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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管理制度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81

軌道管理制度

軌道管理制度是確保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高效運行的關鍵框架,它涵蓋了從規(guī)劃、建設到運營維護的全過程管理。軌道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規(guī)范作業(yè)流程,提升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安全,同時也注重環(huán)境保護和資源利用。

包括哪些方面

1. 規(guī)劃與設計:明確軌道線路布局、站點設置、車輛選型等標準,確保與城市發(fā)展規(guī)劃協(xié)調一致。

2. 建設管理:規(guī)定施工程序、質量控制、安全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

3. 運營規(guī)范:制定行車調度、乘客服務、應急處理等規(guī)程,保證日常運營穩(wěn)定。

4. 設備維護:建立設備檢查、保養(yǎng)、維修制度,確保設施良好運行狀態(tài)。

5. 安全管理:設立安全檢查、風險評估、事故預防機制,保障人員和設施安全。

6. 環(huán)保與節(jié)能:推行綠色施工和運營策略,減少對環(huán)境的影響。

7. 人員培訓:制定員工教育、技能提升計劃,提高團隊專業(yè)素質。

8. 法規(guī)遵從:遵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規(guī),確保合規(guī)運營。

重要性

軌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提升效率:通過標準化流程,優(yōu)化資源配置,提高運營效率。

2. 保障安全:嚴格的規(guī)章制度能預防事故,保護乘客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3. 保證服務質量:規(guī)范的服務標準提升乘客體驗,增強公眾信任。

4. 環(huán)保與可持續(xù):促進環(huán)保實踐,實現軌道交通的綠色發(fā)展。

5. 社會責任:體現企業(yè)社會責任,推動城市和諧發(fā)展。

方案

1. 制定詳盡的管理制度:依據行業(yè)標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全面、細致的軌道管理制度。

2. 強化培訓與考核:定期組織員工培訓,確保制度執(zhí)行到位,并通過考核評估效果。

3. 實施動態(tài)管理:根據運營情況及時調整制度,保持其適應性和有效性。

4. 加強內外溝通:與相關部門保持緊密聯系,獲取政策指導,同時傾聽乘客意見,不斷改進服務。

5. 建立反饋機制:設立投訴渠道,收集問題和建議,及時解決問題,持續(xù)優(yōu)化制度。

6. 技術創(chuàng)新:利用新技術,如數據分析、物聯網等,提升管理效能,實現智能化管理。

軌道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全體員工的共同參與,以及持續(xù)的優(yōu)化和完善。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軌道交通系統(tǒng)的高效、安全、可持續(xù)運行,為城市和市民提供優(yōu)質的出行服務。

軌道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礦軌道運輸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我礦井下軌道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軌道運輸的安全隱患促進我礦加快創(chuàng)建本質安全型企業(yè)達到消除各類運輸事故的目的根據 《 煤礦安全規(guī)程》軌道運輸管理規(guī)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以實現我礦軌道運輸管理規(guī)范化、標準化。

一、機電副礦長主管全礦的軌道運輸管理工作機電副總助理分管全礦軌道運輸的技術工作。

二、生產技術部負責全礦軌道運輸業(yè)務管理對機電運輸組及其他區(qū)組等軌道運輸負業(yè)務指導、督促檢查責任。

三、軌道運輸業(yè)務管理范圍包括軌道運輸設備、安全設施、信號系統(tǒng)、安全標志和人員等。

四、機電運輸組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主要運輸巷道和集中運輸斜巷軌道應由機電運輸組負責管理。

五、運輸安全事故責任的劃分根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機電運輸組管轄的軌道運輸區(qū)域由機電運輸組負責其它區(qū)組由管理區(qū)組負責。

六、生產技術部每兩周組織一次軌道運輸安全大檢查平時由包組人員負責檢查軌道運輸質量和隱患落實整改情況每月總結一次。

七、軌道鋪設質量是質量驗收中的一項重要驗收內容在驗收總結中必須明確指出軌道質量及運輸安全狀況。

八、生產技術部自查和上級安全檢查軌道運輸存在的問題要下發(fā)整改通知落實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記錄要齊全完整存檔保管。

九、對軌道、鋼絲繩、小絞車及連接裝置、各類保險裝置、安全設施的檢查、維修、試驗工作應逐級落實責任到人同時做好記錄。

十、礦下發(fā)的《黑玉煤礦軌道運輸管理制度》、《黑玉煤礦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是各類檢查的標準和依據。

第2篇 軌道交通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規(guī),強化“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明確“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原則。加強軌道交通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進一步統(tǒng)籌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危害,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確保企業(yè)運營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軌道交通企業(yè)所管轄區(qū)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標準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guī)章的引用成為本規(guī)章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gu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6號

4定義

4.1消防器材

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產品。如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防煙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移動滅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設施

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防煙排煙系統(tǒng)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消防產品。

5職責

5.1安全監(jiān)察部職責

5.1.1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軌道交通企業(yè)有關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

5.1.2負責編制軌道交通企業(yè)消防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規(guī)章制度,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中心(部)、個人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為做出消防安全決策提出可靠資料依據。

5.1.4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糾正違規(guī)操作。督促、跟蹤火災隱患整改。

5.1.5做好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等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報廢的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5.1.6 建立和健全軌道交通企業(yè)級消防安全臺帳檔案,組織軌道交通企業(yè)開展消防演練。指導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臺賬檔案,指導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中心級及以下的消防演練工作。

5.1.7 組織員工的軌道交通企業(yè)級消防安全培訓和崗位消防演練。

5.1.8 負責與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協(xié)調工作。

5.1.9 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職責

5.2.1 負責認真完成上級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務,針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情況,建立完善相應的消防安全規(guī)章制度。

