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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產獎懲制度匯編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34

全生產獎懲制度

有哪些制度

生產制度是企業(yè)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質量管理:確保產品的生產質量,包括原材料檢驗、生產過程監(jiān)控和成品檢驗。

2. 生產計劃:規(guī)劃生產目標,制定詳細的時間表和資源配置方案。

3. 作業(yè)流程:規(guī)定每個生產環(huán)節(jié)的操作步驟和標準,保證生產效率。

4. 安全規(guī)程: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5. 獎懲制度:激勵員工提高生產效率,同時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約束。

是指什么

生產制度是指企業(yè)為了有效組織和管理生產活動,制定的一系列規(guī)則和程序。它涵蓋了生產過程的各個方面,從原材料的采購到產品的最終交付,旨在優(yōu)化生產流程,提升產品質量,確保生產安全,并通過合理的獎懲機制,激發(fā)員工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重要內容

1. 崗位職責:明確每個工作崗位的任務和責任,確保責任落實到人。

2. 溝通機制: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促進部門間的信息交流和協(xié)作。

3. 培訓與發(fā)展:定期對員工進行技能培訓,提升員工的專業(yè)能力。

4. 應急處理:制定應對突發(fā)情況的預案,減少生產中斷的風險。

5. 持續(xù)改進:鼓勵創(chuàng)新,不斷優(yōu)化生產流程,提高生產效率。

制度流程

生產制度的實施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1. 制定制度:由管理層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和行業(yè)標準制定初步的生產制度。

2. 咨詢反饋:征求相關部門和員工的意見,對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

3. 實施培訓:對全體員工進行制度培訓,確保理解和執(zhí)行。

4. 監(jiān)控執(zhí)行:設立監(jiān)督機制,定期檢查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5. 反饋調整:收集執(zhí)行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適時調整和完善制度。

以上內容旨在為企業(yè)的生產管理提供指導,但具體制度應結合企業(yè)自身特點靈活制定。在實踐中,管理者需密切關注制度的執(zhí)行效果,不斷調整優(yōu)化,以適應企業(yè)發(fā)展的需求。

全生產獎懲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為了杜絕發(fā)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yè)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xié)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jié)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guī)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_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yè)動火。

(4)違反規(guī)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yè)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

(8)安全監(jiān)督人員發(fā)現違章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

(2)違反《公司區(qū)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yè)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yè)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yè)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guī)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guī)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guī)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guī)定為從業(yè)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yè)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yè)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guī)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guī)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fā)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

《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aq-bzh33

第2篇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維護國家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保障公司員工在生產過程中人身安全,推動公司生產經營發(fā)展,根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1.2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以法制手段與行政手段、思想政治教育與經濟制裁相結合,實行憑功受獎、論過受罰、賞罰嚴明的原則。

1.3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由安技部門歸口管理,各分廠(分公司)、部門均應把安全生產獎懲列入員工考核內容。

2 獎懲條件

2.1 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群體和員工,由安技部門或由其提請公司主管領導批給子一次性獎勵。

2.1.1 在勞動保護方面有創(chuàng)造發(fā)明,積極推廣新技術,對防止職業(yè)危害及人身傷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2.1.2 對勞動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2.1.3 發(fā)現事故預兆及時采取果斷措施排除險情,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發(fā)生的;

2.1.4 在事故搶救中不畏危險,奮不顧身使國家和人民的財產生命免受損害或減輕損害的;

2.1.5 敢于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因而避免發(fā)生事故的;

2.1.6 忠于職守,積極負責,發(fā)現重大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有關領導部門的。

2.2 對以上群體和員工的獎勵分為:表彰、記功、晉級、授予榮譽稱號和發(fā)給的一次性獎金。

2.3 獎勵經費從公司獎勵基金或稅后留利中專項列支。

3 處罰條件

3.1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群體和員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予以嚴肅處理:

3.1.1 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不力,分廠(分公司)、部門管理混亂,員工無章可循,造成重大傷亡、火災、爆炸事故的;

3.1.2 安全教育與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預防措施進行整改而造成各類重大事故的;

3.1.3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

3.1.4 由于違反規(guī)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

3.1.5 由于擅自動用他人設備,損壞或拆除安全設施等原因而造成各類重大事故者;

3.1.6 新建、改建、擴建及革新、挖潛項目未執(zhí)行“三同時”評審的;

3.1.7 違反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責任者;

3.1.8 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及女員工進入作業(yè)場所不戴安全帽者;

3.1.9 危險作業(yè)不辦理審批手續(xù)者;

3.1.10 無操作證而單獨操作者;

3.1.11 帶小孩進入作業(yè)場所者;

3.1.12 穿拖鞋(有限定的除外)、赤膊、敞衣、穿裙、穿高跟鞋進入生產作業(yè)區(qū)域者;

3.1.13 交通運輸車輛人物混裝者或者未戴安全防護排氣罩進入油化庫的車輛駕駛人員。

3.2 凡屬觸犯上列各條之一的責任部門和個人應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有關責任者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必要的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可并處),特別嚴重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3.3 行政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3篇 公路建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本著提高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整個合同段全體人員:

第二條 在安全生產方面,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者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處罰:

1.?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于違章作業(yè)造成傷亡事故的;

3.?發(fā)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減輕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規(guī)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造成傷亡事故。

第三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處罰規(guī)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人員,經口頭警告,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對其處以50元的罰款,一天內發(fā)現該部門單位所轄工地有下列行為的10個違紀人員,對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1)?進入施工現場沒有戴安全帽者;

2)?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者;

3)?高空作業(yè)未系安全帶或系了安全帶沒有按要求懸掛者(大面積有安全操作平臺的除外);

4)?高處作業(yè)未穿防滑鞋;

5)?從事高空作業(yè),上下基坑和現澆支架不走馬道、爬梯者;

6)?水上作業(yè)未穿救生衣者;

7)?在崗位上打鬧者;

8)?在預制箱梁、施工機械、施工車輛陰涼處睡覺者;

9)?在危險品、易燃品、油庫等容易發(fā)生火災的地方吸煙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嚴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屬切割作業(yè),氧氣瓶與乙炔瓶,氣瓶與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離,乙炔瓶沒有直立放置的,沒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搗器、電錘及其它手持電動工具,操作人員沒有正確穿戴防護用品的;

12)?電焊工以紙面罩代替防護面罩,未戴防護手套作業(yè)的(點焊除外);

2.施工人員酒后上崗的,對其處以100元罰款。

3.安排帶病或疲勞過度無法上崗的施工員強制上崗的,對安排工作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4.非相關人員進入危險作業(yè)區(qū)域,現場有工區(qū)負責人、分管技術員在場而無人阻攔和勸阻者,對工區(qū)負責人、現場分管技術員分別處以50元罰款。

5.非工作需要,隨意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吊、進入高空橋面作業(yè)區(qū)的,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

6.施工車輛、施工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翻斗車及炮車等)駕駛室外嚴禁載人,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駕駛員或機械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

