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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食安全管理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69

堂食安全管理

第1篇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及職責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及職責

為了強化我校食堂餐飲安全監(jiān)管,消除餐飲安全隱患,提高保障水平,黃嵐小學餐飲安全管理機構及職責,對人員、設施、管理、飯菜質量等方面提出嚴格要求。

一、管理人員及職責

領導小組人員組成

組 長:__

副組長:__

成 員:__及班主任

1、學校食堂法人:陳__(校長),是學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餐飲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立、制定相關管理人員職責并進行定期(每月)督查。

2、食堂安全監(jiān)管:蔣__(總務主任),是學校食堂管理的第二責任人,負責學校餐飲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制定相關管理人員詳細職責并進行定期(每周)督查。

3、食堂安全管理員:蔣紹波負責制定學校食堂管理的各項具體制度及食堂人員的日常管理,定時(每日)督查。 對食堂餐飲的從業(yè)人員、采購、加工、衛(wèi)生及設備等安全全程、全時、全方位負責。

二、責任追究

學校食堂餐飲安全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根據責任分工,誰出了問題誰負責。

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食品衛(wèi)生法》,組織學習貫徹上級關于集體食堂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建立食品衛(wèi)生安全管理的組織機構,分工清晰,責任明確。貫徹學校關于食堂工作的各項制度和決議。

三、負責制定工作制度和飲食安全工作計劃,監(jiān)督食堂常規(guī)管理工作。

四、督導食堂日常管理工作。

五、組織每月一次的大型聯(lián)合檢查活動。檢查結果作為當月考評的主要依據。發(fā)現(xiàn)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和排查,并及時上報解決。

六、配備食堂管理員、衛(wèi)生管理員等專業(yè)人員,并使他們崗位相對穩(wěn)定。每月組織一次食堂工作人員的全員培訓會。

七、指導校內的食品衛(wèi)生工作,監(jiān)督和檢查食品衛(wèi)生狀況,開展定期的檢查評比和表揚鼓勵。負責月末、期末食堂評優(yōu)的把關工作。

八、定期督促食品從業(yè)人員參加業(yè)務培訓,進行健康檢查,及時辦證驗證。監(jiān)督食堂合同的履行情況。

九、排除學校食品衛(wèi)生安全隱患,及時正確的處置應急事件。

食堂從業(yè)人員:王力明 劉志榮 李小明 于從琴

工作規(guī)范:

一、執(zhí)行《食品衛(wèi)生法》,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食堂工作。

二、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wèi)生的,不得參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著裝上崗。炊事人員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上崗期間不得會客。

四、生產銷售食品時,不吸煙、不隨地吐痰,不穿工作服去廁所。

五、售飯時必須用食品夾或其他工具售飯、菜,不準直接用手接觸待售食品。

六、講究個人衛(wèi)生,做到勤理發(fā)、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換洗工作服、帽,不染指甲,不涂脂抹粉。

七、努力學習技術,精益求精,不斷提高飯菜質量。

八、尊師愛生,熱情服務。決不許打、罵學生現(xiàn)象發(fā)生。

九、文明生產,團結協(xié)作;儀表端莊,作風正派。

十、遵紀守法,響應號召;堅守崗位,安全生產。

十一、因違反操作規(guī)范,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者的相關責任。

第2篇 公司員工食堂食品原料采購安全管理規(guī)定

附件四:

公司員工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購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我公司員工食堂的食品及原料采購安全管理,貫徹落實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規(guī)范食品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行為,從源頭治理食品污染,確保我公司的食品衛(wèi)生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食品及原料采購索證管理

索證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采購食品及原料時,查驗產品是否符合相關衛(wèi)生法規(guī)或標準要求,查驗供貨產品合格證明并索取購物憑證的行為。

購物憑證是指能夠滿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憑證,包括發(fā)票、收據、供貨清單、信譽卡等。

(一)需要索證的食品及其原料的范圍和種類

1、糧、油及其制品;

2、乳及其制品;

3、肉類、水產、蛋類及其制品;

4、飲品飲料(包括定型包裝飲用水)、冷飲及冷藏食品;

5、豆制品;

6、醬腌菜類;

7、涼果、蜜餞、檳榔、食用糖、糖果、糕點類;

8、罐頭食品;

