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前言
游樂設施作為娛樂休閑的重要載體,其安全性能直接影響到公眾的生命安全。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游樂設施的安全技術監(jiān)察工作,確保設施運行的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為公眾提供安全愉快的游樂環(huán)境。
二、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適用于各類公共游樂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園、游樂園、購物中心、度假村等場所內安裝使用的游樂設施,涵蓋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yǎng)及檢驗等環(huán)節(jié)。
三、安全要求
1. 設計制造:
- 所有游樂設施必須依據相關國家和行業(yè)標準進行設計,保證結構穩(wěn)定性,材料質量可靠。
- 必須進行風險評估,識別潛在危險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
2. 安裝與調試:
- 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進行安裝。
- 安裝完成后,需進行系統調試,確保所有設備正常運轉,無異常聲響和振動。
3. 使用管理:
- 游樂設施使用前,操作人員應接受專業(yè)培訓,持證上崗。
- 設施使用過程中,應定期檢查安全設備,如安全帶、防護欄等,確保其功能完好。
4. 維護保養(yǎng):
- 設施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包括清潔、潤滑、緊固等,確保設施處于良好狀態(tài)。
- 對于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修復,不得帶病運行。
5. 檢驗檢測:
- 游樂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驗,確保設施安全性能。
- 檢驗結果不合格的設施,應立即停止使用,直至問題解決。
四、應急處理與事故報告
1. 應急預案:每個游樂場應制定詳盡的應急預案,包括疏散路線、急救措施等,確保在突發(fā)事件中能迅速響應。
2. 事故報告:發(fā)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同時按規(guī)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
五、監(jiān)督與管理
1. 地方監(jiān)管部門應對游樂設施進行定期監(jiān)察,督促運營單位遵守本規(guī)程。
2. 違反本規(guī)程的行為,將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將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六、公眾教育與參與
1. 游樂場應向公眾公示安全須知,引導游客正確使用設施。
2. 鼓勵公眾參與安全管理,對發(fā)現的隱患及時反饋,共同維護游樂設施安全。
標準
1. 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安全標準,如gb 8408《游樂設施安全規(guī)范》、gb/t 16858《游樂設施和游樂場所安全標志》等。
2. 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3. 參照國際游樂設施安全標準,如美國 astm f2291、歐洲 en 13814 等,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本規(guī)程的實施,旨在提高游樂設施安全技術監(jiān)察的標準化、專業(yè)化,以實現游樂設施安全運營,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共同營造安全、快樂的游樂環(huán)境。
游樂設施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游樂設施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確保游樂設施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13號),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所涉及的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在封閉的區(qū)域內運行,承載游客游樂的設施。其具體范圍和類型見附1。
第三條 游樂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四條 根據游樂設施的危險程度,納入安全監(jiān)察的游樂設施劃分為a。b、c三級(見附2)。
第五條 本規(guī)程是游樂設施質量監(jiān)督和安全監(jiān)察的基本要求,有關游樂設施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如與本規(guī)程相抵觸時,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二章 技術要求
第六條 材料要求。
(-)游樂設施采用的金屬材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重實受力部件的材料應有質量證明書(復印件應加蓋材料供應單位公章,以保證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游樂設施制造單位對所購材料質量負責,必要時,制造單位應進行材質復驗。
焊接結構需用可焊性好的鋼材,普通碳素鋼含碳量在0.27%以下,低合金鋼的碳當量應小于0.4%。
(二)機械零部件所用金屬材料需考慮其力學性能、熱處理性能、沖擊韌性等方面的要求。對需焊接成型的重要受力部件,焊前應作焊接工藝評定,焊后消除殘余應力,重要受力焊縫應進行無損檢測。
(三)鍛件與鑄造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四)有色金屬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要求,對有色金屬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中注明。
(五)玻璃鋼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表面應光滑無裂紋,色調均勻。水滑梯用玻璃鋼應符合以下要求:
1.樹脂應有良好的耐水性和良好的抗老化性能;
2.玻璃纖維,應采用無堿玻璃纖維,纖維的表面須有良好的浸潤性;
3.厚度應不小于6mm,法蘭厚度應不小于9mm。
(六)水滑梯滑道內表面要求如下:
1.不允許存在小孔、皺紋、氣泡、固化不良、浸漬不良、裂紋、缺損等缺陷,背面不允許存在固化不良、浸潰不良、缺損、毛刺等缺陷,切割面不允許存在分層、毛刺等缺陷;
2.距600mm處用肉眼觀察,不能明顯看出修補痕跡、傷痕、顏色不均、布紋、凸凹不平、集合等缺陷。
(七)采用高分子材料時,應充分考慮局分子材料對耐候性和防腐性的要求,并根據具體使用情況,確定其更換的周期。各種高分子材料的有害物質含量必須控制在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范圍內。
(八)游樂設施使用木材時,應選用強度好、不易開裂的硬木,木材的含水率應小于18%,并且必須作阻燃和防腐處理。
第七條 重要的軸(銷蝕)類零部件。