7.特種作業(yè)人員〔電工、起重工、起重指揮、電氣焊工、金屬焊接切割、廠內車輛駕駛(挖掘機、壓路機、推土機、翻斗車、平地機、汽車泵、汽車吊等)〕,必須持有效期以內的本工種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書上崗,凡無證上崗操作者,對其處以100元罰款,并立即停止作業(yè)。

8.挖掘機、各種吊車、龍門吊等作業(yè)時,臂桿下、回轉半徑范圍嚴禁人員入內。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現場負責施工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發(fā)生事故的,租賃機械由機主負責經濟賠償;項目自有的機械設備,追究現場負責人和機械操作手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并分別處以100元罰款。

9.在高壓線附近起重吊裝作業(yè),必須與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因吊裝而損壞用電、通信等設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裝作業(yè)的部門單位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外以100元罰款。

10.對有明顯標志并對現場施工人員已進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時而損壞地下管線的,由使用方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罰款。

11.使用卷揚機、電動葫蘆、手拉葫蘆、起重機等要正確地選擇并檢查鋼絲繩、吊具、鎖具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凡使用損壞程度超過報廢標準的鋼絲繩、吊具、鎖具,起重鋼絲繩回頭固定無保險卡或經過補焊的吊鉤的,對負責施工的班組長處以100元罰款,發(fā)生事故的追究現場責任人責任。

12.各種車輛、機械必須由固定司機駕駛、操作。司機、操作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應車輛和機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嚴禁將車輛、機械交與他人(無論有無駕駛證、操作證)駕駛、操作,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司機或操作員處以200元罰款,對非駕駛員或操作者處以100元罰款,發(fā)生后果的由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因工作需要由項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經常性的檢查維修保養(yǎng)記錄,沒有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及檢查、維修、保養(yǎng)沒有記錄的對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并對機械部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

14.生活區(qū)、施工區(qū)、機械設備等易發(fā)生火災的地方,未按要求設置滅火器材的,對工區(qū)、施工隊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15.因電器線路或電焊、金屬切割作業(yè)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而導致起火的,對該班組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對違章操作者處50元罰款,并對火災所造成損失根據情況進行賠償。

16.項目部、各工區(qū)、站、施工隊從事炊管的人員和廚師,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體驗,對未能持健康證而上崗的炊管人員、廚師,發(fā)現一名,對相應部門的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17.項目部、施工隊因采購物品不新鮮或采購腐爛變質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當而引起職工中毒事故發(fā)生的,發(fā)生一次事故,對相應部門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項目所在地區(qū)如發(fā)生傳染性疾病,項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體的要求,而施工隊沒有按要求實施,導致有人員染病的情況,項目部將追究相關部門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發(fā)現一例中暑者對相關部門單位相關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19.因防護措施不到位,因發(fā)現一例因煤氣中毒者對相關部門單位相關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

20.因勞保用品不合格或發(fā)放不及時,發(fā)現因防護原因而引起的傷害,對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

21.凡損壞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標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的,發(fā)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500元罰款,對所屬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并按價賠償損壞的標識、標牌。

22.有下列行為的,對電工處以50元罰款(若該部門單位電工已對該部門單位負責人已提出整改意見的除外):

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的架(敷)設,不符合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發(fā)現一次,對架(敷)設線路的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2)?對使用木質配電箱,或無配電箱直接將刀閘裝在木板上的,每發(fā)現一次對使用單位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3)?臨時用電實行三級配電,即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配電;二級漏保,即在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各設漏電保護器,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200元罰款。

4)?開關箱應做到“一箱、一機、一閘、一漏”,有門、有鎖和防雨、防塵,嚴禁“一閘多接”,違者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100元罰款;嚴禁用其它導體代替熔斷絲,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0元罰款;配電箱內有多路配電(指2路以上)無標記注明的,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元罰款;閘刀破損、閘具不符合要求的,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元罰款;移動照明燈具用鐵桿支架無絕緣保護的,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元罰款。

5)?手持照明燈未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的,違者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100元罰款。

23.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由項目部集中各班組、現場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督促班組長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必須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簽名記錄,沒有交底或交底無記錄的對班組長處以50元罰款,對工區(qū)主任處以100元罰款。

24.對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guī)格的施工人員,分別處以100元罰款。

25.未經過領導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漿,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實施排放的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后果的還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26.對存在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zhí)”逾期不反饋的,對其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對拒不整改的部門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并停工整頓。

27.屢次違反某一條款的部門單位或個人,下一次的處罰以上一次罰款的雙倍數計罰。

28.現場受到業(yè)主批評或罰款的,對經理部信譽造成重大損害的,項目部應對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29.對安全工作不負責任,違反上述多項規(guī)定的部門負責人將處以100~300元的合并處罰。

第四條 項目每年在總結、評比的基礎上,對安全生產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必要的表彰與獎勵;

第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條件

一、?先進單位

1.?嚴格執(zhí)行了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級的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環(huán)境保護方面有顯著成績和值得全公司推廣的先進經驗的;

2.?領導重視、將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環(huán)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環(huán)保工作納入單位經營考核內容;

3.?組織健全,按規(guī)定配備了專、兼職安全人員,設立了安全機構,有切實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貫徹實施,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各項活動,落實了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4.?在完成項目下達的各項生產經營指標的情況下,積極采取了預防傷亡事故的有效措施,無因工傷亡事故發(fā)生。

二、?先進個人

1.?認真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級的各項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以及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工作積極主動,能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工作中無“三違”行為,無事故和隱患責任;

2.?熱愛本職工作,并對預防和避免因工傷亡事故有突出貢獻;

3.?在安全技術、管理方面及環(huán)境保護方面有重大發(fā)明、技術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議被采納;

4.?在預防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突出貢獻。

第六條 批準權限及獎勵辦法

一、?凡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向公司報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呈公司安委會批準;

二、?凡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并通報表彰及發(fā)給適當獎金予以獎勵,獎金數額由籌建處研究決定。

第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4篇 a市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下面是應屆畢業(yè)生制度職責大全提供的優(yōu)秀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獎勵和處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分為通報表彰、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以及給予物質獎勵。

對安全生產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單位的處分分為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評先資格。

第四條 安全生產獎勵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權限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確定,但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章 獎 勵

第六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完成省、市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成績突出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

第七條 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適當物質獎勵:(一)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二)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特別突出的;(三)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績顯著或獲得國家級獎勵的。

第八條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安全生產年度評先工作小組,負責安全生產評選獎勵工作。

獎勵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根據當年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獎勵經費可從以下渠道籌措:(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二)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第十條 給予嘉獎、記功的,由市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報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年度評選工作小組初審后,按審批程序和權限報同級人事部門或人民政府批準。

給予通報表彰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一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類傷亡事故、死亡人數突破市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數的、發(fā)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的,扣減該單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評分數,并取消評先資格。

發(fā)生重特大事故的,對相關政府或主管部門、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9人傷亡的,或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分:(一)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負有相關責任的人員行政警告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給予事故單位及相關部門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度評獎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fā)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對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不力、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不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和處理,或者未按規(guī)定組織救助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單位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安全生產事項審批的部門,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履行職責,致使發(fā)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部門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被獎勵的單位和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準機關撤銷對受獎單位和人員的獎勵決定,收回獎勵證書、獎章及物質獎勵,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經濟處罰按照《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有關事宜由__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__市安全生產獎勵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為了鼓勵各區(qū)、各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各項指標的順利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一)各區(qū)人民政府完成年度市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二)市有關職能部門完成年度省相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三)用人單位連續(xù)二年工傷保險投保率達到100%,按時足

