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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
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工作規(guī)程是一套旨在確保氧氣和乙炔氣瓶在存儲、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安全無虞的操作規(guī)范。它涵蓋了從氣瓶的選擇、檢驗、維護到廢棄處理的全過程,旨在預防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企業(yè)財產不受損失。
模板
1. 氣瓶選擇與驗收
- 氣瓶應由合法制造商生產,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 新購氣瓶需附有制造商的合格證書,確認其材料、設計和制造工藝滿足安全要求。
- 接收氣瓶時,檢查瓶體無明顯損傷、腐蝕或變形。
2. 氣瓶存儲
- 存儲區(qū)域應通風良好,遠離熱源和可燃物。
- 氧氣和乙炔氣瓶應分開存放,防止混淆和意外接觸引發(fā)危險。
- 確保氣瓶直立放置,使用專用支架固定。
3. 氣瓶使用
- 使用前,檢查氣瓶閥門、減壓器、壓力表等配件是否完好。
- 連接氣瓶時,應先關閉閥門,避免氣體泄漏。
- 工作現(xiàn)場禁止吸煙,保持清潔干燥,避免產生火花。
4. 氣瓶檢驗
- 定期進行氣瓶外部和內部檢查,檢測壁厚、閥門密封性等。
- 按照規(guī)定周期進行壓力試驗,確保氣瓶強度符合安全標準。
5. 維護與保養(yǎng)
- 氣瓶表面應保持清潔,及時修復損傷。
- 定期檢查瓶閥、瓶帽等配件,確保功能正常。
- 不得用氣瓶作為支撐或滾動工具。
6. 氣瓶運輸
- 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防止碰撞和翻倒。
- 裝卸過程中輕拿輕放,避免劇烈振動。
- 運輸車輛應配備消防器材,并遵守交通法規(guī)。
7. 廢棄處理
- 廢棄氣瓶應交由專業(yè)機構回收處理。
- 清空剩余氣體,確保氣瓶內壓力為零。
- 不得私自拆解或丟棄氣瓶。
標準
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應嚴格遵循以下標準: - gb 5099《鋼質無縫氣瓶》 - gb 12135《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 gb/t 16177《氣瓶顏色標志》 - gb 13693《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以上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需由專門的安全人員負責監(jiān)督和執(zhí)行,確保所有操作符合規(guī)程要求。所有員工都應接受相應的安全培訓,了解并遵守這些規(guī)定,共同維護工作環(huán)境的安全。任何違反規(guī)程的行為都將受到嚴肅處理。通過全員參與和持續(xù)改進,我們致力于創(chuàng)建一個安全、高效的工作環(huán)境。
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工作規(guī)程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氣瓶。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改裝等,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本規(guī)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4條研制、開發(fā)氣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guī)程不符合,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時應連續(xù)生產不少于四個批量。試制品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圍和規(guī)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全監(jiān)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鑒定。有關產品試制和鑒定,以及制造資格認可的要求,應符合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
第5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6條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低壓液化氣體。
第7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guī)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第8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植。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guī)定。
第9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
第10條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壓裝置。
第11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jù)。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guī)定。
第12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
第13條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氣瓶的產權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本單位擁有的氣瓶種類和數(shù)量。
第14條氣瓶應專用,如確實需要改裝其他氣體,改裝工作應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條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應符合氣瓶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第16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必須是平爐、電爐或吹氧堿性轉爐冶煉的鎮(zhèn)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yōu)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于壓力沖拔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qū)(見本規(guī)程附錄2《寒冷地區(qū)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17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18條采用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氣瓶,可參照本規(guī)程第4條的規(guī)定辦理。該材料在未納入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之前,不應大量用于氣瓶制造。
第19條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料標準所列的牌號,并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shù)據(jù)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shù)據(jù),一般不低于本規(guī)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應先進行冷、熱加工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 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0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機械性能驗證檢查,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探傷、低倍組織等驗證檢查。
第四章 設 計
第21條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
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的設計文件,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呂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總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第22條氣瓶設計單位,必須向氣瓶設計的審批機構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其中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選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shù)的選擇與依據(jù)、材料的選擇、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23條 設計條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計算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設計時,瓶體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guī)定值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應不大于表3規(guī)定。
第24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25條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26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圓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huán)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圓滑過渡。
第28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huán)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29條瓶體主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單面焊接的縱向焊縫根部不準有永久性墊板。
第30條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
第31條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為改變原設計,應按本規(guī)程第21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類別和范圍制造。
第33條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照勞動部有關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規(guī)定中產品試制和技術鑒定的要求,取得技術鑒定合格證書。氣瓶的技術鑒定還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guī)定。
第3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
1.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2.正常生產滿五年。
