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回避制度旨在確保公共服務的公正、公平與高效,防止利益沖突影響決策過程。這一制度通過設定特定的限制,避免公務員因個人關系、利益或其他潛在影響因素在執(zhí)行職務時產(chǎn)生偏頗,從而維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包括哪些方面
公務員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親屬關系回避:禁止公務員在涉及直系親屬、配偶或近姻親的事務中做出決策或參與處理。
2. 財務利益回避:要求公務員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判斷的財務利益沖突情況下,必須回避相關決策。
3. 前任職位回避:對于離職后短期內(nèi)重新涉及原工作領域的公務員,需遵守一定的限制。
4. 其他特殊關系回避:如涉及朋友、同學、同事等非親屬關系,但可能導致偏見的情況也需回避。
5. 自我利益回避: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重要性
公務員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維護公信力:制度能夠減少公眾對公務員可能存在的利益偏見的疑慮,提升政府決策的公信力。
2. 保障公平:通過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確保政策制定和執(zhí)行過程的公平性。
3. 防止腐?。夯乇苤贫扔兄陬A防和打擊腐敗行為,保護公共資源不被濫用。
4. 提升效率:明確的回避規(guī)則有助于減少因爭議和糾紛引起的行政延誤,提高公共服務效率。
方案
為了有效實施公務員回避制度,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詳盡的回避政策:明確規(guī)定各類回避情形,為公務員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南。
2. 建立申報機制:公務員應定期申報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經(jīng)濟狀況,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潛在的利益沖突。
3. 加強培訓:對公務員進行回避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他們的認識和執(zhí)行能力。
4. 設立監(jiān)督機構:設立專門的監(jiān)督機構,負責審查回避申請,確保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
5. 嚴肅追責:對違反回避制度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形成有力的威懾力。
以上方案旨在構建一個公正、透明的公務員回避機制,以確保公共服務的質量和公信力,同時也為公務員提供明確的行為準則,降低他們在工作中可能面臨的道德困境。
公務員回避制度范本
目錄
- 第一篇:公務員回避制度
- 第二篇:公務員回避制度
- 第三篇:公務員回避制度
- 第四篇:公務員回避制度
- 第五篇:公務員回避制度
公務員回避制度
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回避是指為了防止公務員因個人利益和親屬關系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chǎn)生不良影響,而在公務員所在職務、所執(zhí)行公務和任職地區(qū)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開有關親屬關系和公務的制度。
1任職回避
任職回避,又稱職務回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職回避親屬
①夫妻關系; ②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的配偶。
(2)回避職務
①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③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變通執(zhí)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zhí)行職務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2地域回避
我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guī)定,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適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機關為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回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xiāng)、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jiān)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適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回避主要規(guī)范對象為原籍任職。
3公務回避
公務員執(zhí)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二篇:公務員回避制度公務員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
這一規(guī)定明確,對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系。對可能形成回避關系的,應當予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系,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規(guī)定同時明確,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公務員回避制度通過對公務員所任職務、執(zhí)行公務和任職地區(qū)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可以減少因親屬關系等人為因素對工作的干擾。
任職回避
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地域回避
公務員擔任縣、鄉(xiāng)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公務回避
公務員應當回避的公務活動主要包括: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核、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jiān)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征、項目資金審批、監(jiān)管。
第三篇:公務員回避制度公務員回避制度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制度本身的不盡完備、實際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關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國目前實施國家公務員回避制度還存在著許多制約因素,應通過逐步解決原有的問題,對新進人員嚴格把關;將公務員回避制度與行政監(jiān)察制度有機結合;實行自我約束和依法回避相結合;從嚴把握與靈活操作相結合;統(tǒng)籌兼顧、整體配套等舉措、落實公務員制度
