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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民爆器材裝卸工安全管理責任制
1裝卸人員必須具備事本崗位工作的身體素質和熟知作業(yè)中的民爆器材產品的性能、性質及注意事項。
2嚴格執(zhí)行爆破器材裝卸管理制度和公司制定的其它制度。
3操作前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具。
4裝卸民爆器材產品時,應文明作業(yè)、規(guī)范操作,嚴格按規(guī)定做到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撬棍、鐵器敲打包裝件。
5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做到有事請假。
6按時完成公司及主管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
7積極配合好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安全工作。
第2篇 爆破器材庫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爆破器材倉庫管理規(guī)定
1.爆破器材儲存?zhèn)}庫(室),每天二十四小時要有專職人員看守爆破器材。倉庫管理員應持有《爆破物品工作人員作業(yè)證》的人員擔任。
2.炸藥庫除爆破作業(yè)人員與保衛(wèi)、安全員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任何人出入庫均應辦理登記手續(xù)。入庫人員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和易燃物品,嚴禁在庫區(qū)內吸煙和動火。入庫人員著工作服和防靜電工作鞋進入庫房和發(fā)放間。
3.倉庫人員每月定期檢查爆破器材庫,包括庫存爆破器材的質量、數量和消防、避雷、門窗、報警等安全裝置以及庫(室)溫、濕度要定期檢查,發(fā)現過期或變質的爆破器材要及時清理銷毀;發(fā)現安全設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時,要及時整改或報告?zhèn)}庫主管處理;發(fā)現丟失的必須及時報告和追查。
4.庫內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5.認真執(zhí)行兩人管理,兩把鎖,兩本賬,兩人發(fā)藥制度,月底盤點查庫,把全月進庫、出庫,結存數量報給上級主管。
6.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應整齊、穩(wěn)固,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著門的通道寬不小于1.5米。
(2)堆垛與墻壁距離不小于0.5米。
(3)堆垛間距離不小于1.3米。
(4)炸藥堆高不超過1.8米。
(5)雷管堆高不超過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過3..箱。
(7)每個庫總儲量不得超過設計儲量。
(8)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存放。
7.管理員應該經常檢查庫房內溫度、濕度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溫度15℃-30℃為宜,不超過35℃,相對濕度不超過70%)。危險品是否受熱,受濕和受陽光直射;各門鎖是否正常,賬務是否相符;消防設施是否完整,齊全和有效;避雷設施是否完好;電源盒照明是否安全,庫房內是否有老鼠闖入的痕跡,尤其是雷管更應提防。發(fā)現安全設施失效何有不安全因素時,藥劑師整改或報告上級主管處理。
8.收貨進庫應嚴格驗收,遇有規(guī)格不符,單物數量不符,質量不合格,包裝破損等情況,應拒收貨進庫。
9.嚴格領發(fā)手續(xù)。無簽字,貨涂改領藥單,非爆破工或擔任領藥不發(fā),嚴格按先進庫先發(fā),后進庫后發(fā)的原則執(zhí)行。
10.測試雷管加工藥包必須在藥包加工室內進行(應離倉庫25米以上),嚴禁在庫內操作。
11.發(fā)雷管時,必須到庫外開啟,發(fā)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庫內。
12.對散落在庫地面的炸藥粉末,要及時清掃處理。
13.保持庫(室)內外的整潔,庫區(qū)范圍內要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避雷設施,不得叢生雜草。庫區(qū)四周要有防火隔離帶。
14.主管部門和安全、保衛(wèi)部門對爆破器材庫的安全和消防設施與管理應進行不定期檢查,發(fā)現有問題及時解決。
15.嚴格執(zhí)行公安部門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
二、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運載火工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則的安全要求。
2.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性質相抵的爆破器材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內。裝載爆破器材的車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他易燃物品。
3.裝卸爆破器材,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和領導安全操作。裝卸人員必須動的裝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識;不懂安全常識的人,必須事先經過教育。裝卸現場,應當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物管人員進入。
4.在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時,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必須保持避免引起爆燃的距離。
5.運輸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煙稠密提防,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煙和用火。
三、爆破器材的收發(f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對新購入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guī)定作性能檢查。
2.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fā)流水賬、三聯(lián)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度、定期核對賬目,做到賬物相符。
3.編制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fā)放使用。
4.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fā)放使用。
第3篇 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火工器材系指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信號彈、煙火劑、煙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條直屬企業(yè)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設有火工器材專職(兼職)安全管理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級單位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設有火工器材專職(兼職)安全管理崗位,基層單位應有專職安全員。
第三條直屬企業(yè)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執(zhí)行;火工器材作業(yè)人員應接受專項安全教育、持證上崗,嚴格執(zhí)行火工器材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單位內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衛(wèi)制度。
第四條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火工器材的單位應設立符合國家規(guī)范要求、具有合法證明的專用倉庫,設立專職管理員,并且雙人雙鎖、晝夜值班管理;庫房儲存最大允許量和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應建立嚴格的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每座庫房應設立警示牌;庫房內火工器材的堆放應嚴格按照規(guī)范執(zhí)行;嚴禁在庫房內及周圍進行有礙安全的活動。
第五條火工器材確需臨時存放時,應建立指定的存放地點、設施,專人看管,并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臨時存放區(qū)域應遠離熱源、撞擊和震動危害以及生活區(qū),其安全距離應根據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與火工器材生產廠家、服務公司的規(guī)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條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器材應分庫儲存,同一庫房內允許共存的火工器材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
第七條火工器材生產企業(yè)應具有合法證明,安全設施符合國家規(guī)范要求,制定嚴格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確保生產過程符合國家規(guī)定;生產廠房應在門口明顯部位設置警示標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領用應實行雙人(專人)領取,最多不超過當班用量,隨領隨用,剩余的當天退庫,不應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過夜。
第八條火工器材使用單位應具有合法證明,建立嚴格的火工器材領用發(fā)放制度和臺賬;應設立專職爆破員和安全員,人員持證上崗。
第九條火工器材承運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運輸證明,并派熟悉所運火工器材性能的專職押運員負責押運。
第十條運輸火工器材時應嚴格遵守:
1.運輸工具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貨物包裝、裝載符合安全要求;
3.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器材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船艙內;
4.鐵路運輸裝卸火工器材時應設立專用鐵路線、車站和專用倉庫;
5.裝卸火工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地點遠離人員稠密區(qū),設專人負責組織指導;
6.公路運輸時,車輛應限速行駛,前后車輛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經過人口稠密的區(qū)域,應事先通知當地有關部門,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7.運輸途中停歇時,應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密集區(qū)域,并設專人看管;
