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擬任職報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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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轄區(qū)各鎮(zhèn)(街、場),區(qū)直各辦、局,市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
第三條公文按照國務院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不誤事、不誤時、不泄密。
第四條公文處理實行電子公文與紙質公文并用,電子公文與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推進本系統(tǒng)或本單位的辦公自動化,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實行網上辦文。區(qū)直機關之間非公文原則上采用電子公文從機關公文專網傳送,公文按保密管理規(guī)定傳送,不實行網上辦文。
第五條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要高度重視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辦法,并切實加強對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辦公室(或其指定的相關科室,下同)為本單位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指導下級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內設機構無辦公室的機關,應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相關科室主管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具體負責公文收發(fā)、管理、歸檔等工作。
第八條區(qū)政府辦負責指導全區(qū)各級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對各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于制發(fā)公文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規(guī)范要求,或辦理公文不及時,且整改不力的,區(qū)政府辦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章公文的收進與辦理
第九條各級行政機關收到的公文(包括電報)一律由辦公室受理。已接入機關專網的各行政機關,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收發(fā)電子公文,每日上網收取公文不少于4次。
第十條辦公室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公文應當進行審核,凡文種、格式和行文規(guī)則等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公文,除特別緊急事項外,原則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原呈報單位按要求抓緊修改并重新上報。
第十一條辦公室對收進的公文分辦件與閱件分別處理,辦件必須予以辦理并答復,閱件只傳閱不辦理。有要求貫徹落實事項的上級機關來文,下級機關單位主送本機關的“請示”“意見”,不相隸屬機關單位主送本機關的有要求辦理事項的“意見”、“通知”“函”作為辦件辦理;抄送本機關的文件及主送本機關的“報告”作為閱件處理。凡屬要求辦理在本機關職權范圍內事項的,各單位要負起責任,認真接收來文并積極解決問題,不得推諉。
第十二條辦公室對符合規(guī)定且需辦理的公文,要及時予以登記,并提出擬辦意見。上級機關公文送本機關負責人批辦;其它公文按本機關內部工作分工確定主辦部門,由主辦部門直接受理。主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后應當確定辦理責任人,并及時提出意見,送負責人批示,不得延誤。
第十三條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權的事項,主辦機關應主動與有關單位聯系協(xié)商,相關單位要主動配合,不得推諉扯皮;如有分歧,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xié)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四條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十五條公文根據不同類型確定辦理時限。
(一)對上級機關的文件和上級機關領導的批示,各行政機關要及時認真辦理,并嚴格按照文件或辦理通知單規(guī)定的時限辦結反饋。沒有時限要求的,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時辦結的,要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并抓緊辦結。
(二)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審批文件,各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時限,或向社會公布的承諾時限辦結,并答復來文單位或個人。
(三)對于其它來文,按以下時限要求辦理。
1、直辦件,即屬于按程序報送本機關批準、且毋需征求其他單位意見的辦件,自主辦部門收到公文5個工作日內辦結。
2、商辦件,即屬于需征求其他單位意見的辦件,主辦單位要在收文后的2個工作日內轉出征求意見。征求一個單位的意見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經報主辦單位同意可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8個工作日),征求多個單位意見應同時發(fā)出,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3、協(xié)調件,即屬于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需進行協(xié)調,甚至要進行反復協(xié)調的辦件,每次協(xié)調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個工作日,并自形成最終正式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4、急件,主辦部門收到急件后要立即辦理,并按緊急情況確定辦理時限。
第十六條公文送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本機關有關部門辦理,以及轉其它機關單位征求意見后,主辦部門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對于未能按時限辦結的公文,主辦部門要及時報告本機關負責人,并主動向來文單位反饋。
第十七條主辦部門要在規(guī)定的辦理時限內負責將處理結果答復來文單位或個人,答復一般以書面形式,原則上不得把內部使用的文件承辦單及領導批示原件轉出。答復以本機關名義答復。
第十八條區(qū)政府辦公文辦理實行抄告單制度。主送區(qū)政府及區(qū)政府辦的“請示”“意見”“函”,屬于規(guī)劃、用地、機構、編制的審批,重要政策的出臺或調整,以及區(qū)政府常務會議、區(qū)長辦公會議議定的重要事項,以正式公文批復或函復;其他事項一般以“區(qū)政府辦公文處理抄告單”進行答復,“抄告單”視同于批復,各單位應認真辦理。
第三章公文的制發(fā)及行文規(guī)則
第十九條公文的制發(fā)過程包括擬稿、審核、簽發(fā)、復核、繕印、用印、分發(fā)等程序。
第二十條草擬公文應掌握幾個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guī)定等,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簡煉,用詞規(guī)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fā)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guī)、規(guī)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四)文內使用非規(guī)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fā)文字號。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五)文件要按照《省定密工作程序規(guī)定》標明密級與保密期限,填寫擬定密級依據,并報分管領導審核。絕密、機密級文件應標明份數與序號。
(六)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七)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八)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二十一條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xié)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上級機關協(xié)調或裁定。如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xié)商一致,擅自向下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二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準確使用公文文種,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屬區(qū)政府工作部門、各鎮(zhèn)(街、場)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報送區(qū)府工作部門、各鎮(zhèn)(街、場),一般不報區(qū)政府。
第二十三條嚴格區(qū)分請示、報告、意見三個上行文種的使用。需上級機關審批和答復的事項,應當用“請示”。請示件應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皥蟾妗敝贿m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詢問,“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或建議事項。需就有關事項向上級機關提出建議、意見,或請求批轉文件,應當用“意見”。
第二十四條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呈閱件”、便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呈報需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落實區(qū)政府領導批示的情況報告,一般應報送區(qū)政府或區(qū)政府辦,同時附上領導原批示(或區(qū)政府辦轉辦單或督辦單)的復印件;如確需直接報送領導個人,應同時抄送區(qū)政府辦。
第二十五條政府各部門(包括議事協(xié)調機構)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應報請本級政府批轉或由本級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因特殊情況確需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的,應當報經本級政府批準,并在文中注明經政府同意。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六條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不要報本級政府批轉,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職能部門向上級職能部門報告工作,請示業(yè)務上的問題,提出工作上的具體意見,除按有關規(guī)定需由本級政府轉報外,一律由部門直接行文;部門聯合召開的專業(yè)會議,如需行文由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fā)文,政府不文。
