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廠區(qū)安全衛(wèi)生教育管理
廠區(qū)安全衛(wèi)生教育
1安全衛(wèi)生教育的目標
a)物的方面:主要檢查由于看慣了的原因,容易對異??绰┛村e。
b)人的方面:仍舊是勞動保護用具穿著的不合規(guī)定,對來協助工作者的教育容易忽視。
c)作業(yè)方面:非正常作業(yè)和轉換安排時的準備不夠,很多時候會感覺突然。
2教育的種類和內容
2.1知識教育
對所使用的機械設備的結構、功能、性能、要有個概念。
使其理解災害發(fā)生的原因。
教授安全衛(wèi)生有關的法規(guī)、規(guī)定和標準。
※不僅使其理解,還要教授活用的方法
2.2解決問題的教育
找出原因解決問題。以過去或現場存在的問題為例,使其了解,從發(fā)現
問題,查明原因,確認事實直到采取對策過程的手續(xù)方法。
指出目標,處理問題也象上面一樣使其理解手續(xù)方法。
※培養(yǎng)觀察問題的能力、即培養(yǎng)直觀能力、分析能力和綜合能力。
2.33)技術教育
使其學會掌握作業(yè)方法和機械設備操作方法以及掌握程序與重點。
※培養(yǎng)適應能力以實際操作為主來進行。
2.4態(tài)度教育
對安全作業(yè)從思想上重視并實行。
遵守工作場所紀律和安全紀律。
提高工作積極性。
3教育方法
關于安全衛(wèi)生的教育方法,如不按照以下的八原則進行指導,效果是不會好的。
3.1站在對方的立場上
教育訓練,只有對方記住并提高了,才算達到目的,根據對方的勞動能力考慮教育內容和準備教材。
3.2動機是重要的
為使下級更好地理解重要性并接受要求目的,就要了解下級的要求,把目的和要求結合起來。
3.3從易到難
根據對方能夠理解和接受的程度確定教授的內容,逐步提高以達到要求的目標。根據目標和內容確定的個別指導還是集體指導為好。
3.4一次一事
人們一次不能記住和學會很多事情,一次只教一件事情就容易理解和接受。
3.5反復進行
反復地講給他們聽,做給他們看,讓他們看看,就能記住。知識教育要廣泛地從各種角度去教;技能教育要達到直觀,領會和掌握關鍵;態(tài)度教育可以舉幾個例子使每個人在思想上能夠接受,以改變過去的認識和態(tài)度。
3.6強化印象
3.7不是抽象的、觀念性的教法,而是以事實和事物具體地教,以刺激學習人的要求,讓他記在心下。
3.8利用'五官'
根據教育內容,很好利用眼、耳、鼻、口、皮膚等任何一項的感覺進行教授。
3.9理解功能
對東西的結構通俗易懂地教授,為了加深理解,特別要下工夫。
第2篇 廠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廠區(qū)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yè)企業(yè)場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3.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天瑞集團旗下所有機動車輛管理。
4.管理職責
4.1工廠區(qū)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環(huán)部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qū)交通安全規(guī)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qū)交通事故。
4.2各車間、部門負責各自生產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并加強對本單位的私有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qū)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fā)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4.4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5公司區(qū)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安環(huán)部報告,公司安環(huán)部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guī)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4.6公司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安保部統一派遣,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5.管理程序
5.1.1凡須在公司廠區(qū)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安保部辦理相關出入手續(xù),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廠區(qū)。
5.1.2進入廠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wèi)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wèi)值班人員的檢查。
5.1.3廠區(qū)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線3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時、倉庫線15公里/小時,裝有化工等危險品的車輛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zhí)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其他載貨的各類車輛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特殊情況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安環(huán)部審核備案。
5.1.5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5.1.6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5.1.7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qū)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3篇 工廠區(qū)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集團公司一、二工廠區(qū)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廠區(qū)外各子公司獨立辦公、生產作業(yè)區(qū)域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工廠區(qū):指從事生產、物流作業(yè)的區(qū)域。
2.2廠內機動車輛:指在工廠區(qū)內從事生產物流作業(yè)的各類機動車輛。
3 職責
3.1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
3.1.1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制訂集團公司工廠區(qū)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負責監(jiān)督檢查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
3.2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負責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工作。
3.2.2負責對本公司交通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性監(jiān)督檢查工作,并對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或預防措施。
3.2.3負責對本公司使用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3.2.4負責對本公司生產區(qū)域內的停車位、行車路線進行規(guī)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
3.2.5負責本公司機動車輛和車輛使用人員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機動車輛管理
4.1.1取得國家正式牌照的機動車輛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要求執(zhí)行。
4.1.2沒有取得國家正式牌照的廠內機動車輛需經廠內機動車輛檢驗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
4.1.3機動車輛在工廠區(qū)內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廠內機動車輛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式樣由廠內機動車輛檢驗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作并下發(fā)。
4.1.4檢驗不合格及報廢的機動車輛不得在工廠區(qū)內上路行駛。