8.行車過程中嚴禁在車上開啟裝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
9.禁止使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掛車、拖拉機、獨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機動三輪車和電瓶車運輸火工器材;
10.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火工器材。
第十一條火工器材的包裝箱外應貼有爆炸物品標志和標明生產企業(yè)的憑證;火工器材的裝箱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包裝箱的箱蓋不準用鐵釘釘死,應采用搭扣,并由生產廠進行密封。
第十二條火工器材銷售單位應具有合法證明;出售火工器材時必須驗收買方的合法購買證明;不應經銷不合格和國家禁止的產品,不應從非法渠道采購火工器材。
第十三條火工器材的報廢應由使用單位向主管部門申請報廢原因和數量,經主管部門進行技術鑒定確認,方可報廢。
第十四條經主管部門批準報廢的火工器材應及時銷毀。銷毀火工器材應在專用的銷毀場地或公安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銷毀時應按銷毀場地對每種火工器材每次允許銷毀量執(zhí)行。
第十五條銷毀火工器材應由專業(yè)技術人員指揮,銷毀地點的周圍應有警戒人員。
第十六條在作業(yè)過程中出現未引爆的火工器材,應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處理。當發(fā)生火工器材失竊時,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環(huán)保局報告。
第4篇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各種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tǒng)、起爆藥和爆破劑都稱為爆破器材。為了確保安全,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要特別注意爆破器材的儲存和保管工作。按照爆破安全規(guī)程,建立爆破器材庫,并要有專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fā)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嚴防炸藥變質、自爆或被盜竊而導致重大事故。
一、爆破器材的儲存
爆破器材庫分為礦區(qū)總庫和地面分庫??値鞂Φ孛娣謳旎蚓卤破鞑膸旃ㄋ?,禁止從總庫將炸藥直接發(fā)放給爆破作業(yè)人員。
礦區(qū)總庫存儲的炸藥不得超過本單位半年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過一年生產用量。
地面分庫存儲的炸藥不得超過本單位3個月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過半年生產用量。
井下爆破器材庫存儲的炸藥為3天生產用量,起爆器材為10天生產用量。
二、爆破器材的保管
爆破器材保管員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①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guī)定。②爆破器材是否受濕、受熱或分解變質。③經常檢查門、窗、鎖是否完好。④消防設備是否齊全和有效。⑤防雷設施是否可靠。
三、爆破器材的運輸
(1)同時運輸兩種以上爆破器材時,應當遵守表10-1的規(guī)定,但雷管應當裝在專用箱(盒、袋)內。
(2)從地面炸藥庫向井下炸藥庫運送炸藥時,應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口上、下的把鉤工做好運輸準備,并且不得在交接班時間運輸爆破器材。
(3)護送人員一定要乘罐籠護送爆破器材下井,每層罐籠只準搭乘兩人。運輸爆破器材的罐籠或吊桶里,除放炮員或護送員外,不準無關人員搭乘。同時,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運送。
四、爆破器材的銷毀
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銷毀,應當經過庫房保管員和試驗人員的檢驗,不能把有效期作為惟一標準。經過檢驗確認失效或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及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必須登記造冊,編寫書面報告,說明需要銷毀的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原因,以及計劃銷毀的地點和時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銷毀。
第5篇 爆破器材庫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了嚴格管理中鐵六局昆玉鐵路臨時爆破器材庫及爆炸物品,預防被盜、被搶、丟失、濫發(fā)、誤發(fā)和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防止敵對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鐵路、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鐵工總《施工單位爆炸物品管理辦法》結合我標段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類炸藥、雷管、導爆管、非電起爆系統(tǒng)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辦法適用于中鐵六局昆玉鐵路項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臨時爆破器材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4、 臨時爆破器材庫及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jiān)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小組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中鐵六局昆玉項目部安檢、保衛(wèi)、物資、技術等部門參加。
5、工程部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制定各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zhí)行,并應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門、鐵路公安機關和中鐵六局安檢部門派專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 爆破器材的購買
1、 爆破施工前,必須填寫《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審批表》,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和該工程《爆破方案設計說明書》到玉溪市紅塔區(qū)公安機關進行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填寫《爆炸物品購買申請表》,寫明爆破器材的名稱和數量到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審批。獲得批準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一大隊開爆破器材電子兩證,然后到倉儲有限公司辦理購買爆破器材使用手續(xù)。
2、 爆破器材的購買由我項目經公安機關培訓有經驗的安全員負責。
三、? 倉庫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儲存
1、 爆破器材臨時倉庫選址和驗收由玉溪市紅塔區(qū)公安機關會同爆破專家組負責確認;臨時倉庫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當地政府部門負責解決;臨時倉庫的建設由隧道工程部負責。本工地臨時爆破器材庫的儲存量擬定為:炸藥5000kg;雷管20000發(fā)。
2、爆破器材庫應符合有關建筑規(guī)范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雷電、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嚴禁散放雷管、炸藥。
3、 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經有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并驗收合格的臨時存放庫。
4、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fā)給個人保存。
5、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發(fā)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手續(xù)齊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
7、 儲存爆破器材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攝氏15--30℃范圍內。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銨類炸藥垛高不超過1.6米;膠質類炸藥不超過1.5米;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距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運輸
1、 購買到的爆破器材,應存儲在我項目長嶺崗1號斜井附近炸藥庫內,根據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由協(xié)作隊安全員去炸藥庫領取。
2、 隧道物資部將購買或聘請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運輸車輛。聘請具有符合公安部門要求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3、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持有爆炸物品運輸證。
4、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guī)定。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篷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懸持醒目的危險品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5、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必須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6、 運輸車輛應白天在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qū),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7、 裝卸爆破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搶、拉、倒放。
