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在企業(yè)的日常運營中,我們涉及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主要包括汽油、柴油、酒精、氫氣、氧氣、硫酸、硝酸等。這些物質因其獨特的化學性質,一旦處理不當,可能引發(fā)火災、爆炸或中毒事故。
內容是什么
1. 領用審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毒品的領用必須經(jīng)過嚴格的審批流程,包括申請人的資質審核、用途說明以及安全負責人簽字確認。
2. 倉庫管理:專用倉庫應設有防爆設施,并保持通風良好,避免陽光直射。物品分類儲存,嚴禁混放,確保標識清晰,便于識別。
3. 限量領?。好看晤I用數(shù)量應控制在短期內能消耗完的范圍內,避免庫存積壓帶來的安全隱患。
4. 使用監(jiān)控:使用過程中需佩戴防護裝備,遵循操作規(guī)程,嚴禁私自帶出工作區(qū)域。
5. 廢棄處理:廢棄物品應由專業(yè)人員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規(guī)范
1. 建立安全教育:定期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員工對危險品的認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2. 定期檢查:對存儲區(qū)域進行定期巡查,確保安全設施完好,物品存放合規(guī)。
3. 應急預案: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包括火警、泄漏等緊急情況下的疏散和處置措施。
4. 記錄與報告:完整記錄領用、使用和廢棄過程,發(fā)現(xiàn)異常立即上報,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重要性
嚴格遵守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保管領用制度,不僅關乎企業(yè)財產(chǎn)的安全,更直接關系到員工的生命安全。一次小小的疏忽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我們必須將安全意識深植于心,將規(guī)章制度落實到每一個操作細節(jié),以確保企業(yè)的持續(xù)穩(wěn)定運行。
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保管領用制度范文
第1篇 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保管領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防止化學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根據(jù)國務院《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則》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銅、苯、乙醇、丁醇、銷化鈉、賽珞珞、磷、鉀、鈉、電石、氫氣、乙炔、氧氣、煤氣、氯酸鉀、硝酸鉀、過氧化鈉、硝酸等,化學毒品指:四氯化碳、硫硝酸銨、疊氮化鈉、氫氧化鈉、氯化鋇、冰乙酸、乙酸鉛、氫氟酸、銷硫鉛、二甲亞風、鄰苯二胺、氰化鉀、甲酸、苯、各類有毒農(nóng)藥-----等。
第二章、運輸
第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采購必須按公司計劃執(zhí)行。
第四條:裝運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須嚴密檢查,發(fā)現(xiàn)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啟運。
第五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運至公司時,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須盡速處理。
第六條: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載在同一個車廂或船艙。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許與鋼鐵器材混合裝載。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應該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隔熱措施,遇水燃燒的物品,應該有防水設備。
第七條:搬運易燃易爆物品,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和摩擦。
第八條: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顯標志,都應該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并經(jīng)常檢查,保持有效。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該交通工具。
第九條:化學毒品做到專人采購、押運和專人運輸。途中丟失,必須立即設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必須專人保管,有專門倉庫貯存,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第十一條: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嚴禁煙火,杜絕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電器設備和電器照明裝置都應該采取隔離封閉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設備和裝置。凡能產(chǎn)生靜電引起燃燒、爆炸的,都應該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倉庫必須符合摬摯夥闌規(guī)則和防盜要求。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容器、包裝的外部應該貼明顯警告標志。注明物品化學性質和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放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化學毒品應該分類堆放。以上物品必須嚴格保管,防止被竊和丟失。
第十五條: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方。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地方,必要時必須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第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容器,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fā)現(xiàn)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第十七條: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的易燃易爆物品,應該經(jīng)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自爆。檢查情況應做記錄。
第十八條:不準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第十九條:庫房內不得住人,工作結束時,應該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第四章、領用
第二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各部門必須根據(jù)公司總計劃按月訂出各自領用計劃,報公司綜合部、業(yè)務部。
第二十一條: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各部門應根據(jù)實際需要量寫出報告,按規(guī)定審批后方可領用。
第二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領用,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使用時必須作好使用記錄,內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時間、使用處所、用量、使用過程中有無不良情況發(fā)生----等。記錄由車間、部門保存,公司檢查時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三條:煤氣保管領用制度見《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酌情給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處罰。造成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2篇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制度
