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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1. 參賽資格:參賽者須為在校中小學生,身體健康,無任何不適合舉重運動的疾病。
2. 項目設置:分為男子組和女子組,各組別按年級設定重量級別。
3. 比賽形式:包括抓舉和挺舉兩個環(huán)節(jié),每個環(huán)節(jié)選手有三次試舉機會。
4. 計分規(guī)則:成功舉起的最高重量決定排名,若相同,則以第一次成功舉起的重量為準。
5. 裁判團隊:由專業(yè)裁判組成,負責判定舉重動作的合法性及重量記錄。
標準
1. 技術標準:選手必須按照國際舉重聯(lián)合會規(guī)定的技術動作完成舉重,否則試舉無效。
2. 安全標準:比賽現(xiàn)場需配備醫(yī)療急救設備,確保選手安全。
3. 設備標準:比賽使用經(jīng)認證的舉重器械,確保公平公正。
4. 時間標準:每次試舉間隔不超過3分鐘,超時則視為放棄。
5. 服裝標準:選手必須穿著專用舉重服,禁止佩戴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飾品。
是什么意思
1. 參賽資格的規(guī)定意味著只有在校中小學生才能參與,保障了比賽的針對性和教育意義。
2. 項目設置和比賽形式旨在全面展示選手的力量和技術水平,同時保證比賽的趣味性和觀賞性。
3. 計分規(guī)則旨在鼓勵選手追求更高重量,同時也注重效率,第一次成功舉起的重量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
4. 裁判團隊的權威性和專業(yè)性保證了比賽的公正性,確保每個成績的準確性。
5. 各項標準的設立是為了確保比賽的規(guī)范性,保護選手安全,同時提升比賽的競技水平。
本規(guī)程旨在為中小學生提供一個展示力量、技術和團隊精神的平臺,促進校園體育文化的繁榮發(fā)展。各參賽學校應嚴格按照規(guī)程組織訓練和參賽,確保比賽的順利進行。希望所有參與者都能在比賽中體驗到體育的魅力,享受健康快樂的校園生活。
中小學生陽光體育舉重錦標賽競賽規(guī)程范文
一、比賽日期和地點:
5月16-17日,地點待定。
二、承辦單位:
待定
三、參加單位:
市各縣(市)、區(qū)代表隊。
四、競賽項目:
男子甲組、乙組、丙組;女子甲組、乙組、丙組進行抓舉、挺舉、總成績比賽。
五、各組級別
男子甲組:52kg、56kg、62kg、69kg、77kg、85kg、85kg+
男子乙組:46kg、49kg、52kg、56kg、62kg、69kg、77kg、77kg+
男子丙組:44kg、50kg、56kg、56kg+
女子甲組:48kg、53kg、58kg、63kg、69kg、69kg+
女子乙組:42kg、45kg、48kg、53kg、58kg、63kg、63kg+
女子丙組:40kg、46kg、52kg、52kg+
六、參加辦法:
(一)報名人數(shù):
1、各單位可報36名運動員(其中男子19名;女子17名)。
2、每單位有12名(含12名)以上運動員參賽,可報領隊、醫(yī)生各1名、教練員2名;10名以下運動員參賽,可報領隊、醫(yī)生、教練員各1名。
(二)運動員年齡規(guī)定:
男、女甲組: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出生者;男、女乙組: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出生者;男、女丙組: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
(三)未注冊的運動員憑本人二代身份證,由各區(qū)、縣(市)體育局于2月24日前統(tǒng)一上報市體育局注冊。注冊材料包括《市青少年(兒童)運動員注冊申請表及協(xié)議書》(要求附近期照片、內容填寫完整)和電子注冊材料,材料缺一或逾期均不予辦理。
(四)體校運動員可代表原注冊單位參加相應年齡組的比賽。
(五)各單位報名后運動員參賽的級別不能更改。
七、競賽辦法:
(一)比賽采用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舉重競賽規(guī)程》。
(二)總團體分別以男、女甲乙組個人總成績前六名得分(7、5、4、3、2、1分計算)相加計算總團體名次,團體總分相等時以總成績(總分)多者列前,依次類推。
(三)男、女甲乙各級別分別進行抓舉、挺舉和總成績的比賽。
(四)參賽運動員第一次試舉重量不得低于25kg。
(五)運動員上場必須穿無領短袖和運動短褲比賽。
八、錄取各次和獎勵:
團體總分取前八名,個人總成績錄取前六名(抓舉、挺舉錄取前六名,不計入總團體)。
九、報名和報到:
1、各參賽單位于4月22日前通過“市體育競賽管理系統(tǒng)”進行報名。網(wǎng)上報名表提交即為正式報名,逾期視為棄權。報名后名單不得更改,不得無故棄權。
2、各隊到賽區(qū)報到的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屆時必須交驗運動員參賽資格代表證(省注冊的運動員攜帶經(jīng)省體育局注冊并確認的相關證明)、運動員本人的二代身份證、保險公司提供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證明(大會統(tǒng)一辦理)、15天內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上述證件缺一不得參加比賽。
十、經(jīng)費自理。
十一、未盡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