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沒有發(fā)生員工死亡事故或造成員工達到1-4級殘疾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年度評選工作小組,負責各項評選獎勵工作。

獎勵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根據當年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條獎勵形式:

(一)獎勵采取定期考核評比的形式進行,根據考核情況,每二年評獎一次。

(二)全市每二年評選一次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符合條件的,分別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可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五條獎勵經費可從以下渠道籌措:

(一)政府財政列支;

(二)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按每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提取工傷預防費,其中不超過50%的費用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

(三)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以上獎勵經費可累積結存使用。

第六條受獎勵的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和人員不符合評選條件的,由批準機關撤消其獎勵決定。對弄虛作假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的獎勵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八條各區(qū)人民政府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區(qū)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安全生產獎勵辦法。

第九條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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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宣鋼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文明生產,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提高廣大員工遵守各項安全制度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員工及外協(xié)、施工單位。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3條獎勵內容

1、對避免重大傷亡及設備事故發(fā)生的單位和個人,獎勵10000元。

2、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者獎勵100元。

3、發(fā)生事故后,在搶險救災、保護公司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有功者,獎勵500~2000元。

4、對敢于管理、擅于管理、能夠長期保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無事故的生產部門按季度人均獎勵300元,生產管理部門、輔助生產單位按季度人均獎勵200元,行政后勤部門按季度人均獎勵100元。

5、其它需要單獨表彰獎勵者,由所在單位向安全生產部提出書面報告,報請公司領導批準。

第4條考核范圍

1、安全基礎管理考核范圍:

(1)不按期召開安全會議或會議無記錄,考核負責人100元。

(2)不按期組織安全檢查或檢查無記錄,考核責任人100元。

(3)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網絡不健全,考核責任人200元

(4)無故缺席安全會議者考核100元、遲到者考核50元。

(5)班組長班前(班后)會上不講安全內容的,考核100元;記錄本

上不體現安全內容的考核50元。

(6)對安全生產部門催報的資料、信息不能按時上報的,考核100元。

(7)各部門對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含臨時性工作)不落實、未完成者考核100元。

(8)各類安全臺帳未建立、健全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9)各單位領導未及時傳達、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精神和有關通知的,考核100元。

2、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范圍

(1)未按規(guī)定對新工人及轉崗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考核200元。

(2)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的,考核100元;未參加專業(yè)培訓和考試的,考核200元。

(3)三級安全臺帳沒有或不健全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4)不了解本崗位《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考核100元

3、事故考核:

(1)工傷事故按《工傷事故管理規(guī)定》考核標準執(zhí)行。

(2)對事故瞞報、誤報者,按相關事故管理規(guī)定的內容雙倍考核。

4、電器及電氣焊安全管理考核范圍:

(1)電器設備無接地、接零保護的,考核100元。

(2)移動電器未使用漏電保護器的,考核100元。

(3)使用行燈不符合安全電壓的,考核100元。

(4)機電檢修不執(zhí)行相關行停、送電操作制度的,考核200元。

(5)臨時電源線不規(guī)范、無管理的,考核100元。

(6)電器開關損壞或有裸露線頭的,考核100元。

(7)電氣線路老化嚴重,不予以及時更換的,考核100元。

(8)電焊機不斷電,安、拆二次線的,考核100元。

(9)電焊機機殼不采用接地、接零保護的,一、二次線不符合規(guī)定的考核100元。

(10)踩在油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yè)的,考核200元。

(11)電氣焊作業(yè)不按標準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考核100元。

(12)氧氣、乙炔氣使用及運輸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考核100元。

5、天車安全管理考核范圍

(1)天車安全裝置構件失靈、失效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2)天車司機室電源線頭裸露或刀閘無蓋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3)天車作業(yè)違反“十不吊”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4)天車安全警示及保護裝置不齊全者,考核責任人200元。

(5)天車車體上有雜物者,考核責任人100元。

(6)天車司機下車后不拉閘斷電者,考核100元。

(7)天車司機吊重物時離開天車者,考核100元。

(8)操作有手柄的設備不用手去操作的,考核100元。

(9)非天車司機操作天車的,考核200元;該車天車工考核200元。

(10)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索、吊具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11)天車動車前不鳴鈴示警的,考核100元。

(12)天車的主要構件磨損超標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3)天車轉動部位無安全防護罩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4)天車登機無聯(lián)鎖保護或失靈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5)天車吊重物在人頭、重要設備或機動車上方通過的,考核100元。

(16)天車工作時調整制動器的,考核100元。

(17)磁盤、坯鉗使用完畢后未降至地面的,考核100元。

(18)天車鋼絲繩未按期涂抹潤滑油的,考核200元。

6、煤氣系統(tǒng)或禁火區(qū)域安全管理考核范圍

(1)煤氣區(qū)域或禁火區(qū)域無警示標志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2)沒有煤氣監(jiān)測設施、防護設施而在煤氣區(qū)域進行作業(yè)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3)吹掃煤氣管道未使用軟連接及吹掃后未徹底斷開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4)各種可燃介質管道用作接地線使用或搭掛臨時線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5)煤氣設施動火無動火證或有動火證未落實監(jiān)火措施的,考核相關責任人500元。

(6)禁火區(qū)域吸煙或隨意動火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7)煤氣監(jiān)測儀器不能正常使用或失靈不及時修復又無安全措施的,考核相關責任人300元。

(8)帶煤氣作業(yè)不戴防毒面具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9)煤氣管線泄漏未及時發(fā)現的,考核相關責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工傷事故管理規(guī)定》考核。

7、生產現場安全文明管理考核范圍

(1)進入生產作業(yè)現場未按照標準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考核50元。

(2)在煤氣、氧氣區(qū)域堆放油脂或易燃品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3)物件、工具擺放不符合規(guī)范的,考核責任人50元。

(4)現場各種安全裝置及設施缺損的、安全標志損壞或不按標準設置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5)故意損壞或隨意移動安全裝置(過橋、蓋板、欄桿、護罩及井蓋)、防爆裝置和警示標志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6)值班室、休息室衛(wèi)生不合格的,考核責任人50元。

(7)生產現場管理混亂,垃圾、雜物、廢棄物品較多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8)堵塞消防通道或隨意、挪用損壞消防設施,考核責任人100元。

(9)非崗位人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區(qū)域逗留的,考核100元。

(10)作業(yè)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考核100元。

(11)地面人員聽到天車示警后不避不讓的,考核100元。

(12)吊運非常規(guī)物品不使用專用吊具或違規(guī)使用各種吊具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3)火災危險區(qū)域未設置滅火器材的;消防用品使用完畢后未及時進行更換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4)設備未停機進行檢修或清掃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5)攜帶與生產無關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進入生產現場的,考核100元。