第二十七條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二十八條公文送負責人簽發(fā)前,應當由辦公室或負責公文管理的科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等。
第二十九條以本機關名義制發(fā)的公文應送負責人簽發(fā),其中“請示”、“報告”以及作為上行文的“意見”應送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fā),主批人應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簽發(fā)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印制時應標注簽發(fā)人姓名,聯合行文應同時標注會簽人姓名?!罢埵尽薄ⅰ耙庖姟边€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第三十條公文的格式體例應規(guī)范,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公文格式制發(fā)。公文正式印制前,辦公室應當進行復核,重點是:審批、簽發(fā)手續(xù)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tǒng)一、規(guī)范等。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序復審。
第三十一條區(qū)政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需經區(qū)法制辦會稿,并在《市區(qū)人民政府公報》、市區(qū)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
各鎮(zhèn)(街、場)和區(qū)直各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都要在之前送區(qū)法制辦征求意見并作前置審查,同時于之日起15日內向區(qū)政府及區(qū)法制辦備案,由區(qū)法制辦送交《市區(qū)人民政府公報》、市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條公文辦結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及時整理、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接收、辦理公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責任人當年不予評優(yōu)評先;如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視情予以通報批評、誡勉教育,并扣發(fā)該月績效獎;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效能告誡,直至行政處分,并調離工作崗位或者離崗培訓。
(一)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相互推諉,拒不接受符合規(guī)定的公文,或對已接受的公文故意拖延不辦的;
(二)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公文,接受后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三)公文辦理中,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事項,不主動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報請上級機關而擅自決定的;
(四)公文辦理中,無正當理由在規(guī)定時限未報送單位領導批辦或批示的,無正當理由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能辦結并答復來文單位的;
(五)公文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但辦理責任人沒有及時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和向來文單位反饋,一季度內超過3次的;
(六)由于人為原因造成公文在辦理過程中遺失,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工作造成影響的。
第三十四條未執(zhí)行公文管理和保密規(guī)定,致使秘密文件(包括密碼電報)、檔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誡勉教育、效能告誡;對于人為原因造成絕密級文件資料丟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并調離工作崗位;造成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處罰。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草擬、審核或校對公文,由于個人疏忽而出現錯漏,造成公文發(fā)出之后又收回重新印發(fā)的,如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和誡勉教育。一年內失誤超過3次者,當年不予評優(yōu)評先,年終考核不得定為優(yōu)秀。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發(fā)文撤銷,并對該機關主要負責人及擬稿人、審核人、簽發(fā)人予以通報批評和誡勉教育。如果擬稿及審核人員在擬定文件中就以下問題有提出不同意見者,不予追究責任。
(一)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稅費及行政強制措施的;
行政擬任職報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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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方針,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
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在省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領導下負責人事任免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圍
第四條 國家權力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由省人大常委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免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通過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任免;
(四)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五)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從副省長中決定人選;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三)根據省長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國家審判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從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決定人選;
(二)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七條 國家檢察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從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人選,并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三)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由提請機關正職領導人簽署,同時附送擬任命人員有關材料或者擬免職人員的免職理由。擬任命人員有關材料應當反映擬任命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業(yè)務水平、領導能力、法制觀念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等情況。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由提請主體修改補充后再提請。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十日前提交。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提請任命的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具體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承辦??荚嚱Y果應當書面報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第十條 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依法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派員到會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機關的正職領導人應當到會作人事任免案說明,并派員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正職領導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作說明的,應當說明原因,并委托副職領導人到會代作說明。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任命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時,被任命人員應當到會與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并作擬任職發(fā)言。集中任命時,作擬任職發(fā)言的人選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三條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前,有人民群眾檢舉、揭發(fā)擬任免人員重大問題的,提請機關應當向主任會議或者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過程中,發(fā)現擬任免人員有足以影響其任免的重要問題,提請機關應當盡快調查核實,提出書面報告。會議期間難以查清的,經主任會議提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問題查清后,提請機關應當提出書面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下次會議審議。
