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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總則
1.1 起重機械技術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各類起重設備的操作、維護及安全管理,確保作業(yè)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1.2 本規(guī)程適用于工廠、碼頭、建筑工地等場所的固定式和移動式起重機,包括但不限于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等。
二、操作前準備
2.1 操作員應接受專業(yè)培訓,持有有效操作證書,熟悉所操作起重機的性能、結構和操作方法。
2.2 開工前,應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檢查,包括但不限于鋼絲繩、吊鉤、制動裝置、電氣系統(tǒng)等,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
2.3 檢查工作區(qū)域,確認無人員、障礙物或其他潛在危險。
三、操作規(guī)程
3.1 起吊作業(yè)應遵循“輕起慢落”原則,嚴禁超載使用,嚴格按照額定荷載進行作業(yè)。
3.2 操作過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隨時觀察設備運行狀況及周圍環(huán)境變化。
3.3 使用信號指揮時,操作員和指揮人員應保持清晰有效的溝通,嚴格執(zhí)行信號規(guī)定。
四、維護保養(yǎng)
4.1 定期進行設備保養(yǎng),包括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更換磨損部件。
4.2 每次使用后,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斷電并鎖閉控制箱。
4.3 對于異常情況,應及時記錄并上報,由專業(yè)人員進行處理。
五、安全措施
5.1 工作現(xiàn)場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非操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區(qū)域。
5.2 遇到惡劣天氣,如強風、暴雨等,應停止起重機作業(yè)。
5.3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六、應急處理
6.1 發(fā)生故障或事故時,操作員應立即停止操作,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上級。
6.2 對受傷人員進行初步救助,等待專業(yè)救援到來。
6.3 事故處理完畢后,需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制定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
七、持續(xù)改進
7.1 定期評估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
7.2 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建議,提升規(guī)程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八、責任與監(jiān)督
8.1 各級管理人員應對規(guī)程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確保其有效實施。
8.2 對違反規(guī)程的行為,應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確保規(guī)程的權威性。
標準
本規(guī)程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及企業(yè)內部管理規(guī)定制定,所有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確保起重機械作業(yè)的安全、高效。對于規(guī)程的執(zhí)行情況,將定期進行評估與審計,以確保其與實際工作需求相適應,不斷優(yōu)化和提升。
起重機械技術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起重機械的安裝、檢驗與維修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安裝隊伍的選擇。起重機械的安裝,應由具有省級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安全許可證》的專業(yè)隊伍進行,有能力自行安裝的企業(yè)內的起重機械的單位,應經當?shù)厥屑壷鞴懿块T審批。安裝單位在施工前應到當?shù)刂鞴懿块T登記申請。無證單位或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使用單位也不應選用這樣的安裝隊伍.
2)安裝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每個較大的安裝工程,都應事先制訂一個完整的施工組織方案,包括人員組織、時間安排計劃、安裝設備和工具的選擇、安裝程序、技術要求及方法、檢驗(試驗)要求及方案、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施工中應嚴格執(zhí)行方案要求和原設計的技術要求,保證施工質量。安裝過程中有關事項應記錄在自檢記錄中備案。
3)安裝竣工后的要求。首先,安裝單位應按有關標準和該起重設備的設計技術要求進行全面的自檢和運行試驗,檢驗和試驗結果應做記錄備查。自檢時,設備使用單位亦應參加。自檢合格后,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應向當?shù)刂鞴懿块T申報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單位投入使用。
4)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安全檢驗。使用單位對設備的安全檢驗及維護保養(yǎng)對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至關重要。
5)周期性檢驗。
①年度檢驗。年度檢驗應由企業(yè)設備管理部門組織專業(yè)人員進行,主要內容有6項:
a.結構部分,主要檢查主梁下?lián)?、水平旁彎、主梁與支腿連接處的變形等。上下蓋有無裂紋、腐蝕等情況。
b.機械部分,主要檢查減速器、開式齒輪,聯(lián)軸節(jié)、軸承座的連接及運轉情況。
c.電氣部分,主要檢查電氣配線、控制裝置和電動機等動力裝置的布置狀況及控制、拖動功能的有效性。
d.易損件部分,主要檢查鋼絲繩、起重鏈條等吊具、索具的安全性能。
e.設備基礎部分,主要檢查支承起重設備的廠房墻壁、柱子及移動式起重機臺車等。
f額定載荷試驗,企業(yè)應每年進行一次,要按《起重機試驗規(guī)范和程序》等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對起吊重量較大的設備,可以吊運相當于額定起吊重量的重物。
賣對停用一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經受9級風力(露天起重機)、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后的起重設備,使用前均應進行上述檢驗。
②半年檢查。半年檢查內容包括檢查控制屏、保護箱、控制器電阻器及接線座、接線路、螺釘?shù)木o固情況;端梁螺栓的緊固情況制動器液壓電磁鐵油量及油質情況;所有電氣設備的絕緣情況.
