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出賣人進行設計的依據。

7.5 出賣人在初步設計全部資料寄達北京后 個星期內,應自費派遣技術人員來作解釋設計,買受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解釋設計期間,買受人有權提出改進意見,出賣人對此應予充分考慮。初步設計經審核后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即作為最終設計的依據。

7.6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供的最終設計全部資料后 天內,應予確認。

7.7 買受人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出賣人的有關設計單位和制造廠了解與本“合同工廠”有關的數據和技術資料。出賣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證和居留手續(xù),并免費提供所有與設計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

7.8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受人提出與“合同工廠”有關設計的技術問題時,出賣人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8.1 出賣人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出賣人國家和/或公司現行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 個月內,出賣人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二份航寄買受人。買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

8.2 出賣人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受人提交由制造廠或出賣人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8.3 買受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出賣人國家會同出賣人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三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將檢驗人員的名單通知出賣人,以便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受人人員在場,買受人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檢驗和參加出賣人及有關制造廠召開的有關“設備”的質量會議。

8.4 買受人檢驗人員若發(fā)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出賣人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增多由出賣人負擔。

8.5 買受人檢驗人員在出賣人國家和制造廠的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受人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受人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8.6 出賣人應免費為買受人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等。

8.7 如買受人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出賣人將自行檢驗。

8.8 出賣人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出賣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受人應在檢驗前一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出賣人,并為出賣人檢驗人員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第8.1條和第10.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出賣人責任,此記錄即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8.9 出賣人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受人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本合同第8.8條所述問題系屬出賣人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受人的檢驗費用。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出賣人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8.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受人的原因,發(fā)現“設備”有損壞,通知出賣人后,出賣人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8.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出賣人對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擔的責任。

8.12 在檢驗中,如發(fā)現出賣人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時,經與出賣人協(xié)商,買受人有權按照買受人國家現行標準進行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9.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連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投料試生產”系指合同工廠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試生產。

“考核”系指為檢查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則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

9.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受人負責組織和在出賣人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出賣人有權對其進行詳細設計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應在買受人組織安排和出賣人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二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和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

9.3 在安裝工作開始前,出賣人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出賣人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9.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 第 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順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七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書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在投料試生產、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和材料發(fā)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9.5 本章第9.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投料試生產,其開車日期由雙方代表現場商定。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出賣人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投料試生產前,買受人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第 條所列的人員,并準備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和有關的公用工程。出賣人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投料試生產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雙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賣人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受人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受人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出賣人可以使用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出賣人使用了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出賣人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9.6 投料試生產期為首次投料生產開始日起的 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 的規(guī)定在出賣人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執(zhí)行上簽字確認。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 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五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為買受人所驗收。

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出賣人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修改后應重新按照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買受人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或修改的情況商定,并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出賣人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9.8 在本合同第9.6條規(guī)定的投料試生產期間,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9.8.1 如由于出賣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受人同意延長投料試生產期三個月,以便出賣人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三個月中由于出賣人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受人同意再次延長投料試生產期三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三個月期滿時,由于出賣人原因考核仍然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三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所需全部費用和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9.8.2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投料試生產應延長三個月。在此期間,買受人將按本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所需出賣人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延長的三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買受人驗收,雙方應在七天內簽署驗收證書。然而出賣人應協(xié)助買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9.9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交貨之日起 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則按合同第四章第 條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的款項應予實現,但不免除出賣人的所有責任。

9.10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和材料交貨之日起 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受人所驗收,但出賣人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受人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的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由于出賣人原因,上述第 批交貨延誤,由上面所提的時間相應順延。

9.11 按本合同第9.7條、第9.8條和第9.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出賣人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10.1 出賣人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完全運行和長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 和附件 的規(guī)定。

10.2 出賣人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能滿足“合同工廠”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 的規(guī)定。

10.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由于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證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的損壞,出賣人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作為賠償,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期限不遲于證實屬出賣人責任之日起 個月。

10.4 出賣人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受人驗收后 個月如由于買受人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出賣人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 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出賣人。

10.5 在保證期內,發(fā)現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如屬出賣人責任,則買受人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出賣人提出索賠。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受人負責)。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二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的期限,應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如屬微小缺陷,可由買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10.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出賣人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的保證期為被買受人驗收后十二月。

10.7 在保證期滿后三十天內,買受人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的“設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在考核試車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出賣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后 個月內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逾期如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出賣人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出賣人支付罰款,則本“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并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出賣人。

10.9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受人有權按下列比例向出賣人收取罰款:

遲交1至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5至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

出賣人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出賣人繼續(xù)交貨的義務。

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 個月時,買受人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11.1 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轉讓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并允許買受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使用出賣人的 工藝進行“合同工廠”的工程設計、建設和操作,以設計、制造、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其年產量為 ,其工藝說明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提供買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廠的專有技術和專利如下:專有技術登記號: 專利登記號:

專有技術、研究報告、資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 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內,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簽發(fā)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條所述的工藝的專利登記證書的影印本二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對買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提出任何異議時,出賣人應負責處理,買受人對此無任何責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 年內,如出賣人對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有所發(fā)明和改進時,不管其發(fā)明和改進是否已獲得專利權,出賣人均應向買受人免費提供詳細資料。買受人有權將上述資料用于合同工廠。如有必要,關于技術指導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根據雙方同意的本合同第 章和附件 規(guī)定的條件負擔。

11.5 本合同生效后 年內,買受人對本合同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有技術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對參加本合同工廠的計劃、安裝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單位除外,然而他們必須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在保密年限內,若專有技術的一項或多項被第三者公開后,買受人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1.6 出賣人對買受人所提供的設計基礎和現場條件資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遲的時間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2.2 受事故影響一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2.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第十三章 稅費

13.1 中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買受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支付。

13.2 中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出賣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出賣人”支付。

13.3 在中國境外課征有關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稅費,將由“出賣人”支付。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14.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4.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二)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買受人是被告,則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如出賣人是被告,則在 國由 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4.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4.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的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 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六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任何一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5.4 本合同用中、英文寫就,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15.5 本合同附件 至附件 ,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5.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時,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買受人: 出賣人:

地址: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傳號: 電傳號:

傳真號: 傳真號:

買受人:(簽字) 出賣人:(簽字)

第4篇 購買合同模板(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目錄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第一章定義

第二章合同范圍

第三章價格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交貨與交貨條件

第六章包裝與標記

第七章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第八章標準與檢驗

第九章安裝、試車和驗收

第十章保證、索賠和罰款

第十一章侵權和保密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稅費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貨范圍和合同產品的內容(略)

二、技術資料的內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廠”的規(guī)范及技術條件(略)

四、合同的分項價格(略)

五、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六、買受人技術人員的培訓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七、出賣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八、買受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買賣合同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合同編號: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中國,(以下簡稱買受人)與(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定義

1.1“買受人”是指,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出賣人”是指國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據、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省市工廠。

1.6“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臺合同產品以后的生產。

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合同范圍

2.1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出賣人派遣有經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出賣人負責培訓買受人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范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本合同簽訂后年內,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出賣人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買受人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簽協(xié)議。

第三章價格

3.1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大寫:)。

3.2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機械設備部分:

(1)設備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設備部分為fob港口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并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將技術資料在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支付(方案一)

4.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人。

4.2.1合同總價的%計(大寫:),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的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后三十天內,經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出賣人(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八)。

4.2.2合同總價的%,計(大寫:),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裝箱明細單一式六份;

(5)質量和數量合格證書一式六份。

4.2.3合同總價的%,計(大寫:),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總價的%,計(大寫:),買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并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即支付給出賣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條規(guī)定的由買受人出具的經出賣人會簽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償或/和罰款時,買受人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一適用于現匯付款的情況)

第四章支付(方案二)

4.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入:

4.2.1合同總價的%,計(大寫:),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由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4.2.2合同總價的%,計(大寫:),在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受入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4.2.3合同總價的%,計(大寫:),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總價的%,計(大寫:)。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述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保證期結束的確認書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合同總價的%,計(大寫:),買受人應自日起,于年內,每個月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出賣人。

4.2.5.1出賣人應開立分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時提交買受人: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另加第章條規(guī)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計(大寫:);

(2)以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個月;

(3)以買受人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期本金利息本利合計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計

4.2.5.2買受人收到匯票后,立即對上述分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并交北京中國銀行背書保證后送交出賣人。

4.2.5.3出賣人收到匯票后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國銀行,由北京中國銀行提請買受人于匯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給出賣入。

4.3按本合同第章和第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買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條、4.2.3條、4.2.4條規(guī)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4.4買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條所規(guī)定的貨款時,應向出賣人提交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證函(保證函格式詳見本合同附件八)。

4.5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均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均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延期付款的情況)

第五章交貨與交貨條件

5.1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后個月內分批將本“合同工廠”的“設備”交付完畢。

總毛重大約為公噸??傮w積大約為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目的港口為中國。

5.2出賣人在合同生效日后個月內,應向買受人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量、單價、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危險品的品名以及國際危規(guī)號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2米、寬2.7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出賣人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個月內向買受人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受人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出賣人即開始制造。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個月,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和危險品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批貨物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5.3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5.4出賣人供應的每批設備,應在本章第5.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出賣人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5.5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天,出賣人應以電報通知買受人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噸,尺寸超過12×2.7×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8)危險品的品名、重量、國際危規(guī)號。

同時出賣人還應航寄給買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噸或體積超過12×2.7×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項證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受人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5.6所有設備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出賣人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7買受人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十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通知出賣人。如買受人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受人或買受人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5.8如出賣人未能在買受人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

5.9如出賣人在受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受人船只不能在預計抵達日期后三十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三十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出賣人負擔,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出賣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受人核實支付。但出賣人仍有責任根據買受人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后負責交貨。在此情況下,出賣人不支付遲交罰款。

5.10出賣人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四十八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傳通知買受人。如遇有第5.5條規(guī)定的大件貨物及危險品,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及時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出賣人負擔。

5.11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出賣人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目的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受人上述單據副本各兩份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

5.12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二。

5.13出賣人在技術資料發(fā)出前一周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的日期用電傳通知買受人。在資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時內出賣人需將發(fā)出日期、船次、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件數、合同號以電傳的方式通知買受人。

5.14“技術資料”到達目的機場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

5.15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和/或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出賣人在北京/或機場交付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出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內在北京和/或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5.16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出賣人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受人:

(1)空運提單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機場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并注明合同號。);

(2)技術文件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

第六章包裝與標記

6.1出賣人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新的堅固木箱包裝。并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6.2出賣人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6.3出賣人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

(5)設備名稱及項號;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公噸或超過二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和重心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6.4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6.5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一式二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附詳細裝配圖一式二份。

6.6出賣人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代號、號稱和頁數。

6.7凡由于出賣人對貨物包裝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出賣人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七章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7.1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聯(lián)絡。

設計聯(lián)絡會議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詳見附件

7.2出賣人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出賣人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

7.3買受人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出賣人依此做為本“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個月內出賣人應將有關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航空郵寄給買受人。買受人將對出賣人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出賣人進行設計的依據。

7.5出賣人在初步設計全部資料寄達北京后個星期內,應自費派遣技術人員來作解釋設計,買受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解釋設計期間,買受人有權提出改進意見,出賣人對此應予充分考慮。初步設計經審核后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即作為最終設計的依據。

7.6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供的最終設計全部資料后天內,應予確認。

7.7買受人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出賣人的有關設計單位和制造廠了解與本“合同工廠”有關的數據和技術資料。出賣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證和居留手續(xù),并免費提供所有與設計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

7.8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受人提出與“合同工廠”有關設計的技術問題時,出賣人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章標準與檢驗

8.1出賣人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出賣人國家和/或公司現行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個月內,出賣人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二份航寄買受人。買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

8.2出賣人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受人提交由制造廠或出賣人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霸O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8.3買受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出賣人國家會同出賣人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三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將檢驗人員的名單通知出賣人,以便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受人人員在場,買受人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檢驗和參加出賣人及有關制造廠召開的有關“設備”的質量會議。

