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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管理辦法10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85

報廢管理辦法

第1篇 學院儀器設備出借調撥報廢管理辦法

學院儀器設備出借、調撥、報廢、管理試行辦法為加強學院對儀器設備出借、調撥、報廢工作的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儀器設備的出借

1、 儀器設備出借須填寫《江陰職業(yè)技術學院儀器設備出借單》,并經資產辦及有關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續(xù)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儀器設備。

2、 使用單位內部借用的,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院內使用部門間借用的由使用部門主管領導審批;院外借用的,由學院資產辦審批。

3、 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向院外出借,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院長批準。

二、 儀器設備的調撥

1、 各使用單位對閑置、多余、淘汰的儀器設備應及時進行調劑或調撥處理。調劑或調撥按先部門內后部門外、先院內后院外的原則進行。儀器設備調劑必須填寫《江陰職業(yè)技術學院儀器設備調劑單》。

2、 部門內和院內調撥,由使用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報學院資產辦審批后,由資產辦辦理相關手續(xù);院外調劑,須經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并報主管院長批準。

三、 儀器設備的報廢儀器設備的報廢應慎重對待,本著“物盡其用,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采取強有力的維護措施,盡力延長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

(一) 儀器設備的報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已超過使用年限,不能達到最低使用要求,且無法修復者;

2、 損壞嚴重,無法修復者;

3、 缺少主要部件,無法再配,無法使用者;

4、 修理費昂貴,無修理價值者;

5、 上級資產辦明文規(guī)定,屬于必須淘汰或不準再用的儀器設備。

(二) 儀器設備報廢的審批:

1、 單價1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報廢,由使用單位填寫《江陰職業(yè)技術學院儀器設備報廢申請單》,經使用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學院資產辦審批并具體辦理報廢手續(xù)。

2、 單價1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報廢,除填寫《江陰職業(yè)技術學院儀器設備報廢單)(一物一表),按上述過程序辦理外,還須填寫《江陰職業(yè)技術學院萬元以上(含)儀器設備報廢技術鑒定表》(一物一表)。單價1萬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學院資產辦參與鑒定;

3、 儀器設備的報廢在完成院內審批手續(xù)后,按規(guī)定由學院發(fā)文向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申報核準。

(三) 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理:

1、 凡報廢的儀器設備,一律上交學院報廢物品的調劑倉庫。入庫后可根據需要,由學院資產辦牽頭,在院內組織無償調劑(整件或拆零)。

2、 可使用的由資產管理辦公室無償捐助貧困地區(qū)。

3、 出售給廢品收購站。殘值上繳學院財務,充入當年教學設備經費。

4、 有歷史見證或具有文化傳承價值的不得報廢,由使用部門或學院資產辦妥善保管。

(四) 對符合報廢條件的儀器設備,各單位應及時進行報廢處理。報廢物品經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批復后,方可進行銷賬處理。

四、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學院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2篇 鋼絲繩的使用及報廢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規(guī)范鋼絲繩的使用、保養(yǎng)、報廢管理,預防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施工現場對所使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 火力發(fā)電廠部分dl 5009.1.92

4 術語與定義(無)

5 職責

5.1鋼絲繩使用部門負責鋼絲繩規(guī)格的提出和使用過程中的日常維護及報廢申報工作。

5.2鋼絲繩采購部門負責鋼絲繩的采購和進貨檢驗。

5.3使用部門專職技術員負技術責任,專職安全員負監(jiān)督責任,作業(yè)班班長負檢查責任。

6 具體內容

6.1鋼絲繩使用部門依據規(guī)程、規(guī)范的要求提供鋼絲繩采購單,應注明鋼絲繩的規(guī)格、用途、數量。

6.2鋼絲繩采購部門應依據采購單內容,選擇廠家,采購合格的鋼絲繩。

6.3采購部門對采購來的鋼絲繩應做進貨檢驗,并做好“鋼絲繩進貨檢驗記錄”。

6.4使用部門按規(guī)程、規(guī)范和標準的要求,制訂如下規(guī)章制度,加強鋼絲繩的使用管理。

a) 鋼絲繩使用安全系數選取規(guī)定;

b)鋼絲繩插接標準、規(guī)定;

c) 鋼絲繩的日常保養(yǎng)保管要求,包括定期檢查;

d) 鋼絲繩使用前檢驗、檢查內容和規(guī)定;

e) 鋼絲繩的報廢、更換標準;

f) 報廢鋼絲繩的處理規(guī)定。

6.7不合格鋼絲繩,使用部門按報廢鋼絲繩的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

6.8使用部門定期對鋼絲繩進行檢查。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鋼絲繩進貨檢驗記錄”