4.2駕駛人員管理
4.2.1工廠區(qū)內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或政府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4.2.2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工廠區(qū)路徑物流管理規(guī)定》,以及工廠區(qū)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駕駛人員應當經常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4.2.4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過度疲勞等不得駕駛機動車。
4.2.5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廠區(qū)路徑物流及外環(huán)管理規(guī)定》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4.2.6應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未參加審驗及審驗不合格者不得駕駛機動車。
4.3交通標志和道路管理
4.3.1工廠區(qū)內實行與國家統一的交通標志,機動車應按交通標志行駛與停放。
4.3.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標志。
4.3.3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或者交通標志損毀、滅失的,道路養(yǎng)護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4.3.4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4.4機動車通行管理
4.4.1機動車在工廠區(qū)內行駛,不得超過15km/h,進入廠房內不得超過5km/h。廠內機動車輛在工廠區(qū)內行駛不得超過10km/h,進入廠房內不得超過3km/h。
4.4.2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4.4.3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行駛,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4.4.4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4.4.5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4.4.6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時,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
4.4.7廠內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安全作業(yè)標準作業(yè),不得逆向行駛。
4.4.8機動車應當在工廠區(qū)內規(guī)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機動車出入工廠、車間,倒車、調頭、轉彎、過十字路口時,應減速行駛,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4.5行人管理
4.5.1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
4.5.2行人通過路口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4.5.3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為。
4.5.4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4.6交通事故處理
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迅速報告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撒離現場,自行協調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否則,應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5相關文件
5.1《工廠區(qū)路徑物流及外環(huán)管理規(guī)定》
6相關記錄及保存期(無)
第4篇 廠區(qū)建筑模板工程安全管理檢查
1、模板支撐系統搭設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身體檢查,體檢合格后方可單獨上崗。上崗時必須戴好安全帽、安全帶、穿防滑鞋等個人防護用品。
2、在搭設階段,必須隨時進行安全質量檢查。對支架基礎、立柱、縱、橫向水平拉接桿進行垂直度、水平度檢查和主柱間距復核。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模板安裝施工。
3、模板安裝、鋼筋鋪設完畢后,應對支架進行全面檢查。
(1)地基是否積水,底座是否松動,主柱是否懸空。
(2)各緊固扣件螺栓是否松動。
(3)立柱的沉降與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
(4)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支架加固設施是否完好無損。
4、在澆搗混凝土時,應有專人負責對支架的不間斷檢查,檢查人員按施工面積大小決定,且不小于三人。支架檢查人員對支架安全有懷疑時有權決定繼續(xù)施工或停止施工,混凝土澆搗人員必須無條件聽從支架檢查人員的決定。
5、有下例情況之一必須立即停工整改:
1、當立柱基礎發(fā)生下沉時。
2、當縱、橫向水平拉桿和縱、橫向掃地桿呈彎狀時。
3、當扣件有滑移時。
4、當立柱垂直度超過規(guī)定時(桿長4米時,允許偏差10mm)。
第5篇 廠區(qū)道路機動車輛安全行駛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廠區(qū)道路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規(guī)范機動車輛遵章行駛,保證廠內設施、行人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具體內容如下:
1、入廠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前,必須辦理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司人員必須接受門衛(wèi)檢查及安全教育,車輛佩帶防火罩后,方準進廠。
2、司人員進入廠區(qū)內不準攜帶香煙、火種,嚴禁在廠區(qū)內吸煙。
3、駕駛車輛必須為持有路權、正式牌照、行車執(zhí)照,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出廠、入廠機動車輛必須在門衛(wèi)處進行登記,接受檢查,符合出、入廠要求的持物資出門證、車輛入廠證方可出入。
4、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5、不得在廠內道路隨意停放車輛。
6、機動車在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在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駛。翻斗車斗不落實不得行駛,不得超載,通過管橋下方注意管橋限制高度,超過限制高度的車輛禁止通行。
7、機動車行駛平交道口或上方有管道廠房等處時,必須提前減速,加強瞭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貨場、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一側指揮。
8、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嚴禁車輛帶病行駛。不得在行駛時存在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
9、進入生產裝置或靠近管線、橋架行駛時,必須有專人指揮,緩慢行駛、確保安全。
10、各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及外雇車輛的安全管理負全責,并對司乘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同時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
11、凡因違反本規(guī)定引發(fā)事故,除承擔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外,視情節(jié)對違章車輛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及直接責任者處1000~5000罰款,并在工程例會上通報批評。
12、指揮部與各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
13、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外來車輛在廠區(qū)道路行駛安全管理規(guī)定