(16)過正在運轉的皮帶、輥道或其他運行設備、設施不走安全通道的,考核100元。

(17)檢修時未掛檢修牌或隨意開動掛檢修牌的設備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18)檢修設備未執(zhí)行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事先未制定相關安全措施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9)運轉設備安全防護裝置不全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20)交接班時不對所用設備、工具進行安全確認者,考核100元。

(21)坐、靠、爬在安全護欄上的,考核50-100元。

(22)特種車輛違章載人,搭乘運行中皮帶、料車和翻斗車的,考核100元。

(23)用汽油、易揮發(fā)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的,考核100元。

(24)在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內打鬧、戲耍、閑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考核100元。

(25)使用各種帶故障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考核100元。

(26)啟動皮帶運輸機、輥道、電機不發(fā)啟動信號的,考核100元。

(27)未經批準,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域的,考核100元。

(28)有鋼水、鐵水落地可能的地段有積水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29)用氧氣吹掃人身、設備、地面的,用氧氣為各種車輛輪胎充氣的,考核200元。

(30)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內亂燒、亂扔各種垃圾的,考核100元。

8、高空作業(yè)考核范圍

(1)高空作業(yè)不系安全帶的,考核100元。

(2)高空作業(yè)踏板或護欄安裝不牢靠,考核責任人100元。

(3)高空作業(yè)拋物、扔工具或其他物品的,考核100元。

(4)高空作業(yè)有墜物可能,無高空作業(yè)防護網、地面無人監(jiān)護或設置警戒帶者,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5)高空或危險區(qū)域作業(yè),不執(zhí)行監(jiān)護制度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9、隱患整改考核范圍:

(1)隱患整改項目未按期完成且無正當理由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2)各部門必須對本系統(tǒng)進行定期的隱患自查活動,及時排除隱患,如不按期進行,考核責任人100元。

(3)對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第5條考核程序:

1、責任單位、人員,接到考核通知單后如有異議,可向安全生產部提出書面申訴。如無申訴視為認同考核。

2、公司內部考核由公司財務部在工資中扣除,外協(xié)施工單位在工程結算款中扣除。

3、公司財務部將對罰款單獨進行立賬,所收繳的罰款作為公司安全保障基金。

第三章 附則

第6條外來施工單位及各廠家現場服務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7條嚴禁各級檢查人員收取現金罰款。

第8條安全生產部有權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隨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6篇 安全生產獎懲與考核制度

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國務院、建設部、省、市有關安全法規(guī)文件精神,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參照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并結合股份公司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與考核制度。

一、獎勵

1.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的。

2.對在生產中發(fā)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預防及發(fā)現違章操作及時制止的。

3.安全生產管理臺賬齊全,記錄準確的。

4.在安全教育培訓中工作突出的。

5.各項目部在施工經營活動中應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guī)章制度的。

6.一年中未發(fā)生死亡、重傷等安全事故的。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產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科室及班組,公司將視情節(jié)予以獎勵。

二、處罰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的原則,對發(fā)生違章違紀造成損失的,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罰。

1.違反操作規(guī)程及安全有關規(guī)定進行操作的,對直接領導處以1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2.接到違章通知書后未按期進行整改的項目部,處以200元罰款。

3.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每發(fā)現一人次處以20元罰款。

4.安全管理資料不齊全或丟失的,視情節(jié)予以扣除獎金。

5.出現各類事故未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或故意隱瞞不報的,視情節(jié)予以處罰并予以通報。

6.對出現事故的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情節(jié)輕重予以扣除獎金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依據《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獎勵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獎勵范圍、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三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指標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限度,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級的事故,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五條 對安全隱患的處罰原則:安全檢查過程中,首次發(fā)現的安全隱患下達安全隱患通知書。項目部應對嚴重隱患立即整改,對一般隱患按整改期

限進行整改。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重復發(fā)生的對項目部加倍處罰。

第六條 對于嚴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對該項目部處以元罰款。

第七條 對于一般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對該項目部處以元罰款。

第八條 安全隱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不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九條 嚴重安全隱患界定:

⒈安全管理方面:

⑴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⑵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無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未落實等。

⑶安全技術交底: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簽字手續(xù)。

⑷安全檢查:無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無記錄;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限;

⑸安全教育:無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廠的工人未按規(guī)定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無具體安全教育內容等

⑹特種作業(yè):特種從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或無證操作的。

⒉文明施工:

⑴施工現場:隨意吸煙、道路不暢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區(qū)與辦公區(qū)、生活區(qū)劃分不明顯的。

⑵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規(guī)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場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類存放等。

⑶現場防火:未辦理消防合格證;無消防措施、制度或無滅火器材;滅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無消防水源(高層建筑)或不能滿足消防要求;無動火審批手續(xù)和動火監(jiān)護的;

3、腳手架:

⑴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高度超過規(guī)范規(guī)定無設計計算書或未經審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設。

⑵立桿基礎:立桿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方案設計要求;立桿缺少底座、墊板;無掃地桿;無排水措施。

⑶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腳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體與建筑結構未按方案進行拉結或拉結不堅固。

⑷桿件間距與剪刀撐:立桿、大橫桿、小橫桿間距超過規(guī)定要求;不按規(guī)定設置剪刀撐;剪刀撐未沿腳手架高度連續(xù)設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腳手板與防護欄桿:腳手板未滿鋪;腳手板材質不符合要求;探頭板;腳手架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或網間不嚴密;施工層不設1.2米高防護欄桿和18厘米高擋腳板。

⑹交底與驗收:腳手架搭設前無交底;腳手架搭設未按分段分步辦理驗收手續(xù);無量化的驗收內容。

⑺小橫桿設置:不按立桿與大橫桿交點處設置小橫桿的;小橫桿中固定一端的;單排架子小橫桿插入墻內小于24厘米的。

⑻桿件搭接:鋼管立桿采用搭接的。

⑼架體內封閉:施工層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網或其他措施封閉;施工層腳手架內立桿與建筑物之間間距大于20厘米未進行封閉的。

⑽腳手架材質:未與租賃單位簽訂質量擔保協(xié)議、查驗和保存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用于承重腳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鋼管、扣件及緊固件未進行外觀檢查,扣件未抽取樣本進行力學性能和扭力矩指標復驗;鋼管彎曲、銹蝕嚴重;鋼管上打孔。

⑾通道:架體不設上下通道;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臺:未經設計計算;搭設不符合方案要求;未進行搭設完畢后未進行驗收;支撐系統(tǒng)與腳手架連結;無限定荷載標牌。

⒀掛腳手架試壓:掛腳手架在投入使用前應未按2kn/m2均布荷載試壓不少于4小時,未對懸掛點及掛架的焊接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⒁掛腳手架間距:間距大于2米。

⒂驗收:掛腳手架進場搭設前未逐片檢驗的;掛腳手架安裝完畢后未進行驗收。

⒃荷載:掛腳手架超載(施工荷載為1kn/m2)使用;每跨作業(yè)人員超過2人;荷載集中堆放。

⒄掛腳手架架體防護:每片掛腳手架外側未同時裝有立桿,設置兩道防護欄桿,其下部設置擋腳板;掛腳手架外側未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腳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門窗等洞口時未進行防護;腳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網與平網雙層網兜嚴。

