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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安全管理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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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安全管理

第1篇 廠內調車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通過實施本規(guī)定,減少工廠鐵路交通事故,杜絕事故隱患,以確保廠內調車作業(yè)的安全生產。

2 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工廠有調車作業(yè)的單位。

3 職責

3.1 安全處負責廠內調車作業(yè)的安全管理工作。

3.2 設備處負責組織保養(yǎng)維護鐵路線路,照明及信號設施。各調車作業(yè)單位要做好日常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報告設備處予以整改,并報安全處備案。

3.3 生產處負責調車作業(yè)計劃安排,保證調車作業(yè)有序進行。

3.4 調車車輛使用單位負責機車車輛調運前現(xiàn)場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負責貨物裝載安全措施。

4 程序

4.1 調車車輛使用單位,在組織調車作業(yè)中必須做到作業(yè)計劃清楚,保障安全防范措施有效。

4.2 調車車輛安全技術狀態(tài)必須保持良好,嚴禁車輛帶病運行。

4.3 調車作業(yè)人員必須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作業(yè)時必須認真執(zhí)行國家、鐵路局的有關規(guī)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4.4 安全處、設備處應認真組織鐵路線路及調車作業(yè)安全檢查,對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涉及相關方的問題及時通報相關方解決,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協(xié)調處理。

4.5 調車作業(yè)各相關單位必須對調車作業(yè)所行駛的鐵路兩邊現(xiàn)場環(huán)境進行經常檢查,保證鐵路兩邊距離1.5米范圍內無障礙物。

4.6調車作業(yè)人員在連掛車輛前,必須認真檢查被連接的車輛前后,上下有無行人或乘凉的人員和正在作業(yè)的人員及障礙物等,未清理妨礙調車作業(yè)安全前和遇有警示標示,嚴禁動車。

4.7 調車作業(yè)人員在牽引車輛經過無人道口時,必須減速、嗚笛、慢行、且有一名調車員指揮車輛通行;出入車間大門時,調車員應站在大門口與調車作業(yè)方向相垂直0.5米以外處指揮;在車間廠房外進行調車作業(yè)時,調車員應檢查周圍作業(yè)環(huán)境,確認安全后方準指揮動車,調車機必須鳴笛、慢行。

4.8 調車作業(yè)必須貫徹“單一指揮”的原則,每臺機車只準由一個調車指揮人指揮,禁止溜放作業(yè)。牽引重車或3輛以上空車時,必須連接風管,并進行試風后,方可推送。牽引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公鐵兩用車為5公里/小時。

4.9 在隨時被移動的車輛上進行檢查、檢修、交驗、回修、拆車等作業(yè)的人員作業(yè)前,必須在顯著的位置懸掛“有人作業(yè),請勿動車”的警示牌,如遇調車機車、公鐵兩用車嗚笛或調車員、連接員吹哨時,必須立即下車或確保處于安全狀態(tài);作業(yè)后,要摘掉警示牌,確認安全后方準離去。

4.10 調車作業(yè)人員必須遵守沒有信號不能動車,計劃不明不動車、信號不清立即停車的原則,要做好車輛防溜措施,確保調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安全可靠。

4.11 公鐵兩用車、遷車臺在進行調車作業(yè)時必須鳴笛,且服從調車員指揮。公鐵兩用車在廠區(qū)內行使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工廠的有關規(guī)定。

5 相關文件

5.1《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

5.2《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則》

5.3《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2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qū)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yè)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 行駛及作業(yè)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 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 廠區(qū)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qū)、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 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容,聽從保衛(wèi)人員和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 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tài)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 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 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 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 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qū)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 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 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十五條 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 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yōu)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 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 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來載重罐車在路邊???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 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huán)科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 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yè),必須采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qū)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范作業(yè)、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技術部公司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3篇 _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一、 安全技術要求

1.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3. 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xiàn)象。

4. 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xiàn)象。

5. 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6. 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xiàn)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12. 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14. 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xiàn)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18.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19.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3. 車輛在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xiàn)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xiàn)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海參、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7. 傳動軸方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30.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xiàn)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二、 安全管理

1. 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2. 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3.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 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 車輛事故記錄。

4.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5.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三、 安全技術檢驗

1. 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 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3.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4. 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5.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4篇 廠內交通、人員入廠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規(guī)范廠區(qū)內車輛有序停放,保障廠內交通和人員的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車間、外包隊及外來車輛和人員。

3?職責

3.1?各部門、車間、外包隊負責教育所屬員工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

3.2?基建科負責廠區(qū)道路狀況維持和規(guī)劃以及地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工作。

3.3?設備動力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狀況,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年檢上報和組織工作。

3.4?總務部負責設置停車位置和標志,對停車場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3.5?保衛(wèi)科負責人員入廠安全檢查。

3.6?安全監(jiān)督部負責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考核工作。

4?內容

4.1?對駕駛員安全要求

4.1.1?可行駛廠外的汽車的駕駛員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持有駕駛證者方可獨立駕駛車輛。

4.1.2?限于廠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市級主管部門進行專業(yè)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并持該證到安全監(jiān)督部換發(fā)胸卡后方可駕駛車輛。

4.1.3?汽車吊駕駛員除取得車輛行駛駕駛證,還應取得起重機司機操作證。

4.1.4?駕駛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色盲、耳聾等職業(yè)禁忌癥者不允許駕駛車輛。

4.1.5?駕駛員每年應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駕駛。

4.1.6?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車輛,不允許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4.1.7?嚴禁將車輛交與沒有駕駛證者駕駛,培訓中的駕駛員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有正式的駕駛員在旁指導,否則不應單獨駕駛。

4.1.8?駕駛員應穿好工作服,不準穿拖鞋駕駛,駕駛員離開駕駛室進入施工現(xiàn)場應戴好安全帽。開車時精神應集中,不準吸煙、飲食,不準與旁人閑聊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工作間隙不準在車內睡覺,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4.1.9?作業(yè)現(xiàn)場如遇有吊裝工件作業(yè)時,駕駛員應離開駕駛室。

4.1.10?在作業(yè)現(xiàn)場裝卸工件時,駕駛員應負責監(jiān)督檢查裝載情況,裝載牢固可靠并符合有關裝載規(guī)定方能開車。

4.1.11?車門、車廂欄板未關好不應駕駛。

4.1.12?駕駛員出車前應進行例行保養(yǎng)工作。

4.1.13?駕駛員應按照各自車輛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駕駛。

4.1.14?駕駛員應謹慎駕駛,如發(fā)生行車事故,必須保護現(xiàn)場,并迅速上報有關部門。

4.2?車輛裝載安全要求

4.2.1?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裝載。

4.2.2?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除駕駛室額定成員外,車廂等部位一律不準載人。

4.2.3?大型貨運汽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載質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5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載質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特殊情況必須采取車廂掛顯著的警示標牌,車前方有人引路,貨物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等安全措施。

4.2.4?禁止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載運,所載運的貨物必須墊穩(wěn)扎牢,防止傾斜倒塌,裝載須均衡平穩(wěn),捆扎牢固,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tài)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漏滴車外。

4.2.5?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

4.2.6?裝運化工危險物品,其包裝必須牢固可靠,要按危險物品的特點和性質分類裝運,氧氣、乙炔瓶禁止同車載運,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氧氣瓶禁止接觸油類。車上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車上應配備消防器材,需行駛出廠時,必須按公安交通部門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車上按規(guī)定掛上“危險物品”標志,夏天要采取遮陽防曬措施,車輛在途中停車休息要選擇適當?shù)攸c,不準在鬧市區(qū)停放,并要有專人看管。

4.2.7?電瓶車不應載運氧氣瓶、乙炔瓶、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廠內車輛行駛安全要求

4.3.1?所有摩托車(含輕騎)、出租車和無牌照車輛一律不準進廠。

4.3.2?進廠車輛由保衛(wèi)科根據辦公性質發(fā)紅、藍兩種顏色進廠許可證,分別代表:紅色:經常需要進廠辦公的車輛 ;藍色:臨時辦公車輛,許可證背面印有廠區(qū)駕駛安全須知。總經理辦根據需要對貴賓車輛發(fā)“貴賓通行證”。

4.3.3?車輛在廠區(qū)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碼頭等作業(yè)現(xiàn)場車輛行駛速度應視現(xiàn)場情況按限速標志控制安全行駛車速。進入廠門口、廠房內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人多、情況復雜處應“一慢二看三通過”。特殊專用車輛如叉車、翻斗車、拖車的運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時,特別車道(如斜坡路、作業(yè)現(xiàn)場、碼頭吊車軌道內等)不大于5公里/小時,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guī)定車速限制。車輛進入碼頭行駛時,應遵守工程車輛優(yōu)先的原則,限速行駛,行車通道不準停車。

