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鑒定申請報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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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城鎮(zhèn)的私有危險房屋。
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所在單位,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廣州市城鎮(zhèn)私有危險房屋查險督修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各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qū)私有危險房屋查險督修的管理工作。
區(qū)、縣、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地區(qū)私有危險房屋查險督修工作的領導,并做好組織協(xié)調和檢查落實工作。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私有房屋,是指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及非住宅,其房屋在結構上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險房屋,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分為整幢危房(全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險點的房屋。
(一)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可能整幢倒塌的房屋。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墻、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險,可能造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幢房屋結構破壞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屋于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2.因墻、柱、梁、板的危險,可能導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的危險,可能造成局部或整個屋頂結構破壞而導致倒塌的;
4.因樓面桁條的危險,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間樓面破壞而導致倒塌的;
5.因懸挑構件的危險,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
6.因樓梯的危險,可能造成整段樓梯倒塌的。
(三)有危險點的房屋,是指不影響整幢房屋結構,但單個承重構件、圍護構件或房屋設備處于危險狀態(tài)的房屋。
第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所有人憑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承租人憑租賃合約或私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鑒定部門提出鑒定申請并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表”,交納鑒定費。鑒定費標準由市、縣物價部門核定。
(二)鑒定人員應在接到鑒定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內主動與申請人預約,按預約時間到現(xiàn)場測檢、記錄房屋各部位損壞情況,并應主動地向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fā)的“房屋安全鑒定員證”。不出示此證的,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有權拒絕檢查。
(三)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部門可另外邀請專業(yè)人員或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四)鑒定人員根據現(xiàn)場測檢的技術資料進行綜合判斷,寫出鑒定意見,交主管領導審查簽發(fā)“房屋安全鑒定書”。
(五)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部門必須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分為以下四類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七條 被鑒定為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的遷出工作,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房屋屬房屋所有人自住的,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負責;
(二)房屋屬出租的,由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將住戶遷出或安排住房,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將住戶遷出或安排住房。
第八條 凡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其修繕費用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自住的私有危險房屋,修繕費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如房屋所有人及其同住家屬經其所在工作單位查核確屬無法支付危房修繕費的,可向其所在工作單位申請借款修繕。無職業(yè)的孤寡老弱病殘救濟戶,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抵押貸款修繕或申請搶修代管。
(二)出租的私有房屋,若按市房地產管理局、物價局規(guī)定的住宅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者外,其危房修繕費用可視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房屋所有人確實無經濟能力而由承租人墊資修繕的,其投入費用(不計超過原裝修項目)可按月抵扣租金。在費用未抵扣完之前承租人遷出的,出租人應退還剩余的費用。
2.房屋所有人、人和承租人、使用人均無經濟能力支付修繕費的,由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墊資,其費用在租金中按月抵扣;或負責將承租人從危房中遷出。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單位無理拒絕墊付修繕費,或不安排本單位的職工住戶從危房遷出,如發(fā)生房屋倒塌,造成傷亡事故,則由承租人、使用人工作單位承擔責任。
(三)不屬上述(一)、(二)項規(guī)定修繕的危房,屬縣管轄的由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搶修代管;屬市管轄的由區(qū)房屋管理部門報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后,區(qū)房屋管理部門墊款搶修代管。如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折價收購。市、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房屋檔案中注冊記載。房屋所有人在未還清修繕費前,不得辦理產權轉移或者抵押手續(xù)。
(四)出租的私有房屋不是按市房地產管理局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計租的,其房屋修繕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人負責。如其房屋因修繕不及時發(fā)生塌房事故的,由房屋所有人、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私有危險房屋。其危險部位有公私關系或私私關系的,需要修繕或技術處理,應按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由連帶各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可向當地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私有危險房屋,自拆遷人領取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至用地通告之前的危房正常養(yǎng)護工作,由房屋所有人、人負責。其發(fā)生的養(yǎng)護費用,由征地單位與房屋所有人、人通過協(xié)議在拆除前給予適當的補償。建設用地拆遷通告后,其危房的一切安全措施由征地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可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或區(qū)、縣、鎮(zhèn)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修繕證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手續(xù)。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建申請后,應在十五天內予以答復。對于持“特急危房證書”的,可實行先拆或排危的同時辦理報建手續(xù)?!疤丶蔽7孔C書”由市、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局長簽發(fā)。