一、公務員回避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
我國公務員回避制度中對公務員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針對有某種親屬關系的公務員而言。除了任職回避、公務回避直接因親屬關系引起外,地區(qū)回避實質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區(qū)的親屬宗法關系。親屬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也是一種自然關系,有親疏遠近之分。如果在公務員的任職、執(zhí)行公務等方面針對公務員的所有親屬關系作出限制規(guī)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沒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針對公務員比較密切的親屬關系作出的限制規(guī)定。 職務回避 公務回避。 地區(qū)回避,
二、實施公務員回避制度的制約因素
1?傳統(tǒng)親緣觀念和習慣勢力的長期影響使得實施公務員回避制度缺乏民眾心理基礎。我國是一個相當重視親屬關系的社會,宗族、親緣觀念根深蒂固,對人們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動影響極大
2?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的長期落后也是實施回避制度的重要制約因素。
3?對公務員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準確定位和靈活應用。實行公務員回避制度對保持公務員的公正廉潔,促進政府機關的廉政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當做包治行政機關管理百病的靈藥,那也是不恰當?shù)摹>突乇苤贫冉鉀Q不正之風的作用來說,它雖然具有很積極的作用,但不能徹底解決一切不正之風,還必須從加強民主監(jiān)督入手,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衡機制等。而且目前我們實施的各項制度中還存在諸如戶籍制度等與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沖突的地方,從而制約著回避制度發(fā)揮應有的功效,這就要求我們在實踐中必須根據(jù)各地的具體情況靈活地加以應用,而如何靈活應用并非容易之事。
4?實施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國的公務員回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門內(nèi)實施同時也必須有人事部門的協(xié)調和相關部門的配合協(xié)作,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否則將很難實行。長期以來,親屬聚集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既有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也有不少是現(xiàn)行有關政策規(guī)定造成的, 5?缺乏健全的監(jiān)督體系。健全的監(jiān)督體系,是公務員回避制度得以執(zhí)行的根本。但是目前這樣的監(jiān)督檢查體系在我國還很不健全,公務員在任職或執(zhí)行公務中履行回避的義務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公務員的自覺,但由于覺悟的高低不同或者利害關系重大,并不是所有的公務員都能有這樣的自覺性。
三、落實公務員回避制度的對策建議
1?逐步解決原有的問題,對新進人員則應嚴格把關。由于長期以來我國政府機關沒有實行回避制度,原有的問題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時間內(nèi)解決幾十年積累起來的問題。在推行現(xiàn)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向公務員過渡的工作中,由于歷史原因回避對象多,在過渡中一次解決不易,要根據(jù)公務員的職務、年齡及工作性質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調整、解決。直系親屬堅決回避,不允許同一機關有直系親屬存在;旁系做適當調整,同一機關有旁系親屬關系的,原則上應調離一方進行回避,確實困難的,可以分步進行,先在機關內(nèi)部主要崗位調整回避,以后逐步調整完善。而對新進人員則必須從現(xiàn)在起嚴格把關,必須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務員考錄體系,錄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過硬的優(yōu)秀人才,要堅持原則和標準,堅決剔除不稱職不合格人才,在公務員考試錄用這個進口中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避免產(chǎn)生新的親屬聚集現(xiàn)象。公務員制度過渡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新人新辦法。這一原則在公務員回避制度實施中也同樣適用
2?將公務員回避制度與行政監(jiān)察制度有機結合。保障回避制度的實施必須實行嚴格的監(jiān)察制度。公務員回避制度的執(zhí)行與行政監(jiān)察制度有密切的聯(lián)系,完備的行政監(jiān)察制度可以加強公務員回避制度的執(zhí)行。實行公務員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減少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自己及親屬謀取私利的可能,對克服任人唯親、結幫營私等不正之風,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積極作用,但回避制度只是避免了那些表面和直接的以權謀私的現(xiàn)象,不能希望單靠一項回避制度,就能從根本上消除和杜絕各種違法行為,需要行政監(jiān)察制度的補充、配合,從不同的環(huán)節(jié)加強監(jiān)督管理,有效地制約各種徇私舞弊現(xiàn)象。監(jiān)察制度也會受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需要回避制度來擺脫各種親屬關系的牽制?;乇苤贫扰c監(jiān)察制度的有機結合,既可相互補充各自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為相互的實施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促進相互的發(fā)展,以便更好地監(jiān)督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公正廉潔,依法辦事,保證國家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轉。