8、 爆破器材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過車幫;裝載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車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資部必須建立驗收、領發(fā)、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fā)、誤發(fā)等問題。
2、爆破器材庫的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必須有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爆破器材倉庫保管員證件的人員擔任。
(一)爆破器材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和統(tǒng)計工作;
(2)、負責按照實際使用的品名、數量發(fā)放爆破器材;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fā)爆破器材的工作臺帳,并作好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qū)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爆、防火;
(5)、負責庫房內發(fā)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公安部門和上級領導的檢查、監(jiān)督,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爆破器材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
(1)、對進入庫區(qū)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qū),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庫區(qū);
(2)、定時對庫房和周圍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fā)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
(4)、對發(fā)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5)、接受公安部門和上級領導的檢查、監(jiān)督,改進工作。
3、 爆破器材庫應選派2名以上的看守員擔任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词貑T應配備必要的自衛(wèi)防護器械。
4、 爆破器材庫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yǎng)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工具。
5、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yè)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炸藥庫。嚴禁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6、 嚴禁單位或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交換爆破器材。
7、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雇用的勞務民工隊保管、使用。
8、 工程項目爆破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并做好原始臺帳資料存檔。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須在爆破員、安全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到位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須由持有有效爆破員作業(yè)證的有經驗的爆破員使用。
2、爆破器材倉庫建立后,必須配備倉管員、押運員、倉庫看守員與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協(xié)管員。所有爆破作業(yè)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作業(yè)人員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3、 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安檢部門都可以對爆破作業(yè)人員做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yè),收回爆破作業(yè)證。當爆破作業(yè)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員作業(yè)證”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yè)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經爆破主管審核后,開發(fā)料單,經現場負責人簽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員到臨時爆破器材庫運送車領取。爆破器材領取后,應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有領取人員簽字。
5、 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yè)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時領取。
6、 爆破作業(yè)必須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劃定安全區(qū),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fā)預警信號,待危險區(qū)內的人員撤離后再發(fā)起爆信號。作業(yè)中出現盲炮時,應按照《爆破安全規(guī)程》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yè)結束,經檢查確認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開始前和結束后,要認真填寫《爆破施工日志》,載明時間、地點、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備查驗。
七、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jiān)督
1、 當地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安檢部門都可以依法對工程部現場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部辦理證件情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況和爆破器材的登記、看管情況等;
(二)檢查、指導施工單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監(jiān)督、檢查、協(xié)助工程部對各類涉爆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對爆破器材臨時庫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對重大隱患簽發(fā)“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跟蹤整改并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五)依法對管理混亂、隱患突出,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庫整頓、治安處罰等措施并將情況向領導匯報,并予以處罰;
(六)依法清查、收繳非法存放、攜帶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對發(fā)生的涉瀑案件開展偵破和查處工作;
(八)總結、推廣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經驗;
(九)表彰、獎勵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 獎勵與處罰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法規(guī)和本辦法,主動加強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沒有發(fā)生爆炸品爆炸、丟失、錯領、錯發(fā)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三)檢舉、揭發(fā)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發(fā)生的;
(四)積極同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2、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對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的,上報主管部門將給予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等處分。
第6篇 爆破器材庫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了嚴格管理中鐵六局昆玉鐵路臨時爆破器材庫及爆炸物品,預防被盜、被搶、丟失、濫發(fā)、誤發(fā)和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防止敵對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鐵路、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鐵工總《施工單位爆炸物品管理辦法》結合我標段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類炸藥、雷管、導爆管、非電起爆系統(tǒng)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辦法適用于中鐵六局昆玉鐵路項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臨時爆破器材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4、 臨時爆破器材庫及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jiān)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
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小組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中鐵六局昆玉項目部安檢、保衛(wèi)、物資、技術等部門參加。
5、工程部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制定各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zhí)行,并應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門、鐵路公安機關和中鐵六局安檢部門派專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 爆破器材的購買
1、 爆破施工前,必須填寫《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審批表》,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和該工程《爆破方案設計說明書》到玉溪市紅塔區(qū)公安機關進行審批。
