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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勞務合同(3份范本)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55

違約責任勞務合同

第1篇 關于勞務合同違約責任問題

關于勞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問題

問:我們公司和別人簽下--勞務派遣合同書,把人員送到一個大企業(yè)去工作,現(xiàn)在有幾個人突然說不做了,并且沒有事先知會我公司,請問可否追究法律責任?她們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注:合同是一式兩份。

答: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單位,現(xiàn)在職工不辭而別,勞動合同法沒有相應的懲罰條款。要他們承擔責任,顯然沒有法律依據(jù)。

問:你好,我是09年9月10號去某公司上班的,11號他就叫我簽了勞務合同,合同中另注: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辭工,否則扣除3000元為賠償金??墒俏医裉旌灹司秃蠡诹耍垎?,要交3000元嗎?他指的扣除是從工資里扣得嗎?可是我還沒有工資呢!

答:約定3000元賠償金色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效的。

問:您好,我是09應屆畢業(yè)生,還沒畢業(yè),今年年初進了一家民營企業(yè),年前簽了協(xié)議和勞務合同,在單位培訓了20多天,感覺單位不適合我,去辭職,結果他們說我得交8000塊錢的違約金。是否要交?敬待答復!

答:不該繳納。

問:你好我是做酒店工作的.我于2023年4月9號和銀河王朝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2個月.合同上說來買社保住房公積金.可是干了4個月都沒下來.比我晚來的都下來了.而且沒個月都扣除了住房公積金和社保的我于2023年8月9號突然離開酒店.我覺得酒店騙我了就離開了.當我2023年8月31號去公司辦理辭職手續(xù).當時人力資源部要求本人賠償酒店一個月的工資.21.5天.我干了14天.....請問合法不?v明明給了自己的勞動力卻還要離職到給錢。合理不?

答:首先,勞動合同約定給你交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公司卻沒有履行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合同。

其次,你的突然離開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但不可以突然離職,在沒有辦理離職手續(xù)的前提下,你的行為屬于曠工,公司當然可以要求你賠償工資了。

最后,公司不交社保的行為和你擅自離職的行為是兩碼事。不能因為公司違反合同,你就違反合同。不能用違法行為來對抗違法行為。針對公司的違法行為,應該通過合法的手段來進行,比如仲裁或者訴訟等法律手段。

問:與公司簽定了勞務協(xié)議,原因是因為原來的廠里還在幫我交金,是屬于內退的。簽了協(xié)議,但是協(xié)議剛剛簽下一個月,就把我辭退了,沒有任何補償。請問勞務協(xié)議沒有任何約束力嗎?如果有,在提出仲裁的時候,應該怎么說?問題補充:不是勞務合同!是勞務 協(xié)議!今天仲裁的人說如果是合同有的賠,是協(xié)議就沒的賠了嗎?v比較正式的協(xié)議,與他們簽的合同,修改的地方很少。應該只有不交金的區(qū)別吧?

答:1、律師的說法很對。

2、如果是勞務協(xié)議,則你和公司按照協(xié)議要求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公司解約行為是否構成協(xié)議中的違約,都要看協(xié)議如何約定。

3、如果你事實上和公司已經(jīng)建立了勞動關系,則即便你們簽署的是勞務合同,公司也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這樣,公司單方解除則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或其他費用。

4、因此本案的關鍵是對你和公司之間關系的界定,除你拿著勞務協(xié)議以外,還能帶著你的工資單、社保單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文件。

第2篇 學生勞務合同違約責任

學生勞務合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作為保障債權實現(xiàn)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制度與合同債務聯(lián)系密切。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xiàn)。

勞務合同協(xié)議書

甲方:

乙方:

本著為學生'勤工儉學''體驗生活'的原則,為學校及學生提供更廣的平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就暑假社會實踐事宜,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達成本協(xié)議。

第一條工作期限依據(jù)學校放假時間工作時間自2023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為甲方在工作地工作時間。

第二條工作地點在去往工作地7日前給予具體告知(以招到的實際人數(shù)定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在10個小時左右,超過10小時,自愿加班。

第四條工資待遇工資待遇保證在每月1400元以上(以勞動法和廠方規(guī)定為準)。具體工資待遇在去往工作地前給予具體告知。

第五條甲方必須在十六周歲以上,具有第二代身份證原件或戶口薄原件。

第六條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甲方保證在工作地完成本協(xié)議第一條規(guī)定的工作期限。

2、甲方應配合乙方(yifang)工作購買'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

3、甲方應配合乙方工作在簽訂本協(xié)議時交付乙方30元咨詢費,如甲方原因未能去往工作地工作,此項費用不予退還;如甲方按本協(xié)議去往工作地工作,此費用即刻轉為乙方為甲方代購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

4、甲方應確定務工出發(fā)時間,并在出發(fā)前2日前告知乙方。

5、乙方應在務工出發(fā)5日前,聯(lián)系好車輛,配合甲方上車,上車后甲方應配合汽車公司繳納車費和保險費并索取車票和保險單。

第七條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1、乙方有義務陪同學生去往基地接受培訓和進企業(yè)上崗,并根據(jù)實習地點不同,為甲方聯(lián)系大巴專車接到基地進行崗前培訓。