針對廠區(qū)內施工單位車輛使用情況,結合我公司廠區(qū)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為便于車輛安全行駛、安全施工特制定本規(guī)定,具體內容如下:
1、生產區(qū)是甲級防火防爆區(qū),嚴格控制火源,不許吸煙及一切可以產生火源的行為。
2、進入生產區(qū)時,持廠核發(fā)的通行證,人員經安全教育,車輛佩帶阻火器后,方準進廠。
3、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出入廠機動車輛進行登記、檢查阻火器和物資出入廠證明,收繳、保管煙火等違禁品。
4、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5、不得在廠內道路隨意停放車輛。
6、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km/h,在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駛,翻斗車斗不落實不得行駛。
7、機動車行駛平交道口時、或上方有管道廠房等處時,必須提前減速,加強了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貨場、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事后駕駛員一側指揮.
8、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做其他有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9、如車輛確需修理時原則上拖到廠外,不能移動的使用電氣焊須按我廠規(guī)定辦理動火證。
本規(guī)定發(fā)往各施工各單位,各單位負責對本部門車輛的安全管理,人員教育,并承擔相應責任。
×××××項目建設指揮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第7篇 廠區(qū)移動設備和車輛安全管理及消防實施辦法
(1) 庫管兼保衛(wèi)在廠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及安全員的指導下負責廠區(qū)內車輛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工作實施。
(2) 庫管兼保衛(wèi)按照《第八類? 工區(qū)內發(fā)生的車輛事故應急預案》處理有關車輛的緊急事項。
(3) 進場車輛管理:
①進入廠區(qū)的車輛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線路行駛和停放,安全員和庫管兼保衛(wèi)擁有交通管制權限。
②石料運輸車輛做好防塵工作。
③重油和瀝青運輸車輛在裝卸中嚴格注意防火,雷雨天氣注意防雷擊,在裝卸過程中準備滅火器材(滅火器、泡沫滅火劑裝置等)預防火災的發(fā)生。
(4) 出場車輛管理:
①車輛按照規(guī)劃好的路線離廠,廠區(qū)內嚴禁高速超車。
②過磅后的瀝青砼運輸車按照順序穩(wěn)妥地離廠,防止車輛傾覆和交通事故。
③在進出廠車輛繁忙時須由安全員或庫管兼保衛(wèi)指揮交通,防止意外傷害的發(fā)生。
(5) 停放車輛管理:
①原則上不允許外來車輛停留廠區(qū)。
②在指定的位置停放車輛,不得在油料存儲區(qū)和石料堆棧設置停車場。
③將停放車輛置于廠區(qū)的監(jiān)控系統之下。
(6) 移動設備及車輛的消防管理:
①移動設備包括裝載機、料斗、集料帶、出料口等。
②車輛包括進場卸貨車輛、瀝青砼出場車輛、各類工程車、生活用車、來訪車輛等。
③所有移動設備和車輛必須配備便攜式滅火器,進入廠區(qū)的移動設備和車輛必須在在監(jiān)控設施的監(jiān)控之下。
④廠區(qū)布置的滅火裝置須滿足方便、效率的原則,實際操作中應該本著網絡化、時限性原則配置滅火裝備,做到能第一時間撲滅火災。
⑤庫管兼保衛(wèi)每周回顧安全管理及消防的實施情況,對不足之處提出書面報告到安全員處,同時向廠部負責人匯報安全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7) 安全員將所有安全及消防隱患單獨整理成書面報告,每周定時向技術安全部和廠部負責人匯報,并附上安全員自己的整改意見。對于安全器材和消防設備的采購則由安全員上報,由技術安全部批準,再由采購部負責實施采購。
(8) 所有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管理的工作均執(zhí)行交叉管理原則、重疊管理原則,從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開始層層分解安全和消防責任。
第8篇 廠區(qū)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廠區(qū)建筑施工現場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設單位應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消防管理和檢查工作。
2、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fā)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fā)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fā)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5、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yè)、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qū)等區(qū)域。
8、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9、施工作業(yè)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業(yè)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zhí)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3、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y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并嚴格執(zhí)行'電焊十不燒'規(guī)定。
14、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zhí)行上級有關文件規(guī)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fā)生電氣火災。
15、冬季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9篇 廠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內部道路交通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人員的人身安全,有效實現人車分流,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所有范圍,適用于進入公司區(qū)域的所有人員、車輛。
第三條 公司設立廠區(qū)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由公司生產部、安全部、設備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監(jiān)督管理;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區(qū)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及人員通行監(jiān)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常設機構設立在公司安全部,安保人員進行日常的道路監(jiān)管。
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機構:
主 任:黃輝
副主任:錢軍明 薛宏斌
成 員:曾為鑫 陳順桂 徐平 徐亞東
張燁 鄭杰 周書平 王俊華
梅九瑞 丁鳳林 朱興寶 印曉曉
孫世才 謝靜 張建
第四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五條 公司區(qū)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現場人員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報告,公司安全部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guī)定上報政府公安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二章 生產區(qū)車輛管理規(guī)定
第六條 廠區(qū)內車輛一律限速5千米/小時、限高4.5米行駛。
第七條 所有機動運輸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域必須由北門進入,其余大門不予放行。非貨運、工程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qū)域。公司特殊貴賓,根據董事長、總經理安排,可臨時開放相關大門。
第八條 各類運輸車輛貨廂不得擅自帶人,不準超載、超速行駛、不得人貨混裝。叉車除司機外,不得乘坐其他任何人員。