第十二條 房屋出現(xiàn)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二)款所列的險情時,如房產的所有人、人、承租人及使用人無力或不在限期內進行搶修者,區(qū)、縣、鎮(zhèn)房屋管理部門可根據行政首長的命令,先行排險搶修。任何人(包括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搶修排險工作。凡拒絕、阻撓搶修排險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三條 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公開私有危險房屋修繕和改造的報建程序及收費標準。市房地產管理局每年制定總的危舊房改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組織落實。
第十四條 建立市、區(qū)、縣私有危房的修繕和改造基金,列入市、區(qū)、縣的財政預算?;饋碓从谑?、區(qū)、縣每年收入的私房房產稅。市財政從一九九二年開始,每年從市本級掌握的房產稅中拿出20%作基金使用。各區(qū)、縣建立的基金的比例和數額由區(qū)、縣自行決定。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歷年貸出的修繕貸款回收資金也列入基金?;饘嵭薪y(tǒng)一掌握使用,分級管理的原則,主要用于:
(一)難以分清修繕責任的危房。
(二)放棄管業(yè)的危房。
(三)危房修繕貸款。
(四)搶修代管的修繕費用。
基金由市、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市、區(qū)、縣財政局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應充實加強私房管理人員的配備和管理,做好私有危房修繕改造工作。
第十六條 私房安全檢查制度和搶修代管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公布;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基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與市財政局、物價局共同制定公布。
房屋鑒定申請報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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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房屋再裝修,是指對已竣工驗收房屋的各部位進行裝飾處理以及改變房屋的建筑結構、構造、外表和拆除、更換其附屬設施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市南區(qū)、市北區(qū)、四方區(qū)、李滄區(qū)和青島高科技工業(yè)園(含石老人國家旅游度假區(qū),下同)。
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和各區(qū)(含青島高科技工業(yè)園,下同)房產管理部門按權限分工,負責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的具體工作。
建設、規(guī)劃、公安、公用事業(yè)、市政、電業(yè)、廣播電視、郵電等管理部門,按職責權限分工,協(xié)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房屋再裝修,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符合防火、防水、隔音、衛(wèi)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和建筑外觀,不影響毗連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礙相鄰關系。
第六條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再裝修。對已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房屋再裝修。
第七條 住宅房屋再裝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承重墻;
(二)在承重墻上開門、開窗或超過市房產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開洞、摳挖;
(三)拆擴承重墻門膀、窗膀;
(四)破壞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樓板上采用鉆孔方式鋪設木地板;
(六)破壞空心板煙道墊塊;
(七)架空樓板上砌筑實體墻;
(八)拆動樓板或樓板上超標準增加荷載;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開挖地面、破壞建筑基礎;
(十一)擅自改換或移動燃氣和供暖設施;
(十二)采用影響供暖、供氣、供水、排水、供電設施維修及正常使用的裝修措施;
(十三)影響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必須依照本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并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住宅房屋再裝修審批手續(x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稱再裝修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的有關證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住宅房屋再裝修申請登記表;
(二)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申請登記的房屋裝修內容進行實地勘察、審查,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再裝修申請人。對批準的,發(fā)給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
第十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審批手續(x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再裝修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再裝修設計方案,到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申請登記表;
(二)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能審定;
(三)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之內,對房屋再裝修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再裝修申請人。對批準的,發(fā)給非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
第十一條 市級機關和市直單位承租的市直管公用公房的再裝修,由使用單位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后,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發(fā)給非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
第十二條 單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條辦理房屋再裝修手續(xù)時,還應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同意房屋再裝修的證明。
