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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獎勵制度匯編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59

生產獎勵制度

有哪些制度

在企業(yè)運營中,生產制度是核心管理要素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生產計劃:詳細規(guī)劃生產任務,確保資源有效分配。

2. 質量控制:設立質量標準,執(zhí)行檢驗程序,保證產品品質。

3. 設備管理:維護設備正常運行,預防故障發(fā)生。

4. 作業(yè)流程:定義操作步驟,提高工作效率。

5. 安全規(guī)程:確保生產環(huán)境安全,預防工傷事故。

6. 員工培訓:提升員工技能,適應生產需求。

7. 激勵機制:通過獎勵制度,激發(fā)員工積極性。

是指什么

生產制度是一套規(guī)定企業(yè)生產活動規(guī)則和流程的管理體系,它涵蓋了從原材料投入直至成品產出的全過程。它不僅規(guī)定了生產操作的標準化程序,還包含了對人員行為的約束與激勵,旨在優(yōu)化生產效率,保障產品質量,同時確保安全生產和員工滿意度。

重要內容

生產制度的核心內容包括:

- 標準化作業(yè):明確每項工作的具體步驟和標準,減少錯誤和浪費。 - 權責分配:清晰界定各部門和員工的職責,確保責任落實。 - 質量監(jiān)控: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體系,防止不合格產品的流出。 - 信息反饋:實施有效的信息傳遞機制,及時調整生產策略。 - 持續(xù)改進:鼓勵創(chuàng)新,不斷優(yōu)化生產流程和工藝。

制度流程

生產制度的制定與執(zhí)行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1. 需求分析:確定生產目標,識別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空間。

2. 制度設計:結合企業(yè)實際情況,制定符合目標的生產制度。

3. 制度審批:由管理層審核,確保制度的合規(guī)性和可行性。

4. 培訓推廣:對全體員工進行制度培訓,確保理解和執(zhí)行。

5. 實施監(jiān)控:跟蹤制度執(zhí)行情況,定期評估效果。

6. 反饋調整:收集反饋,針對問題進行調整優(yōu)化。

生產制度的完善是一個持續(xù)的過程,需要管理者與員工共同參與,以實現企業(yè)的高效、穩(wěn)定和可持續(xù)發(fā)展。

生產獎勵制度范文

第1篇 某酒店康樂部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為加強賓館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增強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意識,提高崗位員工安全作業(yè)的自覺性,保障賓館正常經營工作秩序,保證賓客和從業(yè)人員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和《北京市賓館飯店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以“倡導安全、懲罰違章”為安全生產管理考核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機構

1. 康樂部安全生產考核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___

成員:___ ___ ___ ___ ___

2. 康樂部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小組

組長:___

成員:___ ___ ___ ___ ___

二、 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依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相關要求,確定賓館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如下:

1. 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2.各級管理人員履行安全職責及作業(yè)人員崗位安全操作情況;有無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有無安全隱患問題;

3. 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落實情況,從業(yè)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知識及職責情況;

a) 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食品安全衛(wèi)生及餐用具消毒情況;

b) 各類應急預案演練情況;部門安全生產環(huán)境(安全警示標志、防護用品配備、倉儲安全距離、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情況;

c) 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tǒng)、應急照明和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門、鑰匙安全管理等情況;

d) 發(fā)包、出租場所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協議的簽訂及安全管理情況;

e) 部門有無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及工傷事故等。

4. 安全生產考核方法

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賓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結合全年各類安全檢查及記錄情況,參照上述考核內容,對各部門各層級人員及行政管理機構進行安全生產考核,并依據賓館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標準,給予責任人及部門相應獎懲。

四、安全生產獎勵條件和懲罰依據

1. 獎勵等級及條件

獎勵分為:表揚、嘉獎、評選安全之星(或安全先進班組)、授予賓館安全生產者(或安全管理先進部門)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酌情發(fā)給一次性獎金或物質獎勵。

(一)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1)嚴格遵守賓館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定,模范執(zhí)行勞動紀律,有突出事例,表現優(yōu)異者。

(2)在設備改造、技術革新、勞動保護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對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者。

(3)在安全巡視、設備檢修等工作中,及時發(fā)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避免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使賓館和賓客利益免受重大損失者。

(4)敢于抵制違章指令,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照章辦事,避免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者。

(5)在消防、內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跡突出者。

(二)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門或班組,根據安全管理情況,給予相應獎勵:

(1)貫徹落實賓館及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到位,管理人員履行安全職責,作業(yè)人員操作規(guī)范,全年未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和工傷事故的。

(2)全年各類安全檢查評比中成績優(yōu)異的。

(3)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發(fā)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使賓館免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4)在消防、內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跡突出的。

2. 懲罰依據

懲罰分為:警告、通報離崗、解除合同或除名。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給予一次性經濟處罰,被警告者扣罰50元,被通報離崗者扣罰500元。對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責任人,除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外,還需賠償經濟損失。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賓館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規(guī)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發(fā)生責任事故且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影響或后果者。

2.違章作業(yè)不聽勸阻者。

3.無《特種設備操作證》操作特種設備者。

4.下達違章指令或強令冒險作業(yè)者。

5.擅自移動、動用消防器材改作他用者。

6.發(fā)生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者。

7.值班脫崗或未履行安全檢查職責者。

8.安全管理瀆職者。

9.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的一般行為者。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離崗處罰:

1.違反賓館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且情節(jié)較重,造成一定影響或后果者。

2.違章作業(yè)引發(fā)工傷者。

3.丟失萬能鑰匙或轉借他人者。

4.造成安全設施設備損壞者。

5.受到第二次警告者。

6.被上級安全生產監(jiān)察部門通報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解除合同或除名處罰:

1.違反賓館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且情節(jié)惡劣,造成重大影響或后果者。

2.因失職造成賓館正常經營管理嚴重損失者。

3.離崗培訓后重新上崗累犯前款者。

(四)堅持“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工作原則,對發(fā)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部門及相應責任人,取消年終評選先進的資格。

五、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程序

1.賓館安全生產辦公室依據各類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填寫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記錄表,送交賓館領導審批。

2.經賓館領導審批后填寫獎罰金額通知書,送交財務部執(zhí)行。

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個輔助手段。安全生產懲罰不是目的,消除隱患,防微杜漸,提高員工自身安全防范意識,促進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杜絕各類責任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賓館正常經營秩序,保證賓客及全體從業(yè)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才是賓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最終目的。望各部門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并貫徹落實。