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書面要求撤回的,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而未獲得通過的人選,提請機關認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經兩次提請未獲得通過的,在省人大常委會本屆任期內,不得再提請任命其擔任同一職務。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省長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新一屆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其職務無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其所在的工作機構名稱改變時,應當重新任命;工作機構撤銷的,應當予以免職;在職期間去世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離職或者退休的,應當提請免除其職務。
第四章 辭職、撤職與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受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委會辭去常委會的職務。
第十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職務;決定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職務;決定撤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撤職案的提出和表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撤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撤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并須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代表辭職被接受的,其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第二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被任命人員的監(jiān)督,受理公民和單位對被任命人員的檢舉、揭發(fā)和控告并依法認真處理。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zhí)法檢查、提出詢問和質詢案、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審議和決定撤職案等方式,對被任命人員實施監(jiān)督。
第五章 表決與公布
第二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人事任免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按表決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對下列人員的任免,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一)推選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決定接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辭職;任免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
(二)決定省人民政府省長;決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決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辭職;決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三)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接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辭職;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撤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撤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四)決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五)決定撤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職務。
對其他人員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決器的方式進行表決,必要時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四條 人事任免案應當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人事任免,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公報和《浙江日報》刊登。
第二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任命的人員,除職務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會頒發(fā)任命書。
任命書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頒發(fā)。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命書,可以集中頒發(fā),也可以委托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頒發(fā)。
第二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受處分的,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及時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六章 附 則
行政擬任職報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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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xiāng)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干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tǒng))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qū)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guī)定任期需要繼續(xù)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guī)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行政擬任職報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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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yè)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yè)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guī)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yè)規(guī)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jiān)督管理,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等人員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審核程序
第六條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取得基金從業(yè)資格;
(二) 通過中國證監(jiān)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jiān)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和基金從業(yè)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 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 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 前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從業(yè)經歷證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 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 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 擬任人基金從業(yè)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 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 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 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托管銀行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 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疾?、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并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 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guī)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條 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guī)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托管銀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條件。
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二) 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三) 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yè)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四) 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jiān)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五) 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 董事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 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所列材料。