重要的軸(銷軸)類零部件是指凡失效時會導致乘客人身傷害的軸、銷軸類零部件,如主軸、中心軸、坐席吊掛軸、車輪軸、油(氣)缸上下支撐銷軸、坐席支承臂上下銷軸等。其應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要軸(銷蝕)類零部件,其設計壽命應大于8年(在設計說明書中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軸類(指拆裝工作量占整機安裝工作量的50%以上)按無限壽命設計。
(二)軸(銷軸)類設計應符合有關設計規(guī)范,結構應合理,避免截面過分突變,過渡圓弧半徑應適當。
(三)有相對摩擦的軸(銷軸)類零件應定期拆檢,最大允許磨損量為原直徑的0.8%,且最大值不超過1mm,沒有相對摩擦的最大允許銹蝕量為原直徑的1%(打光后測量)。
(四)重要軸(銷軸)類零部件宜采用力學性能不低于45號鋼的材料制作,經調質后硬度應符合《優(yōu)質碳素結構鋼》(gb/t699)、《合金結構鋼》(gb/t3077)的規(guī)定。
(五)重要軸(銷軸)類材料必須有材質證明書,否則應進行復驗,其化學成分、力學性能不能低于設計要求。
(六)重要軸(銷軸)類零部件出廠時必須進行100%無損檢測。
(七)行車類的重要軸、銷軸應每年進行1次無損檢測,其他重要軸類(不易拆卸的除外)零部件每3年拆檢1次,進行無損檢測。
第八條 鋼絲繩、吊掛件、鏈條、皮帶。
(一)乘人部分使用的鋼絲繩必須符合《鋼絲繩》(gb/t8918)的規(guī)定,并采用鍍鋅鋼絲繩。
(二)吊掛乘人部分用鋼絲繩數量不得少于2根,如采用1根時,必須經充分技術論證。鋼絲繩與坐席部分的連接,應做到當1根斷開時坐席能夠保持平衡。采用滑輪提升機構時,必須設置防止鋼絲繩從滑輪上脫落的結構。
(三)采用卷筒傳動的結構,必須設有防止鋼絲繩過卷和松弛的裝置,鋼絲繩的終端在卷筒上應有不少于3圈的余量。
(四)鋼絲繩的端都必須用緊固裝置固定,其一般固定方法應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gb8408)(以下簡稱gb8408)的要求。瑞部固定應由專業(yè)人員操作。采用繩央固定時,u形螺栓、螺母應位于鋼絲繩的長邊上,符合gb8408要求。
(五)鋼絲繩安全系數按靜荷載計算不小于10,按總載荷計算不小于5,其計算方法應符合gb8408的規(guī)定。
(六)應經常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吊掛和提升用鋼絲繩的磨損允許值應符合gb8408的要求。
(七)用于懸掛坐席的環(huán)鏈,應采用兩根以上或者用同等強度的鋼絲繩與環(huán)鏈并用,當其中一根斷開時,坐席應能夠保持平衡。
(八)傳送動力的滾子鏈,必須符合《短節(jié)距傳動用精密滾子鏈和鏈輪)(gb/t1243)的規(guī)定。環(huán)鏈不能用于傳送動力。
(九)載客用的環(huán)鏈、鏈條。輸送帶等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o。
(十)傳送動力的三角帶、平帶、槽形帶,其表面應無破損、老化、斷裂,帶連接部分應無傷痕、剝離。
(十一)皮帶和滾子鏈傳動應適度拉緊,其裝配要求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guī)范》(gb50231)的規(guī)定。
(十二)提升鏈條應適度拉緊,鏈條的伸長量及磨損允許值應符合gb8408的規(guī)定。
(十三)采用輸送帶的提升機構應有張緊裝置,皮帶松緊適度,不應有明顯的跑偏現象,滾筒及導向裝置應靈活可靠。
(十四)電動機、減速器、聯軸器等應安裝良好,安裝要求與公差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guī)范》(gb50231)的規(guī)定。
第九條 重要受力焊縫。
(一)重要受力焊縫[如懸臂梁根部焊縫、坐席支承件焊縫、吊掛件焊縫、油(氣)缸支座焊縫、軌道對接焊縫、軌道與支架間的焊縫等],以及不同材質的焊縫,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進行設計、施工,不同材質的焊縫還應有消除殘余應力的措施。
(二)重要受力焊縫、不同材質的焊縫,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工人完成。必須進行無損檢測,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焊縫設計應遵守以下原則:
1.焊縫的設計必須遵守等強度的原則,即焊縫的強度指標必須大于或等于母材的強度;在焊縫填充材料的選擇、焊接工藝和熱處理工藝的制定、焊縫質量控制、焊縫接頭的結構設計與應力控制等方面,均應保證焊縫和熱影響區(qū)的承載能力不低于母材。
2.在鋼板厚度或寬度有變化的對接焊縫中,應在板的一側或兩側作坡度不大于1∶4的斜角。
3.角焊縫承受動載荷的,應采用全焊透結構。
4.當焊件不相互垂直而采用斜角角焊縫時,兩構件之間夾角不應小于60°。
(四)焊縫的基本要求如下:
1.焊縫表面不應存在漏焊、燒穿、裂紋、未熔合、未熄透、未填滿、弧坑、嚴重咬邊以及肉眼可見的氣孔、夾渣等缺陷;
2.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3.所有的焊渣、焊瘤應清除干凈。
第十條 金屬結構。
(一)金屬結構件的涂裝必須達到防銹蝕的要求。
(二)受力結構件的最大銹蝕深度應小于原型鋼厚度的15%。
(三)型鋼軌道磨損量應小于原厚度尺寸的20%;圓管軌道磨損量應小于原厚度尺寸的15%。
第十一條 安全裝置。
(一)根據游樂設施的性能、結構及運行方式的不同,必須設置相應形式的安全裝置,主要有:
1.安全帶:安全帶必須有足夠的破斷強度,它與乘載體的固定必須可靠,開啟扣必須有效可靠。
2.安全壓杠:安全壓杠必須有足夠的鎖緊力,其銷緊機構不能由乘客開啟,當自動開啟裝置失效時,應能夠手動打開,對危險性較大的游樂設施,必須設置兩套獨立的人身保險裝置。
3.鎖緊裝置;封閉的座艙艙門必須設有內部不能打開的兩道鎖緊裝置,非封閉座艙艙門也應設鎖緊裝置;鎖緊裝置必須靈活、可靠。
4.制動裝置:制動裝置必須平穩(wěn)可靠,制動能力(力或力矩)≥1.5倍額定負荷軸扭矩(或沖力),當切斷電源時,制動裝置應處于制動狀態(tài)(特殊的除外);同一軌道有兩輛(或兩組)以上車輛運行時必須設有防止碰撞的自控停止制動和緩沖裝置,制動裝置的制動行程應可調節(jié),滑行車輛的停止,嚴禁采用碰撞方法。
5.止逆裝置:沿斜坡牽引的提升系統,必須設有防止載人裝置逆行的裝置,在最大沖擊負荷時必須止逆可靠,止逆裝置安全系數≥4。
6.運動限制裝置:繞固定軸支點轉動的升降臂,或繞固定軸擺動的構件,都應有極限位置限制裝置,限制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7.超速限制裝置:采用直流電機驅動或者設有速度可調系統時,必須設有防止超出最大設定速度的限速裝置,限速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8.緩沖裝置:可能碰撞的游樂設施。必須設有緩沖裝置。
(二)觀覽車必須能夠正反向轉動,停車開關應設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提升機構應當安全可靠,在運行中不允許出現爬行、竄動及異常振動現象。
(四)靠摩擦力提升的,摩擦面之間不允許有明顯的相對滑動。
(五)載人裝置在額定載荷下,停在提升段任意位置,提升機構應能平穩(wěn)啟動。
(六)提升段應設疏導乘客的安全通道。
(七)在有可能導致人體、物體墜落而造成傷亡的地方,應設置安全網,安全網的聯接應可靠,安全網的性能應符合《安全網》(gb5725)中關于平網的要求。
(八)游樂設施的機械部分應有防護罩或其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乘客接觸。坐席的內部或外部等凡乘客可能接觸到的地方,應光滑無棱角、尖片、突出的釘、螺絲或其他有可能引起人員受傷的物體。
(九)高度20m以上的游樂設施,在高度10m處應設有風速計。
第十二條 液壓、氣動系統。
