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員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fā)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3、職責:
1、??????? 辦公室負責對文件的修改以及解釋、負責檢查監(jiān)督
2、??????? 部門負責對安全事故的報告以及配合行政部進行調查
4、 工作流程
4.1? 事故報告與現(xiàn)場處置:
4.1.1???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fā)現(xiàn)人應立即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向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fā)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4.1.2???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或派專人報公司辦公室和總經理。公司辦公室在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上級安全監(jiān)督局、安監(jiān)站、派出所。
4.1.3??? ?發(fā)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惡性事件時,事故發(fā)生部門及時向公司辦公室進行報告。
4.2 事故現(xiàn)場處置:
4.2.1??? ?事故發(fā)生后部門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疏散現(xiàn)場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xiàn)場實施保護
4.2.2??? ?事故發(fā)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立即疏散現(xiàn)場人員,同時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迅速對傷員進行救助。
4.2.3??? ?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
4.3? 事故調查:
4.3.1??? ?事故發(fā)生的部門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
4.3.2??? ?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4.3.3??? ?若發(fā)現(xiàn)有上述違規(guī)現(xiàn)象,除對責任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通報批評和考核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4.4? 事故處理:
4.4.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4.4.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總經理負責實施驗證。
4.4.3? ?對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和辦公室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
4.4.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辦公室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4.4.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辦公室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4.5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 ??事故調查筆錄;
2)???? ??事故現(xiàn)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3)????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4)????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5)???? ??安全生產監(jiān)察局、安全監(jiān)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6)???? ??其他有關的資料。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規(guī)定
第一節(jié)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報告和嚴肅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訓,防微杜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石化公司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大慶石化120萬噸/年乙烯改擴建工程建設的所有項目。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級如表。
事故分級 | 特別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較大事故 | 一般事故a級 | 一般事故b級 | 一般事故c級 |
死亡人數 | ≥30 | 29~10 | 9~3 | <3 | / | / |
重傷人數 | ≥100 | 99~50 | 49~10 | 9~3 | <3 | / |
輕傷人數 | / | / | / | ≥10 | 9~3 | <3 |
經濟損失 | ≥1億元 | 1億~5000萬元 | 5000~1000萬元 | 1000~100萬元 | 100~10萬元 | 10萬元~1000元 |
第二節(jié)職?責
第四條承包商根據工程建設實際負責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本范圍的事故應急演練;指揮部hse部、項目組和監(jiān)理單位負責督促檢查承包商的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參與和指導承包商組織的應急演練,負責組織較大型或聯(lián)合性的應急演練工作。應急演練的時間、項目和形式根據現(xiàn)場實際確定。
第五條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jiān)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報告事故要及時準確,緊急情況可以越級報告。
第六條按照事故的等級,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jiān)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或協(xié)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節(jié)報告、響應與救援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事故應急應堅持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統(tǒng)一指揮、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方針。
第八條事故發(fā)生后,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指揮部項目組(包括監(jiān)理單位)報告,項目組向指揮部hse部和主管副指揮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第九條在報告事故的同時,現(xiàn)場人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防止災害擴大。
第十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xiàn)場并實施應急響應,根據事故現(xiàn)場的情況組織搶險救災、急救受害人員以及疏散現(xiàn)場人員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條事故救援時應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及有關證據,需要移動物件時應作出標記。
第十二條應急電話:火警電話—6766119;急救電話—120;報警電話—110。
上一頁12下一頁第四節(jié)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處理的權限按照《大慶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如下。
(一)車間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30個工作日以下的輕傷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0.1噸以下的事故;
4、造成環(huán)境污染較輕的事故。
(二)分廠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30-60個工作日的輕傷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噸以上5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1噸以下的事故;
4、環(huán)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三)公司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60個工作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或重傷1-2人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5噸以上10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1噸以上5噸以下的事故;
4、環(huán)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四)股份公司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事故;
2、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5、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0噸以上的事故;
6、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5噸以上的事故;
7、環(huán)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由事故調查處理單位或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中石油和大慶石化公司有關規(guī)定確定,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指揮部負責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后,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大小、經濟損失、人員傷害情況以及應急搶救中的人員不作為等,可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解除承包合同、行政處分等,具體由調查處理組確定。
第十七條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或存在與其他文件相抵觸的條款,執(zhí)行上級相關規(guī)定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
第3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規(guī)定
第一節(jié)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報告和嚴肅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訓,防微杜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石化公司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大慶石化120萬噸/年乙烯改擴建工程建設的所有項目。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級如表。
事故分級
特別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較大事故
一般事故a級
一般事故b級
一般事故c級
死亡人數
≥30
29~10
9~3
<3
/
/
重傷人數
≥100
99~50
49~10
9~3
<3
/
輕傷人數
/
/
/
≥10
9~3
<3
經濟損失
≥1億元
1億~5000萬元
5000~1000萬元
1000~100萬元
100~10萬元
10萬元~1000元
第二節(jié)職責
第四條承包商根據工程建設實際負責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本范圍的事故應急演練;指揮部hse部、項目組和監(jiān)理單位負責督促檢查承包商的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參與和指導承包商組織的應急演練,負責組織較大型或聯(lián)合性的應急演練工作。應急演練的時間、項目和形式根據現(xiàn)場實際確定。
第五條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jiān)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報告事故要及時準確,緊急情況可以越級報告。
第六條按照事故的等級,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jiān)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或協(xié)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節(jié)報告、響應與救援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事故應急應堅持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統(tǒng)一指揮、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方針。
第八條事故發(fā)生后,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指揮部項目組(包括監(jiān)理單位)報告,項目組向指揮部hse部和主管副指揮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第九條在報告事故的同時,現(xiàn)場人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防止災害擴大。
第十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xiàn)場并實施應急響應,根據事故現(xiàn)場的情況組織搶險救災、急救受害人員以及疏散現(xiàn)場人員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條事故救援時應妥善保護事故現(xiàn)場及有關證據,需要移動物件時應作出標記。
第十二條應急電話:火警電話—6766119;急救電話—120;報警電話—110。
第四節(jié)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處理的權限按照《大慶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如下。
(一)車間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30個工作日以下的輕傷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0.1噸以下的事故;
4、造成環(huán)境污染較輕的事故。
(二)分廠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30-60個工作日的輕傷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噸以上5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1噸以下的事故;
4、環(huán)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三)公司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60個工作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或重傷1-2人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5噸以上10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1噸以上5噸以下的事故;
4、環(huán)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四)股份公司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事故;
2、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5、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0噸以上的事故;
6、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5噸以上的事故;
7、環(huán)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由事故調查處理單位或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中石油和大慶石化公司有關規(guī)定確定,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指揮部負責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后,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大小、經濟損失、人員傷害情況以及應急搶救中的人員不作為等,可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解除承包合同、行政處分等,具體由調查處理組確定。
第十七條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或存在與其他文件相抵觸的條款,執(zhí)行上級相關規(guī)定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