獨立董事任職報告材料還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獨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guī)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 基金經理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 基金經理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 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 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四)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列材料。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董事職務,基金托管銀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下列免職報告材料:
(一) 免職報告;
(二) 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 免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等規(guī)定的法律意見書。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經理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guī)定的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免職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其任職機構改正。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職和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
董事、基金經理不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其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規(guī)定予以更換。任免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guī)范
第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的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的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所服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銀行的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第二十條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規(guī)定的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違反規(guī)定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未經規(guī)定程序不得離職。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審慎和客觀地發(fā)表獨立意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zhí)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zhí)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業(yè)務的穩(wěn)健運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安全完整,促進公司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應當協(xié)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yè)務的合法合規(guī)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察、稽核。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關投資制度的規(guī)定,審慎勤勉,充分發(fā)揮專業(yè)判斷能力,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投資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 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項業(yè)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切實履行托管人職責,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第二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應當加強業(yè)務學習,跟蹤行業(yè)發(fā)展動態(tài),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參加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yè)技能。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擬任人在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中作弊,或者提交虛假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jiān)會3年內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
中國證監(jiān)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檔案進行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守法合規(guī)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jiān)會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tǒng),記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基金業(yè)務的相關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應當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兼任其他職務的,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性機構兼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基金托管銀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職務。董事兼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其兼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一) 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 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三) 擬因私出境1個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歸;
(四) 直系親屬擬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六) 其他可能影響高級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務的情形。
督察長發(fā)生以上情形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業(yè)協(xié)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工商、稅務和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的,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者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董事會決定的人員不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董事會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因故同時不能履行職務,董事會不能按照前條規(guī)定決定代為履行職務人員的,主要股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jiān)管談話:
(一) 業(yè)務活動可能嚴重損害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執(zhí)行不力,導致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隱患,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
(三)違反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義務;
(四)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審慎監(jiān)管原則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建議任職機構暫?;蛘呙獬渎殑眨?/p>
(一)最近1年內中國證監(jiān)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jiān)管談話兩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監(jiān)管談話后不按照規(guī)定整改;
(二)最近1年內受到行業(yè)協(xié)會紀律處分、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兩次以上;
(三)擅離職守;
(四)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或者拒絕配合中國證監(jiān)會履行監(jiān)管職責;
(五) 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jiān)會按照前條規(guī)定作出建議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機構。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任職機構作出說明,任職機構對中國證監(jiān)會擬作出的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任職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建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蛘呙獬嚓P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銀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規(guī)定免職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基金經理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