5.2.2 負責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所屬班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班組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2.3 做好所屬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規(guī)章7.17項中明確內容進行工作開展,確保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防煙排煙系統(tǒng)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由設備維修中心負責。

5.2.4 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臺帳檔案,組織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演練。

5.2.5 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中心(部)、車站和班組級消防安全培訓。

5.2.6 配合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7 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消防業(yè)務技能,提高消防技術能力。

6 質量要求

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的發(fā)生。

7 工作規(guī)范

7.1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 消防安全教育的內容

7.1.1.1 消防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教育。

7.1.1.2 消防安全法規(guī)教育。

7.1.1.3 消防科普知識教育。

7.1.1.4 火災事故案例教育。

7.1.1.5 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7.1.2 定期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強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提高員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 各中心(部)必須結合各自的崗位實際,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7.1.4 重點部位必須結合崗位及季節(jié)變化的特點,適時開展防火教育。

7.1.5 對委外人員必須在上崗前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

7.1.6 成建制的外來施工隊伍必須設立專職防火安全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 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使他們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

7.1.7.1 軌道交通企業(yè)教育由人力資源部、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介紹軌道交通企業(yè)基本概況、生產特點、火災的危險性、重點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設施、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等,經考試合格,做好考試記錄并發(fā)放公司級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

7.1.7.2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負責介紹崗位職責、設備情況,使員工熟悉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設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撲救方法,做好培訓記錄并發(fā)放中心(部)級消防安全教育卡。

7.1.7.3 車站、班組級教育由車站、班組負責教育,使員工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本崗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做好培訓記錄并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記卡,對公司級和中心級消防安全培訓記錄進行補登記。

7.2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7.2.1 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

7.2.1.1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防火安全情況。

7.2.1.2 用火用電情況及其他火源管理情況。

7.2.1.3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水源道路情況。

7.2.1.4 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7.2.1.5 消防組織和防火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7.2.1.6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配備和完好情況。

7.2.1.7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況。

7.2.1.8 員工的安全思想情況。

7.2.2 消防安全檢查的方式和要求

7.2.2.1 部門自查。在部門消防責任人的領導下,由兼職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及有關員工參加,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特別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消防重點部位至少每半月檢查一次。

7.2.2.2 主管部門的抽查。安全監(jiān)察部組織人員,不定期的對部門和重點防火部位進行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7.2.2.3 軌道交通企業(yè)消防安全檢查?;ゲ楣ぷ饔绍壍澜煌ㄆ髽I(yè)安全監(jiān)察部組織,有關部門派員參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7.2.3 消防安全檢查的形式

7.2.3.1 一般檢查。按照崗位防火責任制的要求,以班組長、安全員為主,對所在的中心防火情況進行檢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時為檢查重點。

7.2.3.2 夜間檢查。由防火責任人(或指定的專人)和保安檢查電源、火源,注意有無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7.2.3.3 定期檢查。根據季節(jié)的不同特點和重大節(jié)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領導組織參加,除了對所有部門進行檢查外,應對重點防火部位進行重點檢查,解決平時檢查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

7.2.4 地鐵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在運營時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由值班站長負責;運營結束后應對營業(yè)場所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由值班站長負責組織。

7.2.5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7.2.6 各中心對查出的火災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計劃上報安全監(jiān)察部。

7.3 防火巡查

7.3.1 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7.3.1.1 消防設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動;

7.3.1.2 消防設施、器材數量是否完整;

7.3.1.3 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現象;

7.3.1.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

7.3.1.5 消防重點部位人員在崗情況;

7.3.1.6 防火門是否處在常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門下有無被雜物阻塞;

7.3.2 各中心指定的專人每日應對所屬危險品庫區(qū)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 車站、易燃品庫、變電所等消防重點部位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

7.3.4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7.3.5 在巡查中發(fā)現的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對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中心負責人和安全監(jiān)察部匯報。

7.4 大型活動申報制度

7.4.1 地鐵范圍內舉辦的_、慶典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除周密安排安全保衛(wèi)工作外,應確保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 主辦_、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應提前七個工作日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核,提請公安部門批準同意,方可進行。

7.4.3 主辦_、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要對活動的場所、范圍、參加人數、時間、內容、安全保衛(wèi)措施等認真研究,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

7.4.4 _、慶典等大型活動過程中,安全監(jiān)察部應密切配合公安部門及主辦部門,做好安全、保衛(wèi)、消防等工作。

7.5 電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 各中心(部)按職責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轄區(qū)域內的電路和電器設備,保持電路線路和電器設備完好無損。

7.5.2 禁止在電線電器設備周圍堆放、懸掛物品。

7.5.3 禁止在電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 禁止堵塞電器開關的通道。

7.5.5 禁止無證人員拆裝、維修電器設備。

7.5.6 禁止亂拉亂接電器電線。

7.5.7 禁止用銅絲等有色金屬絲代替熔斷器。

7.5.8 危險品庫、油漆車間、蓄電池檢修間等部位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7.5.9 嚴禁違章使用電爐、熱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確因生產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由使用中心(部)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確定專人負責,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門生產和工作場所,必須落實專人切斷電器電源,方可離開。

7.6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7.6.1 凡引發(fā)火災和影響滅火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環(huán)境的不良狀況都會成為火災隱患。

7.6.2 發(fā)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7.6.3 不能及時整改的火災隱患,要積極落實防范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監(jiān)察部報告,認真研究制定火災隱患整改計劃,落實專人負責,按要求落實整改到位。

7.6.4 中心整改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書面報告安全監(jiān)察部,及時研究,盡快解決。

7.6.5 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的中心(部),應由中心(部)負責人簽名確認,應及時向領導匯報,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上級報告。