③月檢查。月檢查內容包括檢查安全防護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鋼絲繩壓板、繩卡等的緊固及鋼絲繩、起重鏈條的磨損和潤滑情況;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電動機、減速器、軸承座、角軸承箱地腳螺栓的緊固及電動機炭刷的磨損情況;配線、集電裝置配電、開關和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管口處導線絕緣層的磨損;減速器潤滑油的油量等單.
④周檢查。周檢查的內容包括檢查制動器輪、閘、帶的磨損情況及制動力的大小;頻繁使用的起重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情況;聯(lián)軸器上鍵的連接及螺釘?shù)木o固情況;控制器、接觸器觸頭的接觸及腐蝕情況。
⑤每日作業(yè)前檢查。每日作業(yè)前檢查包括檢查制動器、離合器的可靠性;鋼絲繩在卷筒、滑輪上的纏繞應無竄(脫)槽或重疊現(xiàn)象;繼電器滑塊在滑線上的接觸情況;起重機和小車導軌的狀態(tài);空載運行檢查各操作系統(tǒng)、升限位開關、行程開關、超載保護裝置(有自檢功能的)和各種報警裝置的可靠性。
6)技術檢驗。凡下述情況,應對起重機按有關起重機械試驗標準進行技術檢驗。
①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2年進行1次。
②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進行檢查。
③閑置時間超過1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④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wěn)定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2)安全檢查
①經常性檢查。經常性檢查應根據工作繁重、環(huán)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1次一般應包括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線路、罐、容器閥、泵、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捆綁、吊掛鏈、鋼絲繩的輔具等。
②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應根據工作的繁重、環(huán)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1次。一般應包括:在經常性檢查中的第一項內容;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主要零部件的磨損、裂紋、變形等情況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動力系統(tǒng)和控制器等。
(3)設備維修
設備維修應注意以下問題。寶全安合不①設備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②結構件需焊接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
③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保養(yǎng)、維修及人工潤滑。
合④維修時,應符合下述要求: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他起重機工作的位置,對應條件限制,不能做到以上要求時,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jiān)護人員;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斷主電源,加鎖或懸掛標志牌,標志牌應放在有關人員能看清的位置。
第2篇 行車含電梯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行車作業(yè)人員,需經國家特種作業(yè)專業(yè)培訓機構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專業(yè)證書后,準予獨立操作。
2檢查作業(yè)場所的環(huán)境、安全設施、行車(電梯等起重機械),確認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方可進行作業(yè)。作業(yè)時,按規(guī)定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作業(yè)時,在接近地面人員時,也應給予斷續(xù)鈴聲或報警。
4對于要求緊急停車的信號,不論由何人發(fā)出,行車司機都應立即執(zhí)行。在查明情況、確認安全無誤以后,才能重新進行正常作業(yè)。
5起吊重物件時,應確認所起吊物件的重量;如不明確時,應經操作者或技術人員計算確定。
6栓掛吊具時,應按物件的重心,確定栓掛吊具的位置;用兩支點或交叉起吊時,吊鉤處千斤繩、卡環(huán)、起重鋼絲繩等,均應符合起重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7吊具栓掛應牢靠,吊鉤應封鉤,以防在起吊過程中鋼絲繩滑脫;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時,鋼絲繩與物件的接觸處,應墊以麻袋、橡膠等物;起吊長、大物件時,應栓溜繩。
8起吊細長桿件的的細長物件吊點栓掛位置。應經計算確定。
9物件起吊時,先將物件提升離地面10~20cm,經檢查確認無異?,F(xiàn)象時,方可繼續(xù)提升。
10放置物件時,應緩慢下降,確認物件放置平穩(wěn)牢靠,方可松鉤,以免物件傾斜翻倒傷人。
11起吊物件時,作業(yè)人員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別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內側。
12兩人以上協(xié)同進行起重作業(yè)時,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擔任指揮,發(fā)送信號、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fā)信號統(tǒng)一、準確、清楚。
13起重作業(yè)時,司機應聽從地面(掛鉤)信號員的指揮,禁止其他人員與司機談話或隨意指揮,如發(fā)現(xiàn)起吊不良時,必須通過信號指揮員處理,有緊急情況除外。
14起吊物件時,起重涉及區(qū)域內和重物下方,嚴禁站人,不準靠近被吊物件和將頭部伸進起吊物下方觀察情況,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15起吊物件時,應保持垂直起吊,嚴禁用吊鉤在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撥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16起吊物件旋轉時,應將工作物提升到距離所能遇到的障礙物0.5m以上為宜。
17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交繞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F(xiàn)象時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ōh(huán)應使其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huán)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huán)嚴禁使用。