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建立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計、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jiān)會。
審計報告應當附有被審計人的書面意見;被審計人員拒絕對審計報告發(fā)表意見的,應當注明。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基金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jiān)會。
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基金托管銀行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jiān)會。
審查報告應當附有被審查人的書面意見;被審查人員拒絕對審查報告發(fā)表意見的,應當注明。
第四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任職。
第四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后,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yè)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未經中國證監(jiān)會審核批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擅自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違反程序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
(三)對中國證監(jiān)會作出的暫?;蛘呙獬呒壒芾砣藛T職務的建議,未按照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聘用從事投資業(yè)務的人員;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第四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兼任其他職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第四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暫?;蛘叩蹁N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行政擬任職報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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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guī)范工作程序,提高政府機關工作效能,建立科學高效、勤政廉潔的服務型政府。根據省、市政府公文處理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現就進一步規(guī)范辦文辦事程序通知如下。
一、規(guī)范收文程序,促進公文正常運轉
(一)各鎮(zhèn)(辦事處)、各部門報請區(qū)政府審批的公文,統(tǒng)一送區(qū)政府辦公室文書科簽收、登記、編號、分辦。除區(qū)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fā)事件外,不得直接送區(qū)政府領導個人或其它科室,更不得多頭分送。如需部門報送材料載體(電子版),各部門要按照區(qū)政府辦公室通知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送。
(二)有關部門報請區(qū)政府審批的事項,凡涉及其它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xié)商,并附上協(xié)辦部門意見后書面報區(qū)政府審批。部門之間協(xié)商有分歧意見的,主辦部門要如實、具體列出各方依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區(qū)政府決定。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主動溝通,及時回復,否則主辦部門可以視為同意,同時在上報的公文中說明有關情況,不得把未經認真研究和充分協(xié)商的事項報送區(qū)政府。
(三)各鎮(zhèn)(辦事處)、各部門向區(qū)政府呈送的書面請示,應逐級請示,不得越級請示。凡報送區(qū)政府的“請示”、“報告”必須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fā),并注明簽發(fā)人,“請示”要一文一事,明確提出要求區(qū)政府審批的事項,如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辦文人員收文后,應將“請示”、“報告”退回來文單位。
(四)各鎮(zhèn)(辦事處)、各部門需要請示區(qū)政府的事項,要給區(qū)政府留出足夠的研究、決策時間。一般事項不少于14個工作日;緊急事項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事先與區(qū)政府辦公室溝通說明,抓緊辦理,盡快報送。
二、加強文稿審核,全面提升文件質量
(一)嚴把文稿起草關
1.凡需要以區(qū)政府或區(qū)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承辦部門在撰寫代擬稿時,應當確定熟悉政策、精通業(yè)務、寫作能力較強的人員擬稿。如屬規(guī)范性文件和法律、政策性較強的重要行政文件,還應當請熟悉法律知識的人員參與擬稿,在擬稿時要樹立高度的責任感,克服敷衍塞責思想,高質量地撰寫公文。
2.起草文稿應當注意調查研究,注重我區(qū)實際,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嚴禁“閉門造車”、照搬照抄。
3.部門代區(qū)政府或區(qū)政府辦公室起草文稿時,要有全局意識和整體觀念,不得片面強調部門職權和利益。對內容涉及其它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文稿,主辦部門應主動邀請相關部門共同協(xié)商,在意見統(tǒng)一后再行定稿。
(二)嚴把文稿審核關
1.部門代區(qū)政府和區(qū)政府辦公室起草的文稿,必須經過承辦部門分管負責人初審、主要負責人復審后再報區(qū)政府辦公室處理。其中,對涉及多個部門事項的文稿,必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再送區(qū)政府辦公室處理。
2.由區(qū)政府辦公室相關業(yè)務科室擬稿的,需要以區(qū)政府或區(qū)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fā)的文件,應與相關部門會商,同時對文稿中需要協(xié)調的事項一并與相關部門協(xié)調到位。規(guī)范性文件必須經區(qū)政府法制辦審核,交秘書科把關,報分管主任或主任審核后,再報送區(qū)政府領導簽發(fā)。
3.凡承擔文稿校核的責任人員,必須對文稿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全面核校。在內容方面主要核校: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是否符合我區(qū)實際情況;理論觀點是否正確、鮮明;措施辦法是否可行;人名、地名、時間、數量、計量單位是否準確。在形式上主要校核:文章結構是否嚴謹;語言文字是否表述準確、清楚、簡潔、規(guī)范;標點符號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引文是否準確,簡稱是否規(guī)范和符合行文規(guī)則,行文關系是否妥當;公文文種是否正確,文體格式是否規(guī)范。在核校文稿時,如遇不熟悉的法律、政策和不清楚的事項,校核人員應當通過咨詢、查證、核實清楚。
(三)嚴把文稿印制關
1.凡以區(qū)政府和區(qū)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各類文件,在領導簽發(fā)后,一律由區(qū)政府辦公室文書科按照規(guī)定標準統(tǒng)一印制。
2.經批準需制發(fā)的文件,由區(qū)政府辦公室文書科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的各類技術指標裝訂文件,在用紙規(guī)格、格式排版、印刷裝訂、印章使用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做到規(guī)范統(tǒng)一,制發(fā)的文件應做到字跡清晰、紙面整潔,不得涂改;加蓋的印章應端正、清晰。
3.各鎮(zhèn)(辦事處)、各部門應當高度重視自制公文印刷,盡力提高公文的印刷質量。
三、嚴肅退文制度,嚴格公文管理水平
(一)區(qū)政府辦公室文書科在初審各鎮(zhèn)(辦事處)、各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報送區(qū)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代擬文稿時,如發(fā)現有不合格的,一律退回來文部門重新制作或補充完善,并作好退文登記。
(二)各鎮(zhèn)(辦事處)、各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報送區(qū)政府的“請示”、“報告”,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qū)政府辦公室將文件退回來文單位重新制作:
1.無主要負責人簽發(fā)的;
2.行文關系不當,越級行文的;
3.主送機關不明或主送機關有誤的;
4.文種使用錯誤,“請示”、“報告”混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的;
5.公文內容出現嚴重錯誤,格式嚴重不規(guī)范的;
6.公文印刷質量極差,未加蓋或錯蓋單位印章的;
7.公文不是雙面打印的;
8.行文日期超過3個工作日的;
9.無聯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的;
10.涉及相關部門職權需會簽未會簽的;
11.需行文無代擬稿的。
四、增強辦文意識,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一)區(qū)政府推行辦文失誤責任制度,并將公文辦理情況進行通報。
(二)對在公文辦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qū)政府辦公室定期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申請區(qū)政府追究辦文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1.各鎮(zhèn)(辦事處)、各部門主送區(qū)政府的請示、各部門代區(qū)政府或區(qū)政府辦公室起草的代擬稿在格式和內容上不合要求,被區(qū)政府辦公室作退文處理的。
2.不遵守行文規(guī)則,以單位名義向區(qū)政府領導個人行文或將主送區(qū)政府的“請示”既送區(qū)政府又送區(qū)內其它平級機關的。
3.不按公文運轉程序,沒有區(qū)政府領導的特別交辦,擅自將主送區(qū)政府的“請示”、“報告”,直接送達區(qū)政府領導甚至分送多位領導的。
4.對批轉的公文在辦理中積壓來文,拖延時間,影響正常工作,造成工作失誤的。
6.對上報的公文敷衍馬虎,草率從事,辦文質量低劣,被責成返工的。
7.文稿審核不嚴,公文正式文本在法律、政策、語言文字、文體格式等方面嚴重出錯的。
8.丟失、損壞上級文件和在文件辦結時未將原件退回區(qū)政府辦公室的。