4.3.4?非生產車輛禁止駛入碼頭作業(yè)現(xiàn)場,代表政府執(zhí)法部門的車輛除外,其它特殊情況,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部門的車輛需進入現(xiàn)場經總經辦批準并發(fā)“貴賓通行證”,事先通知安全監(jiān)督部,必須落實安全措施,經檢查確認現(xiàn)場安全,予以放行。公司在辦公樓廣場、1區(qū)質保部樓下、船電廠房外、3區(qū)門崗設停車場。候工樓門前設臨時停車場供非生產車輛??俊?/p>

4.3.5?車輛在遇人行橫道上有行人時應減速讓行。

4.3.6?汽車吊禁止在懸掛吊物狀態(tài)下行駛;作業(yè)完畢應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鉤后方可行駛。

4.3.7?通勤客車在廠內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任意改線,進出廠門不得搶行。

4.3.8?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4.3.9?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廠房、倉庫、碼頭等處倒車時,應有人指揮。

4.3.10?凡遇冰雪路滑和大霧天氣所有車輛一律由中遠路行駛。

4.4?車輛安全要求

4.4.1?可在廠外行駛的車輛應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fā)牌號和行駛證,車輛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接受檢驗。

4.4.2?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市級主管部門核發(fā)牌號和行駛證,牌證不準挪用、涂改和偽造。廠內行駛的車輛由設備動力部組織由市級主管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繼續(xù)行駛。

4.4.3?車輛應進行保養(yǎng)、維護,確保制動、轉向系統(tǒng)靈敏,技術狀況良好。車輛安全裝置應齊全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發(fā)動機及各種儀表工作正常。

b)?制動系統(tǒng)靈活可靠。

c)?轉向系統(tǒng)靈活有效,行駛中不得跑偏、抖動,方向盤自由行程不超過30度。

d)?行駛傳動運轉應均勻,無異動。

e)?車輛必須裝備喇叭,且要清晰靈敏。

f)?車輛必須裝備各種燈光裝置,并且齊全有效,護罩完整,如制動燈、轉向燈、照明燈。

g)?在車的左右兩側及駕駛室內裝備后視鏡。

h)?如有駕駛室,在前風擋玻璃左右兩邊應裝有靈敏的雨刮器。

i)?大型貨車的前后橋間或掛車的前后車間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g)?車輛應保持清潔,無漏氣、漏油、漏水現(xiàn)象;車廂整齊,無破損變形;掛鉤安全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

k)?輪胎氣壓正常。

4.4.4?駕駛員每天行車前,要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維修,不準帶病行駛。

4.5?廠內道路安全要求

4.5.1?廠內道路的轉彎半徑應便于車輛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縱坡一般不得大于8%。

4.5.2?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于5米。

4.5.3?廠內道路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

4.5.4?廠內道路應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穩(wěn)固、邊坡整齊、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4.5.5?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不應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道路兩旁種植的樹木不應遮擋路燈及交通標志,不應妨礙車輛視距及行人通行。

4.5.6?路面寬度9米以上的道路應劃中心線,實行分道行車。

4.5.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侵占廠區(qū)道路,不應妨礙交通秩序。

4.5.8?任何單位須臨時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裝卸貨物時,應設有明顯的標識,使過往車輛注意減速慢行通過。

4.5.9?任何單位(部門)挖掘廠內道路施工,必須經安全監(jiān)督部同意,施工現(xiàn)場應設專人維護交通安全,并設警告牌、拉警戒線和夜間安裝警示紅燈。施工完畢立即將道路恢復原狀。地下施工前,應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后方可施工。施工主管部門負責確認施工現(xiàn)場地下管網、電纜等設備情況,向施工隊交待清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如需臨時堵塞通道應設標識,請繞道行駛。

4.6?行人安全要求

4.6.1?有人行道的,行人應在人行道通行;無人行道的,行人應靠道路右側通行并注意來往車輛,不得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得在馬路上打鬧。

4.6.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應走人行橫道。

4.6.3?行人在碼頭等生產現(xiàn)場行走,應注意躲避車輛,不得與車輛搶行。

4.6.4?行人不得在起重機的行走機構前停留,不得隨意穿越起重機行走機構的安全防護鏈。

4.7?騎自行車安全要求

4.7.1?自行車按線行駛,通過路口時要慢行注意過往車輛和行人。確認安全時方可通過。

4.7.2?自行車禁止載人。

4.7.3?用自行車載物時,長不超過1米,寬不超過0.5米,重量不超過30公斤。

4.7.4?自行車必須保證車后制動良好有效,否則禁止使用。

4.7.5?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存放,禁止亂停亂放。

4.8?入廠檢查安全要求

保衛(wèi)科應對外來入廠人員施行安全檢查,首先了解入廠去向,如需到碼頭現(xiàn)場和登船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要求配備安全帽,上船施工人員必須配備安全帶,禁止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xiàn)場,經檢查不符合要求者,拒絕入廠。

4.9?機動車輛停放管理規(guī)定

4.9.1?停車場位置和允許停放車輛類別

序號 停車場位置 允許停放車輛 不允許停放車輛? 1 辦公樓門前 中遠船務辦公車公司辦公車、外來辦公車(轎車、面包車等) 貨車、通勤班車、生產車輛、員工自駕車? 2 車隊南側 通勤班車、員工自駕車、外來辦公車 生產車輛? 3 船電車間南側 員工自駕車 生產車輛? 4 侯工樓南側 員工自駕車、送貨車輛、外來辦公車輛臨時停放、生產車輛(不含起運車間)。 起運生產車輛? 5 質檢部辦公樓北 不允許進入碼頭的非生產車輛臨時停放 生產車輛? 6 3區(qū)東堤邊檢崗 不允許進入碼頭的非生產車輛臨時停放 生產車輛、員工自駕車? 7 2區(qū)東 生產車輛 除生產車輛

4.9.2?停車場設固定停車位,每輛車按車牌號停車,新增加輛需向總務部申請車位,外來辦公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位。

4.9.3?各部門、車間及個人不允許將停車場地占用,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的須事先請示總務部,按批準意見執(zhí)行。

4.9.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車輛停放在非停車場,對亂停亂放車輛(除生產車輛作業(yè)需要外)給予100元罰款。

4.9.5?凡因生產或公司總體規(guī)劃需要取消停車場地,主管部門需提前15天報總務部,并對停車場另做安排。

4.9.6?各停車場設專用標志p。

5.0?本規(guī)定由安全監(jiān)督部負責編寫和解釋。

第5篇 化工裝置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發(fā)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qū)道路的管理。

3. 引用法規(guī)標準

3.1. 《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

3.2. 勞動部發(fā)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 術語和定義

4.1. 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 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qū)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 職責

5.1. 安保科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意見。

5.2.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 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 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聯(lián)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 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yǎng)和日常管理。

5.6. 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yǎng)。

6. 控制制度

6.1. 機動車管理

6.1.1. 機動車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yè)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 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 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 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6.1.2.3. 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xiàn)象。

6.1.2.4. 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須完備,安全可靠。

6.1.3.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6.1.5. 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須接受公司門衛(wèi)檢查登記,在廠區(qū)道路行駛必須按限速標志規(guī)定嚴格控制車速,不得隨意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yè)安全。

6.1.6. 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廠區(qū)內行駛,必須按照本規(guī)定。

6.1.7. 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須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 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zhí)行。

6.1.9. 工作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 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意停車。

6.2. 廠區(qū)道路管理。

6.2.1. 任何單位在廠區(qū)道路施工,施工現(xiàn)場必須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 在廠區(qū)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傳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 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 公司機動車在廠區(qū)外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安??拼砉緟f(xié)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 廠內機動車在廠區(qū)道路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6篇 制造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yè)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企業(yè)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xiàn)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四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 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 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7篇 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廣大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從事廠內運輸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實習人員,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帶領下工作3~6個月,經考試合格后,方準單獨操作。

二、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屬于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持有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色盲、嚴重近視、耳聾、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者,不得繼續(xù)擔任原職工作。

三、機動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在進出廠房、倉庫大門、上下地磅、危險地段、生產現(xiàn)場、倒車時最高行駛速度不能超過5公里/小時。