9、茶葉;

10、酒類;

11、調味品;

12、食品添加劑;

13、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營養(yǎng)強化食品、輻照食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食品和特殊營養(yǎng)食品;

14、進口食品;

15、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認為應該索證的其它食品及原料。

(二)采購食品索證的內容

1、在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時要向供應商索取衛(wèi)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化驗單。

2、采購進口食品及其原料,應當索取由口岸進口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化驗單(復印件)。

3、采購鮮(凍)肉類時,應當索取畜、禽產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查看胴體上是否加蓋有效的驗訖印章,采購進口鮮(凍)肉類及其制品時,應索取出入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4、采購保健食品、進口保健食品、輻照食品、新資源食品時,在索取衛(wèi)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化驗單的同時還須索取衛(wèi)生部或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限保健食品和進口保健食品)發(fā)放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輻照食品批準證書》、《新資源食品衛(wèi)生審查批件》或《新資源食品試生產衛(wèi)生審查批件》(復印件)。

5、采購嬰幼兒食品、特殊營養(yǎng)食品、營養(yǎng)強化食品,除索取衛(wèi)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外,還應當索取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頒發(fā)的產品審查批準文件(復印件)。

《湖南省采購食品索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采購食品及其原料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時,銷售者既可以提供生產企業(yè)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也可以提供生產企業(yè)委托衛(wèi)生監(jiān)測檢驗機構或產品質量監(jiān)測檢驗部門出具的化驗單,二者均屬有效證件。

(三)采購前應按以下要求對產品進行查驗

1、產品一般衛(wèi)生狀況、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從食品生產企業(yè)或批發(fā)市場批量采購食品時,應查驗食品是否有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采購。

3、采購生豬肉應查驗是否為定點屠宰企業(yè)屠宰的產品并查驗檢疫合格證明,采購其他肉類也應查驗檢疫合格證明。不得采購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

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產品批號、檢驗項目及結果、檢驗日期等內容,并加蓋檢驗單位公章。

產品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不得進行涂改或偽造。

索取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保管備查。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fā)現(xiàn)采購的產品與衛(wèi)生檢驗報告單不符或因運輸、包裝、貨倉保管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導致采購的產品可能被污染、變質或出現(xiàn)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當?shù)匦l(wèi)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擅自投放市場。

從固定供貨商或供貨基地采購食品的,應索取并留存供貨基地或供貨商的資質證明,供貨商或供貨基地應簽訂采購供貨合同并保證食品衛(wèi)生質量。

(四)采購時索取銷售者或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并留存?zhèn)洳椤?/p>

(五)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安全法》第28條)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6、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進貨查驗管理

必須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供貨商及其聯(lián)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進貨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三、臺賬記錄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實施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制度,在食品入庫或使用前核驗所購食品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進行臺賬記錄。

臺賬應如實記錄進貨時間、食品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供貨商及其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臺賬格式見附件。

從固定供貨基地或供貨商采購食品并簽訂采購供應合同的,應留存每筆供貨清單,可不再重新登記臺賬。

購物憑證及食品索證有關的資料應按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zhèn)洳椤?/p>

食品生產經營者需妥善保管索證的相關資料和驗收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畢后二年。

餐飲業(yè)經營者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臺賬(格式)

單位或部門名稱:

進貨時間食品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供貨商供貨商聯(lián)系方式食品與購物證明是否一致驗收人

四、工作要求

1、各分部要廣泛宣傳建立食品購銷臺賬制度的目的意義,使后勤管理人員懂得建立食品購銷臺賬制度的好處,變?yōu)楹笄诠芾砣藛T的自覺行動,充分運用先進的管理經驗,規(guī)范內部管理。

2、各分部要根據要求,建立食品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采購、索證、驗收以及臺賬記錄等工作。臺賬存放應方便查驗。

3、負責食品采購、索證、驗收和臺賬記錄的人員應掌握餐飲業(yè)常用食品衛(wèi)生法規(guī)規(guī)定、食品衛(wèi)生基本知識和感官鑒別常識。

4、各分部要健全食品采購進倉驗收制度,確定專人嚴格把好進貨驗收關,對相關證件不符合要求或者證件與產品不相符的產品,不得采購進倉。

5、各分部建立食品購銷臺賬的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突出重點,突出抓好糧、油、肉蛋、水產品、蔬菜、調味品等容易發(fā)生污染的食品的進貨臺賬建立和驗收把關。應當相對固定供貨單位并定期到食品生產加工企業(yè)或者供貨單位考察,全面了解執(zhí)行食品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和衛(wèi)生狀況。