行政擬任職報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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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行政相對人到行政機關(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下同)辦事或者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所詢問的第一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第三條首問責任人的主要職責:
(一)不論行政相對人詢問的內容與本人職責是否相關,都要熱情接待,認真回答。
(二)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部門、科室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要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當事人一次解釋清楚有關辦理事項、需要補充或攜帶的材料,以及如何辦理等。
(三)不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部門、科室職責范圍的事情,首問責任人要給予耐心說明,并負責指引承辦部門或科室,交由承辦部門、科室的負責人或經辦人員辦理。
(四)屬于業(yè)務不明確或首問責任人不清楚承辦部門的,首問責任人要及時請示領導,協(xié)助、協(xié)調有關部門一同解決。
(五)屬電話咨詢或舉報的,首問責任人要將來電反映的事項、來電人姓名、聯系電話等登記在冊,轉告相關部門或科室辦理,并告知來電人。
(六)承辦部門必須按服務準則和時限的要求,熱心給予辦理;屬不能辦理的,要耐心解釋清楚。
第四條首問責任人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對行政相對人擬辦事項認真答復,積極辦理,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二)接待行政相對人應文明禮貌,熱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語。
第五條各部門應建立首問負責制登記簿,詳細記錄行政相對人擬辦事項情況及辦理結果。
第六條首問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先資格或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時將行政相對人擬辦的事項移交給有關責任人的;
(三)對行政相對人態(tài)度惡劣,使用文明忌語,或冷漠對待行政相對人,應當告知而沒有明確告知有關事項的;
(四)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給行政相對人明確答復,又不說明原因,行政相對人舉報的;
(五)、,給工作造成損害的;
(六)其他不履行首問責任人職責行為的。
第七條對上級領導的指示、命令、決定,比照本制度落實首問負責制。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應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的首問負責制具體實施細則。
第九條本制度由市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市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共服務行為,增強服務意識,方便群眾辦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行政機關(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下同)必須實行審批時限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第三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規(guī)定時限的,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提高效能的原則自行確定時限,并公布于眾。
第四條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時限內給予書面答復,承諾時限少于法定時限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承諾時限內給予書面答復。沒有給予書面答復,又無正當理由的,除責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外,還應追究行政機關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不予許可的事項,行政機關應向行政相對人書面說明理由和法定救濟權利及途徑。
第五條對能夠馬上辦理的事項,拖延不辦的,責令有關人員向行政相對人賠禮道歉。屬于故意刁難而拖延辦理的,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向行政相對人賠禮道歉,并給予有關工作人員行政告誡處理。
第六條對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決定、命令要堅決執(zhí)行,盡快辦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辦。對因不負責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決策棚架造成后果的,應嚴肅處理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將本單位所行使的各項職責逐項列出,向社會公開辦事時限,并制定確保時限落實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本制度由市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市行政機關服務承諾制
第一條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行政機關(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下同)對社會和人民群眾實行承諾服務。
第二條行政機關要將服務內容、程序、標準、依據、監(jiān)督辦法等對社會進行公開承諾,并嚴格按照承諾辦事。
第三條行政機關實行承諾服務應做到:
(一)首問服務。收到服務要求的第一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即首問責任人)對行政相對人要熱情接待,并負責幫其將擬辦事項辦理到底,確保行政相對人擬辦事項有滿意結果。
(二)即時服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擬辦事項符合規(guī)定、手續(xù)齊全的,隨到隨辦,當場辦理。
(三)承諾服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擬辦事項按承諾內容辦理。
(四)全程服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擬辦事項進行全程跟蹤服務,保證服務收到實效。
(五)規(guī)范服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行政相對人依法提供規(guī)范有序的服務。
(六)高效服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提高工作效率,積極主動服務,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力爭為行政相對人多辦實事。
(七)文明服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舉止端莊,談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語,禁用服務忌語,待人禮貌,服務周到。
(八)廉潔服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行政,廉潔奉公,不謀取私利。
第四條服務監(jiān)督。對服務事項、服務人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進行監(jiān)督,糾錯查誤,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時,接受權力機關監(jiān)督、司法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
第五條違諾處理。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服務承諾,查證屬實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行政處分等相應處理,并追究主要責任人責任。
行政擬任職報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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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對象
擬提拔擔任地廳級以下(含地廳級)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職務的人選,以及擬平級轉任新的重要領導職務的人選,也實行任前公示。
特殊崗位和在換屆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不進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范圍及方式
擬任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黨政工作部門正副職領導職務的通過當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任部門內設機構中層領導職務的,在其所在工作部門(單位)或工作范圍內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擬易地交流提拔作用的,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單位公示。
三、公示的主要內容
擬任人選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籍貫、參加工作時間、政治面貌、學歷學位、現任職務、擬任(提名)職務。
四、公示時間
一般為7—15天。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在公示人選的同時,要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并指定專人負責接待群眾來訪。
五、公示的基本程序
(1)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公示通知或公告;
(2)公示時應即通知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和干部本人;
(3)受理群眾反映;
(4)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情況并向署名反映人反饋;
(5)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6)公示結束后,由黨委分管領導或組織(人事)部門領導找干部本人談話。
六、對反映情況者的要求
在公示期限內,任何個人和單位均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的形式,向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反映公示對象存在的問題。以個人名義反映問題的提倡署報本人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反映問題的應加蓋公章。反映問題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故意誣陷他人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七、牟反映情況的處理