(一)設置液壓或氣動系統的游樂設施,每臺套應設置單獨的液壓、氣動系統。
(二)液壓或氣動系統應設有不超過額定工作壓力1.25倍的過壓保護裝置,必須設置監(jiān)控系統工作狀況的儀表。
(三)游樂設施中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
(四)液壓系統除特殊規(guī)定外,在使用地環(huán)境溫度最高時,液壓泵的進口溫度不得超過60℃。
(五)液壓系統在裝配前,其接頭、管件及油箱內表面等必須清理干凈。
(六)液壓油的選用,應依據設備使用工況,選用符合當地條件的抗磨液壓油。
(七)使用液壓驅動的大型觀覽車,應配置備用動力,在斷電或主泵出現故障時,能保證設備運行,疏散乘客。
(八)當液壓、氣動系統元件損壞會發(fā)生危險的設備,必須在系統中設置防止失壓或失速的保護裝置。
(九)系統中工作流量較大的中、高壓液壓系統,應有液壓緩沖保護措施,以避免或減少系統在啟動及閥件切換時產生的液壓沖擊。
(十)對氣動剎車點較多的系統,應按實際需要多點分設單獨的儲氣罐,以保證每個剎車裝置都能達到額定工作壓力。
(十一)大型氣壓發(fā)射式、彈射式設備,應設置單獨的發(fā)射貯氣罐,2次發(fā)射或者彈射前,貯氣罐內壓縮空氣必須全部排出。
(十二)液壓系統不應滲漏,氣動系統不應有明顯的漏氣。
第十三條 電氣系統。
(一)游樂設施電氣系統的設計功能必須滿足該游樂設施的運行控制和安全保護的需要,并滿足當地環(huán)境條件下正常使用的要求。
(二)游樂設施的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應采用tn-s系統;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及不帶電金屬結構等必須可靠接地;低壓配電系統的保護重復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接地裝置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工業(yè)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gbj65)?!峨姎庋b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169)的規(guī)定;帶電回路與地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平1mω。
(三)高度超過15米的游樂設施應設置避雷裝置,避雷裝置必須連接可靠,其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
(四)游樂設施不應設置在高壓架空輸配電線路通道內,如設置必須取得當地電力管理部門的同意。
(五)電氣系統中配備的智能化控制設備、電力驅動裝置、電子元器件等技術性能(如容量、電壓等級,速度、溫度、防護等級,頻率、抗干擾性能等)和電線電纜的規(guī)格必須符合該游樂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國家明令禁止的或淘汰的產品不得選用。
(六)必須配置具有電氣安全保護功能(如過流、過壓、欠壓、缺相、短路。漏電、超速、低速、聯鎖等)的裝置,其裝置中的保護元件應與保護特性相匹配,并在明顯位置設置緊急控制按鈕和必要的聲光報警裝置。
(七)對電壓超過50v的裸露的導電回路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地方,必須采用防護措施或隔離措施。
由乘客操作的電器開關應采用不大于24v的安全電壓,如無法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人身安全。
(八)控制室、電氣控制臺、電氣控制柜的設計和電氣設備、電器元件的安裝位置應方便人員操作。維護和檢修,控制按鈕應有明顯的識別標志、信號燈,按鈕應符合《電工成套裝置中的指示燈和按鈕顏色》(gb/t2682)的規(guī)定。
(九)控制柜、操作臺、導線保護管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控制柜、操作臺內保持清潔,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室外或需防潮防雨的場所使用的電器柜、操作臺、動力裝置(如電機、制動器)、執(zhí)行元件(如電磁閥、電動執(zhí)行器等)、電子元器件(如行程開關、電磁開關、光電開關、各種傳感器等)應有防雨措施或者選用防雨防潮的設備和器件。
水上游樂設施的電氣設備應符合船用電氣設備的要求。
(十)對需要照明才能運行的室內或者其他場所的游樂設施,必須設置照明燈具,其照度應滿足游樂設施的運行要求,室外或其他潮濕場所應選用防潮燈具;照明和裝飾燈具的設計、選用和布置必須確保人身安全。
(十一)電氣設備應安裝牢固,走線排列應整齊合理,接線端子應連接可靠,并應有清晰的編號;強電與弱電回路應盡可能分開設置;弱電回路必要時應采取抗干擾的屏蔽措施。
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
(十二)電氣系統操作控制應可靠,動作準確靈敏,各種監(jiān)控監(jiān)視儀表(如電流表、電壓表、溫度表、壓力表、速度表等)應工作正常,屬于法定檢定范圍的,應當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十三)對操作控制人員無法觀察到游樂設施的運行情況,在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地方應設置監(jiān)控設備,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水上設施。
(一)經營水上游樂設施的單位應配備足夠的救生人員和救生設備,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水上世界的環(huán)流河、漂流河等拐彎隱蔽處須設高位監(jiān)護哨;
2.造波池在水深超過1.5米的區(qū)域的兩側分別設立高位監(jiān)護哨;
3.水滑梯出口處至少設1名救生員。
(二)碰碰船、峽谷漂流等船只,必須在限制的水域內行駛,不得混雜在一起;有落水危險的船只必須設扶手,但禁止設安全帶;各種船只的水密性和穩(wěn)定性試驗必須合格。
(三)水上世界要求如下:
1.在游客進入的通道上應設置消毒池,池長不小于2米,寬度與通道相同;游人可觸及之處,不允許有銳邊、尖角、毛刺等危險突出物。
2.開放夜場的水上世界應設有充足的照明,兒童涉水池、兒童滑梯水池的水面照度不低于75l_,其他水池不低于50l_。
第2篇 游樂設施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游樂設施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確保游樂設施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13號),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所涉及的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在封閉的區(qū)域內運行,承載游客游樂的設施。其具體范圍和類型見附1。
第三條 游樂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四條 根據游樂設施的危險程度,納入安全監(jiān)察的游樂設施劃分為a。b、c三級(見附2)。
第五條 本規(guī)程是游樂設施質量監(jiān)督和安全監(jiān)察的基本要求,有關游樂設施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如與本規(guī)程相抵觸時,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二章 技術要求
第六條 材料要求。
