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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考核管理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評估員工的工作績效,促進個人成長,提高團隊效率,同時為公司的戰(zhàn)略目標提供支持。
包括哪些方面
1. 考核標準設定:明確每個崗位的關鍵職責和期望成果,制定客觀、量化的考核指標。
2. 考核周期與頻率:確定定期的考核時間,如季度、半年或年度考核。
3. 考核流程:包括自我評價、上級評價、同事評價及下屬評價(如適用)等環(huán)節(jié)。
4. 考核結果應用:與薪酬、晉升、培訓和發(fā)展計劃掛鉤。
5. 反饋與改進機制:提供及時的反饋,幫助員工理解自身表現,制定提升計劃。
重要性
崗位考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 提升效率:通過明確的考核標準,員工能更專注于關鍵任務,提高工作效率。
2. 激勵員工:公正的考核結果可激發(fā)員工積極性,增強工作滿意度。
3. 人才發(fā)展:考核結果指導培訓和發(fā)展,有助于員工技能提升和職業(yè)生涯規(guī)劃。
4. 企業(yè)戰(zhàn)略實施:考核與公司目標一致,確保員工努力方向與企業(yè)發(fā)展同步。
方案
1. 設立考核小組:由人力資源部門主導,各部門經理參與,負責制定和執(zhí)行考核制度。
2. 定期評估: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年度進行綜合評價,期間可根據需要進行中期調整。
3. 多元化評價:結合360度反饋,確保評價全面公正,避免單一視角偏頗。
4. 結果透明:公開考核結果,與員工進行一對一溝通,確保員工了解自身優(yōu)缺點。
5. 建立申訴機制:允許員工對考核結果有疑問時提出申訴,確保公正性。
6. 結合培訓:根據考核結果,提供定制化的培訓資源,幫助員工改進不足。
7. 定期修訂:每年對考核制度進行回顧和修訂,以適應業(yè)務變化和員工需求。
通過上述方案,我們期望構建一個公平、公正、有效的崗位考核體系,促進員工與企業(yè)的共同成長,實現組織目標。
崗位考核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秩序維護隊員崗位獎罰安全考核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秩序維護隊員的綜合素質,提高秩序維護隊員的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本獎罰制度。
一、獎勵
1、制止不安全行為、不安全事件、維護公司利益有功隊員。
2、協助偵破公司內發(fā)生的安全事故案件的隊員。
3、拾金不昧、助人為樂、救死扶傷受到客戶表揚的。
4、嚴格遵守勞動紀律的,在秩序維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隊員。
5、以上每項獎勵100至300元。
二、扣罰
1、無故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扣半天工資,超過1小時扣一天工資,1小時以上按曠工一天處理。
2、利用工作之便,向客戶敲詐勒索,損害公司形象聲譽的,扣月份考核分數1--5分。
3、酗酒滋事、無理取鬧的,經教育認錯的,扣月份考核分數1--5分。
4、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客戶投訴并經查實屬工作失誤或工作態(tài)度問題,視情況輕重,扣月份考核分數5--10分。造成客戶損失的,責任明確的要照價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做開除處理。
5、值勤時睡覺或打瞌睡,巡邏時不到位,工作時不按規(guī)定著裝,扣月份考核分數5--10分。
6、不服從上級指揮和安排的工作,情節(jié)較輕者,扣月份考核分數5分,情節(jié)較重者,給予警告、停職整改或開除。
7、參與打架、賭博或有意鬧事的,經教育認錯的,罰款50—100元,并取消當月獎金和季度獎金。
8、搬弄是非,挑撥離間,煽動隊友分裂,破壞團隊精神,扣月份考核分數5--10分,并取消當月獎金。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辭退處理。
9、請假不按時歸隊的或請示領導沒有批準延長假期的,3天以內扣雙倍工資并取消當月獎金和季度獎金。超過3天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10、私自將秩序維護裝備借給別人使用,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做開除處理并扣罰100元;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罰款50元。
11、未經批準,私自帶朋友到單位員工宿舍住宿的,一次罰款20元,如有損壞集體或個人財物的要按價賠償。多次違反《員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的,給予開除處理。
12在集體宿舍吵鬧、玩耍等影響他人休息而不聽勸告者扣罰5--10分。
13、故意不參加學習、開會、訓練及集體活動的每次扣5分。
14、親人來隊探望,經批準可留宿。班長有權批3天,主管有權批5天,管理處主任有權批7天。7天以上要公司領導批準。越權批準留宿者,一天處罰50元。同時每天扣罰隊員20元。
15、隊員外出要在23:50前準時回來,超過時間要辦請假、消假手續(xù)。否則扣5分。
16、秩序維護隊員宿舍實行軍事化管理。被子、蚊帳、衣物以及生活用品不按指定方法、位置擺放的,一次扣1—5分,當月超過3次的取消當月獎金。
17、遇到不法行為畏縮不前,遇見火災不作為者,后果輕微的,罰款50元;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辭退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18、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給予辭退處理。
第2篇 八一醫(yī)院醫(yī)學裝備管理制度崗位職責考核辦法
第一醫(yī)院醫(yī)學裝備管理制度與崗位職責考核辦法
為加強醫(yī)學裝備管理,監(jiān)管醫(yī)學裝備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執(zhí)行情況,根據本科室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范圍
醫(yī)學工程部的相關管理制度及人員崗位職責執(zhí)行情況。
二、考核周期
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
不定期考核:科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不定期考核。
三、考核辦法:
根據考核細則,每次抽崗位職責、制度進行考核,培訓考核為必考核項目,采取百分制,根據相關考核標準進行扣分(扣完為止),具體考核評分表見附件二。
四、考核細則
1、考核內容分為制度、崗位職責、筆試考核三部分組成。
2、具體考核細則見附件一。
五、改進措施
醫(yī)學工程部應嚴格執(zhí)行監(jiān)管考核制度,每季度考核后應將考核內容予以匯總整理,并做好記錄。分析考核過程中存在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及措施,將改進措施落實到新的工作周期內執(zhí)行。
醫(yī)學裝備相關制度與崗位職責考核細則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 考核標準 備注
崗位職責 醫(yī)學工程部部長職責
是否履行部長職責,違反一次扣1份
醫(yī)學工程部付主任職責
是否履行付主任職責,違反一次扣1分
工程技術人員職責
是否履行工程技術人員職責,違反一次扣1分
氧氣庫房管理員職責
是否履行庫房管理員職責,違反一次扣1分
管理制度
醫(yī)學裝備管理制度
違反醫(yī)學裝備管理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計劃購置制度1
違反計劃購置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安裝驗收制度
違反安裝驗收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使用人員崗位考核及培訓制度
違反崗位考核及培訓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維修保養(yǎng)制度
違反維修保養(yǎng)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應用分析與使用評價制度
違反應用分析與使用評價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安全控制與風險監(jiān)測管理制度
違反本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安全保障制度
違反本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不良事件監(jiān)測與報告制度
違反本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報廢管理制度
違反本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違反本制度,發(fā)現一次扣2分
第3篇 法院崗位責任目標量化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強化崗位責任,建立和完善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確保公正執(zhí)法,優(yōu)質高效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崗位責任目標是指根據全院工作人員所任職務而應承擔的責任和所必須達到的工作指標。
全面正確履行職責,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指標得滿分或加分,如有差錯,按本辦法的有關條款減分,直至減為零分為止,就同一事實不重復減分。
第三條目標量化管理考核堅持全面、量化、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及按勞分配為主與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目標化管理按不同崗位責任考評記分,基礎分為招聘人員分,一般干警分,部門副職分,部門正職分。
第二章共性目標
第五條未經請示無故不參加政治、業(yè)務學習和機關組織的活動,每次減個人分。
第六條按規(guī)定內容和要求,組織學習教育活動,除了全院學習教育活動之外,部門每年至少組織六次學習教育,并做到部門有記錄,個人有筆記,部門記錄每少一次減部門領導分,減記錄人員分;個人筆記每少記一次減本人分;按學習教育要求應寫出部門學習教育總結或個人總結,無總結或未按時上報總結減分。
第七條嚴格執(zhí)行機關工作制度,不準遲到早退和曠工;曠工一天減個人分,遲到或者早退一次減個人分,部門領導編造理由、隱瞞袒護的,每次減分。
第八條嚴格執(zhí)行請銷假制度,三天以內分管院長批準;三天以上由院長批準,全年事假累計至天減分,天至一個月減分,一個月以上取消總分;越權批假一次減責任人分;按批準假期無故超假按曠工處理。
第九條各部門每日認真填寫部門考勤表,并于次月第一個工作日報送政治部。
未報送、隱瞞事實、作假、不負責任填報的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部門領導分。
第十條按有關規(guī)定著裝上崗或者參加活動,無故不按規(guī)定著裝每次減個人分。
第十一條加強安全保衛(wèi)工作,下班時關好門窗, 電源,違反本條規(guī)定造成被盜和設備故障的責任自負,并減責任人分。
第十二條保持室內外整潔,全年衛(wèi)生檢查平均得分不合格,減衛(wèi)生責任人分。
第十三條倡導使用文明用語,禁止使用忌語,接待當事人或接電話使用不文明語言被舉報并查證屬實的,每次減個人分,
第十四條全院干警必須按要求接受培訓,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未經審批,無故不參加培訓一次減個人分。
考試不及格,減個人分。
第十五條加強調研工作,各部門年內向研究室至少報送高質量的理論文章或者調研文章一篇,各業(yè)務庭(局)向研究室報送司法統計專題分析報告篇,撰寫司法建議至少件,未完成的減部門領導分。
第十六條各部門積極配合研究室完成院里和上級部門下達的調研任務,未完成一次減部門領導分。
第十七條加強宣傳報道工作,各部門年內至少在盟級以上新聞媒體發(fā)稿二篇,少一篇減部門領導分;各部門全年向辦公室報送簡報信息不少于六條,少一條減部門領導分,被辦公室采用編發(fā)的,每條為部門領導加分。
第十八條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門領導分配的工作任務,一次減責任人分;各部門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未完成的,每次減部門領導分。
第十九條認真做好各類統計工作,遲報、漏報、錯報統計數據,一次減責任人分。
第二十條依照《關于法院系統干警違法違紀損害法院形象行為投訴管理辦法》,凡被投訴的干警每人次減分。
第二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減個人分。
⒈工作期間飲酒影響工作、酗酒、賭博的;
⒉對當事人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⒊由于不負責任,工作中出現一般性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⒋泄露機關秘密或丟失文件資料的;
⒌接受當事人或其親友、代理人、辯護人吃請的;