四、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米以內,應停止行駛。

五、車輛通過地磅時,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發(fā)現(xiàn)停車信號,須依次停車于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離地磅五米遠的地方。

六、距地磅、廠房、倉庫15米以內禁止停放車輛。

七、車輛在冰雪、泥濘路段行駛時,車速應緩慢,避免緊急制動。同向行駛的車輛,兩車之間的距離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廠內各主要路口應設置“減速慢行”“急拐彎處減速”等交通安全標志,限速標識和限速帶。

九、要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持車況良好,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損壞。

十、鏟車在行駛時,無論空載還是重載,其車鏟距離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嚴禁任何人站在車鏟或車鏟的貨物上隨車行駛,也不得站在鏟車車門上隨車行駛。

十二、嚴禁駕駛員酒后駕車、疲勞駕車、爭道搶行等違章行為。

第8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xiàn)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xiàn)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xiàn)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xiàn)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xiàn)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xiàn)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xiàn)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xiàn)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廠內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鐵路運輸及其裝卸作業(yè)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

二、引用標準

gb 146.1標準軌距鐵路機車車輛限界

gb 146.2標準軌距鐵路建筑限界

gb 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

gbj 12工業(yè)企業(yè)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guī)范

gb4387-2008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公路運輸安全規(guī)程

三、基本要求

1、各單位應根據工藝流程、運輸量和物料性質,選用適當?shù)倪\輸方式,合理地組織車流、人流,從設計上保證運輸、裝卸作業(yè)的安全。

2、廠內建(構)筑物、設備和綠化物嚴禁侵入鐵路線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妨礙鐵路人員作業(yè)視線?,F(xiàn)有已侵入限界的圍墻和各種建(構)筑物必須拆除。拆除確有困難的永久性建(構)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時應予解決;未拆除前產權單位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處由產權單位設置侵限警告標志。

3、應建立運輸、裝卸設備的技術檔案,有計劃地對運輸、裝卸設備進行大、中、小修和維修保養(yǎng)。新購、改裝和修復后的運輸、裝卸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和試運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并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后,方準使用。

4、從事鐵路運輸工作的新職工和代培、學習人員,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員帶領下工作,按不同崗位確定不同的培訓時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機車、機動車和裝卸機械的駕駛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yè)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發(fā)給駕駛證,方準駕駛。

從事危險品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每年進行一次培訓和考試,經考試合格,方準繼續(xù)操作。

5、從事運輸作業(yè)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經體檢合格者,方能繼續(xù)擔任原職工作。

6、運輸、裝卸作業(yè)人員作業(yè)時應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7、有害物料的運輸,應使用專門的設備或容器。運輸超限貨物時,應使用專門的設備或容器。運輸超限貨物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原有線路改造、鄰近路基施工(特別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過路基建(構)筑物施工、跨越鐵路線路和道路和橫穿路基和橋梁敷設電線、管道等設施時,必須事先經工廠總圖管理和鐵路運輸部門批準。

9、在鐵路線路附近施工時,應事先得到鐵路運輸部門的批準,不得占用鐵路運輸設備,并釆取防護措施。所用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礙行車安全。

四、鐵路運輸

1、鐵路運輸設施

1)鐵路線路應按設計標準鋪設,并保持路基堅實穩(wěn)固、道床密實、排水設施完整暢通。

2)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線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m?,F(xiàn)有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站場,當改、擴建站場條件困難時不得小于2.8m;在梯線、平面調車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線等經常有調車人員上、下車作業(yè)的一側不得小于3.5m。

3)廠內車站應設在平直的線路上,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得大于1.5‰。在困難條件下,可設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但必須釆取防溜措施。站線曲線半徑在困難條件下不得小于400m ;僅有2至3條配線時,曲線半徑不得小于300m。

4)廠內鐵路線路最小半徑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使用固定軸距小于4.6m或3.5m的機車線路,前者最小曲線半徑應不小于150m,后者應不小于120m。

表1廠內鐵路線路最小曲線半徑 m

線路名稱

最小曲線半徑

一般條件

困難條件

廠內正線

300

200

聯(lián)絡線

300

180

裝卸線

500

300

其它線

200

180

鐵路局機車進廠取送車的專用線,應按鐵道部有關鐵路技術標準執(zhí)行。

5)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避免鋪設豎曲線或橋頭上。如有困難時,可鋪設在半徑大于5000m的豎曲線上或距橋頭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整治或更換。

兩尖軌互相脫離;

尖軌尖端與基本軌在靜止狀態(tài)下不密貼,間隙超過2mm;

尖軌被軋傷,輪緣有爬上尖軌的危險;

在尖軌頂面寬50mm以上的斷面處,尖軌頂面低于基本軌頂面超過2mm;

基本軌垂直磨耗,正線超過8mm,其它線超過10mm;

在轍叉心寬40mm的斷面處,轍叉心垂直磨耗,正線超過8mm,其它線超過10mm;

轍叉心作用面護輪軌頭部外側距離小于1391mm 或翼軌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距離大于1348mm;

轍叉(轍叉心、翼軌)損壞;

尖軌或基本軌損壞;

護軌螺栓折損;

6)盡頭線的終端,應由各分子公司產權單位設置車檔和車檔表示器。車檔后面的安全距離,露天不小于15m,車間內不小于6m。上述距離內,嚴禁修建(構)筑物或安裝設備。

7)機車投入運用前,必須達到機車運用狀態(tài),下列主要部件必須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a) 機械、走行部件、風泵、制動、撒砂、牽引給油裝置,發(fā)電機(包括頭燈和信號標志),汽笛、風笛和各種監(jiān)督計量器具;

b) 車鉤、輪對;

c) 扶手、車梯和腳蹬等;

d) 內燃機車的柴油機及輔助裝置、牽引電機、傳動裝置、蓄電池組、與操縱機車有關的電器及電線路、安全保護裝置。

8)運用的普通車輛,其主要部件應保持技術狀態(tài)良好:

a) 轉向架、輪對;

b) 制動裝置,車鉤中心水平線或鉤底面最低點至鋼軌頂高度符合要求;

c) 扶手、腳蹬;

9)運用的自翻車輛應保持技術狀態(tài)良好,其性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車體正位;

車箱不傾斜;

起翻裝置和風動系統(tǒng)作用良好。

10)站場、道岔區(qū)、料場、渣場院、裝卸線以及建筑物的進出口等處,應有良好的照明設施,其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場線路上不小于l 1_;

b) 道岔區(qū)不小于5 1_;

c) 裝卸場所不小于5 1_;

d) 料場、渣場不小于0.5 1_。

4.1.11為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各用車單位要愛護鐵路車輛,在裝、卸車時嚴禁砸撞車輛手閘、車梯等涉及行車安全的重要部件。為使這一要求能順利貫徹落實,根據鐵道部(80)鐵字1982號文件《關于損壞鐵路車輛賠償費的規(guī)定》精神,特作如下規(guī)定:

a) 用車單位要教育職工愛護鐵路車輛和各種設施,裝、卸物資時要輕裝輕放,防止損壞運輸設備。

b) 嚴格按車輛標記噸位裝載貨物,嚴格安裝載加固方案裝車,禁止超載、偏載、集載以防損壞鐵路運輸設備。

c) 裝載特殊貨物時,要捆綁牢固,墊襯穩(wěn)當。散裝貨物要整齊穩(wěn)妥,隨走隨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貨物,不予運轉。

d) 凡用車單位損壞車輛手閘盤、手閘桿、等制動系統(tǒng)部件,車梯、扶手等安全運行部件,責任單位需按要求賠償損失,(包括修理費和材料費)。

e) 超載或裝載不當,造成車輛中梁、側梁變形彎曲致使車輛報廢時,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國鐵車輛或在正線上運行的車輛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后果,按國鐵部門要求執(zhí)行。

2、鐵路限界、線路間距及線路有關距離

1)建(構)筑物和設備與鐵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應符合gb146.1和gb146.2的規(guī)定外,使用特殊型號的車輛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時,各行業(yè)部門可制定特種建筑接近限界。

2)站場線路間距和線路中心線至建(構)筑物或設備的距離,除應符合gbj12的有關規(guī)定外,有普通車調車作業(yè)通過的建筑物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車調車作業(yè)通過的建筑物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800mm。