本制度適用于賓館各部室、公司及全體從業(yè)人員。

第2篇 路橋公司安全生產獎勵懲罰制度

本制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北京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目的

利用經濟手段體現安全生產管理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狀況,有效調動安全責任意識的提高,促使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面貌盡快改觀。

二 、公司獎懲的量化標準

第一條 本罰則中的行政處罰指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在冊人員進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是指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人員依照本罰則對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的罰款。

第二條 上級或者相關執(zhí)法部門對單位或者個人已經進行經濟處罰的,不再重復處罰,但可以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符合本罰則兩條以上處罰標準的可合并處罰。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未建立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獎懲制度、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

2、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本單位進行危險源辨識,形成危險源清單;制定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發(fā)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內發(fā)生兩起(含)以上重傷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傷3人(含)以上。

5、遲報(超過2小時)或者瞞報傷亡事故。

6、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分包單位簽定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消防管理協議、臨電管理協議。

8、一年內由于環(huán)境保護問題被環(huán)保局曝光兩次(含)以上。

9、一年內發(fā)生火災或冒煙事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未執(zhí)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現場沒有管理人員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員脫崗。

2、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分包資質或者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簽定分包合同就安排進場施工。

3、施工現場沒有按照編制分部分項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原則,編制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未經審批和會簽;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與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不符,未及時變更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時,未編制安全措施方案。

6、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禁用人員(包括:未滿18歲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員,被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勞務分包單位負責人、安全員未參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訓,仍在公司內承攬工程。

8、發(fā)生未遂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因管理失誤,造成未經教育上崗作業(yè)。

2、未建立入場安全教育檔案或者未達到“三統(tǒng)一”要求。

3、未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或者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操作性不強。

4、未組織開展班前安全講話活動記錄或記錄不全。

5、指派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或者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

6、未執(zhí)行集團公司安全旁站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監(jiān)督管理記錄。

7、對檢查中存在問題和隱患未能在限期內整改,或者不能徹底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 建筑面積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價在50(含)萬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創(chuàng)建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條件,因工程項目自身原因,未參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或者經驗收未達到文明安全工地標準。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

第二章 安全防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深基礎或者模板支撐體系施工按照有關規(guī)定(包括集團規(guī)定)應該組織專家論證,在未組織專家論證情況下進行施工。

2、使用未經建設部組織鑒定或者未取得生產、使用證或者未經當地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準用證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3、使用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者超過資質許可范圍的施工隊伍進行人工挖擴孔樁施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購買或者租賃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沒有租賃資質腳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購買或者使用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未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網(包括水平網、小眼網、密目網)、安全帶和安全帽。

3、購買或者租賃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護產品。

4、腳手架未經過驗收投入使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腳手架搭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腳手架未架設水平安全網。

3、基坑周邊未設防護欄;未設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

4、框架結構建筑物首層未封閉;未設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

5、施工現場其他安全防護缺少或安全防護不到位而構成的安全防護重大隱患。

第三章 臨時用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未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經審批。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zhí)行三項五線制。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zhí)行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

4、未與分包單位簽定臨時用電安全協議。

5、購買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電器設備、設施產品,或者制作配電箱體未經公司審批。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a、b級配電設施沒有隔離措施。

2、其他臨時用電缺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進場機械設備未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議書。

2、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無資質或資質級別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電動吊籃未在建委備案。

4、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及過期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

5、機械設備安裝后未經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1、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報廢的設備。

2、未制定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多臺起重機作業(yè)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未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方案。

5、機械設備安全裝置缺少或不靈敏。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未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自行檢查。

2、明知設備存在隱患仍堅持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發(fā)生火災、冒煙事故。

2、發(fā)生火災隱瞞不報或破壞火災現場。

3、一年內被消防局或者防護火辦進行處罰兩次(含兩次)以上。

第十六條 發(fā)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進行加倍處罰。每死亡一人,加處10000元罰款;每傷一人,加處5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

2、在施建筑物內住人。

3、購買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4、施工現場消防設施存在重大隱患。

5、未建立義務消防隊或者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未制定或者未執(zhí)行明火作業(yè)管理制度。

2、未執(zhí)行北京市消防條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且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

第六章 環(huán)境保護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因環(huán)境保護管理不到位被環(huán)保局曝光,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環(huán)境保護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

2、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或者清洗設施未在施工全過程使用。

3、施工現場在運輸中由于監(jiān)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積遺灑污染。

4、基礎土方工程施工現場未對車輛上下基坑的坡道進行灑水降塵或覆蓋;或者施工現場存土時,未采取覆蓋或固化措施。

5、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

6、施工現場未設密閉式垃圾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清洗車輛未設立沉淀池和儲水池循環(huán)使用。

2、施工現場未設專人負責環(huán)境保護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掃小組。

3、未對場界噪聲進行監(jiān)測,不能提供相應記錄。施工場界噪聲超過控制標準,接受政府部門處罰。

4、施工現場強噪聲設備未搭設封閉式機棚。

第七章 個人遵章守紀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50元罰款。

1、進入施工現場不帶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頜帶。

2、高處作業(yè)沒有可靠防護時不系安全帶。

3、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

4、擅自拆除腳手架拉接桿件或其他防護設施。

5、擅自拆改臨時用電設施設備或器件。

6、明火作業(yè)未辦理用火證或者無看火人員或者在用火地點以外進行明火作業(yè)。

7、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作業(yè)。

8、隨意拋灑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帶領非本工程施工作業(yè)人員進入施工區(qū)域。

10、其它違章作業(yè)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20元罰款。

1、進入施工現場吸煙。

2、攀爬腳手架。

3、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

4、特種作業(yè)人員作業(yè)時未隨身攜帶操作證(或復印件)。

5、明火作業(yè)看火人員未攜帶滅火用具。

6、其他違反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

第八章 分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勞務分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包單位可對分包單位負責人或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路橋公司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規(guī)定》把勞務供方人員名單及時上報勞務管理部門或者臨時更換施工人員,而發(fā)生未經教育上崗的,每發(fā)現一人,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因此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責任者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勞務分包單位因勞務分包方管理失誤,在一個年度內發(fā)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兩起(含兩起)以上重傷事故,扣除合同約定價款的0.5%,在勞務招投標時,如遇同等條件不考慮發(fā)包。