審批同意后,方可填寫《爆炸物品購買申請表》,寫明爆破器材的名稱和數量到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審批。
獲得批準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一大隊開爆破器材電子兩證,然后到倉儲有限公司辦理購買爆破器材使用手續(xù)。
2、 爆破器材的購買由我項目經公安機關培訓有經驗的安全員負責。
三、 倉庫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儲存
1、 爆破器材臨時倉庫選址和驗收由玉溪市紅塔區(qū)公安機關會同爆破專家組負責確認;
臨時倉庫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當地政府部門負責解決;
臨時倉庫的建設由隧道工程部負責。
本工地臨時爆破器材庫的儲存量擬定為:炸藥5000kg;
雷管20220發(fā)。
2、爆破器材庫應符合有關建筑規(guī)范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雷電、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嚴禁散放雷管、炸藥。
3、 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經有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并驗收合格的臨時存放庫。
4、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
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
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fā)給個人保存。
5、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
收存、發(fā)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手續(xù)齊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
7、 儲存爆破器材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攝氏15--30℃范圍內。
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
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
硝銨類炸藥垛高不超過
1.6米;
膠質類炸藥不超過
1.5米;
堆垛之間留有通道;
堆垛距庫墻不小于0.2米;
底部應墊高0.2--0.3米。
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運輸
1、 購買到的爆破器材,應存儲在我項目長嶺崗1號斜井附近炸藥庫內,根據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由協(xié)作隊安全員去炸藥庫領取。
2、 隧道物資部將購買或聘請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運輸車輛。
聘請具有符合公安部門要求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3、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持有爆炸物品運輸證。
4、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guī)定。
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
加蓋篷布;
采取捆綁加固措施;
懸持醒目的危險品警標;
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5、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必須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6、 運輸車輛應白天在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qū),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7、 裝卸爆破器材應在白天進行。
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識;
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搶、拉、倒放。
8、 爆破器材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過車幫;
裝載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
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車裝運;
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資部必須建立驗收、領發(fā)、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保證爆炸物品不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fā)、誤發(fā)等問題。
2、爆破器材庫的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必須有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爆破器材倉庫保管員證件的人員擔任。
(一)爆破器材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和統(tǒng)計工作;
(2)、負責按照實際使用的品名、數量發(fā)放爆破器材;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fā)爆破器材的工作臺帳,并作好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qū)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爆、防火;
(5)、負責庫房內發(fā)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公安部門和上級領導的檢查、監(jiān)督,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爆破器材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
(1)、對進入庫區(qū)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qū),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庫區(qū);
(2)、定時對庫房和周圍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fā)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
(4)、對發(fā)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5)、接受公安部門和上級領導的檢查、監(jiān)督,改進工作。
3、 爆破器材庫應選派2名以上的看守員擔任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
看守員應配備必要的自衛(wèi)防護器械。
4、 爆破器材庫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yǎng)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工具。
5、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yè)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炸藥庫。
嚴禁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6、 嚴禁單位或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交換爆破器材。
7、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雇用的勞務民工隊保管、使用。
8、 工程項目爆破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并做好原始臺帳資料存檔。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須在爆破員、安全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到位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須由持有有效爆破員作業(yè)證的有經驗的爆破員使用。
2、爆破器材倉庫建立后,必須配備倉管員、押運員、倉庫看守員與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協(xié)管員。
所有爆破作業(yè)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作業(yè)人員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3、 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安檢部門都可以對爆破作業(yè)人員做定期進行檢查。
發(fā)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yè),收回爆破作業(yè)證。
當爆破作業(yè)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員作業(yè)證”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yè)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經爆破主管審核后,開發(fā)料單,經現場負責人簽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員到臨時爆破器材庫運送車領取。
爆破器材領取后,應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有領取人員簽字。
5、 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yè)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
性能相抵觸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時領取。
6、 爆破作業(yè)必須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劃定安全區(qū),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
爆破前應發(fā)預警信號,待危險區(qū)內的人員撤離后再發(fā)起爆信號。
作業(yè)中出現盲炮時,應按照《爆破安全規(guī)程》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
爆破作業(yè)結束,經檢查確認后,方可解除警戒。
爆破施工開始前和結束后,要認真填寫《爆破施工日志》,載明時間、地點、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備查驗。
七、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jiān)督
