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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辦工作制度10篇

更新時間:2024-05-04 查看人數:81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工作制度通常涵蓋以下幾個核心部分:

1. 組織架構:定義各部門的職能、職位設置及匯報關系。

2. 工作流程:詳細描述各項業(yè)務的處理步驟和責任人。

3. 崗位職責:明確每個職位的工作內容、目標和責任。

4. 考核評估:設定績效評價標準,包括周期、指標和評價方法。

5. 培訓發(fā)展:規(guī)劃員工培訓計劃,提升個人能力和團隊素質。

6. 獎懲機制:設立激勵措施,同時規(guī)定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方式。

7. 決策與溝通:規(guī)定決策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

注意事項

制定工作制度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合法合規(guī):確保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尊重員工權益。

2. 公平公正:制度應公平對待所有員工,避免偏袒或歧視。

3. 參與性:廣泛征求員工意見,提高制度的接受度和執(zhí)行效力。

4. 可執(zhí)行性:制度應具有實際操作性,避免空泛和難以落地。

5. 定期審查:定期評估制度的有效性,適時進行調整優(yōu)化。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 封面:包含制度名稱、制定日期、企業(yè)標志等信息。

2. 目錄:列出各章節(jié)標題,方便查閱。

3. 引言:簡述制度的背景、目的和適用范圍。

4. 正文:詳述各項規(guī)定和流程。

5. 附則:包含修訂記錄、解釋權歸屬等補充信息。

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是企業(yè)管理的基礎,有助于提升企業(yè)運營效率,促進團隊協作,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每個單位在制定制度時,都應根據自身特點,遵循上述原則,確保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實用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fā)揮工作制度在企業(yè)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z經濟開發(fā)區(qū)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提高機關辦事效率,切實加強機關行政執(zhí)行力建設,確保開發(fā)區(qū)工(管)委各項決策和工作任務真正落實到位,結合我區(qū)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開發(fā)區(qū)督查科承辦區(qū)工(管)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階段性重點工作的督查,負責分解立項、通知交辦、跟蹤落實和綜合反饋等工作。區(qū)直各部門是區(qū)工(管)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階段性重點工作事項的承辦主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情況報告。

第三條開發(fā)區(qū)督查工作遵循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按時高效、重在落實的原則,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第四條督查事項

(一)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及區(qū)工(管)委主要領導批示交辦或督辦的事項;

(二)開發(fā)區(qū)工(管)委會議及擴大會議、重要文件決策部署的各類重要事項;

(三)開發(fā)區(qū)工(管)委關注的重點問題、群眾關心的焦點問題、媒體反映強烈的敏感熱點問題;

(四)市級及以上部門督辦的工作事項;

(五)市黨代表、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等需要區(qū)直部門落實的事項;

(六)需要督促落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項。對督查事項逐項梳理、分類編號、量化指標、細化任務,明確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工作目標、辦理時限等,制定立項督查事項交辦單,經工(管)委相關領導審定后,進行立項督查。

(二)通知交辦。對確定立項督查的事項,將交辦單印發(fā)至責任單位及領導;緊急督查事項,先電話或當面通知,隨后以書面形式交辦。部門在接到交辦單兩個工作日內,將交辦事項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員,報督查科備案。

(三)跟蹤落實。對已交辦事項,定期調度推進進度、所遇困難、存在問題等。特別重要和緊急事項隨時調度,隨時掌握進展情況,確保一抓到底。

(四)情況反饋。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工作標準,承辦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及時書面回復辦理情況。督查科對承辦單位的書面回復情況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責任部門進一步研究辦理,重新報告;對符合要求的督查事項,由督查科匯總、整理,形成督查報告,將督查結果反饋給有關領導。

(五)銷號存檔。督查事項辦結后,督查科和責任部門對完成達到標準要求的予以銷號,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登記存檔。

第六條督查方式

(一)日常督查。對研究確定的督查事項,分別建立工(管)委例會交辦事項臺賬、項目責任臺賬、重點項目臺賬、重點工作臺賬等,通過電話督促、實地督導等方式隨時進行調度,跟蹤了解事項落實情況。

(二)重點督查。對市級及以上督辦事項;關系重大、特別敏感或工(管)委領導臨時交辦的重要事項由督查科專項進行督查。

(三)聯合督查。對涉及部門廣泛、內容復雜、時限較長的事項,由工(管)辦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深入實地開展全面督查或重點督查,做好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四)調研督查。對督查事項貫徹落實中存在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開展實地調研,多方面了解,深入分析,找準癥結,根據調研情況提出建議對策上報領導。