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方非專業(yè)架子工隊伍,未經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振興勞務審批從事腳手架搭設工作。未執(zhí)行專業(yè)架子工審批

第二十八條 工程分包單位因自身原因,發(fā)生傷亡事故,且給路橋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扣除合同約定價款的0.5%。

第二十九條 分包單位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施工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自帶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在施工項目備案,或未與項目主責人員對設備進行聯合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對責任者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施工中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專業(yè)人員未進行現場監(jiān)督的。

3、不能出具相關資質證明及操作工人上崗證。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分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5000元罰款。

1、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消防管理、臨電管理協議。

2、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將預案報總包單位備案。

3、未將經營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報總包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單位和經理處以經濟處罰時,由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開具處罰決定書,報主管領導簽字后有效。對經理(不含)以下職務的個人(包括分包單位和個人)處以經濟處罰時,由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開具處罰決定書,報單位經理以上的主管領導簽字后有效。罰款統(tǒng)一交到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由安全監(jiān)管部登記、匯總交到公司財務部。財務部必須設立單獨賬戶,罰款專用于安全獎勵,教育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責任人拒絕在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簽字,但有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確認,處罰決定書仍可生效。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罰則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時,由安全監(jiān)管部提出處理意見,經營班子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應在接到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15日內,交到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

第三十九條 本罰責如與其它處罰相矛盾時,以本罰則為標準。

第四十條 本罰則自發(fā)布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負責解釋。

第3篇 安全生產獎勵和處罰制度

1.安全生產是公司生存和發(fā)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充分重視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營運和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廣大消費者和全體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能夠權責分明,建立健全激勵和懲罰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2.財務部按考核結果和年度獎勵、處罰方案提供專項經費保證。

3.與各部門經理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4.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

5.對員工個人獎勵.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工會和技術部提出獎

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給予一次性100—1000元獎勵;

⑴職工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

⑵事故發(fā)生后積極進行搶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國家和集體利益減輕損失;

⑶在安全生產、食品衛(wèi)生等方面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技術革新,有明顯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食品衛(wèi)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取得顯著成績者;

⑸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進行舉報者。

6.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檢查,并依據檢查結果下發(fā)罰款通知,對違章個人進行罰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到財務部。如果未按時交納則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7.處罰標準

⑴違章指揮每出現一次罰指揮者200元;

⑵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各級部門不按規(guī)定開展活動及安全活動記錄不完整的,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⑶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未造成事故,罰違章者50元;

⑷不組織或不參加各類人員的安全檢查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的,每發(fā)現一次罰當事人100元;

⑸無“操作證”獨立上崗操作的,每發(fā)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護設施的,每發(fā)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⑺發(fā)生傷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該部門負責人及辦事人各200元;

⑻對認真執(zhí)行勞動安全法規(guī)和維護安全生產的人員故意刁難、打罵或實行打擊報復的,每發(fā)現一次罰200元;

⑼破壞事故現場,阻撓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或提供假證的,每發(fā)現一次罰當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后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每發(fā)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300元;

⑾發(fā)生輕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扣發(fā)部門負責人半年二次工資,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加倍處罰;

⑿重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扣發(fā)部門負責人半年崗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扣發(fā)全年崗帖并處通報批評;

⒀死亡1人或因燃燒、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報上級部門處理;

⒁發(fā)生一起多人傷亡事故,視傷亡等級其處罰按上述條款疊加;

⒂對各部門行政正職的處罰還將并處安全生產責任書的處罰規(guī)定。

8.個人行為的處罰

違反以下紀律者,給予50元——200元經濟處罰:

⑴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者;

⑵在店內非規(guī)定地點吸煙者;

⑶工作場地(如辦公室、值班室、倉庫、工作間等)停放自行車、摩托車者;

⑷超范圍使用設備者;

⑸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者;

⑹開動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設備者;

⑺未經允許使用電爐、電褥等或在非指定場所私自焚燒物品者。

第4篇 安全生產獎勵和處罰制度(范本)

1、安全生產是公司生存和發(fā)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充分重視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營運和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廣大消費者和全體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能夠權責分明,建立健全激勵和懲罰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2、財務部按考核結果和年度獎勵、處罰方案提供專項經費保證。

3、與各部門經理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4、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

5、對員工個人獎勵、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工會和技術部提出獎勵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給予一次性100—1000元獎勵;

⑴職工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

⑵事故發(fā)生后積極進行搶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國家和集體利益減輕損失;

⑶在安全生產、食品衛(wèi)生等方面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技術革新,有明顯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食品衛(wèi)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取得顯著成績者;

⑸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進行舉報者。

6、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檢查,并依據檢查結果下發(fā)罰款通知,對違章個人進行罰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到財務部。如果未按時交納則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7、處罰標準

⑴違章指揮每出現一次罰指揮者200元;

⑵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生產班組不按規(guī)定開展活動及安全活動記錄不完整的,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⑶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未造成事故,罰違章者50元;

⑷不組織或不參加各類人員的安全檢查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的,每發(fā)現一次罰當事人100元;

⑸無“操作證”獨立上崗操作的,每發(fā)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護設施的,每發(fā)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⑺發(fā)生傷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該部門負責人及辦事人各200元;

⑻對認真執(zhí)行勞動安全法規(guī)和維護安全生產的人員故意刁難、打罵或實行打擊報復的,每發(fā)現一次罰200元;

⑼破壞事故現場,阻撓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或提供假證的,每發(fā)現一次罰當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后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每發(fā)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300元;

⑾發(fā)生輕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扣發(fā)部門負責人半年二次工資,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加倍處罰;

⑿重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扣發(fā)部門負責人半年崗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扣發(fā)全年崗帖并處通報批評;

⒀死亡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報上級部門處理;

⒁發(fā)生一起多人傷亡事故,視傷亡等級其處罰按上述條款疊加;

⒂對各部門行政正職的處罰還將并處安全生產責任書的處罰規(guī)定。

8、個人行為的處罰

違反以下紀律者,給予50元——1000元經濟處罰:

⑴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者;

⑵在餐飲業(yè)內非規(guī)定地點吸煙者;

⑶工作場地(如辦公室、值班室、倉庫、工作間等)停放自行車、摩托車者;

⑷超范圍使用設備者;

⑸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者;

⑹開動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設備者;

⑺未經允許使用電爐、電褥等或在非指定場所私自焚燒物品者。

第5篇 電廠安全生產獎勵考核制度

1 獎勵

1.1 能避免較大及以上人身、設備、火災、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為,獎勵15000-20000元。

