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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建筑勞務企業(yè)印章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管理,正確使用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確保印章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guī)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銷毀等事項。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fā)
第三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單位法定名稱。公司印章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
第四條 印章制發(fā)前應登記,并蓋首次印鑒,以備查考,嚴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需要攜帶外出時,必須按合同的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借用手續(xù),使用完畢立即交還。
第四章財務專用章
第七條 與公司財務相關的業(yè)務,一律使用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條 各類印章必須經該領導批準后方能使用,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條 用印必須在職權范圍內使用,不得濫用、錯用。使用各類印章應建立相應登記制度,以便備查。
第十條 公司用印范圍是:報告、請示、通知、通報、決議、決定、函件、批復、意見、報表、協(xié)議書、介紹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項。
第十一條 蓋公司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介紹信,必須使用留有存根的統(tǒng)一格式,并經相應級別的領導批準,持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的必須是公司在崗員工。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條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類專用章,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各類印章應在保險柜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柜中存放,所有房間的門、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后,應及時將印章放回原處并鎖牢,嚴防被盜或丟失。
第七章印章的銷毀
第十四條印章因損壞或機構變動而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將印章封存。
第十五條 建立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印章銷毀須經公司領導批準,派兩人或兩人以上監(jiān)毀并簽字。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十六條個人擅自刻制和啟用印章者,一次罰款200-500元,并由公司研究處以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經濟和名譽損失的,公司依法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公章管理人員,未經領導批準或不按相關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發(fā)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第十八條 未經領導批準,擅自攜帶行政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外出使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檢查中發(fā)現亂存、亂放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條 負責保管印章的部門或個人未經主管領導審批擅自將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蓋章,因此引起法律糾紛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后果嚴重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未經公司授權,對外簽訂工程合同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外印章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糾紛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二條 違規(guī)使用財務印章的,根據公司《財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條 印章廢止而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回廢止印章的,對印章保管人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2篇 建筑勞務企業(yè)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湖北省勞動合同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雙方應當共同遵守,避免勞動爭議的發(fā)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主管部門,實行公司和各二級單位兩級管理。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編寫印制勞動合同文本,建立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名冊;
二、負責組織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續(xù)訂、鑒證、變更、終止與解除,將資料及時進入個人檔案;
四、監(jiān)督檢查各二級單位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工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jiān)督檢查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在公司的執(zhí)行情況和本企業(yè)勞動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建立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并合法實施調解。
第七條 二級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配合人力資源部做好本單位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xù)訂、終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單位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名冊;
二、負責處理本單位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突出矛盾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匯報;
三、負責勞動合同管理的報表、臺帳統(tǒng)計及相關資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九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書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與勞動報酬;
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七、勞動報酬;
八、社會保險與福利;
九、勞動紀律;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十一、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服務期與競業(yè)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公司規(guī)定和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
第十二條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分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種。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以下原則協(xié)商確定:
一、連續(xù)工齡未滿一年的,可訂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勞動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學本科生訂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勞動合同;
三、首簽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可訂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本企業(yè)連續(xù)工齡滿十年的;
二、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原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一)、(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為六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按以下程序訂立:
一、雙方依據合同文本進行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簽訂后,加蓋本公司勞動合同專用章,并送地方勞動行政部門鑒證,按規(guī)定繳納鑒證費;
四、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甲方一份進人事檔案,乙方一份由個人保存。
第十六條 新招用人員憑公司人力資源部開具的調令到所在單位報到后,由所在單位在三十日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
一、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章 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的權利:
一、按照崗位責任組織生產,檢查考核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單位有關制度,確定對乙方勞動報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工資兌現。當乙方出現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時,甲方有權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根據生產(工作)或勞動組織機構調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術業(yè)務水平、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等可以變更乙方生產(工作)崗位;
四、當與乙方發(fā)生爭議時,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提起申訴。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的義務:
一、按照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規(guī)定,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二、創(chuàng)造條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yè)務技術水平,對乙方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三、根據有關規(guī)定及本合同有關條款,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提供保險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yè)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勞動者的權利:
一、享有參加業(yè)務(技術)學習(培訓)、參加工會、參與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評選和被評選為先進員工(生產者)等權利;
二、按照規(guī)定領取勞動報酬和享受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與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行為,有權拒絕執(zhí)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五、當與甲方發(fā)生勞動爭議時,乙方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的義務:
一、服從甲方的生產組織管理和工作(崗位)調整,盡職盡責、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和甲方商業(yè)秘密,愛護甲方財物;
三、遵守企業(y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積極完成本職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時利用率;
四、認真執(zhí)行生產操作規(guī)程、工藝規(guī)程、設備維護規(guī)程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確保安全生產,講究職業(yè)道德;
五、努力學習政治文化知識、刻苦鉆研業(yè)務技術,不斷提高專業(yè)技術水平,積極參加必要的社會活動;從事技術工種的,上崗前必須接受過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yè)資格。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續(xù)訂、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包括:
(一)年齡不滿十六周歲者;
(二)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通過招聘(錄)考試考核者;
(三)身體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四)試用期內完不成崗位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者;
(五)正處在管制執(zhí)行期、假釋期或緩刑期內者。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yè)規(guī)章的,具體包括:
(一)違反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二)連續(xù)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yè)或在外從事其它有收入活動造成傷殘的;
(四)違章違紀釀成重大責任事故的(指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六)盜竊、詐騙本企業(yè)財物或職務侵占,有兩次情節(jié)輕微行為或一次嚴重行為的;
(七)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打牌、賭博的;
(八)在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用工作電腦玩游戲、上網聊天以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行為經教育無效的。
三、勞動者在經營活動中損害企業(yè)利益的,具體包括:
(一)嚴重失職,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違反企業(yè)有關規(guī)章制度,致使企業(yè)經濟利益受到較大損失的;
(二)采取內外勾結、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手段,損害企業(yè)利益的;
(三)利用職務、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業(yè)務往來單位的財物,損害企業(yè)利益或有損企業(yè)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賣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
四、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動教養(yǎng)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具體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勞動教養(yǎng)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四)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育期內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與該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或勞動合同期未滿的;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約定的。