(-)游樂設施采用的金屬材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重實受力部件的材料應有質量證明書(復印件應加蓋材料供應單位公章,以保證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游樂設施制造單位對所購材料質量負責,必要時,制造單位應進行材質復驗。
焊接結構需用可焊性好的鋼材,普通碳素鋼含碳量在0.27%以下,低合金鋼的碳當量應小于0.4%。
(二)機械零部件所用金屬材料需考慮其力學性能、熱處理性能、沖擊韌性等方面的要求。對需焊接成型的重要受力部件,焊前應作焊接工藝評定,焊后消除殘余應力,重要受力焊縫應進行無損檢測。
(三)鍛件與鑄造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四)有色金屬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要求,對有色金屬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中注明。
(五)玻璃鋼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表面應光滑無裂紋,色調均勻。水滑梯用玻璃鋼應符合以下要求:
1.樹脂應有良好的耐水性和良好的抗老化性能;
2.玻璃纖維,應采用無堿玻璃纖維,纖維的表面須有良好的浸潤性;
3.厚度應不小于6mm,法蘭厚度應不小于9mm。
(六)水滑梯滑道內表面要求如下:
1.不允許存在小孔、皺紋、氣泡、固化不良、浸漬不良、裂紋、缺損等缺陷,背面不允許存在固化不良、浸潰不良、缺損、毛刺等缺陷,切割面不允許存在分層、毛刺等缺陷;
2.距600mm處用肉眼觀察,不能明顯看出修補痕跡、傷痕、顏色不均、布紋、凸凹不平、集合等缺陷。
(七)采用高分子材料時,應充分考慮局分子材料對耐候性和防腐性的要求,并根據具體使用情況,確定其更換的周期。各種高分子材料的有害物質含量必須控制在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范圍內。
(八)游樂設施使用木材時,應選用強度好、不易開裂的硬木,木材的含水率應小于18%,并且必須作阻燃和防腐處理。
第七條 重要的軸(銷蝕)類零部件。
重要的軸(銷軸)類零部件是指凡失效時會導致乘客人身傷害的軸、銷軸類零部件,如主軸、中心軸、坐席吊掛軸、車輪軸、油(氣)缸上下支撐銷軸、坐席支承臂上下銷軸等。其應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要軸(銷蝕)類零部件,其設計壽命應大于8年(在設計說明書中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軸類(指拆裝工作量占整機安裝工作量的50%以上)按無限壽命設計。
(二)軸(銷軸)類設計應符合有關設計規(guī)范,結構應合理,避免截面過分突變,過渡圓弧半徑應適當。
(三)有相對摩擦的軸(銷軸)類零件應定期拆檢,最大允許磨損量為原直徑的0.8%,且最大值不超過1mm,沒有相對摩擦的最大允許銹蝕量為原直徑的1%(打光后測量)。
(四)重要軸(銷軸)類零部件宜采用力學性能不低于45號鋼的材料制作,經調質后硬度應符合《優(yōu)質碳素結構鋼》(gb/t699)、《合金結構鋼》(gb/t3077)的規(guī)定。
(五)重要軸(銷軸)類材料必須有材質證明書,否則應進行復驗,其化學成分、力學性能不能低于設計要求。
(六)重要軸(銷軸)類零部件出廠時必須進行100%無損檢測。
(七)行車類的重要軸、銷軸應每年進行1次無損檢測,其他重要軸類(不易拆卸的除外)零部件每3年拆檢1次,進行無損檢測。
第八條 鋼絲繩、吊掛件、鏈條、皮帶。
(一)乘人部分使用的鋼絲繩必須符合《鋼絲繩》(gb/t8918)的規(guī)定,并采用鍍鋅鋼絲繩。
(二)吊掛乘人部分用鋼絲繩數量不得少于2根,如采用1根時,必須經充分技術論證。鋼絲繩與坐席部分的連接,應做到當1根斷開時坐席能夠保持平衡。采用滑輪提升機構時,必須設置防止鋼絲繩從滑輪上脫落的結構。
(三)采用卷筒傳動的結構,必須設有防止鋼絲繩過卷和松弛的裝置,鋼絲繩的終端在卷筒上應有不少于3圈的余量。
(四)鋼絲繩的端都必須用緊固裝置固定,其一般固定方法應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gb8408)(以下簡稱gb8408)的要求。瑞部固定應由專業(yè)人員操作。采用繩央固定時,u形螺栓、螺母應位于鋼絲繩的長邊上,符合gb8408要求。
(五)鋼絲繩安全系數按靜荷載計算不小于10,按總載荷計算不小于5,其計算方法應符合gb8408的規(guī)定。
(六)應經常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吊掛和提升用鋼絲繩的磨損允許值應符合gb8408的要求。
(七)用于懸掛坐席的環(huán)鏈,應采用兩根以上或者用同等強度的鋼絲繩與環(huán)鏈并用,當其中一根斷開時,坐席應能夠保持平衡。
(八)傳送動力的滾子鏈,必須符合《短節(jié)距傳動用精密滾子鏈和鏈輪)(gb/t1243)的規(guī)定。環(huán)鏈不能用于傳送動力。
(九)載客用的環(huán)鏈、鏈條。輸送帶等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o。
(十)傳送動力的三角帶、平帶、槽形帶,其表面應無破損、老化、斷裂,帶連接部分應無傷痕、剝離。
(十一)皮帶和滾子鏈傳動應適度拉緊,其裝配要求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guī)范》(gb50231)的規(guī)定。
(十二)提升鏈條應適度拉緊,鏈條的伸長量及磨損允許值應符合gb8408的規(guī)定。
(十三)采用輸送帶的提升機構應有張緊裝置,皮帶松緊適度,不應有明顯的跑偏現象,滾筒及導向裝置應靈活可靠。
(十四)電動機、減速器、聯軸器等應安裝良好,安裝要求與公差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guī)范》(gb50231)的規(guī)定。
第九條 重要受力焊縫。
(一)重要受力焊縫[如懸臂梁根部焊縫、坐席支承件焊縫、吊掛件焊縫、油(氣)缸支座焊縫、軌道對接焊縫、軌道與支架間的焊縫等],以及不同材質的焊縫,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進行設計、施工,不同材質的焊縫還應有消除殘余應力的措施。
(二)重要受力焊縫、不同材質的焊縫,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工人完成。必須進行無損檢測,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焊縫設計應遵守以下原則:
1.焊縫的設計必須遵守等強度的原則,即焊縫的強度指標必須大于或等于母材的強度;在焊縫填充材料的選擇、焊接工藝和熱處理工藝的制定、焊縫質量控制、焊縫接頭的結構設計與應力控制等方面,均應保證焊縫和熱影響區(qū)的承載能力不低于母材。
2.在鋼板厚度或寬度有變化的對接焊縫中,應在板的一側或兩側作坡度不大于1∶4的斜角。
3.角焊縫承受動載荷的,應采用全焊透結構。
4.當焊件不相互垂直而采用斜角角焊縫時,兩構件之間夾角不應小于60°。
(四)焊縫的基本要求如下:
1.焊縫表面不應存在漏焊、燒穿、裂紋、未熔合、未熄透、未填滿、弧坑、嚴重咬邊以及肉眼可見的氣孔、夾渣等缺陷;
2.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3.所有的焊渣、焊瘤應清除干凈。
第十條 金屬結構。
(一)金屬結構件的涂裝必須達到防銹蝕的要求。
(二)受力結構件的最大銹蝕深度應小于原型鋼厚度的15%。
(三)型鋼軌道磨損量應小于原厚度尺寸的20%;圓管軌道磨損量應小于原厚度尺寸的15%。
第十一條 安全裝置。
(一)根據游樂設施的性能、結構及運行方式的不同,必須設置相應形式的安全裝置,主要有:
1.安全帶:安全帶必須有足夠的破斷強度,它與乘載體的固定必須可靠,開啟扣必須有效可靠。