2、為防止意外發(fā)生,乙方應該配合甲方向汽車公司購'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共10元(具體保險條款見保險公司條款),費用為甲方自理。如有意外發(fā)生,乙方應該配合甲方向汽車公司和保險公司索賠。

3、為減少在旅途中的安全問題、便于管理和便于集體送往工作地,乙方有義務為學生聯(lián)系車輛。

4、乙方僅承擔介紹工作成功與否的責任,如應乙方原因未能為甲方成功介紹工作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所有已交納的咨詢費10元。且退還后乙方不承擔甲方任何安全方面的責任。

5、乙方有義務替甲方向工廠索要工作期滿后未結清的合理應得工資。

第八條安全責任

1、保險責任(1)如在去往工作地途中發(fā)生的安全問題,根據(jù)《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三條、《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第三條之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承擔。(2)如在工作期間發(fā)生人身傷害等問題,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認定為工傷的,及《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三條、《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第三條之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責任。(3)如在休息期間發(fā)生的人身意外傷害問題,根據(jù)《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三條、《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第三條之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承擔。

2、責任免除(1)在去往工作地途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傷害,根據(jù)《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四條、《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第四條之規(guī)定,由甲方獨自承擔責任。(2)如在工作地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傷害,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四條、《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第四條之規(guī)定,由甲方獨自承擔責任。(3)如在休息期間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傷害,根據(jù)《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四條、《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第四條之規(guī)定,由甲方獨自承擔責任。(4)拒不購買'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和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第九條違約責任1、甲、乙雙方如違反本合同,或其行為有損對方聲譽、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另一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并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2、因乙方原因未介紹成功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所交納的報名費并及時在6月前通知甲方。

3、如到達工作所在地未安置甲方,除應承擔本協(xié)議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費用以外,乙方還應承擔甲方因未被安置所造成的食宿費,返回出發(fā)地的車費。

4、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未滿工作期限的,應給付乙方100元違約金。違約金應在2023年9月1日之前交付。拒不交付違約金的,乙方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

5、因甲方原因在乙方已代購車票和保險后不能去往工作地工作的,乙方不退還車票費用和保險費用。

第十條收費標準咨詢費:30元車票費和上車保險費:自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不可抗力因素或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乙方行業(yè)主管單位政策調整,導致本協(xié)議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有權終止本協(xié)議,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協(xié)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第十三條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協(xié)議內容如與本協(xié)議生效后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沖突的,按新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第十四條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產(chǎn)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五條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由雙方協(xié)商另行簽訂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jīng)甲方本人親自簽字乙方介紹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甲方簽名:日期:乙方簽名:日期:

第3篇 勞務合同違約責任概述

勞務合同違約責任概述

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含義與特征

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勞動合同立法規(guī)定以及法學界對違約責任的通說,勞動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稱為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它具有下述特點:

(1)當事人實施了不履行勞動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去履行合同。諸如,用人單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勞動者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等行為,都會直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當事人主觀上須有過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tài)。無論當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還是出于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學界多數(shù)學者認為采用的是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3)責任承擔的傾斜性。綜觀各國的勞動立法,出于對弱勢方勞動者的保護,一般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規(guī)定了較多的條款和較重的違約責任,而對勞動者一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規(guī)定較輕較少。如《日本勞動標準法》,該法不僅在總則中原則性規(guī)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條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強迫勞動,中間克扣,拒絕工人行使選舉權等執(zhí)行公共職務所需時間等;而且在“勞動合同”專章中又有若干條款對雇主的行為進行限制,視為違約行為且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勞動法》在第12章里,從第89條~第100條,以12個條款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而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僅以第102條的規(guī)定加以概括 <1>。

(4)違約責任承擔形式的多樣性和綜合性。從我國現(xiàn)行勞動立法看,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經(jīng)濟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這些責任的承擔依據(jù),散見于《勞動法》第12章“法律責任”,以及勞動部頒布的配套部門規(guī)章中。如《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等。由此可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攬、運輸、保管等提供勞務的合同相比較,其承擔方式是綜合性的,一般勞務合同大多是承擔民事(經(jīng)濟)責任,這也是勞動合同區(qū)別于其它具有勞動內容的勞務合同的一大特點。

與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以下特點:

1、責任性質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既具補償性,又具懲罰性,而以補償性為主,對雙方當事人適用是平等的。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雖然也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但對勞動者主要是補償性,對用人單位重在懲罰性,同時兼顧對勞動者的經(jīng)濟補償。

2、責任類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僅為民事責任。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種。而且勞動合同中的民事責任仍區(qū)別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責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責任為主,當事人之間關于民事責任的約定必須與法律規(guī)定相一致,否則往往無效。

3、歸責原則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僅以過錯責任為例外,對當事人雙方統(tǒng)一適用。勞動合同實行分立責任原則,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動者承擔過錯責任。這主要因為勞動合同涉及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勞動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為保護其利益的需要。

4、違約責任形態(tài)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預期違約三種。勞動合同只有前兩種情形,而無預期違約。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是預期違約是統(tǒng)一合同法從英美法引進的新制度,勞動法制定之時,我國的法學理論對此還沒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