第九條 各類機動車輛必須行駛在機動專用通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行駛。
第十條 禁止各類機動車輛帶病行駛。安全設施(車燈、車剎、阻火器)不全的車輛禁止使用。特種車輛(汽車吊、工程車輛等)未定期檢驗,不得進入公司廠區(qū);私自改裝車輛禁止進入公司生產區(qū)。
第十一條 生產部負責廠區(qū)內機動運輸車輛的監(jiān)督管理,安排內部車輛的使用及人員調配。
第十二條 設備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資格檔案;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guī)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十三條 行政后勤部門負責各類商務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并建立車輛及人員檔案。
第十四條 外來車輛入廠時,須經得相關部門同意,在北門崗經檢查登記、核實裝有阻火器后方可進入。
第十五條 廠區(qū)內各道路,除定點裝卸物料區(qū)域外,任何車輛不得隨意占道停放。
第十六條 起重作業(yè)車輛需要占道作業(yè)時,必須到安全部辦理起重作業(yè)許可證,由安全部劃定道路區(qū)域,并在兩邊進行警示隔離。
第十七條 任何外來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公司規(guī)定要求,夜間不得在公司生產區(qū)內停放。工程施工車輛可根據施工性質,酌情予以指定區(qū)域停放。
第十八條 廠內運輸車輛(叉車),不得為圖方便,穿行與運輸無關的車間,干擾其他車間的正常生產。
第三章 行政區(qū)車輛管理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公司為公司員工免費提供私家車停車點。私家車每年12月份到安全部進行車輛登記,辦理公司出入通行證,同時繳納通行證工本費20元。通行證每年審核辦理一次,使用有效期為1年。無通行證車輛一律按照外來車輛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私家車停放按照公司劃定停車位進行停放,停放整齊,服從外保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辦公大樓正前方(花園北側)停車位為公司高管及外賓停車專用,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條 公司員工不得將自己的通行證借給他人車輛使用。
第二十三條 外保人員對車輛停放進行監(jiān)管,對違規(guī)停放、外借通行證及不服從管理等行為進行登記。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生產區(qū)域要保證道路暢通,在交叉路口、彎道、狹道、坡道和消火栓附近不準停車。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qū)域道路未經許可禁止堆放物料,不得阻塞道路、不得傾倒垃圾、不得橫斜馬路拉起鋼繩等。撤下的原料及其它物料,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 施工作業(yè)需臨時占用路面、封路,應經施工負責單位申請,由安全部批準,并完備安全措施,設置隔離帶和夜間安全警示燈。
第二十七條 非機動車輛(三輪車、拖車)等應沿人行道行駛,當輸送物料過寬時,原則上沿人行道行駛,并可占用機動車道。
第二十八條 車輛、行人在公司內行動時,要按照廠區(qū)設置的道路標識,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準冒險搶道。
第二十九條 一切公司內行駛車輛,應自覺服從道路管理委員會成員、保衛(wèi)、門衛(wèi)和安全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廠區(qū)道路未經安全部許可,不得隨意占用和劃線,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人員進入生產區(qū)內后,必須沿人行道通行,不得在占用機動車道。
第三十二條 多人一同行走時,并排行走不得多于兩人。
第三十三條 部分道路未進行機動車道和人行通道的,原則上靠右行駛(行走),在進入有功能劃分的道路時,按照劃定功能區(qū)通行。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50元處罰:
1、在公司區(qū)域內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qū)行駛的;
3、在公司區(qū)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非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的;
5、人員不按照人行道通行,且不聽勸阻的;
6、運輸車輛違規(guī)載人行駛或人貨混裝的(按人頭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管理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
1、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監(jiān)管人員的;
2、未經申請占堵道路的;
3、故意破壞道路設施的;
4、占道施工,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聽管理繼續(xù)施工的。
第三十六條 道路管理納入現場規(guī)范管理,對各類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除上述處罰外,同時納入車間月度現場管理考核,每一項酌情扣所屬單位1~4分。
第三十七條 私家車進入公司,違反本管理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次年不予以辦理通行證:
1、年度累計各類違規(guī)超過3次的;
2、未按照規(guī)定停放車輛且不聽勸阻的;
3、將通行證借給他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予以賠償;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的損失,由責任者自己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執(zhí)行。本制度自2023年3月10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南通天澤化工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日
第10篇 進入廠區(qū)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規(guī)范進入廠區(qū)車輛、司機的安全管理,確保廠區(qū)的交通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進入廠區(qū)車輛、司機的安全管理。
3、定義
不涉及。
4、職責
4.1 保衛(wèi):負責進入廠區(qū)車輛、司機的監(jiān)督檢查。
4.2 倉庫:對運送成品、各原材料車輛司機入廠后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
4.3 采購:負責供應商承運車輛司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5、工作內容
5.1司機的安全管理
5.1.1 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公安部、交通部、省、市有關交通、駕駛人員管理規(guī)定,服從交通管理。
5.1.2 堅持文明駕駛、禮貌行車、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
5.1.3 汽車司機經過專業(yè)訓練,經交通部門考試合格取得駕照后,方可獨立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5.1.4 開車前嚴禁飲酒,服用感冒藥等影響駕駛反應的藥物,行車時不準飲食、閑談、打手機等分散駕駛精力的動作,駕駛室不準超乘,按交通管理規(guī)定系好安全帶。
5.1.5 開車前檢查剎車、喇叭、照明燈、信號燈等各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車輛帶故障出行。
5.1.6 汽車在起步、出入廠門、倒車、調頭、拐彎、過路口時應減速、靠右行,通過交叉路口時,應“一慢、二看、三通過”,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停)。
5.1.7 嚴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運。裝載物品要捆綁牢固,載貨汽車不準搭乘無關人員。
5.1.8 駕駛室嚴禁攜帶危險品。(如液化氣鋼瓶、化學有毒品、易燃易爆品)。
5.1.9 用起重設備裝卸時,司機離開駕駛室,不準在起吊貨物的同時檢查、修理車輛。
5.1.10 貨車帶人時,嚴禁超過規(guī)定人數,汽車開動前,應檢查人員上下完畢、關門起步,腳踏板、保險扛嚴禁站人。
5.1.11 對于特種車輛司押人員的要求(如原藥運輸車),除需遵守本規(guī)定外,還需遵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yè)規(guī)程》(jt618-2004)等相關規(guī)定。
5.2 進廠區(qū)車輛的安全管理
