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
起重機安全工作規(guī)程是指在起重機作業(yè)過程中,為保障人員安全、設備完好以及作業(yè)效率,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企業(yè)內(nèi)部規(guī)定制定的一系列操作規(guī)范和技術要求。這些規(guī)程旨在預防事故的發(fā)生,確保起重機的正常運行,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約束。
模板
1. 前期準備
- 1.1 檢查起重機及其配件:確認設備無損壞、磨損,所有部件功能正常。
- 1.2 安全裝置檢查:確保限位器、制動器、信號裝置等安全設施有效可靠。
- 1.3 環(huán)境評估:檢查作業(yè)區(qū)域無雜物,地面穩(wěn)固,周圍無潛在危險。
2. 操作規(guī)范
- 2.1 操作人員資質(zhì):必須持有有效操作證書,熟悉設備性能及操作流程。
- 2.2 起吊前準備:明確起吊物重量,選擇合適的吊具,合理設定起升速度。
- 2.3 吊運過程:保持平穩(wěn),避免劇烈晃動,嚴禁超載。
3. 作業(yè)監(jiān)控
- 3.1 現(xiàn)場指揮:設置專人指揮,使用標準手勢或信號。
- 3.2 安全距離:確保起重機與周圍障礙物保持安全距離。
- 3.3 應急預案:制定并定期演練應急預案,應對突發(fā)情況。
4. 維護保養(yǎng)
- 4.1 定期檢查:按制造商建議進行定期保養(yǎng),記錄設備狀態(tài)。
- 4.2 故障處理:發(fā)現(xiàn)異常立即停機,及時報修,不得帶病作業(yè)。
- 4.3 清潔與潤滑:保持設備清潔,定期添加潤滑油,減少磨損。
5. 培訓與教育
- 5.1 新員工培訓:新入職操作員需接受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
- 5.2 定期復訓:操作員應定期參加安全復訓,更新知識技能。
- 5.3 安全文化:營造安全氛圍,強化員工安全意識。
標準
- 5.1 本規(guī)程參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等相關法規(guī)執(zhí)行。 - 5.2 企業(yè)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細化規(guī)程,確保其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 5.3 起重機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情況將納入績效考核,違規(guī)操作將受到相應處罰。 - 5.4 定期對規(guī)程進行評審和修訂,以適應技術進步和安全環(huán)境的變化。
起重機安全工作規(guī)程是保障作業(yè)安全、提高生產(chǎn)效率的關鍵,它涵蓋了從設備檢查、操作規(guī)范到維護保養(yǎng)和人員培訓的全過程,旨在創(chuàng)建一個安全、有序的作業(yè)環(huán)境。每個環(huán)節(jié)都需嚴格執(zhí)行,確保每一個操作步驟都符合規(guī)程要求,以降低事故風險,保護生命財產(chǎn)安全。
起重機安全工作規(guī)程范文
一、起重作業(yè)
1.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1.1.1.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1.1.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1.1.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1.1.4.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1.1.5.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作業(yè)。
1.2.起吊物應綁掛牢固。吊鉤懸掛點應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由于吊物局部著地而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1.3.起吊大件或不規(guī)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繩。
1.4.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
1.4.1.綁扎時應根據(jù)各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
1.4.2.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1.5.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得同時開動。但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并應遵守本標準1.4.的規(guī)定。
1.6.起吊前應檢查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裝置;吊件吊離地面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7.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1.8.起重工作區(qū)域內(nèi)無關人員不得逗留或通過;起吊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員在起重機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過。對吊起的物件必須進行加工時,應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機操作人員。
1.9.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必須走吊運通道,嚴禁從人員的頭頂上方越過。
1.10.吊運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逗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11.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12.起重機在作業(yè)中如遇出現(xiàn)故障或出現(xiàn)不正?,F(xiàn)象時,應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diào)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1.13.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利用構筑物或設備的構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時,應經(jīng)核算;利用構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
1.14.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yè)。
1.15.當作業(yè)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yè);當風力達到6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
2.1.總則:
2.1.1.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可靠。
2.1.2.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應酬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2.1.3.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米處設車擋。軌道應按以下要求接地。
2.1.4.起重機軌道接零后,應再重復接地。
2.1.5.起重機械行駛的軌道兩端應設接地裝置。軌道較長時,每隔20米應補設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2.1.6.起重機上應備有相應的滅火裝置。操作室內(nèi)應鋪絕緣墊,不得存放易燃品。
2.1.7.未經(jīng)機械主管部門同意,起重機械各部的機構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
2.1.8.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檢驗。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
2.1.9.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起吊。如必須超負荷時,應經(jīng)計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jīng)項目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2.1.10.在露天使用的龍門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的架身上不得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施。
2.1.11.冬季操作室內(nèi)溫度低于5℃時應設采暖設施,夏季操作室內(nèi)溫度高于35℃時應設降溫設施。
2.1.12.起重機作業(yè)時速度應均勻平穩(wěn),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wěn)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2.1.13.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nèi)作業(yè),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guī)操作。
2.1.14起重機作業(yè)完畢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對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面,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tài)。懸臂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剎住制動器,所有操作桿放在空檔位置并切斷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六級時,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風力將達七級時,應將臂桿放下。汽車式起重機還應將支腿全部支出。
2.1.15.電動起重機的補充規(guī)定:
2.1.15.1.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檢修和維護。
2.1.15.2.電氣裝置應安全可靠,熔絲應符合規(guī)定.
