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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定
1、 煤礦井下必須使用“三證”齊全的阻燃帶.新膠帶在使用前要與“三證”一起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在新膠帶入井使用前要送公司監(jiān)督檢測中心作膠帶性能檢測。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井要有相應的合格證.
2、 帶式輸送機巷道斷面必須按(煤n‘安全規(guī)程》施工,帶式輸送機要干、直,機頭峒室、配電點壁龕都必須符合帶式輸送機巷的要求。
3、 井下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皮帶綜合保護裝置,并定期試驗,試驗人員簽字,做好試驗記錄。
4、 新安裝或移設的帶式輸送機必須有完整的設計和審批手續(xù),包括巷道的規(guī)格質量、機電設備的配備和安裝質量、安全保護設施等,并合理硫定皮帶初張力.
5、 輸送機頭、機尾和巷道每隔50米必須安設消防支管閥門和水管接頭,井配備相應長度的水管和構:合要求數量足夠的消防器材,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司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6、 在機頭、機尾及兩臺輸送機搭接處巷道要支護良好,并分別有20米、40米的不燃材料支護,嚴禁用易燃材料剎幫剎頂。
7、 皮帶運行要平穩(wěn),不打滑、不跑偏、不磨擦機架和吊架,下層皮帶距離底扳不小于200毫米,兩部帶式輸送機的搭接長度不小于500毫米,高差在300-500mm之間。
8、 潤滑油、潤滑脂必須存放在專門的峒室內,專油、專桶、專油抽,峒室要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易燃物品嚴禁存放在機電峒室內。
9、 加強帶式輸送機的現場管理,各崗位工種要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嚴禁直接手拉、腳蹬、腳踩輸送帶點氣開車;檢修時嚴禁站在機頭、機尾、傳動滾筒、輸送帶等運轉部位工作;嚴禁用皮帶運送材料設備(掘進下運皮帶除外)。
10、 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 設制動裝置.應加沒軟制動裝置。
11、 現有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嚴禁乘人。
12、 各帶式輸送機機頭的噴霧裝置要有專人管理,防止長流水滴入煤倉或下部皮帶,造成皮帶打滑。
13、 煤礦井下非主要進風巷帶式輸送機禁止火,電焊和噴燈焊接,如需在井下主要進風巷燒焊,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223條規(guī)定執(zhí)行。
14、 帶式輸送機打卡子時要嚴格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1)、打卡子時必須有組長以上領導現場指揮。 (2)、將所要打的卡子轉到土壤筒與傳動滾筒之間的合適作業(yè)位置,在轉動的過程中機頭與機尾要做好信號聯系方可開車。 (3)、使用張緊絞車松開儲帶倉內皮帶,同時將皮帶機主機開關打反氣,用傳動滾筒吐出皮帶;張緊絞車松繩時作業(yè)人員要注意與鋼絲繩的距離,井注意觀察鋼絲繩的狀態(tài),防止點氣時傷人或將鋼絲繩卡入滑輪或勒入張緊絞車軸上;松繩人要注意點氣時繩的余量,當余量不足時及時通知點氣人員停止點氣,然后繼續(xù)松繩,禁止強制點氣;吐皮帶時可用人力枉傳動滾筒前方兩側,邊點氣邊拽皮帶,要求人距傳動滾筒半米以上的距離,嚴禁人員站在己吐出的皮帶上拽皮帶。 (4)、卡子轉到位后將主機開關打零位,給好閉鎖,掛上停電作業(yè)牌,抽出所要打卡子的柔性銷,割掉損壞的卡子,割口要平直 (5)、打完卡子后穿上柔性銷,張緊皮帶,送電進行試運轉 (6)遇有特殊情況處理皮帶卡子時要制定嚴格的作業(yè)措施,貫徹落實后方可施工。嚴禁對皮帶時用點動的方式,可用絞車拉動或用手動起重機對皮帶。
15、 新安裝的集中運輸巷帶式輸送機要由集團公司組織驗收
16、 膠帶輸送機的驅動裝置、聯軸器、傳動滾筒、尾部滾筒、儲帶倉等部位都要裝設保護罩和保護欄桿,溜煤眼要安設合適的蓖子和防護欄。
17、 膠帶運行時嚴禁人員跨越皮帶,需跨越時要設橋梯;膠帶運行過程中嚴禁用鐵鍬和其它工具刮滾筒和膠帶上的煤泥或用工具撥跑偏的皮帶。
18、 皮帶機檢修、維護作業(yè)以及相關工程必須制定安全技 術措施,并在作業(yè)前貫徹到每一個作業(yè)人員。
19、 皮帶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 ,考試合格發(fā)證并持證上崗
20、 建立健全帶式輸送機管理、運行、維修、檢查和定期試驗制度,對其安全運行責任落實到人,并嚴格監(jiān)督檢查。 2 1、軌道運輸與皮帶運輸和人行道相交叉處要制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2篇 碼頭瀝青輸送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作業(yè)人員的要求
1.作業(yè)人員取得危險品貨物運輸岸上作業(yè)崗位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無工種禁忌癥。
3.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業(yè)人員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
5.遇有高溫等惡劣天氣,應及時調整工班,采取相關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規(guī)程
1.參加作業(yè)的人員應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根據瀝青的特性,所有參加作業(yè)人員必須頭戴防護面罩;身穿防護服;手戴防護手套;腳穿翻毛皮鞋。謹防燙傷。
2.碼頭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噴淋裝置。如瀝青外泄燙傷人員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應用噴淋裝置進行噴淋降溫,再進行專業(yè)處理。
3.嚴格根據消防配置圖的配置方案,擺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合格有效。所有參加作業(yè)人員都必須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滅火器,如泵船、棧橋口、儲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進行劃區(qū)域管理,碼頭前沿(必須安排2人以上)、碼頭—棧橋;棧橋口—場地;場地—儲油罐,每一段都有專人監(jiān)護,嚴格禁止閑雜人員進入管道劃定區(qū)域,如發(fā)現問題及時向專職巡查人員匯報。
5.設立24小時巡查制度,有專人負責巡查、監(jiān)督區(qū)域分管人員,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6.所有準備工作就緒后,有專人向船方發(fā)出指令,方可進行輸送作業(yè),作業(yè)正式開始,如中途停止作業(yè)或作業(yè)結束,也必須有專人向船方發(fā)出指令。
第3篇 某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定
1、 煤礦井下必須使用“三證”齊全的阻燃帶.新膠帶在使用前要與“三證”一起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在新膠帶入井使用前要送公司監(jiān)督檢測中心作膠帶性能檢測。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井要有相應的合格證.
2、 帶式輸送機巷道斷面必須按(煤n‘安全規(guī)程》施工,帶式輸送機要干、直,機頭峒室、配電點壁龕都必須符合帶式輸送機巷的要求。
3、 井下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皮帶綜合保護裝置,并定期試驗,試驗人員簽字,做好試驗記錄。
4、 新安裝或移設的帶式輸送機必須有完整的設計和審批手續(xù),包括巷道的規(guī)格質量、機電設備的配備和安裝質量、安全保護設施等,并合理硫定皮帶初張力.