1.2 能避免一般人身事故的行為,獎勵10000-15000元。

1.3 能避免一般設備、火災、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為,獎勵5000-10000元。

1.4 能避免設備一類障礙的行為,獎勵2000元。

1.5 能避免設備二類障礙的行為,獎勵1000元。

1.6 能避免主要輔機設備或系統(tǒng)退出運行,保證調度負荷正常的行為,獎勵500元。

1.7 積極進行事件處理,防止事態(tài)擴大的行為,獎勵500元。

1.8 技術支持部專業(yè)組年度無異常及以上事件,獎勵該專業(yè)組人員2000元/人。

1.9 發(fā)電部運行值(班)年度無異常及以上事件,獎勵該值(班)人員2000元/人。

1.10 發(fā)電部年度無障礙及以上事件,獎勵該部門管理人員(部長、副部長、專業(yè)工程師)5000元/人。

1.11 技術支持部年度無障礙及以上事件,獎勵該部門管理人員(部長、副部長)5000元/人。

1.12 公司年度無障礙及以上事件,獎勵公司(1.8-1.11項未受獎)人員2000元/人。

1.13 經公司認定對安全生產有貢獻的建議或行為,獎勵500元。

1.14 制止非自身業(yè)務轄區(qū)違章行為,獎勵200元。

2 考核

2.1 較大及以上人身、設備、火災、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

2.1.1 考核責任部門部長、副部長三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1.2 考核責任部門的專業(yè)主管或值長六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1.3 考核責任人一年月度績效工資。

2.1.4 非責任部門,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按責任部門規(guī)定的50%考核。

2.1.5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1000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50000元。

2.1.6 事故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公司研究處罰決定。

2.2 一般人身事故

2.2.1 考核責任部門部長、副部長二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2.2 考核責任部門的專業(yè)主管或值長四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2.3 考核責任人六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2.4 非責任部門,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按責任部門規(guī)定的50%考核。

2.2.5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500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30000元。

2.2.6 事故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公司研究處罰決定。

2.3 一般設備、火災、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

2.3.1 考核責任部門部長、副部長一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3.2 考核責任部門的專業(yè)主管或值長二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3.3 考核責任人四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3.4 非責任部門,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按責任部門規(guī)定的50%考核。

2.3.5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20000-400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10000-20000元。

2.3.6 事故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公司研究處罰決定。

2.4 一類障礙

2.4.1 考核責任部門部長或分管副部長當月月度績效工資20%。

2.4.2 考核責任部門的專業(yè)主管或值長當月月度績效工資50%。

2.4.3 考核責任人當月月月度績效工資。

2.4.4 非責任部門,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按責任部門規(guī)定的50%考核。

2.4.5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5000-100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2000-5000元。

2.4.6 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公司研究另行決定對責任人的處罰。

2.5 二類障礙

2.5.1 考核責任部門部長或分管副部長200元。。

2.5.2 考核責任部門的專業(yè)主管或值長500元。

2.5.3 考核責任人1000元。

2.5.4 非責任部門,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按責任部門規(guī)定的50%考核。

2.5.5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20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1000元。

2.6 異常

2.6.1 由部門部長視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視情況進行考核200-500元。

2.6.2 同時涉及發(fā)電部和技術支持部時,由綜合部視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考核200-500元。

2.6.3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5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200元。

2.7 違章

2.7.1 視情節(jié)對當事人考核100-1000元。

2.8 維護檢修技改

2.8.1 現場事件處理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位, 考核200元。

2.8.2 工作負責人未在現場監(jiān)護的, 考核200元。

2.8.3 未定置擺放,堵塞現場通道,考核200元。

2.8.4 檢修技改有遺留問題未處理的,每點考核責任單位500元。

2.8.5 檢修技改出現質量問題的,每一項考核責任單位1000元。

2.8.6 檢修技改出現質量問題影響機組并網的,考核責任單位5000元。

2.8.7 檢修技改質保期內因檢修技改質量問題造成停機,考核責任單位10000元或全部質保金。

2.9 其他

2.9.1 廠內未按規(guī)定路線或位置行駛或停放車輛的, 考核200元。

2.9.2 損壞廠內設備設施的,按設備設施價值進行考核。

2.9.3 相同事件重復或頻繁發(fā)生,按事件上一級別考核。

2.9.4 出現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員,除上述規(guī)定考核,同時受降職、降級等考核。

第6篇 路橋公司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本制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北京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目的

利用經濟手段體現安全生產管理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狀況,有效調動安全責任意識的提高,促使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面貌盡快改觀。

二 、公司獎懲的量化標準

第一條? 本罰則中的行政處罰指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在冊人員進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是指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人員依照本罰則對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的罰款。

第二條? 上級或者相關執(zhí)法部門對單位或者個人已經進行經濟處罰的,不再重復處罰,但可以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符合本罰則兩條以上處罰標準的可合并處罰。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未建立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獎懲制度、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

2、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本單位進行危險源辨識,形成危險源清單;制定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發(fā)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內發(fā)生兩起(含)以上重傷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傷3人(含)以上。

5、遲報(超過2小時)或者瞞報傷亡事故。

6、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分包單位簽定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消防管理協議、臨電管理協議。

8、一年內由于環(huán)境保護問題被環(huán)保局曝光兩次(含)以上。

9、一年內發(fā)生火災或冒煙事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未執(zhí)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現場沒有管理人員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員脫崗。

2、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分包資質或者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簽定分包合同就安排進場施工。

3、施工現場沒有按照編制分部分項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原則,編制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未經審批和會簽;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與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不符,未及時變更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時,未編制安全措施方案。

6、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禁用人員(包括:未滿18歲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員,被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勞務分包單位負責人、安全員未參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訓,仍在公司內承攬工程。

8、發(fā)生未遂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因管理失誤,造成未經教育上崗作業(yè)。

2、未建立入場安全教育檔案或者未達到“三統(tǒng)一”要求。

3、未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或者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操作性不強。

4、未組織開展班前安全講話活動記錄或記錄不全。

5、指派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或者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

6、未執(zhí)行集團公司安全旁站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監(jiān)督管理記錄。

7、對檢查中存在問題和隱患未能在限期內整改,或者不能徹底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 建筑面積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價在50(含)萬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創(chuàng)建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條件,因工程項目自身原因,未參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或者經驗收未達到文明安全工地標準。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