7.7滅火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

7.7.1 滅火應急預案由安全監(jiān)察部組織編制和完善,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7.7.2 各中心根據火災應急預案,結合本中心的特點和情況,制定本中心相應的滅火應急預案,并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

7.7.3 客運中心、指揮中心、車輛中心、設備維修中心,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演練,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做好記錄(按消防安全活動記錄要求填寫)。

7.7.4 消防演練前,各中心(部)要認真研究、充分準備,防止演練中事故的發(fā)生。

7.7.5 每次消防演練結束,各中心(部)要對演練情況認真總結,不斷完善火災應急預案,提高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7.8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7.8.1 火災發(fā)生后,要劃出警戒區(qū),指派專人負責,保護火災現場,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調查。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銷火災現場。

7.8.2 失火中心(部)要協(xié)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火災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火災事故的善后事宜。

7.8.3 發(fā)生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安全監(jiān)察部,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弄虛作假。

7.8.4 火災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完善規(guī)章制度,落實防范措施,提高企業(yè)防災搶險的應急能力。

7.9 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1容易發(fā)生火災或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如地鐵車站內的變電所、蓄電池室、環(huán)控電控室、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車站控制室等;控制中心大樓內的控制中心大廳、變電所、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消防控制室等;車輛段內運用庫、檢修庫、信號樓內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物資倉庫、食堂廚房等;主變電所主要設備房;地鐵列車;都屬于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要嚴格加強管理。

7.9.2 重點部位防火工作必須確定責任人,明確防火工作的范圍、內容、責任。

7.9.3 重點部位為禁火區(qū)域,嚴禁火種帶入。

7.9.4 重點部位要加強門衛(wèi)管理,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時,必須辦理進入的登記手續(xù)。

7.9.5 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入庫、按標準堆放,要做好入庫品種、規(guī)格、數量的統(tǒng)計,要有專人負責,做好防范工作。

7.9.6 重點部位必須指定專人,每兩小時進行防火巡查。

7.9.7 重點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是:

7.9.7.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7.9.7.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7.9.7.3 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7.9.7.4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7.9.7.5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消防通道周圍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7.9.7.6 消防重點崗位的人員在崗位情況;

7.9.7.7 消防安全其他情況。

7.9.8 重點部位的火災隱患一旦發(fā)現,必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7.10 倉庫材料儲存安全防火制度

7.10.1 露天和室內倉庫的材料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垛堆放,按規(guī)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間距。

7.10.2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的物品,必須分庫、分間儲存,并標明物品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7.10.3 材料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隱患后方可入庫。

7.10.4 甲、乙類物品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必須設辦公室時,可靠近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

7.10.5 易燃易爆物品庫內的電器要有防爆裝置。

7.10.6 倉庫內外設置防火警示標志,按規(guī)定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7.11 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7.11.1 廚房使用燃氣的各管道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yǎng)。發(fā)現燃氣泄漏情況,應立即關閉總閥門,并及時通風,嚴禁明火,嚴禁開關電器。

7.11.2 食堂內使用的所有壓力容器炊具必須經常檢查其保險安全裝置,防止失靈爆炸。

7.11.3 廚房內使用的電動設備不得過載運行,不得亂拉臨時電線。電器設備旁不得堆放雜物并保持干爽,防止設備漏電、起火。

7.11.4 烹飪食品時,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燙傷或引發(fā)火災。

7.11.5 廚房工作人員下班后,要檢查是否關閉燃氣、電器設備,確保無火災隱患存在方可離開。

7.12 吸煙管理制度

7.12.1 凡禁止吸煙的場所,要設置禁止吸煙的標志。

7.12.2 凡設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

7.12.3 禁煙場所包括:地鐵車站、列車、運用庫(含車間、車庫)、主變電所、控制中心和設備房、通號樓設備區(qū)、材料倉庫等。如部門需設置吸煙場所需劃定指定場所并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

7.12.4 公共辦公場所吸煙有關要求按照《__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執(zhí)行。

7.12.5 非禁區(qū)域場所吸煙者,吸完煙應將煙頭熄滅,不得亂扔煙頭,以防引發(fā)火災。

7.12.6 員工應模范遵守吸煙各項制度,并列入安全獎懲考核。

7.12.7 對乘客和其他人員在禁煙區(qū)域和場所的吸煙行為,要嚴加制止,并制定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

7.13 生產動火管理制度

7.13.1 各中心(部)因生產(工作)需要實施動火,必須在動火前七個工作日到安全監(jiān)察部辦理審批手續(xù)。辦理審批手續(xù)必須向安全監(jiān)察部提供動火申請報告,報告包括:施工方案、動火方案、動火作業(yè)安全保證書和焊工上崗證復印件等。

7.13.2 安全監(jiān)察部根據申請報告確定動火級別。根據動火不同等級,由中心(部)安全員填寫《臨時動火作業(yè)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xù)。

7.13.3 動火過程中,動火人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切實履行本崗位的安全防火職責。

7.13.4 中心安全員在動火現場要履行監(jiān)督和防火的職責,確保動火現場的安全。

7.13.5 所有動火完畢后,必須經中心(部)安全員現場查驗,認定確無火災隱患后,將《臨時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副聯)(見附錄i)返還發(fā)證部門,視為動火工作結束。未按時返還許可證的,將視為動火未完畢。在此期間發(fā)生的任何問題,由動火中心(部)領導及動火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

7.13.6 對動火過程中沒有辦理審批手續(xù)擅自動火、違反操作規(guī)程、沒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以致引發(fā)火災,責任中心(部)及安全監(jiān)察部將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調查,嚴肅處理。