⒍私自向當事人介紹律師的。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減個人分。
⒈泄露合議庭、審判委員會機密的;
⒉丟失重要機密文件或卷宗材料,造
成嚴重后果的;
⒊辦“人情案”、“關系案”和“金錢案”的;
⒋以謀取私利為目的,為案件當事人充當中介人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訴且已經證實的,取消個人總分。
⒈辦“私案”的;
⒉受賄、索賄的;
⒊辦“人情案”、“關系案”和“金錢案”造成嚴重錯案的;
⒋打人罵人、濫用槍支械具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
⒌參與不健康娛樂活動損壞法官形象的;
⒍違法單獨外出辦案,造成不良影響的;
⒎因失職造成案件矛盾激化,產生嚴重后果的;
⒏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⒐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
⒑違法違紀受到黨政紀處分的。
第三章部門目標
第二十四條立案庭工作目標
⒈該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每件分別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
⒉民事案件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在行政庭審查后當日立案,各類案件立案后三日內轉各庭局,未經批準超過上述期限每次減承辦人分。
⒊申訴案件審查期限為六個月,未經批準超過規(guī)定期限每次減承辦人分。
,申訴案件審查差錯率不超過,每超過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承辦人審查案件出現差錯每件減分。
⒌訴訟費計算錯誤,每次減承辦人分。
未按規(guī)定減、緩、免訴訟費減庭長分;緩交訴訟費的,由立案庭督促各業(yè)務庭收回訴訟費,不通知、不督促的每次減庭長分。
⒍每月通報一次信訪申訴情況,未進行通報,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⒎認真做好來信來訪工作,協調院領導、部門領導進行接待,分流上訪案件,因接待不認真、不耐心、推拖或擅離崗位而造成當事人對法院有意見或越級上訪的,每次減接待人員分,越級上訪控制在自治區(qū)法院系統平均數以下,為立案庭庭長加分,其他人員加分。
⒏加強審限監(jiān)督,每月通報一次審限、報延情況,未進行通報,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庭長分。
⒐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監(jiān)督指導基層法院立案工作,全年召開一次業(yè)務聯系會,沒開減庭長分。
⒈及時準確向研究室提供各類數據,延誤或者誤報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第二十五條刑事審判
一、二庭工作目標
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準確定罪量刑,審限內結案率(以法律文書原本或卷宗為憑)%以上承辦人延長審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審限,取消承辦人全年總分、減庭長分。
⒉二審案件當庭宣判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
減庭長分。
⒊二審依法公開開庭率。
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審判人員自辦案件依法公開審判率達不到上述指標,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
⒋依照案件評查辦公室評查得分,得分為分的案件每件為承辦人加分,合議庭成員加分、庭長加分;得分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減分;分以下的案件,每減少分,減案件承辦人分,減合議庭成員分;案件合格率必須達到以上,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出現嚴重錯案,取消承辦人總分,每件減庭長分。
⒌庭長親自辦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數的,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⒍鼓勵多辦案,承辦并審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⒎鼓勵辦案提速。
一、二審及減刑、假釋案件在一個月內審結,每減少一天承辦人、庭長各加分。
⒏裁判文書制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⒐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做好死刑執(zhí)行過程中的驗明正身,監(jiān)督火化等項工作,確保萬無一失,因工作不盡職盡責而造成不良影響的,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庭長分,出現重大事故的取消責任人總分,減庭長分,全年執(zhí)行死刑正規(guī)安全且無漏洞、分別為庭長和審判員各加分。
⒈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系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第二十六條民事
一、二庭工作目標
⒈審限內結案率(以法律文書原本或卷宗為憑)%以上承辦人延長審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審限,取消承辦人全
年總分、減庭長分。
⒉結案前通知并督促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不通知、不督促每件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
⒊
一、二審案件當庭宣判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
減庭長分。
⒋依法公開開庭率。
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審判人員自辦案件依法公開審判率達不到上述指標,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
⒌庭長親自辦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數的,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⒍鼓勵做好調解工作,調解結案每件為承辦人加分。