1、 當地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安檢部門都可以依法對工程部現場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
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部辦理證件情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況和爆破器材的登記、看管情況等;
(二)檢查、指導施工單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監(jiān)督、檢查、協(xié)助工程部對各類涉爆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對爆破器材臨時庫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
對重大隱患簽發(fā)“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跟蹤整改并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五)依法對管理混亂、隱患突出,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庫整頓、治安處罰等措施并將情況向領導匯報,并予以處罰;
(六)依法清查、收繳非法存放、攜帶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對發(fā)生的涉瀑案件開展偵破和查處工作;
(八)總結、推廣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經驗;
(九)表彰、獎勵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 獎勵與處罰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法規(guī)和本辦法,主動加強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沒有發(fā)生爆炸品爆炸、丟失、錯領、錯發(fā)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三)檢舉、揭發(fā)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發(fā)生的;
(四)積極同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2、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
對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的,上報主管部門將給予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等處分。
第7篇 爆破器材、爆破作業(yè)的安全管理
1 爆破器材的使用、運輸、保管必須符合國家《爆破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要求,要在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的各種認證手續(xù)及許可證,定購經國家注冊批準生產爆破物品的專門廠家的產品。爆破器材庫房要與公路、居民點保持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炸藥、雷管要分庫存放,設專人看守。嚴格爆破器材的領發(fā)料制度,防止多領少用,私藏余料,杜絕流失和被盜。
2 爆破物品使用前根據規(guī)定要進行質量檢驗,引線的聯(lián)結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專人負責。
3 爆破器材搬運和爆破作業(yè)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服,進入爆破物品儲備庫,嚴禁任何火種帶入。建立消防系統(tǒng),防爆救災。
4執(zhí)行爆破作業(yè)安全規(guī)則,設專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確保爆破和爆破器材安全,各施工班組間,各道工序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時交班人應將本班組工作情況及有關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詳細交待,并做好交接班紀錄。
5 施工時嚴格按爆破設計要求控制用藥量。裝藥工作由施工負責人指定有爆破證的爆破工執(zhí)行;嚴禁無證人員參加爆破作業(yè)。裝炮區(qū)嚴禁吸煙點火,裝炮完畢后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以便起爆后核對有無瞎炮,并進行技術處理。
6 爆破前按警戒距離劃定警戒區(qū),設置防護人員,疏散施工人員、施工機具撤離到安全地點,并由專人負責檢查。當符合安全要求并在防護工作一切就緒后,方可發(fā)出點炮信號。發(fā)生瞎炮后嚴禁掏挖或在原眼內重新裝藥。
第8篇 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管理要求
為加強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國家有關部門相繼頒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管理規(guī)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企業(yè)安全生產應滿足下列安全生產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必須依照有關規(guī)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2.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3.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y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其他崗位從業(yè)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生產廠房、儲存?zhèn)}庫、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
7.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zhèn)}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
8.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9.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應當采取職業(yè)危害預防措施。
10.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12.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在建設、生產和經營中,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guī)范。
第9篇 礦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規(guī)范
(1)炸藥炸藥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能夠發(fā)生快速化學反應,釋放大量熱量,產生大量氣體,因而對周圍介質產生強烈的機械作用,呈現所謂爆炸效應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炸藥一般有酸銨類炸藥、水膠炸藥、硝化甘油炸藥和乳膠炸藥。其中硝酸銨類炸藥是我國礦山最廣泛使用的工業(yè)炸藥。硝酸銨類炸藥曾稱“硝安炸藥”或“硝銨炸藥”,是經硝酸銨為主加有可燃劑或再加敏化劑(硝化甘油除外),可用雷管起爆的混合炸藥。該炸藥的特點是氧平衡接近于零,有毒氣體產生量受到嚴格限制。硝酸銨炸藥均為粉狀,用紙包裝加工成圓柱形藥卷,外涂一層石蠟防水。硝酸銨炸藥的貯存期為4~6個月。
(2)起爆器材起爆器材可分為起爆材料和傳爆材料兩大類。雷管是爆破工程的主要起爆材料,導火線、導爆管屬于傳爆材料,繼爆管、導爆線既可起起爆作用,又可起傳爆作用,是兩者的綜合。
①雷管:雷管由外界能激發(fā),能可靠地引起其后的起爆材料或各種工業(yè)炸藥爆轟的起爆材料。雷管有火雷管與電雷管兩種。使用導火索引爆的雷管稱火雷管,用通電點火引爆的雷管稱為電雷管。由于煤礦井下存在瓦斯和煤塵。因此,煤礦井下禁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電能激發(fā)的電雷管。電雷管可以分成如下幾種:激發(fā)后瞬時爆炸的稱“瞬發(fā)電雷管”,隔一定時間爆炸的稱 “延期電雷管”。按延期間隔時間不同,延期電雷管又可以分為“秒延期電雷管”和“毫秒延期電雷管”。 ②導火索:導火索又叫導火線,用于引爆火雷管。由于導火索點燃后,自身是一發(fā)火體,因此不能在有瓦斯或礦塵爆炸的場所使用。③導爆索:導爆索又叫傳爆線,是以副爆藥為索芯,以棉、麻、纖維等為被覆材料,能夠傳遞爆轟波的索狀起爆材料。導爆索可用來傳遞爆轟波并直接引爆炸藥或與之相連的另一根導爆索。④繼爆管:繼爆管是專門與導爆索配合使用的延期起爆器材,借助于繼爆管的微差延期繼爆作用與導爆索一起實現微差爆破。⑤導爆管:導爆管是一種非電起爆器材,不能直接起爆炸藥,只能傳遞爆轟波起爆雷管,由雷管引爆炸藥。導爆管不能用于有瓦斯或礦塵爆炸危險的場所。
(3)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①爆破材料的儲存。為防止爆破器材變質、自燃、爆炸、被盜以及有利于收發(fā)和管理,《爆破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爆破器材必須存放在爆破器材庫里。爆破器材庫由專門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構筑物和爆破器材的發(fā)放、管理、防護和辦公等輔助設施組成。爆破器材庫按其作用及性質分總庫、分庫和發(fā)放站;按其服務年限分為永久性庫和臨時性庫兩大類;按其所處位置分為地面庫、永久性硐室?guī)旌途卤破鞑膸斓取?/p>
②爆破材料的運輸。爆破器材運輸過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凍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運輸包括地面運輸到用戶單位或爆破材料庫,以及把爆破材料運輸到爆破現場(包括井下運輸)。地面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有關規(guī)定。在井下運輸要符合《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井下爆破作業(yè)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爆破器材。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爆破作業(yè)必須按爆破設計說明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yè)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煤礦井下進行爆破作業(yè)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相關規(guī)定。
第10篇 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火工器材系指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信號彈、煙火劑、煙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條直屬企業(yè)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設有火工器材專職(兼職)安全管理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級單位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設有火工器材專職(兼職)安全管理崗位,基層單位應有專職安全員。
