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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施工前準備
1. 工程勘查:在鉆探工程開始前,進行全面的地質勘查,確定鉆孔位置、深度和方向,評估地質條件和潛在風險。
2. 設備檢查:所有鉆探設備應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無故障。特別關注鉆機穩(wěn)定性、鉆頭狀況、液壓系統和電氣系統的安全性。
3. 安全培訓:所有參與施工的人員需接受安全培訓,了解鉆探操作流程、緊急應對措施和安全規(guī)定。
4. 現場布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規(guī)劃出安全通道,并確保工作區(qū)域整潔有序。
二、鉆探作業(yè)
1. 操作規(guī)程:遵守鉆探設備的操作手冊,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作業(yè),避免誤操作。
2. 監(jiān)測與記錄:實時監(jiān)測鉆孔深度、壓力和溫度,詳細記錄鉆進情況,及時發(fā)現異常。
3. 安全防護:使用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等,防止飛濺物、粉塵和噪音傷害。
三、井下作業(yè)
1. 通風換氣:確保井下有良好的通風,防止有毒有害氣體積聚。
2. 電纜管理:電纜應妥善固定,避免被鉆具或機械設備損傷。
3. 應急準備:配備應急救援設備,如逃生繩、呼吸器,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四、鉆孔完成后
1. 填充封孔:鉆孔完成后,進行填充封孔,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地面塌陷。
2. 清理現場:清除廢棄物,恢復現場原貌,確保環(huán)境整潔。
3. 報告編寫:整理鉆探數據,編寫詳細的施工報告,供后續(xù)分析和參考。
五、事故預防與處理
1. 風險識別:識別并評估潛在危險源,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2. 應急響應:建立應急預案,一旦發(fā)生事故,能迅速啟動,減少損失。
3. 安全審核:定期進行安全審核,持續(xù)改進安全管理體系。
標準
1. 遵守《鉆探工程技術規(guī)范》(gb/t 50318-2013)及地方相關法規(guī)。
2. 參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2011)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3. 執(zhí)行《礦山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確保礦產資源開發(fā)過程中的安全作業(yè)。
4. 根據《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gb/t 28001-2011)建立并維護安全管理體系。
5.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規(guī)范》(gb 50464-2008)進行地質災害風險評估。
以上規(guī)程旨在保障鉆探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所有參與者需嚴格遵守,確保作業(yè)安全高效。
鉆探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guī)程范文
第一章 鉆探機場地基的修筑
第一條 機場地基應平整、堅固、穩(wěn)定、適用。鉆塔底座的填土部分,不得超過塔基面積的1/4。
第二條 在山坡修筑機場地基,巖石堅固平穩(wěn)時,坡度應小于80°,地層松散不穩(wěn)定時,坡度應小于45°。
鉆機類型與地基面積表一
鉆 機 類 型
地 基 面 積
總面積/㎡
長×寬/m
_y-1(_u-100)
60
10 ×6
_y-2(_u-300-2 )
99
11 ×9
_y-3(_u-600
143
13 ×11
ju-1000
143
13 ×11
_b-500
130
13 ×10
_y-4(_b-1000a)
154
14 ×11
_y-5(_u-1500)
180
15 ×12
第三條 機場周圍應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溝、地勢低洼地帶或雨季施工時,機場地基應修筑攔水壩或修建防洪設施。
第四條 機場地基應滿足鉆孔邊緣距地下電纜線路水平距離大于5米,距地下通訊電纜、構筑物、管道等水平距離應大于2米。
第二章 鉆探設備安裝、拆卸、搬遷
第五條 鉆塔安裝與拆卸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安裝、拆卸鉆塔前,應對鉆塔構件、工具、繩索、挑桿和起落架等進行嚴格檢查。
2、安裝、拆卸鉆塔應在安裝隊長或機長統一指揮下進行,作業(yè)人員要合理安排,嚴格按鉆探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塔上塔下不得同時作業(yè)。
3、安裝、拆卸鉆塔時,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桿應有足夠的強度。拆卸鉆塔應從上而下逐層拆卸。