3)通信、信號架空線弛度最低點至地面、軌面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跨越道路,距路面不小于5.5m;

b) 跨越鐵路,距鋼軌頂面不小于7m。

c) 禁止在電線路下面植樹,電線路附近的樹枝與電線的距離,在市區(qū)內時不得小于1m,在市區(qū)外時不得小于2m。

4)電力電線路與鐵路接近或交叉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接近或平行時,電桿(塔)外緣至線路中心線的水平距離:10kv以下架空電力線路,不小于3m;35kv架空電力線路,不小于電桿(塔)高加3m;

b) 電力線路跨越鐵路(非電力牽引區(qū)段)時,電桿內側距鐵路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5m,其導線最大弛度的最低點距鋼軌頂面的距離:110kv及以下電力電線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電力電線路不得小于8.5m;330kv的電力電線路不得小于9.5m;

5)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在鐵路沿線進行綠化施工時必須經鐵路運輸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綠化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a) 種植花草距鋼軌不小于2m。

b) 種植樹木不小于5m,在彎道內不小于10m。

c) 對鐵路沿線原有樹木要加強管理,經常修剪,保持火車司乘人員視線良好。確保運輸設備、司乘人員的安全。

3、信號、安全標志

1)信號標志的設置、信號顯示和使用方法,應參照鐵道部《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在集團公司廠區(qū)內相關地點設立防護裝置。設置鐵鞋或脫軌器,鐵鞋、脫軌器由物釆中心負責提供,管理和領用由庫房、廠房的所屬單位負責。責任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地點安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隨便移位。由于安全裝置使用和管理不當造成的事故要追查相應管理單位責任。

鐵鞋安放處,庫房、廠房的所屬單位要設置醒目的“鐵鞋安放地點”標志牌,其規(guī)格為300×400mm的長方形,底色為紅色標志牌,高為1200mm。

機車在進入廠房、庫房取送車時,機車、車輛必須在規(guī)定地點停車,由調車人員撤除防護裝置后再進行作業(yè),作業(yè)完畢后由所屬管理單位負責及時復位。

有鐵路線的廠房、庫房大門,所屬單位要安設堅固的大門安全鉤和安全環(huán)。

3)白天因天氣惡劣,影響了望,以至使調車手信號在顯示距離內不能辨認,應改用夜間手信號或者音響信號。

4、道口安全

1)運輸公司代表集團公司行使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運輸公司下設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道口辦),負責日常工作。道口辦設在火車車間。辦公電話:3118672

2)道口辦主要職責是:檢查廠內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安全設施,督促各單位搞好道口設施建設、管理和維修;掌握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的布局,負責審批鐵路道口的新建、移設、拆除、改造;負責組織勘查處理鐵路道口各類事故,分析道口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規(guī)律,制定防范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廠鐵路道口進行安全檢查,總結推廣道口安全管理經驗;負責組織道口看守人員、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鐵路道口安全知識普及;統(tǒng)籌安排、組織實施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

3)鐵路道口的安全設施

(1)各分子公司單獨使用的道口, 各分子公司是該道口日常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道口防護設施的安裝,維修,維護。集團公司主要干道的道口,由運輸公司負責管理。

(2)各分子公司單獨使用的道口,應根據gb4387-2008所規(guī)定的道口分級標準分級,并配置相應的道口防護設施。具體規(guī)定如下:

視距達不到要求,有機動車輛通行應設立: a 道口自動信號,無人看守,根據需要設置通信設備。b人工或電動欄木,有人看守,根據需要設置通信設備。

視距能達到要求,有機動車輛通行應設立: a 應設置慢速了望讓行標志及慢速讓行標志線。 b了望條件不良,但能達到 5米停車側向視距60米要求時,道口使用單位應設置停車了望讓行標志及停止線。

無機動車輛通過的道口須距鋼軌外2米處設立遮斷欄桿。

(3)鐵路道口鋪面必須平整牢固,道口鋪面采用預制板鋪設,與道路銜接平整。道口兩側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設置道口標志。

(4)有人看守道口的設備、設施,必須齊全,其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

(5)道口應設有警示標牌。有人看守道口名牌應設在道路一側道口房墻壁上,道口名牌由產權單位負責設置。

(6)道口房、道口監(jiān)護房了望條件必須良好,應經常保持信號、工具、備品齊全、完整、無失效。室內應設有道口看守人員崗位責任制、作業(yè)化標準,備有班組交接記錄簿。

(7)道口房、監(jiān)護房應備有必要的防火設備。

4)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1)鐵路道口兩側五十米內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礙了望視線,禁止種植妨礙了望視線的樹木,對妨礙視線的應由園林綠化部門限期遷移或砍伐。

(2)各單位對自己所轄道口根據gb4387-2008標準分級,并配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廠區(qū)內主干線道口由運輸公司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防護設施和道口看守員。

(3)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應本著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由受益單位監(jiān)護。受益單位有責任對道口輪緣槽進行經常清理,保持45毫米以上深度,確保鐵路運輸安全。

(4)任何單位均不得私設道口,確因生產需要需設立道口的,需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公司批準方可施工。維修道口必須由運輸公司負責技術指導,維修后由運輸公司負責組織驗收。

(5)有道口的單位應經常對道口看守人員進行鐵路道口安全知識培訓。道口員執(zhí)勤時必須著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服裝。

(6)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個人應對加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車輛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通過鐵路道口的安全知識培訓,不合格者不準駕駛車輛進入廠區(qū)。

(7)對嚴重違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人員,對他們進行鐵路道口安全教育,確保道口交通安全。

(8)每年開展一次道口安全大檢查活動,并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由運輸公司負責組織生產安全部、交通科等部門參加。檢查鐵路道口設置狀況、各單位機動車駕駛員執(zhí)行道口交通法規(guī)情況,同時深入、廣泛地宣傳鐵路道口安全法規(guī)。

5)鐵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1)嚴禁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和兩側三十米以內超車、掉頭、停留和超速行駛。

(2)特別笨重、巨大車輛等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鐵路運輸?shù)奈矬w(按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征得鐵路部門的同意,在其協(xié)助和指導下通過。

(3)車輛和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監(jiān)護道口),必須停車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可通行。

載重機動車在冬季和霧天、雨天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派人下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6)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的處理

(1)鐵路道口發(fā)生交通事故,由道口辦組織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由生產安全部牽頭,運輸公司,保衛(wèi)武裝部等單位協(xié)助負責調查處理。在集團公司安全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2)道口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逐級上報。

(3)因違章通行發(fā)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事故責任者或所在單位負責。

7)違章處罰

(1)對干擾道口看守人員的正常作業(yè)、打罵道口看守人員(監(jiān)護員)者由保衛(wèi)武裝部或當?shù)毓矙C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2)對干擾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施,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危害鐵路行車安全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情節(jié)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道口或人行過道的,由鐵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5000元罰款;

(二)對在鐵路道口違章行車或停車的駕駛員,罰款200元,吊扣駕駛證2個月,今后不予辦理進廠手續(xù)。

(三)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發(fā)生責任事故的,由運輸公司、依據駕駛員責任的大小給予相應的處罰;生產安全部,保衛(wèi)武裝部配合處理。

(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表2.道口視距

列車限速

機動車駕駛員對道口的側向視距/m

機車車輛調乘人員對道口的視距

廠內道口

廠外道口

40

160

200

400

35

140

175

300

30

120

150

230

25

100

125

170

20

80

100

120

15

60

75

90

10

40

50

60

注:廠外道口,列車限速超過40km/h時,可按計算確定視距。

5、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yè)的要求

1)火車車間值班調度是鐵路運輸作業(yè)的指揮者,調度人員應隨時了解現(xiàn)場情況,遇危及安全時,應及時釆取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a) 全廠各用車單位申報用車計劃后值班調度按計劃安排作業(yè)。保證用車及時、準確、安全,所有調車人員應無條件服從調度命令。按調度命令執(zhí)行調車任務。

b) 各生產用車單位,要服從火車調度人員的統(tǒng)一調車安排,為防止調運混亂引發(fā)行車事故,要認真執(zhí)行《火車運輸要車程序及相關事項管理辦法》。

c) 在通知火車調度調車前,應保證作業(yè)現(xiàn)場線路暢通,清理干凈車輛內多余物(包括鐵路車輛進廠貨物的捆綁物、襯墊物)。并按要求關好車門,清除鐵路車輛上影響鐵路運行安全的特殊加固捆綁物。

d)調運新車時,首先向火車分調或火車值班調度提出書面調運計劃單。所調運車輛的連接、走行制動系統(tǒng)及車況必須是良好狀態(tài),調運時車輛所屬單位應派專人在現(xiàn)場指揮,并負責本公司廠房內、外安全設施的管理操縱和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監(jiān)護,調運完畢需和火車分調核對調運情況并簽字確認。

e) 凡屬鐵路運輸車輛,不經火車值班調度允許,不準將車輛推出廠房外的鐵路線上,或在鐵路線上隨意用各種方式移動鐵路車輛,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安全事故由用車單位負責。

f) 凡需派押運人員的車輛,押運人員應嚴格按照《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關于加強貨運安全工作的通知》(鐵運〔2007〕17號),《關于加強提速區(qū)段貨運安全工作的通知》(運營貨管電〔2007〕974號)、《關于堅決清理盲流扒車人員確保鐵路運輸安全通知》(鐵公安函〔2004〕420號)文件精神進行統(tǒng)一著裝,遵守相關規(guī)定。