(五)通報督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成效較差、推諉扯皮、未按時限要求上報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工作中措施得力、工作力度大、完成質量高、落實到位的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第七條辦理時限

(一)有明確時間要求的督辦事項,承辦部門要嚴格按限辦時間及時反饋,對緊急事項,督查科要立即交辦,承辦部門要從速反饋。

(二)沒有明確限辦時限的,按照交辦單規(guī)定的反饋周期進行反饋。

(三)涉及2個以上部門的督辦事項,由牽頭部門匯總整理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反饋。

(四)督查事項的落實存在較大困難和問題的,不能如期辦結,責任部門應在規(guī)定辦結時限前向分管副書記書面說明理由,經簽字同意可適當延期,并報督查科備案。

(五)對責任部門在規(guī)定時限內可以辦結但行動遲緩的,督查科及時通過電話或下發(fā)《督辦通知單》等方式進行催辦。

第八條組織領導

(一)區(qū)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對承辦事項快部署、快行動、快落實。落實情況納入全區(qū)崗位目標考核,凡被區(qū)督查科以督辦單形式督辦的,按區(qū)崗位目標責任制規(guī)定扣除責任人相應考核分數。

(二)開發(fā)區(qū)黨工委副書記統管此項工作,辦公室主任牽頭抓總,分管督查科副主任具體實施落實。區(qū)直各部門主要領導為所承辦督查事項第一責任人,對于本部門上報的督查事項進行審核把關,同時要各部門明確一名工作人員為本部門督查員,按規(guī)定時間主動向督查科書面報送本部門所承辦督查事項的責任人員名單和工作進展情況。逾期不報由督查科下發(fā)督辦單催辦,每次扣除督導員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分數1分。

(三)各部門在接到交辦單后,如認為交辦事項確實不在本部門和單位職責范圍之內,需經部門、單位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簽署明確理由和意見后報區(qū)主要領導。

(四)加強保密教育和管理,嚴格執(zhí)行有關保密規(guī)定,嚴格程序、嚴密操作,確保不出問題。

第九條本制度由經濟開發(fā)區(qū)工(管)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__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__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_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____”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權限管理

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fā)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guī)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guī)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fā)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guī)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__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3篇 經濟開發(fā)區(qū)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機關辦事效率,切實加強機關行政執(zhí)行力建設,確保開發(fā)區(qū)工(管)委各項決策和工作任務真正落實到位,結合我區(qū)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開發(fā)區(qū)督查科承辦區(qū)工(管)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階段性重點工作的督查,負責分解立項、通知交辦、跟蹤落實和綜合反饋等工作。區(qū)直各部門是區(qū)工(管)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階段性重點工作事項的承辦主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情況報告。

第三條 開發(fā)區(qū)督查工作遵循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按時高效、重在落實的原則,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第四條 督查事項

(一) 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及區(qū)工(管)委主要領導批示交辦或督辦的事項;

(二) 開發(fā)區(qū)工(管)委會議及擴大會議、重要文件決策部署的各類重要事項;

(三) 開發(fā)區(qū)工(管)委關注的重點問題、群眾關心的焦點問題、媒體反映強烈的敏感熱點問題;

(四) 市級及以上部門督辦的工作事項;

(五) 市黨代表、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等需要區(qū)直部門落實的事項;

(六) 需要督促落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基本程序

(一) 分解立項。對督查事項逐項梳理、分類編號、量化指標、細化任務,明確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工作目標、辦理時限等,制定立項督查事項交辦單,經工(管)委相關領導審定后,進行立項督查。

(二) 通知交辦。對確定立項督查的事項,將交辦單印發(fā)至責任單位及領導;緊急督查事項,先電話或當面通知,隨后以書面形式交辦。部門在接到交辦單兩個工作日內,將交辦事項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員,報督查科備案。

(三) 跟蹤落實。對已交辦事項,定期調度推進進度、所遇困難、存在問題等。特別重要和緊急事項隨時調度,隨時掌握進展情況,確保一抓到底。

(四) 情況反饋。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工作標準,承辦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及時書面回復辦理情況。督查科對承辦單位的書面回復情況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責任部門進一步研究辦理,重新報告;對符合要求的督查事項,由督查科匯總、整理,形成督查報告,將督查結果反饋給有關領導。