5.2.1 凡外來車輛進廠時在廠區(qū)大門門衛(wèi)室進行登記并接受保衛(wèi)科的監(jiān)督檢查。
5.2.2 凡進入本公司生產區(qū)域和防爆區(qū)域的所有機動車輛,都嚴格遵守公司相關制度。
5.2.3 進入生產區(qū)域的機動車輛,都安裝有效的防火帽,保持車況良好。
5.2.4 進入生產區(qū)域的機動車輛,每輛車只允許1名司機進入。在裝卸過程中司機不得離開自己的車輛。
5.2.5 在生產區(qū)行駛時,要密切注意周圍環(huán)境和人員動向,低速慢行,時速不準超過5公里,隨時做好停車準備。
5.2.6 各種車輛的裝載高度不超過4米,寬度左右不得超過車身20厘米,長度前后不得超過車身2米。如拉運“三超”物品,拖運單位經保衛(wèi)科批準,按指定路線行駛,確保運輸安全。
5.2.7 廠內停車要到指定地點,不準亂停亂放(辦公、生活用車一律停放在辦公樓前)。停車后應將車門鎖好,拉緊手剎制動。
5.2.8 與本公司無關的車輛,一律不準進入廠區(qū)。
5.2.9 消防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域執(zhí)行任務時可免除上款規(guī)定的登記手續(xù)。
6、引用文件
7、相關記錄
無
第11篇 a廠區(qū)車輛行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在廠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時速一律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交叉路口、彎道,不得超過5公里,前后車保持一定的車距,并在車輛進出和彎道等處設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條 交叉路口、彎道、狹路、車間門口、消防栓附近、危險地段及要道一律不準停車。
第三條 在裝運各種超高、超寬、超長等材料物件時,要設明顯的安全標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運輸時,如發(fā)現有不安全情況時,應及時停車,妥善處理。
第四條 在裝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時,要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保安全。
第五條 鏟車、電瓶車等在行駛時,應到“六減速”(在不平路上減速、在狹路減速、在轉彎道時減速、在交叉路口減速、在人多處減速、在接近目的地時減速)。
第六條 嚴禁兩輛鏟車合抬貨物共同行駛;嚴禁在鏟車上站人行駛;非生產和工作需要,嚴禁動用車輛。
第七條 騎車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撐傘,不準騎快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
第八條 車間內不準騎自行車,進出廠門下車推行。
第九條 摩托車、助動兩用車等應置放在廠區(qū)指定地點,一律不準駛入廠生產區(qū)域內。機動車輛駛入廠防火防爆區(qū)域必須經企業(yè)安全部門批準同意,并在排氣口安裝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機一律熄火推入(出)生產區(qū)域。
第12篇 廠區(qū)行駛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在廠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時速一律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交叉路口、彎道,不得超過5公里,前后車保持一定的車距,并在車輛進出和彎道等處設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條 交叉路口、彎道、狹路、車間門口、消防栓附近、危險地段及要道一律不準停車。
第三條 在裝運各種超高、超寬、超長等材料物件時,要設明顯的安全標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運輸時,如發(fā)現有不安全情況時,應及時停車,妥善處理。
第四條 在裝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時,要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保安全。
第五條 鏟車、電瓶車等在行駛時,應到“六減速”(在不平路上減速、在狹路減速、在轉彎道時減速、在交叉路口減速、在人多處減速、在接近目的地時減速)。
第六條 嚴禁兩輛鏟車合抬貨物共同行駛;嚴禁在鏟車上站人行駛;非生產和工作需要,嚴禁動用車輛。
第七條 騎車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撐傘,不準騎快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
第八條 車間內不準騎自行車,進出廠門下車推行。
第九條 摩托車、助動兩用車等應置放在廠區(qū)指定地點,一律不準駛入廠生產區(qū)域內。機動車輛駛入廠防火防爆區(qū)域必須經企業(yè)安全部門批準同意,并在排氣口安裝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機一律熄火推入(出)生產區(qū)域。
第13篇 某集團工廠區(qū)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某集團公司一、二工廠區(qū)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廠區(qū)外各子公司獨立辦公、生產作業(yè)區(qū)域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 工廠區(qū):指從事生產、物流作業(yè)的區(qū)域。
2.2 廠內機動車輛:指在工廠區(qū)內從事生產物流作業(yè)的各類機動車輛。
3 職責
3.1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
3.1.1 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制訂集團公司工廠區(qū)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負責監(jiān)督檢查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
3.2 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負責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工作。
3.2.2 負責對本公司交通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性監(jiān)督檢查工作,并對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或預防措施。
3.2.3 負責對本公司使用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3.2.4 負責對本公司生產區(qū)域內的停車位、行車路線進行規(guī)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
3.2.5 負責本公司機動車輛和車輛使用人員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內容和要求
4.1 機動車輛管理
4.1.1 取得國家正式牌照的機動車輛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要求執(zhí)行。
4.1.2 沒有取得國家正式牌照的廠內機動車輛需經廠內機動車輛檢驗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
4.1.3 機動車輛在工廠區(qū)內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廠內機動車輛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式樣由廠內機動車輛檢驗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作并下發(fā)。
4.1.4 檢驗不合格及報廢的機動車輛不得在工廠區(qū)內上路行駛。
4.2 駕駛人員管理
4.2.1 工廠區(qū)內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或政府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4.2.2 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工廠區(qū)路徑物流管理規(guī)定》,以及工廠區(qū)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駕駛人員應當經常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4.2.4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過度疲勞等不得駕駛機動車。
4.2.5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廠區(qū)路徑物流及外環(huán)管理規(guī)定》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4.2.6 應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未參加審驗及審驗不合格者不得駕駛機動車。