5、 輸送機頭、機尾和巷道每隔50米必須安設消防支管閥門和水管接頭,井配備相應長度的水管和構:合要求數量足夠的消防器材,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司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6、 在機頭、機尾及兩臺輸送機搭接處巷道要支護良好,并分別有20米、40米的不燃材料支護,嚴禁用易燃材料剎幫剎頂。
7、 皮帶運行要平穩(wěn),不打滑、不跑偏、不磨擦機架和吊架,下層皮帶距離底扳不小于200毫米,兩部帶式輸送機的搭接長度不小于500毫米,高差在300-500mm之間。
8、 潤滑油、潤滑脂必須存放在專門的峒室內,專油、專桶、專油抽,峒室要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易燃物品嚴禁存放在機電峒室內。
9、 加強帶式輸送機的現場管理,各崗位工種要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嚴禁直接手拉、腳蹬、腳踩輸送帶點氣開車;檢修時嚴禁站在機頭、機尾、傳動滾筒、輸送帶等運轉部位工作;嚴禁用皮帶運送材料設備(掘進下運皮帶除外)。
10、 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 設制動裝置.應加沒軟制動裝置。
11、 現有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嚴禁乘人。
12、 各帶式輸送機機頭的噴霧裝置要有專人管理,防止長流水滴入煤倉或下部皮帶,造成皮帶打滑。
13、 煤礦井下非主要進風巷帶式輸送機禁止火,電焊和噴燈焊接,如需在井下主要進風巷燒焊,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223條規(guī)定執(zhí)行。
14、 帶式輸送機打卡子時要嚴格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1)、打卡子時必須有組長以上領導現場指揮。 (2)、將所要打的卡子轉到土壤筒與傳動滾筒之間的合適作業(yè)位置,在轉動的過程中機頭與機尾要做好信號聯系方可開車。 (3)、使用張緊絞車松開儲帶倉內皮帶,同時將皮帶機主機開關打反氣,用傳動滾筒吐出皮帶;張緊絞車松繩時作業(yè)人員要注意與鋼絲繩的距離,井注意觀察鋼絲繩的狀態(tài),防止點氣時傷人或將鋼絲繩卡入滑輪或勒入張緊絞車軸上;松繩人要注意點氣時繩的余量,當余量不足時及時通知點氣人員停止點氣,然后繼續(xù)松繩,禁止強制點氣;吐皮帶時可用人力枉傳動滾筒前方兩側,邊點氣邊拽皮帶,要求人距傳動滾筒半米以上的距離,嚴禁人員站在己吐出的皮帶上拽皮帶。 (4)、卡子轉到位后將主機開關打零位,給好閉鎖,掛上停電作業(yè)牌,抽出所要打卡子的柔性銷,割掉損壞的卡子,割口要平直 (5)、打完卡子后穿上柔性銷,張緊皮帶,送電進行試運轉 (6)遇有特殊情況處理皮帶卡子時要制定嚴格的作業(yè)措施,貫徹落實后方可施工。嚴禁對皮帶時用點動的方式,可用絞車拉動或用手動起重機對皮帶。
15、 新安裝的集中運輸巷帶式輸送機要由集團公司組織驗收
16、 膠帶輸送機的驅動裝置、聯軸器、傳動滾筒、尾部滾筒、儲帶倉等部位都要裝設保護罩和保護欄桿,溜煤眼要安設合適的蓖子和防護欄。
17、 膠帶運行時嚴禁人員跨越皮帶,需跨越時要設橋梯;膠帶運行過程中嚴禁用鐵鍬和其它工具刮滾筒和膠帶上的煤泥或用工具撥跑偏的皮帶。
18、 皮帶機檢修、維護作業(yè)以及相關工程必須制定安全技 術措施,并在作業(yè)前貫徹到每一個作業(yè)人員。
19、 皮帶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 ,考試合格發(fā)證并持證上崗
20、 建立健全帶式輸送機管理、運行、維修、檢查和定期試驗制度,對其安全運行責任落實到人,并嚴格監(jiān)督檢查。 2 1、軌道運輸與皮帶運輸和人行道相交叉處要制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4篇 油氣輸送管道與鐵路交匯工程技術及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統(tǒng)一油氣輸送管道(以下簡稱“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術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鐵路設施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統(tǒng)稱“交匯工程”)。油、氣田集輸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條件相近時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管道與鐵路交匯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交匯工程應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管道運行安全,特別是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旅客列車的運輸安全。
2. 后建服從先建,盡量減少對既有設施的改建。
3. 綜合考慮鐵路和管道行業(yè)規(guī)劃。
4. 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資源,經濟合理。
5. 平等協(xié)商、互相支持。
第四條? 交匯工程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章管道與鐵路交叉
第五條 ?管道與鐵路交叉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管道不應在既有鐵路的無砟軌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條件下穿越時應進行專項設計,滿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標。
2. 管道和鐵路不應在旅客車站、編組站兩端咽喉區(qū)范圍內交叉,不應在牽引變電所、動車段(所)、機務段(所)、車輛段(所)圍墻內交叉。
3. 管道和鐵路不宜在其他鐵路站場、道口等建筑物和設備處交叉,不宜在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及動車組走行線的有砟軌道路基地段、各類過渡段、鐵路橋跨越河流主河道區(qū)段交叉。確需交叉時,管道和鐵路設備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 管道宜選擇在鐵路橋梁、預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設施處穿越,盡量減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條? 管道與鐵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當鐵路橋梁與管道交叉條件受限時,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當管道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穿越既有鐵路路基時,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條? 當管道穿越鐵路有砟軌道路基地段時,可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定向鉆、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應在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有砟軌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鉆方式穿越。
第八條? 管道采用頂進套管穿越既有鐵路路基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套管邊緣距電氣化鐵路接觸網立柱、信號機等支柱基礎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m。
2. 套管頂部外緣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套管不宜在鐵路路基基床厚度內穿越;困難條件下套管穿越鐵路路基基床時,套管頂部外緣距路肩不應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腳護道不應小于2m、伸出路塹塹頂不應小于5m,并距離路堤排水溝、路塹塹頂天溝和線路防護柵欄外側不應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頂進施工法用鋼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規(guī)定的iii級管,并滿足鐵路橋涵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5. 頂進套管穿越鐵路施工時,套管外空間不允許超挖,穿越完成后應對套管外部低壓注水泥漿加固,保持鐵路路基的穩(wěn)定狀態(tài)。
6. 頂進套管穿越鐵路應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漿等材料,不需設置兩側封堵和檢測管。
7. 頂管穿越工程不得影響鐵路排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管道采用頂進防護涵穿越鐵路路基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護涵孔徑應根據輸送管道直徑、數量及布置方式確定。涵洞內宜保留寬度不小于1m的驗收通道,管道與管道間、管道與邊墻間、管頂與涵洞頂板間的間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內凈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條件下,涵洞尺寸可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2. 主體結構應伸出鐵路路基邊坡與涵洞頂交線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響鐵路排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3. 結構應滿足強度、穩(wěn)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應符合鐵路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 防護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設檢查井。涵洞內空間未填充時應在涵洞兩端設檢查井,檢查井應有封閉設施。
第十條 ?管道采用定向鉆穿越鐵路應考慮管徑、地質條件、埋深等因素,經檢算滿足鐵路線路設施穩(wěn)定時方可采用,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定向鉆穿越路基時,入土點和出土點應位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以外不小于5m,路肩處管頂距原自然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10m,且應在路基加固處理層以下。
2. 當定向鉆穿越鐵路橋梁陸地段時,管道外緣距橋梁墩臺基礎外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m,最小埋深不應小于5m,且不影響橋梁結構使用安全。
3. 對廢棄后的定向鉆穿越鐵路管道,管道運營企業(yè)應及時采用混凝土、砂漿等材料填充密實。
第十一條? 鐵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鉆穿越段,必須跨越時,應探明管道的位置與深度。當采用橋梁跨越時,橋梁墩臺基礎外緣與管道外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m,且不影響管道安全。
第十二條? 管道不應跨越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鐵路、動車走行線及城際鐵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鐵路上方跨越,確需跨越時,管道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結構底面至鐵路軌頂面距離不應小于12.5m,且距離接觸網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4.0m, 其支承結構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2. 跨越段管道壁厚應按《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459的規(guī)定選取。
3. 跨距不應小于鐵路的用地界??缭椒秶鷥炔粦O置法蘭、閥門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條? 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橋梁或鐵路橋梁跨越既有管道時,鐵路橋梁(非跨主河道區(qū)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設通過,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頂在橋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應埋設鋼筋混凝土板。鋼筋混凝土板的寬度應大于管道外徑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頂間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設長度不應小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范圍。鋼筋混凝土板上方應埋設聚乙烯警示帶;穿越段的起始點以及中間每隔10m處應設置地面穿越標識。