18當使用設有大小鉤的起重機時,大小鉤不得同時各自起吊物件。
19當用兩臺以上起重機同吊一物件時,事前應制定詳細的技術措施,并交底,必須在施工負責人的統(tǒng)一指揮下進行,起重量分配應明確,不得超過單機允許重量的80%,起重時應密切配合,動作協(xié)調。
20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對無反制制動性能的行車(起重設備),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21行車作業(yè)共守要訣。
21.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1.2超負荷不吊。
21.3工件緊固不牢不吊。
21.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21.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21.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21.7光線隱暗看不清不吊。
21.8斜拉工件不吊。
21.9棱角物件沒有措施不吊。
21.10裝有液體容器沒有安全措施不吊。
第3篇 起重機械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1、起重作業(yè)時,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工作環(huán)境、行使路線、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2、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嚴格執(zhí)行指揮人員信號,特種操作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yè)安全操作證。
3、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作業(yè)。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5、起重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負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監(jiān)護,方可起吊。
6、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xiàn)場澆筑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7、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在起吊滿荷載或接近滿荷載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性的牢固性,無誤后方可提升,晃動的重物,須栓拉繩。
8、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9、起重機卷筒上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紐結、彎折和亂繩,采用繩卡固接時,數(shù)量不得少于3個,繩卡滑鞍應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一側,不得正反交錯。
10、起重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發(fā)證持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二)、塔式起重機
1、軌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必須嚴格按照原廠使用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施工。
2、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著原廠規(guī)定進行,并制定安全作業(yè)措施,由專業(yè)隊(組)長負責統(tǒng)一指揮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3、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
4、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3‰。
5、起重機專用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guī)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繩。
6、起重機的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7、作業(yè)前需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固定好,同時檢查行走、回轉、 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8、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9、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
10、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落,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1、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12、裝有機械式力矩限位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時,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的允許載荷,超載和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3、嚴禁在彎路上進行吊裝作業(yè)或吊重物轉彎。
14、作業(yè)后應做到:
①、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tài)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②、將每個控制開關撥到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內窗,下機后切斷總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③、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位置固定,如遇八級大風時,應另拉纜風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15、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guī)定位置;
②、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回轉或起重作業(yè)時,嚴禁開動電梯;
③、在頂升中,必須有專人指揮看管電源,操縱液壓系統(tǒng)和緊固螺栓,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纜,放松長度應略大于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
