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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條件(16份范本)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14

買賣合同條件

第1篇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 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第2篇 附加條件買賣合同書

買受人:

出賣人:

連帶保證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見附表一。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

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處所)。

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

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的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

三、買賣人付款總額及付款方式:。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于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限期

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愿意接受強制執(zhí)行。

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

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

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協(xié)議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一)雙方應自本協(xié)議訂立之次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協(xié)議的登記。

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協(xié)議登記有效期間為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

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

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協(xié)議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至履行本協(xié)議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

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十一、本協(xié)議一式份,各方各執(zhí)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買受人:住址: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

出賣人:住址: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

連帶保證人:住址: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第3篇 附條件買賣合同范本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x x x

出賣人:x x x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x 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 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x x x x年x月x日

第4篇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范本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x x x

出賣人:x x x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x 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 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x x x x年x月x日

第5篇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x x x

出賣人:x x x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x 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 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x x x x年x月x日

第6篇 附條件買賣服務合同

2023附條件買賣服務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于。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以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第7篇 附條件相關買賣合同

2023附條件相關買賣立契約書人

買受人: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一)標的物應置放于x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____________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住址: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住址:身份證號:

出賣人:

第8篇 附加條件買賣契約書

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 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年 月 日

第9篇 不具備過戶條件房屋買賣合同

2023不具備過戶條件房屋買賣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屋(建筑面積平方米)以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現(xiàn)金人民幣萬元(大寫)。如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還。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關證明資料等作為交易依據。待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xù)。本合同發(fā)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甲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負擔。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全部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承諾并保證乙方對該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權以及處分權,甲方不得就該房屋再與他人訂立協(xié)議、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五、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甲方如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約后,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向乙方賠償經濟損失拾萬元。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3、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返還乙方房屋價款。

4、如因規(guī)劃部門、設計等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fā)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買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特別約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張合同無效,如本合同被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合同,則甲方應返還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賠償乙方損失元。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乙方:

第10篇 附條件買賣契約合同書

買受人:____

出賣人: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帧?/p>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第11篇 附條件成立普通買賣合同

2023附條件成立普通買賣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某某(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某某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 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

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第12篇 附條件買賣合同

2023附條件的最新的買賣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13篇 動產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帧?/p>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14篇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新整理版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 擔保法 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 支票 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 商標 、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 盜竊 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 強制執(zhí)行 。出賣人得申請 法院強制執(zhí)行 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 訴訟 (包括連帶保 證人 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 一審 管轄 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 債務 ,負 連帶責任 ,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 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15篇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樣書經典版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一、 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

二、 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 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__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第16篇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樣書通用版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______

出賣人: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民法典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______

二、 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 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

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

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

出賣人: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買賣合同條件(16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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