⒅安裝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高處作業(yè)不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護:

⑴施工方案:基礎施工無支護方案;不按支護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過5米,無專項方案、未經專家論證、未經上級審批。

⑵臨邊防護: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施工無臨邊防護;臨邊及其他防護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護:坑槽載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護的作法不符合專項方案;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未采取措施調整。

⑷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礎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無防止臨近建筑物危險沉降措施。

⑸坑邊荷載: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于1米或設計規(guī)定;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又無防護措施。

⑹上下通道:人員上下無專用通道;設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開挖: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挖土作業(yè)時,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yè)半徑內;挖土機作業(yè)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機無證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護變形監(jiān)測:未按規(guī)定進行基坑支護變形的監(jiān)測;未按規(guī)定對毗鄰建筑物和管線、道路進行沉降觀測。

⑼作業(yè)環(huán)境:基坑內作業(yè)人員無安全立足點;垂直作業(yè)上下無隔離防護措施;光線不足未設置足夠照明。

5、模板工程:

⑴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未根據砼輸送方法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撐系統(tǒng):現澆砼模板的支撐系統(tǒng)無設計計算;支撐系統(tǒng)不符合設計要求;

⑶立柱穩(wěn)定:支撐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不按規(guī)定設置縱橫向支撐;立柱間距不符合規(guī)定;

⑷施工荷載:模板上施工荷載超過規(guī)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勻。

⑸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無防傾倒措施;各種模板堆放過高。

⑹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處作業(yè)無可靠立足點;拆除區(qū)域未設置警戒線且無監(jiān)護人;留有未拆除的懸空模板

⑺模板驗收:模板拆除前未經拆模申請批準;模板工程無驗收手續(xù);支拆模板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⑻砼強度:模板拆除前無砼強度報告;砼強度未達規(guī)定提前拆模。

⑼運輸道路:在模板上運輸砼無走道墊板;走道墊板不穩(wěn)不牢。

⑽作業(yè)環(huán)境:作業(yè)面孔洞及臨邊無防護措施;垂直作業(yè)上下無隔離防護措施。

6、"三寶"、“四口”:

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標準;不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網:在建工程外側未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guī)格、材質不符合要求;安全網未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⑶安全帶:安全帶不符合標準;未按規(guī)定系掛安全帶。

⑷樓梯口、電梯井口防護: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電梯井內未每隔兩層(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網。

⑸預留洞口、坑井防護:無防護措施;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

⑹通道口防護:無防護措棚;防護不嚴密;防護棚不牢固、材質不符合要求。

⑺陽臺、樓板、屋面等臨邊: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電:

⑴施工用電方案:未按規(guī)定編制施工用電方案或未經審批;未施工用電方案敷設臨時用電

⑵外電防護: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閉不嚴。

⑶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tǒng):工作接地與重復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電箱、開關箱: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要求;開關箱(末級)無漏電保護或保護器失靈;漏電保護裝置參數不匹配;電箱內無隔離開關;違反“一機、一閘、一箱”;安裝位置不當、周圍雜物多等不便操作;閘具損壞、閘具不符合要求;配電箱內多路配電無標記;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

⑸現場照明:照明專用回路無漏電保護;燈具金屬外殼未作接零保護;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電壓供電;潮濕作業(yè)未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使用36v安全電壓照明線路混亂和接頭處未用絕緣布包扎;手持照明燈未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

⑹配電線路:電線老化、破皮未包扎;線路過道無保護;電纜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線(電纜);使用四芯電纜外加一根線替代五芯電纜。

驗收:臨時用電敷設完畢后未進行驗收;或無驗收記錄

⑺電器裝置:閘具、熔斷器參數與設備容量不匹配、安裝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⑻變配電裝置: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

⑼用電檔案:接地極無阻值搖測記錄、無電工巡視維修記錄或填寫不真實

8、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使用無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未檢測的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從無營業(yè)執(zhí)照方租賃設備;未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xié)議書。

⑵架體:無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經審批;未按方案要求進行安拆;架體基礎不符合要求;架體垂直偏差超過規(guī)定;架體外側無立網防護或防護不嚴。

⑶限位保險裝置:吊籃無??垦b置;??垦b置未形成定型化;無超高限位裝置;使用摩擦式卷揚機超高限位采用斷電式;高架提升機無下極限限位器、緩沖器或無超載限制器。

⑷與建筑結構連接:連墻件的位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連墻桿連接不牢;連墻桿與腳手架連接;連墻桿材質或連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鋼絲繩:鋼絲繩磨損超過報廢標準;鋼絲繩銹蝕缺油;繩卡不符合規(guī)定;鋼絲繩無過路保護;鋼絲繩拖地。

⑹樓層卸料平臺:卸料平臺兩側無防護欄桿或防護不嚴;平臺腳手板搭設不嚴、不牢;平臺無防護門或不起作用;防護門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進料口無防護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籃:吊籃無防護門;安全門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機不使用吊籠;違章乘坐吊籃上下;吊籃提升使用單根鋼絲繩。

⑻安裝驗收:無驗收手續(xù)和驗收人簽字;驗收單無量化驗收內容。

⑼傳動系統(tǒng):卷揚機地錨不牢固;卷筒鋼絲繩纏繞不整齊;滑輪翼緣破損或與架柔性連接;卷筒上無防止鋼絲繩滑脫保險裝置。

⑽聯(lián)絡信號:無聯(lián)絡信號;信號方式不合理、不準確。

⑾卷揚機操作棚:卷揚機無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防雷保護范圍以外無避雷裝置;避雷裝置不符合要求。

9、 外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

⑴安全裝置:梯籠安全裝置未經試驗或不靈敏;門連鎖裝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護:地面梯籠出入口無防護棚;防護棚材質、搭設不符合要求;卸料口無防護門;有防護門不使用;卸料臺口搭設不符合要求。

⑶司機:無證上崗作業(yè);作業(yè)前不按規(guī)定試車;不按規(guī)定交接班或無交接班記錄。

⑷荷載:超過規(guī)定承載人數無控制措施;超過規(guī)定重量無控制措施。

⑸安裝與拆卸: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或未經審批;未對拆裝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用沒有資格證的拆裝隊伍;拆裝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拆裝作業(yè)未設置警戒區(qū)未設專人監(jiān)護。

⑹安裝與驗收:使用未經檢測的電梯;安裝后未經驗收。

⑺架體穩(wěn)定:架體垂直度超過說明書規(guī)定;架體與建筑結構附著不符合要求;架體附著裝置與腳手架連接。

⑻聯(lián)絡信號:無聯(lián)絡信號;信號不準確。

⑼電氣安全:電氣安裝不符合要求;電氣控制無漏電保護裝置。

⑽避雷:在避雷保護范圍外無避雷裝置;避雷裝置不符合要求。

10、塔吊:

⑴安全管理:未與租賃方、安裝方簽訂租賃合同、安裝合同、安全管理協(xié)議;使用無統(tǒng)一編號起重機械;使用無營業(yè)執(zhí)照方起重機械;使用無安裝資質的單位安拆起重機械;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起重機械未安拆無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未經檢測機構檢驗;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備案。