第二章? 安全防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深基礎或者模板支撐體系施工按照有關規(guī)定(包括集團規(guī)定)應該組織專家論證,在未組織專家論證情況下進行施工。

2、使用未經建設部組織鑒定或者未取得生產、使用證或者未經當地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準用證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3、使用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者超過資質許可范圍的施工隊伍進行人工挖擴孔樁施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購買或者租賃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沒有租賃資質腳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購買或者使用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未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網(包括水平網、小眼網、密目網)、安全帶和安全帽。

3、購買或者租賃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護產品。

4、腳手架未經過驗收投入使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腳手架搭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腳手架未架設水平安全網。

3、基坑周邊未設防護欄;未設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

4、框架結構建筑物首層未封閉;未設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

5、施工現場其他安全防護缺少或安全防護不到位而構成的安全防護重大隱患。

第三章? 臨時用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未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經審批。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zhí)行三項五線制。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zhí)行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

4、未與分包單位簽定臨時用電安全協議。

5、購買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電器設備、設施產品,或者制作配電箱體未經公司審批。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a、b級配電設施沒有隔離措施。

2、其他臨時用電缺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進場機械設備未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議書。

2、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無資質或資質級別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電動吊籃未在建委備案。

4、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及過期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

5、機械設備安裝后未經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7篇 安全生產獎勵處罰制度

第一條集團公司工區(qū)項目部對工區(qū)項目部進行安全檢查時,檢查中發(fā)現問題未及時整改,安全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實,對工區(qū)項目部每次罰款0.5-1.0萬元;

第二條發(fā)生因治安管理不善,造成爆破器材丟失、被盜事故的,除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另罰工區(qū)項目部1-5萬元;

第三條施工、生活區(qū)隨意私拉亂接電線,有火災隱患和廚房不衛(wèi)生,容易傳播疾病者,每查出一項罰工區(qū)項目部0.5萬元;

第四條機械設備操作、特種作業(yè)無證上崗或不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的,對工區(qū)項目部罰款0.5萬元;

第五條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對項目處以0.5-1.0萬元的罰款。

1、有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違反高空作業(yè)防范規(guī)定現象的(腳手架未綁扎連接牢固,作業(yè)人員未系安全帶);

2、危險作業(yè)(事故易發(fā)點)施工中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無安全注意事項的;

3、隧道施工作業(yè)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如違章指揮、冒險作業(yè)、照明及通風設施安裝使用不規(guī)范、排水不暢等;

4、施工中使用的雷管、炸藥保管和使用,不符合治安管理和危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存在安全隱患;

5、爆破作業(yè)現場不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防護的;

6、工程搶險應急物資不到位或應急預案未進行演練的;

7、施工現場不按安全技術方案進行操作的;

第六條發(fā)生一次負傷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負傷1人罰款2萬元;發(fā)生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傷1人罰款5萬元;發(fā)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50萬元;發(fā)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100萬元;凡發(fā)生安全事故,事故損失費用由責任單位自負。

第七條對于發(fā)現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不及時上報的,罰1萬元;發(fā)生事故被群眾舉報,導致惡劣影響的,罰10萬元;

第八條甲方、監(jiān)理、設計等單位或集團公司等上級領導來工地檢查工作時或在全線組織的大檢查、評比、觀摩中,因安全問題或安全管理漏洞被通報或造成惡劣影響一次,罰款20萬元;

第九條獲集團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工地,獎勵工區(qū)項目部1萬元;獲總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工地,獎勵2萬元;獲吉圖琿公司安全文明標準工地獎勵3萬元;

第8篇 安全生產獎勵處罰考核管理制度總則

為嚴格執(zhí)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規(guī)定,杜絕各類違章現象,獎勤罰懶,教育公司職員和相關人員盡職盡責搞好公司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實行逐級崗位責任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偨浝硎枪局饕撠熑?對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任。

2、 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責任制以責任書的形式明確逐級崗位責任,責任書內容包括安全責任范圍,安全目標指標,獎罰標準等,以此作為公司對各級責任人的考核依據。

3、 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勵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4、 安全責任制考核實行動態(tài)管理,百分考核,每月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經理組織安全辦主要成員對責任的落實檢查一次,分級考核,考核結果與當月效益工資、獎金分配掛鉤,并進入考核檔案。

5、 考核資料累積由安全辦主管考核的干部負責,每年年終考核以每季度考核結果為依據,并與年終獎勵掛鉤。

6、 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1) 預防、制止特大惡性事故的發(fā)生者。

(2) 連續(xù)三年未發(fā)生工傷事故、火災事故、被盜事故的管理處。

(3) 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yè)危害成績顯著者。

(4) 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yè)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監(jiān)督、教育成績突出者。

(5) 關心、支持、幫助公司的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者,安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有突出貢獻者。

7、 對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

8、 對帶病運行的設備不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

9、 對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人員進行處罰。

10、 對發(fā)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復發(fā)生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

11、 出現各類安全事故未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或故意隱瞞不報的,視情節(jié)予以處罰并予以通報。

12、 對出現事故的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情節(jié)輕重予以扣除效益工作和獎金,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3、 公司在實際施行獎罰時,可重獎重罰。

第9篇 安全生產獎勵與處罰考核管理制度總則

為嚴格執(zhí)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規(guī)定,杜絕各類違章現象,獎勤罰懶,教育公司職員和相關人員盡職盡責搞好公司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實行逐級崗位責任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偨浝硎枪局饕撠熑?,對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任。

2、 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責任制以責任書的形式明確逐級崗位責任,責任書內容包括安全責任范圍,安全目標指標,獎罰標準等,以此作為公司對各級責任人的考核依據。

3、 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勵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4、 安全責任制考核實行動態(tài)管理,百分考核,每月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經理組織安全辦主要成員對責任的落實檢查一次,分級考核,考核結果與當月效益工資、獎金分配掛鉤,并進入考核檔案。

5、 考核資料累積由安全辦主管考核的干部負責,每年年終考核以每季度考核結果為依據,并與年終獎勵掛鉤。

6、 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1) 預防、制止特大惡性事故的發(fā)生者。

(2) 連續(xù)三年未發(fā)生工傷事故、火災事故、被盜事故的管理處。

(3) 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yè)危害成績顯著者。

(4) 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yè)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監(jiān)督、教育成績突出者。

(5) 關心、支持、幫助公司的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者,安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有突出貢獻者。