④、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移動。
16、附著式、內爬式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起重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和工作要求。
②、附著式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度情況,并用撐桿調整直度。
③、每道附著裝置撐桿布置方式,互相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guī)定。④、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⑤、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
⑥、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嚴禁超員乘人,當臂桿回轉起重或作業(yè)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使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期懸掛在空中。
⑦、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提升安裝、拆卸作業(yè),作業(yè)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刻停止作業(yè),并將塔身固定。
⑧、提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tǒng)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⑨、頂升作業(yè),必須有專人指揮,操縱液壓系統(tǒng),看管電源和緊固螺栓,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⑩、頂升時,必須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tài),并將回轉部分剎住,嚴禁回轉臂桿及其他作業(yè)。頂升中發(fā)現(xiàn)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xù)頂升。
頂升到規(guī)定高度時,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上后,方可繼續(xù)頂升,塔身高出固定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各個地方合原廠規(guī)定。
頂升完成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guī)定的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且斷開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三)建筑施工電梯
1、地基應澆制砼基礎,其承載能力大于15t/㎡,找平后其表面不平度不大于10mm,并有排水措施。
2、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電梯在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不得超過其高度的萬分之五。
3、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臂距離,導軌架的兩附臂連接點間距和最低附望點高度均不得超過原廠規(guī)定。
4、電梯底籠周圍5m范圍內必須設置穩(wěn)固的防護欄桿,各層站過橋和運輸通道應平整穩(wěn)固,出入口欄桿應安全可靠。
5、作業(yè)前應重點檢查:各部結構應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運行范圍內無障礙等。
6、啟動前,檢查控制開關應在零位,電源連通后檢查電壓正常,實驗限位裝置、梯籠門、維護門等處電氣連鎖裝置良好,電氣儀表靈敏有效,經啟動正常后,可空車升降實驗,即可使用。
7、電梯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必須從最低層上升,嚴禁自上而下,當梯籠升離地面1-2m時要停車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如發(fā)現(xiàn)制動器不正常經檢修后方可運行。
8、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荷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嚴禁超載荷運行。
9、操作人員應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根據指揮信號操作,作業(yè)前,必須鳴聲示意,在未切斷總電源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10、電梯運行中如發(fā)現(xiàn)機械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運行。
11、電梯在大雨、大霧和六級以上的大風時,應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至底層。
12、電梯運行到最上層和最下層時,嚴禁以行程開關自動停車來代替按鈕的使用。
13、作業(yè)后,將梯籠降至底層,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
第4篇 起重機械工種安全技術規(guī)程
1、起重機操作只能由取得起重機特種作業(yè)證司機進行;學徒工和取得學員證者在司機監(jiān)督下操作;檢修人員只能做試車動作,不得進行生產操作。
2、司機認真交接班,并做好記錄。
3、司機必須按規(guī)定將勞保護具穿戴齊全,對吊繩、吊具等認真進行開車前檢查,開車前必須鳴鈴示警,接近人或操作室門前或遇到障礙時必須斷續(xù)鳴鈴示警。
4、司機操作應按起重指揮信號進行。確認物件掛好,先試吊,緩慢將吊繩拉緊,一切處于安全狀態(tài),吊掛及周圍其他人員離開(3m)以外后,再正式起吊;吊重物正常行駛是重物離地不低于30公分,不高于1米。
5、下列情況之一者嚴禁起吊
5.1 超負荷。
5.2 禁止橫拉斜拖。
5.3 禁止吊拔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及設備上的物件。
5.4 物件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恒,可能滑動者。
5.5 視線不清,看不見物件和指揮者。
5.6吊車安全裝置不靈。
5.7易灑落物體。
5.8棱角物件沒有可靠安全措施。
5.9吊長,大重物件,周圍人沒有躲開。
5.10指揮未發(fā)出起吊命令時。
6、 吊車在運行中,禁止下列冒險動作
6.1 禁止重物、吊鉤從人頭上越過或身旁通過。
6.2 禁止用吊車運人。
6.3 禁止在吊車軌道上行走。
6.4 吊重物時,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司機不準離開操作室。
6.5 禁止吊著重物進行檢修和調整控制器、抱閘及其他機械。
6.6 禁止鎖上保護線或頂住電磁開關等冒險作業(yè)。
7、司機不準在操作室睡覺、吃食品、看書、閑談及吸煙,吊車行駛中,注意了望,兩手要放在操縱手柄上,以便隨時調速和剎車。
8、吊車起重或停止時,控制器應逐級進行,不得一下推到底急行與急停,除遇危險情況外,不準打反車制動。