第3篇 學院儀器設備出借、調撥、報廢、管理辦法

學院儀器設備出借、調撥、報廢、管理試行辦法

為加強學院對儀器設備出借、調撥、報廢工作的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儀器設備的出借

1、 儀器設備出借須填寫《江陰職業(yè)技術學院儀器設備出借單》,并經資產辦及有關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續(xù)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儀器設備。

2、使用單位內部借用的,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院內使用部門間借用的由使用部門主管領導審批;院外借用的,由學院資產辦審批。

3、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向院外出借,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院長批準。

二、儀器設備的調撥

1、 各使用單位對閑置、多余、淘汰的儀器設備應及時進行調劑或調撥處理。調劑或調撥按先部門內后部門外、先院內后院外的原則進行。儀器設備調劑必須填寫《江陰職業(yè)技術學院儀器設備調劑單》。

2、部門內和院內調撥,由使用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報學院資產辦審批后,由資產辦辦理相關手續(xù);院外調劑,須經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并報主管院長批準。

三、儀器設備的報廢

儀器設備的報廢應慎重對待,本著“物盡其用,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采取強有力的維護措施,盡力延長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

(一)儀器設備的報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超過使用年限,不能達到最低使用要求,且無法修復者;

2、損壞嚴重,無法修復者;

3、缺少主要部件,無法再配,無法使用者;

4、修理費昂貴,無修理價值者;

5、上級資產辦明文規(guī)定,屬于必須淘汰或不準再用的儀器設備。

(二)儀器設備報廢的審批:

1、單價1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報廢,由使用單位填寫《江陰職業(yè)技術學院儀器設備報廢申請單》,經使用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學院資產辦審批并具體辦理報廢手續(xù)。

2、單價1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報廢,除填寫《江陰職業(yè)技術學院儀器設備報廢單)(一物一表),按上述過程序辦理外,還須填寫《江陰職業(yè)技術學院萬元以上(含)儀器設備報廢技術鑒定表》(一物一表)。單價1萬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學院資產辦參與鑒定;

3、儀器設備的報廢在完成院內審批手續(xù)后,按規(guī)定由學院發(fā)文向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申報核準。

(三)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理:

1、凡報廢的儀器設備,一律上交學院報廢物品的調劑倉庫。入庫后可根據需要,由學院資產辦牽頭,在院內組織無償調劑(整件或拆零)。

2、可使用的由資產管理辦公室無償捐助貧困地區(qū)。

3、出售給廢品收購站。殘值上繳學院財務,充入當年教學設備經費。

4、有歷史見證或具有文化傳承價值的不得報廢,由使用部門或學院資產辦妥善保管。

(四)對符合報廢條件的儀器設備,各單位應及時進行報廢處理。報廢物品經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批復后,方可進行銷賬處理。

四、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學院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4篇 報廢車輛回收管理辦法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fā)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tǒng)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實行特種行業(yè)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設立企業(yè)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guī)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yè)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環(huán)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yè)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fā)《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務。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 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得頒發(fā)有關證照。

第十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

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第十一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guī)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fā)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下解體。

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yè)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xù)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實施經常性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不再具備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fā)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yè)、報廢機動車回收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治安狀況實施監(jiān)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 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審批發(fā)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fā)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售不能繼續(xù)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由原審批發(fā)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拆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審批發(fā)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xù)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發(fā)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fā)現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 軍隊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fā)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tǒng)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實行特種行業(yè)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設立企業(yè)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guī)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yè)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環(huán)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yè)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fā)《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務。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 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得頒發(fā)有關證照。

第十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

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第十一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guī)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fā)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下解體。

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yè)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xù)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3】

為加強對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整頓報廢汽車回收渠道,防止報廢車、拼裝車、總成等進入市場,按照國家經貿委、內貿部《關于加強報廢汽車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6)724號)精神,并根據全國老舊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內貿部制定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汽更辦字(1995)16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市報廢汽車的回收工作,由市經委實行統(tǒng)一管理,具體工作由市經委牽頭負責的市老舊汽車更新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汽更辦)負責承辦,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條 本市企業(yè)需要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yè)務的,必須向市經委提出申請。