7、 對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

8、 對帶病運行的設備不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

9、 對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人員進行處罰。

10、 對發(fā)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復發(fā)生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

11、 出現各類安全事故未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或故意隱瞞不報的,視情節(jié)予以處罰并予以通報。

12、 對出現事故的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情節(jié)輕重予以扣除效益工作和獎金,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3、 公司在實際施行獎罰時,可重獎重罰。

第10篇 安全生產獎勵懲罰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落實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對職工獎懲處分有章可循,有據可查;保障員工的安全健康,保護公司財產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發(fā)展,依據《北京市工業(yè)制造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通用標準》等相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北京三元種業(yè)飼料分公司所有從業(yè)人員。

3 責任部門

3.1 公司綜合部負責本制度的制訂、考核和過程統(tǒng)計匯總。

3.2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本制度執(zhí)行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

3.2 公司各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執(zhí)行與過程管理。

4 安全管理要點

4.1 獎勵種類及條件

4.1.1 精神獎勵: 公告表揚、頒發(fā)證書/獎狀。

4.1.2 物質獎勵:發(fā)放一次性獎金;晉升工資或晉級及其它形式的獎勵。

4.1.3 認真履行公司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職責,貫徹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并發(fā)給一次性獎金。有下列先進之一的個人,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和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4.1.3.1 對在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績者,除年終可評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給予獎勵外,同時經公司評定給予晉升工資或晉級獎勵600元。

4.1.3.2 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主動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發(fā)生或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1000元。

4.1.3.2 對部門各個安全生產負責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年內實現安全目標,全年無事故,安全管理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200元。

4.1.3.4 對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發(fā)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工傷事故發(fā)生或使企業(yè)財產免受損失者,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600元。

4.1.3.5 對敬業(yè)愛崗,工作勤懇,任勞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者, 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200元。

4.1.3.6 被上級安全部門評為安全先進個人的, 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600元。

4.1.3.7 在安全工作其它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給予表彰和一次性獎勵600元。

4.1.4 上述獎勵由各部門提出,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執(zhí)行。

4.2 處罰種類及條件

4.2.1 行政處罰

4.2.1.1 一級處罰:書面批評、警告、嚴重警告,由公司綜合部執(zhí)行并備案。

4.2.1.2 二級處罰:記過、撤職、降級,由公司各部門提出,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執(zhí)行。

4.2.1.3 三級處罰:辭退和開除,由公司綜合部提出,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執(zhí)行。

4.2.2 經濟處罰

4.2.2.1 降薪,由各部門提出,報公司總經理批準,財務部執(zhí)行。

4.2.2.2 對未切實履行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定職責部門和有關責任人員。 酌情給予一級處罰,經一級處罰未改正的給予二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三級處罰。

4.2.2.3 對違章指揮的直接責任者, 酌情給予一級處罰;12個月內三次以上(含本數)違章指揮者, 給予二級處罰;導致發(fā)生傷亡事故的給予三級處罰,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2.2.4 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人員,給予一級處罰;6個月內三次以上(含本數)違章者, 給予二級處罰;導致發(fā)生傷亡事故的給予三級處罰,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2.3 發(fā)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4.2.3.1 發(fā)生輕傷事故,要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一級處罰;12個月內發(fā)生三次以上(含本數)的,給予二級處罰。

4.2.3.2 發(fā)生重傷事故,要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二級處罰。

4.2.3.2 發(fā)生死亡事故,要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三級處罰。

4.2.3.4 對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酌情給予二級或三級處罰。

4.2.4 對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不安全隱患的部門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

4.2.4.1 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員酌情給予一級處罰。

4.2.4.2 對各種安全裝置(如壓力表、安全閥)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校驗的,對有關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員酌情給予一級或二級處罰。

4.2.4.3 經公司專職安全員檢查確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要對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二級處罰。

4.2.4.4 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的,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酌情處罰。

4.2.5 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

4.2.5.1 場長以上干部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4.2.5.2 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要加重處罰。

4.2.6 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

4.2.6.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亡事故,可酌情減、免處罰。

4.2.6.2 發(fā)生工傷事故屬于本單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減、免處罰。

4.2.7 其他處罰

4.2.7.1 凡阻止、干擾、刁難公司專職安全員、場區(qū)兼職安全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檢查人員檢查的,要對當事人和所在部門酌情給予處罰。

4.2.7.2 發(fā)生事故時,在執(zhí)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對事故的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后果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2.7.3 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處理司法部門。司法部門按照有關法規(guī)給予經濟處罰的不做重復處罰。

4.2 實施與檢查

4.2.1 公司年終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凡本年度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評為先進集體或個人。

4.2.2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年終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由各部門提出,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批準給予表彰和獎勵。

4.2.3 經濟處罰由各部門通過檢查按月提出,報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財務部門執(zhí)行。

4.2.4 本規(guī)定中的罰款由財務部門按安全生產委員會發(fā)出的“安全生產違規(guī)、違紀通知單”從被罰部門或個人安全生產考核獎金中扣除,不得攤入生產成本。

4.2.5 對所罰款項,財務部門應列入安全生產考核獎勵基金中,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顚S?。

4.2.6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本制度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

4.2.7 公司綜合部必須按規(guī)定建立安全生產獎懲記錄臺帳,并歸檔。

5 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11篇 安全生產獎勵懲罰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更好地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和更好的消除施工建設中的安全隱患,促進我項目施工任務計劃的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本項目所編制項目管理辦法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項目范圍內職工、合同工、農民工。

第二章 獎勵

第三條 根據我項目管理文件中安全生產獎罰辦法中相關規(guī)定,凡堅持原則,遵章守紀避免了事故發(fā)生,挽回經濟損失的有功人員,遇重大事故積極參與搶救,減少事故損失的有功人員由項目經理部審批給予獎勵。

第四條 每季度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部門(隊伍)和個人,并分別給予通報表彰。項目經理部在進行年終總結評選先進時,同時進行安全生產先進評比。

第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部門(隊伍)評選條件:

認真貫徹國家、華達公司、業(yè)主、監(jiān)理處及各上級頒發(fā)的各項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制度,起模范帶頭作用;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在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和現代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創(chuàng)造和成績。

第六條 個人評選條件:

(1) 各部門(隊伍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責,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法規(guī)和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堅持“五同時”成績突出者。

(2) 在安全生產中有重大革新、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有明顯效果者。

(3) 認真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制度,勇于探索制止他人違章,積極主動解決所屬部門(管轄范圍)不安全隱患有貢獻者。