2.安全壓杠:安全壓杠必須有足夠的鎖緊力,其銷緊機構不能由乘客開啟,當自動開啟裝置失效時,應能夠手動打開,對危險性較大的游樂設施,必須設置兩套獨立的人身保險裝置。
3.鎖緊裝置;封閉的座艙艙門必須設有內部不能打開的兩道鎖緊裝置,非封閉座艙艙門也應設鎖緊裝置;鎖緊裝置必須靈活、可靠。
4.制動裝置:制動裝置必須平穩(wěn)可靠,制動能力(力或力矩)≥1.5倍額定負荷軸扭矩(或沖力),當切斷電源時,制動裝置應處于制動狀態(tài)(特殊的除外);同一軌道有兩輛(或兩組)以上車輛運行時必須設有防止碰撞的自控停止制動和緩沖裝置,制動裝置的制動行程應可調節(jié),滑行車輛的停止,嚴禁采用碰撞方法。
5.止逆裝置:沿斜坡牽引的提升系統,必須設有防止載人裝置逆行的裝置,在最大沖擊負荷時必須止逆可靠,止逆裝置安全系數≥4。
6.運動限制裝置:繞固定軸支點轉動的升降臂,或繞固定軸擺動的構件,都應有極限位置限制裝置,限制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7.超速限制裝置:采用直流電機驅動或者設有速度可調系統時,必須設有防止超出最大設定速度的限速裝置,限速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8.緩沖裝置:可能碰撞的游樂設施。必須設有緩沖裝置。
(二)觀覽車必須能夠正反向轉動,停車開關應設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提升機構應當安全可靠,在運行中不允許出現爬行、竄動及異常振動現象。
(四)靠摩擦力提升的,摩擦面之間不允許有明顯的相對滑動。
(五)載人裝置在額定載荷下,停在提升段任意位置,提升機構應能平穩(wěn)啟動。
(六)提升段應設疏導乘客的安全通道。
(七)在有可能導致人體、物體墜落而造成傷亡的地方,應設置安全網,安全網的聯接應可靠,安全網的性能應符合《安全網》(gb5725)中關于平網的要求。
(八)游樂設施的機械部分應有防護罩或其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乘客接觸。坐席的內部或外部等凡乘客可能接觸到的地方,應光滑無棱角、尖片、突出的釘、螺絲或其他有可能引起人員受傷的物體。
(九)高度20m以上的游樂設施,在高度10m處應設有風速計。
第十二條 液壓、氣動系統。
(一)設置液壓或氣動系統的游樂設施,每臺套應設置單獨的液壓、氣動系統。
(二)液壓或氣動系統應設有不超過額定工作壓力1.25倍的過壓保護裝置,必須設置監(jiān)控系統工作狀況的儀表。
(三)游樂設施中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
(四)液壓系統除特殊規(guī)定外,在使用地環(huán)境溫度最高時,液壓泵的進口溫度不得超過60℃。
(五)液壓系統在裝配前,其接頭、管件及油箱內表面等必須清理干凈。
(六)液壓油的選用,應依據設備使用工況,選用符合當地條件的抗磨液壓油。
(七)使用液壓驅動的大型觀覽車,應配置備用動力,在斷電或主泵出現故障時,能保證設備運行,疏散乘客。
(八)當液壓、氣動系統元件損壞會發(fā)生危險的設備,必須在系統中設置防止失壓或失速的保護裝置。
(九)系統中工作流量較大的中、高壓液壓系統,應有液壓緩沖保護措施,以避免或減少系統在啟動及閥件切換時產生的液壓沖擊。
(十)對氣動剎車點較多的系統,應按實際需要多點分設單獨的儲氣罐,以保證每個剎車裝置都能達到額定工作壓力。
(十一)大型氣壓發(fā)射式、彈射式設備,應設置單獨的發(fā)射貯氣罐,2次發(fā)射或者彈射前,貯氣罐內壓縮空氣必須全部排出。
(十二)液壓系統不應滲漏,氣動系統不應有明顯的漏氣。
第十三條 電氣系統。
(一)游樂設施電氣系統的設計功能必須滿足該游樂設施的運行控制和安全保護的需要,并滿足當地環(huán)境條件下正常使用的要求。
(二)游樂設施的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應采用tn-s系統;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及不帶電金屬結構等必須可靠接地;低壓配電系統的保護重復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接地裝置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工業(yè)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gbj65)?!峨姎庋b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169)的規(guī)定;帶電回路與地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平1mω。
(三)高度超過15米的游樂設施應設置避雷裝置,避雷裝置必須連接可靠,其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
(四)游樂設施不應設置在高壓架空輸配電線路通道內,如設置必須取得當地電力管理部門的同意。
(五)電氣系統中配備的智能化控制設備、電力驅動裝置、電子元器件等技術性能(如容量、電壓等級,速度、溫度、防護等級,頻率、抗干擾性能等)和電線電纜的規(guī)格必須符合該游樂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國家明令禁止的或淘汰的產品不得選用。
(六)必須配置具有電氣安全保護功能(如過流、過壓、欠壓、缺相、短路。漏電、超速、低速、聯鎖等)的裝置,其裝置中的保護元件應與保護特性相匹配,并在明顯位置設置緊急控制按鈕和必要的聲光報警裝置。
(七)對電壓超過50v的裸露的導電回路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地方,必須采用防護措施或隔離措施。
由乘客操作的電器開關應采用不大于24v的安全電壓,如無法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人身安全。
(八)控制室、電氣控制臺、電氣控制柜的設計和電氣設備、電器元件的安裝位置應方便人員操作。維護和檢修,控制按鈕應有明顯的識別標志、信號燈,按鈕應符合《電工成套裝置中的指示燈和按鈕顏色》(gb/t2682)的規(guī)定。
(九)控制柜、操作臺、導線保護管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控制柜、操作臺內保持清潔,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室外或需防潮防雨的場所使用的電器柜、操作臺、動力裝置(如電機、制動器)、執(zhí)行元件(如電磁閥、電動執(zhí)行器等)、電子元器件(如行程開關、電磁開關、光電開關、各種傳感器等)應有防雨措施或者選用防雨防潮的設備和器件。
水上游樂設施的電氣設備應符合船用電氣設備的要求。
(十)對需要照明才能運行的室內或者其他場所的游樂設施,必須設置照明燈具,其照度應滿足游樂設施的運行要求,室外或其他潮濕場所應選用防潮燈具;照明和裝飾燈具的設計、選用和布置必須確保人身安全。
(十一)電氣設備應安裝牢固,走線排列應整齊合理,接線端子應連接可靠,并應有清晰的編號;強電與弱電回路應盡可能分開設置;弱電回路必要時應采取抗干擾的屏蔽措施。
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
(十二)電氣系統操作控制應可靠,動作準確靈敏,各種監(jiān)控監(jiān)視儀表(如電流表、電壓表、溫度表、壓力表、速度表等)應工作正常,屬于法定檢定范圍的,應當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十三)對操作控制人員無法觀察到游樂設施的運行情況,在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地方應設置監(jiān)控設備,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水上設施。