(1)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分類處理。對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已掌握的,不再重復調查。對不掌握的署名或當面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雖匿名反映但反映的問題內容具體、線索清楚,也要列入調查范圍,認真核實。
(2)對群眾無反映和所反映問題經核實不影響使用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任職手續(xù)或按法律程序提請任命;經查有不適合擔任擬任職務要求的問題,經黨委(黨組)復議后不予任用。對所反映問題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并作進一步調查。
行政擬任職報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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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對象
擬提拔擔任副縣級以上黨政領導職務人選或推薦人選、副縣級以上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除外),均應列為公示對象。黨政領導干部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人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列為公示對象。
二、公示范圍
縣(區(qū))黨政領導班子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應在全市范圍內公示;其他副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原則上在其所在縣(區(qū))、部門、單位、系統(tǒng)和本人居住社區(qū)進行公示。擬異地交流提拔任職的人選,在其原工作所在地、單位和本人居住社區(qū)進行公示。
三、公示內容
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工作簡歷、現任職務、擬任職務或職級等。
四、公示方式
在全市范圍內公示的,一般通過《*日報》、《*電視臺》、《*黨建網》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在擬提拔或推薦人選所在縣(區(qū))、部門、單位范圍內公示的,一般采用張貼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
五、公示時間
公示從公告之日起,一般為7天(不含雙休日、節(jié)假日)。
六、公示程序
1、市委常委會或市委組織部部務會討論決定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
2、市委組織部根據市委常委會或市委組織部部務會決定,公示公告;
3、市委組織部受理群眾反映公示對象的有關問題;
4、市委組織部調查核實群眾反映公示對象的有關問題情況并提出意見。
七、公示受理和調查核實
公示期間,市委組織部設立專門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郵箱,指定專人值班,負責受理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并作出詳細記錄。對群眾反映但組織上已經掌握或做出結論的問題,一般不再重復調查;對群眾反映的新問題,原則上由市委組織部進行調查核實,涉及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可由市委組織部會同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共同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結果形成文字報告,包括調查核實的內容、方式、結果及任用建議等內容。報告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表述準確。
八、公示結果的處理
(1)經調查核實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按預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薦提名。
(2)屬于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薦提名,并在任用談話時向干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3)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問題的,經市委常委會或市委組織部部務會復議后,不予任用或推薦提名;其中屬于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4)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或推薦提名。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經市委常委會或市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xù)。此后,如經查實發(fā)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解除現職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從嚴處理。也可結合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作進一步的考察。
行政擬任職報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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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
第一條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改進黨管干部的方法,繼續(xù)擴大民主,推進交流,逐步形成優(yōu)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在選拔任用中堅持:(一)黨管干部的原則;(二)德才兼?zhèn)?、任人唯賢的原則;(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二條實行考察責任制,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和舉薦干部責任制。
(一)嚴格標準,認真考察被考察對象的思想道德素質、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文化水平、宗旨意識、工作作風、能力水平等方面,考察材料要客觀公正,提出明確的擬任意見,并署名以示對考察材料負責。
(二)任何個人向黨組織舉薦干部必須負責地填寫署名的推薦材料,不署名的推薦材料原則上不列入考察。
(三)若因考察或推薦失實,造成黨組織用人嚴重失誤,要追究考察人員、推薦人員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逐步推行“一推雙考”、公開選拔干部制度。
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打破地域、行業(yè)、身份的限制和論資排輩、求全責備、平衡照顧等陳舊觀念的束縛,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公開選拔干部,實行干部競爭上崗。推行“一推雙考”堅持以下程序:
(一)制定“一推雙考”工作方案;(二)公開招考職位及參考條件;(三)公開報名、公開推薦;(四)資格審查;(五)命題考試;(六)面試答辯或演講答辯;(七)組織考察;(八)公布結果、進行公示;(九)決定任命。
第四條全面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廣泛接受社會各方面對選任干部的監(jiān)督,對鄉(xiāng)科級干部實行任前公示制。
(一)凡縣委擬提拔任用的鄉(xiāng)科級領導干部,一律實行任前公示制。在縣委常委會議討論之后,由縣委組織部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二)廣大干部群眾和社會各界如認為擬任干部不宜任用,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內直接向縣委組織部或縣紀委反映。
(三)對擬任干部提出不同意見必須客觀公正,舉報擬任命干部的重大問題必須事實清楚,簽署真實姓名。
(四)縣委組織部和縣紀委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反映的情況和提出的問題進行查實。既要鼓勵和保護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又要保護擬任干部。對挾嫌報復以及誣告陷害的行為進行認真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五)公示期滿,由縣委組織部會同縣紀委作出公示結論報告縣委。如未發(fā)現影響任命的問題,則按有關程序予以正式任命。
干部教育管理
第五條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切實履行干部教育管理職責,分管部門及掛鉤鄉(xiāng)(鎮(zhèn))的縣級領導應把分管部門和掛鉤鄉(xiāng)(鎮(zhèn))的鄉(xiāng)科級干部的教育列入主要工作職責,作為鄉(xiāng)科級領導干部教育的直接責任人,抓好干部教育工作。
第六條堅持和完善談話、誡勉制度。
在干部職務提升、工作調動、取得成績、出現問題時,縣委及組織部領導要及時與其談話、打招呼、提要求。
第七條發(fā)揮黨校在干部教育中的作用,縣委黨校每年要對鄉(xiāng)科級領導干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學習教育;每次培訓重點解決一至二個問題,并把理想、信念、民主集中制、宗旨意識等方面的內容貫穿于全過程;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對新提拔的鄉(xiāng)科級領導干部實行試用期制度。
(一)試用的對象:縣委、人大、政府直接任命的鄉(xiāng)科級領導干部(需要選舉產生或按有關章程規(guī)定產生的領導干部除外)。
(二)試用時間:試用一年。即從發(fā)文任命之日起至一年期滿。
(三)試用干部的管理:試用干部在試用期間按同級干部進行管理。試用期滿,由縣委組織部進行考察,作出試用結論報告縣委予以確認。如發(fā)現有影響擔任新任職務的問題以及沒有履職能力的,經縣委討論免去其新任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崗位,不能擔任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四)試用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試用干部在試用期間行使所任職務的職權,享受所任職務的政治待遇,工資按任職前的職務計發(fā),其它福利待遇按新任職務執(zhí)行。
試用期經確認為合格的,從任命之日起執(zhí)行新任職務工資,補發(fā)其試用期的工資差額。免去其新任職務安排其它工作的,不得再享受試用期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九條對鄉(xiāng)科級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制。
根據鄉(xiāng)(鎮(zhèn))三年一屆,縣級五年一屆的任期,擔任鄉(xiāng)(鎮(zhèn))副科實職以上的領導干部任期為三年,擔任縣直各部門副科實職以上的領導干部任期為五年,任期與縣、鄉(xiāng)換屆時間同步。任期滿,經述職評議、測評考核為合格的,按干管權限可重新任命或崗位調整,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可轉換為同級非領導職務;不合格者,降職使用或免去其領導職務。
第十條建立健全“輪崗”制度。