第三十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經二級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然后以書面形式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相關解除手續(xù);
二、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書面申請,所在單位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解除手續(xù);
三、經批準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由企業(yè)發(fā)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達到退休條件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續(xù)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二)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續(xù)訂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依據《勞動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應組織有關人員對員工在合同期內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產(工作)任務、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填寫《續(xù)訂、終止勞動合同考核表》,經用人單位研究后,確定續(xù)訂或終止勞動合同。
二、單位經過考核,同意與員工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向員工發(fā)出《續(xù)訂勞動合同征求意見通知書》。如員工同意續(xù)訂的,應在合同期滿前辦理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員工接通知后七日內未做出答復的,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辦理手續(xù)。
三、單位經過考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研究決定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審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由企業(yè)發(fā)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關系終止。
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司統(tǒng)一使用人力資源部編寫印制的《勞動合同書》文本。
第3篇 建筑勞務企業(yè)招待費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招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業(yè)務招待費的管理與控制,明確招待費的核定標準,規(guī)范業(yè)務招待費列支程序,本著合理、節(jié)儉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財務部協(xié)助執(zhí)行。
第二章招待費開支規(guī)定
第三條 對外招待用煙酒、茶葉等由公司辦公室統(tǒng)一購買,并建立入庫臺帳,招待部門統(tǒng)一到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xù)領用。公司辦公室憑發(fā)票和領用登記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報銷。
第四條 對外招待需購買禮品的,需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辦公室統(tǒng)一購買,招待部門辦理領用手續(xù)。
第五條 公司內部招待按30元/人的標準控制招待費,陪同人員不得超過2人,報銷時發(fā)票必須經辦公室簽字確認。對于超出審批范圍的招待費用,由招待部門自行承擔。
第三章招待費的管理
第六條 進行招待時要厲行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八條 標準范圍內開支的招待費,總經理批準,財務部門核實后予以報銷;凡不符合規(guī)定或標準的開支,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4篇 建筑勞務企業(yè)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勞動紀律是指員工在共同勞動中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和秩序,并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質量、程序和方法去完成自己應當承擔的工作任務。勞動紀律是提高勞動效率的重要保證,也是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根據我國憲法對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的要求和《勞動法》、《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和勞務派遣工。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勞動紀律管理按公司設置的行政機構進行劃分,層層負責。公司勞動紀律管理由公司人事副總經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各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由分管人事經理和人事干事負責;工段(班組)、項目經理部的勞動紀律管理由工長(班組長)、項目經理負責。
第三章勞動紀律的內容
第五條工作時間。
一、按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工作時間規(guī)定,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部分崗位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凡是當班員工應提前到達生產(工作)崗位,并做好班前準備工作。
二、按計劃生育規(guī)定懷孕的女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經醫(yī)院證明,每天工作七小時,直至分娩;嬰兒未滿一周歲時,每天可喂奶兩次,每次半小時。
第六條工作時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并做到不遲到早退,不曠工,不串崗脫崗,不干私活,不酒后上班,不無理取鬧,不帶小孩上班,不聊天、打牌、下棋和看電視等。
第七條員工應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聽從指揮,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忠于職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愛護設備和工具,做到增產節(jié)約。
第九條考勤制度。
一、考勤表應上墻公開,實行當班點名考勤。
二、正確使用考勤符號,各種假條應與考勤一致,按月記錄后妥善保存。
三、考勤表應有考勤員和工段(班組)長、項目經理簽字認可,并作為發(fā)放工資的重要依據。
四、考勤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實事求是,堅持原則。
第十條請假制度。
一、事假:
(一)員工請事假不得超過七天,請假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xù),如無特殊事由不準請假。告假(指事后請假)視同曠工。請事假時應逐級批準,一天以內(含一天)由工段(班組)長或項目經理批準,二天以上(含二天)七天以內(含七天)由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
(二)實習生和學徒工請事假從嚴掌握,遇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時,須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
二、病假:
(一)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縣級或縣級以上醫(yī)院開出的病假單,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同意后才能休假。當遇公休或探親期間因病住院時,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回來后憑出院證明可以計算病假,否則按事假處理;
(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長休病假的,嚴格按勞部發(fā)〔1994〕479號文件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執(zhí)行。
三、工傷假:
(一)因工負傷休假,由公司安全部門或所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并根據縣級或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和休假意見,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二)因工外出受傷,需要就地治療的員工,履行報告程序后,憑診斷證明才能算傷假;