第三條直屬企業(yè)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執(zhí)行;火工器材作業(yè)人員應接受專項安全教育、持證上崗,嚴格執(zhí)行火工器材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單位內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衛(wèi)制度。
第四條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火工器材的單位應設立符合國家規(guī)范要求、具有合法證明的專用倉庫,設立專職管理員,并且雙人雙鎖、晝夜值班管理;庫房儲存最大允許量和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應建立嚴格的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每座庫房應設立警示牌;庫房內火工器材的堆放應嚴格按照規(guī)范執(zhí)行;嚴禁在庫房內及周圍進行有礙安全的活動。
第五條火工器材確需臨時存放時,應建立指定的存放地點、設施,專人看管,并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臨時存放區(qū)域應遠離熱源、撞擊和震動危害以及生活區(qū),其安全距離應根據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與火工器材生產廠家、服務公司的規(guī)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條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器材應分庫儲存,同一庫房內允許共存的火工器材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
第七條火工器材生產企業(yè)應具有合法證明,安全設施符合國家規(guī)范要求,制定嚴格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確保生產過程符合國家規(guī)定;生產廠房應在門口明顯部位設置警示標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領用應實行雙人(專人)領取,最多不超過當班用量,隨領隨用,剩余的當天退庫,不應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過夜。
第八條火工器材使用單位應具有合法證明,建立嚴格的火工器材領用發(fā)放制度和臺賬;應設立專職爆破員和安全員,人員持證上崗。
第九條火工器材承運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運輸證明,并派熟悉所運火工器材性能的專職押運員負責押運。
第十條運輸火工器材時應嚴格遵守:
1.運輸工具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貨物包裝、裝載符合安全要求;
3.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器材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船艙內;
4.鐵路運輸裝卸火工器材時應設立專用鐵路線、車站和專用倉庫;
5.裝卸火工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地點遠離人員稠密區(qū),設專人負責組織指導;
6.公路運輸時,車輛應限速行駛,前后車輛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經過人口稠密的區(qū)域,應事先通知當地有關部門,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7.運輸途中停歇時,應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密集區(qū)域,并設專人看管;
8.行車過程中嚴禁在車上開啟裝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
9.禁止使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掛車、拖拉機、獨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機動三輪車和電瓶車運輸火工器材;
10.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火工器材。
第十一條火工器材的包裝箱外應貼有爆炸物品標志和標明生產企業(yè)的憑證;火工器材的裝箱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包裝箱的箱蓋不準用鐵釘釘死,應采用搭扣,并由生產廠進行密封。
第十二條火工器材銷售單位應具有合法證明;出售火工器材時必須驗收買方的合法購買證明;不應經銷不合格和國家禁止的產品,不應從非法渠道采購火工器材。
第十三條火工器材的報廢應由使用單位向主管部門申請報廢原因和數量,經主管部門進行技術鑒定確認,方可報廢。
第十四條經主管部門批準報廢的火工器材應及時銷毀。銷毀火工器材應在專用的銷毀場地或公安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銷毀時應按銷毀場地對每種火工器材每次允許銷毀量執(zhí)行。
第十五條銷毀火工器材應由專業(yè)技術人員指揮,銷毀地點的周圍應有警戒人員。
第十六條在作業(yè)過程中出現未引爆的火工器材,應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處理。當發(fā)生火工器材失竊時,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環(huán)保局報告。
第11篇 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管理要求
為加強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國家有關部門相繼頒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管理規(guī)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企業(yè)安全生產應滿足下列安全生產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必須依照有關規(guī)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2.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3.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y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其他崗位從業(yè)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生產廠房、儲存?zhèn)}庫、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
7.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zhèn)}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
8.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9.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應當采取職業(yè)危害預防措施。
10.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12.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在建設、生產和經營中,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guī)范。
第12篇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規(guī)范
各種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tǒng)、起爆藥和爆破劑都稱為爆破器材。為了確保安全,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要特別注意爆破器材的儲存和保管工作。按照爆破安全規(guī)程,建立爆破器材庫,并要有專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fā)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嚴防炸藥變質、自爆或被盜竊而導致重大事故。
一、爆破器材的儲存
爆破器材庫分為礦區(qū)總庫和地面分庫??値鞂Φ孛娣謳旎蚓卤破鞑膸旃ㄋ?禁止從總庫將炸藥直接發(fā)放給爆破作業(yè)人員。
礦區(qū)總庫存儲的炸藥不得超過本單位半年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過一年生產用量。
地面分庫存儲的炸藥不得超過本單位3個月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過半年生產用量。
井下爆破器材庫存儲的炸藥為3天生產用量,起爆器材為10天生產用量。
二、爆破器材的保管
爆破器材保管員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①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guī)定。②爆破器材是否受濕、受熱或分解變質。③經常檢查門、窗、鎖是否完好。④消防設備是否齊全和有效。⑤防雷設施是否可靠。
三、爆破器材的運輸
(1)同時運輸兩種以上爆破器材時,應當遵守表10-1的規(guī)定,但雷管應當裝在專用箱(盒、袋)內。
(2)從地面炸藥庫向井下炸藥庫運送炸藥時,應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口上、下的把鉤工做好運輸準備,并且不得在交接班時間運輸爆破器材。
(3)護送人員一定要乘罐籠護送爆破器材下井,每層罐籠只準搭乘兩人。運輸爆破器材的罐籠或吊桶里,除放炮員或護送員外,不準無關人員搭乘。同時,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運送。
四、爆破器材的銷毀
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銷毀,應當經過庫房保管員和試驗人員的檢驗,不能把有效期作為惟一標準。經過檢驗確認失效或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及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必須登記造冊,編寫書面報告,說明需要銷毀的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原因,以及計劃銷毀的地點和時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銷毀。
第13篇 礦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1)炸藥炸藥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能夠發(fā)生快速化學反應,釋放大量熱量,產生大量氣體,因而對周圍介質產生強烈的機械作用,呈現所謂爆炸效應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炸藥一般有酸銨類炸藥、水膠炸藥、硝化甘油炸藥和乳膠炸藥。其中硝酸銨類炸藥是我國礦山最廣泛使用的工業(yè)炸藥。硝酸銨類炸藥曾稱“硝安炸藥”或“硝銨炸藥”,是經硝酸銨為主加有可燃劑或再加敏化劑(硝化甘油除外),可用雷管起爆的混合炸藥。該炸藥的特點是氧平衡接近于零,有毒氣體產生量受到嚴格限制。硝酸銨炸藥均為粉狀,用紙包裝加工成圓柱形藥卷,外涂一層石蠟防水。硝酸銨炸藥的貯存期為4~6個月。