3.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第35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 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條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撥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guī)定。
第37條焊接氣瓶瓶體主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guī)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焊接工藝評定應參照有關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
第38條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guī)則》考試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證。
第39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0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
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一般不應再進行焊接工作。
第41條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
第42條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檢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認可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3條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六章 氣瓶附件
第44條瓶閥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
第45條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材料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能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爆破壓力應略高于瓶內氣體的最高溫升壓力。
6.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7.瓶閥出廠時,應按只出具合格證。
第46條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第47條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
3.可卸式瓶帽應有互換性,裝卸方便,不易松動。
4.如用戶無特殊要求,一般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guī)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七章 充 裝
第48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給注冊登記證。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管轄區(qū)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備案。
第49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yè)培訓的操作人員。
3.有與所充裝氣體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裝備和檢測手段。充裝毒性、易燃和助燃氣體的單位,還應有處理殘氣、殘液的裝置。
第50條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氣瓶充裝單位應辦理換發(fā)注冊登記證手續(xù),逾期不辦者,不得從事氣瓶充裝。
第51條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
第52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用戶自行改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壞,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第53條永久氣體的充裝設備,必須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的錯裝。充氣后在20℃時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第54條采用電解法制取氫、氧氣的充裝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定時測定氫、氧純度的制度。當氫氣中含氧或氧氣中含氫超過0.5%(體積比)時,嚴禁充裝,同時應查明原因。
第55條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shù),必須分別符合表4或表5的規(guī)定。
第56條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實行充裝重量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2.稱量衡器誚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稱重衡器要設有超裝警報和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槽車直接向氣瓶灌裝;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發(fā)現(xiàn)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xiàn)象,應妥善處理;
5.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0、充裝日期;
6.操作從員應相對穩(wěn)定,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檢驗
第57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并按照勞動部有關規(guī)定經資格審查,取得資格證書。
從事氣瓶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資格鑒定考核,并取得檢驗氣瓶的資格證書。
第58條氣瓶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2.對氣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氣瓶改裝。
第5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guī)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第60條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檢驗:
1.在確認氣瓶內氣體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
2.毒性、易燃氣體氣瓶內的殘留氣體應回收,不得向大氣排放。
3.易燃氣體氣瓶須經置換,液化石油氣瓶須經蒸汽吹掃,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否則,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61條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本規(guī)程附錄1的規(guī)定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
經檢驗,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氣瓶應判廢。對少數(shù)尚有使用價值的氣瓶,允許改裝后降壓使用。
第62條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1.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見附錄4),并通知氣瓶產權單位。
2.由氣瓶檢驗單位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63條氣瓶的改裝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根據(jù)氣瓶制造鋼印標記和安全狀況,確定改裝后的充裝氣體和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2.用適當?shù)姆椒▽馄窟M行徹底的清理、沖洗和干燥后,換裝相應的瓶閥和其他附件;
3.按本規(guī)程附錄1的規(guī)定,打檢驗鋼印和涂檢驗色標,并按改裝后盛裝的氣體更改氣瓶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
4.將氣瓶的改裝情況,通知氣瓶的產權單位,記入氣瓶檔案。
第64條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氣瓶制造名稱或代號、瓶類、瓶號、檢驗項目和檢驗結論。檢驗記錄應保存在檢驗單位,保存一個檢驗周期備查。
第65條進口氣瓶按本規(guī)程第5條檢驗合格后,由負責檢驗的單位逐只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氣瓶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應符合國家標準gb7144的規(guī)定。
第66條氣瓶檢驗單位應按照省級勞動部門的要求,向當?shù)劐仩t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當年氣瓶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的安全技術狀況。
第九章 運輸、儲存和使用
第67條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jù)本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68條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超重機和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 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爆曬;城市的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qū)、重要機關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 裝有液體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第69條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的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第70條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到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0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71條氣瓶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第72條違反本規(guī)程規(guī)定,要追究當事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73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部門,可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74條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