(三)休息傷假時間,嚴格執(zhí)行《鄂州市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即鄂州市勞社〔2005〕7號。
四、探親假:
符合國家規(guī)定探親的對象及假期,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五、婚喪假:
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死亡,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可請三天假,另加路途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六、產假、計劃生育假:
符合國家規(guī)定休產假、計劃生育假的對象及假期,憑醫(yī)院診斷證明,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七、哺乳假:
女工產假期滿,需要請哺乳假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假期。
八、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由所在單位統(tǒng)一安排,一般情況下安排在生產(工作)淡季,如因特殊情況需在忙季休假的,須經本人申請,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才能休假。
第十一條用工制度。
一、新招(聘)員工必須堅持先批準后使用,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二、新招(聘)員工必須經過入廠前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三、新招(聘)員工應具備相應的職業(yè)技能資格,特種作業(yè)崗位應具備特種作業(yè)資格。
四、內部借用人員或者返聘內退人員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
五、使用勞務工必須從公司發(fā)布的合格勞務供方中輸入。
第十二條交接班制度。
一、工作崗位調整時,要嚴格按所從事的工作內容進行完整交接,避免給公司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并形成交接記錄。
二、輪換班時要進行前后工序交接,并形成交接記錄。
三、操作設備交接應講清設備運轉的基本情況,并形成交接記錄。
第十三條保密制度。
生產經營工作中的業(yè)務(技術)、營銷措施、企業(yè)管理制度等商業(yè)機密不得向任何個人或單位泄露,避免給公司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勞動紀律檢查制度。
一、勞動紀律實行公司、二級單位和工段(班組)項目三級檢查制度。全公司的勞動紀律,由公司主管人事副總經理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工會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對全公司范圍內的所有二級單位及相關工段(班組)項目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特殊情況可以隨時抽查;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由各二級單位主管人事領導牽頭,組織人事干事、工會主席和安全員等職能人員,對所轄范圍內的工段(班組)、項目每個月檢查一次,特殊情況隨時抽查;工段(班組)項目的勞動紀律,由工段(班組)項目負責人每天檢查。
二、不同層次的勞動紀律檢查都要做好檢查記錄,同時對違紀行為做好登記,為勞動紀律考核提供原始數據。
第十五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等級劃分。
一、一般違紀:
(一)上班遲到、早退的;
(二)上班時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刊、電視或收聽廣播的;
(三)上班時打瞌睡或睡覺的;
(四)上班時上網聊天或玩電腦游戲的;
(五)上班時外出辦事不向領導報告去向的;
(六)帶小孩上班的;
(七)上班時串崗、脫崗的;
(八)不按規(guī)定做好交接班記錄和工序交接記錄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行為。
二、嚴重違紀:
(一)操作人員酒后上班的;
(二)上班時喝酒、打牌、下棋的;
(三)上班時干私活的;
(四)年度連續(xù)曠工七天以內的(含七天);
(五)不服從工作安排,與負責人爭吵謾罵或無理取鬧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三、特別嚴重違紀:
(一)請假在外從事其它工作的;
(二)上班時打架斗毆負主要責任的;
(三)年度連續(xù)曠工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
(四)泄露公司商業(yè)機密,給公司帶來嚴重損失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處理辦法。
一、員工一般違紀的,扣款50~100元;屢教不改的,可以同時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報公司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二、員工嚴重違紀的,扣款100~300元;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三、員工特別嚴重違紀的,扣款300~500元,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大過或者撤職處分直至辭退。
四、對員工個人違紀的扣款,屬公司有關部門檢查考核的,由公司財務收繳,屬二級單位檢查考核的,由各二級單位財務收繳,分別列入公司和二級單位獎勵基金。
第五章附則
第5篇 建筑勞務企業(yè)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辦公用品的管理,規(guī)范辦公用品的采購和使用,本著勤儉節(jié)約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則,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機關各部門辦公用品的采購、領用、報廢及打字復印費用的管理,各二級單位辦公用品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辦公用品主要分以下兩大類:
一、消耗品:墨盒、硒鼓、色帶、紙張、鉛筆、膠水、固體膠、槳糊、大頭針、圖釘、回形針、橡皮、筆記本、復寫紙、標簽、便條紙、信紙、夾子、訂書釘、中性筆、圓珠筆、修正液、信封等。
二、管理品: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投影儀、照相器材、電話、空調、辦公桌椅、沙發(fā)、文件柜、文件夾、茶具、書籍資料、剪刀、裁紙刀、訂書機、印章、檔案盒、檔案袋等。
第二章 辦公用品的采購
第四條 各部門應于每月25日前根據工作需要編制下月的辦公用品需求計劃,由部門人員填寫《物品采購申請單》,主管領導審核,交辦公室。
第五條 辦公室統(tǒng)一匯總各部門的采購申請,并經核查庫存情況后填寫《物品采購計劃表》(辦公室對需用量大的可酌量庫存)實施采購;對于金額在500元以上的辦公品,須呈報總經理同意后方能采購。
第六條 各部門采購臨時急需的辦公用品,在填寫《物品采購申請單》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原因,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由辦公室負責采購。
第七條 為有效完成采購任務,所有辦公用品的購買,原則上由辦公室統(tǒng)一負責。
第八條 對專業(yè)性物品的采購,由所需部門協(xié)助辦公室共同實施。
第九條 辦公用品的采購要本著節(jié)約、合理、適用的原則,采購時應貨比三家,務求價廉質優(yōu)。嚴禁收取回扣及貴重饋贈。
第十條 辦公用品入庫前須由辦公室主任按購貨清單核對品種、規(guī)格、數量,確保質量。
第三章辦公用品的管理和發(fā)放
第十一條 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tǒng)一保管,并指定專人控制發(fā)放。
第十二條 辦公用品的領用必須認真履行手續(xù),填寫《辦公用品領取登記表》。
第十三條 各部門要控制和合理使用辦公用品,杜絕浪費。
第十四條 辦公用品若被人為損壞,應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第十五條 各部門文件和資料,原則上由本部門自行打印或復印,因特殊情況需外出打印或復印的,經主管領導審批,報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送出。
第十六條 辦公用品的采購和使用實行月統(tǒng)計,截止時間為每月月終,在每月生產經營會上通報,年終進行匯總。
第十七條 辦公室每次采購后,憑采購發(fā)票和《物品采購申請單》、《物品采購計劃表》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十八條 在外打字復印的費用,由辦公室根據備案資料,簽署結算意見,每月結算一次,由財務部根據資金情況在年終時予以支付。對于未在辦公室備案的打字復印費用,財務部不得支付。
第十九條 對于決定報廢的辦公用品,要做好登記,寫清用品名稱、價格、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