第十三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需改變房屋外觀的,再裝修申請人應向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涉及拆、改非住宅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的加大荷載的,再裝修申請人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xù)。
第十五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修防火規(guī)范。其房屋再裝修的施工設計圖紙,應按規(guī)定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審核。
第十六條 房屋再裝修涉及拆、改供暖、供電、供氣等設施的,應按規(guī)定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再裝修,涉及共用部位或設施的,再裝修申請人須征得其他有關各方同意后,方可辦理房屋再裝修手續(xù)。
第十八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的工程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guī)定經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規(guī)定的資質范圍內,承擔房屋再裝修工程。
第十九條 房屋再裝修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在房屋再裝修施工中,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嚴格按審批的施工圖紙、說明及范圍施工,并做好房屋再裝修工程隱、預檢記錄;
(二)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范和標準;
(三)房屋再裝修施工噪音不得超過法定標準,住宅房屋及其相毗連的非住宅房屋的施工,應在每日八時至十八時的時間內進行;
(四)房屋再裝修施工的渣土、雜物,應自行及時清運到指定的地點。
第二十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完畢后,再裝修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報請原批準房屋再裝修項目的管理部門驗收。原批準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驗收工作。
住宅房屋再裝修完畢后,再裝修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告知原批準部門查驗。
第二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對房屋再裝修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制度,加強經常性監(jiān)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檢查人員進入現(xiàn)場實施檢查,應當依法出示有關證件。
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批七條規(guī)定進行房屋再裝修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批準或超越批準范圍進行房屋再裝修或非住宅房屋再裝修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違反城建、規(guī)劃、環(huán)保、公用事業(yè)、市政、環(huán)衛(wèi)、消防管理等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因房屋再裝修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產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嶗山區(qū)(不含青島高科技工業(yè)園)、黃島區(qū)、城陽區(qū)和各縣級市,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房屋鑒定申請報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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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福州市城市危險住房改造暫行規(guī)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予頒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城市危險住房改造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危險住房改造工作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fā)〖1998〗23號)、《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福州市土地儲備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拆除危險住房進行改建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住房,是指根據國家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的有關規(guī)定,經福州市危房鑒定站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危房改造地塊是指經鑒定屬危險住房,規(guī)劃功能為住宅建設用地的地塊。
第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住房改造,是指拆除經市危險住房認定小組認定的危險住房和附屬物以及與之相毗連的其他房屋和附屬物,并進行改造的行為。
第五條、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本市危險住房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計委、建設局、財政局、規(guī)劃局、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危險住房改造工作,當地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危險住房改造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危險住房改造認定
第六條、成立市危險住房認定小組。認定小組由市房管局牽頭,市計委、建設局、財政局、規(guī)劃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派員組成,負責危險住房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危險住房改造必須由產權單位(已房改的由業(yè)主管理委員會)委托市危險住房鑒定站鑒定,之后向市危房認定小組提出認定申請。市危險住房認定小組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批復(如屬特殊情況時限另定)。市危險住房認定小組對提交的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指定其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第八條、經認定為危險住房的,產權單位或業(yè)主管理委員會應編制改造規(guī)劃方案,報市規(guī)劃局審定并確定規(guī)劃指標;應委托有資質的房屋拆遷實施單位進行拆遷安置費用的摸底測算;應委托有資質的地價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之后將上述材料送市土地發(fā)展中心進行土地收購儲備評估。
市土地發(fā)展中心應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一周內對該地塊土地收購儲備提出意見。對列入收購儲備的危房地塊,改造責任轉由市土地發(fā)展中心負責。
第九條、市危房鑒定站和市土地發(fā)展中心的危房鑒定和收購評估應實事求是。危房鑒定報告應如實反映房屋狀況;土地收購評估報告應客觀反映危房地塊改造成本、稅費構成、地塊收購的評估以及預期盈虧分析等,并提出是否收購儲備的意見。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條、經市危險住房認定小組認定屬成片危險住房改造的地塊,由市土地發(fā)展中心優(yōu)先收購或由區(qū)政府組織進行舊屋區(qū)成片改造。
第十一條、規(guī)劃中屬于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用地的危險住房地塊,應統(tǒng)一實行貨幣補償或易地安置,安置房成本中土地費用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實后,可按該地塊的規(guī)劃用途,從其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危房戶自行集資改造,由危房產權單位或業(yè)主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市危房認定小組認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自行集資改造項目,原面積部分,可按土地基準地價經綜合修正后的樓面地價10%補交土地出讓金,新增面積部分按增加面積10%以內、10%~20%、20%以上分別按上述樓面地價10%、20%、30%繳交土地出讓金。