⒎依照案件評查辦公室評查得分,得分為分的案件每件為承辦人加分,合議庭成員加分、庭長加分;得分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減分;分以下的案件,每減少分,減案件承辦人分,減合議庭成員分;案件合格率必須達到以上,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出現嚴重錯案,取消承辦人總分,每件減庭長分。
⒏鼓勵多辦案。
承辦并審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⒐鼓勵辦案提速。
一審案件在四個月內,二審案件在二個月內審結,每減少一天為承辦人、庭長各加分。
⒑裁判文書制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⒈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⒉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系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第二十七條行政庭(賠償辦)工作目標
⒈
一、二審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非訴行政案件審限內結案率(以法律文書原本和卷宗為憑);承辦人延長審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審限,取消承辦人全年總分、減庭長分。
⒉國家賠償辦公室及時向賠委會提交討論賠償案件,工作失誤、延誤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賠償辦主任分。
⒊依法公開審判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審判人員自辦案件依法公開審判率達不到上述指標,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
⒋依照案件評查辦公室評查得分,得分為分的案件每件為承辦人加分,合議庭成員加分、庭長加分;得分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減分;分以下的案件,每減少分,減案件承辦人分,減合議庭成員分;案件合格率必須達到以上,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出現嚴重錯案,取消承辦人總分,每件減庭長分。
⒌庭長親自辦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數的,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⒍鼓勵多辦案。
承辦并審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⒎鼓勵辦案提速。
一審案件在二個月內,二審案件在天內審結,每減少一天為承辦人、庭長各加分。
⒏裁判文書制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⒐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系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第二十八條審監(jiān)庭工作目標
⒈依程序認真審理各類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審限內結案率%;承辦人延長審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審限,取消承辦人全年總分、減審判長分,減庭長分。
⒉依法公開審判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審判人員自辦案件依法公開審判率達不到上述指標,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
⒊再審案件當庭宣判率%,審判人員所承辦案件未達到上述指標,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⒋依照案件評查辦公室評查得分,得分為分的案件每件為承辦人加分,合議庭成員加分、庭長加分;得分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減分;分以下的案件,每減少分,減案件承辦人分,減合議庭成員分;案件合格率必須達到以上,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出現嚴重錯案,取消承辦人總分,每件減庭長分。
⒌庭長親自辦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數的,少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
⒍鼓勵多辦案。
承辦并審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⒎鼓勵辦案提速。
刑事再審案件二個月內審結,每減少一天為承辦人、審判長、庭長各加分。
⒏裁判文書制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⒐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系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第二十九條執(zhí)行局工作目標
⒈積極探索和改進執(zhí)行工作,當年案件在執(zhí)行期限內執(zhí)結率達%。
每少―個百分點減局長分;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局長加分。
執(zhí)行人員所承辦案件執(zhí)限內結案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分,每增加一個百
分點加分。
⒉采取強制措施不當,超標的扣押,違法執(zhí)行第三人財產,裁決執(zhí)行違反有關規(guī)定、程序違法的每件減承辦人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每件減承辦人分;引起國家賠償的,取消承辦人總分,減局長分。
⒊拘留、罰款必須經院長批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由分管院長批準,未經審批取消承辦人總分,減局長分;錯報的減承辦人分,減局長分;錯批的減批準人分。
拘留、罰款、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手續(xù)不完備的,減承辦人分。
⒋扣押、查封物品保管不善,造成損壞、變質、丟失,除由承辦人照價賠償外,減承辦人分。
⒌嚴格按規(guī)定處理涉案物品和進行鑒定評估,如因處理不當造成惡劣影響或造成損失,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局長分。