⑵力矩限制器:無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靈敏。

⑶限位器: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限位器不靈敏。

⑷保險裝置:吊鉤無保險裝置;卷揚機卷筒無保險裝置。

⑸附墻裝置與夾軌鉗:塔吊高度超過規(guī)定不安裝附墻裝置;附墻裝置安裝不符合說明書要求;無夾軌鉗;有夾軌鉗不用。

⑹塔吊指揮:信號工無上崗證;高塔指揮不使用旗語或對講機。

⑺路基與軌道:路基不堅實、不平整、無排水措施;枕木鋪設不符合要求;道釘與接頭螺栓數量不足;軌距偏差超過規(guī)定;軌道無極限限位阻擋器;高塔基礎不符合要求。

⑻電氣安全:行走塔吊無卷線器或失靈;塔吊與架空線路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軌無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業(yè):兩臺以上塔吊作業(yè)無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⑽安裝驗收:安裝完畢無驗收資料或責任人簽字;驗收單上無量化驗收內容。

11、起重吊裝:

⑴施工方案:起重吊裝作業(yè)無方案;作業(yè)方案未經審批。

⑵起重機:起重機無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鉤無保險裝置;起重機未取得準用證;起重機安裝后未經驗收。

⑶鋼絲繩與地錨:起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超標;滑輪不符合規(guī)定;纜風繩安全系數小于3.5倍;地錨埋設不符合設計要求。

⑷吊點:不符合設計規(guī)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繩徑倍數不夠。

⑸司機指揮:司機無證上崗;非本機型司機操作;指揮無證上崗;高處作業(yè)無信號傳遞的。

⑹地耐力:起重機作業(yè)路面地耐不符合說明書要求;地面鋪墊措施達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業(yè):被吊物體重量不明就吊裝;有超載作業(yè);每次作業(yè)前未經試吊檢驗。

⑻高處作業(yè):結構吊裝未設置防墜落措施;作業(yè)人員不系安全帶或安全帶無牢靠措施;人員上下無專設爬梯、斜道。

⑼作業(yè)平臺:起重吊裝人員作業(yè)無可靠立足點;作業(yè)平臺腳手板未滿鋪。

⑽構件堆放:樓板堆放超過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規(guī)定;大型構件堆無穩(wěn)定措施。

⑾警戒:起重吊裝作業(yè)無警戒標志;未設專人警戒。

⑿操作工:起重工、電焊工無證上崗。

12、施工機具:

⑴電刨子:安裝后未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人操作時未切斷電源;電刨子和電鋸合用一臺電機的多功能木工機具缺少防護措施。

⑵電鋸:安裝后未驗收;無鋸盤防護罩、分料器、傳動部位無防護罩;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人操作時未切斷電源。

⑶手持電動工具:i類手持電動工具無保護接零;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不按規(guī)定穿戴絕緣用品;使用手持電動工具隨意接長電源線或更換插頭。

⑷鋼筋機械:安裝后未經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鋼筋冷拉作業(yè)區(qū)及對焊作業(yè)區(qū)無防護措施;傳動部位無防護。

⑸電焊機:安裝后未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或防觸電裝置;一次線長度超過規(guī)定或不穿管保護;焊把線接頭超過3處或絕緣老化;電源不使用自動開關;電焊機無防雨罩。

⑹攪拌機:安裝后未經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達不到要求;操作手柄無保險裝置;攪拌機無防雨防砸棚和作業(yè)臺不安全;攪拌機無保險掛鉤或掛鉤不使用;傳動部位無防護罩;作業(yè)平臺不平穩(wěn)。

⑺氣瓶:各種氣瓶無標準色標;氣瓶間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無隔離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時平放;氣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

⑻翻斗車:制動裝置不靈敏;司機無證駕駛;行車載人;違章行車。

⑼潛水泵: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保護裝置不靈敏、使用不合理。

13、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的違反現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操作規(guī)程、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可能引發(fā)傷害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一般隱患指除嚴重隱患以外的其它違反現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操作規(guī)程、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

第十一條 罰款繳納:罰款由財務部從當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條 對拒簽收罰款單的項目部,由檢查人員雙人簽字后將罰款單送達財務部,對拒簽收罰款單的項目部將加倍處罰。

第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簽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8篇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三)

一、目的為了杜絕發(fā)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yè)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xié)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jié)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guī)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 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反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yè)動火。

(4)違反規(guī)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yè)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

(8)安全監(jiān)督人員發(fā)現違章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

3. 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

(2)違反《公司區(qū)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yè)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yè)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yè)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guī)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guī)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guī)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 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guī)定為從業(yè)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yè)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yè)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guī)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1.對遵規(guī)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 對及時發(fā)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 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 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

第9篇 安全生產獎懲及責任追究制度

為加強本廠的安全管理,提高全體職工安全生產的防范意識,確保工廠生產經營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積極引導、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獎勵

1. 及時發(fā)現隱患,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fā)生,使企業(yè)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2. 在事故處理中,能夠正確判斷和指揮,使事故得到及時控制或消除,減少企業(yè)財產損失的。

3. 在火災、爆炸、泄漏等生產事故中,能夠奮不顧身,沖鋒在前,不顧個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

4. 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議和技改技措建議,得到采納并取得成效的。

5.對職工的獎勵分為:記功、授予部門、公司先進生產等榮譽稱號,并根據貢獻大小發(fā)給一次性獎金。

6. 獎勵的申報辦法:以生產崗位為單位,書面形式報生產主管,由生產主管核實后,上報安全領導小組討論通過。

第二條:懲處

1.在生產車間發(fā)現非生產用電爐、家用電器等,除沒收其物品外,罰款50 元。

2.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

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視情節(jié)給予100—200元罰款。

3. 對限期內沒有完成整改任務又無防范措施的崗位,視情節(jié)給予50 一 300 元罰款。

4. 對未完成“安全檢查制度”內容的崗位,每少檢查一次,罰款50 元,以臺帳記錄為考核依據,生產主管每月檢查一次。

5. 對違反“安全動火管理制度”的崗位,按其作業(yè)等級進行處罰。

第三條:責任追究制度

凡發(fā)生事故,要按有關規(guī)定報告,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追究責任;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車間(室)負責人及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外,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10篇 某電子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0目的:

為加強安全管理,獎勵安全生產工作仲的好人好事和做出突出貢獻者,懲罰“三違”行為和事故責任者,制訂本規(guī)定。

2.0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各車間及職工違反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均適用本制度。

3.0獎勵:

3.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長期保持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3.2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在學術上、技術上有較大貢獻者;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fā)現或報告安全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fā)生者;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以及為我公司安全生產做出較大貢獻的職工,應酌情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3.3、下列人員給予重獎;

3.3.1避免一次重大傷亡事故或避免1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給予500—1000元物質獎勵,并授予“安全生產模范”的光榮稱號

3.3.2多次避免傷亡事故或避免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給予200—500元物質獎勵,并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分子”光榮稱號。

3.3.3避免一次重傷事故或避免1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給予50—150元獎勵。