第十四條、自行集資改造項目應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組織實施,并符合規(guī)劃用地性質和規(guī)劃技術規(guī)定。
危房的戶建筑面積未達職工住房控制面積標準且未房改的,或已房改但未達標面積部分未領取貨幣補貼的,可按職工房改控制面積標準確定危改房的戶建筑面積,同時,取消該職工住房改革貨幣補貼。
危房的戶建筑面積已達職工住房控制面積標準的,危改房的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房總建筑面積的20%。
第十五條、對于資金難以平衡等原因確需改變原規(guī)劃指標的集資改造項目,由改造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經規(guī)劃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規(guī)劃建筑密度和容積率。
第十六條、已經房改的危險住房,其集資改造可提取使用本幢公用部位維修基金,待改造后再按有關規(guī)定標準由產權人直接建立房屋共用維修基金。集資改造時未提取使用本幢房屋共用維修基金,直接轉為集資改造后的房屋共用維修基金。
第十七條、危房改造地塊由產權單位引進房地產企業(yè)合作改造的,應經市危房認定小組認定,明確地塊四至范圍、規(guī)劃指標、建設時限等,報市政府審核批準,由產權單位委托市國土資源局掛牌。
第十八條、危房改造地塊引進房地產企業(yè)合作改造,以繳交的土地出讓金為標的進行掛牌出讓,掛牌底價按土地評估價與經市房管局核定的拆遷安置成本之間的差額確定。差額低于市政府規(guī)定的地段差、配套費的,掛牌底價按該規(guī)定的地段差、配套費確定。
第十九條、經掛牌競得危房改造地塊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在限期內實施改造,拆遷安置按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舊屋區(qū)改造范圍內的危險住房和由政府指定開發(fā)單位進行成片改造危險住房,按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福州市棚屋區(qū)拆遷安置優(yōu)惠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對直管公房和私房中的危險住房進行改造,經市政府批準后由當地政府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近期無法實施改造的危險住房,由產權人(或業(yè)主委員會)向市危險房屋鑒定站申請危房鑒定,市危險房屋鑒定站提出加固意見,產權人應采取措施加強房屋的維修加固,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條、對經鑒定為房屋整體出現(xiàn)險情(危險等級為d級)的危險住房,產權人和各責任單位應積極組織搬遷,確保住戶生命財產安全,并將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二十四條、危險住房拆遷地塊中的公房住戶申請購買安置房產權的,經產權人同意后可以購買。
第二十五條、危險住房拆遷戶購買經濟適用房安置,享受經濟適用房購房戶待遇。
第二十六條、危險住房拆遷戶購買安置房,可按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或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金融機構應予積極支持。
第二十七條、屬于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無力購買安置房,且城區(qū)范圍內無其他住房的危險住房拆遷戶,可申請承租廉租房。
第五章、附則
房屋鑒定申請報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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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zhèn))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xié)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qū))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zhèn))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公共事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應當協(xié)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fā)現(xiàn)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jié)能設施,降低節(jié)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y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fā)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fā)現(xiàn)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xù)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在所管轄區(qū)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tǒng)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fā)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guī)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xié)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xiàn)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huán)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fā)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xiàn)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xù)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zhí)行建設部頒發(fā)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zhí)行建設部頒發(fā)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yè)建筑鑒定執(zhí)行國家《工業(yè)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fā)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fā)現(xiàn)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yè)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yè),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zhí)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房屋鑒定申請報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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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的安全,促進房屋有效的利用,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市區(qū)、馬尾區(qū)、郊區(qū)建制鎮(zhèn)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內的各種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自覺遵守本規(guī)定,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五條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危險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房屋安全鑒定的規(guī)定和辦法,檢查和督促危險房屋排險解危。