⒍鼓勵多辦案,承辦并執(zhí)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⒎鼓勵辦案提速,執(zhí)行案件應在六個月內執(zhí)結,每少一天承辦人、局長各加分,未經審批每增加一天減承辦人、局長各分;承辦人延長執(zhí)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執(zhí)行期限,取消承辦人總分,減局長分。
⒏在執(zhí)行過程中,合法使用文書和械具,發(fā)生文書不合法或者械具使用不當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⒐依法執(zhí)行、文明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應當告知而未履行告知義務、不出示有關證件、應該著裝而沒有著裝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執(zhí)行文書制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⒈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⒉及時準確上報執(zhí)行統計報表,延報或者誤報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⒊指導基層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以指定、交叉、提級、協助等方式對基層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予以協調,未進行減局長分。
⒋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系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⒌實際執(zhí)行費用管理嚴格規(guī)范,帳簿齊全,符合財務規(guī)定,出現不記帳、坐收坐支、票帳不符,不及時付款等情況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局長分。
第三十條研究室工作目標
⒈抓好全盟兩級法院調研工作,搞好組織協調,并完成上級法院和上級黨政部門下達的年度專題調研任務,未完成,每次減責任人分,減主任分。
⒉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實踐,全年下基層調研二次,未完成一次減主任分。
⒊正確使用司法統計軟件,自動生成司法統計報表且運作有序,使用軟件錯誤延誤報表生成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⒋上報司法統計月報表、季度報表和其它月份組合報表及年度報表要及時、準確無誤,出現遲報、漏報和其它差錯,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司法統計報表被高院減分一次,減統計員分。
⒌打印統計資料,制作統計臺帳,未做的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⒍及時備份匯總數據,制作備份文件,因為無備份導致數據無法恢復,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主任分。
⒎每月撰寫一篇《情況反映》,向自治區(qū)高院分上下半年報送綜合分析、專題分析各二篇,少一篇《情況反映》減主任分,少一篇分析減主任分。
⒏每年年底有質量較高的司法統計總結,少一篇分析減直接責任人分,無司法統計總結減主任分。
⒐做好審判委員會會務工作,未按要求印發(fā)《議程表》或進行討論案件排期、未通知匯報人或者無記錄一次的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及時辦理和答復案件適用法律的請示,不及時、不準確,一次減主任分:
⒈起草有關審判工作的綜合性文件,造成工作延誤的減直接責任人分。
⒉年內開展一次法律文書評比,未完成評比任務,減主任分。
⒊認真做好庭審觀摩的組織工作,年底有總結;庭審觀摩組織不力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主任分;無總結減主任分。
第三十一條法警支隊工作目標
⒈加強法警訓練,努力造就準軍事化法警隊伍,制定訓練計劃,并按計劃施訓,無計劃或計劃不落實,減支隊長分。
⒉履行職責,認真做好各類案件的值庭,未按時值庭一次減主要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
確保庭審秩序和安全,出現安全事故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
⒊保證押解工作安全。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被押解人逃跑,取消執(zhí)行法警、法警支隊隊長和政委全年總分被押解人員受傷或發(fā)生其它事故的,取消執(zhí)行法警總分,減支隊長和政委分。
⒋保證執(zhí)行死刑工作安全。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執(zhí)行死刑工作出現一般差錯,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支隊長各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責任人、支隊長、政委總分。
執(zhí)行死刑工作正規(guī)安全且無漏洞為支隊長和執(zhí)行法警各加分。
⒌全年協助執(zhí)行和送達工作無差錯。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協助送達
和執(zhí)行工作出現問題,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⒍配合政治部辦理司法警察晉銜評定及時、無差錯。
因工作不負責任,漏報、遲報或報送不準確的,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
⒎嚴格執(zhí)行值班值宿制度,做好機關警衛(wèi)工作,確保安全。
因排班有誤造成漏崗,減排班人員分,減支隊長分;漏崗一次減值班法警分;影響緊急處置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
⒏嚴格遵守人民警察“五條禁令”,從嚴治警。
違反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⒐領導基層法院法警工作。
全年組織一次集中訓練,沒有組織訓練減支隊長、政委各分。
⒑加強槍支、警械的管理和維護,出現丟失或其它事故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槍支出現嚴重事故減直接責任人總分,減支隊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