2.1.15.3.電氣裝置在接通電源后不得進行檢修和保養(yǎng).
2.1.15.4.作業(yè)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的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2.1.15.5.電氣裝置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2.1.15.6..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第2篇 起重機安全工作規(guī)程范本
一、起重作業(yè)
1.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1.1.1.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1.1.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1.1.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1.1.4.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1.1.5.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作業(yè)。
1.2.起吊物應綁掛牢固。吊鉤懸掛點應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由于吊物局部著地而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1.3.起吊大件或不規(guī)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繩。
1.4.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
1.4.1.綁扎時應根據(jù)各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
1.4.2.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1.5.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得同時開動。但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并應遵守本標準1.4.的規(guī)定。
1.6.起吊前應檢查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裝置;吊件吊離地面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7.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1.8.起重工作區(qū)域內(nèi)無關人員不得逗留或通過;起吊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員在起重機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過。對吊起的物件必須進行加工時,應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機操作人員。
1.9.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必須走吊運通道,嚴禁從人員的頭頂上方越過。
1.10.吊運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逗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11.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12.起重機在作業(yè)中如遇出現(xiàn)故障或出現(xiàn)不正常現(xiàn)象時,應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diào)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1.13.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利用構筑物或設備的構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時,應經(jīng)核算;利用構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
1.14.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yè)。
1.15.當作業(yè)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yè);當風力達到6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
2.1.總則:
2.1.1.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可靠。
2.1.2.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應酬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2.1.3.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米處設車擋。軌道應按以下要求接地。
2.1.4.起重機軌道接零后,應再重復接地。
2.1.5.起重機械行駛的軌道兩端應設接地裝置。軌道較長時,每隔20米應補設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2.1.6.起重機上應備有相應的滅火裝置。操作室內(nèi)應鋪絕緣墊,不得存放易燃品。
2.1.7.未經(jīng)機械主管部門同意,起重機械各部的機構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
2.1.8.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檢驗。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
2.1.9.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起吊。如必須超負荷時,應經(jīng)計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jīng)項目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2.1.10.在露天使用的龍門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的架身上不得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施。
2.1.11.冬季操作室內(nèi)溫度低于5℃時應設采暖設施,夏季操作室內(nèi)溫度高于35℃時應設降溫設施。
2.1.12.起重機作業(yè)時速度應均勻平穩(wěn),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wěn)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2.1.13.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nèi)作業(yè),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guī)操作。
2.1.14起重機作業(yè)完畢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對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面,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tài)。懸臂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剎住制動器,所有操作桿放在空檔位置并切斷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六級時,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風力將達七級時,應將臂桿放下。汽車式起重機還應將支腿全部支出。
2.1.15.電動起重機的補充規(guī)定:
2.1.15.1.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檢修和維護。
2.1.15.2.電氣裝置應安全可靠,熔絲應符合規(guī)定.
2.1.15.3.電氣裝置在接通電源后不得進行檢修和保養(yǎng).
