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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私人法律顧問
甲方:
乙方:
因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甲方聘請乙方指派 律師 擔任甲方的私人法律顧問。經友好協(xié)商,雙方就有關事宜達成一致,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一、乙方指派律師法律擔任甲方私人法律顧問,負責本合同確定的各項服務乙方可根據法律服務的要求,安排其他律師或工作人員共同提供法律服務,其費用包含在本合同確定的服務報酬中。
二、乙方指派的律師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不定期以電話、email等通信方式及時解答甲方的 法律咨詢
2、根據甲方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資訊,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規(guī)、相關案例、立法動態(tài)等。
3、一年內提供不少于n次律師事務所內或甲方約見的服務,當面解答甲方的法律事務咨詢及處理其他法律服務。
4、根據甲方需要,協(xié)助出具與甲方工作及生活相關的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審查、修訂合同及相關法律文書、出具 律師函 、提供法律建議書等。
5、根據甲方需要進行不超過n次的律師調查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查詢工商檔案、房屋權屬信息、公民身份信息等。
6、上述未提及但理應由乙方提供服務的其它法律事務。
三、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利向第三方聲明或表明乙方所指派的律師是甲方的私人法律顧問
2、如甲方涉及仲裁或 訴訟 時,甲方有權指定乙方指派的律師 代理 甲方參加訴訟及仲裁。
四、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指派律師告知具體法律事務所涉情況,提供有關的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對乙方指派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法律服務費。
3、甲方應慎重考慮乙方指派律師的法律意見及建議,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并承擔相應的決策風險。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指派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五、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在辦理甲方委托處理的法律事務中,遵守《律師法》及相關職業(yè)道德,對甲方提出的要求,作出自己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獨立判斷。
六、乙方義務
1、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所述的法律服務事項,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在處理委托事項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律師執(zhí)業(yè)道德規(guī)范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甲方利益。
3、 乙方及指派律師對涉及甲方的權利義務的法律事項發(fā)表意見和提出建議,但不干涉當事人的純商業(yè)的目的和條件,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
4、乙方指派律師應使甲方了解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向有關部門或其他第三方提交正式的法律文件
5、乙方及指派律師對履行本合同項下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任何甲方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但經甲方授權公開、或甲方已公開、或法律要求公開者不在此列
七、法律服務費與支付方式:
1、甲方應在簽署本協(xié)議之日起支付法律服務費,付費標準為人民幣 元 (大寫):
2、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的,甲方應另行付費:
【1】負責處理甲方及關聯(lián)公司事務所涉的訴訟、仲裁及執(zhí)行法律事務
【2】負責代理甲方及關聯(lián)公司的 知識產權 的申請、登記、異議、復審、復議法律事務,雙方另行約定
【3】甲方或關聯(lián)公司的股份制改造項目、股票發(fā)行與上市項目、公司收購與兼并項目、合資設立公司項目、新型融資項目等非甲方企業(yè)日常經營及日常管理事項,該類事項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訂立專項 法律服務合同 。
【4】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服務次數或范圍超過本合同約定,需要另行支付法律服務費的,以及經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其他需要另行付費的法律事務。
【5】乙方為甲方提供上述法律服務的,乙方工作人員發(fā)生的 北京 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基本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因辦理甲方業(yè)務發(fā)生的公證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長途通訊費、調查費、查檔費等必要辦案支出由甲方承擔。乙方承辦律師墊付的辦案費用,由承辦律師直接到甲方處實報實銷。
八、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
1、甲方未能如實告知乙方有關真實情況或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導致乙方律師執(zhí)業(yè)中受到影響而不能正常工作的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期足額支付代理費或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法律服務代理費。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 解除合同 ,甲方已支付的費用乙方不予返還。
(二)乙方違約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義務,乙方應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代理費。
2、乙方故意泄露甲方 商業(yè)秘密 或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由乙方返還。但已經發(fā)生的市內律師交通費、通訊費、打印費、查檔費、查檔復印費等費用不予返還。
九、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代理費:
【1】因乙方律師違法執(zhí)業(yè)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2】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義務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1】 甲方的要求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
【2】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義務,影響律師正常工作的
【3】甲方逾期三十日仍未按合同約定向乙方足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十、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壹年,自日起至日,合同期滿,雙方可協(xié)商續(xù)簽。
十一、通知和送達
甲方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等,均以本合同中所列明聯(lián)系方式(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之一)進行送達,如果一方的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十二、爭議解決機制
雙方因本合同項下的約定內容出現(xiàn)分歧及異議時,應本著友好協(xié)商的原則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予以仲裁,該仲裁結果視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的最終裁決結果。
十三、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第2篇 私人法律顧問聘用合同書
私人法律顧問 聘用合同 書
聘請方(以下簡稱甲方):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職業(yè):
住所:
電話: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山*鑫希望 律師 *務所
地址:芝罘區(qū)**路*號*樓
第一條:甲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聘請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二條:乙方指派鄭*龍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三條:乙方的法律服務范圍:
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法律問題提供 法律咨詢
出具法律意見書
出具 律師函
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
代理 參與 訴訟 、仲裁案件
辦理雙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不限次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年不超過15件出具律師函每年不超過15件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每年不超過20件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按照山東省 律師收費標準 的70%收取。
第五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的方式為電話、qq、電子郵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當面咨詢。
乙方律師協(xié)助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的,應當在乙方律師辦公地進行。
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領取,乙方不負責送達。
第六條: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納法律顧問費3000元。
法律顧問費于本 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七條:甲方有權在以個人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及其相關文件中標明山*鑫希望律師*務所鄭*龍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八條:乙方律師受甲方委托,從事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活動而發(fā)生的鑒定、翻譯、資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與業(yè)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從事與律師職業(yè)道德相違背的事項,否則,乙方有權 解除合同 ,已收顧問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甲方之直系親屬涉及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聘請乙方律師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費標準80%執(zhí)行。
第十三條: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于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甲方相關隱私和秘密絕對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山*鑫希望律師所
(蓋章) (蓋章)
年 月日 年月日
第3篇 私人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2023私人法律顧問聘用聘請方(以下簡稱甲方):姓名: ________性別: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職業(yè):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甲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聘請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二條 乙方指派鄭*龍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三條 乙方的法律服務范圍:
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出具律師函;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辦理雙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 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不限次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年不超過15件;出具律師函每年不超過15件;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每年不超過20件;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按照山東省律師收費標準的70%收取。
第五條 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的方式為電話、qq、電子郵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當面咨詢。乙方律師協(xié)助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的,應當在乙方律師辦公地進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領取,乙方不負責送達。
第六條 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納法律顧問費300______元。
法律顧問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七條 甲方有權在以個人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及其相關文件中標明山*鑫希望律師*務所鄭*龍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八條 乙方律師受甲方委托,從事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活動而發(fā)生的鑒定、翻譯、資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與業(yè)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 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從事與律師職業(yè)道德相違背的事項,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顧問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甲方之直系親屬涉及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聘請乙方律師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費標準80%執(zhí)行。
第十三條 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于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甲方相關隱私和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止。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后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 (蓋章)乙方:________(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