(一)經營水上游樂設施的單位應配備足夠的救生人員和救生設備,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水上世界的環(huán)流河、漂流河等拐彎隱蔽處須設高位監(jiān)護哨;
2.造波池在水深超過1.5米的區(qū)域的兩側分別設立高位監(jiān)護哨;
3.水滑梯出口處至少設1名救生員。
(二)碰碰船、峽谷漂流等船只,必須在限制的水域內行駛,不得混雜在一起;有落水危險的船只必須設扶手,但禁止設安全帶;各種船只的水密性和穩(wěn)定性試驗必須合格。
(三)水上世界要求如下:
1.在游客進入的通道上應設置消毒池,池長不小于2米,寬度與通道相同;游人可觸及之處,不允許有銳邊、尖角、毛刺等危險突出物。
2.開放夜場的水上世界應設有充足的照明,兒童涉水池、兒童滑梯水池的水面照度不低于75l_,其他水池不低于50l_。
3.室內的水上世界,必須設置通風換氣設備,保證每小時至少換氣3次。
4.水上世界游客通行的地面應采取防滑措施,或者在適當的地方放置小心路滑的警告標志。
5.水上設施的金屬零部件必須采取防腐措施。
(四)水滑梯要求如下:
1.水滑梯表面必須光滑,內表面不應有起泡、開裂、變形等異?,F象,滑道的所有邊角必須保持圓滑,所有接頭的上口不得低于下口;
2.滑道的入口至少有1名工作人員,指導和監(jiān)督游客按規(guī)定的姿勢滑行,按距離或按時間間隔放行游客,以保證前后之間不碰撞;
3.多條滑道時,其相鄰滑道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于900mm,單滑道或多滑道邊緣距護板或護欄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m,對高度不同的組合式滑梯,其組合處滑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400mm。
第十五條 基礎、站臺、欄桿和安全通道。
(一)基礎的要求如下:
1.游樂設施的基礎不得出現不均勻沉陷、開裂及松動現象;
2.與基礎相連接的螺栓必須采用防松措施;
3.基礎在設計中應考慮到下列載荷:地震、風載及展示牌和裝飾物所引起的風載和自身重量,對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單位必須提供當地的氣象、供電、地震和地質資料,以供設計和制造單位校驗;
4.大型游樂設施的土建基礎或建筑物必須按設計圖樣和技術文件由相應資質單位施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能安裝。
(二)站臺及欄桿方面的要求:
1.游樂設施周圍及站臺,均應設置安全柵欄或隔離措施,安全柵欄應符合gb8408,室內兒童娛樂項目設置的安全柵欄高度不低于0.65米;
2.在進口處應有引導柵欄,站臺應有防滑措施;
3.柵欄門開啟方向應與乘客行進方向一致;
4.柵欄門的內側應設立止推塊,以防關閉過度后擠壓游客。
(三)設置游樂設施進出的安全通道時,要求如下:
1.應有避免游客發(fā)生危險和防止高處跌落的措施;
2.樓梯面、支撐物表面不應有尖角、障礙物,應設防抖動、防下滑、防跌絆等安全措施;
3.樓梯和坡道寬度不小于500mm,樓梯踏面寬度不小于250mm,臺階高度不大干200m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4,樓梯、坡道、平臺應有安全保護措施,以防止從高處跌落。
第三章 設計與制造
第十六條 設計制造單位及其設計制造人員對所設計制造的游樂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設計制造必須符合相應的規(guī)程、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主要受力部件,并規(guī)定整機及關鍵零部件設計使用壽命。
第十八條 對新建和改建的首臺(套)游樂設施,以及境外設計、制造在中國境內安裝使用的首臺(套)游樂設施,屬于a級或b級的,必須進行設計審查及型式試驗。設計審查及型式試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許可的國家游樂設施監(jiān)督檢驗機構承擔。設計審查及型式試驗通過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裝。
第十九條 設計審查主要對設計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游樂設施的物理性能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二)游樂設施的結構是否滿足強度和剛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三)選用的金屬和非金屬材料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四)機械傳動裝置、液壓及氣動裝置、行程及限位裝置、制動裝置和安全保險裝置等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五)電氣部分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六)制造、運輸、安裝、運營及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設計審查通過后,制造單位可以生產樣機用于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包括對直接與安全有關的關鍵零部件的型式試驗,以及對樣機整機進行驗證試驗。型式試驗通過前,不得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裝。
第二十一條 關鍵零部件型式試驗的要求如下:
(一)要求進行型式試驗的關鍵零部件主要有:
1.蹦極跳、空中飛人、滑行傘等使用的捆綁式柔性約束物(或服裝);
2.安全帶、安全桿、u型壓桿等乘客約束物及其鎖緊定位裝置;
3.制動裝置、緩沖器;
4.特殊的輪系和軸系;
5.座艙和乘人約束物的掛點、吊點所用的零部件,如銷軸、u型卡、o型環(huán)、鋼絲繩、鋼絲繩繩夾、鋼絲繩接頭,鏈條、鏈條接頭、蹦極的彈性繩索;
6.設計審查機構確定的其他關鍵零部件。
(二)型式試驗可按照以下3種方式進行:
1.標準零部件,由生產廠提供合格證及試驗報告;
2.由專業(yè)廠家生產的非標零部件,由專業(yè)廠家委托進行型式試驗;
3.由游樂設施廠家自行生產的專用零部件,由廠家委托進行型式試驗。
(三)非標及專用零部件,應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許可的檢測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并取得相應的報告。
(四)對大型的關鍵零部件,應當用驗證試驗來確認安全質量的可靠性,模擬該零部件的實際工況下受力情況,或直接在樣機上進行實際工況下的受力試驗,測量靜態(tài)和動態(tài)的應力、應變、變形。
第二十二條 樣機驗征試驗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空載試驗:主要是對運動形式、運動方式和運動參數、控制可靠性等方面的試驗。
(二)滿載試驗及偏載試驗:根據游樂設施具體情況,對樣機綜合性能進行全面檢測。
第二十三條 設計審查及型式試驗通過后,審查機構應出具《設計審查報告》及《型式試驗報告》,并在總圖和主要部件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 游樂設施的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授予的相應資格后,方能從事相關產品的制造工作。
第二十五條 制造單位應在游樂設施明顯部位裝設銘牌,銘牌內容至少應包括制造單位名稱與地址、設備名稱、編號、生產許可證號以及速度、高度、額定乘客數等技術參數。