2.1.15.4.作業(yè)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的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2.1.15.5.電氣裝置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2.1.15.6..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2.2.移動式起重機
2.2.1.起重機停放或行駛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2.2.2.作業(yè)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規(guī)定。
2.2.3.作業(yè)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下表的規(guī)定,且必須設專人監(jiān)護。
表所示與架空電纜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
電壓kv
<1
1—10
35
110
220
安全距離m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2.2.4.長期或頻繁地靠近架空線路或其它帶電體作業(yè)時,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2.2.5.加油時嚴禁吸煙或動用煙火。油料著火時,應使用泡沫滅火器或砂土撲滅,嚴禁用水澆潑。
2.2.6.履帶式起重機行駛時,回轉盤、臂桿及吊鉤應固定住,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
2.2.7.履帶式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應位于起重機的正前方,并用繩索拉住,緩慢行走;吊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當時允許起重量的三分之二。
2.2.8.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緊。
2.2.9.汽車式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yè)前應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進行其它操作;作業(yè)完畢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車式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2.2.10.鐵路式起重機在接近允許負荷時應夾好夾軌鉗,支好支撐并進行試吊。帶負荷向彎道內(nèi)側旋轉或帶負荷行走時,其負荷量不得超過當時允許起重量的80%。起重機必須在坡道上停留時,應在車輪下安設止輪器。
2.3.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
2.3.1.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的起重機的臂架端部與另一臺起重機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的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與低位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2.3.2.起在重機在運行時,無關人員不得上下扶梯;操作或檢修人員必須上下時,嚴禁手拿工具或器材。
2.3.3.兩臺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或交叉的軌道上進行作業(yè)時,兩機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m。
2.3.4.作業(yè)完畢后,應將起重機停放在軌道中部。
2.3.5.塔式起重機作業(yè)完畢后,應將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
2.4.橋式及爐頂式起重機
2.4.1..任何人員不得在行走軌道上站立或行走。
2.4.2.起重機在軌道上進行檢修時,應切斷電源,在作業(yè)區(qū)兩端的軌道上用鋼軌夾夾住,并設標示牌。其他起重機不得進入檢修區(qū)。
2.4.3.作業(yè)完畢后,應將吊鉤升起,切斷電源,汽機房內(nèi)的橋式起重機應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停放在運行機組的上方。
2.5.地錨
2.5.1.地錨的分布及埋設深度應根據(jù)地錨的受力情況及土質(zhì)情況確定。
2.5.2.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兩側的2m范圍內(nèi)不得有溝、洞、地下管道或地下電纜等。
2.5.3.地錨坑引出線及其地下部分應經(jīng)防腐處理。
2.5.4.地錨的埋設應平整,基坑不積水。
2.5.5.地錨埋設后應進行詳細檢查,試吊時應指定專人看守。
2.6.施工電梯(略)
三、起重機的操作人員
3.1.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經(jīng)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經(jīng)實際操作及有關安全規(guī)程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操作。
3.2.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熟悉所操作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以及保養(yǎng)和維修的基本知識。
3.3.作業(yè)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回轉的障礙物。檢查軌道是否平直,有無沉陷;軌距及高差是否符合規(guī)定。
3.4.作業(yè)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yǎng)規(guī)定,執(zhí)行各項檢查和保養(yǎng)。
3.5.起重機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3.5.1.露天作業(yè)的軌道式起重機,作業(yè)前應先將夾軌器松開,作業(yè)結束后應將夾軌器夾住。
3.5.2.應在確認起重機上周圍無人后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如主電源開關上加鎖或有標示牌時,應待有關人員拆除后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
3.5.3.閉合主電源開關前,應確認所有控制器手柄都處于零位。
3.5.4.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并做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yè)前排除。
3.5.5.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切斷主電源開關,加鎖并掛上標示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員。
3.6.雨、雪天作業(yè)時,應保持良好視線并防止起重機各部制動器受潮失效。作業(yè)前應檢查各部制動器并進行試吊,確認可靠方可進行作業(yè)。
3.7.起重機作業(yè)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必須精力集中,未經(jīng)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3.8.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如指揮信號不清或?qū)⒁鹗鹿蕰r,操作人員應拒絕執(zhí)行并立即通知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fā)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3.9.操作人員在起重機每個動作的操作前,均應發(fā)出戒備信號。起吊重物時,吊臂及吊物上嚴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四、起重機的指揮人員
4.1.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jīng)有關部門按gb5082的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jīng)考試合格后、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指揮。
4.2.指揮人員的職責及要求:
4.2.1.指揮人員應按照gb5082的規(guī)定進行指揮。如采用對講機指揮作業(yè)時,必須設定專用頻道。
4.2.2.指揮人員發(fā)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楚、準確。
4.2.3.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進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及障礙物。
4.2.4.指揮人員不得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必須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時,當發(fā)現(xiàn)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fā)出停止信號。
4.2.5.負載降落前,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qū)域安全方可發(fā)出降落信號。
4.2.6.當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應做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后,方可由指揮人員負責指揮起吊。
4.2.7.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負載時,指揮人員應雙手分別指揮各臺起重以確保協(xié)調(diào)。
4.2.8.在開始起吊時,應先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cm-20cm穩(wěn)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揮。在負載最后降落就位時,也應使用微動信號指揮。