2. 鐵路橋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0m。
3. 管道與鐵路橋梁墩臺基礎邊緣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3m。施工過程中應對既有橋梁墩臺或管道設施采取防護措施,確保管道與橋梁的安全。
第十四條? 管道和鐵路隧道不應在隧道洞門及洞口截水天溝范圍內交叉。當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與鐵路隧道洞身交叉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鐵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溝敷設。當采取非爆破方式開挖管溝時,管溝底部與鐵路隧道結構頂部外緣的垂直間距不應小于10m,輸油管道在鐵路隧道洞身及其兩側各不小于20m范圍應采取可靠的防滲措施。當采取控制爆破手段開挖管溝時,管底與鐵路隧道頂部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20m,同時應考慮圍巖條件、挖溝爆破規(guī)模及隧道結構的安全性等因素。
2. 管道除采用隧道結構以外,不宜在鐵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與鐵路隧道交叉時,兩隧道垂直凈距不應小于30m,且滿足不小于3~4倍鐵路隧道開挖洞徑要求;兩隧道凈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襯砌結構應加強。
4. 新建鐵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開挖時,隧道頂部與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應小于20m,同時應考慮鐵路隧道斷面大小、圍巖條件、地面沉降變形及管道結構安全性等因素。
5. 新建設施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采取保持圍巖穩(wěn)定的措施。既有設施的允許爆破振動速率,應根據既有隧道結構類型、結構狀態(tài)、爆破環(huán)境條件以及既有鐵路或管道運輸性質、軌道或鋼管類型等綜合因素評估確定,爆破方案應征得既有設施企業(yè)的同
意。
6. 特殊地形情況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經既有設施企業(yè)審批通過后,可將交叉凈距適當減小。
第十五條? 埋地管道和鐵路在軟土等特殊土質、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時,應采取保證既有設施安全和穩(wěn)定性的特殊設計。
第十六條? 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時,鐵路方應對穿越處鐵路設施進行檢測評價。鐵路兩側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外3米范圍內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應按《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423要求進行壁厚設計,采用加強級防腐涂層,對管道環(huán)向焊口采取100%超聲波和100%射線探傷檢測。管道方在施工期間應遵守鐵路營業(yè)線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保持鐵路線下基礎工程的穩(wěn)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處管道上存在鐵路雜散電流干擾時應對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十七條 ?鐵路跨越既有管道時,管道方應對跨越管段進行完整性評價。鐵路跨越段應設置保護涵或橋梁,并應對施工區(qū)域內的管道采取防護措施。鐵路方在施工期間應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狀態(tài)及管道周圍土體和邊坡的穩(wěn)定。鐵路施工便道及維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時,應對管道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處管道上存在鐵路雜散電流干擾時應對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三章管道與鐵路并行
第十八條? 管道與鐵路并行布置時,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距鐵路用地界的凈距不應小于3m。
2. 埋地管道距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凈距不應小于25m。
3. 地上管道與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0m。
第十九條? 電氣化鐵路與管道并行間距在100m以內、并行長度在1000m以上時,在建設期間應預設必要的排流措施,鐵路運行初期應按《埋地鋼質管道交流干擾防護技術標準》gb/t 50698對排流效果進行檢測、復核。
第二十條?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與上下游鐵路橋梁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23和《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59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管道專用隧道與鐵路隧道并行時,兩相鄰隧道的凈距應符合表1規(guī)定:
表1???? 兩隧道間的最小凈距(m)
圍巖等級
i
ii—iii
iv
v
vi
凈?? 距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注:b為管道隧道或鐵路隧道開挖寬度中的較大值(m)。
第二十二條? 鐵路與管道站場設施的最小距離,應按《石油天然氣工程防火設計規(guī)范》gb50183執(zhí)行。
油氣管道閥室圍墻距鐵路用地界不應小于3m。閥室設置放空立管時,放空管管口應高出周圍25m范圍內的鐵路設施及建(構)筑物2m以上。
石油天然氣站場設置放空立管時,其區(qū)域布置防火間距宜通過計算可燃氣體擴散范圍確定,擴散區(qū)邊界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不應超過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應高出10m范圍內的鐵路設施或建筑物頂2m以上。
第四章協(xié)商機制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yè)與鐵路運輸企業(yè)應建立日常協(xié)商機制,協(xié)商解決工程建設與運營中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遇特殊情況,管道與鐵路工程交匯無法滿足本規(guī)定相關要求時,經雙方協(xié)商、專家論證和安全評估后,可采取工程類比或其他特殊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充分調研沿線鐵路、管道現狀分布及規(guī)劃情況,管道企業(yè)和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積極配合對方,提供有關信息。
根據調研結果,提出新建工程與既有設施交匯關系的處理方案,并征求對方意見;對方企業(yè)在接到征求意見函件后,應于30日(工作日)內書面回復。
第二十六條? 當管道和鐵路工程交匯時,應對既有設施的狀態(tài)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提出設計方案。建設方應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對方企業(yè)提交設計方案,并就建設項目概況、技術參數、交叉位置描述、擬定通過方案、并行間距等作出說明。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應優(yōu)先選用對既有設施擾動小、施工便利、經濟性好的技術方案。并應在接到交叉設計方案后30日(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意見。
當管道與鐵路交匯段同為新建、改(擴)建工程時,雙方企業(yè)應按照確保安全、互相有利、節(jié)省投資和縮短工期的原則,合理選擇設計施工方案。
第二十七條? 當受地形、地物和周邊條件等限制,需要遷移交匯段既有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請求,說明遷移需求和理由。
產權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組織編制遷移方案,在接到遷移方案后30日(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條文和本規(guī)定的條件下,為統(tǒng)一管道穿跨越既有鐵路工程或鐵路跨越既有管道工程的技術方案,雙方共同組織編制交叉穿跨越的標準設計圖,并編制概算定額,經兩行業(yè)專家審查后,在建設項目中推廣使用,作為交匯工程設計和概算取費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交匯工程施工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對方企業(yè)配合。交匯工程竣工后,應由雙方共同進行工程驗收,竣工資料由雙方存檔。
第三十條? 交匯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鐵路線路或管道保護區(qū)內進行勘探、取土、棄土、堆料、設置臨時設施、臨時占用對方用地等活動,應經對方企業(yè)同意,采取保護措施,并接受對方企業(yè)的全過程安全監(jiān)管和監(jiān)督,工程施工結束后恢復原貌。
第三十一條? 當施工過程中確需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鐵路或管道限制爆破區(qū)域內進行爆破作業(yè)時,除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外,建設單位應提前將爆破方案提交對方企業(yè)審查,對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交匯工程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既有工程及附屬設施實施良好的保護。
第三十三條? 交匯處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四條? 對每一處交匯工程,雙方企業(yè)運維單位應建立聯系機制,對本方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時,應保護對方設施,并做好相關的應急預案;當巡檢、維護中發(fā)現對方設施存在異常現象或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通知對方。防洪期間,雙方企業(yè)應加強交匯段各自設施的防護。
第三十五條? 當交匯段出現緊急事故危及對方運營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雙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風險。
第三十六條 ?既有設施企業(yè)應自行負擔交匯工程段既有設施的評估、檢測等相關費用。交匯工程引起的鐵路和管道的運營損失費等不得計列。
第三十七條 ?交匯工程設置的管道保護套管、混凝土蓋板等管道防護設施屬于管道企業(yè)資產;交匯工程設置的鐵路橋梁和涵洞屬于鐵路企業(yè)資產,上述設施驗收合格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油氣輸送管道”是指連接油氣產地、儲存庫及使用單位,用于長距離輸送石油、天然氣商品介質鋼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zhèn)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yè)廠區(qū)內管道。
“油、氣田集輸管道”是指服務于油氣田開發(fā)、生產、加工的各類不同介質的管道。
“鐵路”包括高速鐵路、客貨共線鐵路(i、ii、iii、iv級)、重載鐵路、城際鐵路、工業(yè)企業(yè)專用線等,不包括城市軌道交通。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鐵路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業(yè)部和鐵道部聯合發(fā)布的《原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與鐵路相互關系的若干規(guī)定》〔87〕油建字505號/鐵基〔1987〕(780)號同時廢止。
第5篇 井下膠帶輸送機雙向運輸的管理規(guī)定