企業(yè)回收報廢汽車,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包括一定的資本金、經營場地、經營設施、管理規(guī)章、專業(yè)人員、服務功能等。

市經委對企業(yè)的有關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后發(fā)給批準文件,市公安部門根據批準文件核發(fā)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批準文件和特種行業(yè)許可證予以登記注冊。

經批準的回收報廢汽車企業(yè)要向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和市汽更辦備案。

回收報廢汽車的企業(yè)如需設立分支機構,應按上述辦法辦理審批手續(xù)。

未經市經委審批同意的單位,一律不得收購報廢汽車。

第三條 各類報廢汽車一律送回收企業(yè)解體處理。

報廢汽車回收程序如下:

(一)交車單位或個人到市公安車輛管理所領取和填寫《上海市機動車報廢(轉籍)更新申請表》,并按申請表規(guī)定和順序,辦妥車輛報廢手續(xù)后,將報廢汽車交送回收企業(yè)。

(二)回收企業(yè)收到報廢汽車后,向交車單位或個人發(fā)給《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三)交車單位或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上海市機動車報廢(轉籍)更新申請表》,注銷養(yǎng)路費,并按規(guī)定辦理新增車輛的有關手續(xù)。

(四)交車單位可按有關規(guī)定,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市汽更辦申領汽車更新優(yōu)惠證。

第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由市汽更辦負責管理、發(fā)放。

第五條 對單位或個人交售給回收企業(yè)的報廢汽車,其發(fā)動機、前后橋、變速器、車架、方向機等主要總成應齊全,不得自行拆用。

對個別尚有使用價值的其它小零件,允許交車單位出具證明后拆下利用,但不得銷售。

第六條 有關單位因教學實驗、科研或影視道具等特殊用途需利用報廢汽車或總成的,須向市汽更辦提出申請,經市汽更辦會同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由回收企業(yè)供應,但使用單位不得將其用作運輸工具或轉賣。

第七條 收購報廢車輛,按其金屬含量并參照廢舊金屬計價。

對所交車輛完整、零部件齊全的,收購價可適當上浮,以做到盡量合理。

第八條 嚴禁報廢汽車、拼裝車和總成進入舊車市場。

各回收企業(yè)應及時拆解報廢汽車,對發(fā)動機、前后橋、變速器、車架、方向機等總成,必須作廢鋼鐵處理,嚴禁出售和拼裝整車轉賣。

對其它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許回收企業(yè)折價銷售。

對拆解的各類廢舊金屬和非金屬,應本著物盡其用的原則,組織深化加工和綜合利用。

第九條 各回收企業(yè)應認真填寫報廢汽車回收與拆解統(tǒng)計報表,按季報送市汽更辦,由市汽更辦匯總后上報國內貿易部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 五 、 六 、 八 條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同時適用于報廢摩托車的回收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國有資產報廢管理辦法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我們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現印發(fā)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jié)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資〔2009〕1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即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yè)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tǒng)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轉移或核銷房屋、車輛、設備、家具和其他國有資產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堅持科學合理、規(guī)范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共享、循環(huán)利用機制。

第六條 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二章 房屋資產處置

第七條 房屋資產處置方式主要包括調配、置換、轉讓和拆除等。

第八條 房屋資產處置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符合整體規(guī)劃的前提下,統(tǒng)籌考慮處置方案。

第九條 房屋資產調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根據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總體情況,結合各部門實際需求和房屋使用現狀,在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系統(tǒng)內統(tǒng)一組織劃轉和調整。

第十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與系統(tǒng)外單位進行房屋資產置換,應當進行評估論證,合理選擇補償方式,確保房屋資產保值增值,具體方案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后,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一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資產原則上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須經審批同意。

國管局對擬轉讓的房屋資產可以優(yōu)先調配使用。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拆除的,應當經房屋安全質量部門鑒定,符合危險房屋鑒定標準有關規(guī)定。

因項目建設需要拆除的,應當符合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管理相關規(guī)定,并履行相應程序。

因城市規(guī)劃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還建或異地置換的方式進行補償;確實不能還建或異地置換不能滿足需求的,采取貨幣補償方式。