(五) 銷號存檔。督查事項辦結后,督查科和責任部門對完成達到標準要求的予以銷號,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登記存檔。

第六條 督查方式

(一) 日常督查。對研究確定的督查事項,分別建立工(管)委例會交辦事項臺賬、項目責任臺賬、重點項目臺賬、重點工作臺賬等,通過電話督促、實地督導等方式隨時進行調度,跟蹤了解事項落實情況。

(二) 重點督查。對市級及以上督辦事項;關系重大、特別敏感或工(管)委領導臨時交辦的重要事項由督查科專項進行督查。

(三) 聯合督查。對涉及部門廣泛、內容復雜、時限較長的事項,由工(管)辦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深入實地開展全面督查或重點督查,做好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四) 調研督查。對督查事項貫徹落實中存在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開展實地調研,多方面了解,深入分析,找準癥結,根據調研情況提出建議對策上報領導。

(五) 通報督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成效較差、推諉扯皮、未按時限要求上報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工作中措施得力、工作力度大、完成質量高、落實到位的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第七條 辦理時限

(一) 有明確時間要求的督辦事項,承辦部門要嚴格按限辦時間及時反饋,對緊急事項,督查科要立即交辦,承辦部門要從速反饋。

(二) 沒有明確限辦時限的,按照交辦單規(guī)定的反饋周期進行反饋。

(三) 涉及2個以上部門的督辦事項,由牽頭部門匯總整理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反饋。

(四) 督查事項的落實存在較大困難和問題的,不能如期辦結,責任部門應在規(guī)定辦結時限前向分管副書記書面說明理由,經簽字同意可適當延期,并報督查科備案。

(五) 對責任部門在規(guī)定時限內可以辦結但行動遲緩的,督查科及時通過電話或下發(fā)《督辦通知單》等方式進行催辦。

第八條 組織領導

(一) 區(qū)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對承辦事項快部署、快行動、快落實。落實情況納入全區(qū)崗位目標考核,凡被區(qū)督查科以督辦單形式督辦的,按區(qū)崗位目標責任制規(guī)定扣除責任人相應考核分數。

(二) 開發(fā)區(qū)黨工委副書記統管此項工作,辦公室主任牽頭抓總,分管督查科副主任具體實施落實。區(qū)直各部門主要領導為所承辦督查事項第一責任人,對于本部門上報的督查事項進行審核把關,同時要各部門明確一名工作人員為本部門督查員,按規(guī)定時間主動向督查科書面報送本部門所承辦督查事項的責任人員名單和工作進展情況。逾期不報由督查科下發(fā)督辦單催辦,每次扣除督導員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分數1分。

(三) 各部門在接到交辦單后,如認為交辦事項確實不在本部門和單位職責范圍之內,需經部門、單位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簽署明確理由和意見后報區(qū)主要領導。

(四) 加強保密教育和管理,嚴格執(zhí)行有關保密規(guī)定,嚴格程序、嚴密操作,確保不出問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經濟開發(fā)區(qū)工(管)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_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問題現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場檢查時發(fā)現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5篇 z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__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_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____”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權限管理

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fā)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guī)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guī)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fā)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guī)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__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6篇 機關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_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_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_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__”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 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 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 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 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 權限管理

第八條 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 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 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 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 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fā)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

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 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 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 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 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guī)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guī)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fā)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guī)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 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 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 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_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7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問題現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場檢查時發(fā)現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8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

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

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問題現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場檢查時發(fā)現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

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

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

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

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

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

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

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9篇 __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_____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鄧小平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____”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 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 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 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 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 權限管理

第八條 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 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 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 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 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fā)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 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 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 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 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第10篇 _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__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__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__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_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____”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權限管理

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fā)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guī)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guī)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fā)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guī)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__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10篇

第一條為提高機關辦事效率,切實加強機關行政執(zhí)行力建設,確保開發(fā)區(qū)工(管)委各項決策和工作任務真正落實到位,結合我區(qū)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開發(fā)區(qū)督查科承辦區(qū)工(管)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階段性重點工作的督查,負責分解立項、通知交辦、跟蹤落實和綜合反饋等工作。區(qū)直各部門是區(qū)工(管)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階段性重點工作事項的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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