第二十六條 游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關設計圖樣等隨機文件(見附3),并向用戶提供必要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四章 安裝、維修保養(yǎng)與改造
第二十七條 游樂設施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與改造單位,必須對游樂設施安裝、維修保養(yǎng)與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二十八條 游樂設施安裝、維修保養(yǎng)、改造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yǎng)單位資格許可規(guī)則》的要求,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以承擔許可項目的業(yè)務。游樂設施安裝、大修、改造業(yè)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游樂設施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改造業(yè)務等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取得相應資格后,方能從事相關的工作。
第三十條 安裝(包括移地重新安裝)、改造游樂設施施工前,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到使用所在地區(qū)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進行備案:完工后,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進行自檢和申請驗收檢驗。
第三十一條 游樂設施安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fā)現零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并報告?zhèn)浒笝C構。
第五章 使用與監(jiān)督檢驗
第三十二條 游樂設施使用單位必須對游樂設施的使用安全負責。游樂設施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持有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fā)的有關資質的制造單位生產的有《型式試驗報告》的游樂設施產品。
第三十三條 游樂設施使用單位負責人對保證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負責。使用單位負責人或委托負責人應熟悉所管理的游樂設施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yè)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方能夠上崗。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必須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游樂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游樂設施的法規(guī)和標準,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jiān)督檢查游樂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維修情況。
(二)檢查和糾正游樂設施運營中的違章行為。
(三)督促落實游樂設施技術檔案的管理。
(四)編制常規(guī)檢驗計劃并組織落實。
(五)編制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六)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七)組織游樂設施作業(yè)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三十五條 新建游樂設施在技人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移動式游樂設施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
易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區(qū)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備案時,使用單位需持以下資料:
(一)注冊機構發(fā)給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在有效期內的驗收檢驗報告或定期檢驗報告。
(三)在有效期內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四)在本地區(qū)的行程計劃。
移動式游樂設施離開注冊地時,應到注冊機構辦理登記手續(xù);離開備案地時,應到備案機構注銷備案。
移動式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可由使用所在地區(qū)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許可的監(jiān)督檢驗機構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a級游樂設施,由國家游樂設施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b級和c級游樂設施,由所在地區(qū)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授權的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首臺(套)游樂設施的型式試驗與驗收檢驗由國家游樂設施監(jiān)督檢驗機構一并進行。
第三十八條 監(jiān)督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游樂設施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按照《游樂設施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檢驗合格后出具檢驗報告并發(fā)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九條 游樂設施監(jiān)督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不得從事游樂設施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和維修保養(yǎng)等經營性活動,應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四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定期檢驗制度,按時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必須將游樂設施《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明顯的位置上,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張掛的游樂設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 游樂設施的操作、維修保養(yǎng)等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取得相應資格后,方能從事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明確有關人員的安全職責;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嚴格執(zhí)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