縣直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原則上進行交流“輪崗”。
第十一條嚴格考勤制度。
鄉(xiāng)科級領導干部外出,必須報告縣委組織部,鄉(xiāng)(鎮(zhèn))及縣直部委辦局主要領導離崗,必須報告縣委、政府主要領導,經批準方得離開崗位。
干部監(jiān)督考核
第十二條實行鄉(xiāng)科級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
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經考核,完成責任目標(包括年度責任目標)的留任;完不成責任目標的則視情況黃牌警告(誡勉談話),自動辭職、責令辭職或免除職務。
第十三條推行干部匯商監(jiān)督制度。
加強與執(zhí)法執(zhí)紀部門的工作聯系。縣委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組織部、紀委、監(jiān)察局、檢察院、審計局、辦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隊伍中存在的問題,發(fā)現“苗頭”,及時“診治”。
第十四條實行干部離任審計制度。
對掌管錢、財、物的領導干部一律實行離任審計制度。
第十五條嚴格干部考核制度。
重點把考勤與考績相結合,把經常性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按照“個人述職、群眾評議、組織考核”的程序每年組織對鄉(xiāng)科級干部的考核;同時,通過工作檢查、專項調查、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年度工作總結會、屆中述職和民主測評等途徑,深入到干部的工作圈、社交圈了解情況,使領導干部始終處于考核的視野之內,給他們以壓力和動力。
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縣、鄉(xiāng)人大評議、測評領導干部制度。
充分發(fā)揮縣鄉(xiāng)兩級人大的監(jiān)督職能,對政府組成部門、法院、檢察院鄉(xiāng)科級干部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領導,依法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測評工作。凡評議、測評不合格,經考核符合本人實際,確屬不勝任,不稱職者,報縣委研究,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行政擬任職報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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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家和省、市關于公文處理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現就進一步規(guī)范公文處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guī)范公文報送
(一)各街道辦事處、各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政府各部門報送區(qū)政府的公文,須由報送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fā),由區(qū)政府辦公室機要科簽收。除區(qū)政府領導明確要求直接報送本人和確需直接報送的絕密、機密文件外,各街鎮(zhèn)、各部門一律不得將公文直接報送區(qū)政府領導個人。區(qū)政府部門管理的二級單位、區(qū)內各類企業(yè)等其他單位不得直接向區(qū)政府行文(特殊緊急事項除外),如確需向區(qū)政府請示或匯報工作,應直接報主管部門,由其向區(qū)政府行文。
(二)向區(qū)政府報送的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要由主辦部門協(xié)商相關部門后聯合上報。凡聯合行文的,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xié)辦部門協(xié)商,經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后,由主辦部門會同協(xié)辦部門聯合行文上報區(qū)政府,不可將未經協(xié)商和認真研究的問題上交區(qū)政府;經協(xié)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將協(xié)辦部門出具并蓋章的意見作為附件,一同上報區(qū)政府。
(三)報送的公文要遵守公文處理規(guī)定,不得多頭主送,不得混用“報告”和“請示”文種,不得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罢埵尽睉晃囊皇?,并附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四)各街鎮(zhèn)、各部門需要請示區(qū)政府或需要區(qū)政府轉報市政府批準的事項,應抓緊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時上報公文,為區(qū)政府留足必要的決策時間:一般事項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緊急事項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特別緊急的事項,必須在文中說明原因。
二、進一步規(guī)范收文辦理
(一)接收分發(fā)。區(qū)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鎮(zhèn)報送區(qū)政府審批的公文,一律由區(qū)政府辦公室機要科統(tǒng)一收件、登記、分發(fā)。辦公室其他各科室不接收部門和單位報送的公文(區(qū)領導批示交辦向領導個人反饋的情況材料除外),特殊情況需接收的(主要是緊急事項的請示和報告類公文),要認真履行登記手續(xù),及時呈報領導審批。
(二)簽收拆封。凡由區(qū)政府辦公室內、外收發(fā)簽收的公文、信件等,由機要科接收核對后按下列方式處理:收件人是領導同志的,由機要科簽收并送領導拆封;收件人是區(qū)政府和區(qū)政府辦公室的,由機要科簽收并送辦公室主任拆封。
(三)傳批傳閱。區(qū)政府辦公室機要科收到公文后,要對其按辦件、閱件或批件進行分類、登記。統(tǒng)一送辦公室主任分批,按分批意見傳送。
(四)管理歸檔。區(qū)政府辦公室機要科要落實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負責文件登記、傳遞、催辦、跟蹤、回收等管理工作,對辦理完畢和領導閱批后的文件要及時清理歸檔,定期向檔案室移交。
三、進一步規(guī)范發(fā)文審簽程序
(一)擬以區(qū)政府或區(qū)政府辦公室發(fā)文,其基本審核程序是:擬辦單位草擬——擬文單位主要負責人把關——區(qū)政府分管區(qū)長簽字同意——區(qū)政府辦公室主任安排按程序行文——相應聯系的服務秘書審核——區(qū)政府辦公室主辦科室負責審核——分管區(qū)長審簽——區(qū)長簽發(fā)——機要科復核編號——印發(fā)紙質公文和區(qū)機關內網發(fā)電子公文。其中“區(qū)政辦發(fā)”由區(qū)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fā)。
(二)區(qū)長外出期間,應由區(qū)長簽發(fā)的文件,經區(qū)長授權,可由區(qū)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qū)長簽發(fā)?;蚪浾埵緟^(qū)長后,由區(qū)長回工作單位后補簽;辦公室主任外出期間,應由辦公室主任簽發(fā)的文件,經請示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回工作單位后補簽。
(三)區(qū)政府的規(guī)范性公文,由區(qū)政府法制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行文規(guī)范對文稿進行審核把關。須經區(qū)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guī)范性文件,按會議審議意見完善后,按發(fā)文程序審核,最后由區(qū)長簽發(fā)。
(四)凡經區(qū)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需要行文的文稿,由主辦部門根據區(qū)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意見修改定稿后,直接報送區(qū)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行文,不再進行部門會簽。
(五)上報市政府的請示、報告,涉及費用減免、經費審批、國有資產處置等方面的文件,經分管區(qū)長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區(qū)長簽發(fā)。
以區(qū)政府或區(qū)政府辦公室文件下發(fā)的公文,凡涉及費用減免、經費匹配等內容,除有財政部門的會簽意見外,還須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區(qū)長審閱,提出處理意見,由區(qū)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fā)。
(六)簽發(fā)正式賦予公文法定效用,通常情況下,公文文稿通過幾次審核確認無誤,由簽發(fā)人批注正式發(fā)出意見,簽注姓名和日期后,文稿即成為定稿,具備正式公文的效用,未經簽發(fā)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再做任何修改,否則將負行政或法律責任。確有修改必要的,須說明原因,請示簽發(fā)人批準。
四、進一步明確發(fā)文審簽職責
(一)由部門代擬文稿時,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主持研究,組織起草,認真把關,簽名負責。文稿內容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權限的,主辦部門要與相關部門搞好會商;協(xié)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并及時反饋會簽意見。代擬部門向區(qū)政府辦公室報送文稿時,要一并提供行文依據、會簽情況等資料。相應聯系的服務秘書負責核實基礎內容(包括數據、人名、職務、地名、時間、表述等)。區(qū)政府辦公室主辦科室負責審核公文文稿,做到語言通順、結構合理、內容正確。
(二)區(qū)政府辦公室主辦科室負責人初核職責:確定發(fā)文形式和送審環(huán)節(jié),審核公文文字、段落結構是否正確,會簽手續(xù)是否齊全,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經過法制部門審查,公文內容是否真實、合理、合規(guī)、合法和可行。
(三)辦公室主任審核職責:協(xié)調公文間的關系,內容是否正確,是否必須發(fā)文。
(四)區(qū)長、副區(qū)長審簽職責:重點審查公文核心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實際,是否準確反映了政策精神和決策意圖及要求。
(五)區(qū)政府辦公室機要科復核職責:簽發(fā)程序和公文格式是否正確,行文關系和發(fā)送范圍是否恰當,密級和緊急程度標注是否準確等。
(六)區(qū)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核稿中,對公文質量不高、內容不完善、格式不規(guī)范等問題,視情況約請擬文單位修改、自行完善、退回補正。
(七)區(qū)政府辦公室主辦科室對區(qū)政府領導同志簽發(fā)后的文稿,在復印前,要再進行一次校對,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確認;對格式、文字表述上有疑問的,要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確定無異議后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