1、施工現(xiàn)場的庫房不能將易燃、易爆物品與其他物品同用一個庫房內混放,必須另設庫房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得在露天存放易燃品。
2、易燃品(油漆、油類稀料等)庫房內嚴禁煙火,更不準在庫內吸煙。
3、易燃品庫房應標“庫房重地,閑人免進”的標志牌,附近設置消防器材和滅火和滅火器。
4、支領出庫的稀料,射釘槍子彈等沒用完的多余部分必須送(收)入庫。不得在現(xiàn)場存放。出入庫手續(xù)必須健全。
5、由于管理不當或私自存留引發(fā)事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3篇 易燃易爆物品分類堆放制度
根據(jù)消防法規(guī)及公司消防安全責任制,結合現(xiàn)場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現(xiàn)場應設立專門的易燃易暴物品堆放點,且明示防火重點部位,有禁火制度。
二、油漆、汽油、松香水、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及生石灰應分類儲存,禁止混放和雨淋及太陽暴曬。
三、性質相抵觸,接觸會發(fā)生化學反應,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能儲存在一起。例:氧氣與有機物或油類等。
四、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不能在一起儲存。例:金屬鈉與硝化棉、丙酮與電石等。
五、養(yǎng)護、保管要求不同的不能存放在一起。
六、倉儲應按滅火要求,留足“五距”,配備足夠滅火器。
七、未經(jīng)項目部有關人員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在現(xiàn)場動用明火。
第4篇 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保管領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防止化學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根據(jù)國務院《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則》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銅、苯、乙醇、丁醇、銷化鈉、賽珞珞、磷、鉀、鈉、電石、氫氣、乙炔、氧氣、煤氣、氯酸鉀、硝酸鉀、過氧化鈉、硝酸等,化學毒品指:四氯化碳、硫硝酸銨、疊氮化鈉、氫氧化鈉、氯化鋇、冰乙酸、乙酸鉛、氫氟酸、銷硫鉛、二甲亞風、鄰苯二胺、氰化鉀、甲酸、苯、各類有毒農(nóng)藥-----等。
第二章、運輸
第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采購必須按公司計劃執(zhí)行。
第四條:裝運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須嚴密檢查,發(fā)現(xiàn)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啟運。
第五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運至公司時,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須盡速處理。
第六條: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載在同一個車廂或船艙。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許與鋼鐵器材混合裝載。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應該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隔熱措施,遇水燃燒的物品,應該有防水設備。
第七條:搬運易燃易爆物品,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和摩擦。
第八條: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顯標志,都應該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并經(jīng)常檢查,保持有效。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該交通工具。
第九條:化學毒品做到專人采購、押運和專人運輸。途中丟失,必須立即設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必須專人保管,有專門倉庫貯存,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第十一條: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嚴禁煙火,杜絕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電器設備和電器照明裝置都應該采取隔離封閉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設備和裝置。凡能產(chǎn)生靜電引起燃燒、爆炸的,都應該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倉庫必須符合摬摯夥闌規(guī)則和防盜要求。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容器、包裝的外部應該貼明顯警告標志。注明物品化學性質和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放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化學毒品應該分類堆放。以上物品必須嚴格保管,防止被竊和丟失。
第十五條: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方。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地方,必要時必須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第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容器,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fā)現(xiàn)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第十七條: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的易燃易爆物品,應該經(jīng)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自爆。檢查情況應做記錄。
第十八條:不準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第十九條:庫房內不得住人,工作結束時,應該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第四章、領用
第二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各部門必須根據(jù)公司總計劃按月訂出各自領用計劃,報公司綜合部、業(yè)務部。
第二十一條: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各部門應根據(jù)實際需要量寫出報告,按規(guī)定審批后方可領用。
第二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領用,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使用時必須作好使用記錄,內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時間、使用處所、用量、使用過程中有無不良情況發(fā)生----等。記錄由車間、部門保存,公司檢查時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三條:煤氣保管領用制度見《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酌情給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處罰。造成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