福州市危險房屋鑒定站(以下簡稱市鑒定站)是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領導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的專門辦事機構。負責對本市危險房屋進行鑒定和簽發(fā)危房鑒定文書的工作。
第二章 房屋鑒定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房屋有困難,或發(fā)現(xiàn)不安全因素、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危房及危險程度的,應當及時向市鑒定站申請鑒定。
對拒不申請鑒定的私房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可以督促其限期申請鑒定。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申請鑒定時,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合法租約或其他能證明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第八條 受理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認為必須對房屋進行危房鑒定時,可以直接委托市鑒定站進行鑒定。
第九條 市鑒定站受理申請后,應在五十天內提出鑒定文書。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申請:申請人攜帶合法證件,填寫危險房屋鑒定申請表,并經單位或居委會蓋章后,到市鑒定站辦理申請登記手續(xù)。
2、鑒定分析:鑒定人員根據危險房屋鑒定申請表,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深入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全面分析論證,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3、簽發(fā)鑒定文書。
第十一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以下辦法分別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2)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排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必須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為一年。
第十三條 鑒定人員必須經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資格審查合格,并取得鑒定作業(yè)證書。
第十四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市鑒定站可聘請專業(yè)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第十五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應交納鑒定費用。鑒定費用按物價部門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執(zhí)行。
第十六條 鑒定危險房屋執(zhí)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對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
第十七條 市鑒定站必須建立、健全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對所鑒定的全部房屋技術資料,均應存檔留底,分類長期保存。
第三章 危房治理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市鑒定站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修繕或拆除。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撓,并應在鑒定文書發(fā)出三個月內,將危房治理情況報告市危險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私有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治理危房的,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或所有權不明的,依法代管。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xù)時,各有關部門應憑鑒定文書給予支持,及時辦理,防止延誤時間而發(fā)生事故。
1、上級主管部門和計劃部門應優(yōu)先安排大、中修或更新改造計劃,優(yōu)先安排修繕資金和更新改造資金。
2、市規(guī)劃部門和區(qū)城建部門應優(yōu)先審批修繕許可證或建筑許可證。
第二十條 對經濟確有困難,無力進行治理的單位或個人,銀行或有關單位優(yōu)先給予貸款、借款。如系出租房屋,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共同治理,承租人付出的治理費可以抵交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私房所有人與使用人因治理事宜協(xié)商不成的,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可以召集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調解。
第二十一條 經鑒定的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憑鑒定文書給予優(yōu)惠。
1、拆除重建的面積與投資,計劃部門納入危舊房翻修改建項目并給予優(yōu)先下達。若超原建筑面積進行重建,超過部分的投資規(guī)模相應納入全民、集體所有制基建規(guī)模。
2、在計算繳納有關稅費基數時應扣除原建筑面積和投資。
第二十二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必須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1、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的;
2、不及時申報鑒定而倒塌的;
3、經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1、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的;
2、使用人由于堆物超過允許荷載或重物沖擊影響結構的;
3、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4、使用人明知結構異常、變形或對險情不及時申報的;
5、使用人擅自使用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
6、行為人由于打樁、開挖、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五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拒不按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履行共同治理責任,造成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含單位法人與主要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為觀察使用和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必須進行加固、修繕處理,并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同意后,方可進行租賃;經鑒定為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不得進行租賃。擅自租賃造成事故者,當事雙方主要負責人和主要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進行搶險解危,辦理有關手續(xù)時,因有關部門延誤時間造成事故者,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應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1、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內發(fā)生事件的;
2、拖延鑒定時間而發(fā)生事件的;