4.3 交通標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廠區(qū)內實行與國家統一的交通標志,機動車應按交通標志行駛與停放。
4.3.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標志。
4.3.3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或者交通標志損毀、滅失的,道路養(yǎng)護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4.3.4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4.4 機動車通行管理
4.4.1 機動車在工廠區(qū)內行駛,不得超過15km/h,進入廠房內不得超過5km/h。廠內機動車輛在工廠區(qū)內行駛不得超過10km/h,進入廠房內不得超過3km/h。
4.4.2 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4.4.3 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行駛,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4.4.4 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4.4.5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4.4.6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時,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
4.4.7 廠內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安全作業(yè)標準作業(yè),不得逆向行駛。
4.4.8 機動車應當在工廠區(qū)內規(guī)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機動車出入工廠、車間,倒車、調頭、轉彎、過十字路口時,應減速行駛,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
4.5.2 行人通過路口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為。
4.5.4 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4.6 交通事故處理
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迅速報告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撒離現場,自行協調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否則,應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14篇 廠區(qū)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確保本公司生產、經營消防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 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
(1)安全領導小組成員由公司領導、車間主任組成;
領導小組長:陳奕成(公司董事長)
領導小組成員:張文星(綜合辦公室主任)、劉峰(技術研發(fā)部經理)、姚振波(車間主任)、陳杰(工程部經理)、陳忠(財務總監(jiān))、
(2)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下設消防安全管理管理辦公室:各單位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由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安全管理辦公室主任:張文星(綜合辦公室主任);安全管理辦公室成員:劉峰(技術研發(fā)部經理)、姚振波(車間主任)、陳杰(工程部經理)、陳忠(財務總監(jiān))
二、消防安全辦公室職責:
(1)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類應急預案,并不斷提高和完善;
(2)定期組織(半年一次)公司內部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基礎知識進行學習,樹立廠區(qū)內工作人員安全第一的意識。
(3)定期對初起火災處置對策和人員疏散、自我逃生等知識進行學習、培訓和演練(每年一次)。確保一旦發(fā)生突發(fā)性、災害性事故時,能做到快速反應、及時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災害損失;
(4)定期(每月一次)對廠區(qū)內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對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隱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和建議,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
(5)定期(每周一次)對消防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生產車間進行消防檢查,確保車間內的消防器材齊全、有效,產品和原材料堆放整齊,杜絕火種;
(6)要求各崗位安全員(每天一次)對室內照明、電器設備、電子儀器的安裝、使用、維護進行消防安全監(jiān)督和檢查;
三、廠區(qū)內安全消防管理條例:
(1)生產車間內不準使用明火、不準吸煙,不準燃放鞭炮,如有違反堅決制止,并給予一次性罰款100元;
(2)廠區(qū)內(除員工食堂外)任何人不準使用明火取暖、做飯,必要時,須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并制定了預防火災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3)廠區(qū)內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私自拉線用電 ,必要時,須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在專業(yè)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安裝和使用;
四、 建立火災、消防預案,并依據預案每年進行一次消防演習。
五、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第15篇 廠區(qū)建筑模板工程安全管理檢查措施
廠區(qū)建筑模板工程安全管理和檢查
1、模板支撐系統搭設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身體檢查,體檢合格后方可單獨上崗。上崗時必須戴好安全帽、安全帶、穿防滑鞋等個人防護用品。
2、在搭設階段,必須隨時進行安全質量檢查。對支架基礎、立柱、縱、橫向水平拉接桿進行垂直度、水平度檢查和主柱間距復核。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模板安裝施工。
3、模板安裝、鋼筋鋪設完畢后,應對支架進行全面檢查。
(1)地基是否積水,底座是否松動,主柱是否懸空。
(2)各緊固扣件螺栓是否松動。
(3)立柱的沉降與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
(4)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支架加固設施是否完好無損。
4、在澆搗混凝土時,應有專人負責對支架的不間斷檢查,檢查人員按施工面積大小決定,且不小于三人。支架檢查人員對支架安全有懷疑時有權決定繼續(xù)施工或停止施工,混凝土澆搗人員必須無條件聽從支架檢查人員的決定。
5、有下例情況之一必須立即停工整改:
1、當立柱基礎發(fā)生下沉時。
2、當縱、橫向水平拉桿和縱、橫向掃地桿呈彎狀時。
3、當扣件有滑移時。
4、當立柱垂直度超過規(guī)定時(桿長4米時,允許偏差10mm)。
第16篇 廠區(qū)建筑施工高空作業(yè)安全管理
第一章高空作業(yè)安全管理
第一條為了保證廠區(qū)建筑施工有關作業(yè)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建筑施工任務的完成,特制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施工部門,以及承接廠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第二章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條施工部門有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guī)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負責對有關作業(yè)人員講解安全操作規(guī)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業(yè)人員,都不允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施工單位負責審核,有關部門會簽,經廠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新建項目等必須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應由廠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huán)保、工業(yè)衛(wèi)生、機動、保衛(wèi)、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合于高空作業(yè)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yè)。