為了確保雙向膠帶輸送機雙向運輸的安全運行,進一步加強材料運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膠帶運輸巷有軌道運輸的應采用軌道運輸材料且應嚴格按《斜坡運輸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膠帶運輸巷沒有軌道運輸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采用膠帶運輸機下膠帶運輸前,應由當班膠帶維護工對膠帶輸送機進行全面間檢查,上、下膠帶不得跑偏,確保膠帶運輸機的完好性。
2、運送物料前必須仔細檢查,皮帶隨機保護及其它保護必須能正常投入運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護作用,否則不準運送物料。
3、運送物料前應及時將下膠帶落煤清理干凈,嚴禁影響物料的運送。
4、超寬、超重物件(如電機、減速器等)超出膠帶運輸能力的嚴禁采用膠帶運輸。
5、膠帶輸送機運輸原煤時,如果超過膠帶運輸能力時嚴禁同時運送物料。
6、放置物料時必須在裝載平臺處放置物料,裝載平臺長不低于3米,寬不低于0.8米。且裝載平臺處下托輥必須要用槽型托輥,物料應放置在皮帶中心部位,防止運送過程中碰撞機架。裝載平臺除放置物料外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帶上時之間距離不少于30m,嚴防膠帶超能力運行
8、運送物料時裝料點與卸料點之間不得設置濾煤器,防止礦工鋼、支架等材料拉壞帶扣或引起斷帶事故。
9、卸料點處必須用不短于4m的14#槽鋼傾斜固定,固定在兩膠架上,但不得影響皮帶正常運行和磨損膠帶及膠帶扣。另外槽鋼伸出托輥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點處必須有一接料平臺,嚴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該平臺長不小于6m,寬不小于0.8m。缷載點處下皮帶要用平行托輥,不許用槽形托輥,平行托輥間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應及時搬運離開接料平臺,不得在卸料點處積壓。
11、膠帶輸送機上膠帶嚴禁運送設備、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點處應加安全防護欄(網),防護欄(網)密度為不能進入最小(細)材料為準。
13、運送物料時,信號工及皮帶司機不準脫崗。裝載點、卸料點應設置能隨時停止膠帶運行的裝置,裝載點處必須有專人裝料,卸料點處必須有專人接料,發(fā)現異常應及時停機。
14、運送材料時,卸料點前后20米處都應有人把守,嚴禁其它人員進入接料平臺。
第6篇 帶式輸送機安全保護裝置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1. 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2. 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3. 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4. 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制動裝置。
5. 輸送機巷道內,必須安設沿線緊停保護裝置。
二、安裝
1.防滑保護裝置
驅動滾筒防滑保護裝置的作用是當驅動滾筒與輸送帶打滑摩擦時,使帶式輸送機自動停機。
① 電感式防滑保護裝置:磁鐵安裝在從動滾筒側面上,速度傳感器安裝在與磁鐵相對應的支架上。當皮帶機滾筒轉速低于設定值并保持5s時,皮帶機將自動斷電停機。
② 滾輪式防滑保護裝置:滾輪速度傳感器安裝在下膠帶上表面或上膠帶下表面,并使膠帶與滾輪保持足夠的驅動摩擦力。
2.堆煤保護裝置
堆煤保護裝置的作用是當輸送機機頭發(fā)生堆積煤時,使帶式輸送機自動停機。
堆煤保護裝置安裝在煤倉上口或兩部帶式輸送機搭接處。煤倉處堆煤保護傳感器應安裝在低于機頭下膠帶200mm水平以下,其平面位置應在煤倉口范圍內。搭接處堆煤保護傳感器安裝高度應在機頭滾筒軸線水平以下,其平面位置應在下部輸送機的煤流方向,且距離機架200~300mm。當堆煤觸及堆煤保護器探頭時,保護器自動停機報警。
3.防跑偏保護裝置
防跑偏保護裝置的作用是:當輸送帶發(fā)生跑偏時,使輸送帶自動糾偏和在跑偏嚴重時,使輸送機自動停機。
① 在用帶式輸送機在機頭、機尾均應安裝1組跑偏保護傳感器,當膠帶運輸機的膠帶發(fā)生跑偏時,膠帶推動臂式滾筒導桿。當偏離角度大于20°允許誤差±3°時,跑偏開關動作,保護器主機開始報警,但不造成停機,保護器主機經過5~10s延時后,如膠帶仍處于跑偏狀態(tài),保護器主機將自動切斷電源,實現跑偏保護。
② 在用皮帶運輸機中間部分要安裝自動糾偏裝置。當膠帶出現跑偏時,自動糾偏裝置發(fā)生偏轉,使膠帶自動復位。防跑偏滾動導桿安裝在距離槽型托輥外沿50~100mm范圍內。上膠帶每50m安裝1組,下膠帶每100m安裝1組。
4.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的作用是:當輸送帶在驅動滾筒上打滑,使輸送帶在驅動滾筒摩擦,溫度升高,熱量積聚,產生煙霧時,監(jiān)測溫度信號、煙霧信號,實現自動停機,并能自動灑水,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① 溫度保護傳感器溫度整定值為50℃,當溫度高于整定值±3℃時,保護器自動停機保護。其安裝位置必須在驅動滾筒與膠帶分離處或驅動滾筒內部。
② 煙霧保護傳感器是在皮帶輸送機周圍有煙霧形成并達到一定濃度時,保護器自動發(fā)出聲光警報并自動停機。傳感器應布置在驅動裝置上方5m內的下風口處。
③自動灑水裝置的灑水裝置應安裝在輸送機驅動裝置兩側,其灑水能起到對驅動膠帶和驅動滾筒同時灑水降溫滅火的效果。易熔棒必須布置在驅動滾筒與膠帶分離處,且距離滾筒表面100mm以內。易熔棒熔斷溫度為50~60℃,當易熔棒周圍溫度達到50~60℃并持續(xù)3~5分鐘時,易熔棒將自動熔斷。
5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
當輸送機張緊力下降,輸送帶和驅動滾筒將產生打滑時,使輸送帶自動停機并報警。
6防逆轉裝置
防逆轉裝置的作用是防止上運的帶式輸送機發(fā)生逆轉飛車事故。在用的上運帶式輸送機必須配備滾柱式逆止保護裝置和其他有效的定型防逆轉裝置。
7制動裝置
制動裝置的作用是防止上運的輸送機停車逆轉,使下運的輸送機及時停車。在用的傾斜運輸的膠帶運輸機必須配備完善的制動裝置。
8沿線緊停保護裝置
輸送機巷道內每隔100m安裝1個緊停開關,在裝載點、人行過橋處、機頭、機尾均應設有緊停開關,開關信號接入輸送機控制系統(tǒng)。
9防撕裂保護裝置
防撕裂保護裝置的作用是當輸送帶撕裂時使輸送機自動停機,防止撕裂事故擴大。
三、試驗方法
1.防滑保護裝置:
對于電感式防滑保護裝置,通過轉動傳感器方向或使傳感器遠離滾筒,輸送機應能自動停機。
對于滾輪式防滑保護裝置,將滾輪提起或轉開使其與輸送帶表面脫離,輸送機應能自動停機。
2.堆煤保護:
輸送機正常運轉時,人為的推動堆煤保護傳感器的觸頭,使保護動作,輸送機應能自動停機為正常。
3.跑偏保護:
輸送機正常運轉時,人為的推動跑偏傳感器的滾動導桿,使限位開關動作,輸送機應能自動停機為正常。
4.溫度保護裝置:
每天檢查1次,傳感器每季度定期更換。
5.煙霧保護裝置:
每天檢查1次,傳感器每月定期更換。
6.自動灑水裝置:
電磁閥式自動灑水裝置,通過按動試驗按鈕使電磁閥打開;易熔棒式自動灑水裝置,人為松動拉緊繩,灑水裝置噴頭均能噴水為正常。
7.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
在輸送機停機狀態(tài)系下,對液壓傳感器式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人為將拉緊裝置液壓站溢流閥緩慢松動,當壓力低于規(guī)定值時,故障顯示盤低壓故障指示燈亮為正常。對行程開關式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人為觸動開關,故障指示燈亮為正常。
四、試驗制度
1.試驗周期
防滑保護、堆煤保護、防跑偏保護、自動灑水及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每天檢修期間試驗1次,并填寫實驗記錄。
溫度保護及煙霧保護,使用單位定期到機電科領取合格的傳感器,下井更換,舊傳感器交由機電科試驗。
沿線緊停保護,每周所有緊停開關試驗1遍。
2.職責分工
(1)檢修班的輸送機司機負責對保護裝置進行試驗,并填寫試驗記錄。
(2)值班維修人員是保護裝置的維護人,要配合輸送機司機做好試驗工作。
(3)機電科不定期對皮帶運輸機保護裝置進行檢查和試驗,并認真檢查各記錄情況。
五、試驗制度
試驗前,試驗人必須與輸送機集控室調度員、前后部輸送機司機及本輸送機的各裝載點司機聯系,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試驗。
試驗人對輸送機的各種保護試驗完后,必須當場填寫試驗記錄,并簽字,發(fā)現問題及時通知值班維修工處理,嚴禁甩掉、拆除保護裝置。
六、其他相關文件規(guī)定
1、機頭、機尾、驅動段、給煤點、煤倉上口和其他旋轉部位必須裝設防護欄和護罩。機頭煤倉備有合格的安全帶,在煤倉上口附近作業(yè)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嚴格執(zhí)行“一人作業(yè)一人監(jiān)護”制度。
2、機道內有人跨越帶式輸送機的地方,必須設立過橋。
3、主回路電纜及主電機每月用適宜的絕緣搖表搖測一次。額定電壓低于1140v的各種交流電機、電氣設備和線纜的絕緣電阻值不小于1mω。
4、膠帶與底板有0.2m的安全間距,無膠帶磨底板或積煤現象,輸送機邊梁與巷道壁之間留有不小于0.5m的安全距離,機頭和機尾處與巷道的距離不小于0.7m。
5、在膠帶輸送機卸載點、裝載點下皮帶運行方向、驅動點的前方和機尾滾筒前方下皮帶處要裝設清掃器,清掃后的膠帶表面不得粘帶煤泥。
6、膠帶輸送機道應裝設有不小于50mm的灑水管路,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并配有25m長的軟管;主要煤倉上下口的供水管路直徑不小于75mm并設置相應支管和直徑不小于50mm的閥門,閥門上接好直徑50mm的高壓消防軟管,軟管長度能夠覆蓋煤倉口。
7、膠帶輸送機頭、驅動部位和配電室應配備不少于2只滅火器和0.3m3的滅火砂。
8、現場應有皮帶機運行日志、事故記錄、檢查檢修記錄、安全保護試驗記錄等各種記錄資料。
第7篇 皮帶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管理規(guī)定
1、司機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嚴格落實包機責任制,掛牌管理,落實責任。
2、刮板輸送機的機尾、機頭必須支設壓柱。且牢固可靠。
3、皮帶輸送機運行中,嚴禁清理機頭、機尾的浮煤(矸)。
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
5、嚴禁蹬踩運行的輸送機。開機時,司機不準正對機頭。
6、各工種、司機及把勾工,開工前必須對所有設備及絞車、鋼絲繩及其聯接裝置,溜子、局扇、鉆機等設備的安全設施,運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各種機電設備,值班電工要班班檢查,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轉。
7、皮帶輸送機機頭處設置2個滅火器、1個沙箱、消防桶、消防鍬。
8、機頭、機尾必須安裝往返聲光信號,且保證清晰可靠。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應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必須設置制動裝置。
9、皮帶輸送機信號必須齊全、可靠、靈敏、無信號或信號不清嚴禁開機。
10、嚴禁蹬踩運行中的皮帶輸送機,嚴禁用皮帶輸送機運送物料。
11、處理皮帶輸送機事故、檢修皮帶輸送機,要停電處理,停機后要在開關處掛上“有人作業(yè),禁止開機”牌。
12、跨越皮帶輸送機之處要設置過橋。
13、輸送帶幫及輸送帶下嚴禁堆放任何物料。
14、司機到達工作地點后,必須對皮帶、溜子各部件、信號進行檢查,點動試轉,要現場交接班。司機必須站在皮帶一側進行操作,時刻注意皮帶運轉情況,發(fā)現異常立即停機處理。
15、司機應制止用皮帶運送物料,禁止任何人蹬皮帶,用皮帶運送物料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16、司機必須經常清理浮煤、機頭處淤煤,防止帶回頭煤或磨損皮帶。
17、在機頭和機尾設置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第8篇 主提升主運輸帶輸送機安全管理規(guī)定
1、主提升皮帶、主運輸皮帶必須根據膠帶狀況,用專用儀器定期對接頭、膠帶內部的鋼絲繩斷繩(絲)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不合格接頭必須及時處理,檢查結果簽字并存檔。嚴格執(zhí)行鋼絲繩芯皮帶的硫化工藝,保證接頭的質量。
2、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3、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4、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5、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和自動灑水裝置。
6、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7、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制動裝置。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斷帶保護。
8、在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緊急聯鎖停車裝置。