3、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申請鑒定、治理、通報批評、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轄八縣(市)城鎮(zhèn)、工礦區(qū)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房屋鑒定申請報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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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羅素秋,女,77歲,廈門市婦聯(lián)退休干部。
申請人:胡友川,男,53歲,廈門大學教師。
申請人:胡友慧,女,55歲,廈門交通大學教師。
申請人:胡友瓊,女,51歲,廈門第六中學教師。
申請人:胡友正,男,45歲,住廈門市大中路80號3樓。
申請人:胡友安,女,49歲,住廈門市大中路80號3樓。
申請人:胡友慎,男,47歲,廈門食雜公司職工。
申請人:楊別嘉,女,57歲,住廈門市大中路80號4樓。
申請人:胡友婷,女,35歲,廈門音樂學校教師。
申請人:胡友恒,男,33歲,廈門海關干部。
申請人:胡友楊,男,29歲,廈門航空公司職工。
上述12名申請人向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區(qū)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廈門市公園東路80號房屋所有權歸申請人所有。
申請人稱:原福建漳州民興銀公司經理劉志成曾于1936年3月13日與胡五宏商定,由胡付典金國幣11000元,公司出典其所有的廈門市公園東路80號3層樓房一座,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對方在胡五宏的多次提議下未回贖房屋。建國后,該房由國家實行私房改造。1984年落實華僑房屋政策時,市房管部門將該房發(fā)還申請人管理至今。申請人認為此房從漳州民興銀公司移交給申請人后,申請人長期占有使用,雙方是典權關系而非抵押關系。根據典期屆滿后長期不回贖視為絕賣的慣例,要求確認該房產權歸申請人所有。
廈門市開元區(qū)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座落于廈門市公園東路80號(原126號)的3層樓房一座(包括墻內庭院舊地0。89畝,折593平方米、建筑面積637平方米)原系張瀛洲業(yè)產。張因負債,于1936年1月經廈門地方法院受理后將該房拍賣,由債權人原漳州民興銀公司以國幣18206元中標買受,并由該公司辦理產權登記。同年3月,該公司因缺乏資金,由當時公司經理劉志成出面向胡五宏借款國幣1。1萬元,以該房作為抵押物,約定期限為1年,立有抵押借款契據。同時該公司將此處房屋及所有權證等交付胡五宏使用、保管。胡于1948年8月以房屋抵押權人的名義向當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該房于1958年12月16日被房改,1984年7月廈門市房地產管理局將此房退改在胡德開、胡賜開、胡淼開三兄弟名下。
據現(xiàn)存于房管局的該房屋檔案中記載,胡五宏及其子女胡賜開、胡德開、胡淼開均為原漳州民興銀公司股東,該公司在抗日戰(zhàn)爭期間倒閉。胡五宏、胡賜開已故,胡淼開在本案審理期間死亡。法院依法追加胡賜開的配偶羅素秋和子女胡友川、胡友慧、胡友瓊、胡友正、胡友安、胡友慎以及胡淼開的配偶楊別嘉和子女胡友婷、胡友恒、胡友楊等合法繼承人為申請人。廈門市開元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登報公告,至今未有任何利害關系人就原漳州民興銀公司房屋產權向法院主張權利。該房屋經委托廈門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評估,價值為人民幣868600元。同時經廈門市地方志編篡委員會證實,1936年的國幣1。1萬元占該房屋價值的60。419%。對此,申請人表示愿意補交該房屋價值39。581%的款項即人民幣343800元,要求將房屋判歸其所有。
上述事實有房產契證、借款抵押契據、他項權利證、房屋評估報告及庭審筆錄等為證,足以認定。
廈門市開元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提供的1936年3月13日劉志成立下的契據、胡五宏借款給漳州民興銀公司后于1936年4月辦理的抵押權登記,以及土地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均可證明,1944年漳洲民興銀公司倒閉后,一直未清理債務。1948年8月,胡五宏在以所有權人漳州民興銀公司的名義領取房屋的土地所有權證明,證中“他項權利”欄內明確記載了胡五宏享有抵押權,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是抵押借款,而非申請人所稱之典權關系,故申請人主張其與漳州民興銀公司形成了典權關系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鑒于胡五宏與原漳州民興銀公司確有債權債務關系,該公司并未屆期清償債務,且已倒閉50余年,胡五宏及申請人以自己名義長期占用、管理座落于廈門市公園東路80號的房屋,至今并無任何人提出異議,系善意占有,現(xiàn)申請人愿補足該房屋差價款,以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guī)定,應予準許。鑒于原漳州民興銀公司至今無人主張權利,申請人補交的房屋價款可視為無主財產,依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收歸國有。據此,該院判決:一、坐落廈門市公園東路84號房屋歸申請人所有。
房屋鑒定申請報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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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過房屋安全鑒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科學鑒定、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qū)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xié)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取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從事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樣式的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鑒定書文本。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持證上崗。
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和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場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三)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四)改變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發(fā)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出現(xiàn)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fā)現(xiàn)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八條 房屋使用人發(fā)現(xiàn)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請。
第九條 在房屋密集區(qū)內興建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可能損壞施工區(qū)周邊房屋的,建設單位可在基礎施工前申請對施工區(qū)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向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下列各項工作:
(一)查明房屋歷史和現(xiàn)狀;
(二)驗算分析,論證定性,提出處理意見;
(三)制發(fā)房屋安全鑒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同時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有耐高溫、耐腐蝕等特殊內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鑒定,可適當延長完成房屋安全鑒定的時間。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應嚴格按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進行,并及時提供切合實際情況的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建設單位申請對施工區(qū)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自然災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承擔鑒定費。