第六條對于高空作業(yè)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guī)定穿戴防護用品,并按廠安(1984)309號文件《五一三廠危險作業(yè)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辦理危險作業(yè)審批手續(xù)后,才能進行高空作業(yè)。
第七條在建筑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防護棚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九條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yè),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三章施工現場
第十條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衛(wèi)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guī)定。
第十一條在施工現場周圍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標志,危險地區(qū)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三條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保持通暢,并且應該盡量采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條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并具有廠區(qū)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qū)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因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十六條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wěn)固。存放腳手架要設支架?,F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十七條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并嚴加保管。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四章腳手架
第十八條木桿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jié)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十九條使用木桿做腳手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桿做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點五公分,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九公分(對于小頭直徑在六個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雙桿合并使用的辦法)。
第二十條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大橫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二公尺,木腳手的立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五公分,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三公尺,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零點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條架子必須設斜拉桿和支桿,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桿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筑物連接牢固,立桿和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桿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桿子。
第二十二條凡是搭設高達十公尺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桿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桿,竹腳手的小橫桿,它的兩頭伸出大橫桿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桿和立桿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二十三條搭架子應采取堅韌的麻繩、綜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并且要經常檢查。
第二十四條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彎平臺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條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jié)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制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絲必須擰緊。
第二十六條腳手板和斜道板要鋪滿于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并且要加設一公尺高的防護欄桿。
第二十七條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二十八條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間隙,并且應該設防護欄桿,吊架挑梁應該插在墻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應該墊入五公分厚的墊木。
第二十九條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用滑車,應該合于吊架的計算荷量,并且要設雙重制動閘。
第三十條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和移動。
第三十一條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wěn)放在墊木上,在安裝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墊平。
第三十二條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和拆除。
第三十三條里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墻的三十公分。砌墻高達四公尺的時候,要在墻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墻身每砌高四公尺,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隨墻身提高。
第三十四條里腳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墻外部分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所鋪腳手板不能有間隙,并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第三十五條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零點六公尺,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三公尺的跳板,必須設支撐。第三十六條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條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三十八條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為適宜。