7.13.7 禁火區(qū)域和場所的確定,由安全監(jiān)察部根據運營生產的特點、設備、物資的特性,防火的標準要求,危險的程度及后果影響等,初步認定后報地鐵公安消防部門審定。一經審定的防火區(qū)域和場所,必須設立禁火標志牌。

7.13.8 禁火區(qū)域和場所,一般不允許明火作業(yè),地鐵列車運營時間嚴禁在車站公共區(qū)域動火施工。如因生產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yè),必須實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7.13.9 一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7.13.9.1 油庫、危險品庫、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油、煤氣、液化氣)的倉庫區(qū)域,控制中心、食堂、地鐵電客車、工程車(不含非動力車廂)、變電站(所),以及儲存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yè),都屬于一級動火審批范圍。

7.13.9.2 一級動火的審批,必須由動火的中心(部)負責人簽發(fā)書面申請報告,經安全監(jiān)察部、技術部等有關人員到場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交企業(yè)分管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由企業(yè)向地鐵公安消防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批同意后,發(fā)放《臨時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i),方可動火作業(yè)。

7.13.10 二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7.13.10.1 地鐵車站(含集中冷站)、隧道區(qū)間、運用庫、檢修主廠房(含靜調庫)、信號樓等具有一定危險性因素的禁火區(qū)域和場所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yè),為二級動火審批范圍。

7.13.10.2 二級動火的審批,由動火作業(yè)的中心(部)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批,發(fā)放《臨時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i)。

7.13.11 三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7.13.11.1 各中心(部)登記核定的固定動火區(qū)(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砂輪、噴燈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qū)域)和其他非固定區(qū)域的臨時動火為三級動火范圍。

7.13.11.2 三級動火審批,固定動火區(qū)的動火作業(yè)由動火作業(yè)部門提出申請,在中心(部)登記,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非固定的臨時動火作業(yè)由作業(yè)部門提出申請,經中心(部)負責人審批,發(fā)放《臨時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i),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

7.13.12 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yè),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不得擅自進行焊割作業(yè)。

7.13.13發(fā)生事故時需緊急搶險動火作業(yè),由現場事故處理主任行使動火許可權。

7.13.14 凡經批準臨時焊割作業(yè)時應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7.13.14.1 動火前“八不”: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附近難移動的易燃結構未經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油質的不動火,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凡儲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割作業(yè)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7.13.14.2 動火中“四要”: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發(fā)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動火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

7.13.14.3 動火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7.13.15技術安全要求

7.13.15.1 動火前,應檢查電焊、氣割等工器具安全可靠,不帶病動火。

7.13.15.2 動火前檢查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暴曬,兩瓶相距不小于5m,且與動火點距離不小于10m。

7.13.15.3 動火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qū)域,該區(qū)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qū)域與外部區(qū)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7.13.15.4 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tài),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tǒng)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huán)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 (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yè)按一級動火作業(yè)辦理,現場派專職動火監(jiān)察人員,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7.13.15.5 接地點應距離焊接點50cm以內,接觸良好,并雖焊點移動。

7.13.15.6 加強特殊環(huán)境下的作業(yè)監(jiān)控。高處動火時,應采用圍擋及接火盤,防止火花飛濺,同時地面應設專職動火監(jiān)察人員監(jiān)控,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yè)。露天作業(yè)遇雨天時,應停止焊接。

7.13.15.7 作業(yè)時應保證充足照明。

7.13.15.8 作業(yè)現場應有足夠的有效的消防滅火器材,并保持現場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7.13.15.9 一、二級動火作業(yè)必須制定專門的現場動火監(jiān)察人員進行動火監(jiān)察。動火監(jiān)察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發(fā)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安全措施。

7.13.15.10 在易燃易爆場所移動電動工具視同動火。

7.14 外來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4.1 因生產需要聘請外來施工單位時,承辦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消防安全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由承辦部門實施監(jiān)督管理。

7.14.2 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地鐵范圍內施工作業(yè),應辦理施工人員出入證,并明確消防安全組織及負責人,在動工前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查。

7.14.3 外來施工隊伍動用明火作業(yè)時,應按照動火制度,向相關中心(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明確專人負責,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7.14.4 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企業(y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違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合同(協(xié)議)有關條款履行;對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停工整頓、追究法律責任。

7.14.5 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熟悉和使用滅火器材,在發(fā)生火情時,采取果斷措施,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7.15 建筑、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5.1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其消防設計、施工過程安全、竣工投產要實行“三同時”,報公安消防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驗收。

7.15.2 建筑、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必須委托給有相當資質的單位實施。

7.15.3 承辦建筑、裝修工程建設的部門,應持有關材料(包括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資質證明,設計藍圖,申請報建報告書)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查確認后,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7.15.4 建筑、裝修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并提供建筑、裝修材料發(fā)票的復印件,以備審查。

7.15.5 建筑、裝修的材料,應按工程設計要求選用合格產品,并應滿足安全負荷要求,采用阻燃、不燃材料。

7.16 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7.16.1 各中心(部)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管理,應安排專人負責。

7.16.2 消防檔案要保證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存的價值性。

7.16.3 消防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資料、圖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配備情況,消防安全各項情況,維修、更新的變化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等等。

7.16.4 消防檔案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

7.17 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7.17.1 軌道交通企業(yè)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是專用滅火工具,必須人人愛護,不準任何人損壞和擅自動用,各中心(部)、班組(車站)負責管理轄區(qū)內的消防器材、設施,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7.17.2 地鐵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裝置、消防泵以及消火栓等防火裝置由設備維修中心定期檢查保養(yǎng),以確保設備完好。

7.17.3 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由各管理部門檢查,檢查中發(fā)現需維修、更換、添置的,由各中心(部)報安全監(jiān)察部處理。各中心(部)對所管轄的消防設備,要建立檔案,及時掌握變動情況。