第十三條 各部門處置房屋資產須報國管局審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四)建設用地批準書、工程決算書;

(五)涉及房屋資產調配的,另須提供調入和調出單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資產置換、轉讓的,另須提供評估報告和草簽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須提供危房確認書或市政規(guī)劃方案、拆遷通知書、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等。

第三章 車輛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 車輛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置換、廠家回收、調劑、公開拍賣、變賣、捐贈、報廢和報損等。

第十五條 車輛資產處置應當與公務用車編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備更新相結合,合理選擇處置方式。

未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車輛,原則上不得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 車輛調劑由國管局依據各部門車輛編制、存量狀況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系統(tǒng)內劃轉和調整。

第十七條 車輛捐贈應當以支持公益事業(yè)或扶持貧困地區(qū)發(fā)展為目的。

第十八條 對納入編制管理、達到更新標準的公務用車,由國管局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專業(yè)評估機構評估后,實行廠家回收或置換。

其他車輛可采取公開拍賣、報損或報廢的方式處置。

第十九條 部級干部用車和機關公務用車處置,須報國管局審批。

其他車輛處置,由各部門負責審批,列入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

第二十條 申請?zhí)幹密囕v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待處置車輛明細表;

(三)證明車輛原始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車輛調撥單、原始發(fā)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復印件和固定資產卡片等;

(四)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五)資產管理部門和車輛使用部門、財務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

(六)涉及車輛調劑的,另須提供調入和調出單位的車輛編制、存量和需求情況;

(七)涉及車輛捐贈的,另須提供受贈方的基本情況和草擬的捐贈協(xié)議;

(八)涉及車輛拍賣的,另須提供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九)涉及車輛報損的,另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等;

(十)涉及車輛報廢的,另須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提供的鑒定報告。

第四章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調劑、捐贈、變賣、報損和報廢等。

第二十二條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調劑和捐贈,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無法調劑的設備、家具,可采取捐贈、變賣、報損或報廢等方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標準或達到規(guī)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達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繼續(xù)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tǒng)和軟件資產處置應當優(yōu)先整合利用。

無法整合利用的,應當經專業(yè)技術鑒定后,嚴格履行處置程序。

第二十五條 貨幣資金、存貨、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損失的認定和處理,按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和資產核實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經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等損失,應當實行“賬銷案存”,并進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六條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須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機關和機關服務中心等對外投資事項、單價或批量價值20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不含房屋、車輛)處置事項,由各部門審核后報國管局,國管局審批后報財政部、審計署備案。

其他資產(不含房屋、車輛)處置事項,由各部門審批后,列入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zhí)幹迷O備、家具及其他資產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待處置資產明細表;

(三)證明資產原始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原始發(fā)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復印件和固定資產卡片等;

(四)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

(五)涉及調劑的,另須提供調入和調出單位的設備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況;

(六)涉及捐贈的,另須提供受贈方的基本情況和草擬的捐贈協(xié)議;

(七)涉及變賣的,另須提供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涉及報損的,另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等。

第五章 資產處置平臺

第二十九條 國管局負責建立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臺,包括資產調劑捐贈、進場交易和電子廢棄物統(tǒng)一回收處理平臺等,并提供資產評估、鑒定和法律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三十條 各部門擬調劑、捐贈的資產,須通過調劑捐贈信息平臺發(fā)布相關信息。

有資產配置需要的部門,可以提出調入申請,國管局負責組織調劑。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經批準變賣或報廢的資產,應當通過資產處置平臺實行進場交易或統(tǒng)一回收處理。

對于計算機硬盤、復印機信息儲存部件等信息存儲載體的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發(fā)生。

第六章 收入及賬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變賣收入、置換收入和報損報廢的殘值變價收入等。

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資產處置批復,按規(guī)定及時調整資產、財務賬目,辦理產權變動登記等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管理。

資產處置過程和結果的資料應當完整、真實。

第三十六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發(fā)生機構變動(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應當依據資產調整方案和資產處置批復,按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并在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中反映。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監(jiān)督工作堅持單位內部監(jiān)督與財政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事前監(jiān)督與事中監(jiān)督、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與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三十八條 國管局和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在資產處置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管局和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權屬不清、有爭議的資產進行處置,或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或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三)規(guī)避評估程序,或在資產評估、審計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zhí)業(yè)的;