二是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制度多少沖淡了預期違約的價值,雙方在試用期內一般都能對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和誠意作相當?shù)牧私?,從而作出決定<2>;

三是由預期違約制度本身決定的,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之間的時間距離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暫的,而且很多時候是勞動義務已開始履行,勞動合同卻還沒有訂立,在這種情況下,根本不存在預期違約的問題。

5、免責事由不盡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別規(guī)定或約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時還規(guī)定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在例外情況下也可無過錯免責;勞動合同還確立了過錯主要責任原則和情事變更原則。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從構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認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的存在,而大陸法系傳統(tǒng)的法律與理論都認為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趧趧雍贤奶厥庑裕瑒趧雍贤`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關于違約責任要件的規(guī)定,即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需違約行為的存在即可<3>。其理由主要基于兩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成上并不以損害事實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并不能說,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盡量遵守合同紀律。

三、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zhí)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guī)定,主要應以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1、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xù)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 競爭日趨激烈、業(yè)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xù)履行僅發(fā)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xiàn)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作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世界各國立法之通例,我國《勞動法》修訂時規(guī)定損害賠償責任方式應明確這樣幾個原則:

(1)用人單位違約時應賦予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或損害賠償?shù)倪x擇權。勞動者本人可謂自己利益的判斷者,賦予其選擇權的目的在于保護在勞動合同中處于相對劣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

(2)勞動者違約時,單位可以主張除要求繼續(xù)履行以外的諸如損害賠償、禁令等責任方式以救濟自己的權利。

(3)主張損害賠償必須依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應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其金額。

3、申明、禁令等方式。申明、禁令等違約救濟方式,在國外勞動立法中一般都有規(guī)定。禁令是英國衡平法上的一種救濟方法,和依約履行令相反,它是由當事人申請法院發(fā)布的要求某人不許做某一事情的命令。例如雇主向法院申請要求雇員不得將商業(yè)秘密泄露給他人。申明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各自的權利有爭議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作出的關于當事人權利的申明,這種申明盡管無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但對于促使雙方認清各自權利義務,避免爭議繼續(xù)有重大作用。可見,禁令、申明等違約救濟手段的好處在于把工作做在事前。這些措施的功效,不僅在于違約救濟,更在于通過對違約的防止或防止違約行為程度的擴大以達到救濟權利之目的,建議我國《勞動法》修訂時借鑒這樣的制度。

4、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支付違約金可否作為承擔責任的方式問題,《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法規(guī)對此沒有規(guī)定。有人認為,法律法規(guī)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見有禁止性規(guī)定,況且違約金與明令禁止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或押金等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因此可以作為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有人認為,我國目前尚無關于違約金的金額或計算方式的具體規(guī)定,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則存在弊端:忽視勞動合同與其他合同的本質不同,忽略了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弱者地位。特別是在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于求,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難真正實現(xiàn),這就容易使雙方在約定違約金時,更多地體現(xiàn)用人單位意志,用高額違約金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4>。律師認為,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任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創(chuàng)設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如果在勞動合同中出現(xiàn)了違約金的創(chuàng)設,則屬于無效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無法律約束力。因此,支付違約金不能成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四、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

關于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學界公認的免責事由為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及債權人過錯。按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規(guī)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未作明確規(guī)定,基于勞動合同的性質及獨特特征,特別是勞動合同附合化日益增強的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免責事由宜順承《合同法》的規(guī)定,即不可抗力是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免責條款及債權人過錯不應作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五、《勞動合同法》立法建議

目前我國的勞動立法對于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十分欠缺,針對該種情況,應在即將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加強這方面的規(guī)定,律師建議如下:

1、禁止約定違約金條款。大量的司法實踐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違約金,對用人單位的制約較小,但對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yè)影響較大,而且約定數(shù)額遠遠超過勞動者的經(jīng)濟負擔承受力。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fā),以禁止約定違約金條款為宜,符合我國的國情。

2、立法應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在我國,現(xiàn)行立法允許勞動合同約定賠償金條款,但對是否允許約定違約金或賠償金數(shù)額則無明確規(guī)定?;谖覈膶嵺`和現(xiàn)行立法,借鑒外國的立法經(jīng)驗,《勞動合同法》中的賠償金條款應當明確以下要點:

(1)某些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數(shù)額應規(guī)定標準的,這需要根據(jù)我國的實際國情而定;

(2)勞動合同只可以就沒有法定標準而損失額可以預計的賠償金,約定其數(shù)額;

(3)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數(shù)額,應當符合合理賠償直接損失原則<5>。鑒于實踐中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后違約的現(xiàn)象比較突出,我國勞動部規(guī)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和勞動者違約時賠償培訓費作出約定,但約定的賠償標準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此規(guī)定應為《勞動合同法》繼承。律師建議《勞動合同法》應明確規(guī)定法定損害賠償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賠償宜采用直接損失賠償,主觀推測的損害及間接損失不能獲得賠償,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賠償金數(shù)額的約定不能超出勞動者的實際支付能力,宜采用合理賠償之原則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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