7.17.4 地鐵列車消防器材的檢查由車輛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周期為每月進行一次。如發(fā)現丟失、損壞或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維護。列車上的消防器材需送修時,由車輛中心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匯總上報安全監(jiān)察部,統(tǒng)一由安全監(jiān)察部進行購置、更換、補充、維修(送廠家維修)。

7.17.5 各部門和個人應當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禁止下列行為:

7.17.5.1 不得隨意更改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用途;

7.17.5.2 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完整,防止消防設施、器材、設備被偷竊、毀壞;

7.17.5.3 避免堵塞消防通道。

7.17.6 安全監(jiān)察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軌道交通企業(yè)防火檢查,對太平橋車輛基地、哈南停車場及車站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7.18 消防重點單位房間鑰匙管理

7.18.1 為了保證災害信息確認的效率和防災減災工作有效開展,消防重點單位(地鐵車站、控制中心大樓)消防責任部門必須集中持有轄區(qū)內各房間鑰匙。

7.18.2 車站各房間(票務室除外)鑰匙保存在車站控制室鑰匙柜內,由當班行車值班員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3 控制中心大樓設置專用鑰匙柜,用于保存大樓內各房間鑰匙,鑰匙柜由控制中心當班值班主任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4 鑰匙借用應進行登記。

7.18.5 借用加封鑰匙到現場確認原則上必須兩人(或多人)同時前往,加封鑰匙開封使用后,鑰匙保管人應在第一個工作日內向鑰匙所有人(部門)通報,并在雙方確認情況下對鑰匙進行重新加封保存。

7.19 考核規(guī)定

7.19.1 發(fā)現火災隱患,安全監(jiān)察部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軌道交通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對責任中心(部)下發(fā)火災隱患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火災隱患整改的中心(部),根據情況考核該中心(部)負責人的當季度安全積分5-100分。

7.19.2 軌道交通企業(yè)內需要動火的作業(yè),必須根據相關規(guī)定辦理動火令作業(yè)。無動火令的動火作業(yè),根據情況考核責任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0分。

7.19.3 各中心(部)對轄區(qū)內的消防器材、設施要指定責任人,妥善保管,發(fā)現違規(guī)使用消防器材、設施的行為,根據情況考核當事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4 同一中心(部)發(fā)生類似火災隱患三次,根據情況考核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5 其他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由安全監(jiān)察部根據情況處理。

第3篇 天車軌道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1.上崗前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帶,嚴禁用繩子代替,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禁止酒后上崗。

2.必須按照規(guī)定辦理《危險作業(yè)審批單》或《登高作業(yè)審批單》,如需在軌道上進行氣割或焊接作業(yè)還要辦理《動火證》,手續(xù)在沒有辦理之前,禁止開展任何工作。

3.檢查或維修天車軌道前,必須和檢修區(qū)域天車司機聯系好,并在《審批單》上簽字確認,否則檢修人員不準到軌道上作業(yè)。

4.檢修前現場負責人首先要召集所有參入檢修任務的人員召開安全會議,學習《鉗工安全技術規(guī)程》、《天車檢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登高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安全要求并事先制定好應急預案,對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進行事先考慮清楚;明確具體工作任務、明確每個人的責任,做到分工明確、任務明確、責任明確。

5.要事先切斷檢修區(qū)域劃線電源,懸掛“禁止合閘”標志牌,并派專人人監(jiān)護電源。若無法做到劃線停電檢修時,要在軌道8米以外的位置懸掛紅色彩旗作為“禁止通行”標志,地面也要按放設備檢修標志,并派人專門監(jiān)護、指揮天車及地面車輛或行人安全通行。

6.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位置上下天車軌道,若確實需要通過臨時梯子上下時必須確保梯子安全牢固后方可進行。

7.檢修時使用的工具,備件要加強保管,以防物件掉落傷人。

8.檢查修理天車大滑線時,必須停電并設專人看管電氣開關。檢修天車區(qū)域禁止閑人進入或上下層同時作業(yè)。

9.維修完畢,把現場清理干凈,通知電工恢復劃線供電并通知天車工可以進行天車作業(yè)。

10.其它按《鉗工安全技術規(guī)程》、《天車檢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登高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中相關安全規(guī)定進行。

11.各單位和人員應認真遵守執(zhí)行此制度,未執(zhí)行者按違章作業(yè)處理。

12.違反規(guī)定的處理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規(guī)定和要求,對于不按照制度落實的單位領導罰款200-500元/次;當事人罰款100-300/次。

第4篇 暗斜井軌道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一、斜巷提升絞車及軌道安裝完成后,必須由安監(jiān)科和機運科聯合組織現場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有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隱患應立即停止運行,待隱患處理后方可重新投入運行。

二、斜巷運輸管理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維護、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

三、斜巷上車場、底車場必須在顯眼位置懸掛“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安全標志牌板。

四、絞車提升前,上下車場把鉤工對于自己目測范圍內的區(qū)間進行檢查,發(fā)現有人員時要負責使其撤離到提升區(qū)外方可發(fā)信號。

五、斜巷軌道入口處應設置行車紅燈和“正在行車,嚴禁行人”的標志牌。

六、斜巷絞車操作必須與語音報警裝置相閉鎖,紅燈不亮不能開車、報警裝置不報警不能開車。

七、斜巷軌道把鉤工,嚴格執(zhí)行 “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guī)定,保證在紅燈亮開始提升直至紅燈滅停止提升的全過程中在自己負責的區(qū)域沒有人員進入。