第3篇 _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為規(guī)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特制定相關的規(guī)定。以下是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jiān)督檢查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學校食堂指設于學校(含托幼機構,下同),供應學校學生、教職員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學校、職業(yè)學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條學校食堂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承擔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相關機構及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并公示。

學校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含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堂)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食品安全管理員和其他食品從業(yè)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和業(yè)務指導,依法實施食品經營許可,開展日常監(jiān)管,查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七條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考核內容,督促學校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條衛(wèi)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員救治、衛(wèi)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指導學校開展傳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條(社會共治)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義務監(jiān)督員制度,成立由學校、經營方、就餐人員代表等組成的監(jiān)督員隊伍,有條件的學校要引入家長代表及社會公益組織、志愿者機構代表等組成的監(jiān)督員隊伍,引入社會監(jiān)督,加強社會共治。

第十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jiān)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節(jié) 持證經營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申辦學校食堂應以學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申請人,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學校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堂,應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并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不得將學校食堂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經營,嚴禁社會經營單位將學校食堂經營進行分包或轉包。

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和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的學生食堂宜由學校自主經營,自行管理。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證》應懸掛在學校食堂就餐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條學校食堂應嚴格按照許可經營項目在許可有效期內開展經營。不得超范圍、超期限經營。

第十五條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評定等級應當達到b級以上(含b級)。

在中、高考等各級政府確定的重大活動期間承擔為考生供餐的學校食堂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應當達到a級。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為a級的,在申報縣級以上政府和國家級、省級評選評優(yōu)時應優(yōu)先考慮。

第十六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zhí)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關鍵崗位責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采購查驗、加工制作和貯存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樣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制度。

關鍵崗位責任制度應當包括學校校長或主要負責人、經營方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進貨查驗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專間(備餐間)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潔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貯存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及操作流程應上墻張貼在相應崗位區(qū)域。

第十七條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按規(guī)定要求配備經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取得國家或省認可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

供餐人數(shù)30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應當有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團隊,團隊負責人應為專職的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并相應配備1名以上專職的中級或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供餐人數(shù)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應當配備專職的高級或中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其它學校食堂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社會經營的學校食堂,學校和經營者應當分別配備相應級別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十八條學校和食堂經營者應賦予食品安全管理員相應的權責,確保其能夠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每日實施對人員健康狀況、當天食品采購查驗以及食品加工制作過程等情況管理控制。

學校分管食堂的負責人應至少每月組織并參加一次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

學校校長或主要負責人應定期聽取食堂食品安全狀況匯報,研究解決食品安全有關事項。并應至少每季度組織并參加一次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

學校應當建立檢查評價記錄。對檢查評價中發(fā)現(xiàn)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或風險的,學校及食堂經營者應當立即按照法律法規(guī)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中層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條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yè)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全省統(tǒng)一格式的食品從業(yè)人員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條學校食堂應建立從業(yè)人員每日晨檢制度,并做好記錄。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yè)人員出現(xiàn)發(fā)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以及《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目錄》所列等病癥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一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定期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每年參加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學校或學校食堂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食堂從業(yè)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將培訓情況記入檔案。

第二節(jié) 場所與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學校食堂食品處理區(qū)應當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并應防止食品在存放、運輸、操作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清潔操作區(qū)、準清潔操作區(qū)、一般操作區(qū)宜通過地面材質或顏色不同進行區(qū)分。

新建、擴建、改建的學校食堂在施工前應當將建筑設計圖紙送當?shù)厥称匪幤繁O(jiān)督管理部門或專業(yè)技術機構進行規(guī)范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學校食堂的備餐間應當按專間要求設置。

第二十四條在教室或就餐場所分餐的托幼機構、學??刹辉O備餐專間,但應根據情況設置相應的成品暫存場所。

成品暫存場所應當按專用操作場所進行設置。

第二十五條從供餐單位統(tǒng)一訂餐的學校食堂需現(xiàn)場進行分餐的,其分餐場所應當符合專用操作場所設置要求。

第二十六條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貯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過形狀、材質、顏色區(qū)分,并做到標識明顯、定位存放。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應專用。