9、 突然停電,控制器手柄必須回零,重新工作前要認真檢查。
10、吊運長、大、重物件時,要躲避地面上人和障礙,必須通過障礙物時,被吊物件高于障礙物0.5米以上,離地面1米以上,與人距離5米以外。
11、 除專用起重機外,大小車不應同時開動。
12、吊鉤上升時,必須在低于限位300mm以下停車,吊勾下降最低位置,卷筒上鋼絲繩必須保持三圈安全圈數(shù),吊車空勾距地面兩米以上,停用時,不許懸掛荷 重,吊勾應置于空中2.5米以上,司機離開吊車時,吊車應停在指定地點,拉電源總開關。
13、吊掛人員,必須由一人負責指揮,信號明確,應符合指揮信號規(guī)定。
14、起重機械,電氣,防護裝置應符合相應的安全要求。
15、本規(guī)程適用于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及輔具。
第5篇 起重機械主要零部件安全技術規(guī)程
常見的起重機械對安全影響較大的零部件,主要有吊鉤、鋼絲繩、滑輪和滑輪組、卷筒、減速裝置及制動裝置等。
(一)吊鉤。吊鉤是起重機械的重要零件。它可以是鍛鋼制造的,也可以是鋼鉚制的,但不能采用鑄造吊鉤。吊鉤在使用中一旦斷裂,就會造成重大設備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吊鉤的安全技術檢驗,由專門機構定期進行,現(xiàn)場作業(yè)中,也應經常檢驗吊鉤的安全狀況。凡達到報廢標準的吊鉤必須及時報廢。
(二)鋼絲繩。鋼絲繩普遍用于起重機械起升、變幅和牽引機械,還可用作桅桿起重機在張緊繩或纜索起重機的支承繩等。在吊裝作業(yè)中,常常被用來捆扎物料和用作索具、纜風繩等。鋼絲繩的規(guī)格應根據不同的用途選擇,使用中應每天檢查一次繩端固定和斷絲情況。當鋼絲繩的直徑磨損變小。表面腐蝕、結構破壞達到一定程度時,應降級使用或報廢。
(三)滑輪和滑輪組。滑輪和滑輪組是起重機械上必不可少的卷繞裝置?;嗇S可以固定在面架或結構析上,成為定滑輪,它可以改變力的方向,也可以隨重物上下運動成為動滑輪,起吊省力。當有兩支鋼絲的張力需要平衡時,滑輪也可以做為均衡滑輪。把動滑輪和定滑輪用鋼絲繩聯(lián)系在一起使用,就構成滑輪組,它既可以起吊省力,又可以改變力的方向,而且可以作為減速或增速裝置。當滑輪的輪軸磨損、滑輪槽壁磨損和徑向磨損達到一定程度時,應檢修或更換。
(四)卷筒。鋼絲繩通過卷筒卷繞,使重物上升或下降到所需要的位置。卷筒上的鋼絲繩受力后,箍緊筒壁產生壓力,有將筒壁壓癟的趨勢。要注意檢查卷筒中部有無裂紋,出現(xiàn)裂紋即應報廢。
(五)制動器。制動器是起重機械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既可以在作業(yè)中起到夾持物件吊運的作用,又可以在意外情況下起到安全保險作用。因此,制動器既是工作裝置,又是安全裝置。動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變幅、運行和旋轉機構都必須裝設制動器。人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也必須裝設制動器和停止器。吊運熾熱金屬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發(fā)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傷害或損失的起升機構。其每一套驅動裝置都應裝設兩套制動器。
第6篇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起重作業(yè)時,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工作環(huán)境、行使路線、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2、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嚴格執(zhí)行指揮人員信號,特種操作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yè)安全操作證。
3、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作業(yè)。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5、起重機械必須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負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監(jiān)護,方可起吊。
6、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xiàn)場澆筑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7、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在起吊滿荷載或接近滿荷載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性的牢固性,無誤后方可提升,晃動的重物,須栓拉繩。
8、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9、起重機卷筒上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紐結、彎折和亂繩,采用繩卡固接時,數(shù)量不得少于3個,繩卡滑鞍應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一側,不得正反交錯。
10、起重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發(fā)證持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二)、塔式起重機
1、軌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必須嚴格按照原廠使用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施工。
2、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著原廠規(guī)定進行,并制定安全作業(yè)措施,由專業(yè)隊(組)長負責統(tǒng)一指揮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3、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
4、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3‰。
5、起重機專用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guī)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繩。
6、起重機的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7、作業(yè)前需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固定好,同時檢查行走、回轉、 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8、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9、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