4、進入機場應按規(guī)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赤腳或穿拖鞋,塔上作業(yè)應系好安全帶,禁止穿帶釘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業(yè)。
5、安、拆鉆塔應鋪設工作臺板,塔板臺板長度、厚度應符合安全要求。
6、夜間或5級以上大風、雷雨、霧、雪等天氣禁止安裝、拆卸鉆塔作業(yè)。
第六條 鉆架安裝與拆卸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起、放鉆架,應在安裝隊長或機長統一指揮下,有秩序地進行。
2、豎立或放倒鉆架前,應當埋牢地錨。
3、豎立或放下鉆架時,作業(yè)人員應離開鉆架起落范圍,并應有專人控制繃繩。
4、鉆架鋼管材料應滿足最大工作強度要求。
5、鉆架腿之間應安裝斜拉手,應在鉆架腿連接處的外部套上鋼管結箍加固。
6、起、放鉆架,鉆架外邊緣與輸電線路邊緣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二的規(guī)定。
鉆架與輸電線路邊緣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表二
電壓/kv
<1
1-10
35-110
154-220
350-550
最小安全距離/m
4
6
8
10
15
第七條 鉆機設備安裝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各種機械安裝應穩(wěn)固、周正水平。
2、安裝鉆機時,井架天車輪前緣切點,鉆機立軸中心與鉆孔中心成一條直線,直線度范圍±15毫米。
3、各種防護措施、安全裝置應當齊全完好,外露的轉動部位應設置可靠的防護罩或者防護欄桿。
4、電氣設備應安裝在干燥、清潔、通風良好的地方。
第八條 設備搬運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機動車搬運設備時,應有專人指揮;人工裝卸時,應有足夠強度的跳板;用吊車或葫蘆起吊時,鋼絲繩、繩卡、掛勾及吊架腿應牢固。
2、多人抬動設備時,應有專人指揮,相互配合。
3、輕型鉆機整體遷移時,應在平坦短距離地面上進行,并采取防傾斜措施。
4、禁止在高壓線下和坡度超過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軟地面整體遷移鉆機。
5、使用起重機械起吊鉆機設備時,應遵守《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第三章 升降鉆具與鉆進
第九條 升降機的制動裝置、離合裝置、提引器、游動滑車、擰管機和擰卸工具等應靈活可靠。
第十條 使用鋼絲繩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鋼絲繩安全系數應大于7。
2、提引器處于孔口時,升降機卷筒鋼絲繩圈數不少于3圈。
3、鋼絲繩固定連接應不少于3個;繩卡距繩頭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
4、鋼絲繩應定期檢查。變形、磨損、斷絲鋼絲繩應按《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gb5972-1986)的規(guī)定報廢。
鋼絲繩用卡子連接的要求參照表 表三
繩徑/mm
8.8
11
13
17.5
19.5
24
28
32.5
繩卡個數
3
3
3
3
4
5
5
6
卡子間距
70
80
100
120
140
160
200
230
第十一條 升降機,應平穩(wěn)操作,嚴禁升降過程中用手觸摸鋼絲繩。
第十二條 提引器、提引鉤,應有安全連鎖裝置;提落鉆具或鉆桿,提引器切口應朝下。
第十三條 鉆具處于懸吊或傾斜狀態(tài)時,禁止用手探摸懸吊鉆具內的巖心或探視管內巖心。
第十四條 操作擰管機和插墊叉、扭叉,應由一個人操作;扭叉應有安全裝置。
第十五條 發(fā)生跑鉆時,禁止抱插墊叉或強行抓抱鉆桿。
第十六條 開孔鉆進時前,應對設備、安全防護設施、措施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機械轉動時,禁止進行機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維修;禁止跨越傳動皮帶、轉動部位或從其上方傳遞物件;禁止戴手套掛皮帶或打臘;禁止用鐵器撥、卸、掛傳動中皮帶。
第十八條 鉆進時,禁止用手扶持高壓膠管或水龍頭,修配高壓膠管或水龍頭時應停機。
第十九條 調整回轉器、轉盤時應停機檢查,并將變速手把放在空檔位置。
第二十條 轉盤鉆機鉆進時,嚴禁轉盤上站人。
第二十一條 擴孔、掃脫落巖心、掃孔或遇溶洞、松散復雜地層鉆進時,應由機(班)長或熟練技工操作。
第四章 孔內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孔內事故處理前,應全面檢查鉆塔(鉆架)構件、天車、游動滑車、鋼絲繩、繩卡、提引器、吊鉤、地腳螺絲、儀器、儀表等。
第二十三條 孔內事故處理時,應由機(班)長或熟練技工操作,并設專人指揮;除直接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撤離。
第二十四條 禁止同時使用升降機、千斤頂或吊錘起拔孔內事故鉆具。
第二十五條 禁止超設備限定負荷強行起拔孔內事故鉆具。
第二十六條 打吊錘時,吊錘下部鉆桿處應安裝沖擊把手或其他限位裝置,禁止手扶、握鉆桿或打箍;人力拉繩打吊錘時,應統一指揮。