9、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10、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11、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12、嚴禁使用膠帶運輸機運輸人員、易然和爆炸物品。
13、煤倉、溜煤眼必須有防止人員墜入的設施。
14、消防、防塵管路應每隔5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
15、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機頭前后兩端各20米范圍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16、斜井主提升運輸機必須由專人每天對制動器和逆止器的狀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檢查記錄簽字存檔。
17、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和沖洗沉積煤塵。
18、防滅火器材、電工操作絕緣用品齊全合格。
19、運輸機巷道如需要電焊、氣焊或噴燈焊時。必須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23條要求。
20、盡量避免皮帶重載啟動,如重載啟動時間內過載保護動作,嚴禁再次強行啟動,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卸煤。
21、要嚴格控制給煤量,嚴禁電動機滿負荷運行。
22、加強底皮帶的跑偏動態(tài)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調整。
第9篇 帶式輸送機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煤礦安全規(guī)程》(2022版)規(guī)定: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采用非金屬聚合物制造的輸送帶、托輥和滾筒包膠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二)必須裝設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護裝置,同時應當裝設溫度、煙霧監(jiān)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三)應當具備沿線急停閉鎖功能。
(四)主要運輸巷道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
(五)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應當裝設軟制動裝置且必須裝設防超速保護裝置。
(六)在大于16°的傾斜井巷中使用帶式輸送機,應當設置防護網,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滾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機頭、機尾及搭接處,應當有照明。
(九)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處,應當設防護欄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當設過橋。
(十)輸送帶設計安全系數,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選取:
1.棉織物芯輸送帶,8~9。
2.尼龍、聚酯織物芯輸送帶,10~12。
3.鋼絲繩芯輸送帶,7~9;當帶式輸送機采取可控軟啟動、制動措施時,5~7。
二、帶式輸送機操作和維修人員必須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三、輸送機電控系統(tǒng)應具有預警延時起動、沿線急停、系統(tǒng)連鎖及沿線通訊功能,推廣應用集中控制、軟起動裝置和永磁變頻電動機等裝備;輸送機起動操作時,應執(zhí)行先點動兩下后再重新起動的要求。
四、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和滅火沙,巷道每50m必須設有消防水管、閘閥及管接頭。
五、輸送機必須執(zhí)行專職司機崗位區(qū)域巡查制和專人定期檢修、校驗制度,輸送機嚴禁超載及帶病運行。
六、運輸線路及裝卸、轉載點應安設給料及受料槽等防護裝置,嚴禁發(fā)生滾料、灑料現象;所有裝載點、配電操作硐室和通道必須保持整潔。
七、輸送機清理作業(yè)時,嚴禁邊運行邊清理;檢修維護時,必須停機并停電閉鎖。
八、煤倉、溜煤(矸)眼必須制定落實防墜、防堵、防水措施。給煤設備應推廣鏈式給煤機并實現遠方集中監(jiān)控。
九、《煤礦安全規(guī)程》(2022版)規(guī)定: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2022版第360條規(guī)定: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爆破前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jié)舛取?/p>
(二)爆破前必須灑水。
(三)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者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四)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九、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三十條有關爆破處理的規(guī)定,明確專用炸藥、瓦斯檢查、防塵、警戒等措施,嚴禁從下方進入。
第10篇 ?;份斔凸艿拦芾硪?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qū)外公共區(qū)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原油、天然氣、煤層氣和城鎮(zhèn)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對危險化學品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道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有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并實施,接受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檢查,并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實施安全條件審查。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行為。
對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規(guī)劃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節(jié)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進行科學規(guī)劃。
第七條 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qū)域。
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qū)域。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fā)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qū)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可靠的工程處理措施,確保不受地質災害影響。
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居民區(qū)、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通訊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建設
第九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依法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xù)。
第十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一條 承擔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以及經過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并對工程質量負責。
參加危險化學品管道焊接、防腐、無損檢測作業(yè)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工程的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負責。管道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對管道的焊縫和防腐質量進行檢查,并按照設計要求對管道進行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對敷設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環(huán)境敏感區(qū)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采取增加管道壓力設計等級、增加防護套管等措施,確保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試生產(使用)前,管道單位應當對有關保護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科學制定安全投入生產(使用)方案,并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產(使用)的,管道單位應當在其投入生產(使用)前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對敷設在江、河或者其他環(huán)境敏感區(qū)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相應縮短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時間間隔。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運行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發(fā)現標志毀損的,管道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六條 管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擴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巡護人員發(fā)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外部事故隱患,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測、維護,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tài);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區(qū)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jiān)測、監(jiān)控;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險化學品管道,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安全條件審查手續(xù)。
第十九條 管道單位發(fā)現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擅自開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對埋地、地面管道進行占壓,在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橋等固定其他設施纜繩懸掛廣告牌、搭建構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