3?實行自我約束和依法回避相結合。公務員在任職和執(zhí)行公務中,如遇有需要回避的情況時,應按規(guī)定主動提出回避。這需要公務員有較強的回避意識和高度的自覺性。為此必須對公務員加強培訓和教育,積極做好宣傳和動員工作,讓廣大公務員了解親屬聚集所帶來的危害,掌握回避制度的有關情況,認識到在我國推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廣大公務員積極主動地支持和配合這一制度的實施,自我約束,自覺接受回避,遵守回避紀律,使回避制度能夠在高度自覺的基礎上實施。同時,回避制度是人事管理中的一項帶有很強的限制性的規(guī)定。因此,這項規(guī)定就必須要有法律尊嚴,一經(jīng)確定,就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執(zhí)行,任何人不得違反,如有違反,應追究其法律責任。本著自我約束和法制原則相結合的精神,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員回避的申報和審查制度。公務員在錄用晉升、調配過程中有義務如實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門申報回避的親屬情況;各級干部、人事部門在人員錄用、晉升、調配過程中應對當事人進行嚴格的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況;對因聯(lián)姻等新形成的親屬關系,也應進行經(jīng)常性檢查,確定有無需要回避的情況,并及時作出處理。各級政府要根據(jù)不同部門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回避法規(guī),使回避有法可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糾。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制度、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公務員,要進行嚴肅批評,經(jīng)教育不改的,要給予必要的政紀處分,以維護回避制度的嚴肅性。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對回避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回避制度的,應及時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糾正,必要時訴諸法律。
4?從嚴把握與靈活操作相結合。實行公務員回避制度既要從嚴把握,嚴格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要求進行調整,又要根據(jù)各地區(qū)、各部門的具體實際情況,靈活對待,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逐步推廣、實施,不能強求一律。
5?統(tǒng)籌兼顧、整體配套。實行回避制度,一般來說應堅持以低避高的原則:在一部分公務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部門時,職務級別不同的,應由職務較低的一方回避;一般干部應服從領導干部;專業(yè)不對口的人員應服從專業(yè)對口的人員;低層次職務的人員應服從高層次職務的人員;干部來源充足的部門應服從干部來源不充足的部門;下層機關應服從上層機關。但還需要從工作實際出發(fā),統(tǒng)籌兼顧:在職務級別不同的情況下,個別因工作特殊需要,經(jīng)人事部門批準,也可由職務較高的一方回避;職務級別相同的,由人事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和當事人的情況決定其中一方的回避;在特殊部門和特殊崗位任職的公務員,經(jīng)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也可暫不實行回避。
因此做好公務員回避制度有助于減少因親屬關系等人為因素對工作的干擾, 有利于保護公務員的健康成長,有利于發(fā)揮全社會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對維護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公務員隊伍的廉政建設也有重要意義。對加強公務員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zhí)行公務,促進機關廉政建設,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篇:公務員回避制度我國出臺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公務員回避制度新華網(wǎng)北京2月23日電(記者趙超)記者23日從國家公務員局獲悉,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聯(lián)合發(fā)布了《公務員回避規(guī)定(試行)》,對公務員回避制度作出進一步規(guī)范。
公務員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按照這一規(guī)定,在任職回避方面,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務員擔任縣、鄉(xiāng)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在公務回避方面,公務員應當回避的公務活動主要包括: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核、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jiān)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征、項目資金審批、監(jiān)管。
這一規(guī)定明確,對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系。對可能形成回避關系的,應當予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系,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規(guī)定同時明確,公務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應當予以免職;公務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國家公務員局負責人表示,公務員回避制度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公務員所任職務、執(zhí)行公務和任職地區(qū)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可以減少因親屬關系等人為因素對工作的干擾。規(guī)定的出臺對加強公務員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zhí)行公務,促進機關廉政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篇:公務員回避制度公務員的回避制度
一、含義:回避是指為了防止公務員因個人利益和親屬關系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chǎn)生不良影響,而在公務員所在職務、所執(zhí)行公務和任職地區(qū)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開有關親屬關系和公務的制度。
二、公務員回避制度的類型:
從理論上來看,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三種回避種類基本包括了可能影響公務的主要情形。
(一)任職回避
1、任職回避的含義
公務員任職回避,是指對有特定親屬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職回避是公務員回避制度的重要內(nèi)容,其目的是通過限制互為親屬關系的人員在一個單位或部門任職,防止和克服親屬聚集極其產(chǎn)生的各種弊端,為公務員廉潔奉公創(chuàng)造條件。
2、任職回避的主要情形