(四)將已獲準調劑、捐贈、報廢的資產繼續(xù)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處置的;

(五)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條 各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作弊,不按規(guī)定報送或報送虛假報告,資產處置檔案管理混亂造成檔案缺失的,由國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資產處置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管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土地資產處置,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84號)及國土資源部、國管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

其他事業(yè)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確因工作和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

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及事業(yè)單位創(chuàng)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其資產處置事項由各部門按照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4日印發(fā)的《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財〔2004〕196號)同時廢止。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2】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財教【2008】49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財政部、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權限對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第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以及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處置國有資產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財政部安排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按照現行事業(yè)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

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基本程序

第八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

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九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規(guī)定限額)以上(含800萬元)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規(guī)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主管部門應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財政部批復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文件,應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收到主管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的批復文件后,將復印件報當地專員辦備案。

第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處置規(guī)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填寫《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申報。

(二)主管部門審核。

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guī)性、真實性等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審批。

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

數量較大的國有資產處置,財政部可委托專員辦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四)評估備案與核準。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根據財政部的批復,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備案。

評估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須經核準的,報財政部核準。

(五)公開處置。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處置規(guī)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按照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批-評估備案與核準-公開處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十二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 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 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 隸屬關系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 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十四條 無償調撥(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同一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之間、事業(yè)單位與行政單位之間以及事業(yè)單位對企業(yè)的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按規(guī)定限額審批。

(二)跨部門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

劃出方和接收方協(xié)調一致(附意向性協(xié)議),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劃出方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無償調撥(劃轉)的有關文件

(三)跨級次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給地方的,應附省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地方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給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的,經地方單位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辦理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手續(xù)。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應將接收資產的有關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

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擬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單價等清單;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對外捐贈是指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四)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yè)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五)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六)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實際發(fā)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監(jiān))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監(jiān))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zhèn)街道、鄉(xiāng)鎮(zhèn)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xù),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讓、 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tǒng)、協(xié)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嚴格控制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tǒng)之外的直接協(xié)議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guī)定權限由財政部、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guī)定權限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二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置換是指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

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xié)議;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二十六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guī)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xù)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七條 報損是指由于發(fā)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guī)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

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xù)的,提交相關職

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發(fā)生損失申請損失處置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處置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四)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 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

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zhí)行被裁定終止執(zhí)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guī)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按照《財政部關于將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綜[2006]63號)規(guī)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等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29號)的有關規(guī)定,在扣除獎勵資金后上繳中央國庫。

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屬于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

(二)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

2、收入形式為資產和現金的,現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利用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項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應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應上繳的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根據實際情況,按以下方式上繳:

(一)已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有關規(guī)定,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未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預算單位,應按下列不同情況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1、一級預算單位。

由財政部為其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一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2、二級預算單位。

其主管一級預算單位為行政事業(yè)單位的,二級預算單位如無下屬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其主管一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一級預算單位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如有下屬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其主管部門為企業(yè)集團的,由財政部為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3、三級及三級以下預算單位。

由財政部為其主管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三級及三級以下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主管二級預算單位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三十六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事業(yè)單位因事業(yè)發(fā)展產生的資產配置需求,在編制部門預算時由財政部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及中央財力情況統(tǒng)籌安排。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專員辦對所在地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事業(yè)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guī)定限額以上的國有

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中央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所屬事業(yè)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權限,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guī)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條 事業(yè)單位所辦全資企業(yè)及控股企業(yè)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yè)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企業(yè)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guī)定,由財政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6篇 固定資產報廢管理辦法

固定資產報廢處置管理暫行規(guī)定【1】

為規(guī)范學院固定資產報廢處置管理,本著勤儉辦學的原則,根據《江蘇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學院《資產與設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指的固定資產特指:一般設備、專用設備及低值耐用品。房屋建筑物、車輛、圖書等固定資產的報廢按其它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條 固定資產報廢原則

(一)各單位應本著勤儉辦學的原則,對能維修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盡量維修使用,不作報廢處理。

(二)各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原則上采用集中辦理方式,每學期組織一次。

(三)帳、卡、物相符的固定資產方可辦理報廢手續(xù)。

第二條 固定資產報廢范圍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儀器設備報廢手續(xù):

(一)已超過耐用期,無使用價值的;

(二)技術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機型已淘汰的;