第二十一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fā)現下列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yǎng)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筑物。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中心線兩側及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外緣兩側5米外的周邊范圍內,管道單位發(fā)現下列建(構)筑物與管道線路、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居民小區(qū)、學校、醫(yī)院、餐飲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三)變電站、配電站、供水站等公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 在穿越河流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500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fā)現有實施拋錨、拖錨、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業(yè)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但在保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實施的養(yǎng)護疏浚作業(yè)除外。
第二十四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1000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fā)現有實施采石、采礦、爆破等作業(yè)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前款規(guī)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等作業(yè)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實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施工作業(y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單位,將施工作業(yè)方案報管道單位,并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yè);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20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米地域范圍內,實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等作業(yè)。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實施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作業(y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制定符合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要求的施工作業(yè)方案;
(二)已經制定應急預案;
(三)施工作業(yè)人員已經接受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保護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yè)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專用設施、永工防護設施、專用隧道等附屬設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確需用于其他用途的,應當征得管道單位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發(fā)生危險化學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管道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響應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緊急處置,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立即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并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級、設區(qū)的市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對新建、改建、擴建管道建設項目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汁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管道單位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提交的有關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予以協(xié)調、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危險化學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事故處置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將管道建設項目發(fā)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一)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按照本規(guī)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yè),施工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書面通知管道單位,或者末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管道單位未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第三十五條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guī)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實施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區(qū)域是指廠區(qū)(包括化工園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以外的區(qū)域。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計量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儲罐、裝卸棧橋、裝卸場、分輸站、減壓站等站場;
(二)管道的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jiān)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三十九 條本規(guī)定施行前在管道保護距離內已經建成的人口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應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搬遷、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主提升主運輸帶式輸送機安全管理規(guī)定
1、主提升皮帶、主運輸皮帶必須根據膠帶狀況,用專用儀器定期對接頭、膠帶內部的鋼絲繩斷繩(絲)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不合格接頭必須及時處理,檢查結果簽字并存檔。嚴格執(zhí)行鋼絲繩芯皮帶的硫化工藝,保證接頭的質量。
2、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3、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4、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5、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和自動灑水裝置。
6、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7、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制動裝置。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斷帶保護。
8、在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緊急聯鎖停車裝置。
9、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10、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11、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12、嚴禁使用膠帶運輸機運輸人員、易然和爆炸物品。
13、煤倉、溜煤眼必須有防止人員墜入的設施。
14、消防、防塵管路應每隔5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
15、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機頭前后兩端各20米范圍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16、斜井主提升運輸機必須由專人每天對制動器和逆止器的狀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檢查記錄簽字存檔。
17、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和沖洗沉積煤塵。
18、防滅火器材、電工操作絕緣用品齊全合格。
19、運輸機巷道如需要電焊、氣焊或噴燈焊時。必須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23條要求。
20、盡量避免皮帶重載啟動,如重載啟動時間內過載保護動作,嚴禁再次強行啟動,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卸煤。
21、要嚴格控制給煤量,嚴禁電動機滿負荷運行。
22、加強底皮帶的跑偏動態(tài)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調整。
第12篇 油氣輸送管道鐵路交匯工程技術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統(tǒng)一油氣輸送管道(以下簡稱“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術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鐵路設施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統(tǒng)稱“交匯工程”)。油、氣田集輸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條件相近時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管道與鐵路交匯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交匯工程應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管道運行安全,特別是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旅客列車的運輸安全。
2. 后建服從先建,盡量減少對既有設施的改建。
3. 綜合考慮鐵路和管道行業(yè)規(guī)劃。
4. 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資源,經濟合理。
5. 平等協(xié)商、互相支持。
第四條 交匯工程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章管道與鐵路交叉
第五條 管道與鐵路交叉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管道不應在既有鐵路的無砟軌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條件下穿越時應進行專項設計,滿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標。
2. 管道和鐵路不應在旅客車站、編組站兩端咽喉區(qū)范圍內交叉,不應在牽引變電所、動車段(所)、機務段(所)、車輛段(所)圍墻內交叉。