2)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yè)的限制速度不得超過表2規(guī)定

表3列車運行與調車作業(yè)的限制速度 km/h

序號

在空線上調車作業(yè)

牽引運行

25

推進運行

15

1

在棧橋、礦槽上作業(yè)

5

2

出入廠房、倉庫、站修線和在高爐下作業(yè)

3

3

在軌道?上(不包括電子軌道?)推送車輛

3

4

接近被連掛的車輛

3

5

接近線路盡頭取送車

3

3)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不得離開機車;

b) 準確掌握速度,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執(zhí)行呼喚應答制,嚴禁臆測行車;

c) 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

d) 在作業(yè)中除企業(yè)運輸部門規(guī)定允許的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e) 值班探頭了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f) 機車通過道口或行進方向有行人時應鳴笛。

4)調車作業(yè)時,調車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按調車作業(yè)計劃工作,接到變更計劃應徹底傳達;

b) 推進運行時應認真執(zhí)行“要道、還道”制度,并確認進路;

c) 不得站在道心妨礙鄰線機車走行的地點顯示信號和聯(lián)系工作;

d) 推進運行時,應先試拉;

e) 值乘廠內小運轉時應指派一名連接員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車輛上值乘;

f) 在平板車、敞車、罐車邊端上進行調車作業(yè)時,如在車輛兩側站立,必須距車邊緣不少于1m,在車輛兩端站立,必須距車端部邊緣不少于3m;

g) 調車人員在隨車運行中應站穩(wěn)把牢。

5)機車人員上、下車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腳蹬不在兩側、腳蹬不良和無把手的車輛不準上車;

b) 場地不平、有積水、結冰和障礙物處不準上、下車;

c) 上車時速不得超過5km/h,下車時速不得超過10km/h;

d) 禁止迎面上車或反面上、下車;

e) 跟班學習的調車人員,應在列車停穩(wěn)后上、下車

6)調車人員在車輛移動時,禁止進行下列作業(yè):

a) 摘風管和提鉤銷;

b) 在棚車頂上站立或行走;

c) 調正鉤位或用腳蹬鉤;

d) 兩人同攀一個車梯;

e) 手扒篷布、繩索、車門、鏈條和腳蹬軸箱上;

f) 站立或蹬坐在連接器上;

g) 跨越車輛及在貨物上行走;

7)在盡頭線上取送車時,其終端至車檔前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10m。

在困難條件下,可小于10m,但要嚴格控制調車速度,并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在裝卸線上取送車輛時,調車人員應檢查線路上有無障礙和車輛裝卸、連掛裝態(tài)以及裝卸機械定位情況,如有危及安全時不得調車。

9)機車經常進出的廠房應設置帶音響的信號。機車駛入有信號的廠房前,必須確認開通信號顯示后方可鳴笛,按規(guī)定速度進入。如無信號設備,應在廠房門外一度停車,確認廠房內線路和無障礙后,按規(guī)定速度進入。在其內運行速度不大于3km/h。

10)廠內鐵路線上禁止溜放作業(yè).

11)以下時間段內禁止調運車輛通過中直路、經八路道口

a) 早7:45—8:00;

b) 中12:00—12:15; 13:45—14:00

c) 晚18:00—18:15;

12)下列地點嚴禁停留車輛:

a) 警沖標外方及道岔上;

b) 雙動道岔中間的線路上;

c) 道口、橋梁、軌道?上;

d) 安全線上;

13)車輛停留的安全要求:

a) 各種運輸?shù)蔫F路車輛均不得停留在縱坡大于5%的線路上及警沖標外方,道岔和安全線上。

b)物釆中心要定期對鐵路車輛的制動,手閘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和維修,凡在各鐵路線上摘解和停留車輛時,必須首先釆取擰閘、打掩、放風等防溜措施,否則不準摘解車輛。

c)推出廠房外的產品車輛,必須連掛在一起并做好止輪措施,嚴禁兩鉤之間站人。已存放在各鐵路線上的產品車輛須排除故障維修時,應通知火車值班調度,并在車列最外端車輛高2米處白天掛紅旗,夜間掛紅燈進行防護,必要時維修單位要指定專人進行安全監(jiān)護。調車人員要注意懸掛信號,以防止連掛車輛發(fā)生意外。

14)扳道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正確及時地準備進路;

b) 認真執(zhí)行“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和“要道、還道”制度;

c) 扳動道岔和顯示信號,由同一個人進行;

6、危險貨物的運輸

1)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時,應最后連掛。解編時應優(yōu)先送往卸貨地點。

2)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由內燃、電力機車牽引或推進時,須用1輛貨車與機車隔離。裝有起爆物品(引信、火工品、雷管等)與裝有爆炸物品(火藥、炸藥、弱藥)的車輛之間應有不少于1輛的隔離車。內燃機車應保持不少于1輛的隔離車位。

3)連掛易燃、易爆、壓縮和液化氣體貨物車輛時,起動操作要平穩(wěn),防止沖撞和空轉。

4)裝載易燃、易爆貨物的車輛必須專用線停放。

7、線路維修和安全防護

1)工務進行線路、信號、行車設備的檢修時,應事先取得值班調度同意,并按規(guī)定進行防護。

2)巡線工務人員發(fā)現(xiàn)線路故障危及行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并應迅速通知值班調度。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調度室、信號樓、調車場、扳道房等處。嚴禁在鐵路上行走、逗留、搶道、鉆車和在車輛下休息。

8、機動車通過道口時遵守以下規(guī)定:

a) 提前減速;

b) 通過有人看守道口或有自動信號道口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發(fā)出停車信號或遇道口欄桿放下時,須依次停車于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m以外,嚴禁搶道通過;

c) 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如視距達到表二規(guī)定,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如達不到要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d) 鐵路機車、車輛占用無人看守道口時,機動車不得通過;

e) 機動車發(fā)生故障被迫停在無人看守道口處,隨車人員應立即下車到安全地點,駕駛員應采取緊急措施設置防護信號,并使車輛盡快讓開道口;

機動車頻繁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期間,應由用車單位派人臨時看守。

9、機動車不得在平行鐵路線或距鋼軌外側2m以內行駛、裝卸。

五、鐵路車輛的貨物裝卸

1、作業(yè)前必須在車輛兩端或盡頭線來車一端不小于20m處,來車方向的左側線路上安設紅色防護信號燈(旗)。作業(yè)完畢后,方可撤除。

2、須用人力推動車輛對貨位時,應征得火車值班調度同意,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僅限于在同一線路內短距離移動車輛,不得有2組車輛同時進行,每組不得超過2輛;

b) 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km/h;

c) 不得在超過2.5‰坡道的線路上手推車輛。推動滾動軸承車輛,線路坡度不得超過1.5‰;

d) 被推車輛的手制動機必須良好,并派專人負責制動;

e) 嚴禁手推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的車輛和裝載不良、貨物有脫落危險的車輛。

3、在裝卸線上使用機械移動車輛時,宜使用軌道車和卷場機。

4、開關車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車門前不準站人。開車門時,應使用拉門繩,安設車門卡;關車門時,應將銷子插牢。

5、貨物裝載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裝運超限貨物,須經鐵路運輸部門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準裝運。

6、鐵路正線不準卸車。在裝卸線旁堆放貨物應距鋼軌外側不小于1.5m。在有卸車機的線路上,堆放貨物應距車機走行軌道外側不小于1m。

7、使用抓斗或卸車機械時,嚴禁裝卸人員進入車內。如需上車清理物料時,必須停止機械作業(yè)。作業(yè)完畢,卸車機的鏈斗或刮板應升高到安全位置。

第10篇 廠內機動車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定義:在工廠里,把材料、成品、零件、部件、產品按生產路線、工藝流程進行庫房與車間、車間與車間、車間內部各工序之間的運輸都稱為廠內運輸。