8.4買受人檢驗人員若發(fā)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出賣人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增多由出賣人負擔。

8.5買受人檢驗人員在出賣人國家和制造廠的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受人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受人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8.6出賣人應免費為買受人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等。

8.7如買受人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出賣人將自行檢驗。

8.8出賣人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出賣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受人應在檢驗前一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出賣人,并為出賣人檢驗人員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第8.1條和第10.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出賣人責任,此記錄即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8.9出賣人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受人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本合同第8.8條所述問題系屬出賣人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受人的檢驗費用。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出賣人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個月。

8.10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受人的原因,發(fā)現“設備”有損壞,通知出賣人后,出賣人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8.11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出賣人對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擔的責任。

8.12在檢驗中,如發(fā)現出賣人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時,經與出賣人協(xié)商,買受人有權按照買受人國家現行標準進行檢驗。

第九章安裝、試車和驗收

9.1“安裝”系指合同工廠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連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投料試生產”系指合同工廠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試生產。

“考核”系指為檢查本合同附件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則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

9.2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受人負責組織和在出賣人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出賣人有權對其進行詳細設計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應在買受人組織安排和出賣人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二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和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

9.3在安裝工作開始前,出賣人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出賣人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9.4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第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順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七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書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在投料試生產、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和材料發(fā)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9.5本章第9.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投料試生產,其開車日期由雙方代表現場商定。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出賣人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投料試生產前,買受人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第條所列的人員,并準備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和有關的公用工程。出賣人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投料試生產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雙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賣人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受人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受人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出賣人可以使用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出賣人使用了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出賣人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9.6投料試生產期為首次投料生產開始日起的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囊?guī)定在出賣人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執(zhí)行上簽字確認。

9.7如按本合同的附件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五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為買受人所驗收。

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出賣人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修改后應重新按照合同附件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買受人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或修改的情況商定,并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出賣人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9.8在本合同第9.6條規(guī)定的投料試生產期間,本合同附件規(guī)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9.8.1如由于出賣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受人同意延長投料試生產期三個月,以便出賣人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三個月中由于出賣人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受人同意再次延長投料試生產期三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三個月期滿時,由于出賣人原因考核仍然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三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所需全部費用和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9.8.2如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投料試生產應延長三個月。在此期間,買受人將按本合同附件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所需出賣人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延長的三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買受人驗收,雙方應在七天內簽署驗收證書。然而出賣人應協(xié)助買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9.9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批“設備”交貨之日起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則按合同第四章第條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的款項應予實現,但不免除出賣人的所有責任。

9.10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批“設備”和材料交貨之日起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受人所驗收,但出賣人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受人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的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由于出賣人原因,上述第批交貨延誤,由上面所提的時間相應順延。

9.11按本合同第9.7條、第9.8條和第9.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出賣人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十章保證、索賠和罰款

10.1出賣人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完全運行和長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和附件的規(guī)定。

10.2出賣人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能滿足“合同工廠”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的規(guī)定。

10.3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由于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證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的損壞,出賣人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作為賠償,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期限不遲于證實屬出賣人責任之日起個月。

10.4出賣人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受人驗收后個月;如由于買受人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出賣人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出賣人。

10.5在保證期內,發(fā)現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如屬出賣人責任,則買受人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出賣人提出索賠。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受人負責)。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二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的期限,應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個月。

如屬微小缺陷,可由買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10.6在保證期內,如由于出賣人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的保證期為被買受人驗收后十二月。

10.7在保證期滿后三十天內,買受人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的“設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10.8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在考核試車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出賣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后個月內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逾期如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出賣人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出賣人支付罰款,則本“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并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出賣人。

10.9如由于出賣人責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受人有權按下列比例向出賣人收取罰款:

遲交1至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遲交5至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出賣人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出賣人繼續(xù)交貨的義務。

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個月時,買受人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侵權和保密

11.1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轉讓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并允許買受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使用出賣人的工藝進行“合同工廠”的工程設計、建設和操作,以設計、制造、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其年產量為,其工藝說明見本合同附件。出賣人提供買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廠的專有技術和專利如下:專有技術登記號:專利登記號:

專有技術、研究報告、資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里。

11.2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內,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簽發(fā)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條所述的工藝的專利登記證書的影印本二份。

11.3如果任何第三方對買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提出任何異議時,出賣人應負責處理,買受人對此無任何責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年內,如出賣人對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有所發(fā)明和改進時,不管其發(fā)明和改進是否已獲得專利權,出賣人均應向買受人免費提供詳細資料。買受人有權將上述資料用于合同工廠。如有必要,關于技術指導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根據雙方同意的本合同第章和附件規(guī)定的條件負擔。

11.5本合同生效后年內,買受人對本合同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有技術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對參加本合同工廠的計劃、安裝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單位除外,然而他們必須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在保密年限內,若專有技術的一項或多項被第三者公開后,買受人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1.6出賣人對買受人所提供的設計基礎和現場條件資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遲的時間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2.2受事故影響一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2.3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第十三章稅費

13.1中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買受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支付。

13.2中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出賣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出賣人”支付。

13.3在中國境外課征有關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稅費,將由“出賣人”支付。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一)

14.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14.3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4.4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4.5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四章仲裁(方案二)

14.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買受人是被告,則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如出賣人是被告,則在國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4.3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4.4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4.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的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5.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六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任何一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5.2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5.3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5.4本合同用中、英文寫就,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15.5本合同附件至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5.8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時,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5.9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買受人:出賣人:

地址:地址: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

電傳號:電傳號:

傳真號:傳真號:

買受人:(簽字)出賣人:(簽字)

第5篇 (機械設備用)購銷合同

2023(機械設備用)購銷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guī)格和質量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guī)格: 。(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zhí)行:

(1)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

(2)按部頒標準執(zhí)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zhí)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zhí)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guī)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fā)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guī)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產品的數量:

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guī)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guī)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明確規(guī)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guī)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yè)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guī)定的,按技術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與業(yè)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guī)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guī)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產品的交貨單位:

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zhí)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運輸方式: 。