10、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落,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1、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12、裝有機械式力矩限位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時,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的允許載荷,超載和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3、嚴禁在彎路上進行吊裝作業(yè)或吊重物轉彎。
14、作業(yè)后應做到:
①、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tài)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②、將每個控制開關撥到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內窗,下機后切斷總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③、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位置固定,如遇八級大風時,應另拉纜風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15、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guī)定位置;
②、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回轉或起重作業(yè)時,嚴禁開動電梯;
③、在頂升中,必須有專人指揮看管電源,操縱液壓系統(tǒng)和緊固螺栓,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纜,放松長度應略大于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
④、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移動。
16、附著式、內爬式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起重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和工作要求。
②、附著式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度情況,并用撐桿調整直度。
③、每道附著裝置撐桿布置方式,互相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guī)定。④、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⑤、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
⑥、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嚴禁超員乘人,當臂桿回轉起重或作業(yè)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使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期懸掛在空中。
⑦、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提升安裝、拆卸作業(yè),作業(yè)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刻停止作業(yè),并將塔身固定。
⑧、提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tǒng)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⑨、頂升作業(yè),必須有專人指揮,操縱液壓系統(tǒng),看管電源和緊固螺栓,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⑩、頂升時,必須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tài),并將回轉部分剎住,嚴禁回轉臂桿及其他作業(yè)。頂升中發(fā)現(xiàn)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xù)頂升。
頂升到規(guī)定高度時,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上后,方可繼續(xù)頂升,塔身高出固定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各個地方合原廠規(guī)定。
頂升完成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guī)定的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且斷開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三)建筑施工電梯
1、地基應澆制砼基礎,其承載能力大于15t/㎡,找平后其表面不平度不大于10mm,并有排水措施。
2、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電梯在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不得超過其高度的萬分之五。
3、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臂距離,導軌架的兩附臂連接點間距和最低附望點高度均不得超過原廠規(guī)定。
4、電梯底籠周圍5m范圍內必須設置穩(wěn)固的防護欄桿,各層站過橋和運輸通道應平整穩(wěn)固,出入口欄桿應安全可靠。
5、作業(yè)前應重點檢查:各部結構應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運行范圍內無障礙等。
6、啟動前,檢查控制開關應在零位,電源連通后檢查電壓正常,實驗限位裝置、梯籠門、維護門等處電氣連鎖裝置良好,電氣儀表靈敏有效,經啟動正常后,可空車升降實驗,即可使用。
7、電梯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必須從最低層上升,嚴禁自上而下,當梯籠升離地面1-2m時要停車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如發(fā)現(xiàn)制動器不正常經檢修后方可運行。
8、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荷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嚴禁超載荷運行。
9、操作人員應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根據指揮信號操作,作業(yè)前,必須鳴聲示意,在未切斷總電源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10、電梯運行中如發(fā)現(xiàn)機械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運行。
11、電梯在大雨、大霧和六級以上的大風時,應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至底層。
12、電梯運行到最上層和最下層時,嚴禁以行程開關自動停車來代替按鈕的使用。
13、作業(yè)后,將梯籠降至底層,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