第二十七條學校食堂餐飲具消毒應以熱力消毒為主,化學消毒僅限于因材質或大小原因無法熱力消毒的餐飲具。

采用化學方式消毒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設置足夠的水池,嚴格執(zhí)行并落實消毒液濃度、浸泡時間及沖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條學校食堂應全面推行“明廚亮灶”建設,采用設立透明式、視頻監(jiān)控式廚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關鍵場所和關鍵過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

第三節(jié) 食品采購和貯存要求

第二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選擇相對固定的食品供貨商。采購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應與供貨單位簽訂包含食品安全內容的供貨協(xié)議。

第三十條學校食堂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并索取供貨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資料。采購大米還應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屬指標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在商場、超市等采購的食品應當保存好每日進貨票據;在農貿市場采購的食品,應由供貨方、采購人員在采購單據上簽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購無票證或票證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條學校食堂采購食品應當做好食品采購驗收和登記,建立食品進貨臺賬,確保食品可追溯。

從固定供貨商采購且供貨票據信息齊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記記錄,但應按照時間順序分類整理、妥善保管好有關票據。

鼓勵學校食堂建立使用電子臺賬,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采購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學校食堂除嚴禁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嚴禁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二)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wěn)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三)沒有完整標識的散裝油等其他散裝食品;

(四)禁止采購、使用和銷售含鋁膨松劑、人工著色劑以及含鋁面制品、含人工著色劑的肉制品和調味品;

(五)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技工院校的學生食堂不得制售生食類、冷食類(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嚴禁違規(guī)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鮮黃花菜等高風險食品;

(七)盡量不采購四季豆等豆類。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類和豆?jié){等食品時須確保燒熟煮透。

第三十三條食品貯存應當分類、離墻、離地存放,標識明顯。洗滌用品和減滅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貯存在食品倉庫。

食品及原料應當按品種分類存放。貨架應根據存放情況加貼標識,標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裝原料、散裝食品應當采用符合食品包裝材質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貼標識。

食品添加劑應設專柜或專區(qū)存放,并顯著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制作存放品種清單。

第三十四條食品及原料應當根據貯存的要求進行冷凍或冷藏。冷凍冷藏設施內的食品應當分類分層放置,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成品、半成品應當盛裝在容器內,并加蓋或用保鮮膜覆蓋。

第三十五條食品及原料的使用應當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毀變質和過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條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食堂應選擇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且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并達到食品安全等級評定b級以上的單位訂購。應對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供餐能力、運輸車輛等進行實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供餐單位運送食品的車輛應配備符合條件的加熱保溫設備或裝置,確保食品在運輸過程中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并確保食品從制作完成到食用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小時。

學校食堂不得訂購生食類、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第四節(jié) 加工過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條學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時,應嚴格按照各功能(區(qū))間與設備設施的用途和加工規(guī)程進行,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

動物性、植物性、水產品食品原料應分池清洗。

各切配區(qū)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應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按照標識嚴格分開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分開存放。

已盛裝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條學校食堂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fā)現(xiàn)有腐朽變質或者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條烹飪食品應燒熟煮透,烹飪后的食品應在備餐間暫存。烹飪后至食用時間超過2小時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第四十條供餐后剩余的食品應冷藏,且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再次食用時,應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供應食用。

不得將剩余食品與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條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當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則。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應當存放于專用設施或區(qū)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準確稱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記記錄。

第四十二條餐具、飲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應嚴格執(zhí)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確保消毒達到規(guī)定的效果。

餐具、飲具的保潔設備設施應確保潔凈、密閉,并有明顯標識。保潔設備設施內不得存放雜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條學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應當留樣。食品留樣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并在5℃左右的條件下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從業(yè)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wèi)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fā)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飾物,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衛(wèi)生。

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應更換成專間專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應嚴格洗手消毒,操作中應適時消毒。

第四十五條學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級教室的,應當配備數(shù)量足夠的運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證送餐過程中的清潔衛(wèi)生。每次運送食品前應對運送工具、容器等進行清洗消毒,運送裝卸過程中應密閉加蓋。