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規(guī)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guī)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xù),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guī)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fā)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fā)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guī)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guī)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zhí)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執(zhí)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zhí)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zhí)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zhí)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zhí)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zhí)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fā)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zhí)行浮動價和協(xié)商定價的,按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執(zhí)行。)

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guī)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 。

(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驗收時間;驗收手段;驗收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在驗收中發(fā)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機構執(zhí)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fā)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guī)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guī)定。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yǎng)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fā)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guī)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guī)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的違約金。

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guī)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fā)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產品錯發(fā)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guī)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fā)貨前與甲方協(xié)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fā)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 %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甲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yǎng)的費用。

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甲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

按本合同規(guī)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yǎng)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guī)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fā)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fā)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yè)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 年 月日起生效,合同執(zhí)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 (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訂

第6篇 辦公設備用品租賃合同

2023辦公設備用品租賃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租用辦公設備一批,有關事項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后達成如下協(xié)議:

1.租用設備品名、數量及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

甲方須按月付款,貨款以現金方式支付。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繳納人民幣__________元設備押金;余下款項待甲方按上表對辦公設備等驗收無誤后一次性付清。

3.交貨日期

經雙方協(xié)商,乙方在收到甲方押金后,必須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貨,同時乙方應對所提供的辦公設備保質保量,確保甲方辦公的正常使用。

4.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要求

①乙方按合同時間及時向甲方提供所需辦公設備,不得任意調換設備品牌,如有特殊情況,需經甲方同意方可辦理。

②在合同期內,如辦公設備發(fā)生故障,可隨時通知乙方,乙方最遲不超過第二天上門維修或換樣機。

③合同期內,乙方對辦公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免收一切費用。

6.驗收方式

合同簽訂后,乙方應按上表提供的設備型號作為驗收依據。若有不符,甲方可拒收,乙方應在交貨次日及時做好設備的更換工作,二次更換后仍不符合條件,甲方有權拒收且乙方必須退還甲方押金。

7.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7篇 買賣合同(進口成套設備用)

買受人:

出賣人: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買賣 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國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據、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 省 市 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費用后的余額。

1.7“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臺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2.1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出賣人派遣有經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賣人負責培訓買受人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范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簽訂后 年內,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出賣人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買受人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簽協(xié)議。

第三章 價格

3.1 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大寫: )。

3.2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 機械設備部分:

(1)設備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 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設備部分為fob港口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并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將技術資料在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

支付

(方案一)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人。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 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的影印本 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 份;

(2)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 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 份;

(4)即期匯票一式 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提交。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后 天內,經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出賣人(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 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 份、副本 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3)即期匯票一式 份;

(4)裝箱明細單一式 份;

(5)質量和數量合格證書一式 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 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 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并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天內,即支付給出賣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條規(guī)定的由買受人出具的經出賣人會簽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償或/和罰款時,買受人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一適用于現匯付款的情況)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入: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 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 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 份;

(2)由 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 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 份;

(4)即期匯票一式 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受入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天,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 份、副本 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3)即期匯票一式 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 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 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 天即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 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述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保證期結束的確認書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應自 日起,于 年內,每 個月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出賣人。

4.2.5.1 出賣人應開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時提交買受人: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另加第 章 條規(guī)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計 (大寫: );

(2)以 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 個月;

(3)以買受人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 %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期本金利息 本利合計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計

4.2.5.2 買受人收到匯票后,立即對上述分 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并交北京中國銀行背書保證后送交出賣人。

4.2.5.3 出賣人收到匯票后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國銀行,由北京中國銀行提請買受人于匯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給出賣人。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買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條、4.2.3條、4.2.4條規(guī)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4.4 買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條所規(guī)定的貨款時,應向出賣人提交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證函(保證函格式詳見本合同附件八)。

4.5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均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均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延期付款的情況)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5.1 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分 批將本“合同工廠”的“設備”交付完畢。

總毛重大約為 公噸??傮w積大約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 ,目的港口為中國 。

5.2 出賣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應向買受人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份(內容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量、單價、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危險品的品名以及國際危規(guī)號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2米、寬2.7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出賣人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個月內向買受人提供草圖一式 份,經買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受人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出賣人即開始制造。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個月,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和危險品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批貨物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5.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5.4出賣人供應的每批設備,應在本章第5.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出賣人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5.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 天,出賣人應以電報通知買受人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噸,尺寸超過12×2.7×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8)危險品的品名、重量、國際危規(guī)號。

同時出賣人還應航寄給買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 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噸或體積超過12×2.7×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項證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受人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5.6所有設備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出賣人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7 買受人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通知出賣人。如買受人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受人或買受人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5.8如出賣人未能在買受人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

5.9 如出賣人在受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受人船只不能在預計抵達日期后 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出賣人負擔,但超過該時間期限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出賣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受人核實支付。但出賣人仍有責任根據買受人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后負責交貨。在此情況下,出賣人不支付遲交罰款。

5.10 出賣人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傳通知買受人。如遇有第5.5條規(guī)定的大件貨物及危險品,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及時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出賣人負擔。

5.11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出賣人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份)隨船在目的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受人上述單據副本各兩份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 份。

5.12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賣人在技術資料發(fā)出前一周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的日期用電傳通知買受人。在資料寄出小時內出賣人需將發(fā)出日期、船次、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件數、合同號以電傳的方式通知買受人。

5.14 “技術資料”到達目的機場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

5.15 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和/或 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出賣人在北京/或機場交付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出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通知 天內在北京和/或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5.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 個工作日內,出賣人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受人:

(1)空運提單一式 份(通知目的機場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并注明合同號。);

(2)技術文件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6.1出賣人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新的堅固木箱包裝。并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6.2出賣人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6.3 出賣人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

(5)設備名稱及項號;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公噸或超過二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和重心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6.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6.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一式 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式 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附詳細裝配圖一式 份。

6.6 出賣人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 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代號、號稱和頁數。

6.7 凡由于出賣人對貨物包裝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出賣人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7.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 和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聯(lián)絡。

設計聯(lián)絡會議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詳見附件 。

7.2 出賣人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 。

7.3 買受人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依此作為本“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個月內出賣人應將有關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航空郵寄給買受人。買受人將對出賣人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出賣人進行設計的依據。