第三十九條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十五公尺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可以搭設。
第四十條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第五章土石方工程
第四十一條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挖掘基坑的時候,如果發(fā)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條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條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質疏松和較寬、腳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辦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零點八公尺,高度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fā)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該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因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四十七條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fā)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桿旋動范圍內,不許進行其它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四十八條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六章機電設備和安裝
第四十九條工地內加設的臨時電線。必須按廠(1987)64號文件《臨時線路接用管理制度》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場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五十條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和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制的箱匣內上鎖,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條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臺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
第五十四條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
第五十五條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guī)格,并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條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八條乙炔氣瓶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要距離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條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用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于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六十一條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wěn)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六十二條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接、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六十三條機器的轉動摩檫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六十四條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并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條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六十六條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六十七條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臺,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去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著物。
第六十八條機械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條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準用腳手架作滑車和起重機的支架。
第七十條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采取措施以防止機械傳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七十一條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采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七十二條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電工專職人員操縱、裝拆和檢修。
第七章拆除工程
第七十三條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廠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條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七十五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七十六條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通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七十七條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同時,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wěn)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條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fā)生坍塌。
第七十九條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條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二)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三)建筑物推倒前,應該發(fā)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第八十一條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的時候,應該有工作技術人員、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經施工負責人批準后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良好狀態(tài)。爆破后,如果發(fā)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八十二條拆除建筑物的時候,樓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fā)生危險。
第八十三條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著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于一定處所。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修、建施工現場還必須嚴格執(zhí)行修建施工安全規(guī)程。
第八十五條各種建筑、木工以及移動電器等設備(工具),還必須遵守本設備(工具)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