(-)作業(yè)服務人員守則。
(二)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三)設備管理制度。
(四)日常安全檢查制度。
(五)維修保養(yǎng)制度。
(六)定期報檢制度。
(七)作業(yè)人員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八)緊急救援演習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處理制度。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完整、準確的游樂設施技術檔案,并按規(guī)定保存。技術檔案的內容至少包括:
(一)游樂設施注冊登記表。
(二)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
(三)年度維修計劃及落實情況。
(四)安裝、大修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五)日常運行、維修保養(yǎng)和常規(guī)檢查記錄。
(六)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七)設備故障與事故的記錄。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游樂設施的年檢、月檢、回檢制度,嚴禁帶故障運行。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對使用的游樂設施,每年要進行1次全面檢查,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速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二)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裝置;
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
3.繩索、鏈條和乘坐物;
4.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
5.備用電源。
(三)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控制裝置、限速裝置、制動裝置和其他安全裝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2.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噪聲;
3.各易磨損件狀況;
4.門聯鎖開關及安全帶等是否完好;
5.潤滑點的檢查和加添潤滑油;
6.重要部位(軌道、車輪等)是否正常。
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五條 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運營前,使用單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
每次運行前,作業(yè)和服務人員必須向游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運行中要注意游客動態(tài),及時制止游客的危險行為。
第四十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游樂設施嚴格執(zhí)行維修保養(yǎng)制度,明確維修保養(yǎng)者的責任,對游樂設施定期進行維修保養(yǎng)。
使用單位沒能力進行維修保養(yǎng)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yǎng),雙方必須簽訂維修保養(yǎng)合同,接受游樂設施維修保養(yǎng)委托的單位應對其維修保養(yǎng)質量負責。
第四十七條 室外游樂設施在暴風雨等危險的天氣條件下不得操作和使用;高度超過20m的游樂設施在風速大于15m/s時,必須停止運行。
第四十八條 游樂設施在操作和使用時,全部通道和出口處都應有充足的照明,以防止發(fā)生人身傷害。
第四十九條 在醒目之處張貼乘客須知,其內容應包括該設施的運動特點,適應對象,禁止事宜及注意事項等。
第五十條 游樂設施的運行區(qū)域應用護欄或其他保護措施加以隔離,防止公眾受到運行設施的傷害。當有人處于危險位置時,游樂設施禁止操作。
第五十一條 游樂設施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與標準要求,配備適用的救護設施及數量足夠的經過專業(yè)培訓的監(jiān)護和救護人員。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救援預案,并且每年至少組織1次游樂設施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fā)生事故的緊急救援演習,演習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第五十二條 游樂設施一旦發(fā)生傷亡事故,使用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搶救傷員,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報告和處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運營的游樂設施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安全監(jiān)察,現場安全監(jiān)察的主要內容為:
(一)運營單位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情況。
(二)技術檔案(包括注冊登記、舊常運行記錄、日常檢查等)建立情況。
(三)作業(yè)人員的作業(yè)及持證上崗情況。
(四)安全管理人員職責及落實情況。
(五)執(zhí)行定期報檢及檢驗情況,《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及相關牌照、證書等是否在有效斯內,以及其是否固定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
在現場安全監(jiān)察中,如發(fā)現存在隱患及問題時,責令運營單位整改,必要時向其發(fā)出《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意見通知書》,并督促其予以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程中引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均以最新版本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程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guī)程自2003年6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