7.5 出賣人在初步設計全部資料寄達北京后個星期內,應自費派遣技術人員來做解釋設計,買受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解釋設計期間,買受人有權提出改進意見,出賣人對此應予充分考慮。初步設計經審核后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即作為最終設計的依據。

7.6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供的最終設計全部資料后 天內,應予確認。

7.7買受人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出賣人的有關設計單位和制造廠了解與本“合同工廠”有關的數據和技術資料。出賣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證和居留手續(xù),并免費提供所有與設計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

7.8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受人提出與“合同工廠”有關設計的技術問題時,出賣人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8.1 出賣人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出賣人國家和/或公司現行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 個月內,出賣人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 份和國家標準一式份航寄買受人。買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

8.2出賣人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受人提交由制造廠或出賣人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8.3 買受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出賣人國家會同出賣人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在收到通知后個月內將檢驗人員的名單通知出賣人,以便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受人人員在場,買受人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檢驗和參加出賣人及有關制造廠召開的有關“設備”的質量會議。

8.4買受人檢驗人員若發(fā)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出賣人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增多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8.5買受人檢驗人員在出賣人國家和制造廠的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受人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受人人員不簽任何證明文件。

8.6 出賣人應免費為買受人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等。

8.7 如買受人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出賣人將自行檢驗。

8.8出賣人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出賣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受人應在檢驗前一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出賣人,并為出賣人檢驗人員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第8.1條和第10.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出賣人責任,此記錄即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8.9出賣人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受人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本合同第8.8條所述問題系屬出賣人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受人的檢驗費用。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出賣人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得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8.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受人的原因,發(fā)現“設備”有損壞,通知出賣人后,出賣人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8.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出賣人對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擔的責任。

8.12 在檢驗中,如發(fā)現出賣人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時,經與出賣人協(xié)商,買受人有權按照買受人國家現行標準進行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9.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連接等安裝工作。“試車”系指機器和/或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投料試生產”系指合同工廠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試生產。

“考核”系指為檢查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則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

9.2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受人負責組織和在出賣人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出賣人有權對其進行詳細設計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應在買受人組織安排和出賣人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和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

9.3在安裝工作開始前,出賣人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出賣人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9.4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第 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順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書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在投料試生產、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和材料發(fā)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9.5本章第9.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投料試生產,其開車日期由雙方代表現場商定。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出賣人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投料試生產前,買受人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第條所列的人員,并準備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和有關的公用工程。出賣人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投料試生產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雙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賣人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受人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受人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出賣人可以使用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出賣人使用了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出賣人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9.6 投料試生產期為首次投料生產開始日起的 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囊?guī)定在出賣人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 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執(zhí)行上簽字確認。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 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 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 份,雙方各執(zhí)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為買受人所驗收。

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出賣人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修改后應重新按照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買受人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或修改的情況商定,并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出賣人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9.8在本合同第9.6條規(guī)定的投料試生產期間,本合同附件規(guī)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9.8.1 如由于出賣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受人同意延長投料試生產期 個月,以便出賣人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個月中由于出賣人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受人同意再次延長投料試生產期 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個月期滿時,由于出賣人原因考核仍然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所需全部費用和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9.8.2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投料試生產應延長 個月。在此期間,買受人將按本合同附件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所需出賣人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延長的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買受人驗收,雙方應在天內簽署驗收證書。然而出賣人應協(xié)助買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9.9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交貨之日起 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則按合同第四章第條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的款項應予實現,但不免除出賣人的所有責任。

9.10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和材料交貨之日起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受人所驗收,但出賣人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受人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的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由于出賣人原因,上述第批交貨延誤,由上面所提的時間相應順延。

9.11 按本合同第9.7條、第9.8條和第9.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出賣人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10.1出賣人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完全運行和長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和附件 的規(guī)定。

10.2 出賣人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能滿足“合同工廠”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 的規(guī)定。

10.3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由于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證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的損壞,出賣人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作為賠償,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期限不遲于證實屬出賣人責任之日起 個月。

10.4 出賣人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受人驗收后個月;如由于買受人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出賣人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 份給出賣人。

10.5在保證期內,發(fā)現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如屬出賣人責任,則買受人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出賣人提出索賠。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受人負責)。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的期限,應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如屬微小缺陷,可由買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10.6在保證期內,如由于出賣人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的保證期為被買受人驗收后月。

10.7 在保證期滿后 天內,買受人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的“設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在考核試車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出賣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后個月內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逾期如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出賣人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出賣人支付罰款,則本“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并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出賣人。

10.9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受人有權按下列比例向出賣人收取罰款:

遲交 至 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 至 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 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

出賣人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出賣人繼續(xù)交貨的義務。

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 個月時,買受人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11.1 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轉讓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并允許買受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使用出賣人的工藝進行“合同工廠”的工程設計、建設和操作,以設計、制造、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其年產量為 ,其工藝說明見本合同附件。出賣人提供買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廠的專有技術和專利如下:專有技術登記號: ,專利登記號: 。

專有技術、研究報告、資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 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內,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簽發(fā)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條所述的工藝的專利登記證書的影印本 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對買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提出任何異議時,出賣人應負責處理,買受人對此無任何責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年內,如出賣人對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有所發(fā)明和改進時,不管其發(fā)明和改進是否已獲得專利權,出賣人均應向買受人免費提供詳細資料。買受人有權將上述資料用于合同工廠。如有必要,關于技術指導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根據雙方同意的本合同第章和附件 規(guī)定的條件負擔。

11.5 本合同生效后年內,買受人對本合同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有技術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對參加本合同工廠的計劃、安裝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單位除外,然而他們必須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在保密年限內,若專有技術的一項或多項被第三者公開后,買受人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1.6 出賣人對買受人所提供的設計基礎和現場條件資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遲的時間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2.2 受事故影響一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2.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第十三章 稅費

13.1 中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買受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支付。

13.2 中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出賣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出賣人”支付。