(4)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發(fā)現重大不安全因素,防止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者。

(5) 專職或兼職技安人員認真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成績突出者。

第七條 獎勵標準:

先進部門(隊伍)獎勵1000-2000元;先進個人獎勵500-1000元。

第三章 懲罰

第八條 凡發(fā)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懲罰如下:

(1)對直接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并取消其當年評先的資格;

(2) 對事故發(fā)生部門(隊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罰款1000元,實行安全生產否決權,取消該部門(隊伍)當年先進部門的資格。

第九條 凡發(fā)生一起重傷事故,對該部門(隊伍)負責人罰款1000-2000元;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800-1500元。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之事故的,追究部門(隊伍)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并從重罰款。

(1) 忽視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不執(zhí)行的;

(2) 發(fā)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3) 不參加安全技術教育,或不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而上崗操作的;

(4) 由于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的;

(5) 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條件或作業(yè)環(huán)境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規(guī)范的;

(6) 未執(zhí)行施工計劃與安全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guī)定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亡事故的,追究事故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從重罰款。

(1) 存在事故隱患,生產條件惡劣,接到《安全檢查整改通知》后拖延不整改的;

(2) 違章指揮生產、作業(yè);

(3) 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玩忽職守的;

(4) 因采購不合格原材料、設備、勞動用品的;

(5) 發(fā)現傷亡事故險情,不立即報告的;

(6) 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隊伍),視情節(jié)處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1) 忽視安全生產,不認真執(zhí)行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上墻;

(2) 不堅持“三同時”的規(guī)定的;

(3) 生產現場雜亂,不行使安全文明生產要求;

(4) 不執(zhí)行三級安全教育規(guī)定和違反其他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定的;

(5) 無證上崗操作的各工種,尤其是特種作業(yè),從重處罰;

(6) 對事故隱患不排除、對“安全檢查整改通知書”或監(jiān)理通報工作指令不能按時完成整改的;

(7) 對發(fā)生事故瞞報、拖報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jié)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管理施工人員違章從重扣罰。

(1) 檢修帶電設備時在配電開關處不斷電或不掛警示牌;

(2) 任意開動非本工種設備;

(3) 特種作業(yè)非持證者獨立進行操作;

(4) 設備上有安全裝置,但開車操作時不用;

(5) 危險作業(yè)未經技安部門審批和無人監(jiān)護;

(6) 任意拆除設備上的安全、照明、信號、防火、防爆裝置和警示標志、顯示儀表;

(7)使用未經審批的臨時電源線;

(8)高處作業(yè)任意往地面上扔東西

(9)違反爆破作業(yè)“十不準”;

(10)非崗位人員任意在危險區(qū)域內逗留;

(11)焊、割未經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風的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密封器和通道;

(12)在爆破作業(yè)區(qū)內抽煙或動火;

(13)開動情況不明的電源或動力源開關、閘、閥;

(14)其它違反操作規(guī)程中相應條款能直接倒致工傷事故或火災、爆炸、倒塌、中毒等事故的行為;

(15)不戴安全帽進入生產區(qū)域的;

(16) 高處作業(yè)不系安全帶、或在有高處作業(yè)、有機械化運輸設備下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17)高處作業(yè)穿硬底鞋底;

(18)穿高根鞋進入施工現場的;

(19)電氣作業(yè)不穿絕緣鞋底;

(20)帶電作業(yè)或使用雙重絕緣電動工具在潮濕地區(qū)或在容器內、構架內工作而不戴絕緣手套的;

(21)高處作業(yè)位置在非固定支撐面上,或在牢固支撐面邊沿處以及支撐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撐面上工作而不使用安全帶的;

(22)在爆破作業(yè)場所穿化纖料服裝操作的;

(23)其他違反防護用品使用規(guī)定能直接造成工傷事故或火災、爆炸、中毒的;

第四章 罰款管理

第十五條 凡發(fā)生以上,由項目經理部下發(fā)獎罰通知,交財務部從當事人當月工資中扣除,并張貼通報。

第十七條 財務部所收罰款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用于獎勵安全生產先進部門(隊伍)或個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即日起實行。

第12篇 某電廠安全生產獎勵考核制度

1 獎勵

1.1 能避免較大及以上人身、設備、火災、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為,獎勵15000-20000元。

1.2 能避免一般人身事故的行為,獎勵10000-15000元。

1.3 能避免一般設備、火災、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為,獎勵5000-10000元。

1.4 能避免設備一類障礙的行為,獎勵2000元。

1.5 能避免設備二類障礙的行為,獎勵1000元。

1.6 能避免主要輔機設備或系統(tǒng)退出運行,保證調度負荷正常的行為,獎勵500元。

1.7 積極進行事件處理,防止事態(tài)擴大的行為,獎勵500元。

1.8 技術支持部專業(yè)組年度無異常及以上事件,獎勵該專業(yè)組人員2000元/人。

1.9 發(fā)電部運行值(班)年度無異常及以上事件,獎勵該值(班)人員2000元/人。

1.10 發(fā)電部年度無障礙及以上事件,獎勵該部門管理人員(部長、副部長、專業(yè)工程師)5000元/人。

1.11 技術支持部年度無障礙及以上事件,獎勵該部門管理人員(部長、副部長)5000元/人。

1.12 公司年度無障礙及以上事件,獎勵公司(1.8-1.11項未受獎)人員2000元/人。

1.13 經公司認定對安全生產有貢獻的建議或行為,獎勵500元。

1.14 制止非自身業(yè)務轄區(qū)違章行為,獎勵200元。

2 考核

2.1 較大及以上人身、設備、火災、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

2.1.1 考核責任部門部長、副部長三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1.2 考核責任部門的專業(yè)主管或值長六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1.3 考核責任人一年月度績效工資。

2.1.4 非責任部門,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按責任部門規(guī)定的50%考核。

2.1.5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1000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50000元。

2.1.6 事故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公司研究處罰決定。

2.2 一般人身事故

2.2.1 考核責任部門部長、副部長二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2.2 考核責任部門的專業(yè)主管或值長四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2.3 考核責任人六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2.4 非責任部門,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按責任部門規(guī)定的50%考核。

2.2.5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500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30000元。

2.2.6 事故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公司研究處罰決定。

2.3 一般設備、火災、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

2.3.1 考核責任部門部長、副部長一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3.2 考核責任部門的專業(yè)主管或值長二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3.3 考核責任人四個月月度績效工資。