第十四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觀察使用;
(二)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處理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人員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棟危險,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整體拆除。
第十五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安全鑒定書所作結論,及時向房屋所有人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房屋所有人應按危險房屋通知書載明的要求,及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拒不采取排險措施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排除措施,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要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礙。
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讓其在解除危險后及時遷回。
第十七條 在氣候惡劣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危險房屋的檢查;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對危險房屋進一步采取排險措施。
第十八條 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九條 規(guī)劃批租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危險房屋,在規(guī)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規(guī)劃批租用地紅線之日起滿一年后,建設單位未拆除的,危險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以及危險房屋鑒定書,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房屋拆除重建手續(xù);重建時不得改變原房屋高度、層數和面積。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發(fā)的公告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fā)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jiān)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二十條 異產與危險房屋毗連的,由異產所有人和危險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國家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進行排險。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不申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處以1000元罰款;擅自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并責令修復或賠償;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供不切合實際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鑒定資格;造成損失的,并責令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和鑒定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房屋規(guī)定使用年限,是指鋼結構和鋼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5年,磚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0年,磚木結構房屋使用滿40年,簡易結構房屋使用滿10年。
房屋鑒定申請報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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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任務
年9月30日前,完成20戶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和優(yōu)撫對象等困難對象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的居住條件。
二、改造范圍
主要適用范圍是鎮(zhèn)轄區(qū)內的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及優(yōu)扶對象等困難群體現(xiàn)居住的房屋(已納入村莊改造的除外),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鑒定屬于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和《省農村危房鑒定標準》鑒定屬于整體危險(一級)或局部危險(二級)的房屋。
三、改造方式
納入危房改造范圍的房屋必須符合村鎮(zhèn)規(guī)劃,否則,不予改造。改造的方式有以下四種:
1、修繕加固: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可通過更換部分構件能夠恢復安全居住功能的危房(c級或二級),由我鎮(zhèn)統(tǒng)一組織或個人自行修繕加固。
2、拆除重建:對經鑒定無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隱患的危房,按照規(guī)定的補助標準補助給農戶,由農戶自行拆除危房重建新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對住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tǒng)建愿望的,由我鎮(zhèn)統(tǒng)一組織拆除,在原址重建或擇址新建,建設資金由我鎮(zhèn)或村莊統(tǒng)籌,新建房屋產權歸我鎮(zhèn)或村集體所有。
3、租賃購買:對于無法居住或者嚴重違反村莊規(guī)劃的房屋,可由村集體租賃或者購買村民閑置房屋,對危房戶進行安置。
4、救助安置:對符合條件而無力對現(xiàn)住危房自行修繕或拆建的住戶,由我鎮(zhèn)統(tǒng)一安置在敬老院。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1、嚴格危房鑒定程序
(1)確定鑒定機構:從事農村危房檢測鑒定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同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
(2)鑒定方式:對于農村房屋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xiàn)較嚴重的變形、損傷、腐蝕的,應進行房屋整體的鑒定;對于農村房屋村在一般質量缺陷或結構構件出現(xiàn)一般腐蝕,且不影響房屋整體安全的,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鑒定。
(3)鑒定步驟:初步調查制定鑒定方案詳細勘察與檢測分析與鑒定鑒定報告?,F(xiàn)場勘察檢測情況應有完整的記錄(包括照片),由在場人員和鑒定人簽字確認。
2、項目申報與審批程序
農村危房改造按照住戶申請,村民主評議,鎮(zhèn)領導小組審核,報市城鄉(xiāng)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的程序進行。
(1)住戶申請。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和危房改造條件的住戶向村委提出書面申請。
(2)村委申報。村委會進行嚴格審查,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在村中張榜公示7日無異議后,以村為單位統(tǒng)一填報《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申請表》,報鎮(zhèn)村建設服務中心。