第四十六條學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應符合國家標準gb5749《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學校食堂應加強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保持環(huán)境整潔,排水溝渠通暢,地面無積水、無積垢,設備設施正常運轉。

第四十八條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應存放于標識清楚、密閉的容器中,并日產日清。

餐廚廢棄物應交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或個人處理,學校食堂經營者應與其簽訂合同,索取其經營資質等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

第四章 事故應急與處置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計生和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制訂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求,明確各部門在應急處置中的具體職責。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

第五十條學校食堂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學校(包括學校食堂經營者)和事發(fā)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計生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做出反應,依法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并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列入學校食堂從業(yè)人員培訓內容,并適時組織開展模擬演練。

學校應在食堂就餐區(qū)張貼事故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等,并加強對食堂從業(yè)人員、學生和教職工事故應急報告和處理的宣傳。

第五十二條學校應急聯(lián)系人或其他人員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時,應立即向學校(包括學校食堂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員或食品安全主要責任人報告。

學校接到報告后,應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一)立即停止經營活動,保護現(xiàn)場,包括可疑食品、嘔吐物,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xiàn)場;

(二)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教育部門或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開展的調查處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樣品;

(五)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食堂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對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觸過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xiàn)場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

第五十三條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遵照法律法規(guī)要求,會同同級衛(wèi)生計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做好對事故的現(xiàn)場控制、調查取證、信息發(fā)布等工作,并開展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相關單位和人員事故責任的認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依法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事故最終調查報告和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要逐級上報當?shù)卣⑹〖壥称匪幤繁O(jiān)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計生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新聞發(fā)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發(fā)布前的溝通和論證,及時、統(tǒng)一、客觀、準確發(fā)布權威信息。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五十五條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強化日常監(jiān)管,落實春秋兩季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專項檢查工作,指導并督促學校食堂嚴格執(zhí)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guī)范》。

第五十六條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召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員會議,通報食品安全日常監(jiān)管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整改要求等事項。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責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集中培訓和考核。

第五十七條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學校食堂開展日常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檢查:

(一)經營許可情況及保持狀況;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配備、培訓及在崗履職情況;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制訂情況;

(四)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及檔案建立情況;

(五)學校和食堂經營者定期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的情況,以及對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處理情況;

(六)食品處理區(qū)及公共區(qū)域的環(huán)境衛(wèi)生、設備設施運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潔等情況;

(七)對食品貯存、加工制作等過程的管理控制情況;

(八)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五十八條學校食堂應主動公開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購和檢驗證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和學校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食品安全等級評定等情況。

第五十九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級評定未達到本規(guī)定要求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加大日常檢查的頻次,必要時應聯(lián)合學校主管部門開展對學校食堂開辦者和經營者的約談。

第六十條學校食堂主動公開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對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和主管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食品安全隱患或風險未及時進行整治、消除隱患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jiān)管對象,增加日常監(jiān)督檢查頻率和力度,必要時應聯(lián)合學校主管部門開展對學校食堂開辦者和經營者的約談。

第六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相關政策和要求,組織指導學校科學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guī)劃,全面推進學校食堂的標準化建設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機制,定期進行食品安全的督導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食品安全隱患和風險及時處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學校等人群聚集單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時應會同學校主管部門指導學校加強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對食源性疾病的辨別、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條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計生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通報與聯(lián)合督查工作機制,強化溝通協(xié)商和協(xié)調協(xié)作。

第六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應做好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查處和反饋工作。

第六十五條學校和學校食堂經營者在食品加工經營過程中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上一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計生和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部門有下列行為的,應重點開展督查督辦:

(一)對行政區(qū)域存在的學校食堂行業(yè)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未按本規(guī)定定期組織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應急演練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學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妥善處置,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或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五)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學校食堂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連續(xù)發(fā)生學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當?shù)厥称匪幤繁O(jiān)督管理部門未按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要求對學校食堂開展經營許可和日常監(jiān)督檢查,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的;

(七)當?shù)亟逃姓块T未落實對學校食品安全宣傳、日常管理,以及未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

(八)當?shù)丶膊☆A防控制機構未按規(guī)定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提交調查報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供餐人數(shù)在50人以下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guī)模小的農村學校其供餐場所可不列入本規(guī)定的范圍。

第六十八條本規(guī)定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廣東省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文件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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