2.3.4 非責任部門,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按責任部門規(guī)定的50%考核。

2.3.5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20000-400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10000-20000元。

2.3.6 事故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公司研究處罰決定。

2.4 一類障礙

2.4.1 考核責任部門部長或分管副部長當月月度績效工資20%。

2.4.2 考核責任部門的專業(yè)主管或值長當月月度績效工資50%。

2.4.3 考核責任人當月月月度績效工資。

2.4.4 非責任部門,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按責任部門規(guī)定的50%考核。

2.4.5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5000-100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2000-5000元。

2.4.6 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公司研究另行決定對責任人的處罰。

2.5 二類障礙

2.5.1 考核責任部門部長或分管副部長200元。。

2.5.2 考核責任部門的專業(yè)主管或值長500元。

2.5.3 考核責任人1000元。

2.5.4 非責任部門,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按責任部門規(guī)定的50%考核。

2.5.5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20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1000元。

2.6 異常

2.6.1 由部門部長視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視情況進行考核200-500元。

2.6.2 同時涉及發(fā)電部和技術支持部時,由綜合部視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考核200-500元。

2.6.3 承包方為責任單位時考核500元, 非責任單位,負有責任時,考核200元。

2.7 違章

2.7.1 視情節(jié)對當事人考核100-1000元。

2.8 維護檢修技改

2.8.1 現場事件處理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位, 考核200元。

2.8.2 工作負責人未在現場監(jiān)護的, 考核200元。

2.8.3 未定置擺放,堵塞現場通道,考核200元。

2.8.4 檢修技改有遺留問題未處理的,每點考核責任單位500元。

2.8.5 檢修技改出現質量問題的,每一項考核責任單位1000元。

2.8.6 檢修技改出現質量問題影響機組并網的,考核責任單位5000元。

2.8.7 檢修技改質保期內因檢修技改質量問題造成停機,考核責任單位10000元或全部質保金。

2.9 其他

2.9.1 廠內未按規(guī)定路線或位置行駛或停放車輛的, 考核200元。

2.9.2 損壞廠內設備設施的,按設備設施價值進行考核。

2.9.3 相同事件重復或頻繁發(fā)生,按事件上一級別考核。

2.9.4 出現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員,除上述規(guī)定考核,同時受降職、降級等考核。

第13篇 安全生產獎勵與處罰制度

第一條 集團公司工區(qū)項目部對工區(qū)項目部進行安全檢查時,檢查中發(fā)現問題未及時整改,安全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實,對工區(qū)項目部每次罰款0.5-1.0萬元;

第二條 發(fā)生因治安管理不善,造成爆破器材丟失、被盜事故的,除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另罰工區(qū)項目部1-5萬元;

第三條 施工、生活區(qū)隨意私拉亂接電線,有火災隱患和廚房不衛(wèi)生,容易傳播疾病者,每查出一項罰工區(qū)項目部0.5萬元;

第四條 機械設備操作、特種作業(yè)無證上崗或不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的,對工區(qū)項目部罰款0.5萬元;

第五條 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對項目處以0.5-1.0萬元的罰款。

1、有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違反高空作業(yè)防范規(guī)定現象的(腳手架未綁扎連接牢固,作業(yè)人員未系安全帶);

2、危險作業(yè)(事故易發(fā)點)施工中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無安全注意事項的;

3、隧道施工作業(yè)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如違章指揮、冒險作業(yè)、照明及通風設施安裝使用不規(guī)范、排水不暢等;

4、施工中使用的雷管、炸藥保管和使用,不符合治安管理和危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存在安全隱患;

5、爆破作業(yè)現場不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防護的;

6、工程搶險應急物資不到位或應急預案未進行演練的;

7、施工現場不按安全技術方案進行操作的;

第六條 發(fā)生一次負傷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負傷1人罰款2萬元;發(fā)生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傷1人罰款5萬元;發(fā)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50萬元;發(fā)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100萬元;凡發(fā)生安全事故,事故損失費用由責任單位自負。

第七條 對于發(fā)現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不及時上報的,罰1萬元;發(fā)生事故被群眾舉報,導致惡劣影響的,罰10萬元;

第八條 甲方、監(jiān)理、設計等單位或集團公司等上級領導來工地檢查工作時或在全線組織的大檢查、評比、觀摩中,因安全問題或安全管理漏洞被通報或造成惡劣影響一次,罰款20萬元;

第九條 獲集團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工地,獎勵工區(qū)項目部1萬元;獲總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工地,獎勵2萬元;獲吉圖琿公司安全文明標準工地獎勵3萬元;

第14篇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范本)

1對認真執(zhí)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fā)生和職業(yè)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部門、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1.1. 對安全生產有所發(fā)明創(chuàng)造、合理化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

1.2. 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避免事故發(fā)生者。

1.3. 及時發(fā)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者。

1.4. 對搶險救災有功者。

1.5. 積極參加公司、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個人。

1.6. 被評為省、市、局、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1.7. 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貢獻者。

2獎勵程序

2.1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車間(部門)匯總材料上報部長審核后報安全部,經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過。

2.2先進車間、部門、科室由安全部門提出意見,交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討論,審核通過。

2.3對4.1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有車間和部門提出,經安全部門審查,抱公司領導批準。

第15篇 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為加強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增強本公司干部,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感,獎勵安全生產處罰各類不安全行為消防隱患,保障員工在經營生產建設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獎勵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與單位給予100-1000元的獎勵。

1、在安全生產方面堅持科技進步管理工作有創(chuàng)新并取得優(yōu)異成績。

2、在推進本公司安全化生產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成績)取得實效的。

3、在上級組織的重大安全生產活動中,成績突出的。

4、一年中無任何安全事故或多年連續(xù)未發(fā)生過安全事故的。

5、在安全生產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處罰

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個人,除責令其整改外,還要給予經濟處罰200-1000元。

1、在生產過程中不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對重大事故預防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2、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防止大警示標志的。

3、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消防器具消防設施的。

4、拒不執(zhí)行上級或公司安全部門安全檢查指令,或拒絕阻礙安全監(jiān)督檢查,以及隱瞞有關安全隱患的。

5、對檢查時發(fā)現的問題不及時改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6、年度中發(fā)生過安全生產事故的,或出現工傷1次以上的。

生產獎勵制度匯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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