二、目的:防止各類廠內運輸車輛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三、分類:

1.把原材料運到工廠。

2.把原材料搬運入庫或運到堆放場地。

3.將材料由倉庫或堆放場地運到車間或者生產作業(yè)班組。

4.零、部件、原料在車間內部班組、工序間的轉運。

5.零、部件、原料在車間與車間之間的轉運。

6.將產品由車間運送到庫房。

7.將產品由庫房發(fā)運出廠。

四、廠內運輸易發(fā)生的事故種類:廠內運輸易發(fā)生的事故有撞車、翻車、軋輾以及在搬運、裝卸、堆垛中物體的打擊等。

五、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廠內車輛駕駛員經過體檢合格后,由正式駕駛員帶領輔導實習一個月,經過考試合格后,由主管部門發(fā)給合格證,即可獨立駕駛。非司機和無證者一律不準駕駛。

2.出車前必須詳細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輪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3.駕駛員嚴禁酒后開車,行車時嚴禁吸煙,思想要集中,不準與他人談笑打鬧。

4.駕駛室內只許坐一人(隨車實習時除外),車廂內及拖掛車上禁止乘人。

5.車輛只準在廠區(qū)及規(guī)定區(qū)域內行駛,凡需駛出規(guī)定區(qū)域時,必須經公安部門同意。

6.廠區(qū)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15km/h。在轉彎、狹窄路、交叉口、出入車間的大門、行人擁擠等地方行駛速度最高不超過5km/h。

7.裝載物件時,寬度方向不得超過車底盤兩側各0.2m,長度方向不得超過車長0.5m,高度不得超過離地面2m。不得超載。

8.裝載的物件必須放置平穩(wěn),必要時用繩索捆牢。危險物品要包裝嚴密、牢固,不得與其他物件混裝,并且要低速行駛,不準使用拖掛車拉運危險品。

9.行車前應先查看前方及周圍有無行人和障礙物,鳴笛后再開車。在轉彎時應減速、鳴笛、開方向燈或打手勢。

10.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11.工作完畢,應做好檢查、保養(yǎng)工作并將車輛駕駛到規(guī)定地點,掛上低速擋,拉好剎車,上鎖,拔出鑰匙。

12.在裝卸車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車輛貨物裝卸規(guī)程》操作。

第11篇 a廠內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廠內車輛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分公司的各單位和現(xiàn)場。

2 職責

2.1 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處對公司機動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2.2 直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公司各有車直屬單位應明確一名行政副職分管交通安全,并將交通安全納入日常生產安全管理。

3.2 駕駛員管理

3.2.1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認真遵守交通法規(guī),自覺服從公安交警的指揮和管理。

3.2.2 各有車單位車隊每周組織駕駛員開展安全活動,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學習并作好《安全培訓記錄》,作到時間、人員、內容、效果四落實。駕駛員無特殊原因必須參加。

3.2.3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人員,必須參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審,合格后方可繼續(xù)駕駛車輛。

3.2.4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5 酒后駕車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下崗,在一年內不得從事駕駛員崗位。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6 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隨意駕駛本單位車輛,確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單位車輛,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駕駛。

3.2.7 有下列情況之一,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有醫(y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

b)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

c)裝載危險品手續(xù)不全,沒專人押送;

d)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

e)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8 駕駛員必須隨車妥善保管駕駛證、行駛證、檢查證、營運證、保險證、附加費購置證等有效證件。不得涂改、轉借、偽造。車隊應建立、健全駕駛員各種行車有效證件編號記錄。

3.2.9 各有車單位車隊對身體狀況差,思想素質低或多次違章、發(fā)生事故的駕駛員應及時調換崗位。

3.3 車輛管理

3.3.1 新車入戶,外籍車輛轉入及辦理機動車輛異動、變更、過戶手續(xù)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公安交通管理規(guī)定。

3.3.2 各有車單位車隊應建立健全機動車輛技術檔案,記錄車輛的履歷,歷次大修時間以及更換的零部件,車輛事故損壞修復情況等;對車輛進行質量檢查,實行三級保養(yǎng),不符合行駛條件的不得使用。

3.3.3 機動車輛必須參加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檢,經年檢合格,車輛方可上路行駛。長期停駕車輛重新啟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養(yǎng),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 各種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或通過生產裝置,油罐區(qū)及其他易燃易爆區(qū)域。

3.3.5 會議和接待用車必須經承辦單位(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安排專門車隊(組)承擔,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

3.3.6 執(zhí)行長途行車任務的駕駛員應進行嚴格挑選,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出車前,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長途車輛出車檢查記錄》。車隊主管領導對駕駛員和車輛檢驗情況進行審查,確認合格報主管領導審批并填寫《長途用車領導審批記錄》,方可執(zhí)行長途任務。

3.3.7 執(zhí)行緊急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嚴禁疲勞駕駛。

3.3.8 各有車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三交一封”(交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封存車輛),建立《“三交一封”記錄》,固定停放地點或車庫,嚴禁亂停亂放和私自將車開回家。

3.4 廠內道路

3.4.1 廠內道路應設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符合國家交通法規(guī)之規(guī)定,且須執(zhí)行本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

3.4.2 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的橫距范圍內,不得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

3.4.3 穿越道路的管溝須設牢固、堅實的蓋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應選用重厚井蓋,并必須完好無損,防止缺失。

3.4.4 嚴禁在廠內道路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yè)。凡由于道路需要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直屬單位主管部門確認,并向消防大隊申請批準,備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設置安全標志。

3.4.5 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guī)定的范圍外堆入的物資必須穩(wěn)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不得影響機動車行駛視線。

3.4.6 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 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yè)或進行各種施工作業(yè)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直屬單位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yè)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lián)系。

3.4.8 廠內各生產裝置、油品罐區(qū)、液態(tài)烴球罐區(qū)及其它臨時劃定禁區(qū),應由直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和禁區(qū)所在單位設置禁止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通行的標志和設施。

3.5 進廠車輛要求

3.5.1 機動車輛狀況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定期檢審,發(fā)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3.5.2 車輛載重量及乘員人數(shù)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shù)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交通法規(guī)的規(guī)定。

a)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前后兩頭應標有明顯的危險標志;

b)應在車輛排氣管處安裝防火罩,裝載液態(tài)或氣態(tài)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接防靜電設施;

c)易燃、易爆貨物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其載量不得大于規(guī)定載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攔板。

3.6 車輛在廠內的行駛

3.6.1 車輛進廠時,除司機外乘座人員一律憑入廠證入廠。具體執(zhí)行《出入廠管理規(guī)定》。

3.6.2 車輛在廠內道路上行駛時,時速不超過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裝卸作業(yè)區(qū)、廠大門口及人員稠密路段時,時速不超過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減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嚴禁搶道通行。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掛車時速不超過十公里。

3.6.3 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guī)定速度的限制。

3.6.4 廠大門口、廠內交叉路口、轉彎處等二十米內不準停車。

3.6.5 貨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3.6.6 私人摩托車不準入煉油廠、乙烯廠,單位摩托車應辦理相關手續(xù),憑證通行。

3.7 非機動車輛及行人

3.7.1 所有進入廠內的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應遵守廠內車輛安全十大禁令有關規(guī)定。

3.7.2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車進廠。

3.7.3 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腳下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線等障礙物。

3.7.4 廠房內、設備旁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不準阻礙安全通道。自行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3.8 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和罐區(qū)

3.8.1 如車輛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進入廠內各生產裝置、油品罐區(qū)、液態(tài)烴球罐區(qū)及其它臨時劃定禁區(qū),事先提出申請,車輛要佩戴好防火罩,通過所屬車間落實安全措施并辦理有效的《車輛進裝置特別通行證》,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線進入。

3.8.2 搶險,急救,消防滅火的車輛在執(zhí)行任務或訓練時不必辦理車輛通行證。消防車,急救車等進入生產裝置演習或監(jiān)護時,不必辦理車輛進裝置通行證,但要事先告知生產裝置的相關負責人。

3.8.3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載人轎車原則上不能進入正在運行的裝置區(qū)和罐區(qū)。

4 相關文件

4.1 q/sy ds 780 出入廠管理規(guī)定

4.2 q/sy ds 614 安全生產禁令管理規(guī)定

5 記錄

5.1 安全培訓記錄

5.2 長途車輛出車檢查記錄

(以上記錄由車隊設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3 長途用車領導審批記錄

5.4 車輛“三交一封”記錄

(以上記錄由直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設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5 車輛進裝置特別通行證