13.3 在中國境外課征有關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稅費,將由“出賣人”支付。

第十四章 爭議解決

仲裁(方案一)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 ,由 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14.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4.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仲裁(方案二)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 所在國進行,如買受人是被告,則由在 國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如出賣人是被告,則在 國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4.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4.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的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 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 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任何一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5.4 本合同用中、英文寫就,一式 份,雙方各執(zhí) 份。

15.5 本合同附件 至附件 ,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 份。

15.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時,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買受人: 出賣人:

地址: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傳號: 電傳號:

傳真號: 傳真號:

買受人:(簽字)出賣人:(簽字)

第8篇 購銷合同(建筑設備用)

合同編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經供方: 需方: 充分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

在執(zhí)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

品名規(guī)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備注

貨款共計人民幣(大寫):

2.商品質量:

3.作價辦法:

4.交貨時間:

5.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6.質量檢驗及驗收方式:

7.結算方式:

8.運輸辦法:

9.供方違約責任:

(1)產品品種、規(guī)格、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需方同意收貨的,按質論價;需方不同意收貨的,由供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數量交貨,而需方仍有需要的,應照數補交,按延期交貨處理。完不成合同任務,不能交貨的,應償付需方應交貨總值 %的違約金。

(3)包裝不符合規(guī)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應承擔支付的費用和損失;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要求賠償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

(4)未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交貨,每延期交貨一個月,應償付需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額的違約金。

(5)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產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內,應償付需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費。

(6)產品錯發(fā)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除按合同規(guī)定負責運達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外,并承擔因而多付的運雜費和造成延期交貨的責任。

10.需方違約責任:

(1)變更產品品種、規(guī)格、質量或包裝規(guī)格給供方造成損失時,應賠償供方實際損失。

(2)中途無故退貨,應償付供方以退貨部分貨款總值 %的違約金。

(3)自提產品未按規(guī)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按照銀行延期付款規(guī)定,償付供方違約金。

(4)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驗收辦法和時間驗收,應償付供方因延期驗收造成的損失;無故延期驗收超過三個月即按中途退貨處理。

(5)未按合同規(guī)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銀行延期付款規(guī)定償付供方違約金。

(6)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無故拒絕接貨,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相關部門的罰金。

11.風險的承擔

12.爭議解決的辦法

13.供需雙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非企業(yè)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經雙方協(xié)商或合同管理機關查實證明,可免予承擔經濟責任。

14.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供方: 需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電話: 到站:

開戶銀行: 電話:

帳號: 開戶銀行:

帳號:

第9篇 購銷合同(機械設備用)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guī)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guī)格: 。(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zhí)行:

(1)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

(2)按部頒標準執(zhí)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zhí)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zhí)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guī)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fā)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guī)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guī)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guī)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明確規(guī)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guī)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yè)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guī)定的,按技術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與業(yè)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guī)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guī)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zhí)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 。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規(guī)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guī)定與運輸相關部門辦理交換手續(xù),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相關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guī)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fā)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fā)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guī)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guī)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zhí)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執(zhí)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zhí)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zhí)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zhí)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zhí)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zhí)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fā)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zhí)行浮動價和協(xié)商定價的,按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執(zhí)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相關部門向收貨單位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guī)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 。

(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5.在驗收中發(fā)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機構執(zhí)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fā)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guī)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guī)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yǎng)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fā)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guī)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guī)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guī)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fā)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fā)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guī)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fā)貨前與甲方協(xié)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fā)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 %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yǎng)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相關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

按本合同規(guī)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yǎng)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guī)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fā)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fā)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yè)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 年 月日起生效,合同執(zhí)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 (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訂

第10篇 設備用品購貨合同

2023設備用品購貨___大學(甲方)與__公司(乙方)就___大學學院(系)購置的等設備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合同內容

乙方按本合同中確定的設備名稱、型號與規(guī)格、產地、數量及配套內容進行供貨,詳細配置見《購置清單》;乙方按時將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負責到貨設備的安裝與調試,達到正常使用;乙方負責為甲方培訓操作、維護人員,質保期內負責指導操作使用和保養(yǎng)維修,做好售后服務工作。甲方在乙方完成合同明確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后,按合同要求付給乙方相應的設備貨款。

1.器設備購置清單

產品名稱

型號與規(guī)格

生產商

數量

單位

單價(元)

總價(元)

合計金額

2.合同總額是指設備到達_大學指定地點、完成驗收后的價格,其中已包含設備價格、包裝運雜費(含保險)、工程費、安裝調試費及相關費用。

3.合同總額為一次性包死價格,不受市場價格的變化和影響,在合同不發(fā)生變更時作為付款結算的依據。

二、包裝運輸要求

儀器設備的運輸方式由乙方自行選擇,但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滿足航空、鐵路或公路運輸以及貨物裝卸要求,保證使用人收到的是無任何損傷的貨物。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交貨時間及交貨地點

交貨時間為本合同生效后___天內到貨,貨到后___日內安裝調試交付使用。交貨地點為_大學_學院(系)指定地點。

四、產品質量保證

1.乙方提供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必須是合同規(guī)定廠家制造的、合格、全新、未曾使用的、且經過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并頒發(fā)了產品準銷證的產品。

2.乙方提供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必須等同于或優(yōu)于合同技術指標要求,并能按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供應、檢測、調試,確保產品技術指標滿足使用要求。

3.產品質量保證期為設備驗收合格后___年。質保期內,乙方對所供設備免費進行質保和服務。

五、技術服務承諾

1.乙方負責提供儀器設備相應的技術資料,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保修單、安裝使用及維護說明書以及運輸裝箱清單等。

2.人員培訓:乙方免費為甲方培訓設備使用人員,培訓內容包括:設備操作、維護、簡單維修等。

3.質保期內,乙方對所供設備免費進行質保和服務,服務響應不得超出24小時。

六、驗收方法及標準

1.設備到貨后,甲、乙雙方共同開箱驗收。在檢查設備原產地、型號、規(guī)格、配置符合合同要求后,由乙方負責安裝調試、甲方負責技術驗收(乙方協(xié)助),驗收以國內行業(yè)標準或合同文本儀器設備供貨配置清單中描述的有關技術要求為準。

2.學校根據最終使用單位技術驗收結果,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設備的最終驗收。

七、合同款項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全部墊資,待設備到達指定地點、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貨款。