(三)設備長期失修,主要零部件無法補充的;

(四)主要部件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或雖能修復,但維修費用達到重新購置設備費的50%及以上的;

(五)損壞、丟失并已賠償的。

第三條 固定資產報廢審批程序

(一)各單位對擬報廢的固定資產,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并進行技術鑒定。

(二)單價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設備或800元以下的專用設備,由使用單位組織鑒定,經部門領導審批或單位黨政聯(lián)席會議審批,報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三)單價在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一般設備或8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專用設備,由使用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進行鑒定,經部門領導審核或單位黨政聯(lián)席會議審核后,報資產與設備管理處。

單價在1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由資產與設備管理處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四)資產與設備管理處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后,根據設備使用方向,報使用單位分管院領導會簽,并由主管資產與設備工作的院領導審批。

(五)對按規(guī)定須由教育廳審批的,經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審核確認后,報省教育廳批準。

(六)經批準報廢的固定資產,由使用單位將批準報廢的固定資產搬運至指定倉庫,并確保其完整。

(七)資產與設備管理處、財務處和使用單位分別辦理資產帳目核銷。

(八)凡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應按《無錫商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固定資產損壞丟失賠償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辦理報廢手續(xù)。

第四條 報廢固定資產的處置

(一)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對報廢的固定資產建立報廢清冊。

(二)對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應盡量拆下,作為教學、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并建立備查帳。

(三)對沒有再利用價值的固定資產,由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報分管院長批準后,會同監(jiān)察、審計、財務等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集中處置。

(四)報廢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一律上繳學院財務部門,納入預算內管理,用于固定資產購置或維修等。

第五條 本規(guī)定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六條 本規(guī)定的解釋權歸資產與設備管理處。

市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管理辦法【2】

為規(guī)范我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行政機關、財政核撥經費和財政撥補經費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固定資產報廢、報損事項。

二、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的定義

報廢,是指由于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已達到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guī)定,已不能繼續(xù)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報損,是指由于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三、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程序

(一)行政事業(yè)單位機動車輛(警用車輛除外)報廢、報損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受理。其中,已達到使用年限的機動車輛報廢、報損,由行政事業(yè)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機動車輛未達到使用年限需提前報廢、報損的,由行政事業(yè)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審批。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其他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填制固定資產報廢、報損表格,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a、一般性辦公設備、辦公家具和單價或批量原價5萬元以下專用設備的報廢、報損,須填寫《廈門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匯總表(二)》和明細表(一式四聯(lián))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到市資產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xù)。

b、單價或批量原價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專用設備、房屋建筑物等資產報廢、報損,須填寫《廈門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匯總表(一)》和明細表(一式五聯(lián))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市資產管理中心受理,市財政局對行政事業(yè)單位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批,并提出處置意見。

四、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供的證明文件

(一)已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供的證明文件

申請報廢、報損固定資產應將固定資產卡片作為申報證明文件(須使用清產核資軟件打印,并加蓋公章)。申報房屋建筑物報廢、報損的證明文件,除固定資產卡片以外,應包含工程決算書和產權證復印件(無產權證者可提供發(fā)改委、建設與管理局等主管部門有關批文及房屋的紅線圖)。

(二)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供的證明文件

未達到使用年限,需提前報廢、報損的固定資產,除提供固定資產卡片和相關材料外,應提供下列相關的證明文件,方可申請?zhí)崆稗k理報廢、報損手續(xù):

a.房屋建筑物

1、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危險房”等級的危房,須提交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由于自然災害造成倒塌房屋建筑物等,須提交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3、因市政建設規(guī)劃需要拆遷的房屋建筑物,須提交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因市政建設規(guī)劃需要拆遷的臨時建筑物,須提交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房屋建筑物的附屬配套建筑物,由于主體建筑物拆遷、重建、倒塌等原因,造成附屬建筑無法繼續(xù)使用的,須提交與主體建筑物相應的證明文件。

b.交通運輸類設備

1、未達到使用年限需提前報廢、報損的機動車輛(警用車輛除外),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申請?zhí)崆稗k理報廢、報損:

(1)機動車輛多次維修無法達到車輛管理部門年度檢驗標準的,須提交由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和機動車輛定點維修單位的證明文件。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而造成毀損嚴重無法修復的機動車輛,須提交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提供的事故認定材料和保險公司出具的證明文件。