(2)起爆器材起爆器材可分為起爆材料和傳爆材料兩大類。雷管是爆破工程的主要起爆材料,導火線、導爆管屬于傳爆材料,繼爆管、導爆線既可起起爆作用,又可起傳爆作用,是兩者的綜合。
①雷管:雷管由外界能激發(fā),能可靠地引起其后的起爆材料或各種工業(yè)炸藥爆轟的起爆材料。雷管有火雷管與電雷管兩種。使用導火索引爆的雷管稱火雷管,用通電點火引爆的雷管稱為電雷管。由于煤礦井下存在瓦斯和煤塵。因此,煤礦井下禁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電能激發(fā)的電雷管。電雷管可以分成如下幾種:激發(fā)后瞬時爆炸的稱“瞬發(fā)電雷管”,隔一定時間爆炸的稱 “延期電雷管”。按延期間隔時間不同,延期電雷管又可以分為“秒延期電雷管”和“毫秒延期電雷管”。 ②導火索:導火索又叫導火線,用于引爆火雷管。由于導火索點燃后,自身是一發(fā)火體,因此不能在有瓦斯或礦塵爆炸的場所使用。③導爆索:導爆索又叫傳爆線,是以副爆藥為索芯,以棉、麻、纖維等為被覆材料,能夠傳遞爆轟波的索狀起爆材料。導爆索可用來傳遞爆轟波并直接引爆炸藥或與之相連的另一根導爆索。④繼爆管:繼爆管是專門與導爆索配合使用的延期起爆器材,借助于繼爆管的微差延期繼爆作用與導爆索一起實現微差爆破。⑤導爆管:導爆管是一種非電起爆器材,不能直接起爆炸藥,只能傳遞爆轟波起爆雷管,由雷管引爆炸藥。導爆管不能用于有瓦斯或礦塵爆炸危險的場所。
(3)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①爆破材料的儲存。為防止爆破器材變質、自燃、爆炸、被盜以及有利于收發(fā)和管理,《爆破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爆破器材必須存放在爆破器材庫里。爆破器材庫由專門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構筑物和爆破器材的發(fā)放、管理、防護和辦公等輔助設施組成。爆破器材庫按其作用及性質分總庫、分庫和發(fā)放站;按其服務年限分為永久性庫和臨時性庫兩大類;按其所處位置分為地面庫、永久性硐室?guī)旌途卤破鞑膸斓取?/p>
②爆破材料的運輸。爆破器材運輸過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凍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運輸包括地面運輸到用戶單位或爆破材料庫,以及把爆破材料運輸到爆破現場(包括井下運輸)。地面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有關規(guī)定。在井下運輸要符合《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井下爆破作業(yè)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爆破器材。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爆破作業(yè)必須按爆破設計說明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yè)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煤礦井下進行爆破作業(yè)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相關規(guī)定。
第14篇 爆破器材倉庫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爆破器材儲存?zhèn)}庫(室),每天二十四小時要有專職人員看守爆破器材。倉庫管理員應由持有《爆炸物品工作人員作業(yè)證》的人員擔任。
2、炸藥庫除爆破作業(yè)人員與保衛(wèi)、安全員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任何人出入庫均應辦理登記手續(xù)。入庫人員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和易燃物品,嚴禁在庫區(qū)內吸煙和動火。入庫人員著工作服和防靜電工作鞋進入庫房和發(fā)放間。
3、倉管人員每月定期檢查爆破器材庫,包括庫存爆破器材的質量、數量和消防、避雷、門窗、報警等安全裝置以及庫(室)溫、濕度要定期檢查,發(fā)現過期或變質的爆破器材要及時清理銷毀;發(fā)現安全設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時,要及時整改或報告?zhèn)}庫主管處理;發(fā)現丟失的必須及時報告和追查。庫內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4、認真執(zhí)行兩人管理,兩把鎖,兩本賬,兩人發(fā)藥制度,月底盤點查庫,把全月進庫、出庫,結存數量報給業(yè)務主管。
5、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應整齊、穩(wěn)固,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著門的通道寬不小于1.5米。
(2)堆垛與墻壁距離不小于0.5米。
(3)堆垛間距離不小于1.3米。
(4)炸藥堆高不超過2米。
(5)雷管堆高不超過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過300箱。
(7)每個庫總儲量不得超過設計儲量。
(8)炸藥與雷管必須分庫存放。
6、管理員應經常檢查庫房內溫度、濕度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溫度15℃-30℃為宜,不超過35℃,相對濕度不超過70%),危險品是否受熱,受濕和受陽光直射;各門鎖是否正常,賬物是否相符;消防設施是否完整,齊全和有效;避雷設施是否完好;電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庫房內是否有老鼠進入等痕跡,尤其是雷管更應提防。發(fā)現安全設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時,要及時整改或報告?zhèn)}庫主管處理。
7、收貨進庫應嚴格驗收,遇有規(guī)格不符,單物數量不符,質量不合格,包裝破損等情況,應拒收貨進庫。
8、嚴格領發(fā)手續(xù)。無主管工程師簽字,或涂改領藥單,非爆破工或單人領藥不發(fā),嚴格按先進庫先發(fā),后進庫后發(fā)的原則執(zhí)行。
9、測試雷管加工藥包必須在藥包加工室內進行(應離倉庫25米以上),嚴禁在庫內操作。
10、發(fā)雷管時,必須到庫外開啟,發(fā)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庫內。
11、對散落在庫地面的炸藥粉末,要及時清掃處理。
12、保持庫(室)內外的整潔,庫區(qū)范圍內要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避雷設施,不得叢生雜草。庫區(qū)四周要有放火隔離帶。
13、主管部門和安全、保衛(wèi)部門對爆破器材庫的安全和消防設施與管理應進行不定期檢查,發(fā)現有問題及時解決。
14、嚴格執(zhí)行公安部門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
第15篇 爆破器材庫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了嚴格管理中鐵六局昆玉鐵路臨時爆破器材庫及爆炸物品,預防被盜、被搶、丟失、濫發(fā)、誤發(fā)和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防止敵對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鐵路、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鐵工總《施工單位爆炸物品管理辦法》結合我標段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類炸藥、雷管、導爆管、非電起爆系統(tǒng)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辦法適用于中鐵六局昆玉鐵路項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臨時爆破器材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4、 臨時爆破器材庫及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jiān)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小組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中鐵六局昆玉項目部安檢、保衛(wèi)、物資、技術等部門參加。
5、工程部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制定各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zhí)行,并應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門、鐵路公安機關和中鐵六局安檢部門派專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 爆破器材的購買
1、 爆破施工前,必須填寫《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審批表》,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和該工程《爆破方案設計說明書》到玉溪市紅塔區(qū)公安機關進行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填寫《爆炸物品購買申請表》,寫明爆破器材的名稱和數量到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審批。獲得批準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一大隊開爆破器材電子兩證,然后到倉儲有限公司辦理購買爆破器材使用手續(xù)。
2、 爆破器材的購買由我項目經公安機關培訓有經驗的安全員負責。
三、 倉庫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儲存
1、 爆破器材臨時倉庫選址和驗收由玉溪市紅塔區(qū)公安機關會同爆破專家組負責確認;臨時倉庫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當地政府部門負責解決;臨時倉庫的建設由隧道工程部負責。本工地臨時爆破器材庫的儲存量擬定為:炸藥5000kg;雷管20000發(fā)。
2、爆破器材庫應符合有關建筑規(guī)范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雷電、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嚴禁散放雷管、炸藥。
3、 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經有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并驗收合格的臨時存放庫。
4、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fā)給個人保存。
5、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發(fā)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手續(xù)齊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