3.3.4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上有重大發(fā)明創(chuàng)造者,應給予工資晉級、職務晉升,并授予“安全生產模范”光榮稱號。

3.3.5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安全管理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安全獎。

4.0懲罰:

4.1 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經查出后,追回資金,取消其榮譽稱號,并嚴肅處理。

4.2對于“三違”行為責任人,應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jié)處以10—200元罰款,態(tài)度蠻橫或拒不改正的可加倍處罰。

4.3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和《設備事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4.4不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如安全檢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guī)定等等),而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車間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處以50—5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給予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11篇 危化品經營企業(y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目的

為了更好地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安全生產工作績效的考核和獎懲。

3.職責

3.1 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獎懲管理辦法,并負責安全獎勵資金的落實。

3.2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獎懲管理辦法的監(jiān)督實施;負責獎懲檔案的建立。

3.3 財務部門負責建立安全獎懲資金專用帳戶,確保??顚S谩?/p>

4.工作程序

4.1懲罰: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對相關部門領導和責任者進行處罰。

4.1.1懲罰的范圍

4.1.1.1員工人身傷害事故的考核

部門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部門領導和事故責任者,依據傷害程度和性質進行處罰。

4.1.1.2安全管理

4.1.1.2.1違章指揮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yè)導致事故發(fā)生者。

4.1.1.2.2違章違紀,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者。

4.1.1.2.3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4.1.1.2.4事故發(fā)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fā)生者。

4.1.1.2.5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4.1.1.2.6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4.1.1.2.7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者。

4.1.2懲罰類型

4.1.2.1根據違章情節(jié)的輕重程度,及時采以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工學習、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等辦法予以處罰。

4.1.2.2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50-5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等。

4.1.2.3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等。

4.1.2.4性質特別嚴重、情節(jié)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4.1.3懲罰程序

4.1.3.1經濟處罰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執(zhí)行。

4.1.3.2行政處罰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4.2獎勵

4.2.1獎勵的范圍

4.2.1.1在安全技術、安全管理方面積極采取先進技術和經驗,提出重要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4.2.1.2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guī)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4.2.1.3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避免事故發(fā)生者。

4.2.1.4遵章守紀、模范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正確使用標準化動作者。

4.2.1.5及時發(fā)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者。

4.2.1.6在安全管理崗位上盡職盡責,做出貢獻者。

4.2.1.7發(fā)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4.2.1.8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安全生產競賽,成績優(yōu)異,被評為先進部門、班組、個人。

4.2.1.9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發(fā)生重大事故的部門。

4.2.2獎勵的類型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fā)給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4.2.3獎勵程序

4.2.3.1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部門填寫《安全工作獎懲考核表》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經審核后報公司領導批準通過。

4.2.3.2先進部門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填寫《安全工作獎懲考核表》,報公司領導審批執(zhí)行。

4.2.3.3對第4.2.1條有關人員和部門的獎勵,由部門提出,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公司領導批準執(zhí)行。

5.其他

5.1 違章與事故罰款應納入安全獎金專戶,不得挪作它用。

第12篇 企業(y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5)

企業(y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章行為是違反勞動安全法規(guī)和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是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為杜絕制止違章行為,確保職工的安全健康和企業(yè)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以及企業(yè)各項安全制度或對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本制度進行獎勵。

第三條對于違章行為及傷亡事故主要責任人除按《安全生產法》進行處理外,還須以本《制度》進行處罰。

第四條對于因違章行為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企業(yè)獎懲細則應隨國家政策規(guī)定和企業(yè)實際情況的變動在年度經濟責任制上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章獎勵規(guī)則

第六條安全獎勵資金的來源:

1、企業(yè)按年度撥付一定的安全獎勵資金。

2、企業(yè)內部的違章罰款收入。

3、企業(yè)內部風險保證金未完成安全考核目標扣出部分。

4、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來源。

第七條實行安全風險獎勵制度,具體辦法按風險獎勵辦法執(zhí)行。全廠各單位根據風險程度不同,全員繳納一定數量的安全風險金,本年度內無死亡、火災、爆炸、無社會災害性事故、無重傷事故以及完成安全考核目標的單位,給予各單位所繳安全風險金同等數額的獎勵。對作出重要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以及按照上級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對專門事項給予獎勵。

第八條在安全技術、職業(yè)病預防方面有技術發(fā)明、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的職工個人,給予300~600元獎勵,屬創(chuàng)造發(fā)明重大項目,按國家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勵條例規(guī)定報批,同時,企業(yè)在給予最高一級獎勵的情況下,可同時給予晉升工資。

第九條對于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堅持原則,嚴格糾正制止各類違章,避免事故發(fā)生,成績顯著的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材料報送技安處審核,經分管廠長批準,年終給予200~600元獎勵。

第十條對發(fā)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和及時報告上級,因而顯著減輕以至避免重大事故危害發(fā)生的職工個人,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材料報送技安處審核,經分管廠長批準,可在該季度內給予300~600元獎勵。

第十一條在災害事故中,主動積極搶救人員或物資,防止事故蔓延或擴大,功績顯著的職工個人,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材料報送技安處審核,由廠長批準通報表揚記功的同時,可給予500~3000元獎勵。

第三章處罰細則

第十二條進入生產崗位上班,必須穿戴規(guī)定的勞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帽、手套以及耳塞或耳罩等),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十三條禁止穿帶釘、鐵塊的鞋子進入生產區(qū)、庫區(qū),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十四條操作人員禁止穿高跟鞋(三公分以上)、拖鞋、裙子、短褲、化纖服上崗操作,違者一次性罰款50元。打赤膊上崗操作者,給予從重一倍的罰款。

第十五條凡班前4小時內飲酒者,除令其不準進入車間上班并按曠工處理外,另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攜帶香煙、火種到生產崗位區(qū)域內或在上班時間飲酒者,一次罰款500元。凡在生產崗位區(qū)域內吸煙者,除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理外,還給予留廠察看1~2年的行政處理。

第十七條凡將小孩帶入生產、工作崗位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罰款50元。

第十八條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配電室,配電室內不準帶入食物,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十九條生產區(qū)域的設備管線上不得涼、曬、烘烤衣物和放置雜物,違者一次罰款50元,如違反能源管理規(guī)定,則另行處罰。

第二十條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庫區(qū)等禁火區(qū)域內行駛,必須遵守企業(yè)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規(guī)定。違者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fā)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設備檢修規(guī)程有明確規(guī)定的除外)、用具或衣物等,違者一次罰款50元,如屬領導指使違章,則對該單位領導一次罰款50元。

第二十二條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違者一次罰款50元,如屬領導(含各級領導)命令使用而又無措施的,對命令者一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三條生產崗位上操作工不得私自相互替班,違者一次罰款10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傷亡、生產、設備事故,其后果概由責任者自負,并按廠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廠《高處作業(yè)安全制度》者,一次對該單位罰款500元,個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五條進入設備(有限空間)包括各類塔、釜、罐、鍋筒、管道和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集裝箱和其他較封閉場所的作業(yè)必須辦證,無證不準作業(yè),違者一次罰款單位500元,個人500元。