(3)由于車輛自燃,造成車輛無法修復的,須提交消防管理部門認定報告。

2、已登記注冊的公務船、公益船需提前報廢、報損的,須提交船舶檢驗部門出具的船舶檢驗報告書。其他船舶需提前報廢、報損的,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主管部門下屬的行政事業(yè)單位,須提交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鑒定小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鑒定報告書;主管部門須提交由市資產管理中心組織的專家鑒定小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鑒定報告書。

c.辦公自動設備、電器設備等

(1)嚴重損壞無法修復或雖能修復但性能技術指標無法滿足要求的單項固定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上的設備,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主管部門下屬的行政事業(yè)單位,須提交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鑒定小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鑒定報告書;主管部門須提交由市資產管理中心組織的專家鑒定小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鑒定報告書。

單項固定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下的設備提前報廢、報損,應由申請單位提供提前報廢、報損的原因說明材料。

(2)技術嚴重落后,必須用新的、先進的固定資產替換的單項固定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上的設備,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主管部門下屬的行政事業(yè)單位,須提交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鑒定小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鑒定報告書;主管部門須提交由市資產管理中心組織的專家鑒定小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鑒定報告書。

單項固定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下的設備提前報廢、報損,應由申請單位提供提前報廢、報損的原因說明材料。

(3)屬國家主管部門發(fā)布淘汰的儀器設備品種,須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證明文件。

d.電梯設備、鍋爐設備未達到使用年限需提前報廢、報損的,須提交技術質量鑒定機構出具的技術質量鑒定報告。

e.ct機、_光機、b超機、血壓計、酶標儀、可見分光光度計、心電圖機等醫(yī)療設備未達到使用年限需提前報廢、報損的,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單項固定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上的,應提交技術質量鑒定機構出具的技術質量鑒定報告,或提交由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鑒定小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鑒定報告書;單項固定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下的提前報廢、報損,應由申請單位提供提前報廢、報損的原因說明材料。

其它醫(yī)療設備單項固定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上的未達到使用年限需提前報廢、報損的,須提交由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鑒定小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鑒定報告書;單項固定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下的設備提前報廢、報損,應由申請單位提供提前報廢、報損的原因說明材料。

f.被盜的固定資產須提供公安機關的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證明文件。

五、報廢、報損固定資產實物的回收

各單位應將批準同意報廢、報損的固定資產實物,交由市資產管理中心統(tǒng)一處理。機動車輛在實物處置環(huán)節(jié)還須提供機關事務管理局《車輛報廢、報損審批表》、行駛證復印件,并填寫有關車輛報廢、報損的表格,交由資產管理中心統(tǒng)一辦理手續(xù)。

六、各行政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七、_廈門市委黨校、廈門理工學院、廈門廣播電視集團可比照主管部門的權限辦理固定資產報廢、報損事項。

八、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開始實施, 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廈門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表

序號

資 產 類 別

使用年限

交通運輸設備

(一)

機動車

1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

15年

2

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

10年

3

微型載貨(總質量小于等于1.8噸)汽車

8年

4

總質量大于1.8噸的載貨汽車

10年

5

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指全掛汽車)

8年

6

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yè)的車輛

10年

7

礦山作業(yè)專用車

8年

8

裝配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載貨汽車

6年

(原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

9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6年

10

裝配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載貨汽車

9年

(原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

11

兩輪摩托車(15萬公里)

10年

12

三輪摩托車

10年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1

高速客船

25年

2

客船類,包括客滾船、客貨船、客渡船、客貨渡船、

30年

旅游船、客船

3

液體貨船類,包括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

31年

4

散貨船類,包括散貨船、礦砂船

33年

5

雜貨船類,包括滾裝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雜貨船、

34年

多用途船、集裝箱船、木材船、拖/推輪、駁船

辦公自動化設備

1

大型計算機

10年

2

計算機網絡設備(服務器、路由器、調制解調器等)

7年

3

臺式電腦(包括:網絡計算機、終端)

5年

4

平板電腦、掌上電腦、筆記本電腦

5年

5

移動硬盤、不間斷電源(ups)