八、不行車期間行人進入軌道斜巷必須征得把鉤工的同意,并不得在巷道中停留,更不準走在道心。

九、斜巷上車場,必須裝有靈活有效、安全可靠的阻車器。

十、把鉤工對區(qū)域內使用的安全設施負全責,接班后,對所負責的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檔記錄。

第5篇 扒弓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魯西監(jiān)察分局轄區(qū)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guī)定》的文件精神,使我公司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確保斜巷軌道運輸安全,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參照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規(guī)定依據為云南省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云南煤炭工業(yè)局《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guī)定》、《煤礦安全規(guī)程》相關條文。

第2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公司井下所有斜巷軌道運輸。包括主要斜巷、采區(qū)斜巷、順槽斜巷和各類臨時斜巷的軌道運輸。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3條 機電副礦長對井下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全面安全技術業(yè)務管理責任,并對分管單位的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行政管理責任。

第4條 安全副礦長對井下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安全監(jiān)督管理責任。

第5條 其他副礦長對分管范圍內的斜巷軌道運輸工作負行政管理責任。

第6條 機電科是煤礦機電運輸安全技術管理的職能部門。明確一副科長專門負責公司斜巷運輸工作,對公司斜巷軌道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機電科運輸組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fā)現并處理斜巷運輸系統(tǒng)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二、負責會同教育科對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種管理臺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負責對早班屬于運搬工區(qū)管理的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yè)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yè)、現場環(huán)境和制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不符合運行標準的要摘除其運行許可證。

五、負責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選型設計和安裝驗收工作。

六、負責礦井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總結工作。

第7條 監(jiān)察大隊和安全科負責斜巷軌道運輸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一、監(jiān)察大隊負責對中班屬于運搬工區(qū)管理的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yè)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二、安全科當班安監(jiān)員負責對所管轄范圍內的采掘工區(qū)的各班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yè)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第8條 運搬工區(qū)區(qū)長對運搬工區(qū)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9條 采掘工區(qū)的正職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10條 各采掘、運搬工區(qū)的機電副區(qū)長對本單位斜巷運輸負業(yè)務領導責任。

第11條 教育科負責對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種管理臺帳,記錄考試成績。

第三章 一 般 規(guī) 定

第12條 小絞車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絞車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guī)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輥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硐室、有聲光兼?zhèn)湫盘?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制度落實。對做不到的責任單位,每一項罰單位 100~1000 元,罰工區(qū)主要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 100 元,并停止運行限期整改。

第13條 小絞車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打結斷絲或磨損超限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對做不到“六不開”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 100~1000 元處罰,并責令現場整改。

第14條 掛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行措施不掛、重車裝的不標準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fā)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絞車無余繩方可發(fā)信號開車。對做不到“六不掛”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 100~1000 元處罰,并責令現場整改。

第15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把鉤工同意并發(fā)出停車信號、絞車停止運行后人員方可上下;斜巷走鉤時,繩道內禁止有人。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 100~1000 元處罰。

第16條 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yè)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送有關領導審批且與有關人員聯系無誤后方可工作,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處理,并責令進入安全地點。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 200~500 元,罰工區(qū)主要領導 50 元,罰責任者 100元。

第17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運輸過程中不得停滯,如確需停滯,在列車兩端和兩側必須懸掛發(fā)光或反紅光紅色標記。必須捆綁穩(wěn)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huán)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

一、運送“四超”車輛,每鉤只準掛一車。

二、專用車輛必須達完好標準。

三、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捆綁穩(wěn)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摘掛鉤;由專人負責發(fā)信號;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運送。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 500 元;對工區(qū)帶班副區(qū)長或工區(qū)主要負責人罰 50 元;責任人罰 50 元。

第18條 機電科運輸組按要求及時建立斜巷管理臺賬,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臺賬的內容要完整齊全,數據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硐室

第19條 斜巷巷道、各車場、甩車道及硐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1、22、23條規(guī)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躲避室內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設備等。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20條 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采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于6米。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三、上車場不得形成負坡,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3條規(guī)定要求。

五、車場巷道高度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米。對不符合要求的車場,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21條 各通往采區(qū)工作面的斜巷中部及下部車場甩車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安設4#標準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12米,其他斜巷可用2#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4米。現場檢查,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不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需要的,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22條 斜巷軌道上山施工倒拉絞車和平巷對拉絞車,必須開鑿絞車和設備硐室或在5m范圍內把巷道拓寬1m以上(巷道寬度滿足要求時可不需要拓寬巷道)。未按要求私自安裝使用斜巷對拉絞車的,每臺絞車罰責任單位 200 元,并限期拆除。

第23條 倒拉絞車前方8至15米處應設有護身柱(不少于2棵)或護身石垛,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后選擇材料。未按要求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每一處罰責任單位 200 元,罰單位主管 50 元,罰工區(qū)主要領導各 50 元,并限期整改。對操作未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倒拉絞車司機,一次罰 50 元,并責令停止作業(yè)。

第24條 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2條規(guī)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無司機操作室的,每一次罰責任單位 100 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機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內操作的,一次罰司機 50 元。

第25條 斜巷內必須設計有正規(guī)水溝或安置專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無滴、漏現象。流水不得沖刷道心。發(fā)現流水沖刷道心現象,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

第26條 小絞車硐室凈高不低于1.8m,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于0.5米,絞車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區(qū)間。硐室支護達合格品。發(fā)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 100 元。

第五章 絞 車

第27條 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穩(wěn)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運輸任務完成后,絞車司機要把所使用過的絞車清理干凈;鋼絲繩在滾筒上排列整齊;鉤頭放置在絞車前2m范圍內靠一側,不得放置在軌道線路上。否則,一次罰絞車司機 50 元。

