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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員工辭退管理辦法范本
員工辭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著對員工負責、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體現(xiàn)公司管理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特對辭退員工的工作做出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定義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部門經理可提出辭退建議:
1. 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xiàn)不佳而不能保質完成工作任務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4. 對公司有嚴重的欺騙行為的;
5. 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勞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經醫(y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 員工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又沒有適當崗位安排的;
8. 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內部又沒有適當崗位安排的;
9. 勞動態(tài)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
10. 經過崗位適應性培訓后,上崗工作表現(xiàn)仍然較差的;
11. 泄漏商業(yè)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12. 其他情形。
第四條 辭退員工的操作流程
1.廠部生產部領班、組長;廠部(采購部、工程部、倉庫、品質部)主管;廠部生產部助理、廠部生產部經理;廠部廠長;辦公室職能部門(財務部、研發(fā)部、業(yè)務部)經理根據(jù)公司規(guī)定的辭退條件,實事求是地對照員工的現(xiàn)實能力、表現(xiàn)或某些特定的事實,提出辭退建議,填寫“員工辭退建議及評審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
2. 由廠部生產部領班、組長、助理填寫“報告單”的,由廠部生產部經理受理,廠部生廠部經理接到“報告單”后,調查了解相關情況,進行條件審查,如果符合辭退條件,簽署意見后報行政人事部;由廠部(采購部、工程部、倉庫、品管部)主管填寫“報告單”的,由廠部廠長受理、廠部廠長接到“報告單”后,調查了解相關情況,進行條件審查,如果符合辭退條件,簽署意見后報行政人事部;由辦公室職能部門經理填寫“報告單”的,職能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直接報行政人事部;
3. 行政人事部接到“報告單”后,必須與擬辭退員工談話,了解擬辭退員工的思想反應和意見,根據(jù)事實情況確認是否需要辭退。如確認需辭退的,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署辭退意見。如屬不應辭退的,與有關部門主管或者經理溝通后,協(xié)商安排工作;
4. 如果擬辭退員工為試用期員工,應將“報告單”直接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在收到“報告單”后,需進行適當?shù)恼{查和確認,與擬辭退員工談話,了解有關情況,如確認需要辭退的,簽署辭退意見。如屬不應辭退的,行政人事部與相關部門主管、經理進行溝通,協(xié)商解決辦法;
5.所有的辭退建議必須經總經理確認核準。總經理批準辭退建議的,則由行政人事部通知相關部門。如果總經理未批準辭退的,則由行政人事部及相關部門與員工談話,并視情況對其工作崗位作適當?shù)恼{整;
6. 由部門主管或者經理通知被辭退員工辦理辭退手續(xù);
7. 完成以上流程的時限要求:
①廠部生產部經理、廠部廠長收到“報告單”后,在1個工作日內做出明確答復后上報公司行政人事部;
②行政人事部收到“報告單”后,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明確答復后上報公司總經理;
④公司總經理簽署意見后,行政人事部在1個工作日內協(xié)調解決問題。
10. 申訴
擬辭退的員工有權按公司規(guī)定進行申訴,但不得擾亂正常秩序,不得擾亂公司領導的工作。
第五條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處理辦法
1. 如果部門(單位)管理者未按公司規(guī)定而隨意辭退員工的,經行政人事部查證后,提出對部門(單位)管理者的考核意見;
2. 符合公司規(guī)定的辭退條件,而部門(單位)管理者不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部門(單位)管理者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附則
本管理辦法從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制度、規(guī)章、規(guī)定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沒有抵觸的,繼續(xù)遵照執(zhí)行。
本規(guī)定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2篇 辭退辭職管理辦法
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fā)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 連續(xù)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 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yè)蒙受重大損失者;
5. 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jié)重大者;
6. 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 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yè)務遭受損失者;
9. 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guī)章情節(jié)嚴重者;
12. 泄漏業(yè)務上的秘密情節(jié)嚴重者;
13.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jié)重大者;
14. 精神或機能發(fā)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 為個人利益?zhèn)卧熳C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
16. 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業(yè)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 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 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fā)現(xiàn)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 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yè)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guī)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jù)下列規(guī)定:
1. 連續(xù)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連續(xù)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guī)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xù),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fā)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載審核批準方可執(zhí)行。
第三章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fā)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xù)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fā)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辭退辭職管理辦法模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fā)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 連續(xù)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 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yè)蒙受重大損失者;
5. 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jié)重大者;
6. 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 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yè)務遭受損失者;
9. 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guī)章情節(jié)嚴重者;
12. 泄漏業(yè)務上的秘密情節(jié)嚴重者;
13.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jié)重大者;
14. 精神或機能發(fā)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 為個人利益?zhèn)卧靇,冒領各項費用者 ;
16. 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業(yè)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 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 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fā)現(xiàn)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 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yè)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guī)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jù)下列規(guī)定:
1. 連續(xù)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連續(xù)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guī)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xù),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fā)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載審核批準方可執(zhí)行。
第三章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fā)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xù)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fā)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