5年

6

傳真機、投影機、掃描儀

5年

7

復印機、速印機、打印機、碎紙機

5年

電器設備

1

電視機

6年

2

電冰箱

5年

3

洗衣機

5年

4

攝像器材

5年

5

攝影器材、照相機

5年

6

空氣調節(jié)器、除濕設備

10年

7

中央空調設備

15年

家具,包括辦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10年

專用設備

1

電梯設備

20年

2

鍋爐設備

8年

3

消防設備

10年

4

廚房設備

5年

5

監(jiān)控系統(tǒng)(包括監(jiān)控設備設施、安全防范系統(tǒng))

5年

6

道路清掃設備

5年

7

電子設備

5年

8

廣播電視、影像設備(攝錄設備、傳送設備)

7年

9

音響設備

7年

10

健身房設備

5年

11

通訊設備

8年

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8年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8年

機械設備

10年

動力設備

10年

傳導設備

15年

十一

閉路電視播放設備

10年

十二

醫(yī)療設備

10年

十三

房屋、建筑物

1

辦公用房

45年

2

簡易房

10年

3

生產用房

40年

4

其他建筑物

25年

第7篇 設施設備(出廠、入庫、安裝)驗收報廢管理辦法

1、設備和設施的選型由機電和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選用的設備、設施必須是國家或本公司定點廠生產的性能先進的合格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購或使用不合格的設備、設施和零部件等,否則要追究當事者的責任。

2、新購置和經大修后的設備和設施,投入使用前由機電和運輸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使用單位要提前提出驗收申請。

3、設備和設施安裝前,安裝單位要提出安裝申請和計劃,編制施工規(guī)程并經運輸、機電等單位審查會簽后,方可進行安裝施工。安裝必須嚴格按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設備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4、設備安裝完畢后,必須由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現場驗收并試運轉,合格后方準移交生產使用,并要有書面的驗收記錄。

5、對運輸設備(礦車、人車、機車)的報廢,由礦機電科長負責組織,機電機運隊、機電機運隊、機電科、經營部、調度下管參加,建立鑒定驗收制度,由區(qū)隊和專業(yè)建擋備查。

第8篇 設備、設施出廠、入庫、安裝驗收和報廢管理辦法

1、設備和設施的選型由機電和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選用的設備、設施必須是國家或本公司定點廠生產的性能先進的合格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購或使用不合格的設備、設施和零部件等,否則要追究當事者的責任。

2、新購置和經大修后的設備和設施,投入使用前由機電和運輸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使用單位要提前提出驗收申請。

3、設備和設施安裝前,安裝單位要提出安裝申請和計劃,編制施工規(guī)程并經運輸、機電等單位審查會簽后,方可進行安裝施工。安裝必須嚴格按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設備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4、設備安裝完畢后,必須由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現場驗收并試運轉,合格后方準移交生產使用,并要有書面的驗收記錄。

5、對運輸設備(礦車、人車、機車)的報廢,由礦機電科長負責組織,機電機運隊、機電機運隊、機電科、經營部、調度下管參加,建立鑒定驗收制度,由區(qū)隊和專業(yè)建擋備查。

第9篇 報廢物資管理辦法模版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閑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guī)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設備、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準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鑒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tǒng)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采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lián)合鑒定。

3、物資采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并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yè)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設備)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 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統(tǒng)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tǒng)計,定期向采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采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采供部依據規(guī)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采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鑒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zhí)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采供部保管。

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并辦理領新手續(xù)。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xù),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xù),否則采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項目余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 由采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后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設備、 新增項目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準。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后,采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第六條修舊利廢制度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鑒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yè)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采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鑒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采供部的交接手續(xù)。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yè)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后,報公司物資采供部復檢回收。

2、專業(yè)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yè)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鑒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后,由分管副總批準報廢。

3、物資采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準后實施報廢。

4、屬于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zhí)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定》。

第八條 執(zhí)行交舊領新制度的物資類別包括: 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鉗工工具、電動工具、氣動工具、 液壓彎管機、液壓工具、砂輪、儀表、設備類 、備件類(單價百元以上)等。

第九條 本規(guī)定從二

第10篇 機動車報廢管理規(guī)定辦法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huán)境保護、發(fā)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jiān)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zhí)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guī)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guī)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guī)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guī)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guī)定報廢。

距本規(guī)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qū)域。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 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

本規(guī)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guī)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guī)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22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

《關于發(fā)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fā)<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guī)定》(國家經貿委、發(fā)展計劃委、公安部、環(huán)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報廢管理辦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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