(公司安質環(huán)處設置格式,基層車間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6 消防通道占道許可證

(消防大隊設置格式,基層車間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12篇 廠內車輛安全管理的探索和實踐

__集團公司各類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中,原材料的運進、成品的輸出,以及半成品在車間與車間、工序與工序之間都需要經常進行運輸、裝卸,堆垛等項作業(yè),這就形成了內部(也稱廠內)運輸。廠內運輸是集團公司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貫穿于采、選、冶整個生產過程,每種產品的生產、儲運等工序都離不開廠內運輸。國內外大中型企業(yè),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和生產率,不僅從機器設備、生產工藝,企業(yè)管理等方面不斷改進和完善,同時還把廠內運輸?shù)募夹g和安全管理現(xiàn)代化作為整個生產技術現(xiàn)代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廠內運輸是生產和加工過程中各道工序之前的聯(lián)系的紐帶。生產效率的提高,必須依賴于良好的運輸效率,而運輸效率的提高,必須有安全作保障。隨著集團公司的迅速發(fā)展和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廠內物流運輸?shù)臋C動車輛品種日益繁雜,數(shù)量日益增多,這不僅提高了廠內物流運輸?shù)墓ぷ餍?,也減輕了作業(yè)人員的體力勞動強度。

但由于機動車輛的廣泛使用,加之廠內運輸作業(yè)的復雜性,很容易發(fā)生即給公司造成損失,又危及到個人的生命安全事故。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給個人、家庭和社會帶來許多嚴重后果。所以,加強廠內運輸安全管理,不僅是有益于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有利于集團公司的發(fā)展生產,也是公司廣大職工的共同愿望。

一、廠內車輛安全管理的現(xiàn)狀和面對的難點

從2001年____成功實現(xiàn)下井車輛集中管理開始,集團公司陸續(xù)把大板車、客貨車、叉車、通勤車等近___余臺車輛統(tǒng)一劃歸汽運分公司管理,后期又準入將近____臺外協(xié)車輛交付汽運分公司管理。汽運分公司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加大細節(jié)管理的力度,完善安全創(chuàng)新機制,抓好出車前、出車中、歸隊后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把任何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缺陷都排除在安全“門檻”之外。隨著車輛安全管理精細化水平的不斷提升和安全設施的持續(xù)完善,廠內運輸安全形勢日益好轉且保持平穩(wěn)態(tài)勢,在車輛總數(shù)每年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各類車輛傷害事故起數(shù)大幅度下降,各層級的車輛安全管理水平都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但是,由于車輛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它受到廠區(qū)道路狀況、道路行人、作業(yè)環(huán)境、駕駛員技能、車輛本質化安全水平及安全管理水平的多方制約,每年仍有1-2起車輛傷害事故的發(fā)生,從中暴露出車輛安全管理上的不足和廠內車輛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困難所在。

1、目前,95%的操作人員能自覺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程和制度,規(guī)范駕駛、按規(guī)作業(yè)已經成為一種日常習慣和行車文化,但從每月通報的違章現(xiàn)象看,習慣性違章仍然是一小部分人的頑疾,是車輛安全管理的瓶頸。

2、安全管理還依賴于各級人員督促和檢查,有管理人員在場和不在場不能做到安全行為一個樣,尤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仍然存在走過場、應付檢查的現(xiàn)象,沒有真正落實好層級責任,很多隱患和問題被人為掩蓋。表現(xiàn)在行為,但根子還在認識上。

3、雖然在車輛本質化安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在廠內交叉作業(yè)安全管控方面仍然沒有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這也是目前廠內車輛安全管理的難點之處。

4、廠內作業(yè)車輛由于環(huán)境的特殊性,無法對駕駛員實施有效的監(jiān)控,完全依賴于駕駛員個人安全意識的高低和自覺程度。

二、從集團公司以往的廠內車輛事故案例來看,廠內運輸車輛傷害事故一般造成的主要原因不外乎如下方面:

1、車輛安全狀況不良:車輛性能,可靠性、機械故障以及內設施不良等均會危害人體,有關人員對廠內物流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好壞、缺乏足夠的重視,錯誤地認為在廠內行駛問題不大,對車輛的檢查不經常、不嚴格,即使發(fā)現(xiàn)問題也不及時解決,常常湊合使用,帶病上路,結果往往其轉向、制動、燈光等部位機件突然失靈、導致事故的發(fā)生。

2、廠區(qū)道路狹窄,運行環(huán)境不佳。照明不良、安全行車標志等設施很不完善,不符合國家有關企業(yè)廠內物流運輸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由此致使車輛缺乏安全行車的必要條件。

3、駕駛員的安全技術素質差。常見不按規(guī)范行車、精力不集中、判斷錯誤、措施不力、客貨混裝、病車上路、疲勞開車、技術不熟練、思想麻痹等表現(xiàn),某些管理人員對此卻視而不見,極不重視司機的安全技術培訓,尤其安全教育形式單一,針對性不強,效果差。因此一些司機常常麻痹大意違章行車,突然遇到情況就手忙腳亂,措施不力而造成不應發(fā)生的事故。

4、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考核不嚴。一些單位對車輛在廠區(qū)行駛范圍、路線、速度、貨物裝載等,雖然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安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實,甚至無章可循。

三、車輛安全管理的對策與措施:

安全行車是運輸企業(yè)車輛管理的主要任務和追求目標,也是我們每個管理者與駕駛員的共同心愿。要實現(xiàn)安全行車,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行的,將愿望化為現(xiàn)實是要通過正確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來實現(xiàn)的。

車輛安全管理必須有超前意識,要在預防控制上做文章,下功夫。

“海恩法則”是一條從安全事故總結出來的規(guī)律,即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起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我們且先不談這些數(shù)據的準確度,但“海恩法則”以事實告訴我們,嚴重事故是由輕微事故、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隱患所引發(fā)造成的,一句話,就是“事故背后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頭”。在車輛作業(yè)中,把危機管理放在第一位,由被動付學費變?yōu)槌邦A防抓細節(jié),把對結果的控制轉向對過程的控制是相當?shù)闹匾?!因為事故并不是憑空產生的,同“青蛙效應”一樣,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若每一位員工都能時刻提高警惕,超前思考,預見事故的可能性,把隱患消滅在結果發(fā)生之前,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因為我們知道出了事故再來嚴肅處理教育,已是管理的失敗。

預防控制就是要對可能影響安全行車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和各方面因素,有預見地采取各種手段和方法加以控制,來降低事故的發(fā)生。車輛安全控制要點是對影響行車安全的駕駛員、車輛、方法和環(huán)境四個要素加以預防控制。通過按年齡、文化、駕齡、性格等方面對駕駛員進行全面分析,查找“人險”,針對不同人群,確定不同的監(jiān)控重點;按車輛使用年限、承擔風險大小等因素,以設備管理為重點,查找“機險”。對車輛進行動態(tài)管理,隨時跟蹤車輛的運行狀況;根據礦山井下路面狀況、選冶化廠區(qū)、長途運輸路線危險識別等,對路況進行評價,查找“路險”。采取的控制方法是嚴格執(zhí)行流程化和模式化的管理;控制目標是實現(xiàn)安全行車。

1、對駕駛員的控制。

人是車輛作業(yè)的直接或間接參與對象,直接參與者是指駕駛員,修理工和管理者是間接參與對象,其中的直接參與對象--駕駛員是安全行車中最主動最活躍的因素,所以對駕駛員的控制尤為重要。

1)在安全意識方面,堅持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學習和教育以及崗前五項準入、出車前教育和危險預知活動;狠抓車輛駕駛員的a、b、c分類管理,根據其年齡結構,文化技術素質,操作熟練程度,以及性格特征的不同進行分類,對其中重點(即有不安全隱患的)駕駛員要采取相應的監(jiān)督措施,重點管理。

2)對駕駛技術一般和危貨車輛及拉人車輛的駕駛員,在駕駛技術上、例保作業(yè)上及駕駛作風上進行帶教,定期進行測評考核;

3)在駕駛作風方面,注重培養(yǎng)和控制駕駛員遵章行車的自覺性,對工作認真的態(tài)度,要求他們掌握自身的性格習性,把握好自控能力;

4)在駕駛適應性方面,對駕駛員在生理、心理上開展測試,結合行車業(yè)績的分析,對駕駛員作出評估和合理建議。

5)交通安全管理重點是抓好事前預防、防患于未然,而事故預防必須采用一定的宣傳教育手段去實現(xiàn)。

2、 對車輛的控制。

如果說駕駛員是決定安全行車的首要因素的話,那么車輛就是保障安全行車的重要因素。對于車輛,全面實施全員規(guī)范化標準點檢和標準維護保養(yǎng)模式以及強化車輛的回隊檢查和定期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不正常損壞和非計劃性檢修,時刻保持車輛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況。