第28條 掘進上山施工倒拉絞車安裝在軌道外側,絞車最突出部分與最近軌道的間距不得小于0.5米,迎頭應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16條規(guī)定,禁止用小滑輪代替,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檢查,并落實檢查責任人。發(fā)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

第29條 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25kw以下的小絞車,必須使用四壓兩戧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戧柱角為65~75度;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絞車底梁可用18#槽鋼或200×200×1500mm的方木,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絞車地腳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礎固定的小絞車(jd-1),其基礎要求規(guī)格長×寬(1.4×1.2米)厚1.2米基礎螺栓采用φ18#長1.2米帶“十字”鋼筋螺栓,基礎高于軌面0.2米。

二、使用地錨固定的絞車,必須使用礦用標準螺紋鋼金屬錨桿;其直徑為18mm、長度為2000mm;錨固長度采用全長錨固。錨固劑類型選擇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

三、采用四壓兩戧固定的絞車,其所用圓木戧(迎)、壓柱的直徑不得小于200mm;壓柱要垂直于頂底板,頂窩在硬面內200mm。

四、地腳螺絲的螺母要緊固,地錨要直接固定底梁(地鞏板),固定絞車底座與底梁(地鞏板)的螺絲和地錨螺絲的外露長度,應滿足上一個匹配平墊圈和兩個匹配螺母。

五、小絞車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零部件齊全;定位閉鎖可靠不失效。

發(fā)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 100~500 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六章 信 號 裝 置

第30條 信號要聲光兼?zhèn)?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墻,固定在信號硐室內;線路做到吊掛整齊。一處達不到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發(fā)現一處失爆的,按嚴重“三違”處理。

第31條 斜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下車場各甩車場信號必須經上車場把鉤工轉發(fā),不得越過上車場把鉤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fā)信號。各車場門口設有回鈴,達不到要求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32條 主要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

第七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33條 鋼絲繩規(guī)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并符合絞車技術要求(11.4kw、25kw絞車為φ15.5mm,40kw絞車為φ18.5mm,55kw絞車為φ21.5mm)。

一、小絞車的鋼絲繩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結、扭曲、彎折、嚴重銹蝕和磨損、斷絲超限的現象。發(fā)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并停用整改。

二、小絞車在使用過程中,不得用鐵料、釬子、錨桿、錨鏈、皮帶機連桿等易導致鋼絲繩磨損的物件別繩或戧繩。發(fā)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并停用拆除。

三、絞車滾筒上繩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準剁股穿繩。否則,現場停止運輸作業(yè),并對責任單位一次罰 500 元,責任人一次罰 50元。

四、對使用中小絞車的鋼絲繩,責任單位必須每天安排專人檢查一次,并認真做好記錄。未按規(guī)定做記錄,一次罰責任人 50 元。

第34條 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鉤頭插接長度按鋼絲繩直徑的20倍,必須裝有護繩環(huán),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 50 元,并現場停用整改。

第35條 傾斜巷道礦車提升時必須使用保險繩。鋼絲繩鉤頭主繩徑為18.5mm及以下,保險繩繩徑應于主繩一致,主繩繩徑18.5mm以上,保險繩繩徑不低于18.5mm,并經機電科批準,保險繩固定在主繩上不得少于3個繩卡,繩卡間距為15cm,繩卡螺母應放在主繩側,型號與主繩匹配,雞心環(huán)處應卡一道繩卡且二倍靜拉力試驗符合要求,保險繩的放置位置要正確。

一、傾斜巷道的絞車未按規(guī)定安裝保險繩的,罰責任單位 500 元;罰責任人100元。保險繩安裝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100 元,并現場停用整改。

二、運輸時發(fā)現保險繩不用的,一次罰把鉤工 100 元,并責令現場停止作業(yè)立即改正。

第36條 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并記錄存檔。

第八章 斜巷安全設施

第37條 斜巷軌道運輸必須滿足以下安全設施規(guī)定:

一、在上部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二、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三、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xù)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四、斜巷軌道運輸巷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其結構形式和安裝要求必須經機電科設計,總工批準。

五、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阻車器。

六、斜巷下車場起坡點向上10~20米和各甩車道起坡點必須安設一道常閉遠控安全門,安全門正常處于常閉,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立即關閉。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安全門應與語言報警系統(tǒng)連鎖。

七、凡裝設有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斜巷必須時刻投入使用,并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責任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單式阻車器、連鎖安全門、擋車攔連鎖裝置、超速吊梁擋車器、常閉安全門進行檢查維修試驗,并包機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裝管理單位、包機人姓名、安裝時間。管理牌要掛在安裝安全設施處的巷道幫一側明顯處。未按要求包機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工區(qū)負責人 50 元。

第38條 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yè)安全標準,并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

第39條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jiān)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斜巷安裝的安全門開啟后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2m。安全門要實現遠控,拉動遠控門外力小于30kg。否則,現場停止運行,并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 元;罰責任工區(qū)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100 元。

第40條 斜巷上車場變坡點處必須安裝使用阻車器連鎖裝置或安全門連鎖裝置。第一道門或阻車器裝在距變坡點1~1.5m處的平巷,第二道裝在變坡點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車長度加三米的斜巷地點,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應安裝牢固,靈活可靠,能夠可靠防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前方,應設置一道常閉阻車器。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必須和絞車及語言報警系統(tǒng)連鎖,當兩道阻車器或安全門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語音系統(tǒng)發(fā)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報。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yè),并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元;罰責任工區(qū)帶班副區(qū)長或工區(qū)負責人 50 元 。

第41條 斜巷下車場各甩道口常閉擋車器要實現遠控,手動式安全門安裝距離不大于5m,安全門正常處于關閉,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立即關閉。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安全門應與語言報警系統(tǒng)連鎖。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yè),并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元;罰責任工區(qū)帶班副區(qū)長或工區(qū)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 100 元。