第二十七條 使用千斤頂回桿時,禁止使用升降機提吊被頂起的事故鉆具。
第二十八條 人工反鉆具,扳桿回轉范圍內嚴禁站人;禁止使用鏈鉗、管鉗工具反事故鉆具。
第二十九條 反轉鉆機反鉆具應采取低速慢轉。
第三十條 使用鋼絲繩反管鉆具連接物體應牢固可靠。
第三十一條 鉆孔爆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下爆破筒前,應進行孔徑、孔深、偏斜度探測。
2、向鉆孔內送藥包時,應慢速下放。
3、爆破前應確定爆破危險邊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第五章 機場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二條 鉆塔座式天車應設安全檔板,吊式天車應安裝保險繩。
第三十三條 鉆機水龍頭高壓膠管,應設防纏繞、防墜安全裝置和導向繩。
第三十四條 鉆塔工作臺,應安裝可靠防護欄桿。防護欄桿高度應大于1.2米,木質踏板厚度應大于5毫米或采用防滑鋼板。
第三十五條 塔梯應堅固、可靠;梯階間距應小于400毫米,坡度小于75°。
第三十六條 機場地板鋪設,應平整、緊密、牢固;本質板厚度,應大于40毫米或使用防滑鋼板。
第三十七條 活動工作臺安裝、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工作臺應安裝制動、防墜、防竄、行程限制、安全掛鉤、手動定位等安全裝置。
2、工作臺底盤、立柱、欄桿應成整體。
3、工作臺應配置直徑30毫米以上棕繩手拉繩。
4、工作臺提引繩、重錘導向繩應采用直徑9毫米以上鋼絲繩。
5、工作臺平?重錘應安裝在鉆塔外,與地面之間距離應大于2.5米。
6、活動工作臺每次準乘1人。
7、乘工作臺高空作業(yè)時,應先閉鎖手動制動裝置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三十八條 鉆塔繃繩安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鉆塔繃繩應采用直徑12.5毫米以上的鋼絲繩。
2、18米以下鉆塔應設4根繃繩;18米以上鉆塔應分兩層,每層設4根繃繩。
3、繃繩安全應牢固、對稱;繃繩與水平面夾角應小于45°。
4、地錨深度應大于1米。
第三十九條 雷雨季節(jié)、落雷區(qū)鉆塔應安裝避雷針或采取其他防雷措施。安裝避雷針應符合下列要求:
1、避雷針與鉆塔應使用高壓瓷瓶間隔。
2、接閃器應高塔頂1.5米以上。
3、引下線與鉆塔繃繩間距應大于1米。
4、接地極與電機接地、孔口管及繃繩地錨間距離應大于3米,接地電阻應小于15ω。
第六章 機場安全用電
第四十條 鉆探施工用電應遵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gb50194-1993)。
第四十一條 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應分別設置。
第四十二條 每臺鉆機應獨立設置開關箱,實行“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器”。
第四十三條 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安裝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曬措施。
第四十四條 機場電器設備,應采用保護接地,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第四十五條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遵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gb3787-1983)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機場照明應使用防水燈具;照明燈泡,應距離塔布表面300毫米以上。
第四十七條 在修理電器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并掛警示牌或設專人監(jiān)護。
第七章 機場防風、防火、防寒
第四十八條5級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鉆探作業(yè),并應做好以下工作:
1、卸下塔衣、場房帳篷。
2、孔桿下入孔內,并卡上沖擊把手。
3、檢查鉆塔繃繩及地錨牢固程度。
4、切斷電源,關閉并蓋好機電設備。
5、封蓋好孔口。
第四十九條 大風后重新開始鉆探作業(yè)前,應檢查鉆塔、繃繩、機電設備、供電線路等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xù)鉆探作業(yè)。
第五十條 鉆探機臺應成立防火組織,作業(yè)人員應掌握滅火器材使用方法。
第五十一條 機場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合理擺放,專人管理,禁止明火直接加熱機油及烘烤柴油機油底殼。
第五十二條 寒冷季節(jié)施工,作業(yè)場所應有防寒措施和取暖設施。機場內取暖,火爐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存放點應大于10米,距機場塔布應大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