1)通過認真推行三級點檢,使得人人參與車輛管理。按照“定機、定點、定人、定方法、定標準、定周期”的原則,全力推行好點檢體系的運行,杜絕車輛帶病運行。

2)持續(xù)培養(yǎng)駕駛員認識例保作業(yè)的重要性,嚴格按照作業(yè)內容要求做好例保,每周組織車容車貌和車況檢查,保證例保的質量,開展例保樣板車的考核評比活動等;

3)對于危貨車輛和拉人車輛,要建立專門的車輛檢查、維護保養(yǎng)體系,并建立配套的制度體系、考核體系和評價體系,確保車輛始終處于完好狀態(tài)。

4)要認真落實好駕駛員自檢、設備員周檢、責任區(qū)成員抽檢這個行之有效的三級檢查制度,確保車輛在良好的技術狀況下運行。

5)抓好機動車輛的安全性評價檢查,找出不良隱患、提出整改措施,不斷提高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并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和保養(yǎng)工作,使車輛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確保安全行車。

3、對方法的控制。

方法即是科學的流程和模式。運用標準化、流程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原理,從制度建設、把握重點、激勵機制、信息反饋、融洽關系、事故違章處理和科學管理等方面來開展預防控制管理。

1)在制度建設方面,要強調制度先行,制度的建立要有預見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要以文字的形式記載下來并且制度要形成機制和流程。

2)在把握重點方面,要抓牢違章事故頻率高的駕駛員及關鍵和要害崗位進行重點管理,對普遍存在的問題要有重點的組織解決,對事故多發(fā)的路段要重點加強管理。

3)在激勵機制方面,通過標桿駕駛員和標桿車輛評比、“星級”駕駛員評比、業(yè)績考核等對優(yōu)秀人員進行獎勵,以此帶動大家學先進,爭先進。

4)在信息反饋方面,強調原始記錄的管理,注重數(shù)據分析和評價,做到以小見大,舉一反三,防微杜漸,從而來提高管理效果。

5)在融洽關系方面,從處理好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矛盾,適時改善駕駛員的工作休息環(huán)境,關心解決職工的疾苦和困難,營造團結、融治、活躍的氛圍來做文章。

6)在事故違章處理方面。要及時對原因、責任進行調查分析,嚴格按章處理,適時驗證整改效果,做到事故、違章“四不放過”。

7)在科學管理方面,充分利用車載gps儀和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車輛車速、行駛路線的監(jiān)控。同時努力爭取在礦山路和井下主要路段安裝雷達測速儀,有效遏制超速這一造成行車事故的主要因素。

8)加強安全績效考核力度,做到安全與經濟掛鉤。獎勵安全行車標兵,處罰違章行車肇事個人;經常采取簡報形式,宣傳安全行車先進單位和個人典型經驗;通報交通事故案例,以教育司機吸取教訓。

4、對環(huán)境的控制。

車輛作業(yè)環(huán)境的控制包括實施時間隔離和空間隔離,對164個作業(yè)環(huán)境的梳理分析,制定有效管用的保命條款;在礦山井下實施“人動車不動,車動人不動”和紅區(qū)準入,并積極推進巷道的修整、路面的平整、粉塵的治理和井下信息系統(tǒng)建設。作為服務單位來講,雖然對以上方面沒有實施的能力,但可以通過與主流程單位積極的溝通、協(xié)調和配合,及時消除影響行車安全的環(huán)境因素。

1)配合礦山單位,逐步建立井下車輛數(shù)字信息化控制系統(tǒng)和井下關鍵路段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實現(xiàn)井下車輛管理的及時性和同步性。

2)有效發(fā)揮現(xiàn)場調度和駕駛員的監(jiān)督作用,第一時間掌握井下環(huán)境的變化,及時協(xié)調、督促礦山單位進行治理。

3)不斷改進運行環(huán)境和道路條件。廠區(qū)道路和作業(yè)環(huán)境,要進行綜合治理,要結合技術改造,逐步改善道路條件,以符合廠區(qū)物流運輸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

當今世界,文化與經濟和政治相互交融,文化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借助文化的力量,加強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文化建設,構建和諧人性化的安全管理新機制,這也就是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管理創(chuàng)新的出路。

廠區(qū)交通運輸安全是相對、暫時的,不安全則是絕對、長期的,大家日常生活、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都或多或少潛伏有危險因素,在一定條件下,事故便會發(fā)生,而在另一條件下,事故可以不發(fā)生。我們做安全管理就是做條件轉化工作。我們要謹記“一切事故皆可預防,一切事故皆可避免”的方針,將不安全條件轉化為安全條件,必將實現(xiàn)安全行車。

第13篇 廠內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廠內車輛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分公司的各單位和現(xiàn)場。

2? 職責

2.1? 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處對公司機動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2.2? 直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公司各有車直屬單位應明確一名行政副職分管交通安全,并將交通安全納入日常生產安全管理。

3.2? 駕駛員管理

3.2.1?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認真遵守交通法規(guī),自覺服從公安交警的指揮和管理。

3.2.2? 各有車單位車隊每周組織駕駛員開展安全活動,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學習并作好《安全培訓記錄》,作到時間、人員、內容、效果四落實。駕駛員無特殊原因必須參加。

3.2.3?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人員,必須參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審,合格后方可繼續(xù)駕駛車輛。

3.2.4?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5? 酒后駕車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下崗,在一年內不得從事駕駛員崗位。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6? 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隨意駕駛本單位車輛,確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單位車輛,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駕駛。

3.2.7? 有下列情況之一,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有醫(y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

b)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

c)裝載危險品手續(xù)不全,沒專人押送;

d)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

e)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8? 駕駛員必須隨車妥善保管駕駛證、行駛證、檢查證、營運證、保險證、附加費購置證等有效證件。不得涂改、轉借、偽造。車隊應建立、健全駕駛員各種行車有效證件編號記錄。

3.2.9? 各有車單位車隊對身體狀況差,思想素質低或多次違章、發(fā)生事故的駕駛員應及時調換崗位。

3.3? 車輛管理

3.3.1? 新車入戶,外籍車輛轉入及辦理機動車輛異動、變更、過戶手續(xù)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公安交通管理規(guī)定。

3.3.2? 各有車單位車隊應建立健全機動車輛技術檔案,記錄車輛的履歷,歷次大修時間以及更換的零部件,車輛事故損壞修復情況等;對車輛進行質量檢查,實行三級保養(yǎng),不符合行駛條件的不得使用。

3.3.3? 機動車輛必須參加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檢,經年檢合格,車輛方可上路行駛。長期停駕車輛重新啟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養(yǎng),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 各種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或通過生產裝置,油罐區(qū)及其他易燃易爆區(qū)域。

3.3.5? 會議和接待用車必須經承辦單位(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安排專門車隊(組)承擔,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

3.3.6? 執(zhí)行長途行車任務的駕駛員應進行嚴格挑選,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出車前,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長途車輛出車檢查記錄》。車隊主管領導對駕駛員和車輛檢驗情況進行審查,確認合格報主管領導審批并填寫《長途用車領導審批記錄》,方可執(zhí)行長途任務。

3.3.7? 執(zhí)行緊急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嚴禁疲勞駕駛。

3.3.8? 各有車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三交一封”(交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封存車輛),建立《“三交一封”記錄》,固定停放地點或車庫,嚴禁亂停亂放和私自將車開回家。

3.4? 廠內道路

3.4.1? 廠內道路應設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符合國家交通法規(guī)之規(guī)定,且須執(zhí)行本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

3.4.2? 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的橫距范圍內,不得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

3.4.3? 穿越道路的管溝須設牢固、堅實的蓋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應選用重厚井蓋,并必須完好無損,防止缺失。

第14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xiàn)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

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 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xiàn)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

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xiàn)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xiàn)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

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

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xiàn)象;

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

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

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

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xiàn)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

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xiàn)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

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xiàn)象。

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

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

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

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

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怎么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xiàn)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

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 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xiàn)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

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xiàn)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xiàn)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

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

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xiàn)象;

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

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

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

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xiàn)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

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xiàn)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

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xiàn)象。

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

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

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

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

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廠內安全管理15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qū)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yè)的所有機動車輛。第三條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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