八、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認真履約。合同履約責任只涉及合同甲乙雙方,不考慮第三方因素。

2.乙方對所供產品出現的問題推委、拖延,24小時未作出服務響應,應接受甲方的合理處罰。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以后參加學校競標。

3.合同履約過程中,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進行設備驗收以及驗收前的外圍配套等工作。否則,因此導致設備不能按期驗收時,不能追究乙方責任;正常情況下應在設備驗收合格后15天內按規(guī)定向乙方付款,最長時間不能超過30天。否則,每超過一周應向乙方支付合同應付款5‰的滯納金。

九、其它事項

1.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zhí)三份,乙方執(zhí)一份,執(zhí)行完畢后自行失效。

2.在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甲乙方雙方對投標文件及承諾所選定的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補充內容,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協(xié)商簽訂的補充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附件儀器設備技術配置詳細清單(略)

甲方:_

單位名稱:_

地址:___

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

聯(lián)系電話:_

乙方:_

單位名稱: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

聯(lián)系電話:_

合同簽訂地點:_

合同簽訂時間:_

第11篇 買賣合同(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買賣合同

目錄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第一章 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第三章 價格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稅費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貨范圍和合同產品的內容(略)

二、技術資料的內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廠”的規(guī)范及技術條件(略)

四、合同的分項價格(略)

五、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六、買受人技術人員的培訓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七、出賣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八、買受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買賣合同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合同編號: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中國,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據、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

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臺合同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2.1 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 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賣人派遣有經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第12篇 設備購買合同(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目錄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第一章 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第三章 價格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稅費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貨范圍和合同產品的內容(略)

二、技術資料的內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廠”的規(guī)范及技術條件(略)

四、合同的分項價格(略)

五、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六、買受人技術人員的培訓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七、出賣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八、買受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買賣合同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合同編號: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中國,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國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據、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 省 市 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臺合同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2.1 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 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賣人派遣有經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賣人負責培訓買受人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范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簽訂后 年內,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出賣人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買受人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簽協(xié)議。

第三章 價格

3.1 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大寫: )。

3.2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 機械設備部分:

(1)設備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 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設備部分為fob港口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并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將技術資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人。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的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后三十天內,經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出賣人(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裝箱明細單一式六份;

(5)質量和數量合格證書一式六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并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即支付給出賣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條規(guī)定的由買受人出具的經出賣人會簽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償或/和罰款時,買受人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一適用于現匯付款的情況)

第四章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入: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由 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受入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述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保證期結束的確認書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應自 日起,于 年內,每 個月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出賣人。

4.2.5.1 出賣人應開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時提交買受人: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另加第 章 條規(guī)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計 (大寫: );

(2)以 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 個月;

(3)以買受人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 %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計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計

4.2.5.2 買受人收到匯票后,立即對上述分 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并交北京中國銀行背書保證后送交出賣人。

4.2.5.3 出賣人收到匯票后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國銀行,由北京中國銀行提請買受人于匯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給出賣入。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 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買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條、4.2.3條、4.2.4條規(guī)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4.4 買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條所規(guī)定的貨款時,應向出賣人提交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 %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證函(保證函格式詳見本合同附件八)。

4.5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均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均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延期付款的情況)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5.1 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分 批將本“合同工廠”的“設備”交付完畢。

總毛重大約為 公噸??傮w積大約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 ,目的港口為中國 。

5.2 出賣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應向買受人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量、單價、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危險品的品名以及國際危規(guī)號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2米、寬2.7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出賣人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向買受人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受人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出賣人即開始制造。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 個月,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和危險品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批貨物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5.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5.4 出賣人供應的每批設備,應在本章第5.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出賣人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5.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 天,出賣人應以電報通知買受人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噸,尺寸超過12×2.7×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8)危險品的品名、重量、國際危規(guī)號。

同時出賣人還應航寄給買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噸或體積超過12×2.7×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項證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受人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

5.6 所有設備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出賣人應負責進行適當的包裝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7 買受人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十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通知出賣人。如買受人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受人或買受人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5.8 如出賣人未能在買受人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

5.9 如出賣人在受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受人船只不能在預計抵達日期后三十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三十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出賣人負擔,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出賣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受人核實支付。但出賣人仍有責任根據買受人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后負責交貨。在此情況下,出賣人不支付遲交罰款。

5.10 出賣人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四十八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和合同號以電傳通知買受人。如遇有第5.5條規(guī)定的大件貨物及危險品,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及時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出賣人負擔。

5.11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出賣人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目的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受人上述單據副本各兩份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

5.12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賣人在技術資料發(fā)出前一周將大約件數、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的日期用電傳通知買受人。在資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時內出賣人需將發(fā)出日期、船次、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件數、合同號以電傳的方式通知買受人。

5.14 “技術資料”到達目的機場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

5.15 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和/或 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出賣人在北京/或 機場交付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出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內在北京和/或 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5.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出賣人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受人:

(1)空運提單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機場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并注明合同號。);

(2)技術文件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6.1 出賣人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新的堅固木箱包裝。并應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6.2 出賣人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6.3 出賣人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

(5)設備名稱及項號;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公噸或超過二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和重心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6.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6.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一式二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附詳細裝配圖一式二份。

6.6 出賣人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代號、號稱和頁數。

6.7 凡由于出賣人對貨物包裝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出賣人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7.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 和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聯(lián)絡。

設計聯(lián)絡會議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詳見附件

7.2 出賣人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 。

7.3 買受人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依此做為本“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個月內出賣人應將有關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航空郵寄給買受人。買受人將對出賣人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出賣人進行設計的依據。

7.5 出賣人在初步設計全部資料寄達北京后 個星期內,應自費派遣技術人員來作解釋設計,買受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解釋設計期間,買受人有權提出改進意見,出賣人對此應予充分考慮。初步設計經審核后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即作為最終設計的依據。

7.6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供的最終設計全部資料后 天內,應予確認。

7.7 買受人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出賣人的有關設計單位和制造廠了解與本“合同工廠”有關的數據和技術資料。出賣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證和居留手續(xù),并免費提供所有與設計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