7、 儲存爆破器材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攝氏15--30℃范圍內。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銨類炸藥垛高不超過1.6米;膠質類炸藥不超過1.5米;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距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運輸
1、 購買到的爆破器材,應存儲在我項目長嶺崗1號斜井附近炸藥庫內,根據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由協(xié)作隊安全員去炸藥庫領取。
2、 隧道物資部將購買或聘請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運輸車輛。聘請具有符合公安部門要求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3、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持有爆炸物品運輸證。
4、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guī)定。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篷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懸持醒目的危險品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5、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必須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6、 運輸車輛應白天在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qū),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7、 裝卸爆破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搶、拉、倒放。
8、 爆破器材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過車幫;裝載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車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資部必須建立驗收、領發(fā)、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fā)、誤發(fā)等問題。
2、爆破器材庫的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必須有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爆破器材倉庫保管員證件的人員擔任。
(一)爆破器材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和統(tǒng)計工作;
(2)、負責按照實際使用的品名、數量發(fā)放爆破器材;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fā)爆破器材的工作臺帳,并作好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qū)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爆、防火;
(5)、負責庫房內發(fā)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公安部門和上級領導的檢查、監(jiān)督,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爆破器材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
(1)、對進入庫區(qū)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qū),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庫區(qū);
(2)、定時對庫房和周圍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fā)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
(4)、對發(fā)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5)、接受公安部門和上級領導的檢查、監(jiān)督,改進工作。
3、 爆破器材庫應選派2名以上的看守員擔任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词貑T應配備必要的自衛(wèi)防護器械。
4、 爆破器材庫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yǎng)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工具。
5、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yè)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炸藥庫。嚴禁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6、 嚴禁單位或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交換爆破器材。
7、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雇用的勞務民工隊保管、使用。
8、 工程項目爆破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并做好原始臺帳資料存檔。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須在爆破員、安全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到位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須由持有有效爆破員作業(yè)證的有經驗的爆破員使用。
2、爆破器材倉庫建立后,必須配備倉管員、押運員、倉庫看守員與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協(xié)管員。所有爆破作業(yè)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作業(yè)人員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3、 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安檢部門都可以對爆破作業(yè)人員做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yè),收回爆破作業(yè)證。當爆破作業(yè)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員作業(yè)證”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yè)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經爆破主管審核后,開發(fā)料單,經現場負責人簽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員到臨時爆破器材庫運送車領取。爆破器材領取后,應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有領取人員簽字。
5、 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yè)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時領取。
6、 爆破作業(yè)必須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劃定安全區(qū),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fā)預警信號,待危險區(qū)內的人員撤離后再發(fā)起爆信號。作業(yè)中出現盲炮時,應按照《爆破安全規(guī)程》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yè)結束,經檢查確認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開始前和結束后,要認真填寫《爆破施工日志》,載明時間、地點、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備查驗。
七、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jiān)督
1、 當地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安檢部門都可以依法對工程部現場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部辦理證件情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況和爆破器材的登記、看管情況等;
(二)檢查、指導施工單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監(jiān)督、檢查、協(xié)助工程部對各類涉爆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對爆破器材臨時庫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對重大隱患簽發(fā)“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跟蹤整改并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五)依法對管理混亂、隱患突出,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庫整頓、治安處罰等措施并將情況向領導匯報,并予以處罰;
(六)依法清查、收繳非法存放、攜帶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對發(fā)生的涉瀑案件開展偵破和查處工作;
(八)總結、推廣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經驗;
(九)表彰、獎勵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 獎勵與處罰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法規(guī)和本辦法,主動加強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沒有發(fā)生爆炸品爆炸、丟失、錯領、錯發(fā)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三)檢舉、揭發(fā)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發(fā)生的;
(四)積極同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2、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對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的,上報主管部門將給予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