3. 管道和鐵路不宜在其他鐵路站場、道口等建筑物和設備處交叉,不宜在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及動車組走行線的有砟軌道路基地段、各類過渡段、鐵路橋跨越河流主河道區(qū)段交叉。確需交叉時,管道和鐵路設備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 管道宜選擇在鐵路橋梁、預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設施處穿越,盡量減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條 管道與鐵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當鐵路橋梁與管道交叉條件受限時,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當管道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穿越既有鐵路路基時,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條 當管道穿越鐵路有砟軌道路基地段時,可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定向鉆、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應在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有砟軌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鉆方式穿越。
第八條 管道采用頂進套管穿越既有鐵路路基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套管邊緣距電氣化鐵路接觸網立柱、信號機等支柱基礎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m。
2. 套管頂部外緣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套管不宜在鐵路路基基床厚度內穿越;困難條件下套管穿越鐵路路基基床時,套管頂部外緣距路肩不應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腳護道不應小于2m、伸出路塹塹頂不應小于5m,并距離路堤排水溝、路塹塹頂天溝和線路防護柵欄外側不應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頂進施工法用鋼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規(guī)定的iii級管,并滿足鐵路橋涵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5. 頂進套管穿越鐵路施工時,套管外空間不允許超挖,穿越完成后應對套管外部低壓注水泥漿加固,保持鐵路路基的穩(wěn)定狀態(tài)。
6. 頂進套管穿越鐵路應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漿等材料,不需設置兩側封堵和檢測管。
7. 頂管穿越工程不得影響鐵路排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管道采用頂進防護涵穿越鐵路路基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護涵孔徑應根據輸送管道直徑、數量及布置方式確定。涵洞內宜保留寬度不小于1m的驗收通道,管道與管道間、管道與邊墻間、管頂與涵洞頂板間的間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內凈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條件下,涵洞尺寸可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2. 主體結構應伸出鐵路路基邊坡與涵洞頂交線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響鐵路排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3. 結構應滿足強度、穩(wěn)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應符合鐵路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 防護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設檢查井。涵洞內空間未填充時應在涵洞兩端設檢查井,檢查井應有封閉設施。
第十條 管道采用定向鉆穿越鐵路應考慮管徑、地質條件、埋深等因素,經檢算滿足鐵路線路設施穩(wěn)定時方可采用,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定向鉆穿越路基時,入土點和出土點應位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以外不小于5m,路肩處管頂距原自然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10m,且應在路基加固處理層以下。
2. 當定向鉆穿越鐵路橋梁陸地段時,管道外緣距橋梁墩臺基礎外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m,最小埋深不應小于5m,且不影響橋梁結構使用安全。
3. 對廢棄后的定向鉆穿越鐵路管道,管道運營企業(yè)應及時采用混凝土、砂漿等材料填充密實。
第十一條 鐵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鉆穿越段,必須跨越時,應探明管道的位置與深度。當采用橋梁跨越時,橋梁墩臺基礎外緣與管道外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m,且不影響管道安全。
第十二條 管道不應跨越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鐵路、動車走行線及城際鐵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鐵路上方跨越,確需跨越時,管道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結構底面至鐵路軌頂面距離不應小于12.5m,且距離接觸網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4.0m, 其支承結構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2. 跨越段管道壁厚應按《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459的規(guī)定選取。
3. 跨距不應小于鐵路的用地界??缭椒秶鷥炔粦O置法蘭、閥門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條 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橋梁或鐵路橋梁跨越既有管道時,鐵路橋梁(非跨主河道區(qū)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設通過,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頂在橋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應埋設鋼筋混凝土板。鋼筋混凝土板的寬度應大于管道外徑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頂間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設長度不應小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范圍。鋼筋混凝土板上方應埋設聚乙烯警示帶;穿越段的起始點以及中間每隔10m處應設置地面穿越標識。
2. 鐵路橋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0m。
3. 管道與鐵路橋梁墩臺基礎邊緣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3m。施工過程中應對既有橋梁墩臺或管道設施采取防護措施,確保管道與橋梁的安全。
第十四條 管道和鐵路隧道不應在隧道洞門及洞口截水天溝范圍內交叉。當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與鐵路隧道洞身交叉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鐵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溝敷設。當采取非爆破方式開挖管溝時,管溝底部與鐵路隧道結構頂部外緣的垂直間距不應小于10m,輸油管道在鐵路隧道洞身及其兩側各不小于20m范圍應采取可靠的防滲措施。當采取控制爆破手段開挖管溝時,管底與鐵路隧道頂部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20m,同時應考慮圍巖條件、挖溝爆破規(guī)模及隧道結構的安全性等因素。
2. 管道除采用隧道結構以外,不宜在鐵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與鐵路隧道交叉時,兩隧道垂直凈距不應小于30m,且滿足不小于3~4倍鐵路隧道開挖洞徑要求;兩隧道凈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襯砌結構應加強。
4. 新建鐵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開挖時,隧道頂部與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應小于20m,同時應考慮鐵路隧道斷面大小、圍巖條件、地面沉降變形及管道結構安全性等因素。
5. 新建設施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采取保持圍巖穩(wěn)定的措施。既有設施的允許爆破振動速率,應根據既有隧道結構類型、結構狀態(tài)、爆破環(huán)境條件以及既有鐵路或管道運輸性質、軌道或鋼管類型等綜合因素評估確定,爆破方案應征得既有設施企業(yè)的同
意。
6. 特殊地形情況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經既有設施企業(yè)審批通過后,可將交叉凈距適當減小。
第十五條 埋地管道和鐵路在軟土等特殊土質、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時,應采取保證既有設施安全和穩(wěn)定性的特殊設計。
第十六條 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時,鐵路方應對穿越處鐵路設施進行檢測評價。鐵路兩側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外3米范圍內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應按《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423要求進行壁厚設計,采用加強級防腐涂層,對管道環(huán)向焊口采取100%超聲波和100%射線探傷檢測。管道方在施工期間應遵守鐵路營業(yè)線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保持鐵路線下基礎工程的穩(wěn)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處管道上存在鐵路雜散電流干擾時應對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十七條 鐵路跨越既有管道時,管道方應對跨越管段進行完整性評價。鐵路跨越段應設置保護涵或橋梁,并應對施工區(qū)域內的管道采取防護措施。鐵路方在施工期間應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狀態(tài)及管道周圍土體和邊坡的穩(wěn)定。鐵路施工便道及維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時,應對管道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處管道上存在鐵路雜散電流干擾時應對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三章管道與鐵路并行
第十八條 管道與鐵路并行布置時,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距鐵路用地界的凈距不應小于3m。
2. 埋地管道距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凈距不應小于25m。
3. 地上管道與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0m。
第十九條 電氣化鐵路與管道并行間距在100m以內、并行長度在1000m以上時,在建設期間應預設必要的排流措施,鐵路運行初期應按《埋地鋼質管道交流干擾防護技術標準》gb/t 50698對排流效果進行檢測、復核。
第二十條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與上下游鐵路橋梁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23和《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59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管道專用隧道與鐵路隧道并行時,兩相鄰隧道的凈距應符合表1規(guī)定:
表1 兩隧道間的最小凈距(m)
圍巖等級
i
ii—iii
iv
v
vi
凈 距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注:b為管道隧道或鐵路隧道開挖寬度中的較大值(m)。
第二十二條 鐵路與管道站場設施的最小距離,應按《石油天然氣工程防火設計規(guī)范》gb50183執(zhí)行。
油氣管道閥室圍墻距鐵路用地界不應小于3m。閥室設置放空立管時,放空管管口應高出周圍25m范圍內的鐵路設施及建(構)筑物2m以上。