任職回避的對象主要是存在法定的親屬關系的公務員。公務員法并不反對具有上述親屬關系的人都參加到公務員隊伍中去實踐中“警察世家”、“子承父業(yè)”、“夫妻警察”等現(xiàn)象并不少見。但關鍵是他們所擔任的職務之間不能是法律禁止的特定直接關系:一是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二是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jiān)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其中 “同一行政首長”的意思為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爸苯由舷录夘I導關系”是指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第三種情形主要是考慮由領導的親屬擔任紀檢、監(jiān)察、審計的難以發(fā)揮應有的監(jiān)督作用;而由親屬擔任組織、人事、財務工作則容易在用人和財務管理上產(chǎn)生腐敗等問題。
但考慮到工作實踐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質等原因也可以對任職回避作一定變通。例如一些邊遠海關鄰近的單位很少就業(yè)、生活都不太方便派夫妻雙方同去該海關工作可以解決很多實際問題。但是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才可以對任職回避作變通規(guī)定。
任職回避中的親屬包括四類: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地域回避
1、地域回避的含義
地域回避也叫籍貫回避。是指縣級以下政府機關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任職。公務員地域回避,是為了避免親屬關系、宗族關系等影響公務員履行職務,對公務員在親屬比較集中的地域擔任某些職務作出的限制。
但是中央、省、市級政府領導無需回避,需要實行地域回避的只是擔任縣、鄉(xiāng)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不適用于地域回避制度。
2、地域回避制度的應用情況
回避制度的應用情況一般有:第一、適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機關為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第二、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xiāng)、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jiān)察局長、公安局長等。第三、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
從我國實際出發(fā),確定公務員地域回避的范圍為鄉(xiāng)級和縣級機關,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縣鄉(xiāng)承擔的工作較為具體,親戚相對集中,在執(zhí)行公務時容易與親友的利益產(chǎn)生直接的關系;二是這一范圍較窄,較易實行。
(三)公務回避。
1、公務回避的含義
所謂公務回避是指公務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終止職務行為而由其他公務員來行使相應的職權。公務回避表明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凡處理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益的問題時應該回避。實行公務回避的目的在于消除可能會對公務執(zhí)行者造成影響的各種因素保證公務員秉公執(zhí)法。
公務回避是防范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因私情不能公正履行職責時采取的一種帶有強制性,預防性的措施。這一措施具有著隨機性、公正性、自律性和時限性。
2、公務回避的主要情形
公務回避的情況主要有: 一是涉及公務員本人的利害關系。二是涉及與本人有比較密切的四種親屬關系,即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有利害關系的。第三種是除此兩種之外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關系。例如朋友關系、校友關系、師生關系、戰(zhàn)友關系、競爭關系、敵對關系等等。
實行職務回避可以通過防止和克服親屬聚集,以利于部門或單位內(nèi)部科學、嚴格的管理,為國家公務員依法秉公辦事、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創(chuàng)造條件。公務回避的實施則有利于使公務活動的依法公正執(zhí)行,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為公務
的執(zhí)行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條件。地區(qū)回避的實施,不僅可以使公務員免受一些親屬關系的影響,減少實行職務回避和公務回避的困難,更重要的是使公務員本人擺脫家鄉(xiāng)各種復雜的關系對其工作的干擾,使他們利用職權直接為自己家鄉(xiāng)的各種親屬謀取私利的可能大大地減少??陀^上為公務員提供了一個較好的工作環(huán)境。職務回避、公務回避、地區(qū)回避有機結合便可構成一個完備的回避制度,可以比較全面地防止各種關系的不利影響。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國務院某部部長張某的秘書小王在今年與張部長的二女兒喜結良緣,登記結婚。此前,王秘書在向部機關人事部門遞交領取結婚登記介紹申請的同時,也遞交了一份要求調離該部到其出生地,寧夏一自治縣工作的申請書。幾年后小王已經(jīng)是該自治縣的縣長 。并即將成為自治州州長。
問:1、王秘書因何故要申請調離該部?并說明理由。
2、小王擔任其出生地的自治縣的縣長是否違反公務員回避制度?
答:1、王秘書申請調出該部是符合公務員法中規(guī)定的公務員回避制度的。這是因為,王秘書與張部長二女兒小張結婚后,他與張部長構成了近姻親關系,屬于應回避的親屬關系之一。因為秘書工作的特殊性,張部長與王秘書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領導關系,故也視為一種任職回避。
2、不違反。根據(jù)規(guī)定,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不適用于地域回避制度。
案例二、一天,某縣發(fā)生了原公安局長章某某的兒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為直接主管社會治安的部門領導,章某某平時不但不對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發(fā)后直接參與處理,在當?shù)卦斐蓸O壞影響。為此,死者家屬為討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終取得了較滿意的結果。章某某被撤職查辦,其子也得到了應有的下場。
問:1、章某某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長職務?這一事件有何啟迪?試用公務員回避制度予以說明。
2、列出需要任職回避的幾種親屬關系?
答:1、章某某的兒子與章某某是屬于直系血親關系,是屬于公務員回避的范圍之內(nèi),在章某某的兒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后,身為直接主管社會治安的部門領導,沒有主動提出回避申請,反而在事發(fā)后直接參與處理,嚴重違反公務回避制度。
2、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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