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鉗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目的和意義
篇1
綜采維修鉗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旨在確保煤礦綜采設備的高效運行,降低設備故障率,延長設備使用壽命。通過規(guī)范操作,提高維修效率,減少因設備故障造成的生產中斷,保障礦山安全生產,同時也提升鉗工的專業(yè)技能和安全意識。
篇2
綜掘維修鉗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旨在確保設備正常運行,提高生產效率,降低因設備故障造成的停工時間。通過規(guī)范的操作和維護,延長設備使用壽命,減少維修成本。規(guī)程強調安全操作,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營造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此外,持續(xù)的技能培訓有助于提升鉗工的專業(yè)素質,促進團隊整體技術水平的提升。
篇3
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井下維修鉗工的操作行為,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減少因設備故障導致的生產中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同時保護維修人員的人身安全。
篇4
維修鉗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旨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安全,減少設備停機時間,降低維修成本。通過規(guī)范操作,可以避免因錯誤操作導致的設備損壞和人員受傷,同時提升鉗工的專業(yè)技能和工作質量。規(guī)程的執(zhí)行也有助于培養(yǎng)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形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綜掘維修鉗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范文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于煤礦井下綜掘工作面機電設備維修工種
上崗條件
第2條 綜掘維修鉗工必須熟悉所維護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能獨立工作,并經正規(guī)培訓單位培訓,考核合格者擔任,且持證上崗。
第3條 未經考核合格者,不得獨立從事維修工作。學徒工應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維修工指導下從事有關維修實習工作。
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維修工進行操作時應不少于2人。
第5條 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后,維修工應接受相關負責人的驗收。
第6條 維修工應嚴格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遵守設備操作規(guī)程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7條
檢修質量應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要求,一切按照標準。
第8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
操作準備
第9條 設備檢修前要將檢修用的備件、材料工具設備和安全保護用具準備齊全,并認真檢查和試驗,確保檢修順利進行和安全操作。
第10條 作業(yè)前要切斷或關閉所檢修設備的電源、水源等,并掛“有人作業(yè)”警告牌。
第11條 作業(yè)前要對作業(yè)場所的施工條件進行認真的檢查,以保證作業(yè)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12條 維修人員對所維修范圍內設備每班的巡回檢查和日常維護內容如下:
(1)檢查所維護的設備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2)對設備運行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處理。
(3)對有關的安全保護裝置要定期調整試驗,確保安全可靠。
(4)檢查設備各部液壓油量、油質和潤滑油量、油質應符合規(guī)定要求。
第13條 按時對所規(guī)定的日、周、月檢內容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漏項。
第14條 要熟練掌握設備檢修內容、工藝過程、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檢修質量和安全。
第15條 拆下的機件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有礙作業(yè)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穩(wěn)妥。
第16條 拆卸設備時必須按預定的順序進行,對有相對固定位置或對號入座的零件,拆卸時應做好標記。
第17條 拆卸較大的零部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18條 拆卸有彈性偏重或易滾動的機件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19條 拆裝組件時,不準用鑄鐵、鑄銅等脆性材料或比機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錘擊或頂、壓的襯墊。
第20條 在檢修時需要打開機蓋、箱蓋和換油時,必須遮蓋好,以防落入雜物、淋水等。
第21條 在裝配滾動軸承時,如無條件進行軸承預熱處理,應用軟物件進行襯墊進行錘擊或頂壓處理。
第22條 在對設備進行換油或加油時,油脂的牌號用途和質量應符合規(guī)定,并做好有關數據的記錄工作。
第23條 對檢修后的設備要進行全面的驗收,須盤車的設備必須進行盤車試驗,檢查設備的轉動情況。
第24條 設備檢修后的試運轉工作,應由工作負責人統一指揮,由司機操作,在主要部位應設專人監(jiān)護,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5條 設備經下列檢修后,應進行試運轉:
(1)修換軸承;
(2)電動機解體大修,調整轉子、定子間隙;
(3)減速器更換齒輪;
(4)其他在檢修任務書上要求試運轉的項目;
第26條 試運轉時監(jiān)視人員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軸承等轉動部分的溫度;
(2)轉動及傳動部分的震動情況,轉動聲音及潤滑情況;
第27條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設備的零部件去裝配其他機械。
第28條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檢測儀表、警戒標志,未經礦總工程師和有關領導允許,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29條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報上一級技術領導批準。
第30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作業(yè)時,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
第31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工作中不準打鬧,禁止飲酒。
四、收尾工作
第32條 檢修后應將工具、材料、換下的零部件等進行清點。對設備內部進行檢查,不得把無關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遺留在機腔內,試轉前應由專人負責復查一次。
第33條 檢修中被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護裝置,應制定專人進行恢復。
第34條 試運轉前必須清除設備上的浮放物件。檢修清洗零部件的廢液,應倒入制定的容器內,嚴禁亂倒,燒焊后的余火必須徹底熄滅。
第35條 檢修結束后應由有關負責人進行驗收,發(fā)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36條 認真填寫檢修記錄,檢修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等須記錄清楚,雙方簽字,并將檢修資料整理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