石油天然氣站場設置放空立管時,其區(qū)域布置防火間距宜通過計算可燃氣體擴散范圍確定,擴散區(qū)邊界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不應超過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應高出10m范圍內的鐵路設施或建筑物頂2m以上。
第四章協(xié)商機制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yè)與鐵路運輸企業(yè)應建立日常協(xié)商機制,協(xié)商解決工程建設與運營中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遇特殊情況,管道與鐵路工程交匯無法滿足本規(guī)定相關要求時,經雙方協(xié)商、專家論證和安全評估后,可采取工程類比或其他特殊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充分調研沿線鐵路、管道現狀分布及規(guī)劃情況,管道企業(yè)和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積極配合對方,提供有關信息。
根據調研結果,提出新建工程與既有設施交匯關系的處理方案,并征求對方意見;對方企業(yè)在接到征求意見函件后,應于30日(工作日)內書面回復。
第二十六條 當管道和鐵路工程交匯時,應對既有設施的狀態(tài)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提出設計方案。建設方應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對方企業(yè)提交設計方案,并就建設項目概況、技術參數、交叉位置描述、擬定通過方案、并行間距等作出說明。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應優(yōu)先選用對既有設施擾動小、施工便利、經濟性好的技術方案。并應在接到交叉設計方案后30日(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意見。
當管道與鐵路交匯段同為新建、改(擴)建工程時,雙方企業(yè)應按照確保安全、互相有利、節(jié)省投資和縮短工期的原則,合理選擇設計施工方案。
第二十七條 當受地形、地物和周邊條件等限制,需要遷移交匯段既有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請求,說明遷移需求和理由。
產權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組織編制遷移方案,在接到遷移方案后30日(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條文和本規(guī)定的條件下,為統(tǒng)一管道穿跨越既有鐵路工程或鐵路跨越既有管道工程的技術方案,雙方共同組織編制交叉穿跨越的標準設計圖,并編制概算定額,經兩行業(yè)專家審查后,在建設項目中推廣使用,作為交匯工程設計和概算取費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交匯工程施工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對方企業(yè)配合。交匯工程竣工后,應由雙方共同進行工程驗收,竣工資料由雙方存檔。
第三十條 交匯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鐵路線路或管道保護區(qū)內進行勘探、取土、棄土、堆料、設置臨時設施、臨時占用對方用地等活動,應經對方企業(yè)同意,采取保護措施,并接受對方企業(yè)的全過程安全監(jiān)管和監(jiān)督,工程施工結束后恢復原貌。
第三十一條 當施工過程中確需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鐵路或管道限制爆破區(qū)域內進行爆破作業(yè)時,除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外,建設單位應提前將爆破方案提交對方企業(yè)審查,對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交匯工程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既有工程及附屬設施實施良好的保護。
第三十三條 交匯處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四條 對每一處交匯工程,雙方企業(yè)運維單位應建立聯系機制,對本方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時,應保護對方設施,并做好相關的應急預案;當巡檢、維護中發(fā)現對方設施存在異?,F象或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通知對方。防洪期間,雙方企業(yè)應加強交匯段各自設施的防護。
第三十五條 當交匯段出現緊急事故危及對方運營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雙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風險。
第三十六條 既有設施企業(yè)應自行負擔交匯工程段既有設施的評估、檢測等相關費用。交匯工程引起的鐵路和管道的運營損失費等不得計列。
第三十七條 交匯工程設置的管道保護套管、混凝土蓋板等管道防護設施屬于管道企業(yè)資產;交匯工程設置的鐵路橋梁和涵洞屬于鐵路企業(yè)資產,上述設施驗收合格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油氣輸送管道”是指連接油氣產地、儲存庫及使用單位,用于長距離輸送石油、天然氣商品介質鋼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zhèn)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yè)廠區(qū)內管道。
“油、氣田集輸管道”是指服務于油氣田開發(fā)、生產、加工的各類不同介質的管道。
“鐵路”包括高速鐵路、客貨共線鐵路(i、ii、iii、iv級)、重載鐵路、城際鐵路、工業(yè)企業(yè)專用線等,不包括城市軌道交通。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鐵路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業(yè)部和鐵道部聯合發(fā)布的《原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與鐵路相互關系的若干規(guī)定》〔87〕油建字505號/鐵基〔1987〕(780)號同時廢止。
第13篇 皮帶輸送機運行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各單位要定期組織對皮帶操作人員和檢修維護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確保皮帶操作及檢修維護人員熟悉掌握皮帶運行的安全注意事項。
二、各生產崗位要安排專人負責皮帶的開停和維護,并配合檢修人員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三、在開啟皮帶前,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以下工作方可啟動:
1、檢查各運轉部分、膠帶搭扣和承載裝置是否正常,防護設備和沿線拉線開關等是否齊全。膠帶的張緊度須在啟動前調整到合適的程度。
2、檢查巷道內照明是否充分。發(fā)現損壞立即更換。
3、檢查機頭、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導向滾筒、驅動裝置接觸的防護欄是否正常;檢查防護罩,各部位螺栓是否松動、完整齊全;皮帶滾筒軸承座是否有松動;檢查電纜吊掛是否整齊。
4、檢查皮帶驅動滾筒及托輥處有無浮料和其它障礙物,并及時清理,保持機頭前后五米范圍內巷道和設備的清潔。
5、檢查皮帶電動機絕緣是否良好,保證其可靠接地。
6、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攀越皮帶。
7、現場檢查無任何異常后,拉響警示電鈴三遍,每遍間隔三分鐘,警告人員離開輸送機轉動部位和運輸區(qū)域。
8、將皮帶空載運轉一周,檢查皮帶與接頭牢固完整,皮帶是否跑偏,張緊程度是否正常,各部滾筒托輥轉動是否靈活。機器是否振動,發(fā)現異常,立即檢查處理后,方可開機運行。
9、皮帶輸送機應空載啟動,待運轉正常后方可入料,禁止先入料后開車,機器啟動困難或負荷增大時,應立即停機,不準強行啟動,待找出原因處理后方可開車。有數臺皮帶輸送機串聯運行時,應從卸料端開始,順序起動。全部正常運轉后,方可入料。
10、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對交接情況及運行前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第14篇 關于井下膠帶輸送機雙向運輸的管理規(guī)定
為了確保雙向膠帶輸送機雙向運輸的安全運行,進一步加強材料運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膠帶運輸巷有軌道運輸的應采用軌道運輸材料且應嚴格按《斜坡運輸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膠帶運輸巷沒有軌道運輸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采用膠帶運輸機下膠帶運輸前,應由當班膠帶維護工對膠帶輸送機進行全面間檢查,上、下膠帶不得跑偏,確保膠帶運輸機的完好性。
2、運送物料前必須仔細檢查,皮帶隨機保護及其它保護必須能正常投入運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護作用,否則不準運送物料。
3、運送物料前應及時將下膠帶落煤清理干凈,嚴禁影響物料的運送。
4、超寬、超重物件(如電機、減速器等)超出膠帶運輸能力的嚴禁采用膠帶運輸。
5、膠帶輸送機運輸原煤時,如果超過膠帶運輸能力時嚴禁同時運送物料。
6、放置物料時必須在裝載平臺處放置物料,裝載平臺長不低于3米,寬不低于0.8米。且裝載平臺處下托輥必須要用槽型托輥,物料應放置在皮帶中心部位,防止運送過程中碰撞機架。裝載平臺除放置物料外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帶上時之間距離不少于30m,嚴防膠帶超能力運行
8、運送物料時裝料點與卸料點之間不得設置濾煤器,防止礦工鋼、支架等材料拉壞帶扣或引起斷帶事故。
9、卸料點處必須用不短于4m的14#槽鋼傾斜固定,固定在兩膠架上,但不得影響皮帶正常運行和磨損膠帶及膠帶扣。另外槽鋼伸出托輥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點處必須有一接料平臺,嚴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該平臺長不小于6m,寬不小于0.8m。缷載點處下皮帶要用平行托輥,不許用槽形托輥,平行托輥間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應及時搬運離開接料平臺,不得在卸料點處積壓。
11、膠帶輸送機上膠帶嚴禁運送設備、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點處應加安全防護欄(網),防護欄(網)密度為不能進入最小(細)材料為準。
13、運送物料時,信號工及皮帶司機不準脫崗。裝載點、卸料點應設置能隨時停止膠帶運行的裝置,裝載點處必須有專人裝料,卸料點處必須有專人接料,發(fā)現異常應及時停機。
14、運送材料時,卸料點前后20米處都應有人把守,嚴禁其它人員進入接料平臺。
第15篇 皮帶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管理規(guī)定
1、司機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嚴格落實包機責任制,掛牌管理,落實責任。
2、刮板輸送機的機尾、機頭必須支設壓柱。且牢固可靠。
3、皮帶輸送機運行中,嚴禁清理機頭、機尾的浮煤(矸)。
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
5、嚴禁蹬踩運行的輸送機。開機時,司機不準正對機頭。
6、各工種、司機及把勾工,開工前必須對所有設備及絞車、鋼絲繩及其聯接裝置,溜子、局扇、鉆機等設備的安全設施,運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各種機電設備,值班電工要班班檢查,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轉。
7、皮帶輸送機機頭處設置2個滅火器、1個沙箱、消防桶、消防鍬。
8、機頭、機尾必須安裝往返聲光信號,且保證清晰可靠。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應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必須設置制動裝置。
9、皮帶輸送機信號必須齊全、可靠、靈敏、無信號或信號不清嚴禁開機。
10、嚴禁蹬踩運行中的皮帶輸送機,嚴禁用皮帶輸送機運送物料。
11、處理皮帶輸送機事故、檢修皮帶輸送機,要停電處理,停機后要在開關處掛上“有人作業(yè),禁止開機”牌。
12、跨越皮帶輸送機之處要設置過橋。
13、輸送帶幫及輸送帶下嚴禁堆放任何物料。
14、司機到達工作地點后,必須對皮帶、溜子各部件、信號進行檢查,點動試轉,要現場交接班。司機必須站在皮帶一側進行操作,時刻注意皮帶運轉情況,發(fā)現異常立即停機處理。
15、司機應制止用皮帶運送物料,禁止任何人蹬皮帶,用皮帶運送物料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16、司機必須經常清理浮煤、機頭處淤煤,防止帶回頭煤或磨損皮帶。
17、在機頭和機尾設置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