第二十六條凡在禁火區(qū)內沒有辦理動火證或雖經批準了,但沒有按動火證上審批意見落實安全措施以及超過動火時間、轉借、涂改動火證和轉移地點動火者,一人一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七條生產車間操作工上班時,必須將防毒面具帶上崗位,放置于方便地方備用,防毒面具不用時,必須蓋上過濾藥盒的橡膠蓋。違者一人一次罰款50元。不認真保管造成丟失或故意損害防毒面具者,照價賠償。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必須重視和加強對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對于無故拖延整改的,則按“隱患整改通知書”的限期規(guī)定為準,每延期一天完成者,單位罰款50元,以此類推計算。

第二十九條對應持安全操作證上崗的無證操作者,一人一次罰款50元;未轉正的學徒工或實習生無證獨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罰單位100元,個人50元。

第三十條危險作業(yè)的作業(yè)人違章作業(yè),監(jiān)護人不及時制止、糾正,分別對作業(yè)人和監(jiān)護人處以50~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危險作業(yè)的監(jiān)護人不負責任,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對監(jiān)護人處50~500元的罰款,并對單位處以3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危險作業(yè)的作業(yè)人、監(jiān)護人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檢查落實安全措施,作業(yè)時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對作業(yè)人、監(jiān)護人分別處以200元~8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凡各級領導干部及專業(yè)管理人員見到違章行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應負連帶責任,應按違章性質一次給予罰款50~3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不服執(zhí)法人員管理,打擊報復,辱罵、毆打執(zhí)法人員者,給予一次性罰款250元,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觸犯刑法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章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認識度惡劣或二者并存者,可按上述處罰加重1~5倍處理,并在接受審理期間按下崗處理,該期間只發(fā)基本生活費。

第四章罰款收繳辦法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制度的罰款由技安處或保衛(wèi)處(消防安全部分)開據罰款通知單,由財

務處收取現金。

第三十七條從罰款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繳款的單位和個人,按每天1%加收滯納金,直至交款為止。

第三十八條罰款資金由廠財務處統(tǒng)一專項管理,經分管安全的廠領導批準后,可用于安全獎勵和安全活動經費。實行??顚S谩?/p>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對于單位和個人同時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多項者,均按累計計算收取罰款。對于行政處理和經濟處理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重長風化(1998)51號文《安全生產獎懲規(guī)定》同時作廢。

第13篇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三)

一、目的為了杜絕發(fā)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yè)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xié)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jié)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guī)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 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反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yè)動火。

(4)違反規(guī)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yè)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

(8)安全監(jiān)督人員發(fā)現違章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

3. 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

(2)違反《公司區(qū)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yè)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yè)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yè)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guī)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guī)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guī)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 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guī)定為從業(yè)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yè)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yè)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guī)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1.對遵規(guī)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 對及時發(fā)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 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 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

第14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了杜絕發(fā)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 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安全部負責,人資部協(xié)助。

四、 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jié)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罰款或開除,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guī)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 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 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違反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yè)動火。

(3)違反規(guī)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4)帶電作業(yè)、在鄰近高壓帶電設施或在部分停電的高壓電氣場所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5)駕駛員灑后駕車。

(6)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

(7)安全監(jiān)督人員發(fā)現違章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

(2)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3)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4)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5)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guī)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6)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guī)范、開關無標識。

(7)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8)在公眾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9) 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0)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1)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12)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3)未按規(guī)定為從業(yè)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4)上崗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15)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經 營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1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

(18)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guī)定檢測、檢驗。

(二) 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guī)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fā)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連云港中油石油銷售有限公司

第15篇 煤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員工安全意識,規(guī)范員工安全行為,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維護我礦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認真貫徹落實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確保員工生命健康和我礦財產安全,根據我礦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管理獎懲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和標準,遵守礦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產的同時,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把安全處罰與安全獎勵相結合,體現安全管理有獎有懲、獎懲分明的原則,以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感,提高全體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礦井整體安全防范效果,達到強化管理,保證安全,促進生產的目的。

第四條 我礦安全生產實行分級負責、專職管理、群防群治和群眾監(jiān)督,全體員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yè),拒絕違章指揮。有義務確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對任何危害員工生命健康和損害本礦利益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我礦對舉報有功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三違”人員、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五條 我礦以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執(zhí)行“三大規(guī)程”、我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標情況和現場安全管理效果等,作為進行獎懲的主要考核依據。

第二章 獎懲原則

第六條 安全獎懲應重點體現在與原煤生產安全相關的責任者和與之相關的管理人員身上。

第七條 全獎懲應體現在安全生產責任制所確定的責任大小,以及現場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標控制和對安全工作的貢獻大小上。

第八條 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安全教育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物質獎勵為主的原則;對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和違反礦安全管理制度的員工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實事求是、以錯定罰的原則。

第九條 各部門按其責任大小制定獎懲辦法,落實分配,完善獎懲。并將獎懲方案報安通部。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范圍、對象

各級行政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以及檢舉違章,防止或搶救事故的有功人員。

第十一條 獎勵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礦安全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執(zhí)行“三大規(guī)程”以及各項安全措施,在事故預防、指標控制、隱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2、發(fā)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因而避免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集體和個人。

3、有效控制各類死亡事故,減少人身傷害,輕、重傷事故不突破礦下達的控制指標,實現死亡事故為零的目標,消除重大非人身傷害事故的單位。

4、搶險、救災、救傷以及排查隱患有功的集體和個人。

5、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6、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有采納價值的。

7、揭發(fā)、檢舉隱瞞事故真相者或舉報、制止“三違”現象的各類人員。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及考核形式。

一、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或晉級四種。

1、嘉獎:每次加發(fā)50元獎金。

2、記功:每次加發(fā)100元獎金。

3、記大功:每次加發(fā)200元獎金。

4、獎金或晉級: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或晉升一級,由礦長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時完成交辦的重大特殊任務者。

2.制止、舉報“三違”現象者。

3.有顯著的善行佳話,在安全生產以及事故預防方面,足為我礦榮譽者。

4.忍受困難、高溫、氣熏難受之工作并安全圓滿,完成生產任務足為楷模者。

5.小發(fā)明、小創(chuàng)新,經批準實行,可改善勞動生產條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生產技術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2.節(jié)約原燃料或廢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環(huán)”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適宜者。

4.發(fā)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辦防止損害為嘉許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失者。

2.維護員工安全,遇險執(zhí)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1.研究發(fā)明,對我礦安全生產確有貢獻,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礦井安全目標實現者。

2.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足為我礦同仁表率者。

3.一年內記大功兩次者。

六、凡揭發(fā)、檢舉隱瞞事故真相者或舉報、制止“三違”現象的各類人員,從被舉報人員的罰金中分離50%作為其獎勵金額,并現懲現獎,獎懲兌現。

第十三條 獎勵程序及審批權限

1.因安全生產及工作業(yè)績或表現達到獎勵規(guī)定者,其獎勵條件和標準由通風科會同生產科考評,總工程師審批,報礦長批準后實施。

2.對各類有功人員的獎勵,按照論功行賞、獎不

全生產獎懲制度匯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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