第42條 下山掘進時,迎頭向上要安設兩道安全門,第一道距迎頭或耙裝機尾不超過10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過所提列車長度加三米,兩門隨掘進或扒裝機前移。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yè),并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 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43條 上山掘進時,下車場起坡點向上10~20米安設第一道常閉安全門,距迎頭或耙裝機尾不超過10米安設第二道常閉安全門,此門隨掘進前移。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yè),并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44條 斜巷下車場各甩道口常閉安全門要實現遠控,由下口掛鉤工在下口躲避硐口通過鋼絲繩、滑輪、杠桿等機構實現遠控操作;下山掘進常閉安全門要有專人操作。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yè),并對責任單位罰 500~1000 元;罰責任單位負責人 50 元;罰責任人 100 元。

第45條 絞車斜巷必須根據斜巷坡度、長度等情況,裝設若干道地輥,具體應以鋼絲繩不拖底板為準,間距不大于20m,變坡點處要裝大地輥,其直徑不小于250mm,寬度200~250mm,軸徑不小于40mm;地輥安裝要平整、穩(wěn)固,轉動靈活。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50 元;罰責任人 20 元。

第46條 斜巷高低起伏,繩磨頂板或棚梁時,要裝天輥,數量以繩不磨頂板或棚梁為準;甩道或下車場側幫要裝立輥,甩道道芯要裝扒繩輪和地輥,數量以不磨繩為準。一處不符合要求,對責任單位罰 50元;罰責任人 20 元。

第九章 軌 道 質 量

第47條 軌道敷設必須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達合格品以上;斜巷軌道要設防滑設施,要消滅雜拌道、非標準道岔;不同型軌道要分段敷設且長度不得小于50米,接頭處要用異型夾板;要確保軌道內側和軌面的平整度。

一、軌道線路的軌距、水平、接頭平整度、道岔的尖軌、心軌和護軌工作邊間距、扣件、軌枕間距等必須符合規(guī)定標準,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罰責任單位 30 元;罰責任人 20 元。

二、木軌枕的鋪設按標準要求,保證道板中心間距。鋪設的軌枕靠人行道一側取齊?,F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30 元;罰責任人 20 元。

三、軌道線路嚴禁鋪設使用非標準道岔。所選用的標準道岔,要按標準鋪設;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證尖軌的側壓力。凡尖軌不密貼或損壞嚴重、缺尖軌連桿、無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50元;罰責任人 20 元。

四、軌道接頭不得設置在斜巷起坡點和變坡點處。發(fā)現一處罰責任單位 50 元。

五、責任單位要加強對轄區(qū)內的軌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維修。道岔要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要標明地點、道岔型號、編號、包機人和管理單位;軌道線路要實行分段包干,責任到人,每天要安排專人對軌道線路進行巡回檢查和維修。未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50 元,罰包機人 20 元。

第十章 制度及人員

第48條 各單位在所管轄運輸斜巷起點要懸掛斜巷運輸系統(tǒng)圖,圖中要標明斜巷內巷道及各類設備和設施的技術參數。未按規(guī)定懸掛斜巷運輸系統(tǒng)圖或標明參數與現場實際不符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

第49條 凡新設計的各類運輸斜巷,要建立運行前驗收制度和運行許可證發(fā)放制度。由機電科組織生產科、安全科、監(jiān)察大隊、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設計要求對巷道及車場的安全距離、軌道道岔質量、絞車的安裝位置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所有驗收人員必須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由機電科存檔,并發(fā)放運行許可證。

第50條 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把鉤工、信號工、絞車司機崗位責任制,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和行車保護等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具體負責人姓名和設備設施包機牌要懸掛在現場,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崗位責任不落實或包機牌未按規(guī)定懸掛在現場的,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51條 斜巷各車場必須懸掛斜巷標志牌,注明斜巷長度、坡度、允許掛車數、以及鋼絲繩規(guī)格和安全設施裝備情況等。未按規(guī)定懸掛斜巷標志牌,一處罰責任單位 100 元,罰單位負責人 50 元。

第52條 斜巷運輸必須配齊崗位人員,每鉤掛一輛車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絞車司機1人,上車場把鉤工至少1人,下車場把鉤工至少1人);掛二輛車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絞車司機1人,上車場把鉤工至少2人,下車場把鉤工至少1人)。未按規(guī)定配齊崗位人員的罰責任單位 100~1000 元。造成事故的由責任單位自負并追究領導責任。

第53條 小絞車司機及掛鉤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上崗牌注明姓名、年齡、工種、編號、培訓時間等;上崗牌要掛在操作崗位上,做到正規(guī)上崗、正規(guī)操作。

一、對未持證上崗的絞車司機及把鉤工(有證者),一次罰 50 元。

二、絞車司機及把鉤工無證上崗的按 “三違”處理,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50~500元處罰。

第54條 崗位人員中絞車司機與把鉤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則,一次罰單位負責人 100 元,罰責任人 50 元。

第55條 斜巷運輸嚴禁使用絞車向斜巷中牽引車;車輛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絞車牽引拿道,斜巷下車場禁止用絞車帶車,違者按“三違”處理,罰責任人 100 元。

第56條 對拉小絞車只允許在直線段內往返牽引,禁止拐彎對拉,一臺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違反者,對責任單位一次罰 500~1000 元,并責令現場停止作業(yè)立即整改。

第57條 斜巷軌道運輸的絞車禁止牽引未裝車的物件,違反者按“三違”處理,罰工區(qū)帶班區(qū)長或工區(qū)負責人 100 元,責任人 100 元。

軌道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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