(3)組織審查。鎮(zhèn)領導小組對各村申報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并統(tǒng)一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危房進行鑒定。房屋鑒定機構按《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和《省農村危房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提出修繕加固或拆除重建等具體處理意見。
(4)鎮(zhèn)領導小組將危房改造項目報市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3、規(guī)范檔案管理。危房改造做到一戶一檔,農戶危房改造申請,政府補助審批表,公示材料、改造前后住房照片等資料要整理歸檔。
五、實施步驟
1、第一季度:召開14個危房改造村莊三職干部會議,會議將結合實物,部署危房的改造方式、目標要求、資金撥付、檢查驗收等事項。
2、第二季度:6月30日前,完成60%以上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3、第三季度:9月30日前,全部完成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4、第四季度:迎接和兩級檢查驗收,不達標準的,不予撥付資金。
房屋鑒定申請報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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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本意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確定。
第四條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五條拆遷估價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拆遷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六條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xié)調并執(zhí)行共同的標準。
第七條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第八條受托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yè)務。
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xié)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第十條受托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
第十一條拆遷估價目的統(tǒng)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p>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拆遷規(guī)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二條委托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xié)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qū)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十四條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第十五條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六條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拆遷評估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八條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xiàn)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條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qū)城市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房地產估價行業(yè)自律性組織,應當成立由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估價專家委員會,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后,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事宜。
鑒定組成員與原估價機構、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原估價機構應當配合估價專家委員會做好鑒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估價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拆遷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不協(xié)助估價機構實地查勘而造成估價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依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yè)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yè)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和本意見其他規(guī)定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鑒定申請報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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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峽城鄉(xiāng)脫甲山小學,現(xiàn)有23個教學班,有學生1300余人、教職工65人。學?,F(xiàn)有兩個教學區(qū),一個是主教學區(qū),有學生1000余人,一個是留守兒童中心教學區(qū),有學生300人。主教學區(qū)的廁所是90年代所建,經區(qū)房屋安全鑒定小組鑒定為c級危房,面積只有45平方米,男女生.廁所都只有8個蹲位,根本無法滿足學生的如廁需求。學校為了保證學生如廁,只好將這1000余學生分成三個時間段下課來解決擁擠問題,但這極大地影響了學校的教學秩序,給學校的管理帶來了很多的不便。
為了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我校計劃將廁所改擴建到200平方米,預計約要資金22萬元?,F(xiàn)向教育局申請改擴建雙溪中心小學廁所,敬請批復為感!
峽城學區(qū)總支
峽城學區(qū)
xx.4.2.20
關于建設峽城鄉(xiāng)中心小學操場的
申請報告
教體局:
我們峽城鄉(xiāng)中心小學,現(xiàn)有23個教學班,有學生1300余人、教職工65人。學校的操場面積約2500平方米,是一塊黃土操場,位于教學樓的東面一處低洼地,四周地勢均高于操場,因此每下一場雨,操場就要過四五天才能做操、上體育課、開展課外活動。所以學校有時一個多月不能正常上一次體育課,學校的廣播體操和集中講話也常常得不到保證。
為了保證學校的課外活動能正常開展,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我校計劃將操場中心硬化1200平方米,并在中間做一個籃球場,預計要資金約70000元,現(xiàn)向教育局申請建設雙溪中心小學操場,敬請批復為感!
峽城學區(qū)總支
峽城學區(qū)
xx.5.8
關于建設峽城鄉(xiāng)中心小學教師周轉房的
申請報告
教體局:
我們峽城鄉(xiāng)中心小學,現(xiàn)有23個教學班,有學生1300余人、教職工65人,退休教師22人。學?,F(xiàn)有三棟教師宿舍樓,一棟780平方米,經區(qū)房屋安全鑒定小組鑒定為c級危房,另兩棟分別為739平方米和1237平方米,經區(qū)房屋安全鑒定小組鑒定都是d級危房,這三棟宿舍都是八、九十年代建設,墻面多處開裂,瓦面下沉,門窗腐朽?,F(xiàn)有65位教職工和12位退休老師居住,其中有四位年輕老師是兩人合住一間房子,另外還有三位老師由學校在外租房住,去年來的六位頂崗實習的湖大學生都是學校在外租房居住。因為教師的住房條件確實太差,并且房屋也不夠,不利于教師安心學校的工作,也給學校帶來了不少的安全隱患。
為了有利于老師們安心學校的工作,有利于學校的長遠發(fā)展,現(xiàn)向教育局申請在我校建設20套教師周轉房,每套35平方米,預計要資金84萬元。敬請批復為感!
峽城學區(qū)總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