7.8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受人提出與“合同工廠”有關設計的技術問題時,出賣人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8.1 出賣人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出賣人國家和/或公司現行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 個月內,出賣人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二份航寄買受人。買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

8.2 出賣人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受人提交由制造廠或出賣人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霸O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8.3 買受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出賣人國家會同出賣人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三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將檢驗人員的名單通知出賣人,以便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受人人員在場,買受人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檢驗和參加出賣人及有關制造廠召開的有關“設備”的質量會議。

8.4 買受人檢驗人員若發(fā)現“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出賣人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增多由出賣人負擔。

8.5 買受人檢驗人員在出賣人國家和制造廠的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受人合同工廠現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受人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8.6 出賣人應免費為買受人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等。

8.7 如買受人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出賣人將自行檢驗。

8.8 出賣人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合同工廠現場進行,出賣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受人應在檢驗前一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出賣人,并為出賣人檢驗人員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第8.1條和第10.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出賣人責任,此記錄即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8.9 出賣人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受人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本合同第8.8條所述問題系屬出賣人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受人的檢驗費用。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出賣人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8.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受人的原因,發(fā)現“設備”有損壞,通知出賣人后,出賣人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8.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出賣人對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擔的責任。

8.12 在檢驗中,如發(fā)現出賣人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時,經與出賣人協(xié)商,買受人有權按照買受人國家現行標準進行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9.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連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投料試生產”系指合同工廠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試生產。

“考核”系指為檢查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則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

9.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受人負責組織和在出賣人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出賣人有權對其進行詳細設計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應在買受人組織安排和出賣人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二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和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

9.3 在安裝工作開始前,出賣人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出賣人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9.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 第 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順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七天內在現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書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在投料試生產、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和材料發(fā)現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9.5 本章第9.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投料試生產,其開車日期由雙方代表現場商定。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出賣人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投料試生產前,買受人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第 條所列的人員,并準備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數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和有關的公用工程。出賣人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投料試生產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雙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賣人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受人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受人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出賣人可以使用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出賣人使用了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出賣人應及時在現場予以償還。

9.6 投料試生產期為首次投料生產開始日起的 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應按本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在出賣人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執(zhí)行上簽字確認。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 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了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值時,雙方代表應在五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為買受人所驗收。

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出賣人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修改后應重新按照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買受人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修理、更換和/或修改的情況商定,并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出賣人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場交貨。

9.8 在本合同第9.6條規(guī)定的投料試生產期間,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保證數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9.8.1 如由于出賣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受人同意延長投料試生產期三個月,以便出賣人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三個月中由于出賣人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買受人同意再次延長投料試生產期三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三個月期滿時,由于出賣人原因考核仍然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三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所需全部費用和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9.8.2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投料試生產應延長三個月。在此期間,買受人將按本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所需出賣人技術人員的人數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延長的三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值時,合同工廠應由買受人驗收,雙方應在七天內簽署驗收證書。然而出賣人應協(xié)助買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9.9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交貨之日起 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則按合同第四章第 條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的款項應予實現,但不免除出賣人的所有責任。

9.10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和材料交貨之日起 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受人所驗收,但出賣人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受人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的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由于出賣人原因,上述第 批交貨延誤,由上面所提的時間相應順延。

9.11 按本合同第9.7條、第9.8條和第9.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出賣人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10.1 出賣人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完全運行和長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 和附件 的規(guī)定。

10.2 出賣人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能滿足“合同工廠”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 的規(guī)定。

10.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由于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證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的損壞,出賣人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作為賠償,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期限不遲于證實屬出賣人責任之日起 個月。

10.4 出賣人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受人驗收后 個月;如由于買受人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出賣人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 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出賣人。

10.5 在保證期內,發(fā)現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如屬出賣人責任,則買受人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出賣人提出索賠。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受人負責)。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二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的期限,應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如屬微小缺陷,可由買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10.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出賣人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的保證期為被買受人驗收后十二月。

10.7 在保證期滿后三十天內,買受人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的“設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在考核試車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出賣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后 個月內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逾期如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出賣人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出賣人支付罰款,則本“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并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出賣人。

10.9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受人有權按下列比例向出賣人收取罰款:

遲交1至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5至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

出賣人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出賣人繼續(xù)交貨的義務。

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 個月時,買受人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11.1 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轉讓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并允許買受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使用出賣人的 工藝進行“合同工廠”的工程設計、建設和操作,以設計、制造、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其年產量為 ,其工藝說明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提供買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廠的專有技術和專利如下:專有技術登記號: 專利登記號:

專有技術、研究報告、資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 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內,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簽發(fā)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條所述的工藝的專利登記證書的影印本二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對買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提出任何異議時,出賣人應負責處理,買受人對此無任何責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 年內,如出賣人對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有所發(fā)明和改進時,不管其發(fā)明和改進是否已獲得專利權,出賣人均應向買受人免費提供詳細資料。買受人有權將上述資料用于合同工廠。如有必要,關于技術指導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根據雙方同意的本合同第 章和附件 規(guī)定的條件負擔。

11.5 本合同生效后 年內,買受人對本合同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有技術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對參加本合同工廠的計劃、安裝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單位除外,然而他們必須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在保密年限內,若專有技術的一項或多項被第三者公開后,買受人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1.6 出賣人對買受人所提供的設計基礎和現場條件資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遲的時間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2.2 受事故影響一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2.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第十三章 稅費

13.1 中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買受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支付。

13.2 中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出賣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出賣人”支付。

13.3 在中國境外課征有關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稅費,將由“出賣人”支付。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14.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4.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二)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買受人是被告,則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如出賣人是被告,則在 國由 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4.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4.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的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 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六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任何一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5.4 本合同用中、英文寫就,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15.5 本合同附件 至附件 ,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5.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時,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買受人: 出賣人:

地址: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傳號: 電傳號:

傳真號: 傳真號:

買受人:(簽字) 出賣人:(簽字)

備用設備合同(12份范本)

2023辦公設備用品租賃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租用辦公設備一批,有關事項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后達成如下協(xié)議:1.租用設備品名、數量及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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